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章程系列 编号:FS-ZC-04019企业管理章程系列公司章程2019公司章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公司章程2019公司章程TemplateArticlesofAssociation2019TemplateArticlesofAssociation说明: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并通过所有股东共同一致认可,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效率,特此制定。 公司章程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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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劳务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_____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务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_______县____。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东资料 第八条1、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_____出资额为___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___出资额为___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__%.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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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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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年____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长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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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董事长任期每届三年,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名,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话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副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议。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束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四条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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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第三十六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第三十六条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2017:投资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Foonshion图文设计有限公司FonshionDesignCo.,Ltd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