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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冲刺——商经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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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冲刺——商经知识产权法一、单项选择题 考前冲刺——商经知识产权法 一、单项选择题 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1.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东海公司占有保健品市场份额60%,市场竞争力无人能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东海公司构成垄断 B.天华公司通过取得其他很多企业股权形成经营者集中。天华公司构成垄断 C.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初步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目的是为决定是否继续审查。逾期未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的视为可以实施集中 D. 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的救济,可申请复议也可起诉 答案:C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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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考前冲刺——商经知识产权法 一、单项选择题 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1.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东海公司占有保健品市场份额60%,市场竞争力无人能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东海公司构成垄断 B.天华公司通过取得其他很多企业股权形成经营者集中。天华公司构成垄断 C.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初步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目的是为决定是否继续审查。逾期未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的视为可以实施集中 D. 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的救济,可申请复议也可起诉 答案:C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A项东海公司虽已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只要其未滥用支配地位就不构成垄断。故A项错误,不选。同样依第3条规定可知,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构成垄断,故B项错误,不选。依该法第25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23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可知C项说法正确,当选。依该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28条、第29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知D项错误,不选。 消费者权利、产品质量责任☆☆☆☆☆ 2.王某在某商场打折区购得一件棉服,棉服上没有洗涤标志和成分说明,王某询问商场促销员如何洗涤,促销员称不清楚。王某用水洗后棉服严重缩水,王某要求商场赔偿。商场辩称棉服系厂家生产,自己不可能知道不能用水洗涤,拒绝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的知情权受到损害 B.王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产品责任 C.王某有权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D.王某的获取相关知识权受到损害 答案:A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可知,王某的知情权受到损害,A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可知,王某的获得知识权并未受到损害,D项错误。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知,产品责任是缺陷产品造成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人身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王某并未有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所以不能要求商场承担产品责任,B项错误。王某只能要求商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而不能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C项错误。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3.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企业所得中不属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A.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答案:B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A、C、D项均为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B项属于第26条规定的情况: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故B项为本题答案。 纳税申报☆☆☆ 4.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公司董事甲月薪5万元 B.在读博士乙给两所学校自考生代课获得课酬共2万元 C.教授丙受邀美国某管理学院讲课,获课酬3万美元 D.保洁员丁获月薪1800元 答案:D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1)、 (2)、(3)规定,可知,A、B、C项不选。D项应选。 土地使用权出让☆☆☆☆ 5.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的是: A.河南某市张家村有一大块集体所有的土地,多年荒废不用,不适宜农业种植,村委会欲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 B.江西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有一块极具商业开发价值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但现在已被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 C.湖北黄石市外山区自然村附近山清水秀,具有旅游开发价值,黄石市人民政府计划将该村一块农田征为国有后出让用于兴建宾馆、娱乐设施建设 D.广西北海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支付,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现欲出让该土地使用权 答案:B 解析: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故A、D项错误。 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故B项正确。 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C项错误。 著作权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著作权侵权行为☆☆☆☆☆ 6.剧作家甲在某网站发现一篇中篇网络小说《立秋》,认为写得很好,便将其改编成了电影剧本。因一时查找不到该小说的作者,甲便致信该网站,声明自己已将小说改编为剧本,请网站帮忙联系作者以便支付其相应报酬。后独立制片人乙在征得甲同意后,将电影剧本《立秋》拍摄成为了同名电影,并向甲支付了报酬。影片播出后争议较大,影评人士丙为此专门撰写了一篇影评对该电影进行批评,并未经制片人许可在影评中部分引用了电影中的对白。影片播出半年后,丁电视台未经制片人许可,在本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中播放了该影片,并于事后向制片人支付了若干费用。上述行为人中,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是: A.剧作家甲 B.制片人乙 C.影评人丙 D.电视台丁 答案:C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改编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未经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显然侵犯了他人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乙拍摄电影仅仅只获得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 (2)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丙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故C项当选。《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丁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电影,已经侵犯了制片者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保护☆☆☆☆☆ 7.下列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说法正确的是: A.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对于侵权作品制作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C.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D.临时禁令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是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最高要求 答案:B 解析:新增考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项错误。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所以C项错误。临时禁令是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所以D项错误。本题应该选择B项。 优先权、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 8.中国人张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2年12月3日,张某在一次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3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王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3年5月5日,张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4月28日,张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并提交了有关文件。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王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张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际优先权,但王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张某,其申请日应为2003年5月5日 C. 张某享有国际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张某,其申请日为2003年5月5日 D.张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专利局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答案:C 解析:依《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 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A项中,尽管王某申请在先,但与张某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享有专利申请权。依《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且我国和法国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据此,C项正确,B项错误。 依《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24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可知,张某的发明并没有丧失新颖性,D项错误。 合作作品著作权、美术作品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9.张、李二人共同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张某听闻本地将举行大型画展,便与李商量将该作品送去参展,但李某认为该作品并不代表自己的最高绘画水平,不同意送展。张某遂独自将该作品送展,并在画展上将其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根据我国法律,下面关于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 A.该美术作品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张、李二人共同共有。若两人中一人先死亡,既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则其著作财产权由另一人享有 B.若李某无正当理由加以反对,则张某有权自行将该作品送展,但无权自行将该作品出售 C.王某购得该美术作品的同时还获得该作品的展览权 D.