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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栾成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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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栾成显 ·专题研究· 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 栾 成 显 一、问题的提起 人口史研究, 作为经济史、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历来受到学者的重视。近 年来, 有关中国人口史研究的论著发表颇多。其中在对明代人口尤其是明初人口的估 计上, 分歧很大, 争论引人注目。1988 年, 王其榘先生发表了《明初全国人口考》① 一 文, 该文通过对《明实录》以及有关明代黄册的某些文献记载资料的考察, 得出“明 初人口在一亿以上”的结论。其基本论点是, 明代黄册所记载的人口数字不包括妇女 在内。文章最后还介绍了范文澜主编的《...

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栾成显
·专题研究· 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 栾 成 显 一、问题的提起 人口史研究, 作为经济史、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历来受到学者的重视。近 年来, 有关中国人口史研究的论著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颇多。其中在对明代人口尤其是明初人口的估 计上, 分歧很大, 争论引人注目。1988 年, 王其榘先生发表了《明初全国人口考》① 一 文, 该文通过对《明实录》以及有关明代黄册的某些文献记载资料的考察, 得出“明 初人口在一亿以上”的结论。其基本论点是, 明代黄册所记载的人口数字不包括妇女 在内。文章最后还介绍了范文澜主编的《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的作者叶蠖生、金灿 然、唐国庆等同志的观点: “洪武二十四年, 全国郡县赋役黄册成, 计户 10 684 435, 丁 56 774 561。朱元璋造黄册, 本意在查明供赋役的男丁数目, 女口也许不在册内。”② 王文还特别指出, 范文澜同志在 1950 年又重新提出: “明初 (人口) , 约 111 亿 (男丁 5 600 余万, 加上同数妇女, 总数在 111 亿以上)。”③ 并希望学界重视这一观点。 1990 年, 王育民先生发表了《〈明初全国人口考〉质疑》④ 一文, 论述了明代户 籍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并非“女口不预”, 分析了明代方志中有关明代户口记载的种种形式, 指出方志 中记载的口是包含妇女在内的, 并对王其榘先生提出的各个论点一一作了辨析, 从而 否定了明代黄册所载人口数字不包括妇女在内的说法。同年, 葛剑雄先生又发表了 《明初全国户口总数并非“丁”数——与王其榘先生商榷》⑤, 以明初全国户口总数问题 为论述中心, 征引了为数颇多的明代方志中有关人口的记载与数字, 附以统计表格, 亦 ·93· ① ② ③ ④ ⑤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0 年第 4 期。 《历史研究》1990 年第 3 期。 《中国青年》第 34—35 期。 《中国通史简编》, 上海三联书店 1949 年版, 第 540 页。 《历史研究》1988 年第 1 期。 全面批驳了《明初全国人口考》的各个论据, 否定了明代黄册所载人口不包括妇女之 说。 从总体上说, 后两篇论文, 即认为明代黄册所载人口亦包括妇女之说, 论据较为 充分, 是有说服力的。不过, 主张该说的论者在文中虽亦提及有关的文书档案, 但仍 主要是依据文献资料得出结论, 即通过方志等文献记载, 来论证黄册所载人口数字内 容。人们不禁要问, 从黄册这一文书档案本身来看, 其所载人口事项到底有哪些呢? 其 所载内容到底是怎样的呢? 无疑, 根据黄册文书档案本身记载的内容所得出的结论, 更 有说服力。所以, 关于明代黄册所载人口数字是否包括妇女在内这一问题, 还有必要 对黄册文书档案本身作进一步考察。 二、关于户帖与黄册的性质 在论述黄册文书档案本身关于明代户口的记载情况之前, 应先对明代户帖与黄册 的性质作一点考察。 如上所述, 持明代黄册所载人口不包括妇女说者认为, “朱元璋造黄册, 本意在查 明供赋役的男丁数目”, “编造黄册的主要目的是征派赋役”①。不错, 征派赋役是编造 黄册的主要目的, 故明代黄册又称赋役黄册。但黄册的编造目的还不仅仅限于赋役的 征派。就黄册制度的性质而言, 它既是有关明代赋役之法的基本制度, 亦是有明一代 实行的户籍制度。