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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2010null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税务风险控制 主讲人 黄德汉 E-mail:gdhuangdh@yahoo.com.cn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税务风险控制 主讲人 黄德汉 E-mail:gdhuangdh@yahoo.com.cnnull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常见问题 1、发票及相关涉税证据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无、不完整、假、换);相关依据? 2、各类财政、政府补助问题; 3、对“实际发生”的判断问题(预提、票、付款); 4、混淆费用性质(如: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将应计入职...

汇算清缴2010
null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税务风险控制 主讲人 黄德汉 E-mail:gdhuangdh@yahoo.com.cn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税务风险控制 主讲人 黄德汉 E-mail:gdhuangdh@yahoo.com.cnnull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常见问题 1、发票及相关涉税证据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无、不完整、假、换);相关依据? 2、各类财政、政府补助问题; 3、对“实际发生”的判断问题(预提、票、付款); 4、混淆费用性质(如: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计入其他的管理费用、广告费与赞助费等); 5、扣减不应该扣减的支出(如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个人费用、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税金、被税务机关判定假发票的相关成本、计提购入时无合法凭证固定资产的折旧、利息支出、提成、佣金、个人商业保险等);null6、不确认应税收入、收益(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稽查补税收入只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不确认所得税的收入、利息收入、完工程度等); 7、不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随意调整折旧或摊销年限等(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 8、违规扩大研发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不按规定分别或清晰核算有关税收优惠项目等; 9、财产损失的税前扣减问题; 10、成本结转问题; 11、不按规定处理福利费的余额; 12、应计提、应摊销的成本费用问题; (财税字[1996]079号文) (国税发〔1997〕191号文 ) 13、视同销售处理不当;null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其他事项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备查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问题; *会计人员及企业发生的相关变动会计及相关资料移交的完整问题; *相关税务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办理; (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国税发 2009 79号文第六条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null*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要求; *完成时点: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null*资料报送要求:国税发 2009 7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注意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和(国税发[2009]2号文)的具体规定。 *延期纳税申报 、延期缴纳税款 、重新申报问题: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null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null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见国税发 2008 28 号文与国税函[2008]747号文,同时明确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不适用国税发[2008]30号文关于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国税函 2009 221号文} null *准确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null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相关规定:《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文 相关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中国境内与中国境外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分支机构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派员来华、居民企业支付“工资”〕 null相关问题: 1、红筹股重复征税问题 2、对外资的判定问题 3、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4、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问题 5、商务部2006年10号令的问题 6、返程投资问题 7、订单来源单一问题 8、反避税调查 9、相关的架构调整问题 10、汇发 2005 75号文null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实施条例中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null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意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国税函 2009 698号文、国税函 2009 601号文】 null(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null 小案例:从杨州江都市一非居民股权转让被追缴1.73亿的税款及广州市一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被追缴企业所得税给企业的启示。null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实务中的不一致、会计确认的差异;如:有效扣税凭证问题、条例28区分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加计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处理等 }null 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 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注:预缴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 国税函〔1994〕30 国税函发〔1996〕008 国税函〔2008〕635 国税函〔2008〕44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即为亏损}null关于收入 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条例13)null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注: 1、已发货未收款及未开发票的问题 赊销、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延期开票手续 2、退货的问题(正常情况与特殊情况) 3、销售折扣与折让的问题 4、现金折扣问题、商业折扣 5、价外费用问题 6、不同类型企业的“销售商品” 7、“其他存货”null(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注意汇率变化涉及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问题、国税函 2010 79号文的问题〕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17 (五)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 的 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 2010 79号文】 null(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null(九)其他收入(条例22)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国税发〔1998〕228、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国税函 2008 264 {关于收入的确认问题注意: 国税函 2008 875号文及条例第23、24条的规定}nullS条例23: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S条例2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null相关链接: Z细则38:(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相关问题: 建造合同涉及相关问题 {即混合销售,增值税纳税时点的确定、营业税纳税时点的确定与所得税纳税业务确定及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衔接问题}nullYTL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YSZ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null关于视同销售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null关于市场推广消耗商品的相关税务问题 *国税函 2008 828号文、国税函 2010 148号文 *国税函 2008 875号文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国税函【1997】第472号 第二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null*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市场推广所耗(发出)商品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 2000 57号文及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null财税[2009]29号文(摘录) 一、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null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null关于国税函[2006]1279号文的应用问题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国税发 2006156号文及国税发 2007 18号文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null关于不征税收入; 条例第二十六条: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 财税 2009 87号文 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税〔2000〕025-软件业 财税〔2002〕070-集成电路 财税〔2004〕139-再就业补贴 财税〔2004〕45-家禽业 财税〔2005〕033-模具、数控机床、铸锻 财税〔2008〕38-核电null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金或已交税金。