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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俞金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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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俞金尧 ·专题论文· 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 俞 金 尧   提  要 : 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欧洲 , 寡妇较多 , 她们改嫁的比率较高 , 再嫁者守寡时间较短。历史事实表明 , 寡妇对于是否改嫁的选择 , 不仅仅是个人 行为 , 而且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时欧洲较为开放的文化和舆论氛围 , 寡妇自身 的财产和处置财产的权利 , 为她们改嫁提供了可能。而传统时代的经济体制和现 实生活的艰辛也要求她们重组家庭。   关键词 : 欧洲  中世纪  近代  寡妇  改嫁 丧夫的女人 , 尤其是年轻的寡妇 ...

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俞金尧
·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论文· 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 俞 金 尧   提  要 : 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欧洲 , 寡妇较多 , 她们改嫁的比率较高 , 再嫁者守寡时间较短。历史事实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 , 寡妇对于是否改嫁的选择 , 不仅仅是个人 行为 , 而且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时欧洲较为开放的文化和舆论氛围 , 寡妇自身 的财产和处置财产的权利 , 为她们改嫁提供了可能。而传统时代的经济体制和现 实生活的艰辛也要求她们重组家庭。   关键词 : 欧洲  中世纪  近代  寡妇  改嫁 丧夫的女人 , 尤其是年轻的寡妇 , 多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 , 是长期守寡 , 还是在适当的时 候重新嫁人 , 这是她从亡夫之日起就面临着的一个选择。表面看来 , 这种选择纯属寡妇的私事 , 其实不然。她的周围有许多有形无形的力量 , 左右着寡妇对自己未来生活状态的选择。在一定 程度上说 , 这些外在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此 , 寡妇要不要改嫁 ? 如果打算再嫁 , 何时嫁人 合适 ? 等等 , 这些问题都有多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因此 , 在有的社会环境下 , 寡妇再嫁的比 率不仅高 , 而且改嫁的速度快 ; 有的社会里 , 寡妇更注重守节的名声 ; 而有的社会里 , 寡妇既 不选择守寡 , 也不选择改嫁 , 而宁愿“选择”为亡夫殉葬。所以 , 寡妇的生活去向 , 大体上也 可算是时代和社会的一面镜子 , 值得注意。 本文拟探讨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再嫁问题 , 并通过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 观察 该时代这些“特殊的”普通人的生活状况和所依存的社会。 一 寡妇改嫁的事实 并不是所有寡妇都改嫁。但的确有很多寡妇重新嫁了人 , 而且还嫁得很快。 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的欧洲寡妇很多。佛罗伦萨地区的户口统计历史资料表明 , 1427 年 , 佛罗伦萨城里大约 14 %的户主是寡妇。而且 , 妇女守寡较早 , 40 岁的佛罗伦萨妇女中 , 有 18 % 已成寡妇 , 而 50 岁的妇女中 , 寡妇已达 45 % ①。罗马的寡妇也为数不少 , 被认为是一个寡妇中 心 , 据说 , 在某些居住区 1/ 3 以上的户主是寡妇②。法国大革命前夕 , 卢瓦尔省的 6 个村子中 , ·831· ① ② Olwen Hufton , The Prospect Bef ore Her : 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 , New York , 1996 , p . 250. Christiane Klapisch2Zuber , Women , Family and Ritual in Renaissance Italy , Chicago , 1985 , pp. 120 — 121. 有 7 % —16 %的户主是寡妇。英国在 17 世纪末到 18 世纪的情形也大体如此①。 寡妇数量多 , 当然是因为男子的死亡率高。在 15 世纪英国贝德福郡的 326 份遗嘱中 , 有 235 份 (占 72 %) 遗嘱提到健在的妻子。在伦敦哈斯汀法庭 ( the London Husting Court ) 的 3 300份男子遗嘱中 , 有 1 743 份 (占 53 %) 的遗嘱提到在世的妻子。可见 , 在中世纪晚期的英 国 , 守寡的事普遍发生 ②。男子的死亡率高 , 不仅造成女子守寡和再婚的比率高 , 甚至还会造成 女子多次守寡 , 多次改嫁。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的伦敦 , 有一位名叫弗朗西丝·梅德威尔的女 子 , 29 岁时与约翰·伊斯特兰结婚 , 可算是晚婚了。不料 , 一个月后她就成了寡妇 , 18 个月后 她重新嫁人 , 那一年她 31 岁 , 丈夫是一名鳏夫 , 以贩鱼为业 , 年龄 46 岁。结婚六个月后 , 他们 生下一个儿子。但 33 岁时 , 她又一次成了寡妇。守寡后不到两年 , 她第 3 次结婚。关于这次婚 姻的详情不得而知。不过 , 教区登记的资料表明 , 1620 年时 , 弗朗西丝与托马斯·奥斯汀又登记 结婚了 , 那一年 , 她只有 44 岁 , 这是她第 4 次嫁人。不知这是否是她的最后一次婚姻③。 