在中国古代, 以人身为直接奴役对象的无偿徭役, 在赋役制度中占 有重要的地位, 其愈古愈为明显。因此, 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之间的关系历来十分密 切, 二者常常合而为一。但它们之间显然并不是没有区别的。中国古代很早就建立有 独立的户籍制度, 《周礼》所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 自生齿以上, 皆书于版。⋯⋯及 三年大比, 以万民之数诏司寇, 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 献其数于王, 王拜受之, 登 于天府”②, 即是证明。由于掌握人口为“王业之根本”, “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这种 户籍制度, 遂受到历代王朝的重视, 而且常常放在建邦立业的首要位置。朱元璋创立 的明王朝亦是如此。 朱元璋早在建国之前, 就曾实行“给民户由”制度。“太祖亲征城池, 给民户由, 亲自花押。后追之”③。建国之初, 于洪武二年 (1369 年) 即令: “凡军、民、医、匠、 阴阳诸色户, 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 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 仍从原籍。”④ 所谓 ·04· 历 史 研 究 1998 年第 2 期  ① ② ③ ④ 万历《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六·户口一》。 刘辰: 《国初事迹》。 《周礼》卷三五《司寇刑官之职·司民》。 见前引王其榘文。 “原报抄籍”, 即是据元朝旧有的册籍而抄报的各色户籍; 而由此亦可看出, 这一措施 实际上在洪武二年以前就实行了。其它史籍的有关记载亦可证明这一点。如洪武元年 十月《克复北平诏》中即说: “户口版籍, ⋯⋯已令总兵官收拾, 其或迷失散在军民之 间者, 许赴官司送纳。”① 等等。显然, 朱元璋在各地占据城池、建立政权的同时, 即 建邦立业伊始, 就已十分注意户籍的管理。但当时仍是抄报原籍, 尚处于利用元朝旧 有版籍的阶段。 洪武三年 (1370 年) , 朱元璋颁布命令, 在全国调查户口, 正式推行户帖制度: “三年十一月辛亥, 核民数, 给以户帖。先是, 上谕中书省臣曰: ‘民, 国之本。古者 司民岁终献民数于王, 王拜受而藏诸天府, 是民数有国之重事也。今天下已定, 而民 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 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 各书其户 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 以字号编为勘合, 识以部印。籍藏于部, 帖给之民。 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 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② 户帖登载的内容, 除了每户 的人口状况以外, 还有其事产情况。可以看出, 征派赋役固然是推行户帖制度的目的 之一, 但总的来看, 户帖的登载是详于户口而略于事产。不可否认, 它首先是朱元璋 所建立的一种户籍制度。《明实录》又载, 洪武三年二月癸酉, “上命中书省臣, 凡行 郊祀礼, 以天下户口、钱粮之籍陈于台下, 祭毕, 收入内府藏之。”③ 再联系到前引实 录中所述“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 类为籍册以进, 著为令”等等, 则不难看出, 朱元璋在明初建立有独立的户籍制度, 它的基本思想, 正是基于《周礼》中所述自生 齿以上皆书于版、献民数于王这种理念的。 至洪武十四年 (1381 年) , 朱元璋又在全国建立了黄册制度。《明史》范敏传载: “范敏, 阌乡人。洪武八年举秀才, 擢户部郎中。十三年授试尚书。⋯⋯帝以徭役不均, 命编造黄册。敏议百一十户为里, 丁多者十人为里长, 鸠一里之事以供岁役, 十年一 周, 余百户为十甲。后遂仍其制不废。”④应该说, 黄册的编造主要是为了征调赋役。而 在明初, 徭役的征派在赋役制度中仍占有很大的比重。然而, 若没有完善的户籍制度, 没有对人户的管理与控制, 徭役的征派则难以实现。为达到对人户的有效管理与控制, 它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户籍制度的基础之上。黄册是在户帖的基础上编造的。如果我们 将黄册与户帖加以对比, 则可以看出, 在户籍制度方面, 黄册完全继承了户帖的一套 做法。黄册正是户帖的继承与发展。所以, 明代黄册制度作为封建统治者所制定的一 种较为成熟的赋役制度, 同时亦不失户籍制度之属性。关于这一点, 黄册本身的内容 ·14· 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 ① ② ③ ④ 《明史》卷一三八《杨思义附范敏传》。 