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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停车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上海市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停车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目录第1章投标须知第2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章工程建设标准第4章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第5章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6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7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8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9章工程量清单第一章  投标须知1、总 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4、投标文件的递交5、开 标6、回标分析7、评标8、授予合同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及报建号 工程名称:上海市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停车场工程 2 招标范围 依照施工图纸所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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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停车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第1章投标须知第2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章工程建设标准第4章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第5章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6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7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8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9章工程量清单第一章  投标须知1、总 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4、投标文件的递交5、开 标6、回标分析7、评标8、授予合同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及报建号 工程名称:上海市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停车场工程 2 招标范围 依照施工图纸所表明的范围 3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 4 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5 工期要求 招标单位要求本工程在80日历天内完成 6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7 购买招标文件及图纸 时间:2013年5月15日地点:上海市江宁路1306弄7楼23楼 8 踏勘现场 时间:2013年5月15日地点:青浦天圣庄庆丰路 9 答疑会 时间:2013年5月17日10时00分地点:上海市江宁路1306弄7楼23楼 10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提交地点 截止时间:2013年6月7日9时30分地点:上海市江宁路1306弄7楼23楼 11 开标 时间:2013年6月7日9时30分地点:上海市江宁路1306弄7楼23楼 12 评标 另行通知 13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壹份“正本”和叁份“副本”;技术标壹份“正本”和叁份“副本”。另需提交光盘一张包括技术标电子文稿,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预算书),商务标主要数据表,措施项目清单等。 14 联系人 代理单位:李霄凌联系电话:62667333传真:62276543投标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本招标文件是招标单位在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的规范性文件,是各投标单位编制标书的依据,也是招标单位与中标施工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依据,并将作为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之一,与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上海市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停车场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施工承包单位。1.3工程招标单位:上海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1.4招标代理单位: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1.5设计单位:上海思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1.6工程概况:本次工程为上海市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停车场工程,包括道路、驳岸、钢结构等工程,总投资约400万元。1.7施工场地:(1)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招标单位负责在工程开工前联系协调接至施工现场边缘。中标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自装管线及计量表具,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支付。(2)各投标单位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施工作业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并在投标书中考虑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一切因素,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和已完工程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延长竣工期限或提出其它经济补偿的要求。(3)本工程现场不提供住宿,投标单位应自行安排工人住宿,涉及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1.8工程招标承包范围:依照施工图纸所表明的范围。(1)中标单位中标后,不得将工程转包,如发现转包,招标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2.0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按设计及甲方要求施工,符合建筑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2.1工期要求和规定:招标单位要求本工程在80天内完成,开工日期暂定为2013年6月15日(具体日期以招标单位通知为准)。各投标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优势自行测算其投标工期,并做出有依据的施工总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表,一旦中标即为合同工期。2、工程管理要求2.1本工程通过邀请招标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由招标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否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中标单位的承包资格,并由投标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2.2中标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招标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造价、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2.3中标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承诺选定的本工程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等),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2.4安全、文明施工(1)中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招标单位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本工程施工期间的排水由施工单位充分根据现场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保市政管线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须严格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的规定,今后若发生因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款的事件,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通讯线路由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协调安排,但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2)中标施工单位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招标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包括特殊工种施工人员)。(3)在工程施工期间,中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以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2.5施工现场“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①、中标人应积极按上海市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做好对施工过程中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规范施工、运输等工作。②、中标人应规范经营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土石方挖、铲、推、运工程,应由具有土石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实施。③、中标人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工地整洁;工地出口落实外出车辆的清洁措施(包括出口道路做硬地面、随时冲洗外出车辆);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场地清、无渣土垃圾”等。④、中标人应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做到持证运营,不偷倒、不乱倒渣土和建筑垃圾。⑤、凡中标人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从中标人应得到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⑥、投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自报不低于上述要求的经济保证措施,以资竞标。