与农村相比 , 城市男子死亡率更高。近代早期的城市 , 脏乱、拥挤不堪 , 卫生条件极差 , 因而死亡率较高。有人在研究 16 世纪的伦敦时发现 , 伦敦的本地人在达到取得自由权的年龄 时 , 有一半人的父亲已经去世 , 而那些来自乡村的移民在同一年纪时 , 有 3/ 4 的人的父亲仍然 健在 ④。在 1603 年瘟疫流行时 , 伦敦丧生的男女性别比例为 6∶1 ⑤。难怪布劳迪斯基称 1593 年 和 1603 年的伦敦大瘟疫是活跃再婚市场的催化剂⑥。欧洲城市男子死亡率高 , 也为其他的研究 所证明 ⑦。 有些地方的职业结构 , 决定了那里的寡妇数量和再嫁状况。在以航海为主要职业的地方 , 年轻的男子往往更容易遭受生命危险。比如西班牙的塞维利亚和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有大量水手 , 在 17 世纪 , 这两个城市里有上百万的水手死于东印度航线的班轮上。至少 , 有很多人没能再回 到自己的家里。所以这些地方 , 有 1/ 4 的家庭是由寡妇操持的。1525 年 , 威尼斯大使把塞维利 ·931· 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S. Akerman ,“The Importance of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in J . Dupáquier , et al. , eds. , M arriage and Rem arriage in Populations of the Past , Academic Press , 1981 , pp. 163 —175 ; J . Hardwicke , “Widowhood and Patriarchy in Seventeenth2Century France”, in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 , Vol. 26 , 1992 , p . 145. L . Bonfield et al. , eds. , The World We Have Gained : Histo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 t ructure , p. 129. 参见 Rosemary Opi Day , The Family and Family Relationships , 1500 —1900 , Macmillan , 1994 , p . 95。转引自 Jeremy Boulton , “London Widowhood Revisited : The Decline of Female Remarriage in the Seven2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in Continuity and Change , Vol. 3 , 1990 , p . 337。Vivien Brodsky ,“Widows in Late Elizabethan London : Remarriage , Economic Opportunity and Family Ori2entations”, in L . Bonfield , R. M. Smith and K. Wrighton , eds. , The World We Have Gained : Histo2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 t ructure , Oxford , 1986 , p . 139 ; 玛格丽特·斯普福特也提供了 16 世纪晚期的一位英国村妇多次再嫁的事例。而且 , 她的改嫁极为快速。她的第二次结婚是在她丈夫死后 5 个月后发生的 , 第三次婚姻是在丧夫后 3 个月就结成了。见 Margaret Spufford , Cont rasting Com m unities :English V illagers in the S ix 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1974 , pp.116 —117。参见 Barbara A. Hanawalt , “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2land”, in S ue S heridan W alker , ed. , W if e and W idow in Medieval England , University of MichiganPress , 1993 , p . 146。参见 Olwen Hufton , “Women without Men : Widows and Spinsters in Britain and France in the EighteenthCentury”, in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 , Vol. 4 , 1984 , pp. 357 —358。 亚说成是“落入妇人之手”的城市。因为有大量的水手离开这里 , 奔向了另一个世界①。 造成大量寡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在 1644 年 , 至少有 900 名法国勃艮第、布雷斯 和贝里地区的贵妇人因为战争而成了寡妇。在 17 世纪中叶英国的三次内战中 , 军人的死亡率达 20 % , 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死亡率相当②。 寡妇数量多是寡妇再嫁率高的基础之一。根据 14 世纪和 15 世纪伦敦高等民事法院市长法庭 中寡妇财产诉讼案例有关寡妇改嫁的统计 , 在 14 世纪和 15 世纪的最初 30 年 , 再嫁的寡妇占全 部寡妇的 1/ 3。而在 1348 —1349 年黑死病以后的岁月里 , 改嫁的寡妇高达 50 %以上。对于在伦 敦的市长法庭中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身份出现的寡妇所做的分析 , 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况 , 在 14 世 纪和 15 世纪上半期 , 这一比率达到了 57 % ③。在伦敦郊区的斯特普尼教区 , 从 1617 年到 1718 年的一个世纪中 , 寡妇的再嫁率也很高。其中 , 在 17 世纪早期 , 几乎有一半的寡妇再嫁。而在 1625 年瘟疫以前 , 大约有 43 % —45 %的新娘是改嫁的寡妇。