《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明太祖实录》卷五八。 《皇明诏令》卷一《克复北平诏》。 所载即十分明了, 而明人的有关阐述亦很清楚。兹仅举几例: 今制黄册所载, 人丁、事产二者其经也; 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者其纬 也。事产著田赋轻重之数, 源流于《禹贡》九州厥田九等、厥赋亦九等之法也; 人 丁著户口登耗之数, 权舆于《周礼》三岁大比、献万民之数于王之意也。① 谨按黄册所载, 至为浩繁, 其大要则天下之人丁、事产而已。人丁即前代之 户口, 事产即前代之田赋。⋯⋯而今之人丁事产, 则详备其数, 而别为二条焉。盖 见千古者其辞略, 故合而为一; 行乎今者其事悉, 故分而为二, 理固然也。② 所谓版者, 即前代之黄籍, 今世之黄册也。⋯⋯民以此定其籍贯, 官按此以 为科差。⋯⋯版籍既定, 户口之或多或寡, 物力之或有或无, 披阅之顷, 一目可 尽。官府遇有科差, 按籍而注之, 无不当而均矣。③ 国朝洪武十四年始造黄册, 定军民匠籍, 凡十载乃更造。凡户口、田赋悉从 其制。④ 周礼司民掌登万民之数, 自生齿以上, 皆书于版, 异其男女, 重邦本也。国 家十岁一献计, 即此意。⑤ 总之, 黄册制度既是赋役制度, 同时亦为户籍制度。当然, 黄册作为户籍制度有 关明代户口的记载, 在各个时期并不相同, 其变化情况后文将有所叙及。 三、户帖所载人口项目 户帖作为黄册制度的前身, 是朱元璋在明朝开国之初所正式推行的户籍制度。但 因其实行的时间较短, 所以到明代中后期, 关于户帖的实物已是“人罕得见矣”⑥。于 是, 为备后世查考, 在明代后期的不少文献记载中, 都抄录有户帖的格式与文字, 如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 盛枫《嘉禾征献录》卷三二《卜大同 传》, 谈迁《枣林杂俎》智集《逸典·户帖式》, 许元溥《吴乘窃笔·洪武安民帖》, 以 及崇祯《嘉兴县志》卷九《食货志·户口》, 等等。其中, 《嘉禾征献录》和《枣林杂 俎》所录户帖, 人丁事产的记载颇为详备, 摘引如下。 《嘉禾征献录》所录《洪武四年嘉兴府嘉兴县杨寿六户帖》:   附洪武颁给户帖一道 ·24· 历 史 研 究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 嘉靖《六合县志》卷二《人事志·户口》。 嘉靖《邓州志》卷一○《赋役志·户口》。 《大学衍义补》卷三一《制国用·傅算之籍》。 《后湖志》卷一《事迹一·民数考略》。 《后湖志》卷首《序》。 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  一户杨寿六, 嘉兴府嘉兴县思贤乡三十三都上保必暑字圩, 匠籍。计家八口。    男子四口。成丁二口: 本身, 年六十岁, 女夫卜官三, 年三十一岁; 不成丁二口: 甥男阿寿, 年六岁, 甥男阿孙, 年三岁。    妇女四口。妻母黄二娘, 年七十五岁; 妻唐二娘, 年五十岁; 女杨一娘, 年 二十二岁; 甥女孙奴, 年二岁。    事产   屋二间二舍。船一只。田地自己一十五亩一分五厘六毫。      右户帖付杨寿六收执。准此。  洪武四年 月  日   杭字八百号 《枣林杂俎》所录《开封府钧州密县傅本户帖》: ⋯⋯ 一户傅本, 七口, 开封府钧州密县民。洪武三年入籍, 原系包信县人民。   男子三口。成丁二口: 本身五十二岁, 男丑儿二十岁;        不成丁一口: 次男小棒槌一岁。   妇女四口。大二口: 妻四十二岁, 男妇二十三岁;        小二口: 女荆双十三岁, 次女昭德九岁。   事产   瓦房三间。南北山地二顷。     右户帖付傅本收执。准此。 难得的是, 关于明初户帖的实物, 尚有数件遗留至今。仅据笔者的调查, 这些户 帖有: 《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汪寄佛户帖》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 《洪武 四年徽州府祁门县谢允宪户帖》②, 原藏中国人民大学历史档案系, 现藏中国第一历史 档案馆;《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江寿户帖》③, 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此外, 据韦庆远先 生《明代黄册制度》一书第 19 页注一所载, 历史研究所还有一件《谢允护户帖》, 该 户帖现已下落不明。历史研究所还藏有一件《洪武十二年徽州府祁门县叶诏寿户帖》, 为一残件。又, 北京图书馆亦藏有洪武四年户帖一件, 目前尚不能公开阅览。其中, 历 史研究所和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户帖被引用较少, 兹录其人丁事产部分原文如下。 历史研究所藏《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汪寄佛户帖》:   ⋯⋯ 一户汪寄佛, 徽州府祁门县十西都住民, 应当民差, 计家五口。 ·34· 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 ① ② ③ 《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总第 7 期, 1985 年。 韦庆远: 《明代黄册制度》第一章, 中华书局 1961 年版。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又, 拙文《明初地主制经济之一考察——兼叙明初 的户帖与黄册制度》(载〔日〕《东洋学报》第 68 卷第 1、2 号) 亦对该文书作了介绍与考证。   男子三口。成丁二口: 本身, 年三十六岁; 兄满, 年四十岁; 不成丁一口: 男祖寿, 年四岁。   妇女二口。妻阿李, 年三十三岁; 嫂阿王, 年三十三岁。   事产        田地无。房屋瓦房三间。孳畜无。     右户帖付汪寄佛收执。准此。 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江寿户帖》:   ⋯⋯ 一户江寿, 系徽州府祁门县十西都七保住民, 见当民差, 计家三口。   男子二口。成丁一口: 本身, 年四十四岁;        不成丁一口: 男再来, 年五岁。   妇女一口。妻阿潘, 年四十四岁。   事产        草屋一间。     右户帖付江寿收执。准此。 通过以上征引的户帖所载内容, 可以看出, 其所录人口项目, 因各户人口的多少 不同, 而每户登录的繁简情况亦略有所异。但总的来看, 户帖所载人口项目十分详备, 不但分为男子、妇女, 而且其下又各设细目。这些项目大体有三类, 第一为各户人口 总计项, 即“计家”多少口; 第二为“男子”人口项, 先计总数, 其下分为“成丁”与 “不成丁”; 第三为“妇女”人口项, 亦先计总数, 其下则分“大口”与“小口”。明代 规定男子十六岁至六十岁为成丁, 其余为不成丁。妇女大口系指成年妇女, 小口指未 成年女孩。 此外引人注目的是, 户帖所载又有事产一大项, 其下分田地、房屋、车船、孳畜 等。对此, 一般关于户帖的文献记载多未提及。而这些事产项目亦正是黄册所设事项, 这一点, 也恰恰证实了黄册与户帖二者之间的承继关系。 四、黄册登载人口事项 黄册制度是有明一代广泛实行了的、与明王朝相始终的一项基本社会经济制度。黄 册自洪武十四年 (1381 年) 起正式编造, 至崇祯十五年 (1642 年) , 共攒造了 27 次。 当时, 每次大造, 各地方送南京户部转后湖收贮的黄册达 6 万余本, 至明末, 南京后 湖收贮黄册的库房近千间, 所贮历代黄册已在 200 万本以上, 可谓至为浩繁矣。然而, 由于朝代变迁、几经战乱等原因, 至今遗留下来的有关黄册的文书档案却为数极少。可 贵的是, 近年来在整理和研究明清徽州文书档案的过程中, 发现了一些有关黄册的文 ·44· 历 史 研 究 书档案, 为明代黄册的研究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原始资料。无疑, 这些黄册文书档案亦 是研究明代人口问题的第一手资料。 关于遗存的明初的黄册文书, 迄今发现有《永乐至宣德徽州府祁门县李务本户黄 册抄底》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永乐徽州府歙县胡成祖等户黄册抄底残 件》② (中国历史博物馆藏) 等。这两件黄册文书并非原本, 均为抄件。前者所载, 为 李务本一户永乐元年 (1403 年)、十年 (1412 年)、二十年 (1422 年)、宣德七年 (1432 年) 四个黄册大造之年的人丁和事产; 后者所录, 为胡成祖、黄福寿两户永乐二十年 大造的人丁和事产 (残件)。按明代黄册的登载格式, 每户均分旧管、新收、开除、实 在四大项, 即所谓四柱式进行登载, 每项之下均载人丁、事产内容。兹以《永乐至宣 德徽州府祁门县李务本户黄册抄底》中永乐十年黄册为例, 将其所载部分文字抄录 如下: 永乐十年  一户李景祥承故兄李务本户  新收    人口四口     正收妇女小二口  姐贞奴永乐四年生              姐贞常永乐六年生     转收男子二口       成丁一口义父胡为善系招赘到十四都一图胡宗生兄       不成丁一口本身景祥系摘到本图李胜舟男  开除    人口正除男子成丁二口       义父胡为善永乐九年病故       兄务本永乐十年病故    事产      转除民田三十七亩七分六厘九毫       (以下从略)  实在    人口四口 ·54· 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 ① ② 参阅〔日〕鹤见尚弘《关于明代永乐年间的户籍残篇——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徽州文书》, 载 《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 学苑出版社 1989 年版。又《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总第 7 期亦 登载了该文书的部分内容。