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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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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堤防工程维护费等的管理。(五)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兴办河道管理经营实体,逐步达到河道堤防管理的自我维持,实现水工程的良性循环。(六)加强河道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依法管好水工程,勇于向损毁河道及水工程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河道及堤防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护界限和责任,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划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堤防工程维护费等的管理。(五)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兴办河道管理经营实体,逐步达到河道堤防管理的自我维持,实现水工程的良性循环。(六)加强河道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依法管好水工程,勇于向损毁河道及水工程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河道及堤防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护界限和责任,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划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河道两岸进行国家建设,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应征得水利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河岸、护岸、堤防、闸坝等水工建筑物,以及有关防汛、水文等测量、监测没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损害堤岸和行水的行为,不得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各种危及河岸、堤防的活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除集体土地外,属国家所有的,经土地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河道主管机关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和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理计划和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由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由防汛指挥部组织进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河道主管机关要加强河道水质的监督管理。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要加强河道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禁止在河道两岸山体滑披、泥石流多发地段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被等危及河道的活动。但如遇紧急情况,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可就近采石取土进行抢修。第四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河道岸线的界线,要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按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河道的引水、取水工程,河道堤防整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工程以及临河的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事先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以河道为界的地(州、市)在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以河道为界的县(市、区)在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接洽工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应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管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建设规划时,应按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治理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利用,河道主管机关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第五章经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地(州、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河道堤防建设所需资金,实行国家、集体、群众多渠道多方面筹集的原则,依靠社会力量,组织受益单位和群众共同承担。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乡村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缴纳管理费;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河流取土采石,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减免优惠。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承担维修费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拖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凡在河道管理、承包经营、工程维护、堤防建设、防讯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河道主管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HYPERLINK"javascript:ROF(7875,0)"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ROF(7875,0)"河道管理条例》第HYPERLINK"javascript:ROF(7875,44)"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罚款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HYPERLINK"javascript:ROF(7367,0)"水法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ROF(5549,0)"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可以根据《HYPERLINK"javascript:ROF(7875,0)"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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