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应冲减应收账款。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国税函〔1997〕21号文、京国税进〔1997〕083。}null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当期计提的折旧金额) 【注意区分免税补助与非免税补助】null关于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null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条例28、区分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 null特别注意判断: “实际发生”的(除发票外的相关证据、与内控及财务人员的意识相关……)S9679、F97191 【1999】后财字第81号、国税函 2000 466号、国税发 2000 61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国税发[1997]191号 国税函〔2007〕1272号 国税函〔2004〕329 财工字〔1995〕152号文 “合理”的(符合商业原则、常规,行规……null“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公司某一关键人员的个人原因的支出 工艺品如字画、艺术品的相关支出 经营过程中意外伤害产生的相关支出 公司出纳从银行取款后被抢产生的损失 高尔夫球的会费 行业会费问题 担保损失 旅游支出 超标的排污费 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给职工等发生的损失国税发 2001 39 回购本公司股票发生的损失 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null不当合同产生支出 转贷款的利息支出 投资公司对外投资超过注册资本企业再向银行取得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 为本企业以外的人员承担差旅费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盘盈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 EMBA 停工期间发生的费用 因违法产生的支出 因发行证券支付给证券公司的手续费 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补贴 国税函〔2007〕1272号 国税函〔2004〕329 财工字〔1995〕152号文null某公司将产权属本公司的写字楼无偿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产生的折旧费用 技术转让费的扣除问题 取得不合法票据的相关支出的扣除问题(如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购入材料时的损耗问题 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管不当产生的相关税费的扣除问题 资产盘亏问题(如:材料盘亏“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十) 其他问题: 审批、备案问题 限额问题 账务处理问题等null 小案例:某医药批发企业(以下称甲方),为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取得优势,选择了一种新型的经营模式,操作如下:      甲方与医药科技开发企业(以下称乙方)合作,甲方出资,乙方出技术和人力物力,形成的专利权归乙方,再由甲方联系生产厂家,委托厂家生产出产品,甲方享有该产品的全国独家经营权。每个产品的研发费用支出大约有几十至几百万不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费用按研发进程支付,产品实现销售后,乙方还享有该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分成。       甲方如此操作的结果是产品毛利较普药高,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也会比同类企业要高,在账面上是能反映出来的。      由于该经营模式比较新颖,主管税务机关对甲方支付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意见不一致,甲方也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过,他们建议可以在发生时进入当期损益,由于涉及金额对所得税影响较大,甲方今后也会不断地与乙方合作开发更多的产品。请问这样处理有没有税收风险,如果不妥,应如何改进这种模式使之合法、合规化?null公益性捐赠支出问题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亏损?递延结转? 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null关于损失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相关规定:《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文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文、 国税税务总局 2010 第6号公告null关于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相关规定:国税函〔 2009〕 3号文 国税函[2009] 259号文 财税 2009 27号文null 注意:1、必须是 实际发生 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的问题回复null回复一、问题内容:   如果一个外商投资企业12月份工资计入2007年12月成本,但实际于08年1月发放,计算所得税时此12月份工资可否计入2007年的成本?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12月份工资计入2007年12月成本,实际于08年1月发放,可以作为2007年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09 null回复二、问题内容: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null 2、 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 3、关于离退休人员工资问题{国税函〔2008〕723号}; 4、关于按季度发放奖金的问题;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国税函〔2002〕629号)、国税发 2005 9号文 〕null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的问题回复 问题内容A):   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7/12/17 null问题内容B):   请问:单位给职工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null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扣减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03 null链接:关于相关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发〔1994〕89号文第二点、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null(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5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30每月穗府办〔1995〕32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粤财文〔1996〕10、粤财文〔1996〕19 、财税〔1995〕82、京财税〔1995〕2009null财税[1995]82号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null关于个人通讯补贴 国税发[2003]45号 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国税发〔1999〕58号文、国税函〔2006〕245粤地税函〔2004〕547号文null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 国税函〔2006〕245号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null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4〕107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改革补贴,在计税标准未确定之前,应依据个人出具的公务用车消费票据在计税时予以扣除,超出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null关于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7号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以前年度工资指标结余的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税收相关规定:国税函 2009 98号文第六条null关于保险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文、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 〔企业承担部分〕null 另外: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已实际发生、合理 、属劳动保护支出(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 {是否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null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注意特殊工种所涉及的 强制性、法定性) 〔即一般而言商业保险是不能扣除的〕财产保险除外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null关于利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相关规定:财税 2008 121 号文、国税函 2009 777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null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特别注意:关联方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产生的利息问题〕 国税函〔2007〕1272号 财税〔1995〕81 有互保和没有互保的区别null关于三项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国税函 2009 3号文及 国税函[2009]9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null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注意相关费用 交叉 同时发生的问题、如:培训过程发生的餐费问题等。 