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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2001)四川省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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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2001)四川省地标备案号:J10103-2001 DB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5026-2001 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Building Foundation of Chengdu Region. 2001—07—17 发布 2001—08—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发布 1​ 总则 1.0.1 为了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并突出成都地区岩土工程条件的特点和地震地质特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2001)四川省地标
备案号:J10103-2001 DB 四川省地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DB51/T5026-2001 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Design Code for Building Foundation of Chengdu Region. 2001—07—17 发布 2001—08—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发布 1​ 总则 1.0.1 为了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并突出成都地区岩土工程条件的特点和地震地质特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平原区和周边台地上修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成都市的低山和丘陵地区可参照使用。 1.0.3 根据成都工程地质条件,分布在二、三级阶地的膨胀土地基基础的设计与施工,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0章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的有关规定。 1.0.4 地基基础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重视地质环境,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局。 2 没有岩土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能进行设计和施工。 3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结合建筑物的类型和重要性,综合考虑有关因素进行设计。 1.0.5 本规范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的基本原则制定。有关建筑结构的符号、单位和术语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的规定采用。 1.0.6 采用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载荷规范》GBJ9的规定;基础的设计与计算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 的规定。当基础处于腐蚀性环境和受温度影响时,尚应符合专门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7 本规范未提及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2 符号 ——基础底面面积; ——压缩系数;   ——地基底面宽度;   ——粘聚力;  ——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 ——主动土压力; ——土的压缩模量; ——孔隙比; ——基础顶面竖向力;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地基极限承载力基本值; ——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恒载; ——基础高度; ——自基础底面算起建筑物高度; ——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液性指数; ——塑性指数; ——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 ——基础底面长度; ——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 ——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应力; ——基础底面处平均附加压应力; ——单桩的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单桩第 层土的极限侧阴力标准值; ——承台底地基极限阻力标准值; ——单桩总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相应于任一复合基桩的承台底地基土总极限阻力标准值; ——沉降量、桩间距; ——桩身周长; ——土的含水量; ——液限; ——塑限;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边坡对水平面的坡角; ——土的重力密度,简称土的重度; ——土与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 ——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土与挡土墙基底的磨擦系数; ——内磨擦角; ——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根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地基基的可靠度,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1.2​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的设计要求。 3.1.3​ 地基基础极限状态分为: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地基基础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整体失稳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地基基础达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要求的某项限值。 3.1.4 根据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的大水和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3.1.4选用。 