该美术作品的著作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至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答案:D 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有关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A项是正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重新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B项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C项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可见,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保护期不是无限的, D项错误。 商标侵权责任☆☆☆ 10.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项不能成立? 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 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40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三类,其中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这说明,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只在既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的效力,独占许可使用人无权阻止其他人在独占使用许可约定的范围之外使用该注册商标。同时,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授予某人专有使用权之后,仍有权在所授予的范围之外另行授予其他人该专有权利。因此,本案中,乙厂在某省授予甲厂专有使用许可之后,仍有权授予其他人在该省之外专有使用该注册商标,甲厂无权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A不正确。丁厂虽然取得了在外省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许可权利,但其非法将该专有使用权转让给丙厂,并许可其在某省使用,导致对甲厂权利的侵害,因此,丁厂和丙厂具有过错,应当对甲厂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此,甲厂可以选择丁厂和丙厂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来行使侵权请求权。选项B、C和D正确。A项依题意当选。 股东代表诉讼☆☆☆☆☆ 11.光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崔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前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有关说法中错误的是: A.崔某应当向光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光奇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承担赔偿责任 C.光奇公司不起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光奇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承担赔偿责任 D.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光奇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A、B两项正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项正确;D项错误,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 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A.发行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转让其所持股票 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公司股票未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 D.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 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可知,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据此A项属于禁止交易的行为。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B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45条的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可知,C、D两项属于该条禁止的交易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B项。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1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 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决时,股东必须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没有表决权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A项的说法并无错误,不选。《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选。《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项的说法不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选。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4.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必须首先是公司的股东 B.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 C.董事会表决方式既可以是记名,也可以是不记名 D.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答案:C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46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47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知,A项错误;依据《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知,B项错误;依据《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可知,D项错误。本题C项正确。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5.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中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B.甲乙丙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 C.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 D.甲可以用劳务出资 答案:C 解析:甲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只能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4条可知,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6.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胡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胡某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胡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A.胡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B.胡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胡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 胡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不符合题意,不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不符合题意,不选;D项符合题意,当选。 重整期间的特别规定☆☆☆ 17.人民法院裁定东海公司重整,东海公司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对东海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欲请求人民法院实现抵押权,东海公司拒绝 B.东海公司租赁了乙公司的设备,截至到重整期间,租期仍未满,乙公司以东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为理由要求行使取回权,归还设备,东海公司拒绝 C.在此期间东海公司的董事程某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东海公司股份,东海公司允许 D.东海公司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抵押 答案: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A选项中甲公司的抵押权应暂停行使,所以东海公司有权拒绝甲公司行使抵押权的要求。该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D选项中东海公司的行为合法。《企业破产法》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B选项中租期未满,意味着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公司无权要求东海公司返还设备,所以东海公司的行为合法。 《企业破产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所以C选项中,董事程某的行为不合法。 债务人财产☆☆☆☆ 18.金都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金都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A.金都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金都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所涉及的财产 C.金都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金都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答案: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据此,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和设定抵押的财产均属于债务人财产,A、C项不选。《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上述处分行为经撤销后,标的财产同样属于债务人财产,B项不选。《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因此,上述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财产,D项正确。 对持票人的有效抗辩☆☆☆ 19.票据债务人依下列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A.韩某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 B.李某约定交付10万元货物给王某,王某签发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李某。但是李某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现李某向王某追索时,王某提出抗辩 C.刘某接受万某赠与的一张票据,刘某没有给付相应对价 D.张某因为重大过失取得一张票据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故应选C项。 代位求偿权☆☆☆☆☆ 20.龙哥2010年3月购买了一辆BMW,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当年的车辆损失险,6月11日龙哥驾车出去旅游时和风姐驾驶的奔驰车相撞,BMW完全报废,经调查凤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若龙哥和风姐是朋友,且保险公司全部赔偿龙哥的损失,保险公司可对凤姐行使代位求偿权 B.若龙哥和风姐素不相识,且保险公司赔偿龙哥的损失前,龙哥放弃了对凤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C.若龙哥和风姐是朋友,且保险公司赔偿龙哥的损失后,龙哥放弃了对凤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公司有权请求龙哥返还赔偿的保险金 D.若风姐是龙哥的妻子,且保险公司全部赔偿龙哥的损失,则保险公司不可对凤姐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A选项正确。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并不属于故意造成情形,D选项正确。 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代理人资格及责任☆☆☆☆ 21.公民王大宝通过保险代理人甲为其3岁的儿子王小宝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乙。下列有关本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王小宝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乙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与乙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险代理人甲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 答案:B 解析:根据《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可知B项正确。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据此,A项错误。第117条第1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因此,D项错误。