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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希尔斯与卡理斯玛式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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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希尔斯与卡理斯玛式权威韦伯、希尔斯与卡理斯玛式权威――读书札记 作者:李强 韦伯的权威理论是其政治社会学中最为人们所熟知的部分,而且, 根据莫姆森的见解,也是韦伯社会学体系中最为成熟的部分。然则,这一部分恰恰是韦伯权威理论中最难理解,最多歧义的部分. 一 韦伯权威理论的出发点是他关于支配的分类。韦伯在讨论支配的形式时,指的是“合法的支配”(legitimate domination),即基于“权威”的支配。“支配”在韦伯学说中的定义是:“一群人会服从某种特定的(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在现实中,服从的动机往往是纷 繁复杂...

韦伯、希尔斯与卡理斯玛式权威
韦伯、希尔斯与卡理斯玛式权威――读书札记 作者:李强 韦伯的权威理论是其政治社会学中最为人们所熟知的部分,而且, 根据莫姆森的见解,也是韦伯社会学体系中最为成熟的部分。然则,这一部分恰恰是韦伯权威理论中最难理解,最多歧义的部分. 一 韦伯权威理论的出发点是他关于支配的分类。韦伯在讨论支配的形式时,指的是“合法的支配”(legitimate domination),即基于“权威”的支配。“支配”在韦伯学说中的定义是:“一群人会服从某种特定的(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在现实中,服从的动机往往是纷 繁复杂的,最常见的是“以纯粹的物质利益或利害考虑为基础的 服从”,即所谓功利主义式的服从。但韦伯指出,这种服从是不稳固的。韦伯的学说有一个强烈的特征,就是它对宗教,文化的高度关切。他对人的行为的解释与今天流行的理性选择理论有根本不同。今天西方的理性选择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以经济人的假设为前提, 认定人们的经济,社会,政治,乃至道德行为在本质上是由人们追 求物质利益的动机决定的。但对韦伯而言,人之区别于动物的基 本特征在于人有对合法性的追求。无论凡夫俗子还是圣人君子, 都要不断问自己一个问题,我为什么如此行为,我为什么必须服从 某种权威,某种规则,韦伯指出,在日常生活中,被支配者并不是每 1 时每刻都从功利计算的角度决定对支配者的服从与否。在人们服从权威的深层动机中,有一个最基本的精神因素,即相信支配者有某种“合法性”(legitimacy)。只有基于对支配合法性的信念之上的服从,才是稳定的服从。 韦伯基于对人的社会行动的分类对支配进行了分类。他认为, 人的行动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理性的(包括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 行动,传统的行动,卡理斯玛式行动。基于三种行动类型,韦伯指出存在三种类型的支配:理性及法律的支配,传统式支配,卡理斯玛 式支配。在第一类支配中,支配的基础是“确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于法律,以及行使支配者在这些法律规定之下有发号施令之权利”;在第二类支配中,支配的基础是“确信渊源悠久的传统之神圣性, 及根据传统行使支配者的合法性”;在第三种支配中,支配合法性的基础是,“对个人,及他所启示或制定的道德规范或社会秩序之 超凡,神圣性,英雄气概或非凡特质的献身和效忠”。 应该指出,韦伯关于权威的分类完全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分类。韦伯本人曾反复强调,在实践中决不可能找到这三种权威的纯粹形态。韦伯在分析宗教的,社会的,政治的以及其他形式的支配时,曾多次讨论过卡理斯玛与其他类型的支配并存的情形。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韦伯仍然坚持对权威进行分类,原因在于,他认为社会 学的分类不同于历史的分类。尽管在历史中不存在任何纯粹的权威形态,“我们也不应该轻视以社会学的类型来分析的好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用社会学的类型来决定某一具体的支配形式是否 符合或解决某种类型的支配。如'卡理斯玛','世袭性卡理斯玛','职位卡理斯玛','家长制','官僚制'以及'身份团体'的支配等。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的讨论和分析。” 