表3.1.4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1.4​ 建筑物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基础自身的强度和刚度计算; 3 甲级、乙级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当乙级建筑物的基础埋置在较均匀的中密、密实卵石土层上时,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 4表3.1.5所列范围内的丙级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 地基土 /2承载力的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当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或存在偏心荷载时; 3)​ 地基内有较厚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表3.1.5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的三级建筑物范围 注: 1.​ 地基主要受力不从心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 ( 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柱基础为1.5 ,且厚度均不小于5m范围(二层以下的一般民用建筑除外),对于烟囱、水塔其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尚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2.​ 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 /2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结构尚应符合规范第9及第10章的有关要求; 3.​ 表中砌体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4.​ 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数值系指最大值。 5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1)高耸结构物和挡土墙; 2)位于地质边坡的坡项、坡腰或下硬质基岩距基础底小于0.3m,且硬质基岩表面坡度大于20%且有临空面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 对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钢筋混凝土基础,应进行抗裂验算,对使用上需限制裂缝宽度的基础,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3.1.6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砌体房层,多层内框架砖房,底层框架砖房,水塔和高度不超过100m的烟囱。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一般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多层民用框架房屋及与基础基础荷载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 3 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规定的可不进行上部结构验算的建筑。 注:软弱粘性土层指地基静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水于160kPa的土层。 3.1.7 地基按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下列荷载效应组合: 1 按地基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 2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地基变形时,采用荷载的长期效应组合(不包括风载和地震作用); 3 验算地基稳定时,按荷载长期效应组合中的不利组合; 4计算挡土墙压力和计算滑坡推力时,采用荷载的基本组合,对结构计算,其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一般情况下取1.0。 3.1.8 地基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表达式: ≤R( , , …) (3.1.8) 式中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结构构件,可分别取1.1、1.0、和0.9,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荷载组合设计值; R(·) —地基承载力函数; —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分项系数,按5.1.4条取用; —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几何参数修正系数。 3.2地下水计算 3.2.1 当设计地下室、地下构筑物或挡土墙时,应计算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的上浮作用。 3.2.2 对防水要求严格的地下室、地下构筑物进行搞浮验算时,其设防水位,可按历年地下水最高水位设计,对防水要求不严格时的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和临时性的挡土墙,其设防水位可参照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 3.2.3 当地下室、地下构筑物或挡土墙位于粉土、砂土、碎石土和节理很发育的岩石基时,按计算水位的100%计算,位于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地基或粘性土地基时,应根据建筑经验确定。 4 岩土工程勘察 4.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4.1.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规定的工程安全等级、场地等级、地基等级等综合确定。 4.2岩土分类 成都地区的岩土有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新近堆积土和特殊性土(膨胀土、淤泥、淤泥质土、人工土、污染土等),各地层简况见附录C。 4.2.1 岩土以软质岩为主。岩石的分类及风化程度的划分按附录A执行。 4.2.3 碎石土的分类按表4.2.3—1执行。碎石土的密实度除按附录B别外,还可用重型( )、超重型(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4.2.3—2确定。 表4.2.3—1 碎石土的分类 注: 1分类时应按粒且含量栏由上到下优先符合者确定; 2分类应根据野外现场鉴别、坑(孔)取试样的粒度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确定,不得用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确定。 表4.2.3—2 碎石土的密实度划分 4.2.4 砂土的分类按表4.2.4—1执行。砂土的密实度可用标准贯入试验及静力触探试验按表4.2.4—2划分。 表4.2.4—1 砂土的分类 注:分类时应按粒组含量栏由上至下优先符合者确定。 表4.2.4—2 砂土的密实度划分 4.2.5 粉土为粒径大于0.075毫米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塑性指数( )等于或小于10的土。其分类按表4.2.5—1执行。粉土的密实度根据孔隙比( )和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按表4.2.5—2确定。粉土的湿度应根据天然含水量( )按表4.2.5—3确定。 表4.2.5—1 粉土的分类 表4.2.5—2 粉土的密实度 表4.2.5—3 按含水量确定粉土湿度 4.2.6 粘性土应按塑性指数按表4.2.6—1进行分类。其状态应按液性指数或静力触探试验按表4.2.6—2确定。 