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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精品文档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委托方:受托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第一部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EPC总承包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书本合同协议书于2013年9月16日由以下双方在武汉签署:委托人(以下简称“总承包商”):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承包商”):湖北天圜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委托给承...

EPC总承包合同
精品文档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编号: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委托方:受托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第一部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EPC总承包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书本合同协议书于2013年9月16日由以下双方在武汉签署:委托人(以下简称“总承包商”):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承包商”):湖北天圜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委托给承包商,承包商愿意并有资质和能力承担此项工作。为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EPC总承包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2、协议术语本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措辞的含义,应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条件和合同专项管理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3、合同组成下列文件应视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简称“合同”)的组成内容,且应被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即: 第一部分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一部分第四章 工程建设目标 第一部分第五章 合同价格与付款 第一部分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一部分第七章 健康,安全及环境 第一部分第八章 进度管理与控制 第一部分第九章 费用控制与变更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章 设计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一章 采办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三章 施工用地与外协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四章 投产准备及试运投产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五章 结算与转资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六章 项目验收与交付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七章 合同、信息及文档管理 第二部分 EPC总承包合同价格谈判纪要及其附件 第三部分 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部分 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中所列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4、优先性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具有优先于双方在合同签署之前关于本工程的所有口头和/或书面的讨论、谈判、协商和/或协议的效力。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应能够互相解释,在三者不一致时其优先顺序依次为: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其中第三章至第十二章内容属于专项管理条款,其效力优于第二章合同条件)、合同附件。5、双方承诺考虑到总承包商将按本合同协议书第6条【合同价款】规定付款给承包商,承包商在此与总承包商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约定承担并完成总承包商委托的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投产、保运和缺陷期内保修的全部工作。考虑到承包商将按合同的约定和要求进行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投产、保运和缺陷期内保修,总承包商在此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6、合同价款EPC承包合同总价:¥6,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万元整),限于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内容。7、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副本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合同条件2.1定义当在本合同中出现以下词汇的时候,他们的含义应定义为:2.1.1合同合同的含义应与合同协议书中定义的含义相一致。它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合同专项管理条款及其附件;有关合同的谈判、澄清会会议纪要、备忘录;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等共同构成。2.1.2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在协议书中指明的所有费用包含在内的总价价格。本价格会根据初步设计范围的变更及本合同列明需调整项目的费用调整而相应的增加或减少。承包商正是基于此合同价格而同意完成工作。2.1.3总承包商是指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1.4总承包商代表由总承包商任命的、代表总承包商进行合同管理及合同解释说明的代表。2.1.5承包商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将签约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物资采办、施工、试运技术支持和缺陷期内保修工作的当事人及其法定权利继承人。2.1.6承包商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在本合同项下全权代表承包商的人,接受并执行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1.7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指总承包商为本合同目的通过招标确定的承担本合同施工过程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2.1.8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在本合同项下全权代表监理工程师的人。2.1.9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指总承包商为本合同目的通过招标确定的承担本工程管道焊缝无损检测5%抽检和非标设备入场检验工作和责任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2.1.10变更单经总承包商签署的要求更改设计,质量,数量或工作范围,设备,材料,合同执行进度,合同价格,及/或完工日期的文件。2.1.11合同执行进度合同执行进度是指由总承包商批准的详细的任务明细进度,包括但不限于任务工期,开工和竣工日期,及它们的相互关系,这些都表明了总承包商在投入运营之时/之前对所需完成的工作而要采取的各种方式。2.1.12日,周和月是指公历的日,周和月。2.1.13项目预验收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总承包商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组织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对工程实体进行的验收工作。2.1.14投产移交前验收工程按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的规定,由总承包商、运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文件进行的全面检查和评定工作。2.1.15项目竣工验收由总承包商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相关的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的检查和验收活动。2.1.16总承包商的批准是指书面批准,不论是否已经明确表述为书面批准。2.1.17相关工程工程的管道线路工程、站场工程、电力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及施工不同标段的工程等互称为相关工程,这对于整个系统工程的完工都是必需和相关的。相关工程可能发生在施工现场也可能在施工现场附近,可能与工程同时进行,也可能连续进行的,也可能是与工程交叉进行的。承包商要按照本合同要求协调工程与相关工程的关系。2.1.18现场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而由总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工作场地及特殊工作区域。2.1.19分包合同由分包商同承包商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协议。2.1.20分包商是指没有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但与承包商签订了有关本项目合同的当事人。2.1.21系统是指管道系统,包括A)干线B)工艺站场C)SCADA及通讯等,作为整体或单独地进行设计,采办,安装及试运行的管道系统的一部分。2.1.22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有义务对管线及工程的缺陷进行维修保养的期间,本合同为投产移交前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2.1.23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商完成的所有工作及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线系统的设计,采办,施工,试运技术支持和缺陷期内保修所必需或附带完成的工作。2.2总承包商的权利总承包商对工程的质量及验收,工程的进度,合同的解释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作完成的可接受度有决定权,并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2.3合同目的2.3.1所有关于总承包商和承包商责任的内容都事先写进了合同,有关于合同的所有部分都相互联系并互相补充。在某一部分提到的总承包商的权利和承包商的工作即使在其他部分没有提到也应视为提到。合同的目的是使工程的任何细节都完全完成。任何文字和字母的错位,增减都不会改变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目的而对合同进行的解释。2.4错误、遗漏和误差的发现2.4.1承包商将对总承包商提供的所有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核对。对上述数据和信息的任何错误和遗漏,总承包商将不承担任何责任。2.4.2若承包商发现合同中有任何的错误、遗漏、误差或冲突,则应以书面方式尽快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应尽快进行澄清。总承包商的更正和解释对承包商具有约束力。2.4.3合同或其中的部分的错误或遗漏并不减轻承包商根据行业内通常做法来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责任。在执行合同中产生的任何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导致合同执行的成本比签订合同提高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变更批准程序解决。2.4.4在文件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按如下优先顺序决定:-合同协议书-合同专项条款及其附件-合同条件-合同谈判、澄清会议纪要和备忘录-技术规范及技术质量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合同条款中所列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2.5承包商的独立工作根据本合同,承包商应独立完成工作,对其分包商和雇员进行完全的管理和控制。经总承包商许可,承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方式遵照合同规定完成工作。承包商应以有序和职业化的状态勤勉地完成工作。对其雇员、雇工、代理人和分包商实施统一和完善的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2.6承包商代表2.6.1开始工作前,承包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总承包商其选定的代表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同时,还应告知该代表的代表权限。实际工作开始后,承包商代表应保持持续在现场。停工期间,承包商代表得制订出监督应急工作的安排,上述安排应得到总承包商的批准。必要时,承包商代表可由有能力的助理协助。2.6.2承包商代表未经总承包商书面许可,不得离职。2.7承包商雇员2.7.1承包商、分包商应遵照执行所有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条令、规定等。包括其所有人员的雇佣、辞退、工资待遇、劳动保护、保险等。2.7.2承包商应为按时完成工作,提供令总承包商满意的所有劳力和监督管理。承包商应对所有劳力的支出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交通、劳动保护、保险和所有所得税等。2.7.3总承包商有权书面要求承包商、分包商从项目上辞退其认为能力欠缺、不守纪律或有其他原因不能使总承包商满意的雇员。在未征得总承包商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上述雇员不得再被雇佣到本项目上。承包商应自行承担辞退引起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应使替代人员满足本项目工作需要。2.7.4承包商应当为自己的人员、设备和物资提供合适、足够的临时办公室、工棚和储藏室并负责维护。承包商自行负责所需的通信等便利设施。2.8材料、工艺水平和商标2.8.1除非合同另行规定,组成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是全新的、符合合同要求并经过总承包商批准。所有的工艺水平应当保持国内行业领先并使总承包商满意。承包商为自己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提供所有权凭证。2.8.2为便于合同引用,每类设备和材料应可以通过商标,厂商目录号或其它类似方式指定。无论这些名称在合同中什么地方出现,都应标注“视为批准”字样。承包商负责替代材料和设备的审批申报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订购,防止延误工期。没有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替代品。2.8.3在授予合同或合同执行期间,总承包商保留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的权利。但是,总承包商无义务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在总承包商行使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的权利的情况下,合同中有关承包商供应材料条款应当进行修正。2.9遵守的法律2.9.1承包商应当始终熟悉并遵守、执行国家现行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承包商有责任确保分包商遵守上述条款。2.9.2如果承包商发现合同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相矛盾的条款,承包商应当立即如实、书面向总承包商说明。2.9.3承包商进行作业施工活动时应当取得国家、地方及总承包商要求的各种许可,并满足许可相关的各种要求。2.9.4任何由总承包商给承包商的指示、命令、批示不能减免承包商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的义务和责任。2.9.5因承包商或分包商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人和服务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引起总承包商和任何第三方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人、雇员、服务人员索赔的,承包商应当赔偿,保证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失。而且,任何不遵照执行的行为将被总承包商看作是违反合同。2.10许可证和执照承包商应当获得工作范围内必需的施工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应当遵照执行与工程施工、道路恢复、河流穿越、其他穿越以及任何类似施工有关的所有要求。承包商应当负责从相应的权力机关获取所有的许可证和执照并支付所需费用以及工程执行费用。