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       男子不成丁一口  本身年二岁       妇女三口         大一口  母谢氏年三十九岁         小二口  姐贞奴年七岁               贞常年五岁    事产无 需要说明的是, 该文书为一抄件, 各大造年份所录事项并不完全, 对黄册上正式 登载的项目各有不同的省略, 如永乐十年黄册的旧管项即被省略, 而在永乐二十年黄 册中则有旧管一项, 其下载有“人丁计家男妇四口, 男子一口, 妇女三口”等文字。总 体来看, 从该文书所载仍可了解到明初黄册登载的人口事项。其项目有: 人口总计, 即 “人丁计家男妇”多少口; “男子”人口, 先列总数, 其下分“成丁”和“不成丁”; “妇女”人口, 亦先列总数, 其下分“大口”和“小口”。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永乐徽 州府歙县胡成祖等户黄册抄底残件》所载人口事项, 大体与此相同, 其中亦分“男 子”和“妇女”, 而在妇女项下则载有“妇女大”多少口, 说明妇女人口项下也是分大、 小口入籍的。 关于遗存的明中叶的黄册文书, 迄今发现有《成化嘉兴府嘉兴县清册供单残件》, 该文书系“来自宋刻明印岳珂《 史》 (藏北京大学图书馆) 一书的纸背”, 为孔繁敏 先生所发现①。该文书所载, 系属嘉兴府嘉兴县不同都里的成化十八年大造清册供单残 稿。清册供单, 即大造黄册之际, 里甲各人户亲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的报单, 其 格式与黄册所载相同, 为攒造黄册的最初底稿。以下即是该供单所载有关人丁部分 举例。 11《 史》目录页二B 面纸背:   一户王阿寿今男阿昌 民籍    旧管      人丁计家男妇五口        男子三口        妇女二口      事产 (从略) 21《 史》卷十五页十五B 面纸背:    (前缺)   开除人口正除妇女大二口 ·64· 历 史 研 究 ① 参阅孔繁敏《明代赋役供单与黄册残件辑考》 (上) , 载《文献》1992 年第 4 期。本文所引 该文书原文系转引自孔文。     母徐一娘于成化十一年九月内故     妻王官奴于成化十四年八月内故   实在     人口男妇三口      男子成丁二口本身年五十岁        孙男儿□官年 (下缺)      妇女大一口孙男妇年三十岁     事产 (从略) 综观这些清册供单, 其所载人口事项与明初徽州黄册抄底所载基本相同, 有人口 总计, 亦称“人丁计家男妇”, 由此可见, 当时“人丁”一语是包括男女在内的。又有 “男子”、“妇女”, 男子项下分“成丁”与“不成丁”, 但妇女项下只载“大口”, 小口 均省略不载, 这是与明初黄册登载所不同者。 近年来, 在日益受到人们重视的徽州契约文书中, 发现了一批对研究明清社会经 济史价值极高的文书档案资料。其中, 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 五图黄册底籍》系列文书, 尤为引人注目。该文书为清初抄本, 共四册, 载万历十年 (1582 年)、二十年 (1592 年)、三十年 (1602 年)、四十年 (1612 年) 连续四个大造 之年二十七都五图各户的人丁事产内容, 为迄今发现唯一有关一个图的较为完整的黄 册文书档案资料①。兹以《万历四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一户所载内容为 例, 录其有关人丁部分的文字如下: 正管第九甲 一户王叙系直隶徽州府休宁县里仁乡二十七都第五图 匠籍     充当万历四十九年分里长  旧 管    人丁计家男妇三十三口       男子二十口       妇女十三口    事产 (从略)  新 收    人口正收男六口      成丁一口  弟正茂在外生长今回入籍当差      不成丁五口 侄义 〔万历〕三十五年生 侄道  三十六年生 ·74· 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 ① 安徽省博物馆藏 2∶24527 号。参阅拙文《明代黄册底籍的发现及其研究价值》, 《文史》第 38 辑, 1994 年版。            侄余成   三十七年生 侄余禄 三十八年生            侄岩得   三十九年生    事产 (从略)  开 除    人口正除男不成丁五口            侄 三十四年故   侄得 三十六年故            侄孙玄三十六年故  侄孙应三十八年故            侄孙元三十七年故    事产 (从略)  实 在    人口三十四口      成丁十三口 侄孙悯三十六 (岁)  孙德二十五            侄慢四十六     男顺得十七            侄孙儒三十五    侄孙方三十三            孙国珍二十五    侄绍宗十八            孙云相二十五    侄余宾十六            侄镇十九      弟正茂十七             (按: 原文少一口)      不成丁八口 本身七十三     兄初八十七            侄时十三      侄义六            侄道六       侄余成六①            侄余禄三      侄岩得二      妇女十三口 妻吴氏七十五    弟妇吴氏五十二            弟妇吴氏六十六   弟妇金氏四十八            弟妇金氏六十六   弟妇吴氏四十五            弟妇朱氏六十三   弟妇汪氏四十三            弟妇汪氏五十五   侄媳陈氏四十            弟妇陈氏五十    侄媳余氏四十            侄媳汪氏五十      事产 (从略) 如上所示, 在万历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二十七都五图的黄册底籍中, 其 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各大项内都载有各户的人口事项。