4.2.6—1粘性土的分类       4.2.6—2 粘性土的状态 4.2.7 当前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同时判别的某一指标出现不一致时,应结合土层情况和试验条件综合确定。 4.2.8 淤泥、淤泥质土应为静水或缓慢流水环境形成的沉积物,且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当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的粘性土应为淤泥,当天然孔隙比小于1.5而又大于1.0的粘性土和粉土应为淤泥质土。 4.2.9 膨胀岩土见本规范第10章。 4.2.10 人工填土或划分为杂填土、素填土(新近素填土、老素填土)和压实填土。 4.2.11 污染土应为污染物质入侵土体改变了原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土。基定名应在原土分类定名前冠以“污染”二字。 4.2.12 土按堆积时代的划分,按表4.2.12执行。 表4.2.12 地基土按堆积时代划分 4.3 地下水 4.3.1 成都地区的地下水分类按表4.3.1执行。 表4.3.1 地下水分类及对施工的影响 4.3.2 地下水的水位埋深值在设计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基础置于粘性土、人工填土上时,可采用初见水位; 2基础置于卵石土或需计算地下水的上浮力时,应按历年最高水位; 3二级阶地的孔隙潜水、岩石裂隙水具有承压时,若基础置于隔水层底部或隔水层以下时,应按本条第2款执行。 4.3.3 地下水的腐蚀性: 1 一般不具有对混凝土及地下金属结构的腐蚀性; 2在已受污染的场地应判定地下水的腐蚀性。对可能污染的拟建场地,应考虑预防措施。 3在浅丘台地区,当建(构)筑物基础将受到裂隙水的影响时,应对地下水的腐蚀性进行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 4.3.4 人工挖孔桩(墩)在砂土、卵石土的施工时,不应在桩(墩)孔内直接抽降地下水。 4.4 勘察要求 4.4.1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场地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勘察工作应充分利用场地及附近的勘察、水文地质、地震及环境地质等资料和建筑经验,并应满足设计、施工要求。 4.4.2 地基勘察应分阶段时行,勘察单位应根据任务委托和技术要求进行相应阶段的勘察。 4.4.3 详细勘察时,尚应查明: 1 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及其它不利影响; 2 在拟建(构)筑物的荷载影响范围内各岩土的分布、厚度、深度、均匀性、物理力学性质。若遇古河道、塘堰、沟、坑、洞、墓穴、各种地下管网及其他地下障碍物时,尚应查明其分布范围、深度、堆积及回填物。在设防烈度的7度区或6度区的乙类建筑若遇可液化地基,应按附录P进行地震液化评价,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确定卵石土的密实度和岩石的风化等级,并划定其界线; 3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质。当工程需要降低地下水位时,应提出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并提供含水层的主要水文地质参数; 4 提出地基基础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建议。若建议拟用预制桩基础时,应建议试桩孔位或地段及试桩桩长; 5 当有地下室或深基坑开挖,应论证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水设施和斜坡的影响。应提供其边坡稳定及支护设施的设计计算参数。 4.4.4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面置应按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如重大设备基础、复杂地质条件、高耸构筑物等尚符合有关规定。 桩(墩)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孔宜为总勘探孔数的1/2~1/3,建筑桩基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每幢不应少于4个,建筑桩基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每幢不应少于3个,且应均匀布置。 2 勘探孔应按建(构)筑物周边及主要柱列线布置; 3 勘探孔间距宜为12~20m,预制桩宜采用小值。当相邻勘探孔所揭露的桩尖持力层层面坡度大于10%或遇断层破碎带或其它不良工程地质条件时,应加密勘探孔; 4 每个大直径人工挖孔桩(墩)、柱下单桩基础宜每桩(墩)布置一个勘探孔。 4.4.5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上: 1 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的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宽度 ≤5m时,勘探孔对条形基础应为基础宽度的3倍,对柱下独立基础应为基础宽度的1.5倍,但不得小于5m。 2 大型设备基础的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0倍; 3 对需要进行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沉降计算深夜,并应考虑相邻基础的影响。基勘探深度宜按表4.4.5确定。 表4.4.5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注: 1 表内数据适用于均质地基,当地基为非均质地基时,可根据表列数据予以调整; 2 圆形基础采用直径 代替基础宽度 ; 3 当表列数据范围内遇岩石时,勘探孔应进入中等或微风化层适当深度; 4 漂石土地基可参照本表执行。 4 当有大面积堆载或有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深度,并超过软弱下卧层适当深度。 5 一般性勘探孔的勘探深度应能以控制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并应结合建(构)筑物的工程安全等级、荷载、基础类型、埋深、有无地下室、地基条件等综合确定; 6 桩(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 1) 控制性钻孔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下6~10倍感桩径(大直径桩取小值,小直径桩取大值,方形桩取边长)。一般性钻孔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下3~5m,钻达深度遇软弱层时应钻穿; 2) 嵌岩桩的勘探孔应进入桩端持力层4~5倍桩径(小直径桩取大值、大直径桩取小值); 3) 勘探孔钻遇断层破碎带时,应钻穿,并应进入完整岩体3~5m。 4.4.6 高层建筑勘探孔的面置,当为方形或矩形时,按本规范4.4.4条执行;当形体不规则时,宜在角点及中心点面置。荷载变化较大处应布置勘探点。 4.4.7 高层建筑卵石土地基的勘探孔深度宜按以下原则确定; 1 采用箱形基础、筏形基础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压缩层计算深度的下限值;一般性勘探孔应控制主要受力层;亦可按下式计算: = + (4.4.7) 式中 —勘探孔深度(m); —箱形或筏形基础底面埋深(m); —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 —与压缩层浓度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卵(漂)石地基的控制性勘探孔可取0.5~0.7,当钻达深度处为砂或其它软弱层时,应钻穿。一般性钻孔可取0.3~0.4。 2 岩石地基的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微风化层,一般性勘探孔应揭穿强风化层。 