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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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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4785-1998 前 七 ‘曰 本标准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No. 48法规(E/ECE 324E/ECE/TRANS/505 Rev. 1/ Add. 47/RevAmend. 1 Augest 31,1995)对GB 4785-19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 置和光色》进行了修订。按国情,除删去及修改部分内容外,其主要技术要求与上述法规等效,较 GB 4785-84增添了电路连接、指示器、其他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等内容。 GB 4785-84中的...

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4785-1998 前 七 ‘曰 本标准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No. 48法规(E/ECE 324E/ECE/TRANS/505 Rev. 1/ Add. 47/RevAmend. 1 Augest 31,1995)对GB 4785-19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 置和光色》进行了修订。按国情,除删去及修改部分内容外,其主要技术要求与上述法规等效,较 GB 4785-84增添了电路连接、指示器、其他要求、试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检验 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下载煤矿测量规程下载配电网检修规程下载地籍调查规程pdf稳定性研究规程下载 等内容。 GB 4785-84中的色度特性,ECE No. 48虽未列,但与ECE的有关法规内容是一致的,且上述要 求正为不少国家标准所引用,故本标准修订后继续列人。 标准中的图样,仅是一种图示,并不包含标准中的全部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替代GB 4785-84, 标准中有关侧标志灯及后雾灯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谋和。 本标准于1984年11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 车 及 挂 车 外 部 照 明 和信 号 装 置 的安 装 规 定 GB 4785-1998 Prescription for installation 代替 GB 4785-84 of the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 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7-1997 颜色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方法 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T 7922-1987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车辆认证 就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车型进行认证. 3.2 横截面 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正交的垂直面. 3.3 空载车辆 无驾驶员、乘务员、乘客或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备用车轮和常用工具的车辆。 3.4 装载车辆 装载着制造厂确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的车辆。并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的装载状况分布 在车轴上。 3.5 灯具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牌照灯和反射器也属于灯具。 3.5.1 等效灯 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等效灯可以具有与车 辆认证批准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 3.5.2 独立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 国家质,技术监任局1998一10一19批准 1999一10一01实施 Gs 4785-1998 光源和灯体的装置。 3.5.3 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 光源和共同灯体的装置. 3.5.4 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共同的 光源和灯体的装置。 3.5.5 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如光学的、机械的、电气的差异),全部或部分共 有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和灯体的装置。 3.5.6 可藏灯 不使用时,可以通过移动罩盖,或灯,或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能部分或全部隐藏起来的灯具.术语 可隐(retractable)专指那些通过自身移动藏人车身内的可藏灯。 3.5.7 远光灯 照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 3.5.8 近光灯 照明车辆前方道路,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不舒适感的灯具。 3.5.9 转向信号灯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 3.5.10 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点 亮。 