2.6材料质量工程中使用的主材由中标单位提供样品,供甲方选、认定,符合甲方认可的色样、规格、质量要求方可使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的环保材料标准。2.7按照要求,本工程接受有关部门的廉洁监督,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及相关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廉洁协议书。2.8中标人应按行业规范要求,向招标人作出有关图纸及工艺流程等内容的保密措施和保密承诺,并严格按保密措施和保密承诺执行。2.9本工程位于上海市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管教区域内,投标单位一旦中标必须严格遵守我所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进出,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帽和背心,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3.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单位”须具有前附表所要求的资质等级。3.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诚信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3.4由两个以上的施工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3.1、3.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单位;(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单位;(6)联合体的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单位”一词也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4、踏勘现场4.1招标单位将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时间,组织投标单位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单位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单位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4.2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被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3经招标单位允许,投标单位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单位的项目现场,但投标单位不得因此使招标单位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单位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5、答疑会5.1投标单位派代表于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招标答疑会。5.2答疑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5.3各投标单位在2013年5月16日16:00时以前,以书面形式返回招标文件中需澄清的以及踏勘现场后情况不明之处的问题,需打印一份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传真至招标代理单位,原件答疑时随身携带。(传真号码:62276543收件人:李霄凌),若投标单位无疑问,则应以书面方式告知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答疑会上,仅限于对各投标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上的问题进行澄清(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疑问不予解答),招标单位不再另行安排其它时间答疑。5.4招标补充文件(答疑会纪要)将迅速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前来领取。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组成6.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1章投标须知第2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章工程建设标准第4章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第5章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6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7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8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9章工程量清单6.2除6.1内容外,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补充文件及答疑会纪要),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6.3投标单位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答疑会上向招标单位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投标单位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7、招标文件的澄清7.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要求澄清问题的说明,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8、招标文件的修改8.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单位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单位。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单位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单位确认收到每一份补充文件。8.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并须提交电子文件(详见本招标文件15.2条款)。11、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及要求⑴、工程量清单:A、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做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书。要求各投标单位根据预算之星-2008版预算软件“设置”菜单中“费用计算方式”下的第3种方式综合单价方式打印预算书。该部分报价书包括:预算书、工料机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B、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之数量不得修改,所报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本招标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每一项单价涵括了:①、人工及所有有关费用;②、材料、物品及所有有关费用(如:运输、交货、卸货、储存、保管、包装退还、使用、提升、放置、安装、检测检验);③、使用机械;④、所有裁切及损耗;C、尚未确定规格、型号等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①、此类材料(设备)明确由承包人在招标单位认可后由其采购,在招标文件中以暂定单价的方式给出,投标单位根据暂定单价作出综合单价报价。暂定单价一般为到达工地现场的价格,到达工地后的保管、运输、损耗及检验检测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投标单位在报综合单价时还应考虑这些因素。⑵、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A、投标单位视现场情况以及质量、工期要求,可自行投报需要计取的有关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一经中标,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B、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四项费用均不得报“0”或作象征性报价,该四项报价的合计不得低于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措施费费率为3.3%-3.8%(以直接费和综合费用为基数),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控制费率的最低值(3.3%)的90%。[3]、商务标控制及修正条款:A、主要建筑材料报价的控制条款:①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指到工地现场的价格)应参照上海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2013年4月20日~2013年5月19日),钢筋、商品砼投标报价小于市场信息价的90%(不含本数)时该投标作废标处理,投标报价大于市场信息价的110%(不含本数)时,投标人应提供采购渠道及相关证明,供评标委员会判别是否属哄抬价格。多种规格的钢筋、商品砼同时使用时,加权计算(以下同)。②除上述材料外,主要材料的价格参照上海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上海市二○一三年四月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网址:http://www.ciac.sh.cn/)中的市场信息价,主要材料的投标报价小于市场信息价的90%(不含90%)时,该投标作废标处理。市场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照有效标中此项的最高报价予以修正。投标报价大于市场信息价的110%(不含本数)时,投标人应提供采购渠道及相关证明,供评标委员会判别是否属哄抬价格。B、对综合费用费率、人工单价的修正条款:①综合费率:投标单位所报综合费率(建筑和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应参照上《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费率:3%-8%安装工程综合费率:31%-41%如投标单位所报的综合费用费率低于取费范围的下限,则按照取费范围的上限修正其投标报价。②投标单位所报人工单价应参照上海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上海市二○一三年四月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人工单价取费范围(网址:http://www.ciac.sh.cn/); 序号 专业 名称规格 单位 价格 1 建筑、安装 建筑、装饰普工 工日 83~123 2 建筑、安装 木工(装饰木工) 工日 105~162 3 建筑、安装 抹灰工(一般抹灰) 工日 95~140 4 建筑、安装 抹灰工(抹灰镶贴) 工日 106~160 5 建筑、安装 油漆工 工日 93~146 6 建筑、安装 防水工 工日 85~125 7 建筑、安装 架子工 工日 92~133 8 建筑、安装 砌筑工(砖瓦工) 工日 95-134 9 建筑、安装 模板工 工日 98-144 10 建筑、安装 钢筋工 工日 96-130 11 建筑、安装 混凝土工 工日 90-120 12 建筑、安装 电焊工 工日 100-148 13 建筑、安装 起重工 工日 89-138 14 建筑、安装 玻璃工 工日 85-140 15 建筑、安装 综合工日(馈触线) 工日 84-134 16 建筑、安装 综合工日(安装) 工日 93-141 1 普通工   工日 #REF! 1 市政综合工   工日 #REF!如投标单位所报的人工单价低于上海市二○一三年四月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人工单价取费范围下限(应按工种分别对应),则按照取费范围的上限修正其投标报价。