3 采用桩(墩)、沉井基础时,勘探孔深度宜按本规范4.4.5条第6款执行; 4 波速测试及专门用途的钻孔深度,应按其要求确定。 4.4.8 原位测试要求及岩土参数统计与选定,应按附录E执行。 4.4.9地基承载力应同时满足地基的变形要求。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岩土的成因类型、均匀性、地下水位变动、应力史、加荷特点等综合确定。 4.4.10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构)筑物采用天然地基土访问团基础持力层时,宜作地基的变形观测。 4.4.11 设防烈度为7度的场地,应考虑场地土的类型录和场地地类别,尚应分析预测地震效应。 可液化地工的判别和液化等级的确定,按附录P进行。 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作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4.4.12 丘陵、山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充分注意岩土及场地的稳定性及不均匀性等浪工程地质及不良环境条件,如滑坡、崩塌、泥石流、岩土组合地基、采空区、断裂等。由膨胀土组成的素填土、新近填土,未经处理不应作为基础持力层。膨胀土组成的素填土应用砂卵石作换土处理,必须保证人工地基的质量。膨胀土地基胀缩等级划分时,宜先计算不同膨胀土地基分级变形量,以便评价其在平面上的不均匀性。 4.4.1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取得现场勘察、原位测试及室内土工试验等工程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规范结合地区特点、建(构)筑物特征和设计要求进行编写。 4.4.14 各级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验桩、若地基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或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4.5 岩土工程特性指标 4.5.1 地基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应经数理统计、分析后提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及的建(构)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抗剪强度、变形指标及原位测试成果;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构)筑物应提供地基极限承载力、抗剪强度、变形指标和原位测试成果;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构)筑物应提供原位测试成果及地基极限承载力。 4.5.2 地基承载力分为极限承载力基本值( )、标准值( )、设计值( )。勘察成果应提供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4.5.3 地基承载力的确定见本规范第5章第1节。 4.5.4 膨胀土的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和乙级超过八层的建(构)筑物,可采用浸水载荷试验确定; 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八层及其以下的建(构)筑物,可采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确定; 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为建(构)筑物,可按附录F确定,膨胀土应按相应规范确定。 4.6 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 4.6.1 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应进行检验与监测。 4.6.2 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应由除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外的专门机构进行。 4.6.3 岩土工程的检验与监测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5 地基计算 5.1 地基承力计算 5.1.1 基础底面压应力设计值应符合下述要求: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5.1.1—1) 式中 —基础底面平均压应力设计值;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5.1.1—2) 式中 —基础面边缘最大压应力设计值。 5.1.2 基础面压应力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轴心荷载作用时 (5.1.2—1) 式中 —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荷载设计值; —基础自重基础上的土重设计值,分项系数取1.2。 —基础底面面积。 2 偏心荷载作用,当偏心距 时: (5.1.2—2) (5.1.2—3) 式中 —基础边缘最小压应力设计值; —作用于基础底面形心的力矩设计值; —基础底面的抵抗矩; —基础底面的核心半径。 对矩形基础当 时,应按下式计算: (5.1.2—4) 式中  —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图5.1.2); —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应力边缘的距离, (图5.1.2)。 3 当荷载按地震效应组合,基础底面出现零应力时,零应力的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积的25%。 5.1.3 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按下列规定综合确定: 1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按载荷试验资料,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或5.1.11—1)、第5.1.6条和附录F综合确定; 2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宜按载荷试验资料,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第5.1.6条和附录F综合确定; 3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按第5.1.6条和附录F确定。 20页图略 5.1.4 当基础埋置深度大于1.5m或基础宽度大于3m时,土质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按下式确定: (5.1.4—1) 式中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分项系数,取1.75; —宽度修正分项系数,取1.1; —深度修正分项系数,取1.1; —考虑基础重视埋置深度影响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表5.1.4取值; —基础底面以下地基持力层土的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基础底面以上各土层土体按层厚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基础底面短边边长,小于3m取3m,大于6m取6m; —埋置深度,小于1.5m取1.5m. 表5.1.4 地基承载力的宽度和深度修正系数 注:强风化的岩石,可参照风化所成的相应土类取值。 