3.5.11 牌照灯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 3.5.12 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5.13 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5.14 回复反射器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本标准规定:回复 反射牌照板,有关危除品运拾中的各种回复反射信号和按国家规定必须用于某些类型车辆或操纵方法 上的其他回复反射板和信号均不属于回复反射器。 3.5.15 危险替告信号 同时打开车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以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 3.5.16 前雾灯 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 3.5.17 后雾灯 在大雾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 3.5.18 倒车灯 照明车辆后方道路和普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车辆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 3.5.19 驻车灯 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区域内有一静止车辆存在的灯具.在此情况下,驻车灯代替前位灯和后位 灯 。 GB 4785-1998 3.5.20 示廓灯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最高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 补充前、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5.21 侧标志灯 从车辆侧面观察时,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3.6 发光面〔参看附录B(标准的附录)〕 3.6.1 照明装I的发光面((3.5.7,3.5.8,3.5.16和3.5.18): 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或者,对于椭球面反射镜的前照灯,投影透镜在一横截 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照明装置不带反射镜,则适用3.6.2定义。若灯具的透光面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一 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 对于近光灯,发光面受到明暗截止在配光镜上视在图样的限制。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节,则应 处在平均调节位t上。 3.6.2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信号装I的发光面(3.5.9^-3.5.13,3.5.15,3.5.17,3.5.19^-3.5.21): 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光面(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于投 影平面上的诸屏蔽框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次仅能发射出98%的发光强度。为了确定发光面 的上、下 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框边缘必须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3.6.3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3.5.14) 回复反射器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 射器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边缘,只考虑水平 面和垂直面。 3.7 视表面(参看附录B) 某一特定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按制造厂要求,或是投影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发光面边界在一平面 上的垂直投影(a-b )。或是透光面在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c-d ),该平面垂直于观察方向,且与配光镜最 外面的点相切。 3.8 基准轴线 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0, V=00)。 3.9 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外部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厂确定。 3.10 几何可见度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 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R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a表示纬度。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 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观察方向必须平行移 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若灯具在以往的型式认证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 可不予考虑。若安装灯具时,其视表面受到车辆部件的部分遮蔽,则应提供证明,表明在此情况下,仍满 足认证所需的配光值。 3.11 外缘端面 车辆两侧的外缘端面是指: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横向外缘接触的平面。本标准规定 下列突出物除外: 3.11.1 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以及轮胎压力传感器的连接件. 3.11.2 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 3.11.3 后视镜。 3.11.4 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后位灯,驻车灯,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GB 4785-1998 3.11.5 固定在车辆上的海关封印,以及为了保护和固定这些封印的装置. 