旧管项下所载各户的人口 ·84· 历 史 研 究 ① 按: 原文如此。若依“新收”项下计算, 道的年龄应为五岁, 余成的年龄应为四岁。 情况, 实为上一个大造之年, 即前十年的实在人丁情况, 但其下只有“人丁计家男 妇”多少口, “男子”多少口, “妇女”多少口, 较为简略。新收项下所载人口事项, 即 是在该大造十年之内各户新增加的人口, 其中包括新出生的人口, 本户男子新娶到的 妇女, 还有在外生长今回入籍当差者, 以及来入籍者, 或先年出继今收入籍当差者, 等 等。开除项下所载人口内容, 即是在该大造十年之内各户死亡的人口, 等等。实在项 下所载人口事项, 即是在该大造之年的实在人口情况, 包括“人丁” (即人口) 总数, “男子”多少口, “成丁”多少口, “不成丁”多少口, “妇女大”多少口。新收、开除、 实在各项之下除载总数外, 还详细列出各人的姓名及其生年 (新收项下)、亡年 (开除 项下)、年龄 (实在项下) 等。所有各项之下, 男子均分为成丁 (十六岁至六十岁) 与 不成丁, 分别登载。而在这四个大造之年的黄册底籍中, 各户所载人口事项均包括妇 女在内。但值得注意的是, 其只登妇女大口事项, 妇女小口均不登载。这与上述明中 叶的黄册登载情况相同。 又据笔者查阅, 北京图书馆藏《万历二十年严州府遂安县十都上一图五甲黄册残 件》①, 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天启二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四都一图五甲黄册草册》②、 《崇祯五年徽州府休宁县十八都十图黄册残篇》③、《崇祯十五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五都 三图二甲黄册底籍》④等黄册文书档案中, 其人口登载事项与上述《二十七都五图黄册 底籍》所载相同, 各户所载人口亦均包括妇女在内, 而妇女小口皆不登载。因篇幅所 限, 不再征引原文。总之, 从遗存至今的明初至明末的黄册文书档案来看, 其所载人 口事项均包括妇女在内, 确凿无疑。 如前所述, 持明代黄册所载人口包括妇女说者, 通过方志等文献记载, 对这一观 点亦作了论证。但对明代不同时期黄册所载妇女的具体情况, 却没有作进一步考察。而 现今遗存的明初至明末的黄册文书档案, 既确凿无疑地证实了明代黄册所载人口事项 均包括妇女在内, 同时也向我们揭示了明代不同时期黄册所载妇女的一些具体情况, 即 自明中叶以后, 黄册所载女口一般不包括妇女小口在内。当然, 由于遗存至今的黄册 文书档案毕竟有限, 此种情况尚需结合方志等文献记载作进一步考证。 五、明中叶以后黄册人口登载的复杂情况 明代方志所载“户口之数据黄册也”⑤, 这一点已无需多加论证。因此反过来通过 ·94· 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 ① ② ③ ④ ⑤ 嘉靖《钦州志》卷三《食货·民数》。 中国历史博物馆藏 1203 号。 中国历史博物馆藏 1202 号。 中国历史博物馆藏 1197 号。 北京图书馆藏 14237 号。 明代方志所载人口数字, 亦可看出明代黄册登载的某些情况。有为数颇多的明代地方 志, 在其所载人口总数之下, “异其男女”, 明确地分别载有男、女人口数字, 这当然 是明代黄册所载亦包括妇女在内的重要佐证。而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审视一下这些数字, 就会发现, 其中又有相当多的方志所载同期男、女人口数字, 数额多少相差十分明显, 请看下表: 所 属 地 区 府县 时 间 男  子 口 数 妇  女 口 数 资料出处 京 师 永平府 弘 治 151 679 91 695 弘治《永平府志》卷二 京 师 威 县 成 化 9 696 3 155 嘉靖《威县志》卷四 京 师 内黄县 弘治十五年 22 867 16 264 嘉靖《内黄县志》卷二 京 师 蠡 县 嘉 靖 31 832 17 504 嘉靖《蠡县志》卷三 南直隶 长洲县 隆庆五年 221 255 72 861 隆庆《长洲县志》卷七 南直隶 高淳县 弘治十五年 46 218 21 245 嘉靖《高淳县志》卷一 南直隶 句容县 天 顺 128 569 84 067 弘治《句容县志》卷三 南直隶 徽州府 天顺六年 336 295 174 122 弘治《徽州府志》卷二 南直隶 铜陵县 嘉靖四十二年 14 893 5 769 嘉靖《铜陵县志》卷四 南直隶 建平县 嘉靖元年 65 814 20 884 嘉靖《建平县志》卷二 南直隶 宿 州 嘉 靖 