5.1.5 基础埋置深度 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般基础(包括箱形基础和筏形基础)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若填土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 2 对采用条形基础或独立基础的地下室,当基础中心距≤ 时,基础埋深可按以下规定计算: 22页图略 外墙基础埋置深度 (m) (5.1.5—1) 与外墙相邻的内墙基础埋置深度 (m) 卵石土地基  不得小于 (5.1.5—2) 砂土、粘性土、新近沉积土及人工填土  (5.1.5—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可根据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5.1.6 当根据地基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按附录F取得极限承载力基本值 时,其标准值按下式计算: (5.1.6) 式中  —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地基极限承载力基本值; —回归修正系数,按附录计算确定。 5.1.7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尚应按下式验算该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5.1.7) 式中  —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应力设计值; —软弱下卧层顶面以上各土层土体按层厚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 —软弱下卧层顶面到地面的距离; —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5.1.8 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5.1.8) 式中  —软弱下卧层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5.1.9 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应力设计值可按下列简化公式计算: 条形基础 (5.1.—1) 矩形基础 (5.1.9—2) 式中  —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底面宽度; —矩形基础底面长度; —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应力设计值; —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的距离; —地基压应力扩散线与竖直线的夹角,可按表5.1.9取值。 表5.1.9 地基压应力扩散角 注: 1  为上层土压缩模量, 为软弱下卧层压缩模量; 2  时, =0o,必要时宜由试验确定; 时, 值仍采用 的对应值。 5.1.10 当作用于基础底面的荷载偏心距 <0.033倍基础底面宽度时,土质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标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5.1.10—1) 式中  —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基础形状系数,按表5.1.10—1确定。 —地基承载力系数,按基底下一倍基础底面宽的深度内地基土经修正后的内摩擦角标准值按表5.1.10—2确定。 —基础底面下一倍基础底面的深度内地基土的粘聚力标准值; —基础底面短边边长, 大于6m取6m。 —基础埋置深度,按5.1.5条规定取值。 用式(5.1.10—1)计算时,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应按以下方法修正: 一般浅基础 取 (5.1.10—2) 箱形基础及筏形基础 ≤40o,取 =0.70 (5.1.10—3) >40o,取 =0.65 (5.1.10—4) 式中  —修正后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由试验测出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表5.1.10—1 基础形状系数表 注:表中 为基底长边边长, 为短边边长。 5.1.10—2 地基承载力系数 5.1.11 用公式(5.1.10—1)求出的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除以地基承载力分项系数得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 (5.1.11—1) 式中 —用公式计算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地基承载力分项系数取1.6。 5.1.12 岩土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按以下规定取值:强风化岩考,可参照所风化成的相应土类按式(5.1.4—1)计算。中等风化、微风化岩石为岩石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除以分项系数,分项系数取2.0。 5.1.13 岩石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按载荷试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附录F综合确定。 5.2 地基变形计算 5.2.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值,应不大于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时的变形值,即应符合下式要求: ≤ (5.2.1—1) 式中  —地基最终变形值; —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变形允许值; 5.2.1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于建筑物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控制;必要时尚控制平均沉降量。 5.2.3 各类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可按表5.2.3规定采用。 5.2.4 卵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施工封顶一年后的地基沉降约为其最终沉降的90%。 表5.2.3 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 注: 1  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mm); 为自室外地面至檐口的建筑物高度(m),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部分高度; 2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3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0~10.0m内基础两点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2.5 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的直线变形体理论。 5.2.6 地基最终沉降量的计算: 1 地基最终沉降量 可按下式计算: (5.2.6—1) 式中 —地基最终沉降量计算值;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根据沉降观测资料及经验确定,也可按表5.2.6取值; —按荷载长期效应组合计算的基础底面处附加压应力设计值, ;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 —基础底面至第 层土、第 层土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按附录U取值; —基础底面至第 层土、第 层土底面的距离; —基础底面下第 层土的压缩模量,按实际应力范围取值。