3.12 车宽 上述 3.n 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3.13 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 对于车辆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的 功能且安装后其基准轴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的 60写。 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灯要求认证时,则应按“D”型灯进行认证。 但上述组合不适用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 3.14 双灯或偶数灯 具有一带(条)状透光面的装置。且透光面对称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其两端至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 不大于400 mm,透光面长度不小于800 mm,光源不少于两个,并尽量靠近透光面的两端;透光面也可 以由数个并列的发光单元构成,此时,几个并列的透光面在一横截面上的投影不小于上述单个透光面投 影的最小最小矩形面积的60%. 3.15 两灯间距 同一方向的两灯间距是指:在基准轴方向上两视表面之间的最短距离。若该间距明显满足本标准要 求,则不需要确定视表面的精确边缘。 3.16 “工作”指示器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蜂鸣器(或任何等效信号)。 3.17 “接通”指示器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任何等效信号)。 3.18 选装灯 一种由制造厂决定是否安装的灯具。 3.19 透光面(参看附录B) 照明、信号装置或回复反射器的透光面是指:透明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的全部或部分外表面,该表面由装里制造厂 在提交认证申请书所附的图纸中标出。 3.20 地面 基本上是水平的车辆停放面。 3.21 车辆的可移动部件 指不使用工具,可以通过倾斜,转动或滑动改变位置的车身面板或其他车辆部件。但不包括载货车 的可倾斜驾驶室。 3.22 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 由制造厂规定的,在车辆正常使用和驻车状态下的可移动部件位置。 3.23 车辆正常使用状态 3.23.1 对于机动车,指车辆已准备行驶,发动机已起动,可移动部件已处于上述3.22中规定的正常位 置。 3.23.2 对于挂车,指已与牵引的机动车连接,后者已处于上述 3.23.1的状态,其可移动部件也处于上 述3.22中的正常位置。 3.24 车辆驻车状态 3.24.1 对于机动车,指车辆静止,其发动机停止工作,可移动部件处于上述3.22中的正常位置。 3.24.2 对于挂车,指已与处于上述 3.24.1状态的牵引机动车连接,可移动部件处于上述第3.22条中 的正常位置。 Gs 4785-1998 3.25 装置 用来执行一种或多种功能的部件或组合件。 3.26 关于灯丝灯泡的光源 即灯丝本身。如灯泡具有几根灯丝,则每根灯丝均是光源. 3.27 单功能灯 装置中执行单个照明或信号功能的那部分。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并通过产品认证。它们必须如此安装,即在上述3.23中 3.23.1和3.23.2定义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保持本标准所要求的特性,特别是不能改 变初始调整,车辆也符合本标准要求。 4.1.2 3.5.7,3.5.8和3.5. 16所述的照明装置安装,必须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 4.1.3 安装在车侧的所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对于侧 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而所有其他信号装里的基准轴线则 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允差为士30.如果制造厂另有特殊安装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则必须遵循。 4.1.4 如无专门说明,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必须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车辆应处 于上述3.23中3. 23.1和123.2规定的状态中。 4.1.5 如无专门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必须: 4.1.5.1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以灯具外形来判断,而不是 3. 6中的发光面边 缘), 4.1.5.2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相互对称,本要求不适用于灯具内部结构, 4.1.5.3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4.1.5.4 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4.1.6 对于外形不对称的车辆,也应尽可能满足上述要求. 4.1.7 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则彼此可以组 合、复合或混合. 4.1.8 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 对于近光灯,离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诸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径的最低点开始 测量,若(最大和最小)离地高度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横向安装位置,对于全宽度:由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缘确定。对于 灯具间的间距,由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 若横向安装位置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4.1.9 如无专门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 4.1.10 对于3. 