C、对工、料、机消耗量的修正条款:投标单位所报工、料、机消耗量应参照现行上海市2000预算定额,如投标单位所报工、料、机消耗量明显不合理造成综合单价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单位,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该项的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D、其它修正条款:分部分项清单报价经澄清、说明、补正后,应对评标总价进行修正,修正办法如下:⑴、主要单价报价低于“平均报价”且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低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该项的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⑵、单价报“0”或“负”的报价,投标单位无充分理由说明的,按照该项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上述B~D款涉及的修正值的总和,大于等于该投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总金额后的报价的10%的作废标处理。计入评标总价的修正值,不等于中标价,一旦中标,修正值按最不利于该投标单位的原则处理。E、其他要求⑴、对写入招标文件的上述条款,投标单位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可拒绝该投标单位的投标。⑵、投标单位做出的优惠、让利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没有列入投标文件,而在澄清、说明和补正时作的补充说明,评标时不予考虑。⑶、投标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本应当一致,当二者出现不一致时,一般重大偏差问题以书面文件为准,细微偏差以评审的文件为准。⑷、总报价与分项报价之和应当相符,综合单价报价与综合单价分析应当相符,工、料、机清单单价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的工、料、机单价应当相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书面文件为准,且按最不利于该投标单位的原则处理。[5]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障费参照沪建市管[2012]74号文件《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结算时按实调整。11.2技术标标书的编制11.2.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正文),应包括下列内容:⑴、施工现场平面布置;⑵、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⑶、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⑷、机械设备配备及劳动力安排;⑸、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11.2.2企业资料文件(不要求编页码)⑴、企业简介。⑵、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诚信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⑶、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其中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须提供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及手机号码;现场管理的安全员必须提供岗位资格证书。】⑷、其它辅助说明资料(包括企业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获奖情况等)。11.2.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具体要求:⑴、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总平面图布置;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⑵、投标单位应避免把工法、操作规程、规范要求抄入技术标(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情况除外)。⑶、本工程技术正文(施工组织设计)页数应控制在30页以内(不包括封面、目录、附图、附表及企业资料文件);A4纸型;字体为宋体小四号,1.5倍行距(封面、目录、附图、附表及企业资料文件不作以上要求)。⑷、标书封面不得采用硬质封面。⑸、不得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投标文件。注:违反上述⑶、⑷、⑸项规定的,作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2、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12.1投标单位应以人民币填报所有单价和价格,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书应在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90个日历天内有效。13.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要求投标单位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单位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14、投标书的格式和签署14.1投标单位按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编制商务标壹份“正本”和叁份“副本”;技术标壹份“正本”和叁份“副本”。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4.2投标文件除书面形式提交外,另需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一张【包括技术标电子文稿,预算书】,与书面投标文件分开密封,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4.3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14.4全套投标书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投标书签署人小签证明。四、投标书的提交15、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15.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封,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15.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汇总表必须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15.3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装订、分开密封,并按15.3要求加盖印章;15.4包封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投标单位的名称;15.5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不要密封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随身携带。16、投标截止期16.1投标单位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16.2招标单位可以发出补充文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期限。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16.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单位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17、迟到的投标书17.1招标单位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书,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18、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18.1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18.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8.3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修改投标书。19、投标费用19.1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五、开标与评标20、开标20.1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将于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20.2开标程序20.2.1开标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主持。20.2.2公开验证各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凭证,由投标单位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0.2.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代表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0.2.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0.2.5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对开标过程进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并存档备查。2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1.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21.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1.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1.1.3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21.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21.2.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盖章的;21.2.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21.2.3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21.2.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废标的;六、回标分析22、回标分析22.1招标代理单位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标文件进行回标分析,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七、评标23、评标委员会24.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4、评标过程保密24.1在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之前,凡属于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如果投标单位试图对招标单位的评标过程或授标决定施加影响,则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4.