76 084 46 241 嘉靖《宿州志》卷二 浙 江 会稽县 隆庆六年 40 613 21 391 万历《会稽县志》卷五 浙 江 新昌县 万历六年 8 507 4 516 万历《新昌县志》卷六 江 西 丰城县 正德七年 99 472 23 640 嘉靖《丰乘县志》卷四 湖 广 汉阳府 正德七年 4 035 2 717 嘉靖《汉阳府志》卷五 湖 广 光化县 正德七年 10 235 4 865 正德《光化县志》卷一 河 南 沈丘县 嘉靖元年 3 530 1 943 嘉靖《沈丘县志》 河 南 尉氏县 成化十八年 27 985 14 676 嘉靖《尉氏县志》卷一 河 南 夏邑县 嘉靖二十六年 15 591 6 901 嘉靖《夏邑县志》卷三   通过该表可以看出, 这些方志中所载妇女口数要比同期男子口数少得多, 数额相 差甚大, 其中多数地方的妇女口数仅为男子口数的一半左右。众所周知, 按人口出生 率的自然规律来说, 一般男女性别口数差额绝不会如此之大。这显然是由于人为的原 因造成的。此种现象正可以与上述黄册文书档案中所显示的不登妇女小口的情况互相 印证。即, 明代方志中登载的男、女人口数额相差之悬殊, 正反映了攒造黄册时不登 妇女小口的事实。又从该表可以看出, 有此种情况的地区相当广泛。而表中所列亦仅 为其中的一部分地区, 所以可以明了, 明代黄册中不登妇女小口的情况并非个别现象, 而是相当普遍的。那么, 这种情况在明代大致又是从何时开始的呢? 从一部分载有明朝各个时期人口数字的明代方志来看, 其中洪武、永乐时期, 即 在明初, 女口与男口的数额相差很小, 有的地方甚至是女口多于男口; 而有的地方在 宣德以后, 有的地方则从天顺之后, 总的说来至迟从明中叶开始, 就可以看出其所登 ·05· 历 史 研 究 载的女口数额, 越来越明显地少于男口数额。例如, 嘉靖《六合县志》载, 洪武二十 四年 (1391 年) 的口数为“男 6 941、女 7 145”, 永乐十年 (1412 年) 的口数为“男 7 389、女 7 094”, 可以看出洪武时是女口多于男口, 而永乐时男女口数亦相差无几。 接着该志所载天顺六年 (1462 年) 的口数为“男 11 892、女 6 161”, 至嘉靖三十一年 (1552 年) 口数则为“男 27 283、女 8 636”, 即女口已大大少于男口了①。又如嘉靖 《汉阳府志》载, “永乐十年黄册⋯⋯〔口〕男 15 322、女 17 096”, “嘉靖十一年黄册 ⋯⋯〔口〕男 19 486、女 12 505”, 亦是永乐时女口多于男口, 而嘉靖时女口又大大少 于男口②。嘉靖《沔阳志》载沔阳州洪武二十四年 (1391 年) 口数为“男 23 109、女 24 301”, 永乐元年 (1403 年) 口数为“男 23 320、女 23 552”, 而从宣德以后, 所载 女口逐渐减少, 至嘉靖元年 (1522 年) 的口数已是“男 25 340、女 13 876”③。在北 方也有此类例子。嘉靖《曲沃县志》载, 洪武时口数为“男 62 100、女 60 142”, 嘉靖 二十七年 (1548 年) 口数为“男 90 663、女 38 420”④。 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从这些不难看出, 洪武、永乐时期各地黄册中所登男女口 数相差很少, 说明当时妇女小口是登记在内的。这也表明明初洪武、永乐时黄册所载 户口数是接近实际的。明人叶春及说: “洪武诏天下, 户置帖, 书其乡贯、丁口、名岁, 编给于民, 其籍藏部。故册式以丁数多寡为次, 人弗敢欺, 法至重也。嗣而递减, 将 去其半, 盖户帖少存, 法网疏矣。”⑤“国初法严, 隐丁, 自令以下罪有差。今胥为政, 故隐者多。”⑥ 嘉靖《 山县志》亦云: “国初法令严密, 不敢有漏籍者耳。”⑦ 但此种 情况持续的时间并不长, 至迟在进入明中叶以后, 即明显可看出妇女登载的口数已大 大少于男子的口数了。这说明, 明代黄册不登妇女小口的情况由来已久。 当然, 明中叶以后黄册不登妇女小口的情况也不是绝对的。从现今遗存的方志来 看, 有的州县在明中叶以后仍登载妇女小口。如正德《临漳县志》载, 弘治十五年 ( 1502 年) 该县的人口数为,“男子 35 118 口, 男子成丁 16 813 口, 不成丁 18 308 口; 妇女 21 906 口, 妇女大 17 913 口, 小 3 993 口”⑧。从笔者查阅的数百种明代方志来 看, 明代中期以后登载妇女小口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又, 即使登载, 多数场合其所载 人数也是极少的。如嘉靖《福宁州志》载嘉靖十一年 (1532 年) 该州户口数, “口 ·15· 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正德《临漳县志》卷三《食货·户口》。 嘉靖《 山县志》卷一《户口》。 《石洞集》卷一一《志论四·肇庆府户口论》。 《石洞集》卷四《惠安政书三·版籍考》。 嘉靖《曲沃县志》卷一《贡赋志·户口》。 嘉靖《沔阳志》卷九《食货》。 嘉靖《汉阳府志》卷五《食货志》。 嘉靖《六合县志》卷二《人事志·户口》。 18 365, 男子 11 245, 成丁 9 924, 不成丁 1 321; 妇女 7 120, 大口 7 070, 小口 50”①。