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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管理体系工会管理体系工会管理体系2012年8月发布实施目录一、前言………………………………………………………………………………3二、管理理念和目标…………………………………………………………………3三、组织机构图………………………………………………………………………3四、部门管理职责……………………………………………………………………4五、部门规章制度……………………………………………………………………41、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条例…………………………………………………………52、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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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管理体系工会管理体系2012年8月发布实施目录一、前言………………………………………………………………………………3二、管理理念和目标…………………………………………………………………3三、组织机构图………………………………………………………………………3四、部门管理职责……………………………………………………………………4五、部门规章制度……………………………………………………………………41、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条例…………………………………………………………52、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83、工会财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94、工会会费管理制度………………………………………………………………105、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116、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27、图书借阅管理制度………………………………………………………………15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52、中国工会章程……………………………………………………………………22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35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475、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16、企业民主管理规定………………………………………………………………647、河南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74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779、集体合同规定……………………………………………………………………861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11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9312、企业计划生育保险试行办法……………………………………………………941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9614、工会会计制度…………………………………………………………………100七、工作流程………………………………………………………………………1091、发展新会员流程…………………………………………………………………1092、困难职工救济流程………………………………………………………………1113、一孩生育证办理流程……………………………………………………………1124、二孩生育证办理流程……………………………………………………………113八、岗位说明书……………………………………………………………………1151、工会副主席岗位说明书…………………………………………………………1152、工会干事岗位说明书……………………………………………………………1163、工会女工干事岗位说明书………………………………………………………118前言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成立于2004年11月,系公司加入昊华总公司更名为昊华宇航公司后,原公司工会更名而来。现有人员3人,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工会干事兼女工计划生育干事一人。在公司党委和市总工会领导下,承担公司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劳动竞赛、工会资产管理、女职工和计划生育管理、文体活动、帮扶救助等职能,下设14个基层分会。多年来,公司工会围绕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先后荣获全国总工会“职工书屋”、河南省石化工会“女职工工作先进集体”、焦作市“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建立工会管理体系的目的,就是明确工会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理顺管理权限,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本体系由公司工会负责编制、审核、更改、发放、保管,适用于公司工会及各分会开展日常工作。一、管理理念和目标1、高效、务实、创新、服务2、管理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生产经营,强化维权职能,构建和谐企业。二、组织机构1、组织机构图公司工会热电分厂分会环保三分厂分会聚氯乙烯三分厂分会动力三分厂分会烧碱三分厂分会环保二分厂分会聚氯乙烯二分厂分会动力二分厂分会烧碱二分厂分会环保一分厂分会聚氯乙烯一分厂分会动力一分厂分会烧碱一分厂分会机关党总支分会2、本部门管理职责:(1)、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发挥桥梁作用,积极开展工作。(2)、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召开工作,并行使闭会期间职权。(3)、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办好员工集体福利事业。(4)、协助有关处室,开展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工作。(5)、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班组建设、文体活动。(6)、组织动员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做好厂务公开工作。(7)、负责组织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讨论和审议,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8)、负责会员发展、工会干部培训、基层工作考核和管理工作。(9)、负责协调工会经费拨交、会费收缴工作,正确合理使用工会经费。三、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创造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分厂、机关处室。三、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四、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关系。支持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全体职工为实现公司各项目标而努力奋斗。五、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六、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经理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经营责任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业病防治和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工资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4、民主评议监督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廉洁自律情况,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5、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审议其提请的重要事项;评选推荐劳动模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七、行使上述职权的程序:1、凡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公司行政和工会协商提出,确定大会议程和召开时间,并报公司党委同意。2、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查的报告、方案和制度,应在召开大会七日前,告知职工代表,并将有关材料发给职工代表。3、根据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行政方与工会协商,修改有关制度等,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作报告。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4、评议和监督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监督同级副职以上行政领导。八、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公司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公司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第三章职工代表九、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均可当选公司职工代表。十、以分厂、机关支部为单位,按公司选举方案提出代表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额选举产生出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代表资格有效。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十一、公司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二、职工代表的比例和构成。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最少不得少于30人。其中职工代表总数约占50%;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约占30%,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2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的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十三、公司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随届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在公司内部调动,仍保留其代表资格。