2.11养护与维护2.11.1承包商应当负责交工日期之前在建、已完工工程的保养、保管和维护,如有损坏,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2.11.2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件、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对工程现场或附近物资、财产(包括总承包商财产)损害等风险,承包商应当迅速采取预备措施.承包商应当持续进行材料、设备检查,及早发现隐患。2.11.3承包商应当始终保护现有设施不受损害,在不影响、干扰施工现场内外及周围设施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如果承包商的操作影响现有设施,承包商应当事先获得这些设施主人的书面许可并将这些许可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总承包商。获得许可前,承包商不得对这些设施进行处理。承包商应当对造成这些设施的损害负责,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油、气和其他产品的跑冒。承包商负责修复因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人、雇员造成的现存设施的损害。不管这些设施是否在图纸中或现场标明,承包商应当赔偿因其对设施的破坏而对总承包商造成的索赔或受到的损失。2.11.4工程执行期间,承包商不能损害现场已有的财物,工作安排方式应当以对财物主人和承租人的干扰和不便尽可能小为宜。2.11.5如果在工程期间或保修期间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当立即报告总承包商,经完整调查后给总承包商提交最终报告。2.12公共设施和安全2.12.1在承包商处理作业带上的有主物前,承包商应当通知这些财物的主人。因工程执行可能对某些财物带来不便或造成损害,承包商应当充分考虑这些财物的主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承包商应当保护现场、工程周围的他人财物免受承包商行为的损害。2.12.2穿越铁路、公路、专用道路或因施工挖开入口时,承包商应当提供并维护安全的临时通道,并且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设置信号标志。2.12.3承包商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区域内的生态破坏。2.13现场条件2.13.1承包商申明已经充分了解现场及其周围情况,包括:现场的特征和位置、进出现场方式、气候、气象及其它物理条件,执行工程所需设备设施的特性、材料处理和存储、用水用电、天气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影响工程执行的类似情况。2.13.2承包商申明已经充分调查了现场存在的所有风险,知道采取何种安全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2.13.3因为不了解或没有透彻了解现有条件或因为现场条件不能如期实施不能减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不能作为费用和工期索赔的依据.2.13.4总承包商提供和合同中引用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不能作为授权或担保,仅为提供信息用,总承包商不对承包商的任何推论、解释、结论负责。2.14进度2.14.1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劳动力、执行工程的方式和组织应当符合设计、工程质量和合同进度要求。如果总承包商认为材料和设备的数量不足以维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总承包商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材料和设备并承当相关费用。2.14.2承包商应当事先将工程各部分的详细执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上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对该计划的批准并不能减免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工程的责任。2.14.3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如果总承包商认为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合同执行计划,或可能会达不到合同要求,总承包商可向承包商预警,承包商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提高进度并承当费用。总承包商可要求承包商增加劳动力、台班数、工作天数、设备和材料数量、空运设备和材料等且不能向总承包商追加费用。总承包商预警与否不能减免承包商根据合同按期按质完成工作的义务。2.14.4总承包商可认为承包商不服从总承包商合理指令的行为是消极执行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有权终止承包商继续执行合同或合同任何部分的权利。2.14.5承包商应当始终让总承包商充分了解工程进度。有关工程进度事项应至少满足本合同第八章“进度管理与控制”的要求。2.15现场2.15.1承包商的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不超出规定的范围。承包商负责清理现场的物品、构件、隐蔽物和障碍物以便开始工程施工并承担费用。如果承包商需要更大的工作区或入场便道,应当尽早通知总承包商,并自行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根据“责任与赔偿”2.36条规定,因承包商增加工作区域所增加的费用和引起的损失由承包商独自承担。2.15.2承包商在任何地点开始活动时,应当知道并获得相应的通行权和许可,满足有关要求。2.15.3工程完工时,承包商应当清理现场所有剩余材料、垃圾和临时设施,形成总承包商满意的工作条件。承包商应当使现场附近的财产保持原始或更好状态,根据“责任与赔偿”2.36条规定,因承包商的行为造成现场及附近财产损失应当由承包商负责并独自承担。2.15.4承包商应当尽可能将废弃物堆放在地方当局提供的废物场。如果需要另外的废物场,承包商应当至少提前一周将具体情况通知总承包商并获得所有权人的书面许可。因承包商使用新的废物场所增加的费用和引起的损失应当由承包商负责并独自承担。2.15.5未经所有权人的事先书面许可,承包商不得使用现场附近的物品。2.16总承包商提供的材料2.16.1总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类型、数量和尺寸提供材料,同时一并向承包商提交设备材料的各项质量证明文件。承包商应当提供完成工程必须的其他材料。承包商应当确保根据合同约定的供货计划接收材料。2.16.2承包商应当保留充分的记录表明总承包商供应材料的用途和未使用材料数量。2.16.3承包商负责保管接收总承包商提供的本项目材料,并承担从中转站到现场的运输费用,不能索赔因准备和维护存储场地、装卸、拖运、损坏、丢失、偷窃产生的有关费用,这些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没有按期清理中转站使总承包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责赔偿。2.16.4承包商应当立即在中转站检验总承包商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使用要求。如果检验出缺陷品,总承包商有权决定这些缺陷品是否继续使用、替换或修复。承包商发现缺陷品后应尽快通知总承包商,以便及时替换或修复。2.16.5承包商检查出总承包商供应材料的缺陷品并确认无误,替代或修复缺陷品产生的费用不由承包商承担。2.16.6工程完工时,承包商应当将总承包商供应的、未使用的材料运到总承包商指定的地点并承担费用(中转站内材料除外)。总承包商供应的,在中转站未使用的材料运到总承包商制定的地点,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2.16.7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不能因承包商的验收而免除总承包商对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责任。2.17付款2.17.1对于工程的满意履行,总承包商应当根据合同第一部分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和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付款。2.17.2承包商应当根据第一部分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给总承包商提交发票。2.17.3在书面通知的基础上,总承包商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债务或其他义务并相应减少总承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价款。2.17.4承包商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已履行了合同并符合总承包商要求后,总承包商按承包商出具的发票付款。2.18所有权2.18.1工程和现场在建或完工工程主体中的承包商供应的所有材料(不管其地点在哪)的所有权归总承包商所有。2.18.2承包商准备的或根据合同准备的所有工艺、设计、图纸和规范属于承包商的财产。2.19总承包商的占用权总承包商保留在工程完工前占用或使用部分和全部工程的权力,并且这种占用或使用并不意味着对合同履行工程的全部或部分验收。2.20工地进入权为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商委托的其他人员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承包商施工现场。总承包商委托的其他人员进入承包商的施工现场之前,总承包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2.21检验与测试2.21.1总承包商有权检验所有材料、设备和工程,所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满意材料、设备和工程将被拒绝并应根据合同进行修复或替换。承包商应当立即将拒绝的材料和设备分离和清除出现场,所有更改、修复、替代和清除工作应当由承包商完成并不能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2.21.2承包商应当根据总承包商要求、总承包商审批的程序和规范进行检验和测试。承包商应当提前3天向总承包商或监理工程师通报检测事项的日期和相关信息。某一特定操作的检测要求应当由承包商指定并在通知送达前合理时间内提交总承包商或监理工程师。2.21.3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代表或总承包商指定的第三方检测人员有权对承包商供应的所有设备和材料进行厂验和测试。2.21.4所有的检测和测试应当在不影响工程工期的情况下进行,总承包商有权直接或通过另外的承包商进行工程所需的任何检测和测试。承包商应当在不延误检验和测试工作的前提下为配合该检测和测试提供所需的设施、人力、物力并承担费用。2.21.5管道焊缝无损检测5%抽检和非标设备入场检验由总承包商批准的其他承包商进行,该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2.21.6承包商应当为总承包商提供适当的设备以便总承包商随时随地安全、便利的检测需要检测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如果总承包商发现某特定地点不够安全进行检测,将通知承包商拒绝进行检测,直到条件改善为止。承包商承担由此产生的增加费用和影响该处后续检测工作产生的费用。2.21.7总承包商进行的检测决不意味着合同中工程的全部或部分验收,任何检测和测试不应当减免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2.21.8焊工应当在进行焊工测试前按照特定程序和标准通过由独立机构组织的、总承包商认可的资格考试并由承包商承担考试费用。.2.21.9第三方的任何关于设备、材料和工程的审核、同意和批准不应当减免承包商履行所有合同要求的义务。2.22变更单和额外工作2.22.1总承包商有权随时在其认为有必要时进行工程变更,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而承包商提出任何变更应经总承包商书面签署后方可能实施。2.22.2总承包商可以在任何时间以变更单的形式更改或发布新的指令、规范和图纸,更改、增减承包商承担的工作量。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完全有权通过变更的形式在原合同中列入增减工作量、使用材料、供应设备清单。除非事先通过变更单授权,承包商不能增减、改变工作量,供应或使用任何额外的材料或设备。2.22.5在危及人员财产安全的紧急情下,总承包商可能口头下达变更令,事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在紧急口头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当如实保留费用的原始记录,直到按单价或总价计算的紧急变更索赔费用达成一致.2.23索赔2.23.1总承包商的索赔。总承包商认为,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总承包商有权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总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商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总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商在收到总承包商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总承包商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总承包商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4)承包商在收到总承包商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总承包商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总承包商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商认可。(5)当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商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总承包商向承包商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2.23.2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认为,总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总承包商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总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商有权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总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总承包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商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总承包商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承包商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总承包商在收到承包商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商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商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总承包商认可。(5)当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商每周向总承包商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商向总承包商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2.24记录和帐目2.24.1承包商应当在总承包商提出要求15天内按合同第一部分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规定的价格明细表和总承包商给承包商提供的费用科目规则提交价格明细。2.24.2承包商应当保存并维护工程施工记录,根据要求,承包商应当向总承包商提供书面的、准确的工程付款用在工程何处的记录。2.24.3当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支付额外工作付款时,承包商应当复核该付款涉及的材料、设备和人工并按总承包商要求保留完整、详细的帐目,确保合适的合同财物管理。该记账系统应当符合总承包商要求,以便总承包商查看承包商的与额外工作有关的帐本、记录、信件、指令、图纸、收据、凭证、备忘录。承包商应当保留这些记录到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2.24.4承包商应当向总承包商报告用于工程的人员和设备情况。2.25总承包商的审计权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供应商和第三方检测公司以及他们的员工应当保留与工程有关的完整、正确、保密的整套记录,直到总承包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如果双方存在无法解决的争议,总承包商有权要求承包商在上述期限内任何合理的时间提供记录。这些记录应当适合总承包商的审计人员按通用的会计规则进行审计。总承包商可以影印或复印这些记录。总承包商还有权有要求承包商的员工提供审计帮助,承包商应当让这些人员到达指定地点。这些审计将在承包商的日常工作时间进行。总承包商将会通知承包商审计中出现的需要调整的问题,这些调整应当立即进行。2.26工期延误或延期如果工程因2.39条“不可抗力”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原因、总承包商根据2.40条“工程暂停”规定做出工程暂停、总承包商根据2.22条“变更单和额外工作”规定做出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延误,承包商可以向总承包商书面申请延长因该原因延误的合同工期。总承包商在收到申请后审核原因并确定延长的工期。如果总承包商认为需要延长工期,将以变更单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包商,其具有约束双方的最终效力。为便于作决定,工期延期申请应当不晚于产生延误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提交,如果延误持续,只需提交一份申请。2.27总承包商的机构2.27.1项目(分)部是总承包商为实施本工程设立的机构,在现场代表总承包商开展相关工作,有权行使合同中规定的管理职责。2.27.2总承包商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对工程进行管理,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接受管理和监督。