5中的诸灯,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倒车灯除外),车辆内部 灯除外.如有异议,应按下述方法检验: 4.1.10.1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 m处横截面的I区〔参看附录C(标准的附录)〕内 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灯具的透光面。 4.1.10.2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 m处横截面的I区(参看附录C)内移动观察时, 不应直接看到白色灯具的透光面。 4.1.10.3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 I区和I区范围如下: 4.1.10.3.1 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和2.2 m的水平面限定。 4.1.10.3.2 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 GB 4785-1998 外150角,且通过与限定车宽的,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垂直平面的接触点。若有多个接触点,则车 前相交于最前面的接触点,车后的相交于最后面的接触点。 4. 1.11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 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时)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4.1.12 电路连接应保证,即只有当上述4.1.11中的诸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 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普告信号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 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 4.1.13 指示器 本标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可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4.1.14 可藏照明灯 4.1.14.1 除了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在不使用时可隐藏外,其他灯具禁止隐藏。 4.1.14.2 若使用中的可藏照明灯的控制装置出现故障时,灯具必须仍处于使用位it,或者不使用工具 即可移到使用位置上。 4.1.14.3 利用一个控制开关,即可将可藏照明灯移至使用位里并打开,也可以不打开,然而,当远光灯 和近光灯组合时,上述控制开关只要求打开近光灯。 4.1-14.4 在到达使用位置之前,驾驶座旁的控制开关应不可能停止已打开灯的移动。若在移动过程中 会引起对其他使用道路者的眩目,则应在达到使用位置时才打开灯。 4.1.14.5 可藏装置在一30~十50℃的范围内,一旦开启控制开关,前照灯应在3s内达到使用位置。 4.1.15 除了下述4. 1. 16,4. 1. 17和4.1.18规定外,灯具可以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 4.1.16 除非在可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里上均各自满足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否 则,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三角形和非三角形回复反射器不应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 若上述的诸功能由标有“D”标记的两灯组合件完成(3. 13),则只要其中的一个灯满足上述要求即 可。 4.1.17 当从基准轴方向观察时,任何可移动部件(不管是否装有信号装军),在其任何固定位置上,遮 蔽前、后位灯,前、后转向信号灯和前、后回复反射器不应超过其视表面的50%. 若上述要求不适用,则: 4.1.17.1 在认证通知书的备注栏目中加以说明,注明在基准轴方向上,可移动部件可以遮蔽 50%以 上的视表面, 4.1.17.2 在上述情况下,车辆上应有注意事项明示用户,在可移动部件的某些位置上,应使用一种普 告三角形或有关道路使用国家规定的其他装t,以普告其他道路使用者车辆的存在. 4.1.18 当可移动部件不处于上述3.22的正常使用位I上时,安装在该部件上的装置,不应引起其他 道路使用者过份的不舒适感。 4.1.19 当一种灯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后者又处于上述3. 22的正常使用位置上时,则按本标准要求, 灯应始终能返回到制造厂规定的位!上。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若可移动部件从正常使用位置上移开并 返回10次,每次所测量的相对于其支撑件的倾斜角与10次平均值之间的偏差不大于0.15%,即满足 了上述要求. 若偏差大于0.15%,当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检验车辆时,为了减小倾斜度的允许范围,应根据超 差情况修改下述4.3.2.6.1.1中规定的每种极限。 4.1.20 除回复反射器外,所有的灯具(包括已有认证标记的灯具),在装有本身的灯泡之后,均应能正 常工作。 4.1.21 车辆上灯具的安装数量,应等于4.3.1至4.3.18中相应规定。 4.2 光色和色度特性 4.2.1 光色采用GB/T 3977系统。 GB 4785-1998 4.2.2 光色测量采用GB/T 3978标准照明体A, 4.2.3 灯具光色按表1规定。 表 1 光色 │灯具名称 │ 光 色 │ │远光灯 │白色 │ │近光灯 │白色 │ │转向信号灯 │珑拍色 │ │制动灯 │红色 │ │牌照灯 │白色 │ │前位灯 │白色 │ │后位灯 │红色 │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 │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 │ 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 │与人射光相同 │ │(即白色或无色回复反射器)│ │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珑拍色。若与后位灯、后示廓灯、后雾灯、制动灯或最后面的红色侧标志灯组合、或共有 │ │ │透光面则可以为红色 │ │危险,告信号 │珑拍色 │ │前雾灯 │白色或黄色 │ │后雾灯 │红色 │ │倒车灯 │白色 │ │驻车灯 │前面白色,后面红色.