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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1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 1.​ 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各类单位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1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 1.​ 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各类单位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救济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分制度构成。 社会优抚:是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在物质上给予优特和抚恤的制度。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社会保险的项目体系、实施范围与实施对象、经费来源、待遇标准、发放办法等内容作出法律规定,并且明确社会保险制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社会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地位、社会保险的管理与临督等事项。 工伤保险:是通过向用人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想用人单位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生育妇女孕产哺乳期间的收入与生活保障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 疾病保险:是只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困难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疾病保险制度的产生,根源于不以劳动者意志为转移的患病和意外人身伤害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劳动者难以承受的医疗经济负担。 疾病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使劳动者因疾病或伤害而产生经济困难时,能够获得经济援助,并克服遇到的经济困难。疾病保险是一个引起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问题,在我国是成为广大劳动者和各级政府以及各用人单位关心的热点问题。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比率。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法规定年限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养老保险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指定或认可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活动。 养老保险基金:就是为保障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多方筹集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法定年限之后提供给劳动者,以维持起基本生活水平的基金集合。 养老保险金,又称年金,是指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费用,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劳动者,对于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职业病:是指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疾病保险:仅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生活和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帮助和物质补偿。 社会救济法: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法律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城市的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绝对贫困”:指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戴和居住条件。 “相对贫困”: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它并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居民才有的“贫困”之感。 农村社会救济:是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生活同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形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救灾捐赠:是在发生较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后,由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等机构有组织的向海内外各界募集资金和物资,帮助解决灾区和灾民因灾害造成的困难。 社会优抚:是军人及其家属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社会优待。 社会优待:是国家、社会、群众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病回乡复退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制度,是社会优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死亡抚恤:是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及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人民警察家属发给一定数额的费用,给予生活帮助的制度。 定期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按一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又称“遗属定期抚恤金”或“长期抚恤金”。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是指由国家出资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发放各种福利性补贴的一种社会服务。 公共福利:从广义上讲,是指社会福利。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及精神生活基本需要而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 职业福利:是指基于业缘关系,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水福利项目。 社会福利事业:是指由国家、集体和社会兴办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场所,即国家、集体或个人为收养社会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老残幼和家庭无力照管的老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而举办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老年人福利: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项目,指国家和社会为子安定老人生活,维护老人健康,充实老人精神文化生活而采取的政策措施与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个社会在保障伤残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社区服务:是社会,主要是社区给人民群众提供的福利性服务。 二、单项选择题 1.社会保障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 2.社会保障法具有调整八个方面的关系: 其一,调整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关系。其二,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其三,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其四,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五,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六,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其七,调整省会保障运行过程总的监督关系。其八,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重点关系。 3.社会保障法的特征:①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②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的统一、③是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④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 4.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是英国伊丽莎白女王1601年颁行的<<济贫法>>. 5.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思,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 6.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能依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并基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称受益人. 7.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目标是满足劳动者各种原因产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 8.社会保险费从总体上讲是来源于整个社会,具体说是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方合理负担的。 9.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也是最早在德国1889年创建的养老保险中采用的方式。 10.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保值和增值。 11.社会保险基金具体的管理制度有三项:一是业务管理、二是会计管理、三是财务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还包括审计和监督。 12.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社会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一项制度。 13.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立法于德国。 14.养老保险基金,在我国主要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按比例负担。 15.养老保险的三种模式:①统筹型养老保险的基本特征是国家(或通过国有企业)利用自己的财政资金发放退休金。②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是以远期纵向收支平衡为指导。③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是指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 16.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状况,采取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最为科学。 17.从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来看,大部分国家实行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共同出资,并以企业和个人为主的原则。 18.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主要包括年龄、工龄以及缴费、年限等三个条件。 19.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达到老年,有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立法的半强制性。②分配的直接性。