又如嘉靖《真阳县志》载该县嘉靖时户口数, “男子 8 929 口, 成丁 6 593 口, 不成丁 2 336 口; 妇女 4 950 口, 大 4 926 口, 小 24 口”②。《宛署杂记》中所载万历 时宛平县的人口数字也是此种情况: “人口男妇共 81 728 口, 男子 51 213 口, 成丁 38 049口, 不成丁 13 164 口; 妇女 30 515 口, 大 29 998 口, 小 517 口”③。对此种现 象, 明代的有关文献记载解释说“胥云: 不登小口, 自昔已然; 及上户, 千乃一 二。”④ 关于明中叶以后人口登载的混乱情况, 还有一点要提及的是, 在明末少数地方的 户口统计中确实出现了只计丁的事例。如万历《儋州志》载万历十一年 (1583 年) 该 州户口数, “户 4 136, ⋯⋯口 16 463, 男子成丁 15 982, 不成丁 481”⑤。这里所载口 数, 即为男子成丁与不成丁数字之和。又, 万历《新修南昌府志》中谈及户口时说: “按隆庆六年后, 户几三十万, 口几九十万, 此著成丁者耳。”⑥ 可以明确的是, 只是在 少数地方出现了这种情况, 并且多是在一条鞭法实行之后。 王育民先生在《〈明初全国人口考〉质疑》一文中, 对明末《实录》中有三条在 人口数字之后记有“半”字这一点作了如下解释: “明代晚期《实录》中的三条人口数 字之后的‘半’字, 或为半里之意。”即认为其‘半’字为里甲制度中的半个里分。这 一解释恐怕难以说得通。结合上述明末在实行一条鞭法之后所出现的少数地方的户口 统计中只记丁的现象, 笔者认为, 明末《实录》中三条人口数字之后的“半”字, 是 半丁之意。这里的丁乃是一条鞭法实行之后所编之丁, 实质上它已不是人口统计单位, 而是一种赋役核算单位, 所谓“半丁”即“五分丁”。当时不但有“五分丁”, 还有 “二分丁”、“三分丁”等等。由于明末户籍制度的混乱, 各地户口统计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一, 或只 记男子及妇女大口, 而不记妇女小口; 或男子妇女大小口并记; 或只记一条鞭法中所 编的丁数, 等等。明末《实录》中所载人口数字, 即是混合当时各地不同标准的人口 统计的产物, 故而出现“半”口的记载。显然, 另一方面, 也并不能以此证明当时 《实录》中所记载的人口数字全部为赋役制度中所编的丁数。这种现象只是表明了明末 户籍制度的混乱而已。 总之, 尽管明中叶以后的户籍制度在其实行之中, 出现了上述种种复杂情况, 但 从大多数地区来看, 黄册上登载的人口数字仍是包括妇女在内的。若论及其原因, 从 ·25· 历 史 研 究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万历《新修南昌府志》卷七《典制类·户口》。 万历《儋州志》天集《食货志·户口》。 《石洞集》卷一○《志论一·顺德县户口论》。 《宛署杂记》卷六《山字·人丁》。 嘉靖《真阳县志》卷六《田赋志·户口》。 嘉靖《福宁州志》卷三《户口》。 赋税制度方面来说, 亦不无缘由。明代从洪武年间开始实行户口盐钞制度, 官给民支 盐, 民输粟于官, “计口支盐, 计盐征米”①。永乐二年 (1404 年) , “大口令月食盐一 斤, 纳钞一贯; 小口月食盐半斤, 纳钞五百文”②。弘治时又改钞纳银, 仍名钞。后不 给盐, 而按户口纳钞如故。明代黄册中多一直登录女口, 亦与户口盐钞制度相关。“夫 男丁算赋, 幼待十年而登; 女大小口, 盖为给盐。自盐弗口给, 而钞纳如故”③。“女大 小口徒给盐, 盐不口给而必登之, 法如是耳”④。 以上主要就明代黄册的人口登载事项这一问题作了一些探讨。尽管从总体上看, 明 代黄册的人口登载事项一直是包括妇女在内的, 但这绝不等于说, 明代中叶以后黄册 上登载的人口数字是属实的、可信的。自明中叶以后黄册制度开始衰败, 黄册之中关 于人口方面记载的弊病尤为突出。对此, 明朝人的有关论述颇多。可以说, 至明代后 期, 黄册上记载的人口数字, 与当时社会实际存在的人口数字相差甚远。特别是一些 像《实录》之类的大范围的人口统计, 更是如此。前引万历《新修南昌府志》的作者 在评估该府当时的人口总数时说: “按隆庆六年后, 户几三十万, 口几九十万, 此著成 丁者耳。其未成丁及老病男女, 奚啻百万, 而每户未报者, 总亦不下数十万, 流民移 户尚不在此数, 是几二百余万口也。”⑤ 即, 在册的人口数字与实际存在的人口数字相 差一倍以上。当然, 这里所言南昌府册籍登载的人口数字仅为成丁者, 如上所述, 此 种情况在当时尚不是多数。但即使那些登有女口的黄册, 其所载人口数字也与当时实 际存在的人口数字相去甚远。这是我们在利用这些数字时所必须注意的。   〔作者栾成显, 1941 年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 仲伟民) ·35· 明代黄册人口登载事项考略 ① ② ③ ④ ⑤ 万历《新修南昌府志》卷七《典制类·户口》。 《石洞集》卷一○《志论一·顺德县户口论》。 《石洞集》卷四《惠安政书三·版籍考》。 《明太宗实录》卷三三。 万历《吉安府志》卷一三《户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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