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单位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5、投标书的澄清和与招标单位联系25.1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招标单位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书,包括单价分析。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对招标单位在评标时发现的计算错误所做改正的确认除外。25.2除本须知25.1款的规定以外,开标以后至授予合同,任何投标单位均不得就与其投标书有关的任何问题与招标单位发生联系。如果投标单位希望提交给招标单位其它资料以引起招标单位的注意,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25.3如果投标单位试图对招标单位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则将导致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被拒绝。26、投标书的审查与响应性的确定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前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等进行初评,并可就有关问题要求投标单位予以书面澄清。在此基础上,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26.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26.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6.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7、错误的改正27.1招标单位将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错误。招标单位改正计算错误的原则如下:(1)当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以准;(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细目总价不一致时,通常以该行填报的单价为准。除非招标单位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填报的细目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7.2招标单位将按上述改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投标书的报价。在投标单位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改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书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28、投标书的详细评审28.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与比较。28.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认为其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有权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8.3合格的书面澄清材料作为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的依据。八、授予合同29、中标通知书29.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29.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9.3招标单位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30、合同授予标准30.1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规定确定的中标单位。31、合同的签署及履约保证金31.1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招标单位代表签订合同,合同格式应采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32、招标服务费32.1本项目招标服务费为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投标报价中应已包含招标服务费。33、其它33.1招标图纸中有的工作内容若清单中未提供相应工程量清单子目,投标单位应自行考虑计入总报价,结算时不再增加该部分费用。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包人通过年月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人以人民币元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本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6、组成合同的文件10、本合同协议书11、中标通知书12、投标书及其附件、竞标文件13、本合同专用条款14、本合同通用条款1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6、图纸17、工程量清单18、工程报价或预算书19、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20、附件2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21、附件3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22、附件4工程过程中的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及要求23、附件5保密协议24、附件6廉洁协议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价款。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书及其附件⑷本合同专用条款⑸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图纸⑻工程量清单⑼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在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指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推还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知条款37条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接触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事件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程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事件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⑵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⑸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炸作业等申请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⑹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⑼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⑴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⑵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⑶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⑷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⑸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⑹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⑺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⑻保证施工承担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⑼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条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已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⑴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⑶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⑷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⑹不可抗力;⑺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验收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⑷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⑸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后,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炸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事故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设备材料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时。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害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护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宜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后,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事故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本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适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本条款为准。未补充和修改通用条款的条款部分仍有效。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条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有关工程洽商、变更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变更的纪要、补充合同及附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询标回复、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附件1~附件9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3.2适用法律和规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国家及上海市颁发的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执行。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招标文件第5章《技术规范》,如有与以上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人员协商解决。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4天内提供全部施工图4套,竣工前另外提供4套,供编制竣工图用。