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null注意:差旅费、会议费的相关证据问题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合法票据、申请审批手续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邀请函、与会人员的签名表、会议记录、日程安排、相关合约)。 关于佣金问题 相关规定:财税[2009]29号文规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null关于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必须为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 ) 商业贿赂,个人所得税问题null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 注意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及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null 关于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注意: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 null关于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及总机构与分支机构费用分摊的问题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49 (注意:属独立法人之间的母子公司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发生的,实际发生的应按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规定:国税发 2008 86号文 null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注意:境外总机构负担、与境内机构 生产经营有关、充分的涉税证据、公证材料、律师函、审计报告、符合本条例相关原则的、合理的} null关于准备金问题 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外,企业计提的其他准备金不得扣除。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的问题回复 问题内容:   高危险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果期末有余额,即计提了但是没有支出花销完,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调增? null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据此,贵公司计提的安全费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29 null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 为计税基础。(接受捐赠?)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null关于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 {注意:固定资产实质的判定问题、标准判定、取得固定资产原值的的确定问题(未竣工验收、生产线试生产产生的问题、建造过程中的业务招待费问题、附属设施问题)、新折旧年限的适用时点、残值等。} 注意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一条的规定null关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 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null关于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如果租赁的时间为30年?〕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null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相关规定: 国税函 2009 98号文 第九条 null关于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71null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59 号文 国税税务总局2010 第4号公告与第6号公告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 号文null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资产的范围与净值的含义) -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null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 F26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区别不征税收入,免征、减征所得]  (一)国债利息收入;〔T82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T8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nullF27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条例86〕、国税函〔2008〕850号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条例87、《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税[2008]46号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文。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条例88〔含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null(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条例9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0条释义“技术转让收入仅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所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 2009 255号文(备案)、《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国税函[2009]507号文、国税发[2009]124号文的规定nullF28关于优惠税率征收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条例92的标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文第七、八条的规定、《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文、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不限区域。 〔条例93〕、国发 2008 39号文、国发 2008 40号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财税 2009 69号文第十一条、 nullF29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享受的优惠 (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除外)〔条例94〕 F30关于加计扣除 条例95、96、国税发 2008 116号文、财税[2009]70号文 nullF3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条例97〕、《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财税 2009 69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nullF32关于加速折旧 〔条例98〕、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文、nullF3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条例99〕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注:财税[2008]156号 是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文。 nullF34关于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条例100〕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税[2009]69号文第十条的规定。财税〔2008〕48号文 财税〔2008〕115号文{节能节水、环保目录}、财税〔2008〕118号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null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问题 F37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条例105“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即不一定是实际支付)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nullF19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105: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nullF38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F39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条例106: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null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6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 《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50号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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