这是目前所发现的前工业化时期女 性再嫁比率最高的社区 ④。在法国北部 , 18 世纪早期 , 大约有 30 %的婚姻 , 有一方或双方的婚 姻当事人是第二次结婚 ⑤。 以上的数字反映的是寡妇再嫁率的总体情况。考虑到寡妇的年龄状况 , 那么 , 我们就可以 发现 , 年轻寡妇的改嫁率更大。在 18 世纪上半期的法国 , 20 —29 岁这一年龄段丧夫的女人 , 大 约有 67 %的再嫁机遇。30 —39 岁这一年龄段的寡妇 , 再嫁的机遇降至 46 %。而在 40 —49 岁的 寡妇 , 只有 20 %的再嫁机会了 ⑥。年纪对于待嫁的女人来说的确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此外 , 年 轻寡妇的再嫁优势也体现在新任丈夫的年纪上。据统计 , 在 16 世纪晚期和 17 世纪早期的伦敦寡 妇中 , 30 —34 岁这一年龄段的寡妇 , 倾向于与单身汉结婚 , 而不是嫁给鳏夫 (其比例为 120∶ 72) 。但在 35 —39 岁的寡妇中 , 与单身汉结婚的比例就大为下降 (与单身汉和鳏夫结婚的比例 为 57∶42) ; 在 40 —44 岁这一年龄段的寡妇中 , 与单身汉和鳏夫结婚的比例为一半对一半。而 45 —49 岁再嫁的寡妇 , 多数是嫁给鳏夫而不是嫁给单身汉 (33∶18) 。可见 , 45 岁以前的寡妇在 再婚市场上仍比较行俏 ⑦。 不仅寡妇的再嫁率高 , 而且再嫁的速度快。根据英国人口史家斯科菲尔德和雷格里对 17 世 纪和 18 世纪 8 个教区的 423 名鳏夫和 295 名寡妇的再婚研究 , 48 %的鳏夫在丧偶一年内再婚。 寡妇在丧夫后一年内改嫁的也达 37 %。鳏夫从丧妻到再婚的平均间隔为 1216 个月 , 寡妇则平均 在丧夫后 1914 个月内就重新嫁人 ⑧。大都市的再婚速度更快。在伊丽莎白统治晚期的伦敦 , 几 乎有 47 %的商人寡妇在 6 个月或 6 个月之内改嫁。匠人寡妇在如此短的期间内再嫁的比率要低 ·041· 历  史  研  究 2000 年第 5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R. Schofield & E. A. Wrigley , “Remarriage Intervals and the Effect of Marriage Order on Fertility”, in M arriage and Rem arriage in Population of the Past , p. 214. Vivien Brodsky ,“Widows in Late Elizabethan London : Remarriage , Econcmic Opportunity and Family Ori2 entations”, in the World We Have Gained : Histo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 t ructure , p . 130. O. Hufton ,“Women without Men : Widows and Spinsters in Britain and Franc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in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 , 1984 , p . 357. Rosemary Opi Day , The Family and Family Relationships 1500 —1900 , p . 134.Jeremy Boulton , “London Widowhood Revisited : The Decline of Female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Eighteenth Centuries”, in Continuity and Change , 1990 , pp. 327 —329.Barbara A. Hanawalt ,“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inW if e and W idows in Medieval England , p. 151.Rosemary Opi Day , The Family and Family Relationships 1500 —1900 , p . 95.O. Hufton , The Prospect Bef ore Her : 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 , p . 251. 一些 , 约为 28 %。两者加起来 , 寡妇在一年内重新嫁人的比率高达 67 %①。在 17 世纪和 18 世 纪的法国 , 快速再婚也已成为习惯②。在德国 , 虽然有关资料较为零星 , 但也反映了较快的再嫁 速度。在 1600 —1779 年德国南部的士瓦本 , 有一个叫加贝尔贝奇的村庄 , 寡妇从丧夫到再嫁的 间隔平均只有 618 个月 ; 在德国北部弗里斯兰的赫塞尔村 , 平均间隔为 3318 个月 ; 在德国中西 部地区的施瓦尔姆村 , 这一数字是 2215 个月 ; 在莱茵河畔的菲利普斯堡城 , 平均间隔为 2513 个 月 ③。 从时间上看 , 16 世纪和 17 世纪的寡妇改嫁要比 18 世纪和 19 世纪更快。在这方面 , 英国有 较为丰实的材料可资参考。 再 婚 间 隔 (单位 : 月) 时    期 鳏   夫 寡   妇 平均间隔 人   数 平均间隔 人   数 1580 —1599 1914 19 1711 11 1600 —1649 2112 218 3212 98 1650 —1699 2510 247 4018 98 1700 —1749 2613 351 4716 128 1750 —1799 3316 465 4515 207 1800 —1837 3713 192 5513 73 总    计 2910 1492 4317 615   资料来源 : E. A. Wrigley , et al. eds. , English Population History f rom Family Reconstit ution , p . 172. 从该表数据可见 , 尽管鳏夫的再婚速度比寡妇要快。但是 , 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 就 是他们的再婚速度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呈放慢的趋势。16 世纪和 17 世纪时 , 无论鳏夫还是寡 妇 , 再婚的速度明显快于 18 世纪和 19 世纪。 