砂、卵石土压缩模量确定方法见附录D。 28页图略 表5.2.6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注: 为沉降计算深度 范围内土的压缩模量当量值。   2 沉降计算深度 范围内的压缩模量当量值 可按下式计算: (5.2.6—2) 式中  —基础底面至第 层土底面范围内的平均附加应力系数,按附录U取值 5.2.7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应符合下式要求: ≤0.025 (5.2.7—1) 式中  —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第 层土的沉降量计算值;     —由沉降计算深度向上取厚度为 的土层计算沉降值,见图5.2.6并按表5.2.7确定。 如确定的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续续计算,在计算尝试内在基岩时, 可取至基岩顶面。 表 5.2.7  值 5.2.8 当无相邻荷载影响,基础宽度在1m至30m范围内时,基础中点的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也可按下式计算: (5.2.8—1) 式中  —基础底面宽度。 5.2.9 卵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地基最终沉降量可按下式计算: (5.2.9—1) 式中 —基底至沉降计算深度底面范围内的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各层土按层厚的加权平均压缩模量;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按表5.2.6取值。 5.2.10 卵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可按下式计算: ( 5.2.10—1) 5.2.11 计算地基变形时,附加应力计算应考虑相邻荷载的影响,其值得可按应力叠加原理,采用角点法计算。 5.2.12 当高层建筑基础形状不规则时,可采用有限单元等方法计算,刚度较大的箱形基础与筏形基础(见6.6.2条)也可用基底分块并考虑地基与基础间变形协调的计算方法,以求出地基反力及变形值。 5.2.13 非卵石地基上的箱形基础与筏形基础,应考虑开挖基坑时土的回弹,建筑物施工时又产生地基土压缩的情况,其沉降计算方法可按《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F 进行。 5.3 地基稳定性计算 5.3.1 土地基的稳定性可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验算应符合(5.3.1—1)式要求,计算时,土重分项系数取1.0,土的粘聚力及内摩擦角均取标准值。 ≤ (5.3.1—1) 式中  —最危险的滑面上诸力对滑弧中心的滑动力矩; —最危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弧中心的抗滑力矩; —整体稳定分项系数,取1.3。 5.3.2 位于稳定土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得小于2.5m: 条形基础: ≥3.5 - (5.3.2—1) 矩形基础: ≥2.5 - (5.3.2—2) 式中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到坡顶的水平距离(图5.3.2); —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 —基础埋置深度; —边坡坡角。 当基础底面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满足式(5.2.3—1)、(5.3.2—2)的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应力按式(5.3.1—1)计算以确定基础距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5.3.3 当土坡坡角大于45o、坡高H大于8m时,尚应验算坡体稳定性,坡体稳定性验算应符合(5.3.1—1)式的要求。 31页图略 6 基 础 6.1 基础选型 6.1.1 基础选型,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有无地下室、场地条件、环境条件、施工条件、所在地区设防烈度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基础方案,优先选用天然地基,若不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时,可采用人工地基。 6.1.2 天然地基上的单层和多层建筑基础的选型: 1 砌体结构:一般民用建筑,在六层及六层以下(基础埋置在卵石地基上可放宽至七层)时可选用刚性条形基础;在无地下水的简易房层也可用三合土基础,当基础底面宽度大于2m时,宜选用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 2 多层内框架结构:墙下基础宜选用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柱下宜选用独立基础;当地基较差,宜选用柱下条形基础。 3 多层框架结构: 1)地基较好、荷载较水、柱网分布较均匀,可采用柱下独立基础; 2)当荷载较大、地基较差,持力层较深,当无地下水时,优先采用一柱一桩(挖孔桩)基础;如不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要求时,宜采用人工地基。 6.1.3 天然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选型: 1 当地基满足承载力、变形及稳定要求时,优先采用墙下条形基础和柱下独立基础;对于岩石类地基,基础埋置较浅时,可作岩石锚杆基础,见本章6.7节的岩石锚杆基础。 2 对无特殊要求的地下室,荷载、柱网、墙及柱轴线分布均匀,地基较好,可采用墙下条形基础及柱下独立的基础。如地基不能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的要求,当无地下水时,优先采用一柱一桩(挖孔桩)基础及墙下挖孔桩基础。 3 防水要求较高的地下室,上部结构不均匀沉降要求较严时,宜采用筏形基础;当荷载及柱网较大时,宜采用梁向上的梁板式筏形基础;当无地下水时,梁可向下设置。 4 当地基较差,采用上述基础不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要求时,宜采用桩基础或人工地基。 5 在地震区的扩展和桩基础,应按下列情况设置双向基础系梁; 1) 一、二级框架,不包括外露地表的坚硬岩石; 2) 各柱基础承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差别较大; 3) 基础埋置较深,或各基础埋置深度差别较大; 4) 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存在较弱粘土层、可液化土层和严重不均匀土层。 6.1.4 桩基础的选型,见第7章桩基础。 6.2 基础埋置深度 6.2.1 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或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埋深。 6.2.2 在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的前提下,除处于建筑密集区、或临街建筑、高层建筑等另有规定外,基础应尽量浅埋,但不宜小于0.5m。 