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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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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民用机场版)2013-09-28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第二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程序(民用机场版)2013-09-28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第二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第三条通用机场分类和等级(一)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机场救援与消防级别跑道导航设施等级飞行区等级划分标准(二)通用机场等级从保障飞机安全准时起降,便于给机场配备相应设备设施考虑,也常常按技术标准对机场实施分级。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14~<1665~<80F9~<1452~<65E9~<1436~<52D≥180046~<924~<36C1200~<180034.5~<615~<24B800~<12002<4.5<15A<8001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翼展(m)代字飞行基准飞行场地长度(1)代码飞行区等级指标II(2)飞行区等级指标I备注:(1)“飞行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是指飞机以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在海平面高度、标准大气温度、无风和跑道纵坡为零条件下起飞所需的最小飞行场地长度。(2)“指标II”应选用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两者中要求高的代字。1、飞行区等级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2、跑道导航设施等级非仪表跑道供飞机用目视进近程序飞行的跑道,代字为V仪表跑道供飞机用仪表进近程序飞行的跑道,分非精密进近跑道和精密进近跑道(又分:I类、II类、III类精密进近跑道)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机场主要由飞行区、航站区、货运区、机务维修设施、供油设施、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救援和消防设施、办公区、生活区、生产辅助设施、后勤保障设施、地面交通设施及机场空域等组成。3、机场分区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二章机场场址第四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第五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2、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5、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6、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7、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8、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9、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上加以适当协。10、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11、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12、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13、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14、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15、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三章机场设施第一节飞行场地第六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七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第八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第九条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第十条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第十一条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第十二条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第十三条消防与救援(一)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二)机场救援和消防级别H3H2H1654321112111求援和消防车辆761~<76749~<61539~<49直升机528~<424~<28418~<24312~<29~<1220~<9固定翼飞机最大机身宽度m)飞机机身全长(m)机场消防保障等级备注:对使用该机场的飞机进行分类,先评价其全长,其次是机身宽度为保障救援和消防,必须要有足够的手段,包括必要的器材设备、车辆和设施等。这些保障的配备是以使用该机场的飞机尺寸为根据,由此划分出机场的救援和消防级别,如右图所示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三)消防设备1、通用航空机场应按使用该机场的最大飞机的全长和最大机身宽度确定机场消防保障等级,所配备的消防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机场消防保障等级而定。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的划分及所需要的救援和消防车辆的最低数量规定见表12,2、机场消防保障等级为1级、2级和H1级的机场,应配备足够的泡沫灭火机具,并能够使其在3min内到达机场飞行区的任何部位,泡沫溶液喷射率应在350L/min以上。3、消防保障等级为4级以上的通用航空永久型机场,应设立消防站。消防站的装备、器材配备应按照MH7002确定。4、在高架直升机场,应提供一条具有250L/min以上的输送泡沫能力的管线.提供至少两个消防枪,并保证泡沫在任何天气条件下都能喷射到直升机场的任何部分。5、在有飞机活动的通用航空临时机场,应该根据使用的机型确定该机场消防保障等级,配备消防设备。6、机场储油设施应设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应备有沙土和其他应急防火、灭火工具。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二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十四条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第十五条通信导航设备(一)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二)通用航空永久机场应具备100w以上单边带电台、6w以上甚高频电台和手持地空对讲机;通用航空临时性机场在调机、作业期间应配备单边带电台或甚高频电台和手持地空对讲机;通用航空飞行时的导航保障,通常利用固定航线上的导航设施,但必要时应在作业机场(作业地区)设置临时导航设备。第十六条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第十七条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第十八条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三节服务及保障设施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第二十条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第二十一条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第二十三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通用航空永久型机场应有卧式储油罐和一定数量的加油车、运油车。通用航空临时性机场应有固定的储油场所,并配备专用的加油机械。)。第二十四条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拥有备份电源)。第二十五条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及其配置原则见下表。第二十六条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第四章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第二十八条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第二十九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附表通用航空机场必备的辅助设备和根据需要配备的设备表根据需要1套炊事机具16根据需要1套起动电源设备15根据需要1套变电设备14根据需要1套配电设备13根据需要1套氧、电焊机12根据需要1套深井水泵11根据需要1套采暖设备10根据需要1-2台特种车辆9必备1-2台一般车辆8根据需要1套化灭、粉碎、搅拌、输送机7根据需要1套装粉用具6根据需要1套装液用具5必备1套信号用具4必备1套加油设备3永久型机场必备1-2个油罐2必备1套发电机组1备注数量项目序号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通用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包括在地面、高架和水上建设的通用机场。第二条根据通用机场的建设规模大小,分为大型通用机场和小型通用机场。大型通用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相当于小型通用机场或更大规模的通用机场。小型通用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较小的通用机场。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临时起降点”。第三条小型通用机场分为一类小型通用机场、二类小型通用机场和三类小型通用机场。一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连续使用临时起降点”。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小型通用机场。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短期使用临时起降点”。二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三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第四条作为基地的通用机场是指航空公司以该通用机场为基地,或具有基地性质提供民用航空器停场过夜、加油、机务维修、本场训练、航空器托管等各类保障服务的通用机场。第五条飞艇、滑翔机、载人气球、动力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所用的场地,视作三类小型通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二章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第六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七条通用机场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八条机场的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选址、立项、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试飞等阶段。