2.28分包商2.28.1分包商不得再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不能减免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和责任,承包商为分包商及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雇佣的人员的行为向总承包商负连带责任。2.28.2承包商应当根据合同适当条款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总承包商的权利和分包商的义务和责任。2.28.3承包商应当向总承包商提供分包计划和总承包商要求的分包合同的复印件。2.28.4承包商选择施工分包商应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范围内进行,可招标或者谈判确定。承包商将最终选择的施工分包商书面提交总承包商备案审查,若3个工作日内总承包商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认可施工分包商选择。2.29转让2.29.1未经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即使总承包商同意也不能减免承包商及其担保人的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承包商不得在任何材料和设备名下设定抵押、担保、负债、转让条件。2.29.2总承包商有权提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商将合同转让给其合法的继承人。2.30履约承诺承包商应当在签署本合同同时提交总承包商认可的书面履约承诺,作为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全部义务的保证。2.31完工日期详见8.1.2关键里程碑时间节点2.32工程验收满足本合同“第一部分第十六章项目验收与交付管理”要求2.33保修期2.33.1工程经初步验收合格,工程完工资料按照总承包商相关规定移交归档,总承包商向承包商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工程进入缺陷保修期。本工程的缺陷保修期为12个月,从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33.2承包商保证并担保,工程应该在设计、工程、施工、制作工艺上没有任何缺陷、不足或遗漏。2.33.3承包商保证并担保,由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供的所有材料及用于组成工程的部分全部为新的,应该符合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并且没有任何缺陷、不足和/或遗漏,并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33.4承包商保证并担保,构成工程的所有系统和设备无论是单独还是组装成为一个整体,都在其性能要求范围内。2.33.5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的或制造的工程上的任何材料或施工存在设计、制造工艺或材料质量上的问题,承包商应该立即以自己的费用更换这些缺陷材料或制造工艺。2.33.6承包商应该从制造商和供应商处取得用于工程上的设备、机械、材料或供货的担保。这些担保在有效期内应该转让给总承包商。在材料、设备或供货的每个订单中,都应该具有如下条款:(1)卖方据此提供的所有的商品,材料和工作,都应该是新的并且没有任何缺陷。但是,卖方疏忽对任何商品、材料和工作的拒绝,都不能免除卖方的任何保修责任;(2)卖方保修,对于其提供的任何商品、材料、工作,如果不能达到本订单中规定的或表示的性能要求或者存在缺陷(不包括正常使用时的磨损和消耗以及那些由于超出本订单规定的条件),则卖方应该自费立即进行纠正或替代缺陷的商品或材料。(3)此处供应的商品、材料或工程将被买方给总承包商建造装置。供货商据此知道并同意,与此相关的所有权力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保证和保修应该同时达到买方和总承包商的满意,并且可能被其任意方强迫执行。2.33.7此处规定的保修期应该是从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但是,如果对工程的某些部分进行了保修目的的修复或矫正,则这些部分的保修期应该在总承包商接受上述修复或矫正之日起延长12个月。2.33.8本条款2.33-保修,不应该被认为或解释为对总承包商依据法律或根据合同应得的补偿或权力的限制或约束。2.33.9总承包商在保修期发现任何故障、缺陷、不足、遗漏或损坏时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接收到此通知后应该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和代价修复或更换这些不符合项、故障、缺陷、不足、遗漏或损坏的工程。2.33.10保修进行的任何修复、更换、补救、纠正、重复实施等发生的费用,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无论本合同中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商完成保修的责任都不会得到总承包商的任何补偿。2.33.11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对故障、遗漏、缺陷或不足进行补救,则总承包商有权更换、修复或补救这些故障、遗漏、缺陷或不足,承包商应该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2.33.12在执行保修的相关工作时,承包商应该优先给予运营单位在操作上的优先权并且最大程度的避免对运营单位的操作造成干扰。2.33.13在保修期间,总承包商有权要求承包商寻找缺陷、不足、不完整、故障、损坏等的原因。如果承包商拒绝寻找或者没有尽快去做,则总承包商可能自己来寻找。如果发现问题的原因不属于保修的范畴,则承包商在进行寻找时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进行修复或矫正的直接费用,将由总承包商承担,如果可能将按照有关规定的适用的费率取费。2.33.14此处规定的保修和保证,不能减免承包商提供正确的规范和使用适用的材料和设备以满足性能保证的要求和合同中其它要求的责任。2.34误期损害赔偿2.34.1如果由承包商原因造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实现工程完工,每延期一天承包商应该承担责任并向总承包商支付等于合同总价的0.02%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累计数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34.2因发包商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补偿承包商因待工等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2.35专利保障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应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36责任和赔偿2.36.1承包商的雇员承包商应该对自己和分包商的雇员、服务人员、代理的生命和健康负全部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承包商或分包商雇员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不能给总承包商带来任何索赔、损失、损害、花费、诉讼、刑事责任、债务、罚款、征收和任何法律上的费用。2.36.2总承包商的雇员总承包商应该对其员工、服务人员和代理在执行工程过程中的生命和健康负责。并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总承包商雇员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不能给承包商或分包商带来任何索赔、损失、损害、花费、诉讼、刑事责任、债务、罚款、征收和任何法律上的费用。2.36.3对总承包商财产的损害承包商应该保证并使总承包商免于由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服务人员、代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任何行为包括故意、失误、疏忽等引起的或导致的总承包商拥有的财产、不动产、利益等的损坏和任何索赔、损失、损害、花费、诉讼、刑事责任、债务、罚款、征收和任何法律上的费用和侵害。但对由于总承包商疏忽而造成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承包商不负责任。总承包商现有的和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方面:(1)独立于工程之外的现存财产和在现场合理范围之内的财产;(2)总承包商按照初步验收证书的规定已经占用和/或采取保管和控制措施的部分工程。2.36.4承包商财产的损失承包商应该自己为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财产的损失和损害负责,并使总承包商免受由此造成的债务、索赔、损失、损害、诉讼、申诉、罚款等。2.36.5工程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该保证并赔偿由于承包商的活动或失误原因引起的总承包商可能遭受的各种损失,包括债务、索赔、损失、损害、诉讼、征用、清偿、罚款等,或与工程相关的损害或损失。但是,那些由于总承包商的疏忽引起的任何损失和损坏,承包商不承担任何责任。2.36.6对第三方的赔偿承包商应该保证并赔偿由于承包商的过失造成总承包商可能遭受的来自第三方的与如下事件相关的各种损失所引起的债务、索赔、损失、损害、诉讼、申诉、征用、清偿、罚款:--人身伤害,包括死亡--财产损失,等。2.36.7分包商和供货商承包商应该从其分包商和供应商处为总承包商获得最好的相对于事故对雇员和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损失和由于过失、错误、延期罚款的责任、及分包商和供应商的缺陷、破产或清算及其他所有款项的担保和保护。承包商应该保证总承包商免于来自分包商、供应商和第三方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滞压、扣押和索赔。2.36.8间接损失无论是总承包商还是承包商,都不对由于履行合同的相关工作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间接损失或间接损害负责。2.36.9专业责任承包商应该按照得到认可的专业标准执行合同。如果工程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和惯例并导致工程或其一部分出现不足,总承包商通知承包商后承包商应该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和代价纠正这些不足、错误、失误、遗漏或损害。因为总承包商疏忽通知承包商这些不足,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中的任何责任。2.36.10连带责任承包商应该对其分包商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各项责任负连带责任。2.36.11对于由承包商对总承包商承担赔偿的情况,承包商据此同意立即采取措施,并以自己的费用,保护总承包商和其服务人员、代理、雇员免于任何索赔、起诉。如果总承包商的财产由于诉讼被扣押,承包商在收到总承包商要求后应该立即提供相同额度的保证或保函以使其得到清偿或解除扣押。2.36.12承包商应该迅速的支付或准备支付由其承担的所有索赔。在接收到这些索赔后,承包商应该立即通知总承包商相关的细节。总承包商可能派选他们自己的代表陪同承包商代表解决这些索赔。如果这些索赔直到工程完工和接收后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总承包商将从承包商的应付款中扣留足以弥补这些索赔的工程款。如果在取得工程初步验收证书后45天内这些索赔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则总承包商可能解决这些索赔并从承包商的应得款中扣除解决索赔的款项,除非承包商通知总承包商其希望通过提起诉讼解决这些索赔。2.36.13如果因为下列原因,则承包商不对在完成工程中现场边界线之内的总承包商提供的或以前就有的农作物、树木损坏负责:(1)这些搬迁、损坏是因为按照说明书、图纸实施和完成工程所需要的并且仅限于图纸中规定的土地/现场区域之内;(2)这些损坏不是由于承包商、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疏忽、违反合同、或使用非常规施工方法引起的。此处的说明并不限制承包商的一般责任。除了在上述(a)、(b)中说明的损坏之外,承包商应该为工程范围边界上或边界外的任何损坏和丢失(包括家畜)负责、为总承包商或承包商或分包商拥有的或租用的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围墙、障碍物、道路、车道、花园、桥梁、建筑物、陶瓷排水装置、现存设施和结构的损坏负责。2.36.14承包商了解,总承包商与当地组织或其他人员需要保持良好的关系,迅速的解决这些损坏索赔对保持良好关系非常重要。承包商应该提供一名索赔代表与总承包商一起对索赔进行调查、解决或否定在工程期间发生的损坏索赔。如果承包商没有尽力处理损坏赔偿,总承包商有权解决,并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扣除解决索赔发生的费用。2.37保险2.37.1保险是工程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总承包商和承包商均应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2.37.2承包商负责的投保险种:施工起至保修期结束止为其带入现场的施工机具、设备保险,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小于全部重置价值;为其现场施工员工及雇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2.37.3总承包商向承包商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中不包含由总承包商负责保险并支付的保险费用。2.37.4承包商负责的投保险种。应向具有资质和条件要求的保险供应商投保,并有责任向总承包商和监理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生效的证明或保险单复印件。否则总承包商和监理有权不予办理开工报告和支付进度款,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商承担。2.37.5承包商在对其投保的保险进行修改或取消之前,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和监理。2.37.6保险索赔。若发生属于总承包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包商必须在24小时内按照索赔流程通知总承包商,并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报告,由总承包商按保险合同规定组织并办理保险索赔事宜。总承包商负责在获得保险赔款后根据本合同之对双方风险、责任、义务的划分,向承包商支付相应款项。在保险索赔中,承包商应提供及时、必要、充分的协助。2.37.7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保险人处摊回的款项,应由承包商和(或)总承包商按照本合同关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职责的规定承担。2.38税收本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税款由总承包商另行支付。2.39不可抗力2.39.1不可抗力是事先不可预见,对其发生和发展不可避免和控制的自然和社会事件。其包括战争、封锁、起义、暴动、流行疾病、山崩、雷电、地震、火灾、暴雨、洪水、雪崩以及其他不在要求延迟一方控制范围内,且该方正常努力下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解决或防止发生的事件。2.39.2双方同意,如果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应付的付款义务除外),那么在事件发生后通知方就此不可抗力所产生的详细情况及原因以最快的速度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受不可抗力影响发出通知的一方的义务履行将在此期间暂停,直至可以重新履行义务为止。但该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不可抗力将造成连续30天的延工,总承包商可根据合同第二部分2.42条款“总承包商终止合同”的规定行使其权力。2.39.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是可预见且在承包商控制范围内的情况:(1)分包商或供货厂商的违约或破产,除非这种违约或失败是不可抗力造成的;(2)起因于承包商、分包商或供货厂商雇员的劳动纠纷;(3)由于工程不符合法律、法令、规定或具有裁决能力的法律机构的指令;(4)由于正常气候的影响。2.39.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力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某些工程区域内,那么通过与总承包商的讨论研究,承包商可以调迁至不受影响的区域中开工。2.40工作暂停2.40.1总承包商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或不需要理由,根据自己的决定暂停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工作暂停期内,承包商须将人员、材料、设备等停工成本降到最小。另外,承包商要在停工结束后继续工程施工。(1)一旦接到工程暂停通知,承包商将(除非通知中另行要求):①立即在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和范围暂停工作;②停止暂停工作中所需(除通知中要求的)的材料、服务等的任何订单采购或分包工作;③尽量采取措施同时暂停与所暂停的工作有关的采购订单、分包合同以及租赁协议;④除非通知特别说明,承包商须对工程包括暂停的工程部分进行保护和维护。(2)作为全额的补偿,承包商由于工作暂停发生的如下直接的、合理的费用将可以得到不相互重复的支付:①根据双方另行商定的待工费率以及正常的工时工资,以及工程暂停期每施工日的标准工时,按通知中要求的承包商组织机构及设备数量的待工标准,支付给承包商的待工费用。②由于工作暂停致使承包商的部分人员及设备不再需要,进行回迁的有关的合理成本费用;③补偿给承包商在待工期间维护并保护合同中被暂停的部分工作的费用;④如果由于暂停的工作造成的承包商的后续工作有所增减,应该对于实施的剩余工作进行相应的费用调整。2.40.2总承包商可在任何时间对于已暂停的工作或部分工作取消暂停,并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一旦接到总承包商关于恢复暂停工作施工的通知后,须立即就通知中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根据2.26条款“工期延误与延期”提出对于工期延长的要求。