③基金来源的单一性。④实施的灵活性。 21.补充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 22.失业又可分为:(1)结构性失业,(2)周期性失业。(3)季节性失业。(4)摩擦性失业。 23.<<失业保险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4.失业保险金按法定的应发额度发放,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来发放。 2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6.确定失业保险给付的原则:一是确保失业者及其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给付标准应适当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作水平。三是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27.工伤保险的保险人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待遇普遍高于其他保险待遇标准。工伤即具有补偿性又具有赔偿性。 28.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29.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30.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②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旅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32.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坚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3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坚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34.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工坚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坚定委员会的机构。 3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⑵掌握劳动能力坚定的相关知识;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坚定的专家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7.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 38.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是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交纳方式主要有:同意费率制、差别费率制和浮动费率制三种。 39.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40.劳动保障监察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实施,其他机关机构和组织必须经法定授权或依法委托才能进行执行,这说明劳动保障监察的专门性。 41.疾病保险的特征是:即时性、广泛性、交叉性。 42.疾病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有三项:疾病津贴、医疗费和供养亲属的医疗补助。 43.我国生育保险基本内容和享受待遇是:⑴女职工:生育给产假56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⑵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小产时,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⑶女职工难产放双生,增加产假14日,工资照发。 44.生育保险特点:1。基金来源的单一性;2。基金筹集的可预见性;3。基金负担的均衡性。 45.我国剩余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方式: 1.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2。生育保险基金由当地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赞用的实际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3。生育保险基金按属地原则组织,实行社会统筹。 46.农村社会救济必须采取国家酒席于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4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村民。 48.五保供养的对象:⑴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⑵无劳动能力的;⑶无生活来源的。 49.死亡性质的认定,由相应机关审批认定,分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种。 50.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目标:保值和增值。 三.多选 1.社会保险法的主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或政府,二是社会保险的管理和实施机构,三是用人单位,四是劳动者及其家庭。 2.我国《劳动法》第73条把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社会保险费率制定的原则:一是应以所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总体上于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大致持平。二是应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一定程度的积累。三是应满足社会保险指出逐年增长的需要。四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4.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将基金存人银行,或是购买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发行的债券,另一种是由社会保障机构将基金直接用于兴办各种实业,如开办矿山,兴办银行或是参股合资,再有一种是将基金存人银行或委托投资公司,委托他们进行投资,所获利润按合同规定共同分享 5.在国际上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通常有物种,一是购买政府公债或视为政府岁人盈余;二是储存于国家银行或民应银行;三是直接以银行家身份出现;四是投资于不动产;无是对于享受社会保险金待遇的劳动者或其家属提供消费性借贷服务。 6.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主要为如下几个方面:1。养老保险费缴纳的管理;2。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的管理;3。基金存款和债券的管理;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管理;5。基金制度管理;6。管理服务费的管理;7。稽核管理,协机关监督;2。劳动行政部门监督;3。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5。群众监督;4。国家审计机关监督。 8.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事业保险费;⑵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⑶财政补贴;⑷一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9.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性;三是固定性。 10.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1。用人的安慰和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投保人、被投保人之间的行政业务关系;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企业、工伤事故的职工当事人之间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4。工伤事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与劳动签定机构之间因劳动坚定和工伤评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5。其他与工伤保险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 11。生育保险的概念包含如下的要点:1。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专门建立的一向社会保险;2。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生育子女全过程的物质保障。3。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合法生育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 12.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是: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的职业保障。 13.社会救济法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分法律制度构成。 14.五保供养费的筹集方式主要有村提留、乡镇统筹、亲属供养、代耕代养等多种供给形式。 15.灾害救济款的使用原则:㈠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㈡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16.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原则:㈠捐赠款物必须全部、无偿分配给灾区㈡专款专物专用,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和途径;㈢捐赠款物必须严格被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和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㈣重点使用,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平均发放。 17.救灾捐赠的监督机制:1。审计监督;2。检查监督;3。海关监督;4。舆论监督;5。基层监督;6。捐赠者监督。 18.伤残抚恤对象:1。军人;2。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参战民兵民工。 19.老年人福利的内容:1。老年福利津贴;2。社会养老;3。老年人保健;4。老年人再就业;5。老年福利机构。 四、简答题: 1.社会保障的特:1。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3。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4。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 2.社会保障法的功能:1。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发展时常经济的必然要求;2。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3。社会保障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3.社会保障法的原则:1。实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2。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3。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的原则;4。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4.社会保障法与劳动发的关系:1。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2。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火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3。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市为了保障社会主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4。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则是社会保障机构应当给予被保障人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待遇。 5.社会保险法的功能:1。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2。