职工代表调离、退休、辞职等与公司中止劳动关系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应尽量保持各单位职工代表相对稳定,代表因故空缺,在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3%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进行补选。十四、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4、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十五、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钻研业务,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2、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组织制度十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其程序是:1、公司工会根据各单位选出的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情况,提出推荐主席团候选人的条件和要求,并向大会推荐主席团候选人名单;2、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职工代表讨论、协商通过后,在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上由全体代表以等额选举方法举手表决产生。十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报公司党委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十八、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十九、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由公司工会提出候选人各单,经全体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协商后,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以等额选举方法举手表决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二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各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二十一、公司工会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1、组织职工选举公司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3、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4、组织、指导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解决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5、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6、组织和协调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一、建立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的某些重要问题,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是行使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机构。二、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讨论决定某些重大问题,经公司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团(组)长提议,即可召开联席会议。三、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四、联席会议前,由工会负责提前将会议议题提交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审阅。五、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六、参加联席会议的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七、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决议要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八、联席会议必须由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其它人员不能代替。工会 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大全财务管理制度范文财务管理制度大全 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工会财务在履行工会基本职责中的应有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制度1、工会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财务的规定,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编制预算前,财务人员必须估算全年可能的收入,在广泛听取基层分会、群众和工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有关人员,讨论研究开支项目与金额,然后编制预算草案,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上级工会审批。  二、决算制度  1、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编制上年度决算。  2、编制决算时,须将上年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方可编制决算草案,然后交经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准时报上级工会批复。  三、经费审查  1、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代表会员群众,认真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工会每年的预、决算报表连同账册凭证以及有关资料,都应主动接受经审会审查。  2、工会对经审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使工会经费使用更加合理、规范。工会财务委员应将上级工会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制度,以及经费开支范围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等项经审会报告,以更好地发挥经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作用。  四、工会经费使用和报销  工会经费使用实行工会主席审批制。工会主席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单位时,委托副主席代为审批,便于全面了解经费使用情况,并按年度预算组织收支。  1、使用工会经费必须事先提出付款报告,经工会主席同意方可办理支款手续。2、  2、报销工会经费,必须在费用发生后一周内报账。如有特殊情况,原始凭证不能超过一个月,逾期者不予报销。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必须要有正式单据,载明所购商品明细项目,在单据后注明具体用途、经办人员,经工会主席签字方可报销。为确保分会员活动费合理准确支取,报销时除分会主席、经办人员签字外,须经主席签字后方可核销。 五、物品采购、验收、发放 1、工会物资采购必须按年度预算指标控制,事先编制费用计划,报请领导批准,方可组织落实。 2、凡工会购买大宗物品,需征得工会委员会意见后,再委派相关人员按照阳光采购的方式,按质定价、按量计划进行采购。发货票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工会发放的各种奖品,由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发放表一式两份,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发放各种奖品及纪念品。 4、奖品发放后,应将奖品发放表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后,本人留存一份,交会计入帐一份。剩余奖品应办理移交手续,由工会内勤人员统一管理,另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定期公布  1、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在分会主席会议上公布一次,广泛听取会员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3、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由工会财务人员或分管主席向大会作工会财务收支报告或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告,使会员群众了解工会财务情况,听取意见和反映。工会会费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会费的管理:1、会员会费的收缴、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履行有关手续,并接受上级工会和广大会员的监督。2、会费的管理必须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帐目。作到收、支原始单据、凭证齐全,日清月结。3、会费管理工作,由工会组织委员集体负责,会费支出,须有经办人验收签字,工会主席审批报销。4、会费的管理情况,必须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会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5、任何人都不准挪用、滥用或侵占会费,对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二、会费收缴:1、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正式工会会员,都必须向工会组织按月足额主动交纳会费。2、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技能工资的0.5%向组织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满10元的部分,不计交会费。3、工会小组长将本组会费收齐后,及时交给工会组织委员,组织委员应向工会小组出具收据。工会组织委员将各小组的会费收齐后,上交公司工会。4、离退休的会员、参军和离职学习、疗养在6个月以上的会员,办理离退职手续保留会籍的会员免交会费;工伤、长期病休、待岗只领生活费的会员可免交会费。三、基层会费的使用:凡有下列情况者,可向公司工会申请费用。1、基层工会自身建设,职工代表的培训,职工教育和会议。2、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购买器材、奖品等。3、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小指标竞赛活动。