不足部分承包人应提请发包人加晒,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外传和借用本工程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和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监理有限公司姓名:职务:总监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行使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定的监理合同职责。(监理合同提供1份给承包人)投资监理单位: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行使发包人与投资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职责。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超出监理合同职责的,要取得发包人批准并书面通知承包人。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主任职权:行使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副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区域工程用地手续,为乙方进入施工区域做好协调工作。(2)在开工前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及为承包人提供电源、水源。(3)工程开工前进行现场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4)订合同后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行协商。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开工报告并送交发包人审批,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进度计划及周报、月报等进度统计报表(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上提交甲方;月报,在每月25日前提交甲方,并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为掌握施工质量、进度、造价等情况所需的其它报表,进度若有拖延,要列明与原计划进度造成偏差的原因)。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a.本工程在施工期间所有安全、施工现场管理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b.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警卫员,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设施,以确保工程的完好,直至工程交付。c.承包人将负责本工程的现场保护工作,并有责任阻止非本工程所需人员进入现场。d.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另外还应抄送监理单位备案。e.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施工监理办公室间,住宿间。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承担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⑹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⑺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遇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需要保护,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和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移位等其它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环境、环保、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要求达到上海市市级文明工地的要求,严格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交工前做好现场清理工作,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竣工后全部资料的整理汇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其中施工总平面图应在搭设临设前7天提供,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4天提供。如未能按期提供,由此引起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当月报表,下月计划应在当月25日提交,否则工程进度款相应延误支付。上述资料应不少于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工期。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提供后10天内确认,月进度计划3天内,季进度计划7天内、年进度计划10天内确认,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可视为确认。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同上。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⑴由于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⑵不可抗力;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顺延;⑷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签认后工期可顺延。否则,每拖延一天将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罚款。四、质量与验收:15.1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验收一次合格,如达不到该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工期不予顺延,并按合同造价的2%承担工程质量违约金处罚。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要求,发包人有权将这部分工作另行委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五、安全施工22.2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有关约定执行。并补充如下:遵守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营建筑企业生产条例》。遵守《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作好文明施工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工作。具体内容双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另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六、合同价款及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改为工程结算依据:目前合同价款为暂定价,工程造价按以下方法确定:(1)竣工后,施工单位按由业主、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数量乘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编制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再加上闭口包干的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用编制工程总结算报业主审核。对于其他项目中暂定金额项目,该项目在投标报价时暂按暂定金额报价(已包含税金),结算时凡投标文件中已有对应项目的,按投标时已有的综合单价和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如投标时无此对应项目的报价,则结合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或计价文件)确定其综合单价,或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送招标单位及监理人员核准【综合费用费率及计价文件中已有的工、料、机单价按计价文件不再调整】,按经确认后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2)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应根据提供的施工图纸做出完整的施工图清单工程量及费用总价,报业主审核。(3)工程项目若定额中缺项时,承包人应提供单价的测算依据,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列入预、结算造价。原则:A)工料机消耗量按实计算;B)工料机价格参照相应月份的《造价与建材资讯》”中的工程要素价格为计价依据,同时应执行中标综合单价中工料机的相应下浮率,若无法参上述价格信息时,由中标人在采购订货前应征得招标人在价格、质量等方面的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购买,竣工结算时凭招标人签证确认的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结合自报有关指标进行结算;C)综合费用取费费率按承包人投标时确定的费率确定。(4)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2.5%(取费配合管理范围,见补充条款)。(5)结算限期:从全部工程竣工并正式移交至业主之日起计1个月内,承包人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四份,电子版一份。从全部工程竣工并正式移交至业主之日起计3个月内,如在此期间结算资料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从承包人重新提报完整的可供审核的结算资料起计3个月内。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并按23.3条款调整方法。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工程量变化幅度大于±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子目);(2)发包人签证费用。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1)在发承包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万元工程备料款(合同价款的30%)。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在每月25日向工程师提交三份本月已完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价款报表(包括电子版)。工程师接到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根据月度实际完成实物量,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按审定金额的85%支付进度款。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后,停止支付进度款。工程通过备案制验收,达到质量等级要求后,结算完成,档案提交档案馆验收合格,经审计后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95%,留取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所留5%工程保修金在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无息)。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参与采购前选型,并审核确认,发包人按实际情况要求由承包人采购供应。并按通用条款27条1-5款执行。