在接到总承包商复工通知的十日(日历日)之内,承包商须提交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报总承包商审核。2.40.3承包商将被全额赔偿与调迁人员及设备相关的所有合理并且不相互重复的费用,这些费用须是复工直接引起的范围之内的;无论在何情况下,调迁费也只针对所遣返的人员和设备的调迁,承包商根据2.40.1(b)(2)条款得到这些人员设备的遣返费。2.40.4除非总承包商书面授权,承包商须将关于类似上述工作暂停的条款加入到所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分包合同、订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中。承包商须按总承包商指示的方法和范围做出这些规定。2.40.5如果根据2.40条款进行工程暂停,并且两个月内工作暂停没有终止,那么对于此部分暂停的工作合同将被视为终止。2.41因违约的合同终止2.41.1如承包商对于工作的履行未能达到总承包商满意,或承包商未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商被宣布破产或正在开始破产,或发生解体或正在解体影响其偿付能力,或指定其他方接管承包商财产或债权转让给其他方,在上述情况下总承包商可以宣布承包商违约。在此情况下,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承包商工作终止。2.41.2如果总承包商根据2.41条款宣布承包商违约,总承包商可以自主决定给予承包商书面通知,并说明违约原因。一旦收到书面违约通知,承包商须自费保管在场地的材料和设备,并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违约工作。2.41.3如果承包商在收到违约书面通知5天内,未能整改违约工作或没有能力进行整改工作,有权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商立即终止合同。2.41.4总承包商有权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从工作范围中扣除承包商拒绝或未能尽职履行的工作,并将这部分工作交由总承包商或第三方完成,同时扣除支付给承包商完成此部分工作的付款。2.41.5承包商一旦收到工作终止的书面通知,承包商须自费对于由于终止影响的工作进行下列工作:(1)协助总承包商建立材料设备库房,包括在场地、路途运输中、运出场地加工及正从供货厂商处订购的材料设备;(2)撤出场地并转移所有的人员和劳动力;(3)应总承包商要求给总承包商提交有效的分包合同、供应合同和设备租赁协议以实现转让;(4)保留施工场地所有的材料和设备直至总承包商书面通知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为止。(5)移交给总承包商所有承包商准备的或总承包商提供给承包商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计划、进度安排、图纸、技术规格书、计算、及其他数据。2.41.6总承包商有权安排第三方或其他方完成被终止的工作。承包商在这部分工作被第三方或总承包商完成前是不会再得到任何付款的。承包商同意总承包商有权占有并使用任何或所有材料、工具、设备供应件、承包商准备的任何财产,这些须是总承包商书面指定的为项目完工所需的内容。2.41.7承包商须承担完成此工作的费用以及为了工作完成管理相关合同的一部分合理费用,总承包商将从给承包商的付款或将来在任何时候给承包商付款中扣除此部分费用。如果此费用超过了根据合同可付款费用的总和,承包商及其担保须对此负责,并根据总承包商的书面通知及时付给总承包商超出额。不能要求支付总承包商可以完成此工作的最低费用,此费用应该是总承包商自己单独决定可以圆满完成此工作的费用。2.41.8总承包商可以通过抵押并占有承包商的财产以保证在工作暂停或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这种抵押可以通过一种财产买卖关系而实现,如果出售收入超出索赔费用,出售(抵押物)的费用将在扣除所有相关费用之后支付给承包商。2.42总承包商终止合同2.42.1无论承包商是否违约,当遇国家政策或上级投资计划调整,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工程暂停满30天以上时,总承包商可以自主决定在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并终止全部合同或部分合同。承包商在接到上述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的情况下,同意放弃对任何损失和损坏的索赔,包括由此而产生的预计利润的损失。作为承包商的唯一权利和补偿,总承包商可以根据下列(2)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款项,但是前提条件是,合同中的一些相关的条款,在竣工验收后,这些合同条款依然完全有效:(1)承包商接到终止合同的通知,除非通知中另有要求,承包商应该:①按通知指定日期和范围立即停止要求终止的工作;②不再就材料、服务或设施签订任何订单或分包合同;③尽力及时取消与所终止的与实施被终止的工作有关的订单及分包合同。④按总承包商书面要求,协助总承包商维护、保护、处理总承包商根据合同已获得的财产;⑤应总承包商要求给总承包商提交有效的分包合同、供应合同和设备控制协议以实现转让;⑥移交给总承包商所有承包商准备的或总承包商提供给承包商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计划、进度安排、图纸、技术规格书、计算、及其他数据。(2)总承包商将就工作终止支付给承包商相应的款项,款额根据以下(在不出现重复项的情况下)条款决定:①根据合同就已完成的工作应付给承包商且之前未付过的款项,此工作包括总承包商通知终止工作前承包商完成的工作以及总承包商通知中所要求的且承包商已完成的工作。②就上述条款(1)③中终止的分包合同或订单所引起的索赔处理及支付费用;③根据上述条款(1)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④就工作终止而附带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⑤上述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包括一项合理的费用总额作为承包商所实施的工程的利润。2.42.2除非总承包商书面其他直接说明,承包商须在所有的与此合同有关的分包合同和订单中引用终止条款,此终止条款在相关分包合同或订单终止中所赋予承包商的权力和选择与这里2.41和2.42条款中赋予总承包商的权力和选择一样。2.42.3承包商须保证总承包商免于并赔偿因总承包商终止工作所引起的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或其他方所提出的所有索赔、要求等,同时承担须总承包商支付的费用或法律费用。2.42.4承包商在国家、中石油、中石化从事服务过程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时,总承包商有权终止本合同。总承包商不对因此合同终止而导致的各种利润、预计利润损失或任何其他损失负责。2.43争议的解决所有的由于执行合同产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执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双方所在地法院调解解决。2.44合同的独立性2.44.1总承包商有权将和工程有关的其他部分授予其他的合同,其中此工程只是项目的一部分,承包商须正确地与其他承包商进行合作与联系。如果此工程任何一部分由于正确实施或必然结果需要依靠其他承包商的工作,承包商须及时报告总承包商可能与工程的正确实施相联系的其他承包商的延误或缺陷。如果承包商未能检查出来并汇报总承包商,承包商不能由于其他承包商有缺陷的或未完成的工作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除非是承包商不能通过合理检验就可以确定的潜伏缺陷。2.44.2承包商须赔偿并保证总承包商不会受其他承包商因承包商工作中出现的缺陷、延误和低效而带来的其他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正常施工受到阻碍,或者是承包商工作实施中的疏忽、行为或遗漏原因所导致的索赔。2.45考古发现如果在工程实施中在场地发现考古方面的物品或类似艺术、科学或历史古迹方面的物品,承包商须立即通知总承包商,或按总承包商要求通知政府部门,并且将此物品交至总承包商。承包商须按总承包商通知,立即停止工作直至专家完成发掘。此类工作停止相当于工作暂停,适用于2.40工作暂停条款。2.46禁止公开除非有总承包商书面授权,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或承包商、分包商或供应商代表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公布与项目有关的内容。2.47保密2.47.1承包商须严格对来自承包商工程实施或与之有关的信息,以及通过总承包商雇员或代理联系而得来的信息进行保密。在不限制上述内容一般性的情况下,承包商已被认可可以在工程履行中获得或被告知一定的机密信息/版权拥有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在总承包商产品、工艺、运行以及现行和预期活动方面与工程或设施有关的信息。承包商及其代理、雇员、勤务员以及承包商所购买服务以协助承包商实施项目的分包商在没有获得总承包商书面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公开或泄漏上述信息。承包商须从其代理、雇员以及履行此项目的分包商处获取书面协议,以保证其完全服从此条款。此2.47条款中项在合同终止或结束后依然有效。2.47.2承包商应该注意保护总承包商可能提供给承包商与此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数据和其他会议记录。承包商可以对这些文件、记录、书记和会议记录进行复制,但仅限于可以有效实施工作的范围内。详见附件《商业秘密保密协议》。2.48通知2.48.1根据合同内容的所有通知须是书面形式,代替人工送递服务可通过实现付款的电传或邮资预付的密封邮件方式寄送,邮递地址须书写正确。电传方式的通知发出12小时后即被视为收到,邮寄则以邮寄日期为准48小时后视为收到,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邮寄因劳工罢工而被中断或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延误,那么通知将由专人送递或书面传真发出。2.48.2此合同双方有权更改地址并以通知的方式及时告知对方。2.49合同的完整性此合同连同所有文件、附件、附录、进度计划、以及本合同各章节组成总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完整的协议,除上述包含各项之外双方没有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的条款,此合同取代双方之前关于此项目的所有陈述、说明或解释。2.50可分割性如果总承包商认为此合同中某条款违反法律或与合同的其他章节相冲突,总承包商可以删除此条款。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此条款未被删除时一样继续保持效力。2.51适用法律此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工程实施中应当同时遵守当地的地方性法规。2.52其他2.52.1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2.52.2合同价款应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2.52.3因承包商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致使承包商员工采取不理智行为干扰、破坏总承包商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总承包商将按照《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供应商市场管理办法》对承包商进行业绩考核,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市场。2.52.4承包商因违反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供应商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被取消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市场准入资格时,总承包商有权解除本合同。2.52.5术语“应该”在与承包商有关的条款中,指合同的强制要求,并意味着所有与有问题活动相关的费用将由承包商承担。2.52.6此文件中使用的标题仅供参考,不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不能用于解释合同。2.52.7所引用的人员或团体包括公司、法人以及任何有法律地位的组织。2.52.8所引用的名词单数也包含相应的复数,反之亦然。2.53相关工作2.53.1承包商承认,总承包商拥有根据单独的合同授予其他方履行的相关工作,这些相关工作构成系统的一部分,并且工程的设计、采办、施工、试运与完工与相关工作在同步、后续及交界方面的完全合作是非常重要的。承包商还承认,按完工日期完工的目的是使实施相关工作的其他方可以及时进入场地,并且及时完工对于此工程与相关工作的整体协调以及整个系统的及时完工是至关重要的。2.53.2承包商应该随时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和决定,在不需总承包商的费用情况下,承包商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协调并使相关工作在设计、采办、实施、试运和完工方面保持整体性。-与承担相关工作方进行联系、咨询并合作,包括必要的联合工作进度计划以及技术说明的准备,同时要服从所有设计和施工界面要求及总承包商的要求。-制定减少受相关工作干扰或阻碍的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并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何时候都要在场地避免可能给相关工作的实施带来破坏或不便的操作;如果此破坏或不便是场地将要进行的正常施工所不可避免的,承包商在未收到总承包商书面建议通知之前不得实施此操作(此通知将抄送给可能受影响的实施相关工作的其他方),各方要本着防止或减轻此类破坏或不便的立场并且要按各方达成一致的工作流程实施。-任何时候都要与总承包商以及相关工作的负责方进行合作以促进并达成工程与相关工作整体协调的方法。2.53.3承包商被视为在合同总价和合同实施计划中已经充分考虑到须遵守本合同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以及相关工作所引起的与工程设计、采办、实施、试运及完工进度之间的冲突,还有为达到本合同的目的而进行的合作等所产生的费用。2.53.4如果工程与相关工作之间的设计、采办、实施、试运以及完工无法协调一致以使总承包商适当满意的话,总承包商可以发出以下指令但不局限于此:-延缓工程或其中部分工程的设计、采办、实施、试运及完工进度;并且/或者-更改工程包括从合同中去除掉此工程以及由其他方来实施。为了避免任何存疑,对于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下达的指令,不对承包商作任何因此指令所产生的费用补偿或利润损失补偿,不因此而增加工时,同时任何延工或转移工作以及其他方对工作的实施费用将从合同总价中扣除或者由承包商额外作为债务支付。2.53.5承包商须根据本合同服从总承包商的任何指令并履行其义务,但不能因此而得到总承包商任何额外的付款(包括利润损失)和/或工时的延长。2.53.6承包商应对总承包商由于承包商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而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程序、破坏、费用、损失、征收费用以及各种费用进行赔偿,在一般性不受局限的情况下,承包商须赔偿并使总承包商不受由于承包商造成的缺陷、延误或低效或者是承包商实施工作中的疏忽、行为、遗漏而引起实施相关工作的其他方提出的任何索赔。第三章工作范围详细工程量见最终版施工图。3.1工作范围综述本合同采用部分单体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商工作内容包括配合总承包方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投产、保运技术支持等。总承包商组织实施工程全过程的HSE、质量、进度、费用、信息及控制与管理;是工程全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环保、投资控制等目标实现的直接责任人。3.1.1本合同描述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工程的给排水及消防、电力、防腐部分施工图设计,采办,施工和缺陷保证期保修。3.1.2工程工作内容本项目位于吴起县境内。本次EPC总承包工程内容为:①给排水及消防、电力、防腐部分安装及配套工程。3.1.3承包商要提供对本工程的服务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为使承包商按照本合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必须投入必要的资源,包括但不仅限于技术,知识和有能力的人员;专家支持,设备;设施;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等。--审查、核实、确认总承包商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总承包商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从而保证本工程系统的功能和运行满足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实施以达到总承包商关于质量,健康,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要求。--以总承包商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规格书和数据单为基础,从总承包商批准的制造商短名单中采办和提供设备材料和文件包。--按照总承包商目标工期制定一份合同执行计划,使工程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里程碑完成。--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规范和工作程序施工和安装管线系统。--实施过程中遵照总承包商项目管理要求,开展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使承包商能够执行工作的所有批准、执照和许可。--在保证期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保修,并提供所需资源以使总承包商满意。3.2设计工作范围3.2.1工作范围承包商应当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并提供为完成施工建设而需要的服务。设计管理的范围是自施工图设计启动至项目投产验收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用于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及投产所需要的全部图纸、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工艺规程/操作原理、技术规格书、数据单、运输或安装装配方面的研究及标准、投产试运方案的编制等。