第九条小型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其中:一类小型通用机场需提交民航行业审查的建设阶段至少应包括:项目核准(含场址审查)、初步设计、行业验收、试飞等。场址报告(含航行研究)可结合项目申请报告(或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查,也可分场址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两个阶段报请审查。第十条一、二类小型通用机场在上报军方审批场址前,应先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关于项目申请报告或场址报告的行业审查意见。第十一条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目视助航工程;(三)民航空管工程、包括:通信工程、导航工程(本场)、航管工程、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路、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一)货运、食品工程(含货运站、货运业务楼、航空配餐楼、其它设施工程;(二)航空公司基础工程(含机务维修、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其它设施工程;(三)配套系统设施工程、包括:机务维修设施、邮电通讯系统、信息系统、场务设施、绿化生态系统、防汛促淤设施、供冷供热供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道路桥梁工程、行政生活设施、其它设施工程。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三章通用机场选址第十二条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第十三条通用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通用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第十四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五条通用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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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第十六条通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通用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三章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七条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一)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二)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八条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第十九条新建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一)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二)改建或扩建通用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条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一)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二)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三)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二十一条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条件;(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电、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包括:针对该通用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飞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暴露地图;对机场周边受机场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建议;(八)结合场地、地形条件进行规划、布局和竖向设计;统筹考虑公用设施管线,建筑群相对集中,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集约用地。第二十二条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通用机场总体规划时:(一)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见;(二)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三)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二十三条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由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第二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二十六条通用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通用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用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平服务。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二十七条通用机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位置、高度等内容的建设方案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二)属于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方案应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四)备案机关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九条通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通用机场的运营发展需要,对通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第三十条通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四章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第三十一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三十二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第三十四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三十五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相关的程序,由民航管理部门对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第三十六条通用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第三十七条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报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审批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第三十八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不得实施。第三十九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五章通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第四十条通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四十一条通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四十二条下列通用机场工程应由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上述通用机场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第四十三条通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五)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第四十四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工作概况;(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三)审查意见;(四)与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五)有关问题及建议;(六)审查结论意见。第四十五条其他通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六章通用机场建设实施第四十六条通用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第四十七条通用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承担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四十九条通用机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五十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通用机场专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属于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第五十一条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七章通用机场工程验收第五十二条通用机场工程竣工后,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五十三条通用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五十四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助航等设施设备,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第五十五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通用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通用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第五十六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应当履行行业验收程序。