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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安全生产客运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哪些版本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第四...

客运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安全生产
客运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哪些版本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2、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五客运站场的安全管理85分5.1客运站(场)安全设施、设备客运站(场)应当配备与核定等级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实地检查危险品检测设备、地沟等设施设备。1.设施设备是否齐全()2.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作()第1项不合格扣5分;第2项不合格扣5分。10三危品检查客运站(场)应加强对“三危品”(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的检查,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防止“三危品”进站(场)上车。实地检查。1.是否规定配备设备、制定制度()2.是否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第1项不合格扣5分;第2项不合格扣10分。15安全目标责任书客运站(场)应当和企业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职责。抽查责任书文本。是否签署目标责任书并明确安全职责()不合格扣5分。5安全监管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行车手续不齐、超载的车辆不得出站,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不得驾驶客运车辆。对出站(场)客车的转向、制动、刮水器、轮胎、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应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并查看相关记录文本。1.客运站(场)经营者是否建立专项管理制度()2.是否杜绝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行车手续不齐、超载的车辆出站,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是否驾驶客运车辆()3.是否对出站(场)客车的转向、制动、刮水器、轮胎、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应进行检查()第1项一人次不合格扣5分;第2项一人次不合格扣10分;第3项一台次不合格扣10分。25五客运站场的安全管理85分5.5安全监管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经营资质的车辆进站(场)从事经营活动。合理安排发车时间,确保市内长途客车零点前到达目的地。实地抽查进出站客运车辆营运手续,抽查排班表和调度记录。1.进出站客运车辆手续是否合法有效()2.市内长途客车零点前能否到达目的地()第1项一台次不合格扣5分;第2项一台次不合格扣5分。105.6应急预案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检查应急预案文本,及演练记录。1.有无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内容是否完整()3.是否按规定演练()第1项不合格扣5分;第2项不合格扣5分;第3项不合格扣5分。155.7交通安全宣传客运站(场)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悬挂交通安全标语,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和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录像。现场检查安全宣传。宣传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扣5分。5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第五条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六条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条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一条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及现场监督。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二)航运管理机构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三)运政管理机构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第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条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五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第二十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第三十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第五章举报与奖励第三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第三十七条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八条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举报范围包括:(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第四十条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第四十一条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第四十四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o3.21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2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3.21.2道路安全管理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检查内容:(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是否超载运输。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3.22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3.22.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3.22.2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3.22.3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3.22.4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3.22.5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3.22.6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3.22.7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3.22.8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4、急需客运、货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进入《中华文本库》网站,在文档搜索”处填入物流”几个字,再点“go”搜索结果的最后几页中就有相关的制度。(在百度上搜“中华文本库”,即可找到该站)5、客运公司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是什么结合你公司的情况,拟定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措施,然后将其汇总,再添加管理制度共性的东西即可,6、对于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会给予奖励吗?王某是某化工厂的员工。某天,他发现,自己所在的生产硫酸的车间内,一个化学反应炉的阀门出现松动,有时不需要人为的关闭它就会自己闭上,但是如果反应炉在正常工作的时候阀门自己松动关闭的话,反应炉很有可能高温爆炸,会导致整个车间出现危险的状况。王某向主任和经理反应这个情况后,并没有引起他们的注意。后王某由于害怕反应炉会爆炸殃及整个车间人的生命就去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对某化工厂的安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了此次重大事故隐患。既然由于王某的举报挽救了工厂,那么,王某能得到奖励吗?对于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是可以给予奖励的。这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案例中,因为王某的举报行为,消除了车间重大的安全隐患,使得整个车间的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障,使得车间的安全得到了保障。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是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奖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对于企业的安全薄弱环节和隐患,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任何人都有权利举报,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到事故隐患现场排查。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做到从源头上杜绝隐患。7、公交公司营运收入奖惩标准方案一、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一)客运企业(含公交车、出租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1、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含一岗双责);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4、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7、车辆等设施、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制度;8、企业员工和车辆保险制度(含驾驶员);9、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操作制度(含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10、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1、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12、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含相关应急预案);13、安全档案管理制度;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1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7、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8、驾驶员“五统一”(统一招聘、培训、考试,统一劳动保险,统一工资发放,统一考核,统一奖惩)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招聘办法、招聘程序、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培训考核规定、劳动保险、工资发放、考核奖惩办法等)。(二)货运企业(含危险品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1、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含一岗双责);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4、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7、车辆等设施、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制度;8、企业员工和车辆保险制度(含驾驶员);9、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操作制度(含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10、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1、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12、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含相关应急预案);13、安全档案管理制度;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1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7、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道路危险货运企业除建立上述制度外,还必须建立以下制度:(1)危险货运登记制度(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及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号牌及驾驶员、押运员姓名等);(2)运输生产调度管理制度;(3)冬、夏季行车安全管理制度;(4)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5)安全管理人员及驾驶员、押运员聘用管理制度;(6)危险品运输货运企业还应有驾驶员“五统一”安全管理制度。(三)汽车站客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1、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含一岗双责);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4、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7、车站设施、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制度;8、车站员工保险制度;9、“三不进站”、客车安检、“三品”、“五不出站”等安全检查制度;10、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操作制度(含各安全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1、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2、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含预案);13、安全档案管理制度;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1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7、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1、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含一岗双责);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4、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7、设施、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制度;8、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操作制度(含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9、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0、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含预案);11、安全档案管理制度;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1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4、质量管理制度;15、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7、消防、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1、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含一岗双责);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4、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7、教学车辆等设施、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制度;8、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操作制度(含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9、安全管理人员和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10、企业员工和车辆保险制度;11、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2、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含预案);13、安全档案管理制度;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1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6、消防、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内容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事故车辆档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客货教练车参照建立相关安全管理档案)。(一)车辆技术档案1、客运企业应建立以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单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记录;(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6)车辆变更记录;(7)行驶里程记录;(8)交通事故记录;(9)车辆审验记录;(10)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2、危险品货运企业应建立以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3、普通货运企业应建立以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记录;(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二)驾驶员档案(1)招聘合同(公司化经营);(2)有关证照审查及复印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3)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及考试成绩(含试卷)情况;(4)奖惩记录;(5)运行里程(安全运行累计公里表)。运输企业还要单独建立驾驶员奖励台帐。台帐主要记录奖励时间、奖励对象、奖励原因、奖励形式等。建立驾驶员违规台帐。台帐主要记录违规时间、违规对象、车辆号牌、违规原因、处罚形式等。(三)事故车辆档案(按一案一档要求建立)(1)事故车辆营运手续复印件;(2)事故快报表;(3)车辆技术状况;(4)“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情况;(5)发生事故的原因及死伤人数;(6)驾驶员从业资格、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7)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资料;(8)当班车安全例检情况;(9)保险、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处理结果等。运输企业还要单独建立安全事故登记台帐。与客运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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