3.2.2工作内容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包括:详细工程勘察、电力、给排水、消防、防腐部分设计说明书、图纸、设备/材料表、计算书、操作手册、投产方案、现场服务及竣工图出版。3.3采办工作范围3.3.1总承包方采购工作范围施工图范围内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方采购,1年备品备件采购。另外,承包方负责工程设备、材料的接收、仓储及转运工作。3.3.2总承包商采购工作范围投产首次填充物料及投产试运后3个月内保运物资。3.3.3合格供应商推荐与选择要求EPC总包商可对以往承担的总承包项目供货商名单进行筛选,提出本项目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单(短名单),该名单中主体设备、材料的供应商应具有相应资质,报总承包商征得同意并备案。承包商为了加快采购进度,可采取向承包商已经或正在执行的本总承包采购合同相同的物资供应商以增订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现场紧急采购材料和零星采购材料分包方,如果不在上报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单(短名单)时,EPC承包商应对其分包方资质、业绩等情况进行评审,经EPC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审批后生效。3.3.4工作内容承包商负责组织物资采购的招标或谈判、监造、催交货、物流运输、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投产;物资的接货、仓储、转运等工作。3.3.5采购界面施工图范围内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方采购,1年备品备件采购。3.4项目施工范围及施工管理界面划分3.4.1、EPC承包商负责施工图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及附属内容的建设。施工招标由EPC承包商负责招标确定,短名单报总承包商确定。3.4.2、现场所有施工用地和临时设施用地由总承包商负责征地。3.4.3、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由总承包商负责。3.4.4、施工现场施工用水用电,供水供电由总承包商负责协调,临时用水用电方案提交总承包商审批。3.4.5、办理动火连头等手续由总承包商负责,EPC协助。3.4.6、投产前人员培训:由总承包商负责,EPC配合。3.4.8、工程投产方案的编制由EPC负责,总承包商配合,投产由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EPC负责技术指导和保驾工作。第四章工程建设目标4.1工期目标开工日期:2010年6月25日。竣工日期:2011年6月25日。4.2质量目标单位工程合格率100%;争创优质工程。4.3HSE目标4.3.1健康目标:杜绝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杜绝发生和流行重大疫情事件;使全体参建人员的健康得到充分保证。4.3.2安全目标:杜绝重大交通事故;杜绝火灾、爆炸事故。4.3.3环境目标:确保实现清洁生产,保护自然与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各种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杜绝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保护工作达到设计和相关规定要求。4.4投产目标工艺系统、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生产辅助系统同步投产,投产一次成功。4.5初步验收目标机械完工后一次验收合格。4.6竣工验收目标竣工资料齐全准确,投产后一年内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一次合格。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5.1概述按照合同条件第2.17条“付款”,总承包商同意支付并且承包商同意接受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合同价格,作为承包商按照该合同规定执行工作和所有其他责任的对价,在此定义为付款。5.2合同价格EPC总承包合同总价:本工程最终合同价款为600万元整(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整,不含税)。5.2.1合同总价包括施工图详细勘察及设计、工程范围内物资采购、物资管理、站场与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程投产试运保驾、竣工移交、工程保险、总承包管理费和预备费等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5.2.2合同总价不包含:征地及相关的赔偿费、相关协调费、无损检测、监理费用及甲方工作范围内项目费用。5.2.3变更费用如实际发生,由EPC总包商上报,经总承包商审批后另行调整费用。5.3付款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甲方根据工程实际完成进度和质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预付总价款30%预付款,主要材料、设备订货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30%,在完成本工程的初步验收并签署中间交工证书、投产验收合格且试运3个月内,总承包商再向承包商支付35%工程进度款(依据EPC总承包合同总价),其余工程款待工程资料归档后3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质保期满后支付。5.4合同价格调整及结算工程结算价款按合同价款加变更费用进行确定。在批准的方案设计范围内,除下述条件外,合同价款不允许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承包商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或监理人。总承包商收到承包商通知后30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依据本合同2.16条总承包商调整其供应设备、材料的种类、数量;(2)总承包商根据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3)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相关规定上报变更费用及相关资料,由总承包商审核并由双方对变更价款进行确认并结清剩余款项。5.4.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总承包商认可后,承包商向总承包商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5.4.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总承包商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商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5.4.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总承包商在承包商按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5.4.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总承包商接到承包商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总承包商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总承包商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5.4.5竣工结算的争议。总承包商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可向双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裁决申请。第六章质量管理6.1工程质量控制目标6.1.1本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要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设计管理、物资采购、施工、投料试车和运行阶段的有效运行,确保质量管理活动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质量管理分目标:(1)设计质量目标①设计质量合格率100%;②按计划组织各级设计审查且问题跟踪率100%;(2)采购质量目标①采购产品检验、验收率100%,质量合格率100%;(3)施工质量目标①单位工程竣工交验一次合格率100%;②焊接一次合格率线路≥95%;防腐补口合格率100%;项目施工合格率100%;③设备、阀门安装一次对号率和合格率100%;④控制系统调试合格率100%。(4)开车试运质量目标①人员培训合格率100%;②调试达标率100%。6.1.2承包商应根据项目的质量方针、目标和总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满足国际标准组织ISO9001系列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合同实施的全部过程中保证其有效、高质量的运行。承包商应组织编制质量检验计划,定期实施工程质量检验,保证工程质量,检查施工图纸设计质量,检查设备材料质量,检查施工质量,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提交质量评定资料。承包商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完全责任;6.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6.2.1承包商应当按照总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总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分包商按照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工作标准,保证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合同签署后,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审查并获得批准。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6.2.2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递交一份质量保证(QA)计划,详细描述承包商的质,量系统在履行合同中有效实施的程序和措施。该计划应包括设计,采办,施工,试运、保修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个方面的控制和监督。6.3设计质量要求6.3.1承包商应该保证施工图设计工作有完善和严格的计划,并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得到控制和监督。设计变更应严格控制并备有相关文件。6.3.2总承包商对设计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有权随时审查设计文件,对设计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承包商应按总承包商指示立即改正。6.3.3承包商完成的设计图纸资料应提交总承包商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图纸,承包商不得用于采购、施工、生产准备等各项工作。6.3.4施工图设计质量管理关键环节—执行计划和资源分配—设计输入/输出和过程的控制—检查与验证—设计审核—设计变更的控制—关键程度评估—对设计产品的签认6.4采办质量要求6.4.1承包商应该确认供货商有能力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能达到或者超过项目质量标准的要求。承包商须完成合同要求的检验和监督,确保采购项目符合或者超过质量要求。6.4.2承包商应该确保供货商的检验代理(如采用)提供必须的文件,以便确定设备与技术规格书一致。并在交付时提供有关的材料测试报告,压力测试证书,合格证等。该文件将由承包商保留,在承包商收到这些货物后的任何时间,总承包商都可以对其进行检查。文件的原件将可以追踪到每一项货物,并应按照合同规定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移交给总承包商。6.4.3采购质量管理关键环节—采购计划的评审与批准—标识与可追溯性—对供货商的文件要求—驻厂监造—设备与材料的检查与试验6.5施工质量要求6.5.1承包商应实施所有必须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活动,以避免质量缺陷的发生,并及时对发生的缺陷进行确认和改正。尽管施工活动将在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的监督下进行,但这些监督并不意味取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也不解除承包商的质量责任。总承包商保留拒绝总承包商认为与规范不一致的工作或者履约行为的权利。6.5.2工程进场物资应经承包商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承包商负责将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的进场物资样品送到总承包商指定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提交样品及进行任何附加的现场和实验室试验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无论工程进行到何种程度,承包商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物资的检查,同时应迅速提供进行检查或检验所需的所有设备,劳务和材料。6.5.3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进入承包商的现场对施工作业和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如果承包商的施工作业方式不符合技术规范或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予以改正。对已经完成但存在缺陷的工程部分,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拆除。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寻找某项缺陷或对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能有缺陷的任何工程部分进行剥露和试验。6.5.4隐蔽工程实施24小时前,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隐蔽工程的地点和实施时间,监理工程师按时到现场检查隐蔽工程实施过程;如监理工程师无故不能按时到达现场,该工程又必须及时隐蔽时,承包商可以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经自验收合格后实施隐蔽,应被视为监理工程师认可。6.5.5如果由于质量问题致使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某部分有必要停工,则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发出此类停工令,承包商应立即执行。因承包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均由承包商负担。6.5.6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一切质量监督和检查不解除承包商在合同中的一切义务和责任。6.5.8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或下道工序施工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作业。6.5.9单位工程质量由承包商申报,监理工程师核查及确认,总承包商认定,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核定。6.5.10施工质量管理关键环节—要求确认有效的施工过程—施工检查测量—最终的检验与试验—检查、测量及试验设备的控制—不合格项的控制—纠正措施6.5.11无损检测工作承包商组织无损检测单位按照《施工技术要求》实施无损检测。焊接外观质量经现场质量专职检查员检查合格后,向监理发出无损检测申请,由监理工程师下达检测指令。无损检测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不合格的焊口由承包商组织返修和处理,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监督。6.6施工质量控制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承包商须自行组织停工整顿:--正常施工期间,防腐质量抽检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未完成检验和书面确认,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未能提供可施工的图纸,野蛮施工的;--不按图纸要求,野蛮施工的;--不按变更程序要求,随意变更的;--不按施工方案或作业文件施工的;--当日作业班组不符合项累计超过10项次的;6.7对缺陷的修正和处理6.7.1在保修期结束之前,监理工程师应就存在的所有缺陷向承包商发出通知。6.7.2每次有关缺陷的通知发出后,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修正监理工程师所指出的缺陷。6.7.3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监理工程师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监理工程师将对该缺陷的修正费用做出估算,承包商应承担这笔款项。6.8记录承包商应该确保充分的工作记录,以便说明所提供的设计,采办,施工,试运和保证符合合同要求。工作完成时,承包商将向总承包商移交所有原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焊口记录,射线照片,射线报告,材料测试证书,试压记录和其他与质量工作有关的其它记录。该文件将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并应该按照适当的和逻辑的顺序装订,以便识别和追踪。第七章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7.1HSE总目标7.1.1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的HSE管理目标。7.1.2安全(S)目标以先进的理念、从严的标准、科学的程序、严格的管理,全力实现“五个零”:--重伤事故为零;--死亡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火灾/爆炸事故为零。