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籍、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冲突、我国1980年国籍法。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待遇制度
外交保护制度
庇护和引渡的一般规则null一、国籍与国籍法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1.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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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了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律意义
(1)国籍是一国给予本国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2)是确定国家管辖权的依据。
(3)是国籍国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null二、国际的取得与丧失
(一)取得
①血统主义原则(历史上的人口迁出国)
1、因出生而取得 ②出生地主义原则
③混合制原则
①申请入籍
②婚姻入籍
2、因加入而取得 ③收养入籍
④因领土交换而取得国籍
null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 ①自愿退籍
②自愿选择放弃(特殊情况下取得了它国国籍时,)
非自愿丧失 ①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
②剥夺国籍
三、国籍冲突及解决途径
双重或多重国籍的状态,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无国籍状态,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在国际法上,国籍冲突是一种不正常的国际法律状态。对多重国籍的个人来说,它要对多国尽效忠的义务;而对无国籍人来说,除国际公约外,无国家提供外交保护。
其解决方式有三种:
1、国内立法:
2、双边条约:
3、国际条约:1957<已婚妇发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null四、我国的国籍立法及实践
1980年《国籍法》 (共18条)的基本原则:
各族人民平等地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则
国籍取得上采血统主义为主和出生地主义为辅相结合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
在入籍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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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采取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会三次会议通过。同年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null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null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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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null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概念、范围(外国籍、双重、多重、无国籍人)
2、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入境: ①护照和签证制度
②入境安全卫生检查(国家没有必须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外国人也无此权利)。
③ 无歧视原则
居留(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不得主张必然在另一国的居住权)
出境(驱逐出境权的合理行使)null二、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概念:指一国在国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同时也意味着:外国人不能要求比本国人更优越的权利。
注意:
①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相互给予的。
②国民待遇:仅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并不包括政治方面的权利。null2、最惠国待遇
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待遇,在现在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多为:经贸领域。现代WTO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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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上就是….)
3、差别待遇
指在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或在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给予不同的待遇。
它包括两个方面:
①指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
②指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评价:
如果所采取的差别待遇不含任何歧视,则为国际法所许可;
相反,如果采取歧视性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如政治、宗教、性别、民族等),则是违反国际法的歧视待遇。
WTO也是允许差别待遇的…….null4、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在外国人待遇中,互惠原则是基础性原则。但国家自愿同意的片面优惠待遇不受互惠原则限制,普惠制即为典型。
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指为减少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null 三、外交保护
(一)概念
外交保护或外交保护权,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
(二)性质
1.法理基础:基于国家的属人管辖,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内容
2.本质:国家一旦代表个人行使保护权,进行国际交涉,其已变成国家之间关系,不再是国家与个人关系。其本质是处理国家关系的制度。
3.其是国家权利,不是个人权利:无论其国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均可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外交保护权。
4.限制: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null3、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
原则上一国可随时与外国政府进行交涉以保护本国公民的权益。但在进行正式交涉时,有三个条件:
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
2)“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真实原则)”
诺特鲍姆案
3)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艾尔西公司案
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
该原则适用于国民或法人权益的被侵害的一般情况,不适用于国家本身权益受侵害或国家之间有另外协议的情况。null(四)外交保护行使的范围
外交保护原则上适用于:一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必将侵害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而不是普通的私人侵害(不应归责于国家的行为);合法的政府管理行为;所在国行使管辖权的行为;
实践中主要包括:政府行为(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行为)
①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②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③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④国民被“拒绝司法”等。
关于个人行为,一般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但如能证明是所在国政府“事前疏于防范,事后疏于救济,或是有纵容教唆嫌疑的”,就可以。null三、引渡
(一)概念: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
目前国际上的引渡制度,主要由国内法、双边、区域性公约规定。
现代国际法认为:引渡国没有义务必须将某人引渡给请求国!
1794年英美《杰伊条约》
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大纲》null(二)引渡的主体
有权请求引渡的主体原则上是国家,但特定的实体如香港也可以。实践中主要有:
①罪犯本人国籍国;
②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③受害人所属国。
如发生冲突:由被请求国决定
(三)引渡的对象
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可为:
请求国的国民、
被请求国的国民
第三国的国民。
但国际法上普遍承认:“本国国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
“死刑犯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 。 null(四)可引渡的罪行
“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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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否属政治犯一般由被请求国决定。
从国际实践来看,能否引渡成功,关键是被请求国的国内法规定。
(五)引渡程序
引渡请求的提出(通过外交、司法) 审查 执行
(六)引渡的效果
罪行特定原则:
请求引渡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
并不得再引渡给第三国,除非得到被请求引渡国的同意。null(七)引渡的一般规则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共55条,比较复杂!
1.政治犯不引渡
2.本国公民不引渡
3.双重审查原则
4.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
5.罪行特定原则null四、庇护
1、庇护:指领域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法律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理解:庇护不仅指不引渡。
2、庇护权行使的依据
以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为依据;是否给予庇护是主权国家自由裁量的结果。
注意:国家没有必须庇护的义务。
3、庇护的对象:
依国际习惯法,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庇护的对象,任何人都有寻求庇护的权利。但实践中,庇护的对象分两类:政治犯、政治难民。 null4、庇护的法律依据:
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国际法基本没有。1928年美洲国家间的《关于庇护的公约》;1967年联合国大会“领域庇护宣言”。
有关国际法认定的公认国际犯罪,不能给予庇护。
5、受庇护人的法律地位
一般享有普通外国人的地位:有合法的居留权,原则上不得引渡或驱逐;当然也可以更优待。
6、域外庇护
现代国际法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