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实务问题】
某公司咨询:我公司现有一女职工怀孕了,其以怀孕身体不适为由,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内容,我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义贤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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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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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如果其能出具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用人单位还应适当的为其减轻工作量或者将其调整至工作量较少的岗位。本案中,若仅是以怀孕职工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够充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怀孕的女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则用人单位也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操作指南】
女职工怀孕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慎之又慎,一旦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关系了,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这时即使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仍应如数支付工资。遇此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与劳动者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