7.1.3环境(E)管理目标建放心工程,留蓝天净海,最大限度地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生态环境。--两杜绝:杜绝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杜绝放射性污染事故。--三达标:废水(液)、固体废物、废气全部达标排放。--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法规要求,各项环境保护指标达到经政府批准的《项目环境评价报告》要求的指标。7.1.4职业健康(H)管理目标以人为本,关爱健康,参与项目建设的全体人员始终处于健康的环境中。--全员健康、无疾病流传,无辐射损害,无职业病伤害、杜绝传染病传播。7.2HSE管理体系承包商应当按照总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承包商HSE管理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承包商应保证其分包商的HSE管理体系满足总承包商要求,实施工程的HSE管理,承担HSE管理责任。承包商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HSE管理体系文件及工作标准,保证实现工程建设的HSE目标。7.3执行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卫生、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有最新标准执行最新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第3号令)《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1-200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996)《安全帽生产与使用管理规范》(Q/SY1129-2007)7.4管理的关键环节管理关键环节一览表 序号 工作内容 时间 关键环节 1 工程准备 项目前期 建立HSE管理组织网络 建立HSE管理程序和制度 2 施工图设计 设计期间 编制设计计划,提出HSE设计要求 设计基础资料、经验资料收集 基础设计——职业安全卫生、环保和消防专篇 施工图设计 3 准备阶段 组织准备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签订安全合同 施工承包商人员进场前HSE培训 施工承包商办理人员、机具进场证件 组织进行本项目的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估,编写HSE计划书、管理规定等 建立本项目的HSE管理体系,健全HSE管理档案 4 施工过程(包括施工、物资供应、设备监造和施工检查) 施工期间 入场培训及施工阶段各类安全教育 安全技术措施交底/JHA/《HSE作业指导书》管理 施工人员劳保用品使用 关键工序HSE控制措施 应急管理 环境管理 健康管理 文明施工管理 受限作业(作业许可证)管理 试压作业危害处理与措施 高原缺氧条件下的作业管理与措施 特殊工种人员/特殊作业管理 吊装作业管理——方案审核、过程控制 施工车辆、机具、设备管理 现场HSE状况检查、隐患整改 HSE会议、信息沟通及交流 开展各种HSE活动 5 试运投产 试运投产期间 不安全隐患的查找及制止 与毗邻主要公安、消防、医院等部门协调 器材、物资和车辆的安保工作 投产前的安全、消防演练 6 持续改进 施工过程及单项施工结束 HSE安全检查报告,考核、奖惩 HSE事故处理 HSE信息反馈及工作总结 HSE体系运行/持续改进7.5管理文件承包商须按总承包商发布的QHSE体系文件的要求,执行QHSE管理体系的管理手册和有关HSE的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改进。第八章进度管理与控制8.1项目建设工期目标8.1.1工期目标工期240天8.1.2关键里程碑时间节点 序号 里程碑名称 完成时间 1 施工图(0版)设计完成 60天 2 长周期设备材料采购完成 100天 3 设备材料安装 120天 4 工程完工并达到投产条件 240天8.2进度计划编制8.2.1进度计划编制工具:考虑到本项目建设周期短,且涉及设计、采购、施工等多项交叉工作,EPC项目经理部将采用“P3”工程项目计划管理软件和“Excel”软件相互结合的方式开展进度计划和图表编制。对于三级进度计划采用P3软件进行编制,而四级详细作业实施进度计划、进度曲线和设计、采购、施工状态表均采用Excel软件进行编制。8.2.2进度计划分级编制:--由总承包商或监理负责编制项目二级计划,并下发EPC项目经理部,作为三级计划编制的计划控制范围。--按照EPC总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关键里程碑要求,结合本工程的WBS,由控制部负责利用P3软件编制本工程三级实施计划,设计部、采购部、施工部负责审核,最终形成三级进度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设计、采购、施工各部门应利用Excel软件编制详细的四级作业计划,以便实施对每项工作包的进度控制。--物资供应商和施工分包商应编制自身负责部分工作的详细的进度计划,并且满足四级计划的时间节点要求。8.3进度计划的监督与控制--设计部、采购部、施工部负责对各自进度计划进行跟踪控制,将四级计划中每项工作的实际进展与目标计划进行比对,及时发现与计划进度不符的作业或潜在的工期延误事件。--控制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上报进度数据,将三级计划中每项工作的实际进展与目标计划进行比对,及时发现与计划进度不符的作业或潜在的工期延误事件。控制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的进度监测情况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检查,并指导各部门的日常进度控制工作,确保分层进度控制的有效。根据需要控制部将会以单独交流、专家分析和组织进度协调会等形式进行进度检测和滞后分析,并制订纠偏措施。--各设计专业、采购物资供应商和施工分包商应负责监督检查各自作业层面的进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与计划进度不符的作业或潜在的工期延误事件。--若实际进度变化只涉及本部门内部工作且对关键控制点和相互工序衔接无影响时,由负责部门提出,并经控制部审核确认后可对原计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不能对关键控制点和上下工序衔接产生影响。--若实际进度变化将对关键控制点和相互工序衔接产生影响,应由变化部门提出,由控制部组织合同、质量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纠偏措施,报EPC项目经理部批准后对原计划进行调整。--若实际计划变化和采取纠偏后对合同中的工期要求和关键里程碑产生影响,则应由控制部提出,EPC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按照本工程的计划变更规定进行变更,最终由总承包商批准后对原计划进行调整。8.4进度计划的监测进度计划的运行采用报表或报告、协调会议、专项检查三种方式进行监测。8.4.1周月报:在EPC项目执行过程中,EPC项目经理部将按照项目部和监理的要求,定期向总承包商项目和监理报告本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项目建设周(月)报表。8.4.2不定期报告EPC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将根据总承包商、监理或EPC项目经理部的书面(或口头)通知要求,由项目经理指定部门或专人编写相应的设计总结和相关汇报材料,经审批后由控制部外发。8.4.3会议:工程建设例会由总承包商组织并编制会议纪要,监理例会由监理组织并编制会议纪要,EPC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做相关工作汇报并提供汇报材料。EPC项目经理部组织召开会议的时间与地点由EPC项目经理部确定,若需总承包商/监理参加,应提前通知。8.5进度计划的协调与调整8.5.1进度计划的协调合同范围内的项目管理、设计、采购、施工进度计划执行一致性协调工作,由承包商负责,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涉及总承包商的有关事项,由项目部协调处理。8.5.2进度计划调整--当四级进度执行实际情况与计划出现偏差时,EPC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对细节、单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使总体作业计划在三级进度计划之内。--若实际计划变化和采取纠偏后对合同中的工期要求和关键里程碑产生影响,则应由综合控制部提出,EPC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按照本工程的计划变更规定进行变更,最终由总承包商批准后对原计划进行调整。--当涉及总承包商下达的控制性计划调整时,由总承包商与EPC项目经理部协调处理措施,以确保整体工期目标。8.6进度计划管理文件--承包商应根据里程碑计划以及二级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进度控制手册》第九章费用控制及变更管理9.1工程费用控制与价格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格为总价合同,除非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对工程造成重大影响、本合同规定及双方确认可以调整的费用外,其余费用一律不再进行调整。9.2变更范围9.2.1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施工图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施工图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施工图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9.2.2采购变更范围①承包商已按总承包商推荐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总承包商通知承包商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②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③总承包商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④总承包商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⑤因设计、施工变更造成的采购变更。9.2.3施工变更范围①根据9.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②总承包商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③新增加的施工障碍;④总承包商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市委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⑤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⑥因总承包商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变更。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9.2.4总承包商的赶工指令。承包商接受了总承包商的书面指示,以总承包商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商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总承包商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总承包商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商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9.2.5调减部分工程。根据总承包商停工要求,暂停超过45天后,承包商有权要求复工,承包商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9.3变更价款确定对每项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约定:由承包商按变更内容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相关规定上报变更费用,由总承包商审核并由双方对变更价款进行确认。9.4税金、费用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但从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到最后一份支付证书发出之日,如果税金在此期间发生变化,总承包商将调整合同价格。所做的调整仅限于由承包商支付的税款额的变化,而且只有这种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第十章设计管理10.1基本要求承包商对施工图设计承担全部责任;承包商对施工图设计分包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承包商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对于是否属于初步设计范围外的变更应与总承包商就具体变更事项协商解决。10.1.1施工图设计启动前,承包商应按总承包商提供的初步设计进行确认。10.1.2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国家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10.1.3承包商对施工图设计承担全部责任;承包商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对于是否属于初步设计范围外的变更应与总承包商就具体变更事项协商解决。10.2设计质量管理10.2.1为保证施工图设计质量,总承包商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10.2.2承包商是施工图设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内部的施工图审查,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可实施性的进行审查,承包商对施工图质量负责。10.3设计变更管理为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范围外的变更,承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10.4设计文件管理10.4.1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图文件时,应提交经承包商项目经理批准的文件清单,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纸档案号、文件名称、份数、版次等,项目部、监理工程师所需设计图纸由承包商直接提供,同时按规定办理文件交接。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发出为正常施工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10.4.2承包商应向总承包商项目部提交征地图4份,供总承包商的公共关系处办理永久征地用。10.4.3承包商应按工程竣工档案管理中有关规定完成施工设计文件的归档工作。10.5设计服务管理设计服务是指自设计交底开始至投产验收完成过程中需要设计配合现场施工完成的技术服务活动,主要内容有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技术澄清、设计技术确认和设计变更的协调管理。10.5.1设计交底管理10.5.1.1设计交底工作由监理负责组织,项目(分)部和承包商及分包商参加,设计交底纪要由监理工程师起草,承包商签署,总承包商备案,监理发布实施。10.5.1.2承包商应对设计交底中发现的问题逐一答复,报总承包商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以检查问题的落实和整改情况。10.5.2设计技术澄清管理10.5.2.1采办、施工和生产准备过程中,总承包商、现场监理、政府监督发现设计技术疑问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承包商进行设计澄清。10.5.2.2承包商范围内采办、施工、试运投产发现设计技术疑问时,由承包负责协调设计澄清,当涉及变更事宜时,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处理,不得以设计澄清方式实施工程变更。10.5.3设计技术确认管理10.5.3.1根据管理界面和有关规定,采办、施工、生产准备过程需要设计进行进技术确认时,承包商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承包商负责,监理工程师监督。10.5.3.2与总承包商有关的采办、生产准备的协调工作由项目部负责,重要协调事项向总承包商报告。10.5.4现场服务要求10.5.4.1承包商应选派有经验的工程师配合现场施工。10.5.4.2现场服务人员对于现场需要处理的问题的响应,原则不应超过24小时。10.5.4.3承包商应提供现场服务人员名单。第十一章采办管理11.1采购物资管理11.1.1采购管理原则承包商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的原则是:--承包商统一安排、统一协调;--承包商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工程项目项目采购组人力资源统一由EPC承包商采购部调配。11.1.2采购管理模式--乙方物资采购管理--现场采购管理。11.1.3采购进度管理11.1.3.1采购进度计划是整体进度计划的组成部分。乙方要编制采购进度计划,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工作开始之日至全部采购工作完成之日的时间进行详细安排。11.1.3.2采购进度计划一般包括:采购计划编制、询价、供应方的选择、订货、监制、催交、运输、现场外观及数量验收、双方交接等。11.1.3.3采购进度计划应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相衔接,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现场要求。11.1.3.4乙方根据工程进展按月或周向甲方项目经理部报送《物资采购进度管理月(周)报表》。11.1.4采购合同管理11.1.4.1物资采购合同条款不能与本合同相背离。重要分包采购合同中要明确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的约定并留有保证金。11.1.5仓储管理11.1.5.1乙方负责采购物资抵达现场后的接收、保管、验收、入库、出库、剩余物质处理等过程,以及材料控制和供应信息的管理。11.1.5.2乙方现场仓储场地及设施应按照甲方的统一规定进行规划和管理。11.1.5.3物资在现场要求分类仓储、保管,标识清晰、明显并有可追溯性。11.1.6乙方采购管理程序乙方应结合甲方的相关要求制定详细、规范的物资采购程序文件。乙方的采购程序文件中至少包括下列程序文件及对应保证措施、策略等文件:11.1.6.1采办程序。11.1.6.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订货。