从再嫁寡妇的年龄分段看 , 年纪越大的寡妇 , 丧夫后的改嫁速度越快。 从 16 世纪晚期到 19 世纪早期 , 寡妇再嫁的间隔 , 30 岁以下的小寡妇为 4914 个月 ; 30 —39 岁的寡妇缩减到 4411 个月 ; 40 —49 岁的又减至 3915 个月 ; 而年纪在 50 岁以上的老寡妇 , 平均 在丧夫后 2212 个月就重新嫁人了。前已讲过 , 年轻的寡妇改嫁的机会比年纪大的多。年轻的寡 妇因为容易改嫁 , 她在这件事情上就表现出不慌不忙。当然 , 从另一个角度看 , 有些年轻女人 正处在养儿育女的阶段 , 处于依附地位的子女越多 , 她的负担就越重 , 拖儿带女对她来说终究 是一个妨碍。据研究 , 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处于依附状态的子女的寡妇 , 其再嫁的间隔要比没有 子女负担的寡妇再嫁间隔长一倍④。另外 , 年纪较大的寡妇 , 其经济条件可能相对好一些 , 财富 可以弥补她因年纪大而造成她在婚姻市场上竞争力弱的缺憾。应当指出 , 虽然年纪大的寡妇再 嫁的速度快一些 , 但毕竟改嫁的人数少 , 尤其是 50 岁以上的寡妇 , 改嫁的人数很少 , 她们总共 才 33 人 , 大约占全部寡妇的 1/ 19。 以上我们主要讨论了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寡妇的一些基本状况 , 说明了那个时代的 ·141· 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 ① ② ③ ④ E. A. Wrigley , et al. eds. , English Population History f rom Family Reconstitution , Cambridge Universi2 ty Press , 1997 , p . 1781A1E1Imhof , “Remarriage in Rural Populations and in Urban Middle and Upper Strata in Germany from theSix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y”, in M arriage and Rem arriage in Population of the Past , p . 340.Jean2Louis Flandrin , Families in Former Times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1979 , p . 115.Vivien Brodsky ,“Widows in Late Elizabethan London : Remarriage , Economic Opportunity and Family Ori2entations”, in the World We Have Gained : Histo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 t ructure , p . 132. 欧洲 , 具有寡妇数量多、改嫁比率高和再嫁速度快的特点。下面我们分别探讨寡妇改嫁的经济 和社会条件。 二 寡妇改嫁的经济优势 人的生物属性并不是支配寡妇的婚姻行情的惟一因素。在对近代早期英国再嫁寡妇的年龄 结构的分析中 , 人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寡妇甚至嫁给了比自己还年轻的男人①。这种情况主要与 寡妇自身所具有的比较优越的经济状况有关。 这里有一个事例 , 可以说明那些老寡妇是如何凭借手中的财富引诱年轻的穷光蛋 ; 或者从 另一个角度看 , 它反映了年轻的男子如何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 , 不惜“卖身”给老寡妇的情形。 这则故事出自于伦敦的一名星象家威廉·利利的自传。18 岁的利利从莱斯特郡来到伦敦。那 时 , 他身上的钞票总共只有 7 先令 6 便士。随身携带的行装有 : 衣服一套 , 衬衣两件 , 宽领带三 条 , 鞋袜一双。但是 8 年后 , 当他与师傅的遗孀结婚时 , 他的命运已今非昔比了。他的师傅叫 吉尔伯特·赖特 , 曾任盐业公司的师傅 , 以领年金为生。女主人赖特 , 是师傅的第三任妻子。师 傅死后 , 寡妇赖特与当时年仅 26 岁的利利结婚。有趣的是 , 利利也是她的第三任丈夫 (可见那 个时代丧偶、再婚之频繁) 。利利的自传是这样描写他与寡妇赖特的婚姻关系的。他说 , 我的女 主人曾两度嫁给老头 , 现在她已决定不再受人诱骗。她有棕褐透红的皮肤 , 中等个子 , 身材肥 胖 , 没有受过教育。她的求婚者很多。但她谢绝年纪大的男人 , 也不喜欢有些已经破落的绅士。 我的同伴佣人经常说到 , 如果她与爱她的男人结婚 , 她不在乎他身无分文。我们之间的年龄和 财富相差如此悬殊。但是 , 她所谈论的全是关于丈夫的事。有一天 , 晚饭以后 , 她当着我的面 说 , 她不看重钱财 , 只是想要一个诚实的男人。我不加思索 , 当即向她表示 , 我本人就是那个 诚实的男人 , 她回答我 , 说我太年轻。我说 , 不 ! 我一贫如洗 , 但我会有爱情。就这样 , 老寡 妇赖特与小伙子利利终于结成了秦晋之好。他们的婚姻持续了 6 年。据利利的说法 , 这期间 , 他们生活得甜甜蜜蜜。她去世时 , 利利已是拥有上千镑财产的富人了。他花了 530 镑在伦敦的 滨河马路旁购置了房屋。做了 8 个月的鳏夫后 , 他又再次结婚。第二任妻子给他带来了 500 镑嫁 妆。他的不动产和资本由此而进一步得到扩大。 布劳迪斯基从利利的这段婚姻经历中发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倾向 : 富有而又没有子女的 寡妇 , 她们在那些死气白赖的求婚者中享受到某种权力 ; 对年轻的男人怀有某种色情和浪漫的 情调 ; 在经历短暂的守寡期后便马上再婚 , 无论对男人还是女人 , 都是如此 ; 寡妇凭借手中拥 有的资本和财产这张王牌 , 极为合法地将她的幻想变成现实。在近代早期 , 这种年长的寡妇和 年轻的男子之间的结合成为城市婚姻的一种普遍模式②。 不但城市有这种情况 , 甚至中世纪晚期和近代初期的农村 , 也存在着被历史学家称为“婚 姻神游症” ( marriage fugue) 的现象。在那个时代 , 土地短缺 , 粮食供应紧张 , 生存都成了问 题 , 歉收对一些人来说就意味着灾难。在再也没有土地可供开垦的庄园里 , 年轻人只好屈就 , 找年纪虽大但有土地的寡妇为妻。结果 , 就产生了老妻少夫的婚姻格局。等妻子去世 , 鳏夫就 可以再找年轻的女子结婚。