6.2.3 地震区的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对地下室埋深作如下规定: 1 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小于 /15; 2 对于桩基础,不小于 /18(不计桩长);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基础埋置浓度可适当减上; 4 对卵石地基,在满足抗裂整体稳定时,上述基础埋深可适当减少; 5 对于岩石类地基,可不考虑基础埋深的要求,但应有可靠的锚固措施,并满足抗滑要求。(见本章6.7节,岩石锚杆基础) 6.2.4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如必须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则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地基地施工时不受扰动。 6.2.5 在确定基础埋深时,当基础深于相邻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有一定净距,其数值根据荷载大小和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取相邻建筑两基础底面高差的1~2倍。如不满足上述要求时,新建筑基础可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发、或分段施工、或设置临时支护措施(锚杆护壁、挡土桩、地下连续墙等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 6.2.6 对于膨胀土地基的基础埋深,应按本规范第10章膨胀土地基的有关规定确定。 6.2.7 确定基础埋深时,同一结构单元,不宜设置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当条形基础方向基底埋深不同时,宜作成台阶形见图6.2.7。 34页图略 图6.2.7 条形基础台阶尺寸 6.3 刚性基础 6.3.1上基础底面的宽度按下列公式计算(见图6.3.1): ≤ + (6.3.1) 式中 —基础底面宽度; —基础顶面的墙体或柱脚宽度; —基础高度; —基础台阶宽高比 允许值按表6.3.1选用; —基础台阶宽度 35页图略 图6.3.1 刚性基础构造示意 —柱中纵向钢筋直径 表6.3.1 刚性基础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 注: 1 为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应力标准值(kPa); 2 阶梯形毛石基础的每阶伸出宽度,不宜大于200m; 3 当基础由不同材料叠合组成时,应对接触部分作抗压验算; 4 对混凝土,当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应力超过300kPa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时进行搞剪验算; 5 地面以下或防潮以下砌体的砂浆类别,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 3的规定选用。 6.4 扩展基础 6.4.1 扩展基础系指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 6.4.2 扩展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锥形基础边缘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阶梯形基础的每阶高,宜为300~500mm。 2 垫层的厚度,宜为100mm,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宜为C10; 3 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也不应小于100mm。分布钢筋的面积,每延米不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1/10。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5mm,无垫层时不宜小于70mm。 4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5 轴心受压基础,一般采用正方形,偏心受压基础,长边与短边之比,一般不大于3。 6.4.3 对于现浇柱的基础,如与柱不同时浇灌,其插筋的种类、数目、直径及位置应与柱内纵向受力钢筋相同,插筋的锚固与柱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的规定。 6.4.4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与杯口基础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图6.4.4) 37页图略 图6.4.4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独立基础示意 注: ≥ 1 柱的插入深度,可按表6.4.4—1选用,并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和吊装柱的稳定性(即不小于吊装时柱长的0.05倍)。 表6.4.4—1 柱的插入深度 注: 1 h为柱截面长边尺雨寸;d为管柱的外直径;ha为双肢整个截面长边尺寸:hb为双肢柱整个截面短边尺寸; 2 柱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时,h1可适当减小,偏心短大于2h(或2d)时,h1应适当的加大。 2 基础的杯底厚度和杯壁厚度,可按表6.4.4—2选用 表6.4.4 —2 基础的杯底和杯壁厚度 注: 1 双肢柱的杯底厚度值,可适当加大;  2 当有基础梁时,基础梁下的杯壁厚度应满足其支承宽度的要求; 3 柱子插入杯品部分的表面应凿毛,柱子与杯口之间的空隙,应用比基础混凝土 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填充密实,当达到材料设计强度70%以上时,方能进行上部吊装。 3 当柱为轴心或小偏心受压且 ≥0.65时,或大偏心受压且 ≥0.75时,杯壁可不配筋,叵基础底板顶部受弯,应按计算配筋。当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且0.5≤ <0.65时,杯壁可按表6.4.4—3构造配筋,其他情况下,应按计算配筋。 表6.4.4—3 杯壁构造配筋 注:表中钢筋置于杯口顶部,每边两根,见图6.4.5—2 6.4.5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包括双肢柱)与高杯口基础的连续(图6.4.5—1),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插入的深度规定。当满足下列要求时,其壁配筋,可按图6.4.5—2的构造要求进行设计: 1 吊车在75 以下,轨顶标高14m以下,基本风压小于0.5kPa的工业厂房; 2 基础短柱的高度不大于5m; 3 杯壁厚度符合表6.4.5的规定; 4 高杯口基础短柱的配筋(图6.4.5—2)。 39页图略 40页图略 表6.4.5 高杯口基础的杯壁厚度 6.4.6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基础高度和变阶处的高度,应按国家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中的冲切、剪切公式计算确定,其中,当   1) 时:      (6.4.6—1) (6.4.6—2) (6.4.6—3) (6.4.6—4) (6.4.6—5) 式中  —冲切破坏面以外的基础底冲切作用面积;     —计算截面处冲切截面的垂直投影面积;     —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面的上边长;当计算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柱宽;当计算基础变阶处取上阶宽;锥形基础梯形面积取计算截面处的宽度(图6.4.6—1)、(图6.4.2—2); —轴心荷载作用下基础底面均匀净反力设计值,当为偏心荷载作用下,可取最大净反力 设计值(图6.4.6—1); —基础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基础受冲切承力设计值; —基础计算截面处地基净反力设计值(图6.4.6—1)、(图6.4.2—2)。    