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第11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公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于属于下述情况的,按禁止进口废物管理:1、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因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或者其他原因而成为固体废物的。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认定是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的以及列入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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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为危险废物的。二、本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36号公告、41号公告和2002年第2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和2004年第6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73号公告同时停止执行。三、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适时调整、更新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附件: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3.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环保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环保污控废物目录公告相关资料下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第11号公告附件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pdf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第11号公告附件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pdf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第11号公告附件3-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