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3。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4。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6.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1。以社火保险基金为主渠道的社火保险;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3。储蓄性保险。 7.社会保险法的内容: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工伤保险;4。生育保险;5。疾病保险。 8.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不同点:1。失业保险是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与的一种物质帮助:养老保险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一种物质帮助。(2)失业保险的目的除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具有促进劳动者恢复和从新就业的作用,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需求型的保障措施。(3)失业保险是对非志愿失业者提供的保险,养老保险主要指强调权利,而不考虑取得资格。(4)失业保险通常由一个时间期间限制,超过期限,便转入社会救济,而养老保险则无期间限制,直至死亡时止。 9、养老保险的法律特征:1,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是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2,劳动者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是享受养老保险的事实前提。3,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一定物质帮助被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是养老保险的宗旨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 10、养老保险的作用:1、养老保险的首要作用就是使劳动者老有所养,保证劳动者在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之后能够获得一定生活保障。2、养老保险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3、养老保险具有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4、养老保险具有报站社会安定的作用。 11、确定养老保险适用范围的原则:(一)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协调发展原则(二)普遍性保护与选择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12、养老保险的待遇确定标准:1,按劳分配。2,按劳动者的资献。3,依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4,依据劳动者结束劳动义务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3、补充养老保险的特征:1、立法的半强制性。2、分配的直接性。3、基金来源的单一性。4、实施的灵活性。 14、失业保险的特点:第一,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第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第三,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 15、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一)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培育劳动力市场(二)有利于 保证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三)有利于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 16、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一是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即必须是出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已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二是失业必须是非志愿失业。三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四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17、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我国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8、那些情况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国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从新就业的人员;(2)应征服兵役的人员;(3)移居境外的人员;(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人员;(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19、如何通过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宗旨。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仅是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要求,也是推动企业改革和建立规范、有序、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迫切需要。 20、工伤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区别:工伤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它与商业性的人身保险都是为保险人的生命、健康设置的保险制度,但二者又本质的区别:(1)投保人不同。(2)被保险人不同。(3)保险人不同。(4)保险的性质不同。(5)适用的法律不同。 21、工伤保险的意义:1、保障遭受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2、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3、促进工伤预防。 22、工伤保险的一般原则:1、严格区别工伤与非工伤的原则。2、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为原则。3、工伤保险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4、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23、工伤保险的待遇主要有那些:(一)工伤医疗待遇(二)伤残待遇(三)因工死亡待遇(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24、疾病保险的意义:1、实行疾病保险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2、疾病保险对患病劳动者给予生活上的帮助和身体康复治疗,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3、实行疾病保险有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25、关于疾病保险待遇的规定:有以下主要内容:1、医疗期间待遇:由医疗保险待遇和疾病津贴(病假工资)两部分组成;2、致残待遇3、职工亲属医疗待遇。 26、生育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第一,生育保险能有力的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恢复;第二,生育保险有利于人类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第三,生育保险有利于促进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27.救灾捐赠的意义:1。通过捐赠募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能有效地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救灾、重建家园,同时也大大的弥补了单靠国家救济灾民、救灾经费严重不足的缺陷;2。捐赠款物使灾区的恢复时间大大缩短,增强了灾区人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3。救灾捐赠能体现社会对灾区的关心,在精神上极大地鼓舞了灾区人民,能够使灾民从极端的困境中崛起;4。通过救灾捐赠活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救灾工作,使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大大地加强。 28.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原则:首先,捐赠者捐款物必须是完全出于自愿的无偿捐赠。其次,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均属于救灾专用的资金和物资,符合上述原则的捐赠款物,由政府职能主管部门和一些有影响的社会团体统一接收和分配,未经政府度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接受捐赠款物。 29.按见宽者的不同可分为几类: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款;2。国外团体、企业、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捐款;5。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军队、学校和个人捐款;4。台湾同胞捐款;5。港澳同胞捐款 30.扶贫救济:扶持贫困地区和农村贫困户是我解决贫穷问题的一项长期性大人物,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财政、金融捐赠来解决贫困问题。 一、扶贫贷款,包括中央政府的投入,省级政府的投入和国外的扶贫援助。二、创办扶贫经济实体,在改革单一分散扶方式的基础上,把扶持对象联合里秒毫 ,进行集中扶持的形式。使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逐步依靠自己的里解决温饱,摆脱贫困。三、贫困互助储金会,通过,通过群众自愿缴纳会费和集体自主的形式筹集资金,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四、配套投入,实行资金、技术、物资、信息和人才的配套投入,真正把扶贫开发转移到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五、政策优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社会互助,对特困户进行医疗、子女就学等救助,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31.社会福利制度的特点:1。社会福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部队等性;2。社会福利具有对象的普患性;3社会福利具有待遇标准的一致性.(四)社会福利具有资金来源的单向性(五)社会福利具有的不确定性. 3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1.以保障农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实行较低的标准的原则,2.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养老保险金筹集原则,3。建立个人帐户、互济互助、储备积累的原则,4。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个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原则 五.论述题 1.社会保障的特征 一.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这表明社会保障是对其社会成员基本生活要求的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是社会保障的水平线,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要素,社会保障是社会按照一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生存发生困难的省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予以物质帮助。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不到保证,就要危及他们的生存,以致影响社会的安定。 二.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不分城市和农村,只要生存发生了困难,都应普遍地。