韦伯关于三种支配形态的分类构成韦伯政治社会学的基础。韦伯对诸如家长制,家产制,封建制以及现代官僚制的分析在本质上是具体展示传统式权威和理性与法律权威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形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伯有时将他关于支配的理论直接称之为“国家理论”。他曾不无得意地声称,他创立了“一整套全面的关于国家与支配 的社会学理论”,这就是他关于三种类型权威的理论。 不过,这三种权威类型在韦伯的政治学与历史社会学体系中的 角色并不相同。传统式权威和理性的与法律的权威既具有政治社会学意义,也具有历史社会学意义。韦伯的历史社会学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分析从传统支配向理性的与法律的权威转变的进程。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传统支配的基本形式是家长制(patriachism), 其具体的制度表现是以传统中国为典型代表的家产制(patrimonialism)以及以西方中世纪制度为特质的封建制(feudalism)。理性的与法律权威是由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权威,其典型形式是宪政与现代官僚制。传统式支配与理性的与法律的支配的最大不同是,前者是个人化的(personal),后者是非个人化的,即制度化的(impersonal)。前者服从的基础是对个人的忠诚,后者服从的基础是对正式制度的忠诚。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理性化的过程,表现在权威形态上,就是官僚化的过程, 亦即由对个人的忠诚转变为对制度的忠诚。 与传统式权威和理性的与法律的权威相比,韦伯的卡理斯玛式权威似乎仅仅具有政治社会学意义,而较少历史社会学意义。诚然,在韦伯早期著作中,似乎有某种理论上的暗示,认为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卡理斯玛式权威是主要形态,而官僚的形式则是到晚近的世界史才发展出来。然而,在韦伯政治社会学的最后版本中,韦伯有系统地剔除了这种历史的暗示,而将卡理斯玛式权威完全作为一种理想类型。韦伯在分析卡理斯玛式权威时,强调卡理斯玛式权威的超凡性,革命性,强调它对秩序的破坏作用。韦伯写道: 由于卡理斯玛支配是“超凡的',因此它与理性的,特别是官僚型的支配呈尖锐的对立。它也和传统型支配对立,不论是家父长制,家产制,或身份制的,以上诸种支配皆属日常的支配形式,卡理斯玛支配则与此完全相反。官僚支配受到理智可解之规则的限制,在这层意义上,官僚支配特别理性;而卡理斯玛支配也在这层意义上特别非理性,因他不受任何规则的限制。传统型支配则受到前代所流传下来的先例拘束,在这层意义上,传统型支配也受到规则的限制。可是卡理斯玛式支配在其所宣示的领域中,根本弃绝传统。因此在这层意义上,卡理斯玛是一特别革命性的力量。它不承认基于财富而占有的权力地位,不论是领袖个人或享有社会特权的团体。 不过,尽管韦伯赋予卡理斯玛权威相当重要的意义,但卡理斯玛 权威在韦伯权威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十分特殊。实事求是地说,韦 伯从未十分清晰而一贯地阐述这一概念。 二 自五十年代以来,对韦伯权威理论的修正与发展一直在继续。在这方面,学术界对韦伯卡理斯玛理论的批评与修正尤其具有意义。根据施路赫特(Wolfgang Schluchter)的分析,当代韦伯学者对韦 伯的卡理斯玛概念作了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不同的路径.第一种以Reinhard Bendix为代表,强调卡理斯玛式领导与卡理斯玛式支配的不同,前者存在于对重大危机的反应,是 短暂的,后者则具有较为持久的特征。Bendix在分析韦伯的卡理 斯玛权威理论时曾明确指出,韦伯理论中的“权力”(power)实际上 存在三种形态,一是基于利益考量基础上的权力;二是基于固定的 权威之上的权力,即基于理性的与法律的,传统的,卡理斯玛的三 种权威之上的权力;三是基于对超凡脱俗的卡理斯玛式领导人服 从基础上的权力。第二种路径以Guenther Roth为代表,强调卡理斯玛权威本身是发展的,而不是静态的。第三种则以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与爱森斯达特为代表,他们赋予卡理斯玛更宽泛 的涵义,更重大的解释意义。尤其是希尔斯,他将卡理斯玛概念与 他关于中心及边缘的理论框架联系在一起,从而提出一套全新的 关于权威的理论,拓宽了卡理斯玛理论的解释意义. 希尔斯高度评价韦伯卡理斯玛权威的理论,但同时强调韦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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