然后 , 丈夫去世 , 曾经年轻的妻子这时也成了年纪不小的寡妇了。 她也会再找一名年轻的男子结婚 , 从而又形成新一轮的老妻少夫的婚姻神游的局面。这种现象 ·241· 历  史  研  究 ①② Jeremy Boulton ,“London Widowhood Revisited : The Decline of Female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in Continuity and Change , 1990 , pp. 127 , 126. 反映了寡妇的改嫁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在传统时代的欧洲 , 妇女的地位十分低下 , 自中世纪以来 , 女子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特 别是她结婚以后 , 一切 (包括其身份) 均归丈夫 , 她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 , 也没有自 己独立的经济基础 , 即使她带到婚姻中的财产 , 也归于丈夫。但是 , 一旦丧夫 , 她的地位却大 大改变 , 她不仅在人格上得到独立 ; 而且 , 也开始拥有为中世纪社会的法律和习惯严格保护的 财产权利 , 那就是她的寡妇产权。寡妇财产是欧洲从中世纪早期以来逐渐形成的归寡妇所有的 财产。通常 , 在结婚时 , 丈夫在教堂门口将其财产 (主要是土地) 的 1/ 3 授与他的新婚妻子 , 一旦丈夫早逝 , 守寡的妻子就可以此为生 , 享用终身。不过 , 这 1/ 3 的财产份额还只是丈夫以 服军役为条件而占有的土地。如果亡夫所占有的是无兵役租佃制下的土地 , 寡妇财产的份额甚 至能达亡夫所占财产一半以上。除了习惯和法律所规定的寡妇财产外 , 慷慨的丈夫还可以通过 其他渠道 , 进一步保障妻子守寡后的生活来源。比如把家庭财物的全部或部分利益留给寡妇终 身享用。历史学家经常能从庄园法庭档案中发现 , 有的丈夫将自己占有的土地交还给领主 , 在 变更租约 , 交纳了新的地租后 , 土地就成为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财产 , 即妻子成为土地的共 同承租人之一。这样 , 丈夫死后 , 寡妇便可以继续耕种土地。有的丈夫通过遗嘱为妻子提供财 产。根据对中世纪英国 235 份涉及寡妇的遗嘱的研究 , 有 63 %的寡妇获得了可以终身享用的家 庭保有地 , 3 %的人可以拥有家庭保有地到长子成人为止 ; 有 3 %的寡妇得到房子 , 但没有得到 土地 ; 还有 3 %的寡妇可以在家宅中占用一间房子。其他还有各种规定 , 甚至包括为寡妇留下钱 财、家具、牲畜等动产。总体上看 , 亡夫为妻子提供的条件都很慷慨 , 丈夫尽可能地为妻子提 供比习惯所规定的 1/ 3 份额更多的利益 ①。最后 , 寡妇因为取得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而掌握相 当大的经济管理权。根据哈纳沃尔特对伦敦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信集》 ( L etter Books) 的研究 , 从 1309 年到 1368 年 , 受监护的财产平均价值大约为 20 镑 16 先令 7 便士。到 1369 —1378 年 ,这一数字上升 到 54 镑 3 先令 1 便士。而在 1379 年到 1458 年 ,受监护的财产平均价值高达 208 镑 6 先令 5 便 士。然后再加上 1/ 3 的寡妇财产和 1/ 3 遗赠给子女的财产 ,就可以形成一笔相当可观的资产了②。 寡妇有了自己的财产 , 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经济资源 , 她在婚姻市场上就具有一定的 优势 , 这对很多男人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③。尤其在人口增长、土地紧张时更是如此。雷文斯代 尔对一个庄园一个多世纪的婚姻模式的研究发现 , 寡妇的婚姻与人口密度和土地可获得的程度 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 13 世纪晚期和 14 世纪早期 , 土地短缺。在这种情况下 , 寡妇就很吃 香 , 寡妇财产中的土地不仅可以养活她的新丈夫 , 甚至还可以养活整个新家庭。即使寡妇不再 嫁人 , 她的身边也会有很多人愿意租种她的土地 , 为她养老。但在黑死病以后 , 土地充裕了 , 寡妇在婚姻市场上的行情随之下跌④。不过 , 自近代初期以来 , 欧洲的人口发展总体上呈增长的 趋势。在这个大背景下 , 西北欧各社会阶层中财产丰厚的寡妇 , 无论是年轻的女子 , 还是老妇 , ·341· 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 ① ② ③ ④ J . R. Ravensdale , “Population Changes and the Transfer of Customary Land on a Cambridgeshire Manor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 in Richard M. Smith , ed. , L and , Kinship and L if e2cycle , Cambridge , 1984 , pp. 197 —225 ; 又可见 Zvi Razi , L if e , M arriage and Death in a Medieval Parish : Economy , Society and Demography in Halesowen , 1270 —1400 , Cambridge , 1980 , p . 138。 J udith M. Bennett ,“Medieval Peasant Marriage : An Examination of Marriage License”, in Liber Ger2 sumarum , in J . A. Raftis , ed. , Pathw ays to Medieval Peasants , Tolonto , 1981 , pp. 205 , 227. Barbara A. Hanawalt ,“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in W if e and W idows in Medieval England , p . 