4、职工及家属丧葬必要的慰问,看望工伤、患病职工的适当补充。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为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采取措施改善和保持良好劳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公开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3、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妇科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二、经期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经期严重不适者,经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领导批准后,可休病假,享受病假待遇。三、孕期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以及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做劳动时间。3、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连续操作岗位,每班劳动期间,安排休息1小时。四、产期1、女职工单胎顺产时,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4-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3、女职工休产假(含持生育证引、流产)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逐月足额发放;生育医疗费转入公司账户后一次性支付。4、女职工休其它引、流产假比照执行。五、哺乳期1、女职工休生育产假期满上班后,原则上返原工作岗位。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为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2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往返时间只享受1次。3、女职工婴儿满周岁,给予2个月的适应期,期间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从次月起,正常顶岗工作,不再享受延长哺乳期照顾。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得以此为由降低其工资、奖金或其它福利待遇,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七、基层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出现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经有关部门协调拒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八、上述各项,均以不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为条件。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国策,规范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未写明事宜,均按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职工。第2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1、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设公司、分厂二级管理机构。2、公司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组成;分厂、支部可只设兼职计生员。第五条主要职责1、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和处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司计划生育各项管理规定,与各单位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执行。2、基层根据公司统一安排,负责研究、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并设置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员,配合公司完成计划生育管理目标及有关工作。3、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原则,实行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计生员为第二责任人。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六条调入、新录用和调离等人员1、新调入、录用和调离等人员时,经计生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处办理人事录用、离退职手续。2、对未办理人事调离手续,但已离开公司满3个月的女工,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报计生办上报上级单位销档。3、凡离开公司3个月后的职工,不再补办计生转交手续;不再出具有关计生证明。第七条婚姻备案1、新婚人员当月上报计生员,建立计生档卡。2、离婚、丧偶、再婚者需递交有关证件,及时更改婚姻信息。第八条持证生育及节育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妇方可生育。1、新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妇,孕后填写一胎生育指标审批表,到女方所在单位,领取一孩准生证。2、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二胎的职工,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持证后方可怀孕。3、符合《条例》规定抱养子女的职工,持《不育证》后才能抱养。4、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后的女工,须在产假期满前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5、凡不符合《条例》规定而怀孕的均为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第九条药具发放1、持有《上环禁忌证》女工,并签订《使用避孕药具协议书》后可采取药具节育。2、药具使用人员持卡到职工医院领取药具,按照协议自觉避孕。3、坚持做好随访工作,保证药具应用率、有效率达100%。第十一条女职工健康检查1、公司安排两年一次妇科病检查、每年两次孕检。各单位提供应检女职工名单及现有节育措施,合理安排女工按时参加检查。2、孕查结束7天内,以报表形式逐级上报检查结果。3、根据医生检查意见,及时填写服务手册等档卡。第十二条双向联系信发放1、每年4、9月份2次已婚男职工与配偶(49岁以下)单位发放《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联系信》、女职工与居住社区发放《计划生育管理证明》互通信息。2、联系信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能返还者,视为违犯计划生育政策事件发生。3、《联系信》和《证明》由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印制;各单位女工委员提供名单,负责发放、回收,并存档待查。第四章奖惩第十三条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根据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对集体和个人实行奖惩;严重违犯计生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1、按照签订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并纳入公司考核讲评内容,落实奖惩。2、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按照《条例》享受晚婚晚育及独生子女父母等有关奖励待遇。3、凡出现下列情形,除按《条例》给予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1)、计划外怀孕、生育者;(2)、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未婚先孕、先育者;(3)、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事实婚姻、未婚先孕、先育者;(4)、未按《条例》规定,私自抱养子女者;(5)、责任人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者;(6)、明知他人出现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行为时,仍为其提供支持、帮助或隐匿不报,不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者。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图书借阅管理制度为加强图书管理,方便职工借阅,防止图书丢失、损坏,提高图书利用率,制定本制度。1、凡公司职工,均可持本人工会《会员证》、20元押金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凭证借阅图书。2、《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补办。三、职工与公司劳动关系中止,必须归还图书,凭《借书证》,退还押金20元。四、每人每次限借一册。借阅者要爱惜图书,不得污损、撕毁或在图书上乱写乱画。借阅后要及时归还,如有丢失,应照价赔偿。五、图书借出和返还时,管理员和借书者都应详细检查,如出现污损撕页等情况,除扣除押金外,视情况责成当事人进行赔偿。六、职工书屋陈列的报刊杂志,仅供职工在书屋内阅览,不准外借。七、职工在书屋内阅览时,要保持安静、讲究卫生,不准大声喧哗,阅后将报刊杂志放回原处。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工会组织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企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解决。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企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笥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本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第一章会员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第二条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第六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第七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八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九条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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