无例外地给予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的这种普遍性不仅体现在社会福利通常是全体社会成员所享受,而且还体现在当该社会的局部地区出现自然或人为的灾害,以及意外灾害的袭击使他们陷入贫困时,为该地区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物质帮助。 三.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律的规范性得以确立并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得意在社火中普遍实施,从而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安全提供稳定的和可信赖的保障。 四.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被公认为社会安全网或社会稳定器。这不仅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上,也同时表现在实现该目的的公平方式上。社会保障是一项公平保障制度。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也以其特有的方式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在作为社会保障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尤为明显。这些都使社会保障具有了既保障社会稳定又促进社会发展的特征。 2.论社会保障发的功能和原则(参照简答2、3题) 3.论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答: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由于社会救济不必然涉及劳动范畴,救济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劳动者,因此,从劳动法律体系方面构建保障体系,只能通过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实现。 以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我国《劳动法》的一大贡献,它不仅结束了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层次单一和多头管理的历史,而且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时常经济大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虽然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然而三者之间在保障方式及其地位上也不尽相同: 1、在权利义务方面,社会保险是双向的,既强调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又强调社会劳动者个人本身应当履行的义务,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都是单向的,一般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责任。 2、在资金来源方面,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合理负担,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基金;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则强调在国家和社会向个人提供。 3、在保障手段方面,社会保险是预防型的,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先筹措和积累,防患于未然;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是被动型的,是出现了省会困难和社会问题才采取的补救措施。 4、在保障对象方面,社会包厢的对象不是全体公民,而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劳动者;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所保障对象不仅仅限于劳动者,而是全体公民。 5、在保障水平方面,由于劳动者是其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社会保险水平就不仅是对劳动者本人基本生活的保障,而是包括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 同时,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也不相同。社会福利是国家出资或动用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或对公民普遍发放某项补贴,目的是使公民获得物质帮助,减少消费支出,从而改善生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但是社会保险除了社会性和互济性之外,还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商业保险则是具有经营性和金融性,属于工价其他金融机构的范畴,并且通常都不具有强制性特点,由被保险人自愿参加。由于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备福利性特点。 4、论社会保险法的原则。 答:社会保险发的原则是贯穿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中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特征以及功能,社会保险法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确定社会保险水平是社会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确定社会保险时,必须体现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要根据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恰当地确定社会保险的范围、项目和水平。 二、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而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不是由某一组织或少部分人能够承担责任的,而是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担责任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要由社会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受国家委托,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性手段统一筹集,将社会保险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来,集体统一使用。因此,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首先尽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以次作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只有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才能解决和承担劳动者所发生的风险。 三、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相统一的原则。在时常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时常化是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方面,而社会保险一体化则劳动力市场化的必不可少的维系机制。为此,社会保险制度应当实行一体化的原贼。即统一社会保险的项目、统一社会保险或基本社会保险的标准、同意社会保险的管理与实施机制等,这样,无论劳动者如何流动,均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为实现劳动者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最佳配置提供了保障的条件。 四、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这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主渠道的社会保险。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3。储蓄性保险。 五、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集合的原则。社会保险是国家为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提供的物质保障。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社会保险歹毒在许多情况下也豆油是劳动者人人有份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是全体劳动者参与获取社会群体行为;社会保险需要每个劳动者的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所以社会保险法在对劳动者具有保障作用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激励。 5.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动因 我国原有养老保险制度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1、原有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狭窄,不适应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和改革中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城镇的国有企业、城镇区、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还没有实行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全民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以及区、县以下的集体与私营企业、新产生的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至今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问题由工价财政解决;广大农民被排除在外,形成了以所有制度为界限确定养老保险对象的特征。 2、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两套立法模式,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所提出的统一立法要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与城镇全民企业职工的羊羔保险分别立法,分类实施,形成以干部和工人身份为界限确定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征。 3、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同时由于实行企业养老保险,社会调剂功能差,形成以劳动者的企业隶属界限确定养老保险的特征。 4、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不合理。原有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只享受待遇,不缴纳或少缴纳保险费用。 5、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脱离实际。原有养老保险金以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存在如下缺陷:(1)标准工资在职工工资收入中占比重越来越小,保障功能弱。(2)以标准工资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也不利于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3)现实行计发标准,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措施不配套,给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改革带来阻力。 6、没有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传统体制下我国养老保险金标准一经确定,很少进度调整。养老保险金标准只有不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才能更好地体现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 6论述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容。 1、养老保险使用范围的改革。扩大养老保险适用的范围,建立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制及其之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展到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业主,直至农民劳动者。 2、建立许多层次养老保险相集合的制度。