153. Barbara A. Hanawalt , The Ties That Bound : Peasant Families in Medieval England , Oxford , 1986 , pp. 221 —222. 凭着物质上的优势 , 都有急切的改嫁愿望。再嫁成为寡妇装备中的第一件武器①。 三 寡妇改嫁的文化和舆论氛围 寡妇改嫁难与不难 ,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文化和舆论环境。在西方 , 这个方面的环境对寡妇再嫁是比较适宜的。不过 , 在讨论西方的文化和舆论氛围之前 , 先简单 地谈一下中国的情况可能有易于比较。 在中国封建社会 , 寡妇的改嫁 , 总的说来 , 前景黯淡。虽然礼法一般都不禁止寡妇再嫁 , 但自宋以后 , 提倡寡妇守节 , 成为一个强大的传统 , 对寡妇的改嫁形成极为不利的社会条件。 从礼教方面说 ,《礼记·郊特牲》上早就说过 , “一与之齐 , 终身不改 , 故夫死不嫁”。这是礼教 上最早反对寡妇再嫁的说法。不过 , 这也仅仅是一个说法而已 , 在当时 , 它并不具有很强的约 束力。所以 , 春秋之时 , 女子不仅可以改嫁 , 甚至在丈夫久别不归的情况下 , 妻子也可以改嫁。 汉代 , 董仲舒也主张“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但是 , 这里也反映出一种倾向 , 即到汉代 , 寡妇 的改嫁已经附加了一定的条件。果然 , 刘向作《烈女传》时 , 主张“避嫌别远”, “终不更二”。 而班昭的《女诫》提出了“夫有再娶之义 , 妇无二适之义”的思想。这样 , 寡妇的再嫁就逐渐 成了一个为社会所关注的问题了。但无论是汉代 , 还是以后的隋、唐、五代 , 改嫁的寡妇仍为 数不少。据史凤仪的统计 , 唐代公主寡居再嫁的共有 20 多人 , 有的甚至二嫁、三嫁②。但是 , 自宋以后 , 社会舆论导向大变。先是程伊川反对男人娶寡妇 , 认为“若取失节者以配身 , 是己 失节也”, 而“饿死事极小 , 失节事极大”。后经其弟子朱熹对此一观点的评说 , 遂使寡妇再嫁 成为奇耻大辱。社会反对寡妇改嫁的习气愈演愈烈。至清代 , 有人更主张“忠臣不事两国、烈 女不更二夫”, 寡妇守节成为社会崇尚的人生境界。而政府的褒奖措施又为寡妇守节之风的形成 推波助澜。“自元以迄明、清 , 封爵之典不及夫亡改嫁之妇”。明代 , 寡妇 30 岁以前夫亡守节 , 50 岁以后不改节者 , 旌表门闾 , 免除本家差役。清代对节妇贞女也给予表彰③。从法律方面看 , 中国古代一般并不禁止寡妇的再嫁④。此外 , 辽、元、明、清各代只是不许命妇丧夫后改嫁。所 以 , 仅从法律的角度看 , 一般人改嫁并非难事。但是 , 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治为主的社会 , 即使 古代的法律也渗透着儒家的思想和礼教精神⑤。但这封建的礼教却是吃人的。 再看西方的传统和文化背景 , 寡妇改嫁的形势虽然说不上自由 , 却是宽松了许多。 在罗马人的法律中 , 对寡妇的改嫁并不明文禁止 , 只是规定有一定的丧服期 , 丧服期内不 得嫁人。丧服期为 10 个月 , 设立这一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血之混合”⑥。所以 , 在这一法定 的期限内已生育的妇女就可以马上结婚⑦。与中国古代的三年居丧期相比 , 古代罗马的这一规定 似乎从一开始就具有理性色彩。可是到了中世纪 , 居丧却具有了更多的道德意义 ,寡妇要为丧夫 ·441· 历  史  研  究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D. 3 , 2 , 11 , 2. 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 ( Ⅱ) ,《家庭》, 26 页。 《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四条 , 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 , 商务印书馆 , 1985 年 , 345 页 ; D. 3 , 2 , 11 , 1 , 见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 ( Ⅱ) ,《家庭》, 费安玲 译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1995 年 , 26 页。 可参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华书局 , 1996 年。 陈鹏 :《中国婚姻史稿》, 中华书局 , 1994 年 , 497 —514 页。 陈顾元 :《中国婚姻史》, 上海书店 1992 年影印版 , 227 —233 页。 史凤仪 :《中国古代婚姻和家庭》, 湖北人民出版社 , 1987 年 , 142 页。 R. M. Smith , L and , Kinship and L if e2cycle , p. 428. 而表示应有的哀伤。不过 ,在欧洲的大多数地方 ,居丧的期限一般也就是一年 ,只有在这期限内改 嫁的寡妇 ,可能被认为是不体面的。但在瘟疫过后的岁月里 ,甚至这些限制也荡然无存了①。 基督教会对寡妇改嫁的态度 , 基本上是根据它对性和婚姻的一般看法。教会宣扬 , 独身是 基督徒人生较高的境界。但这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得到的 , 所以 , 圣保罗说 , “倘若自己禁止不 住 , 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 , 倒不如嫁娶为妙。”“丈夫活着的时候 , 妻子是被约束的 ; 丈 夫若死了 , 妻子就可以自由 , 随意再嫁 , 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 , 若常守 节更有福气。”② 可见在早期的教会中 , 寡妇的再嫁虽然没有受到鼓励 , 但也没有受到歧视。德 图良 (150 —240 年) 提出了对寡妇再嫁不利的理论 , 他把所有的第二次婚姻说成是通奸 , 对肉 欲主义进行猛烈的抨击。但是 , 这种被歪曲的、夸大的观点 , 并不是教会的观点③。德图良这种 对再婚的严厉态度在后来的教会思想家中变得较为缓和 , 他的理论不像中国的程朱理学那样发 展到极至。12 世纪 40 年代另一位重要的教会理论家格雷希恩 (1095 —1150 年) 对那种将寡妇 再嫁与通奸等同起来 , 把改嫁的寡妇当做妓女看待的观点作出这样的解释 , 即认为它们是在劝 说寡妇实行禁欲 , 而不是非难寡妇的再婚 , 乃至三婚、四婚④。