第五十七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竣工验收合格;(二)已完成飞行校验;(三)试飞合格;(四)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经第三方检测符合设计要求;(五)涉及机场安全及正常运行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六)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七)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行业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五十八条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通用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5、竣工验收结论;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三)试飞总结报告;(四)通用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五)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六)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情况;(七)机场投入使用前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人员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上岗、岗位职责等落实情况;(八)经审核批准通过的《机场使用手册》等有关批准文件。(九)有关批准文件。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五十九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通用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第六十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三)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及联合试运转情况;(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满足使用需要;(五)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六)通用机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第六十一条非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验收程序。第六十二条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民航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通用机场工程档案资料。第六十三条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通用机场专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六十四条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通用机场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附件:(一)一类小型通用机场(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除外)在工程竣工、飞行校验合格、机场使用空域、进离场航线确定后,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委托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根据竣工后飞行区、导航设备、目视助航设施、障碍物的实测数据和空域使用限制等资料,依据确定的飞行程序方案,进行飞行程序正式设计(包括: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机场使用细则)。飞行程序正式设计完成后,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飞行程序审批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二)一类小型通用机场(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除外)在飞行程序审查和行业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所有者委托航空公司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机场试飞申请(三)经试飞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于机场试飞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经试飞,飞行程序和/或运行最低标准需作调整修改的,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飞行程序和/或运行最低标准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四)试飞申请应提供的有关文件:1:机场的初验报告;2:导航设备、设施的校验结果报告;3:机场飞行程序,最低保证和机场使用细则的批复。空军的试飞同意批复;4:机场的试飞保障措施和方案;5:承担试飞工作的航空公司的同意文件;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第八章通用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第六十五条通用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新建通用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通用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第六十六条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第六十七条通用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第六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通用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第六十九条通用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三)存在的主要问题。通用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第七十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一章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图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二章机场选址报建程序图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三章项目法人(地方政府)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四章预可研和可研阶段报建程序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五章机场总体规划报批程序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编制。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六章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和终期设计审核报批程序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七章空管设备台址报建程序项目法人在取得可行性研究的批复后,应进行无线通信台、航管雷达站、气象设备设施的详细选址;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飞行程序初步设计两个批复的条件下,方可进行导航台的详细选址;在完成详细选址工作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选址报告,并报管理局。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八章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民用机场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和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同步进行;特别强调的是:机场的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工程相应逃址和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应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程序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九章民航专业工程招投标民航专业工程、专用设备和民航总局强制招标目录的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由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十章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向民航行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民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立项、规划等批准文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3)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中标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状况、质量管理体系设置情况。2、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为抢工期,大多都在可研报告批复后就开工建设,请建设单位依据可研报告批复规模和投资,向民航质量监督站提出民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预申请。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工程的基本内容与规模、进展情况以及进期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等,以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民航质量督站核后报总站民航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民航质量总站下达任务书民航质量总站受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十一章无线电频率申请程序空管甚高频通信设备(VHF)、高频通信设备(HF)、仪表着陆系统(ILS)、全线信标/测距设备(DOVR/DME)、无方向信标设备(NDB)、指点信标设备(MB)等,在通过现场验收后,项目法人应申请设备使用频率。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十二章飞行校验程序1、空管甚高频通信设备(VHF)、高频通信设备(HF)、仪表着陆系统(ILS)、全线信标/测距设备(DOVR/DME)、无方向信标设备(NDB)、指点信标设备(MB)等,在申请到设备使用频率后,还要进行飞行校验。2、航管雷达设备,在通过现场技术验收后,也要进行飞行校验。取得飞行校验报告,是设备开放运行的必要条件。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十三章设备开放与运行申请程序现场技术验收及校飞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及通过现场技术验收的自动气象观察系统、自动情绪站等,在设备正式使用前还需申请设备开放,取得开放批复。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十四章机场试飞申请程序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第十五章机场工程的行业验收程序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程序图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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