11.1.6.3催交程序11.1.6.4检验程序11.1.6.5开箱检验11.1.6.6开箱检验不合格物资的处理11.1.6.7技术文件的要求11.1.6.8售后服务要求11.2资料、索赔和剩余物资的处理11.2.1承包商自购物资的资料由承包商负责整理,编制承包商物资采办竣工资料。11.2.2对物资供货厂商的索赔,承包商自购物资由承包商负责处理,总承包商参与协调并备案。11.2.3工程剩余物资处理:承包商负责采购的物资出现剩余,由承包商自行处理。11.2.4由于总承包商变更工程内容造成已购物资闲置,应在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移交11.2.5承包商应建立完整的物资采购文件档案。无论是工程服务还是物资供应,承包商负责其管理的工程服务和设备材料供应的资料文件管理,并保证过程资料准确齐全,竣工资料符合总承包商要求。工程竣工交验时按照清单全部移交给总承包商。11.2.6承包商应保证设备具有足够的开工备品备件和运行备品备件,随设备订货供应的2年备品备件、随机工具及资料,工程交验时按照清单全部移交给运行单位。第十二章施工管理12.1质量管理目标12.1.1总体质量目标: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100%。12.1.2工程设备、材料质量合格率100%。12.1.3管线现场焊接一次合格率90%以上(合格率按口数计算)。12.1.4管道补口补伤一次合格率98%。12.2施工计划管理12.2.1总承包商三级控制计划下发后14天内,承包商按照三级控制计划的要求,编制施工图设计、承包商物资采购、施工等四级执行计划,施工四级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部审批后实施;12.2.2承包商应组织施工承包商按照投标承诺调配施工人员、设备和机具,组织施工承包商落实项目四级执行计划,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项目四级执行计划执行情况;12.2.3承包商每月15日编制上报下月滚动计划(包括物资需求计划),报监理分部审查、总承包商项目分部审批后实施;12.2.4承包商每周、月和季度对照三级控制计划,对四级计划实际和计划进度进行比较,滞后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纠偏措施;12.2.5每月15日承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月进度报告。每日、每周五要按总承包商规定格式上报工程日报和周报;12.2.6承包商应按本协议规定的工期目标完成本工程施工。12.2.7承包商应该保持工作进度在控制之下,并提供满足同意的里程碑日期的各种事项,包括增加人力,设备以及其他资源,随时满足进度表的要求。12.3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及要求12.3.1线路施工中应对管口、内涂层及外防腐层进行重点保护。12.3.2弯管与直管段管道、沟下管道、变壁厚管道组对应符合规范要求。12.3.3焊接工艺参数、预热、缓冷及焊接环境条件(温度、湿度、风速等)应符合焊接工艺规程要求。12.3.4防腐补口、补伤程序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和本章2款中的要求。12.3.5管线下沟回填细土,其粒径、回填厚度满足设计要求,严禁出现管道悬空和浅埋现象。管线下沟、回填前外防腐层应100%检测,要求无漏点。12.3.6公路、铁路、河流穿跨越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试压,穿跨越标高、位置符合设计要求。12.3.7设备及阀门的检验与安装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设备及阀体防腐达到设计要求,地面管道防腐应达到设计要求。12.3.8试压介质、稳压时间、压力等级符合规范要求。12.4考核段施工12.4.1考核段施工时,承包商应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单位,按设计文件要求的焊接施工规范检验及判定标准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考核段施工。有关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12.4.2考核段施工:每个机组以100道焊口为限,无损检测一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即可进入正式施工。每个机组考核均有三次机会,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机组立即停止施工,进行焊接练兵合格后,才允许重新参与本工程考核段施工。12.4.3防腐补口考核:前30道防腐补口每10道口抽1道口进行检测,有关检测费用由承包商承担。12.4.4考核结束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评定。评定合格后,承包商可进入正式施工阶段。承包商应该随时保持工作进度在控制之下,并提供满足同意的里程碑日期的各种事项,包括增加人力,加班,倒班,选择性地和一般性地随时按照进度表的要求。12.5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12.5.1《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12.5.2《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4109-2005)12.5.3《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6064-94)12.5.4《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06)12.5.5《钢制管道焊接及验收规范》(SY/T4103-2006)12.5.6《油气管道焊接工艺评定方法》(SY0452-2002)12.5.7《涂装前钢材表面预处理规范》(SY/T0407-97)12.5.8《涂装前钢管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88)12.5.9《阴极保护管道的电绝缘标准》(SY/T0086-2003)12.5.10《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试规范》(SY/T0023-1997)12.5.11建筑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道路工程、阴保工程、给排水工程等施工及验收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及验收标准。第十三章投产准备及试运投产管理投产准备是试运投产的关键程序,是为使项目建成后能迅速转入正常生产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试运投产是由建设转为生产运行的关键环节,检验管道能否安全、高效运行,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通过制定投产准备计划、试运投产方案和管理程序,审定试运投产具备的条件,落实试运投产外部条件,做好投产运行的人力、物资和资金等资源准备,确保项目试运投产一次成功。投产准备以及试运投产由总承包商负责组织,承包商配合。14.1投产准备管理14.1.1总承包商的责任①组建投产准备及试运投产领导协调小组,组织审查根据项目建设目标、设计文件、里程碑计划等要求编制的试运投产方案,审定试运投产具备的条件。②组织生产单位完成投产试运前的人员和物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培训、材料准备等;14.1.2承包商的责任①配合总承包商进行投产前检查;②配合总承包商完成《投产方案》等投产试运行所需文件的编制;③协助总承包商完成消防、电力、压力容器、防雷防静电等系统、设备的验收;④在投产前,向总承包商提供相关设备操作、运行资料。⑤协助总承包商完成对试运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协调设备厂商以及设计在投产前完成对运行人员以及调度人员的集中理论培训以及现场操作培训(培训应至少包括设计原则、操作原理、设备操作、自动化控制等方面的内容)。14.2试运投产管理14.2.1总承包商的责任①负责组织生产运行单位按照投运方案进行投产试运。②负责投产试运行的调度指挥,并对期间的生产责任负责。③负责工程中间交接后装置的保养及看护。④负责提供投产试运行期间水、电、油料等投产所需物资。⑤负责对试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并验收。14.2.2承包商的责任①负责投产试运行期间的技术支持。②负责投产试运行期间完成72小时保运工作;14.3试运投产应具备条件初步验收完成、遗留项整改达到投产条件。14.4试运投产方案编制要求承包商应配合总承包商完成试运投产方案编制。14.5投产试运检查管理工作界面表14-1投产试运检查管理工作界面表 序号 试运投产管理内容 承包商 监理 建设单位 运营单位 1 试运投产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编制 参加 2 投产方案 参加 参加 组织 编制 3 工艺安全信息资料移交 参加 组织 参加 4 资产管理权移交 参加 组织 接收 5 投产前检查 参加 参加 组织 参加 6 试运投产 参加 参加 组织 参加 7 试运投产合格报告 参加 参加 编制 确认如果在试运过程中由于非总承包商原因造成试运未能一次成功,承包商应尽快查找、确定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第十四章结算管理15.1结算管理15.1.1承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编制竣工结算,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总承包商审批。15.1.2工程初步验收后,由承包商按照总承包商的结算管理规定,根据工程完成的实际情况、竣工资料、总承包商供物资清单等资料,提交工程结算书,并经项目部及总承包商的主管业务处室审定后,按照双方商定的方式办理。15.1.3工程结算费用的增减15.1.3.1工程合同价格为总价合同,除本合同中明确的可以调整费用外,其余费用不再调整。但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对此双方可协商解决。15.1.3.2工程建设中发生初步设计范围变更的,则另行计算费用。初步设计范围的变更以上级部门批复文件为准。15.2结算付款15.2.1承包商进度款由承包商汇总上报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商审批。15.2.2甲方根据工程实际完成进度和质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预付总价款30%预付款;主要材料、设备订货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30%;在完成本工程的初步验收并签署中间交工证书、投产验收合格且试运3个月内,总承包商再向承包商支付35%工程进度款,其余工程款待工程资料归档后3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质保期满后支付。15.2.3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1年后,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办理结算手续。15.2.4工程资料保证金在乙方交清工程档案资料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15.2.5按月或即时按实发放农民工工资。第十五章项目验收与交付管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工程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石油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其它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16.1中间验收16.1.1中间验收。当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时,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对已完工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按标准及规范的需求进行的验收。16.1.2承包商负责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内部检查验收,内部检查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参加总承包商组织的工程预验收、专项验收、初步验收,参加国家组织或委托股份公司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组织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缺陷的整改。对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在预计达到验收条件前3天,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验收报告,及相应的资料,验收报告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核后,2天内应由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承包商负责对中间验收全过程记录,并得到相应的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认可,否则中间验收记录无效。中间验收一旦通过,应向承包商签发相应的合格证书。但不免除承包商对通过中间验收工程的看管、维护责任。16.2初步验收16.2.1初步验收是指承包商完成了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并经过了有关的试验、检验,符合项目初步验收条件,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初步验收申请后,由总承包商组织的验收。承包商负责整改初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总承包商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符合投产条件后,才进入投产试运考核程序。工程初步验收通过后,但不能免除承包商对本工程进行保修的义务。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同生产运行人员结合,在初步验收前21天完成生产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达到总承包商规定的标准承包商负责编制操作手册,配合总承包商编制投产方案、设备操作及维护、岗位流程、培养运行人员对一般事故和维修保养的正确处理、并能正确运用自动化操纵系统和管理软件等。16.3专项验收承包商应参加总承包商组织的工程专项验收工作。16.4接收当承包商完成了本工程的初步验收任务并签署中间交工证书后24小时内,总承包商应接收现场和工程。接收后,照管现场和工程的责任转移给总承包商。16.5竣工验收16.5.1竣工验收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是指承包商通过了初步验收后,并经过了规定期限的投产试运,完成了全部资产移交和竣工资料移交,由本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同规定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投产试运72小时考核合格后三个月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才认为承包商已完成了本协议所规定的工程内容(保修期义务除外),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上应注明承包商履行完施工义务,且总承包商和监理表示满意的日期。16.6竣工档案16.6.1承包商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身及分包商产生的工程管理、设备、地方赔付文件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审核、鉴定。承包商应执行总承包商关于竣工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接受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竣工档案的整理归档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总承包商《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管理办法》;承包商负责对其负责的分包商的竣工档案工作进行协调、组织、培训、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实施全过程跟踪与控制,保证竣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管理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16.6.5承包商负责对其负责的分包商提交的竣工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验收,保证竣工档案质量。16.6.6由承包商或其所负责的分包商签署的所有的招投标、合同文件必须有关于竣工档案的条款,明确应提交的竣工档案内容、套数、版本、电子文档、声像、实物、文字、时间等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竣工档案质量不合格则不予支付尾款。时间要求:初步验收后三个月内承包商向总承包商提交竣工档案和竣工图。竣工档案装订要求:按照总承包商有关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商向总承包商提交竣工档案的套数要求如下:(1)竣工档案:纸质版3套(1套正本,2套副本),电子版3套;(2)竣工图:纸质版3套,电子版3套。16.6.10承包商负责组织其负责的分包商保管进入施工现场的甲购设备随箱资料原件,并将随箱资料按照总承包商要求移交采购单位;承包商及施工分包商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不得使用设备随箱资料原件,应使用设备随箱资料的复印件;16.6.11承包商负责竣工档案编制的人员为不可替换人员,要求人员素质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有类似的工作经历,承包商必须保证该人员的竣工档案编制工作连续性,该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申报审查确认。16.7工程交付16.7.1初步验收前总承包商组织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向生产运行单位正式移交工程及操作手册、图纸等相关资料;向运营单位正式移交管道运行管理权及相关资料;办理实物资产移交手续。16.7.2承包商编制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及工器具明细表,经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后,作为资产点验交接的基础资料。16.7.3在总承包商组织下,承包商向项目组报送相关的工艺安全信息资料。