“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包括:(1)基本养老保险,(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改革养老保险资金来源负担。要打破传统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或企业包下来,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做法,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功用负担,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的办法。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也明确指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个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集合,公平与效率相集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国务院具体固定了企业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 4、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在继续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同时,建立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将个人缴费部分与用人氮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一并记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到职工退休养老时使用,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增加了职工个人的参与责任,又保持了社会统筹的功能,有利于贯彻公平与效率相集合的原则。 5、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监督和发放的社会化,改变企业各自负担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成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的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的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6、建立正常佯狂老保险基金调节机制。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费用不仅在市、县统筹过度在省级统筹。 7、实行养老保险政策管理与基金管理,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7、试论通过四野保险促进再就业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障事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事业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灾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事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宗旨。其目的就是从经济上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帮助,这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仅是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要求,也是推动企业改革和建立规范、有序、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迫切需要。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而且可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增加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也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调整人员结构,减员增效,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创效益、图发展。 8、​ 论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 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确定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由谁承担的基本准则。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保护义务,这也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责任。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保护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对受伤害的劳动者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既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减免这种责任,也不能以劳动者有过失为由来改变这种责任。 根据“无责任补偿”原则,或者“无过失补偿”原则,工伤保险立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进行补偿时,无论事故的责任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都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鉴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灾害,不但身心受到极大的痛苦,而且会影响或断绝正常收入,因此,实行“无责任补偿”,给予伤残者以及时的物质帮助,是工伤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职工本人故意行为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有过失,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需交纳。2、无过失责任。对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无论本人是否有过失,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3、损害补偿。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收入损失,而且是健康与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在确定给付待遇时应坚持损害补偿原则,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伤、残、病或死亡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9、论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历来为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重视。在我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 (一)、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1工伤医疗费用。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二)、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分别领取16个月-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1-4级伤残职工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平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氛围三个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50%、40%、30%的生活护理费。 (三)、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其中: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标准为:配偶没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10%。 (3)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 (四)、市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1、住院伙食补偿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5、6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决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0.论社会福利制度的意义 社会福利是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在分配的一种形式,它是社会成员除;劳动收入以外,可以均等的获得国家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因此,社会福利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成果的一种国家政策,是国家为社会弱者和有困难的社会人员提供带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 1、举办社会福利,有利于实现社会劳动力在生产的顺利进行。国家举办社会福利事业,为;劳动者提供生产必须的设施和服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从而为社会培养出众多的高质量的劳动力,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 2、举办社会福利,有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通过举办社会福利,由国家发展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和提供福利性补贴,使社会成员共同受益,以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 3、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证个人和家庭的最低收入,而不管他们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具有财产以及财产的市场价值,特别是对无劳动能力也无任何财产收入者的生活、居住、医疗、教育等基本条件有了相当的保障。 4、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使个人和家庭能够应付生病、年老和失业等“社会意外事件”,以其减少个人和家庭的不安全感,使人民获得更大的“身心健康”。 5、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证在一定的社会服务领域范围内,向所有公民提供其所能得到的最好服务,而不管他们具有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如何。 6、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健康,保护老年人、残疾人。 7、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证全体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11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主要的发展方向是: 1、尽快实现福利社会化。政府在自身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同时,应尽量实现服务对象的社会化,资金来源的社会化,服务设施的社会化,组织管理的社会化。也只有社会福利走向社会化,才有可能真正解决目前我国所存在的企业办社会的问题。 2、改变现行国家举办社会福利的方针,将我国的社会福利变成特定社会群体的普遍性社会福利。进一步而向全体社会成员,将慈善性的社会福利发展为按不同的社会群体划分的老年人福利、妇女福利、未成年福利、残疾人福利等,针对的对象普遍化和群体化将是中国福利事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3、改变现行的职业福利,建立现代化的住房福利和妇女福利。住房福利今后应成为社会化福利的专门项目,由政府统一管理,由社会化的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4、完善社会补贴和教育福利制度。一方面国家应将社会补贴列入预算,定期公布并逐步通过将社会补贴变成工资性补贴等措施来削减社会补贴。另一方面教育福利应纳入国家新型社会福利体系,使拨款与筹资渠道制度化、福利待遇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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