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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课堂讲解——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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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课堂讲解——赔偿范围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专题复习——赔偿范围 专题一:赔偿范围   主要内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核心考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表-71) 主体要件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 行为要件 (国家侵权行为) 职权性(林鸿潮的判断方法:当职权因素和个人因素同时存在时...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课堂讲解——赔偿范围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专题复习——赔偿范围 专题一:赔偿范围   主要内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核心考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表-71) 主体要件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 行为要件 (国家侵权行为) 职权性(林鸿潮的判断方法:当职权因素和个人因素同时存在时,使用替换法,如果替换了个人因素,则损害不会发生,这就是个人行为,如果替换了个人因素,损害仍然会发生,则属于职权行为) 权力性(如果不是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则造成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如行政指导行为) 执行性(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不赔) 违法性(注意:国家赔偿的“违法”是指国家违反了保护义务,没有避免应当避免的损害发生,而国家补偿的“合法”是指国家合法的运用权力要求个人作出特别的付出和牺牲来满足更大的利益,“特别牺牲,特别补偿”) 区分赔偿和补偿最简单的标准:赔偿只能先发生损害后赔偿,而补偿可以先补偿后发生损害 结果要件 是合法权益;属人身权、财产权;有直接损失;属物质损害,及特定条件下的精神损害 因果要件 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有直接相关性(有行为未必有结果、无行为必定无结果――必要条件) 有些特殊的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行为促使损害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或加重时,国家完全不负赔偿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天灾等引起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3.第三者介入。当国家机关的行为通过第三者介入产生损害时,这种损害是间接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注意三点(摘自“指定教材”): ①凡是国家机关应该为之而没有为,就是失职行为,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②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③直接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而是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性原因 法律要件 有法律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作为赔偿依据   国家赔偿因果关系的判断(表-72)   真题-15(00-17-单选)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   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   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答案:A (此题争议较大,胡锦光和吴鹏等一些老师认为是职务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中滥用权力解决个人矛盾。)   真题-16(02-76-多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   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答案:ACD(注意:张能宝主编的历年真题解析中认为A项属于国家补偿,林鸿潮对此观点进行了无情的驳斥)   ★★行政赔偿范围(表-73)   在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具体到行政赔偿范围确定标准有两项:   一是行为标准,即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二是权利标准,即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限于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 基本原则 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肯定列举 ①损害人身自由权;②损害生命健康权;③损害财产权;④特定条件下损害名誉荣誉权 否定列举 ①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②受害人自己致害;③第三人致害;④不可抗力致害   ★★★★★刑事赔偿范围(表-74)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刑事赔偿采取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所谓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是指只有在受害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以及判处拘役、徒刑等羁押行为才是错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必须是实际羁押才赔)。如果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拘留、逮捕和判处刑罚存在着违法的情况,例如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而被判处死刑并且已经执行即错杀的,事实上属于赔偿范围。这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采取限制原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错误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   案件类型 主要含义 不赔偿的例外情况 人身 错拘案件 无犯罪事实或无事实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有重大犯罪嫌疑而拘留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人犯罪被拘留 赔后 不赔前 错捕案件 无犯罪事实而逮捕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人犯罪被逮捕 错判案件 对无罪者判处并执行刑罚 减刑、假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驱逐出境、保外就医) 赔前 不赔后 暴力伤害 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 公民自伤自残行为;司法人员个人行为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 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的   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   罚没财产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原判决被改变,但仍然有罪的(这里的无罪是指原来判处没收财产的罪被改判无罪,其他罪名不论) 国家不承担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情形:(一)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1)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3)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但是,如果公民自伤自残是因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或殴打、威胁、折磨等致使公民难以忍受而自杀身亡或自杀未遂造成身体伤害的,这种结果不属于公民故意自伤自残,故其损害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的过错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 上述前三种情况下国家赔偿的阶段: 第一种情况下被羁押和被判处刑罚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三种情况下国家不对被羁押期间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只对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间承担责任。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表-75) 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措施 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两者(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不赔)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 暴力伤害 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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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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