16.8数据采集16.8.1承包商承诺按照《压力管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建档规范》要求,开展压力管道相关的信息化数据采集工作,并按照总承包商相关要求做好数据保密工作,承担保密责任。第十七章合同、信息及文档管理17.1合同管理17.1.1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合同执行管理,合同执行界面衔接管理、设计变更和索赔管理。17.1.2执行阶段合同管理的重点是:合同执行范围管理,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和监督承包商、分包商履行合同范围内的阶段职责,预防和监督不履行规定的责任和超范履行责任引起的索赔。17.2合同执行管理17.2.1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承包商工作内容与合同要求一致。17.2.2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承包商依据项目经理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批准的文件范围内开展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初步设计文件对比审查、分析,监督承包商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的一致性,当发现不一致,协调和监督承包商按变更管理程序实施变更。17.2.3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承包商采购物资与项目经理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要求一致性,当发现不致时,监督承包商改正或按变更管理程序实施变更。17.2.4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承包商施工与项目经理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要求一致性,当发现不致时,监督承包商改正或按变更管理程序实施变更。17.2.5合同方与执行方产生争议时,争议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管理。17.3合同执行界面衔接管理17.3.1本工程合同执行分为合同对方执行和第三方衔接执行,监理工程师根据管理界面,协调和监督各方在不同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履行的责任,避免合同衔接面上出现执行真空,确保不同合同之间执行衔接顺畅。17.3.2为明确各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监理工程师协调和监督合同主体责任人开展合同管理交底,明示合同权力与义务,以便遵照执行。17.4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本工程沟通包括项目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内部沟通即项目部与项目经理部之间,项目部与监理、EPC承包商、第三方质量监督、施工承包商、供应商等工程参建各方之间的沟通。外部沟通指项目部与管道沿线地方政府企业、与地区运行公司、调控中心之间的沟通。本节所述内容指内部沟通。17.4.1主要沟通形式和方式—书面形式:通知、指令、请示、文件、报告、会议纪要等。—传递方式:面谈、会议、电话、传真、邮件、邮递等。17.4.2沟通管理要求—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内必须具备电话、传真、计算机以及互联网。—项目建设各方进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总承包商提供己方完整的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邮件地址,以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人员的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项目建设各方负责人和主要联系人在项目工作期间,必须保证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若联系方式出现变更时,相关方面应在24小时内通知项目部。17.8文档管理目标项目文档管理以确保项目文档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为总目标。通过明确项目文档编码规则,对文档处理、控制、保管和存档进行有效管理,确保项目文档管理目标的实现。17.8.1文档管理内容项目文档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部与监理、承包商、物资供应商及其它相关方之间往来的工作文件和记录文件。具体包括:项目管理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文件、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文件、进度计划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文件、成本管理文件、HSE管理文件、现场记录文件、变更文件、投产试运文件、竣工资料、交接手续文件、考核评价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告,以及需要存档的其它文件。17.8.2项目文件的报批审查和批准①本项目的报批文件包括—需要报项目经理部审查批准的项目工作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规格书、数据单、计算书等);管理文件(招标文件、程序、手册、计划、报告等)。—承包商报项目部审批的施工建设文件(施工组织设计、HSE两书一表、项目协调手册、施工方案等)。—物资供应商报项目部审批的相关文件。—监理报项目部审批的管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其它相关方报项目部审批的文件。②承包商提交报批文件的审查—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承包商按合同要求的数量和形式提交报批文件,监理将给予正式审查回复。—承包商的管理文件执行前要得到监理的审查,并经监理或项目部的批准。③文件的报批审查和批准—报批文件的版本编号,批准前按英文字母表顺序(A、B、C、D……)排列;批准版本为0版;批准后的修订版本按数字顺序(1、2、3、4……)排列升版。—报批文件提交应注明“供批准”;文件被批准后,应提交0版文件并注明“已批准”。—报批文件在10日内,项目部将给予正式批复。—报批文件、图纸各版本应提交的数量和周期应符合合同要求。17.8.3项目文件的发放与控制—O版文件及其复印件为项目的受控文件。受控文件的发放对象和范围,由部门经理确定,将0版文件复印分发给有关部门或承包商、供货商。—盖有项目部批准章的0版文件,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或承包商、监理、物资供应商。—项目部、承包商、监理、物资供应商和监造必须配备文件管理人员。—文件传送可以通过传真、E-MAIL、邮寄或托运进行。17.8.4项目文件的保管与存档—项目实施期间,与项目有关的全部硬拷贝文件和电子版文件办理完毕,原件均保存在综合管理办公室。其电子版软拷贝分别存入CD-ROM和移动硬盘上,按照文件编码分类保管,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文件的立卷归档。—项目投产后,承包商负责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经监理审核合格后提交项目部。17.8.5项目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按照预先制定的项目报告制度与项目相关各方进行有效沟通,通常需要提交的报告见表17-2。表17-2项目报告一览表 序号 报告类型 报告内容 报告时间 报告形式 1 日报 当日工程进展、管理工作报告 次日9:00AM前 E-MAIL(推荐)传真(紧急) 2 周报 上周五~本周四期间内的进度汇总、下周工作计划、重点关注问题和建议 每周五12:00AM前 E-MAIL(推荐)传真(紧急) 3 月报 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内的工程综合报告、下月工作计划、重点关注问题和建议 每月28日12:00AM前 E-MAIL(推荐)传真(紧急) 4 专项报告 报告施工现场的质量、进度、HSE等方面的报告 根据项目部要求 E-MAIL(推荐)传真(紧急) 5 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参加会议各方、主要问题和处理办法 设计交底会完成后7日内 传真 6 承包商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协调手册 包括监理审批意见、承包商的申请和具体文件内容 根据项目部要求 E-MAIL(推荐)传真(紧急)邮寄(原件) 7 工程月进度计划 承包商下月施工计划 每月25日9:00AM前 E-MAIL(推荐)传真(紧急) 8 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评定完成后7日内 传真 9 承包商付款申请 包括监理审核意见和承包商付款申请 每月10日 E-MAIL(推荐)传真(紧急) 10 紧急报告 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紧急事件 及时 电话口头报告后再做书面报告17.9项目管理总结和竣工资料17.9.1项目管理总结本工程结束时,工程参建各方应编制、撰写项目管理总结,项目管理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管理控制程序。—工程项目管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考核评价。—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经验及问题处理建议。—工程项目管理总结的附件等。17.9.2竣工资料在承包商组织下,由施工建设相关方负责编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竣工资料,承包商负责组织、整理、编制竣工图、乙购物资、地方关系协调方面的竣工资料。在编制过程中,监理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在工程投产运行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关于竣工资料要求向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交工程竣工资料。本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项目部及总承包商相关要求。17.9.3文档管理工作界面项目文档管理工作界面见表17-3。17.9.4文档管理文件—《文件控制程序》:表17-3文档管理工作界面一览表 序号 文档名称 EPC项目部 监理 项目部 总承包商 1 施工图设计方案 上报 审查 审查 审批 2 工程一般变更 上报 审查 审批 备案 3 工程重大变更 上报 审查 审查 审批 4 专项管理方案(创优等) 上报 审查 审批 备案 5 EPC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 上报 审查 审批 备案 6 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 上报 审批 备案 备案 7 难点、重点部位施工方案 上报 审查 审批 备案 8 合同外技术方案 上报 审查 审批 备案 9 监理规划 上报 审批 备案 10 竣工资料 编制 审查 审查 存档 11 项目管理总结 编制 编制 编制 存档合同附件:《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附件一: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为确保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作需要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乙方应承担的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义务的范围,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确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一)发展规划、经营战略、投融资计划、账务状况、产销策略、价格方案等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秘密信息;(二)生产工艺、制作方法、质量标准、统计数据、油田开发和工程建设资料等生产和建设活动中的秘密信息;(三)科研成果、技术诀窍、试验方案、工业配方、计算机软件等科研、技术开发活动中的秘密信息;(四)营销方案、标书标底、谈判方案、客户信息、合资合作、涉诉纠纷等对外交往、交易活动中的秘密信息;(五)重要人事任免、机构设立和调整、人员调整、维护稳定、纪检监察办案、审计等涉及油田公司安全稳定事项中的秘密信息。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或甲方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第三条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在履行合同期间,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须、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所知悉或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2.在履行合同期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和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涉密资料(含电子版)标注密级,并进行严格管理;3.借阅、使用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含电子版)时,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密件借阅借用审批表》,经甲方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或使用;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向新闻、出版机构发表或进行学术引用;5.不得刺探与合同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6.不得以出借、赠予、出租、转让等方式处理甲方的商业秘密;7.不得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8.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向甲方移交或返还所持有的记载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报告、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载体;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10.如发现甲方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第四条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已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并告之乙方。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生效时起到甲方的商业秘密被合法公开时止。第五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发生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事件,视情节轻重,扣罚合同总金额的5~30%。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违反甲方保密管理规定,限期不整改的,或不与项目竣工验收同时移交、返还涉密载体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3%;2.发生过失泄露油商密★级事件,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5%/起;3.发生故意泄露油商密★级事件,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10%/起,一年内取消油田公司市场准入资格;4.发生过失泄露油商密★★级事件,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15%/起,三年内取消油田公司市场准入资格;5.发生故意泄露油商密★★级事件,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20%/起,五年内取消油田公司市场准入资格;6.发生过失泄露油商密★★★级事件,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25%/起,取消油田公司市场准入资格;7.发生故意泄露油商密★★★级事件,被查证属实的,扣罚合同总金额的30%/起,取消油田公司市场准入资格;8.在合同执行完成期外发生泄密的,按故意泄密事件处罚;9.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泄密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甲方(全称):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乙方(全称):湖北天圜工程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就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事宜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主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2.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2.3装修工程为2年;2.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2.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2.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2.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8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总承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 开户名: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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