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⑴本工程材料设备除27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均由承包人按设计标准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的材料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质保书以及上海市规定须备案管理的材料,要提供备案证明及材料交易凭证。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及货物,不可送抵及置于本工地。一旦运入工地,不得运走。送抵、置于工程现场或其临近用于工程得尚未安装得材料和货物,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是发包人已书面同意运走。⑵承包人应使用沪产优质材料。28.2对材料见证取样的要求:业主有权对5%的见证取样材料,规定送至业主指定的材料实验室进行试验。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城市档案馆档案要求的竣工图4套,竣工资料4套以及1套电子文档竣工图(光盘)。32.4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33、竣工结算33.1竣工后,施工单位按由业主、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数量乘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编制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再加上闭口包干的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用编制工程总结算报业主审核。从全部工程竣工并正式移交至业主之日起计1个月内,承包人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四份,电子版一份。a.按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b.工程竣工结算除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款的规定执行外,双方补充如下:竣工报告批准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审计核准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为本工程的最终造价。发包人在结算报告完成后按本专用条款第26款规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本工程结算审价按上海市建委、上海市物价局沪建计取[2005]834号、沪价行[2005]056号文: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包括完整的结算资料)且结算审价核准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33.4款执行。34、质量保修34.1改为: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桩基、主体结构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其他2年。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进行保修,因承包人之外的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24条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33.3条款执行。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8.3条执行。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二/天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承包按合同造价的2%承担工程质量违约金处罚。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凡中标人出现违背招标文件要求者,均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将有权从中标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不少于施工合同总价2%的金额作为违约金。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未报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将任何分项分包。承包人应对任何经发包人书面许可的分包单位的安全、质量、进度负责。承包人不得转包承包的工程,也不得肢解所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⑴发包人投保内容:无。⑵承包人投保内容:。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41.担保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盖章后生效分别保存;副本拾份,双方各执伍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分送有关部门。47、补充条款1、总包配合管理费率2.5%,配合、管理范围为:1、市政外配套工程(水、电、通讯、规划道路等),承包人不收取总包配合管理费。2、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送达工地后,卸货、搬运、保管由总包负责,承包人不收取费用。3、提供现场现有的临设,包括生活设施和办公设施给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单位使用或提供帮助。4、提供工地上的临时道路、现有的脚手架及吊装设备供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单位使用。5、提供现场现有的水、电接口给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单位使用。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施工提供便利,不得阻碍、刁难分包人施工或向分包人提出不合理收费的要求。除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分包合同价格外,承包人若向分包人收取费用,应事先报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扣回其收取的费用。6、对进驻现场的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并就相关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协调、监督和把关。7、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进行指导、整理,验收合格后归入总包竣工资料最终归档,档案资料必须符合城建档案馆的档案编制要求,提供四套竣工图及资料。2、发包人认为需要核价、定价的产品,承包人需提供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供货单位供发包人选择,同时发包人保留另选其他单位供货的权利。钢材、水泥、商品砼等主要大宗建材选用沪产优质产品,并需经发包人认可。3、项目经理、副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需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到位,如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处以30万至50万元罚款。项目主要负责人确保到位率5天/周以上,如缺席,处以每天3千至5千元罚款。4、如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发包人保留直接支付指定分包工程款的权利。5、本专用条款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商议签订补充协议。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竣工结算完成,发包人工程款支付完毕,承包人交付工程后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监理备案。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如发生死亡事故,将罚款20万元。发生一级伤残事故,罚款5万元,发生二级伤残事故,罚款3万元,发生一级伤残事故,罚款1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 金刚砂技术交底断桥铝门窗监理交底卫生间技术交底喷播草籽技术交底钢结构雨棚安全交底 。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十四、联系人:甲方:乙方:附件2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三、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凡发生卫生防疫事故、集体中毒事故,每发生一次罚款1万元。凡发生群殴事故、流氓活动,每发生一次,按情节轻重罚款1--5万元。七、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八、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九、联系人:甲方:乙方:附件3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与乙方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甲方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附后)书面交于乙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甲方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甲方有权对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0~10000元人民币/次)。4.乙方的违章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掖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5万元。(4)违反用电安全,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乙方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乙方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乙方进行2000~5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甲方对乙方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甲方开具书面通知单给乙方认可。处理款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甲方备案。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执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乙方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甲方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甲方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乙方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甲方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乙方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甲方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3、联系人:甲方:乙方:附件4工程过程中的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及要求一、在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放的控制。所有水体不应有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淀物。b漂浮物、浮渣、油类等。