在这种逐渐有利于寡妇再嫁的氛 围下 , 13 世纪的一位著名人物霍斯坦西斯 (1200 —1271 年) 宣称 , 寡妇再嫁多少次 , 原则上无 关紧要。甚至认为寡妇可以改嫁 1 000 次 , 她的最后一次婚姻和她的第一次婚姻一样 , 都是有 效、合法的⑤。教会对寡妇再嫁更为宽容的态度表现在寡妇随时可以嫁人方面。教皇亚历山大三 世 (1159 —1181 年) 废除了对寡妇居丧期的限制和以前对于在丧服期内改嫁的寡妇给以“丧廉 耻”宣告的处罚。教皇英诺森三世 (1198 —1216 年) 在 1201 年的教令中重申了亚历山大三世的 规定。这样 , 西方教会法允许寡妇有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改嫁而不至于被宣告丧廉耻的自由。从 这方面来看 , 教会法对寡妇再嫁的态度较为宽容。教会对寡妇再嫁的不太友好态度大概只有一 个 , 那就是不给再婚者举行祝福仪式。但即使就这一点而言 , 教会的态度似乎也不是专对寡妇 的 , 因为只要结婚的当事人中有一方 (男女都一样) 以前结过婚 , 就得不到牧师的祝福。也许 , 婚姻是教会的七件圣事之一 , 而圣事是不能重复的吧。 由此可见 , 不论我们怎样评说中世纪的教会抑制人性 , 但在寡妇再嫁这一问题上 , 教会的 态度是比较开明的。新教对这个问题也持开明态度。路德认为 , 寡妇守节既不是上帝的指令 , 也不是上帝的禁令。寡妇要不要再嫁 , 取决于她们在上帝面前获得良心上的自由⑥。 道德家、社会舆论和习惯倒是给寡妇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但我们却认为这是一些有助于寡 妇改变身份、寻求再嫁的动力。 道德家们认为 , 女子一旦有了性生活的经验 , 她们的性欲就被激发起来。然而 , 一旦丈夫 去世 , 女人的性欲就失去了控制的力量 , 她们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色狂 , 从而威胁到社会秩序。 甚至一些医学作品也对寡妇的性欲持同样的看法。而剧作家和小说家更是毫不例外地将寡妇描 ·541· 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 ① ② ③ ④ ⑥ Martin Luther , Com mentary on 1 Corinthians 7 , translated by Edward Sittler , 参见 Lutherpis Works , Vol. 28 , edited by Hilton C. Oswald , San Louis , 1973 , p . 31。 ⑤ James A. Brundage , “Widows and Remarriage : Moral Conflicts and Their Resolution in Classical Canon Law”, in W if e and W idow in Medieval England , pp. 19 , 19 —20. Johanne Quasten and Joseph C. Plumpe , eds. , A ncient Christian W riters , No. 13 : Tertullian Treatises on M arriage and Rem arriage ,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by William P. Le Saint , Maryland , 1951. 尤其可 参考该书的导言。 《新约·哥林多前书》7 : 9。 O. Hufton , The Prospect Bef ore Her : 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 , pp . 224 —225. 写成“荡妇”一类的人物。在伦敦 , 女子守寡的头 40 天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留在夫家的“寡妇居 留期” (quarantine) , 在一些人看来 , 这个阶段好像是寡妇容易发起一场乱交瘟疫的时期①。中 世纪的道德家们为了避免寡妇扰乱社会秩序 , 鼓励她们进修道院。但是 , 宗教改革运动对禁欲 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 修道院纷纷关闭。在新教改革家看来 , 结婚成为一种十分理想的人生 境界 ②。因此 , 在这种形势下 , 如果寡妇的性欲确如道德家所言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 那么 , 重新 嫁人似乎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选择。 四 寡妇再嫁的必要性 如果说 , 寡妇所拥有的财产和她所处的文化和舆论环境 , 为她重新嫁人提供了可能 , 那么 , 她重组家庭也出于现实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由传统时代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 这一时期的经济主要是家庭经济 , 它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 , 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费 , 满足整个家庭的需要。它所使用的劳动力也基本上是由家庭成员所组成的③。在一般情况下 , 扩 大家庭或复合家庭构成基本的家庭形式 , 其成员包括已婚的夫妇 , 他们的父母和子女 , 这种三 代之家是世界上大多数农业社会中较为典型的家庭形态 , 如中国、俄国的家长制家庭。这种家 庭作为生产和生活单位有一个很大的优势 , 就是它的稳定性和有序运转 , 便于家庭内部的分工 合作。妻子显然充当丈夫的帮手 , 不仅料理家务 , 而且在生产上能助丈夫一臂之力。丈夫当然 是这个家庭中的顶梁柱 , 他是家庭经济中的核心。农忙时节 , 他担负起生产的重任。农闲时节 , 他可能季节性地从事打工 , 以补贴家用。他们的父母 , 如果身体状况允许 , 可能在家庭经济上 仍能发挥作用 , 尤其是可以帮助年轻的夫妇抚养其年幼的子女 , 以使年轻的夫妇能全身心地投 入家庭经济中去。如果老人已到了年迈体弱的状态 , 那么 , 他们的孙子女也已长大为具有一定 的劳动能力的人了 , 可以参与家庭的经济活动。因此 , 从家庭经济体制方面看 , 这是一种比较 合理的劳动组织。 但是 , 同样是生产的基本单位 , 欧洲的家庭形态却是独特的 , 它的结构主要是由夫妇和他 们的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④。