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据此,C项错误。 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2.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B.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C.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D.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答案:D 解析:《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据此,D项正确。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A、B、C三项均不合规定,依题意不选。 二、多项选择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李某等人拟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为两人 B.若李某等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1500万元,但实收股本总额为1200万元,则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应为1200万元 C.若李某等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1500万元,但实收股本总额为1200万元,后因几位发起人资金紧张,暂时无法缴足,于是决定向他人募集股份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 D.若李某等人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至少应为1000万元 答案:BCD 解析:《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故A项正确,不选。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故B、C、D项错误,当选。 公司减资☆☆☆☆ 2.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故减资10万元后,公司注册资本已经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B.该方案需要董事会决议通过 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外,还应在30日内登报公告3次 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有义务予以满足 答案:ABC 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故A项说法错误。 《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项错误,当选。 《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地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故C项错误,而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增资的程序☆☆☆☆ 3.张、王、李、赵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中张出资40万元,王出资20万元,李出资60万元,赵出资50万元。公司经营过程中,张经常与其他股东发生分歧,于是张想将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而退出公司。其他股东觉得公司经营规模有必要扩大,因此想要增资50万。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张欲转让股权,应当要求召开股东会征求意见 B.如果张对外转让股权,王、李、赵有优先购买权 C.经过王、李、赵的同意,公司可以新增资本 D.在公司新增资本之前,经过李的同意,张就可以向外转让其出资 答案:AD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B项说法正确;征求意见采用书面形式,无须召开股东会,因此A项错误。张转让股权,至少要王、李、赵中过半数同意,仅经过李的同意,张不可以向外转让出资,因此D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王、李、赵共出资130万元,超过170万元注册资本的2/3,所以C项正确。 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4.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其余三人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鉴于乙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该合伙企业由甲、乙两人执行合伙事务 B.乙把自己的汽车卖给了本有限合伙企业 C.丙以其劳务为出资 D.丁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其好友王某 答案:B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企业法》第68条又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上可知,乙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是不能执行合伙事务的,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无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D选项正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殊规定☆☆☆ 5.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在广州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该企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甲公司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部分权利时,无需经乙公司的同意,但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B.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股东会 C.如果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就必须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答案:ABD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可知,A项错误,当选。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C项正确,不选;B、D项错误,当选。 重整期间的特殊规定、债权申报、优先受偿权☆☆☆ 6.在华神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依法应予支持的有: A.华神公司主张在破产重整期间,自己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再次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B.管理人解除华神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现甲公司以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权申报债权 C.乙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条款,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D.华神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以丁银行为该票据的付款人,现丁银行付款后产生的请求权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见《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B选项见该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D选项见该法第55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该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选项错在“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条款”,而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应当是“物上担保”。本题A、B、D项当选。 票据抗辩、追索权的行使及丧失☆☆☆☆☆ 7.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丁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银行。丁银行向丙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丁银行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 B.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丁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答案:AC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丁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丁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迫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 受限的证券交易☆☆☆☆ 8.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就某些特殊主体的证券交易行为做出了限制,规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证券。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A.发起人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票 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离职后可以转让本公司股票 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不得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 D.上市公司董事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答案:ABD 解析:A、B选项表述错误,见《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C选项表述正确,见《证券法》第45条第1款,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D选项表述错误,虽然就该种逆向买卖行为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但该种证券交易是有效行为,《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该考点见《证券法》第47条第1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人寿保险保费的支付、保险金的继承☆☆☆☆ 9.王某于2007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2010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王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王强终身残废。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但王强仍有权向医院请求赔偿 B.王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C.王某须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若王强不幸身故,则保险金由其继承人受领 答案:ABD 解析:《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上引法条可知,保险人不得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但是,投保人可以诉讼的方式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A、B、D项正确,依题意当选。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伤的保险事故,不论该第三者对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进行相应赔偿,保险人均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故C项错误,不选。 保险合同的解除☆☆☆ 10.下列情形,保险公司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有: A.甲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合同订立后,因该家用车辆转用于高速货物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甲将该事宜及时告知A公司 B.乙向B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车灯受损,乙变造相应证明,夸大损失程度 C.丙向C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因为疏忽没有告知C公司工作人员其副驾驶座位的靠座已发生损坏 D.丁向D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但是其保险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的价值 答案:BCD 解析:《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可见,即使被保险人尽了及时通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故A项不选。 同法第27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投保人虚报损失的,仅免除保险人对虚报部分的责任,对整个合同,其并无解除权。故B项入选。 同法第16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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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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