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物的。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各种噪声超标的施工机械在夜间22时到次日早晨6时内严禁使用,由于特殊原因在上列时间内需从事超标准施工,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向周围居民公告。执行国标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管线的保护措施,无重大管线事故。管线类别:1、上水管。2、煤气管。3、污水管和雨水管。4、电力电缆。5、通信电缆及光缆。6、供油管。7、供气管。四、在施工区域、生活区域落实做好危险品现场控制、防台防汛现场控制、消防应急现场控制,确保现场事故为零。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我公司的有关要求,落实甲方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做到建设工地无火灾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附件5廉洁协议立协议单位甲方:乙方: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3、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来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6、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7、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8、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9、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10、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11、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12、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 本廉洁协议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1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见证部门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见证部门:(盖章)见证日期:年月日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1、本工程有关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中的设计总说明。2、现行国家、部颁、上海市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规范第四章工程施工图纸详招标单位提供的图纸第5章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程评标办法,作为本工程择优选定施工企业的依据。㈡、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二、打分细则㈠、根据开标情况由评标小组成员严格按照以下办法打分。㈡、总分100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㈢、以各评标打分的技术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加上商务标得分为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推荐得最高分者为中标人。如最高分并列时,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最多者为中标人。㈣、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人。㈤、评标委员会由四位专家库专家及业主代表一名组成。三、评标内容㈠、商务标50分1、商务标得分 50分·商务评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采用比例法,以最低商务评标价为基准得满分(50分);在此基础上,各投标单位报价按下述公式按比例扣减:商务标得分=50×[1-(商务评标价-最低商务评标价)÷最低商务评标价]㈡、技术标50分1、工程工期3分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得3分;超过招标工期要求不得分。2、工程质量2分自报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得2分,否则得0分。3、施工组织设计45分(20~45分)⑴、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性1~6分;⑵、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5~11分;⑶、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8分;⑷、机械设备配备、劳动力组织情况3~6分;⑸、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4~8分。⑹、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配备3~6分。第六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一、投标承诺书(装入商务标)二、投标函(装入商务标)三、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四、法人授权委托书五、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一、投标承诺书(本承诺书装订于投标文件首页)本公司郑重承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投标。㈠、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㈡、不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㈢、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行贿、牟取中标。㈣、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㈤、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㈥、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㈦、不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诉。㈧、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单位:(盖章)投标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名):手机:项目负责人(签名):手机:年月日二、投标函致:{招标单位名称}1、根据你方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单位:日期:年月日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为我公司参加工程投标及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参加本工程的投标及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此处粘贴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性别:年龄:_______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2、上海市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停车场工程项目商务标主要数据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工程地址: 招标单位名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程名称 总 计(万元) 其中 施 工日历天(天) 自报质量 预计外来人员用工数(工日) 工程量清单金额(万元) 措施费项目金额(万元) 其它项目金额(万元)                                                             说明:     ⒈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⒉质量自律:⒊工期自律:      投标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章):2012年月日 上海市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停车场商务标主要数据表 项目名称 单位 报价 土建综合费用费率(以直接费为基数) %   安装综合费用费率(以人工费为基数)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项费用) 元   人工单价 安装综合工 元   木工 元   防水工 元   抹灰工 元   油漆工 元   砖瓦工 元   模板工 元   砼工 元   钢筋工 元   注:1、评标时以与组成计价文件中的实际数据为准。   投标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日期:上海市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停车场措施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报价(万元) 内容说明 备注 1、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2、 二次搬运费 3、 排水降水费 4、 …… 5 其它 6 合计 说明:1、投标单位可根据图纸等增加内容。上海市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停车场其它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报价(万元) 内容说明 备注 1、 暗浜加固 10 暂定 2、 绿化 5 暂定 3、 招标代理费 3.25 4、 5 6 合计 18.25 说明:其它项目清单中的费用投标时不得调整,结算时按实调整。第8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一、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一、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一章投标须知11.2项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2.2劳动力计划表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2.4施工平面图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2.1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2.2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预计外来从业人员工日数 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单位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单位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2.4施工平面图投标单位应提交施工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项目经理简历表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已承担在建工程情况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原服务单位 项目数 主要项目名称 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2、注册建造师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单位自行设计。第九章 工程量清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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