很多年轻人一旦长大 , 就离开父母 , 他们外出做学徒、做佣 人 , 开始独立的生活 ⑤。他们结婚后 , 往往不再与父母们共同生活 , 而是采取了“新居地” (ne2 ·641· 历  史  研  究 ① ② ③ ④ ⑤ 关于佣人 , 可参考以下著述 : Ann Kussmaul ,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 Cam2 bridge , 1981 ; J . Jean Hecht , The Domestic Servant Class in Eighteenth2Century England , London , 1956 ; Sarah C. Maza , Servants and M asters in Eighteenth2Century France , Press of Princeton University , 1983 ; Barbara A. Hanawalt , Grow ing U p in Medieval L ondon , Oxford , 1993 , pp. 155 —198 ; Michael Mitter2 auer ,“Servants and Youth”, in Continuity and Change , pp. 11 —38。 这方面的研究已经产生了很多的成果 , 较为综合性的 , 并且也是比较重要的研究结果集中在 Peter Laslett and Richard Wall , 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 , Cambridge , 1972 一书中。 参见 A. V. Chayanov , on 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 , edited by Daniel Thorner , Basile Kerblay and R. E. F. Smith ,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Press , 1986 年。 M. Luther ,“The Estate of Marriage”, in L utherpis Works , Vol. 45 ,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Walther I. Brandt , Philadelphia , 1962 , pp. 17 —49. Charles Carlton , “The Widowpis Tale”, in A lbion , Vol. 10 , Summer , 1978 , pp. 127 —128 ; Barbara A. Hanawalt , “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in W if e and W idows in Medieval England , p. 142 ; O. Hufton , The Prospect Bef ore Her : 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 , pp. 226 —227. olocalism) 原则 , 独立门户 ①。这种家庭的一个固有特点就是不稳定性 , 长大的子女往往像鸟儿 一样飞离家园。再加上前工业化时期欧洲很高的死亡率 , 使得这种家庭的结构又具有脆弱、多 变的特点。显然 , 由于老人不构成核心家庭的一分子 , 年轻的夫妇不得不把一大部分精力和时 间集中在子女的抚养上。这无疑是增加了核心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和生活单位运转的困难。 一个完整的核心家庭维持生存尚且如此不易 , 一个破碎的核心家庭又当如何呢 ? 农场主的妻子守寡后可能面临各种情况。如果农场必须由继承人来继承 , 那么 , 在继承人 长大成人之前 , 寡妇就必须担负起经营家业的责任 , 在继承人到达法定的年龄时 , 寡妇要将农 场交还。如果农场可以为她长期或终身拥有 , 那么 , 农场经营的责任就会全部落到她的身上。 不论是哪种情形 , 寡妇都面对着丧失男劳动力的现实。如何才能设法弥补这一损失而又不会影 响到农场的利益 ? 也许 , 在农忙时节 , 住在本村的亲戚可以给她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 , 一些 研究已经指出 , 在西北欧洲的农村 , 没有发生像中国那样的亲族聚居的现象 , 家族联系并不密 切 ②。指望亲族的帮助来维持家庭经济只能是权宜之计。她也可以雇佣劳动力 , 但这要付出代 价。除非她家境富裕 , 否则 , 雇佣劳动力就更增加家庭经济的压力。如果农场不大 , 仅够养家 口 , 那么 , 在农闲季节 , 家庭通常是要靠男人外出打工来补贴家庭收入的。现在丈夫去世 , 这一部分生活资料的来源就丧失了。为了设法平衡家庭收支 , 寡妇不仅要像男人一样从事劳动 , 而且要付出更大的艰辛 , 才可以挽回由于男性劳动力丧失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农场的租佃期很 短———在法国 , 以小农场为主的地区 , 最普遍的租期是 9 年 , 那么 , 当租期届满时 , 农场的所 有者是否愿意续租也是一个问题。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 , 寡妇续租遭到拒绝是很自然的事情。 所以 , 在整个西北欧地区 , 在这个有着漫长、寒冷、潮湿的冬季的欧洲地区 , 寡妇的处境并不 太好。当然 , 农场大、家境好的寡妇可能较容易独立地支撑家业 , 她可以有充分的条件 , 雇佣 足够的劳动人手来耕种土地 , 她甚至不必亲自下地干活。她所做的全部工作 , 只是经营和管理。 但是 , 这种寡妇又会有多少呢 ? 据估计 , 在全欧洲所有的农村寡妇中 , 有 1/ 5 的人收入较高 , 另有 1/ 5 —2/ 5 的寡妇过着中等水平的生活 , 而其余的寡妇就是穷寡妇了③。 我们可以想象 , 一方面 , 有一定物质基础的寡妇 , 她们在婚姻市场上较为抢手 ; 另一方面 , 如果保持贞节 , 不肯嫁人 , 那么 , 她们的处境往往比较艰难。在这种情形之下 , 谁会愿意错过 嫁人的机会 ?! 正像不少学者都认为的那样 , 改嫁不失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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