若与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混合则为珑拍色 │ │示廓灯 │前面白色,后面红色 │ │侧标志灯 │珑拍色。若与后位灯、后示脚灯、后雾灯、制动灯组合,或复合,或混合,或与后回复反射│ │ │器组合或共有透光面,则最后面的侧标志灯可以为红色 │ 4.2.4 色度特性按表2规定,采用GB/T 7922的测量方法。 表 2 色度特性 │光色 │ 色度特性 │ │红色 │ 趋黄极限 y0. 310 │ │ │趋黄极限 x<0. 500 │ │ │趋绿极限 y<0. 150+0.640x │ │ │趋绿极限 y<0. 440 │ │ │趋紫极限 ,>O. 050+0. 750x │ │ │趋红极限 y>0. 382 │ │魏拍色│ 趋黄极限 y<0. 429 │ │ │趋红极限 y>0. 398 │ │ │趋白极限 二(0.007 │ │黄色 │ 趋红极限 y>0. 138+0. 580x │ │ │趋绿极限 y< 1. 29x- 0. 100 │ │ │趋白极限 y> -x+ 0. 940 │ │ │ ,李0.440 │ │ │趋光谱轨迹极限 ,《一二+0.992 │ GB 4785-1998 4.3 特殊规定 4.3.1 远光灯 4.3.1.1 配备:汽车必须配备,挂车禁止使用。 4.3.1.2 数量:两只或四只。当车辆安装四只可藏式前照灯时,其中两只附加前照灯,只对其昼间发出 间歇闪烁警告信号认可。 4.3.1.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3.,.4 位置 4.3.1.4.1 横向:无特殊要求。 4.3.1.4.2 高度:无特殊要求。 4.3.1.4.3 纵向:安装在车辆前面,要求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 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4.3.1.5 几何可见度:发光面的可见度(包括从观察方向看来似乎不发光的区域的可见度),必须保证 在其周长上的众母线形成的扩散区域内。该区域与前照灯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小于50.发光面在配光 镜最前部分横切面内的投影边界是几何可见度角的始端,见图1, 4.3.1.6 方向:朝前。除了豁要维持装置正确调整外,当有两对前照灯时,其中一对仅起远光作用的,可 以根据转向角度绕垂直轴线转动。 4.3.1.7 电路连接 4.3.1.7.1 远光灯可以同时或成对打开.从近光变为远光时,至少要打开一对远光灯。从远光变为近 光时,所有的远光灯必须同时关闭。 4.3.1.7.2 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 4.3.1.7.3 当安装四只可藏式前照灯时,其上升位置应防止任何附加前照灯同时工作,后者只是用于 在昼间发出间歇光信号。 月I 月: 图1 远光灯几何可见度 4.3.1.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 4.3.1.9 其他要求:同时打开各前照灯,其总的最大远光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 000 cd GB 4785-1998 4.3.2 近光灯 4.3.2.1 配备:汽车必须配备,挂车禁止使用。 4.3.2.2 数量:两只. 4.3-2.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3-2.4 位置 4.3.2.4.1 横向: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外缘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 大于400 mm,在基准轴方向上,两视表面相邻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00 mm, 若车辆宽度小于1 300 mm,则上述间距可减至400 mm, 4.3.2.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500 mm,不大于1 200 mm, 4.3.2.4.3 纵向:装在车前。若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由于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 不舒适感,即满足要求。 4.3-2.5 几何可见度:由3.10定义的a和R角来确定. a:向上150,向下10,; 夕:向外450,向内100, 由于近光灯所要求的配光值并不夜盖整个几何视场,所以对于型式检验,剩余空间中的最小发光强 度要求为1 cd.前照灯邻近其他部件的存在,不应引起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不舒适感。见图2e 图2 近光灯几何可见度 4.3.2.6 方向:朝前。 4.3.2.6.1 垂直方向 4.3.2.6.1.1 制造厂应以0.1%的准确度规定,在驾驶座上有一名人员的空载车条件下,近光明暗截 止线的初始下倾度,并以规定的符号〔见附录E(提示的附录)〕,将此数值标明在每辆车的制造厂铭牌或 前照灯附近。此标记应清晰持久。 4.3.2.6.1.2 下倾度值的确定,取决于近光灯在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下边缘的安装高度h(单位:m), 对处于本标准附录A各装载状况下的静止车辆进行测量,其近光明暗截止线的垂直向倾斜度应保持在 以下极限内,同时初始照准也应在以下范围内: GB 4785-1998 h<0. 8 极限:-0.50o~-2.500 初始照准:-1. 0%--1. 5肠 0. 81. 0 极限:一1.0%~一3.000 初始照准:-1.500~一2.0纬 有关极限和初始照准值的上述要求见图30 │一b.cv}t}.cr_一 ┌─┼──┐ │ │一│一‘│ │ .│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1 . │ │ │ │ │‘ l │ │ │ │ 图 3 近光灯下倾度值的确定 4.3.2.6.2 测童方法:经初始倾斜度调节后,以百分数表示的近光垂直向倾斜度,应在附录A确定的 所有装载状况的静态条件下侧量。 4.3.2.7 电路连接: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远光灯开着时,近光灯允许也开着. 4.3.2.8 指示器:选用。 4.3.2.9 其他要求:4.1.5.2的要求不适用于近光灯。近光灯不应随转向角度而转动。 4.3.3 转向信号灯 4.3.3.1 配备:汽车和挂车必须配备.布局A适用于各种汽车,布局B只适用于挂车。 4.3.3.2 数量:根据布局而定。 4.3-3.3 布局:见图4, Gs 4785-1998 1. la, l6类 布局 A 翻转向信号灯向后的可见度死角上限为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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