2)阶梯形基础Ⅰ'—Ⅰ'及Ⅱ'—Ⅱ'处的基础截面受剪,其截面有效高度均为 01+ 02,截面折宽度补充如下:    阶梯形基础截面折算宽度(图6.4.6—1):    Ⅰ'—Ⅰ' (6.4.6—6)    Ⅱ'—Ⅱ' (6.4.6—7) 锥形基础Ⅰ'—Ⅰ'及Ⅱ'—Ⅱ'截面有效高度均为 ,截面折算宽度(图6.4.1—2): Ⅰ'—Ⅰ' (6.4.6—8) Ⅱ'—Ⅱ' (6.4.6—9) 3 在轴心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基础受弯可按下列方法简化计算:  1)对于矩形基础,当台阶的宽高比小于或等于2.5和不得小于1.0及偏心矩小于或等于1/6基础高时,任意截面的弯矩,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6.4.6—表) 43页图略 Ⅰ= (6.4.6—10) = (6.4.6—11) 式中  Ⅰ、 —任意截面Ⅰ—Ⅰ、Ⅱ—Ⅱ处的弯矩设计值; —任意截面Ⅰ—Ⅰ至基底边缘最大净反力 设计值处的距离; —基础底面的边长; —柱的边长,当为任意截面时,为该截面处的边长,用 表示; —任意截面Ⅰ—Ⅰ处基础底面的净反力设计值; —在偏心荷载作用下,基础底面的最小净反力设计值。 2)墙下条形基础每延米任意截面的弯矩,可按下公式计算(图6.4.6—3): Ⅰ= (6.4.6—12) 其最大弯矩截面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如当墙体材料为混凝土时,取 ;     如为砖墙且大放脚不大于1/4砖长时,取 砖长。   4 当扩展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时,尚应验算柱对基础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国家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有关规定计算。 44页图略 6.5 柱下条形基础 6.5.1 柱下条形基础构造: 45页图略 1 翼缘厚度 不宜小于200mm,当 小于250mm,翼缘作成等厚,当 大于或等于250mm时,翼缘作成 ≤1/3的变截面; 2 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交接处其平面尺寸见(图6.5.1—2),肋高由计算确定,一般可取柱距的1/4~1/8; 3 条形基础梁顶面和底面的纵向受务钢筋,除满足计算苛求外,尚应有2~4根通长钢筋,其面积不得小于纵向钢筋总面积的1/3; 4 在T形L形梁交接处翼缘内的钢筋,应沿一个主要受力方向通长设置,另一方向可搭接基础宽的1/4,在拐角处则应沿两个方向通长设置(图6.5.1—3); 46页图略 5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规范第6.4.2条的有关规定。 6.5.2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 1 当荷载、地基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柱距相差不大,且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大于1/6柱距时,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条形基础梁的内务,可按连续梁法、经验系数法及静力平衡法计算。此时,两端边跨应根据受力状态,适当增加受力钢筋; 2 当竖向荷载的重心与基础形心间的偏心距不大于基础长度的3%时,可采用倒梁法计算。此时基础内力可按连续梁法及静力平衡法计算,当采用连续梁法计算时,哪支座反力与柱轴向压力的平平衡力超过20%时,应将其差值得均匀分布在相应支座两侧务1/3跨度的范围内使反力调整成阶梯形分布,以达支座的力接近平衡。用以上两个方法计算,梁的两端边跨梁底宜增加受力钢筋20%。 条形基础的梁高可按地基净反力的大小选用:当净反力小于250Kn/m,梁高可取柱距的1/4~1/8,当净反力在250~400KN/m时,梁高可取柱距的1/4~1/1.5。 为使条形基础所受正负弯矩大致相等,可将条形基础端部作悬臂,悬臂长取其相邻跨度的1/4~1/3。 3 对于交叉条形基础,交点上的柱荷载,应按交叉梁的变形协调的原则进行分配,其内力可按本条上述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4 当存在扭矩时,尚应作抗扭计算; 5 当条形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对条形基础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6 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下低于C20。 6.6 筏形基础 6.6.1 筏形基础的构造: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0,高层建筑不小于C30,当有地下室时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地下水的最大小实与筏混凝土厚度的比值,按表6.6.1选用,且其抗渗等级不应不于0.6MPa; 表6.6.1 地下室外墙与筏板混凝土的抗渗等级 2 梁板式筏基,其板厚不应小于300mm,且板厚与计算区段的最大双向板格的短边之比不宜小于1/20。对基础梁不外伸的悬臂板,其伸出长度不宜大于1.5m。平板式筏基的板厚不宜小于400mm; 3 垫层厚度宜为1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宜为C10; 4 筏形基础的底板和基础梁,纵横方向底部钢筋,尚应有1/2~1/3贯通全跨,其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应全部贯通; 5 采用筏形基础的地下室,应沿地下室设置钢筋混凝土外墙,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墙的截面设计除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考虑变形、抗裂及防渗等要求。墙体内应设置双面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6.6.2 平板式筏形基础的计算: 1 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当上部结构风度较大或相邻柱荷载相差不超过20%,柱距接近相同,且不大于1.75 ( 为筏形基础的弹性特征系数值)时,可认为筏基是刚性的,其地基反力,可假定为线性分布。 1)基底反力按下式计算: (6.6.2) 式中 —筏形基础底面以上的竖向力设计值(不计底板自重); —筏板的平面面积; —合力作用点分别在 方向对筏板形心的弯矩设计值; —筏板对 轴的抵抗矩。 2)地基反力为线性分布的筏形基础,若外荷载合力作用点对筏板形心的偏心距与筏板相应边长度之比,在两个方向均不大于1/30时,地基反力可按均匀分布计算。设计中可将筏板从外排上部结构边伸出长不宜大于上部结构端部柱距的1/4,并不宜大于1.5m。 2 当相邻柱荷载及柱距之差不大于20%,但柱距大于1.75 时,则筏形基础可沿柱间划分为若干十字交叉条形基础,其宽度等于跨度中距进行计算; 3 当不符合本条1、2款时,宜按弹性地基板计算。 6.6.3 梁板式筏形基础的计算: 1 柱网两个方向尺寸铁的比值小于1.5,且柱网单元内的基础未布置有次梁时,底板上的地基反力呈线性分布,可按450划分范围,分别传至筏形基础的纵横梁上,筏形基础的底板按连续双向板计算,纵、横梁按连续梁计算; 2 在柱网单元内的筏板布置有次梁时,筏板按连续板计算,次梁、纵、横梁按连续梁弯曲处 3 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的连续梁计算,边跨跨中弯矩以及第一内支座变距,宜乘以1.2增大系数。 6.6.4 筏形基础的底板厚度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中的冲切及剪切公式计算外,当筏形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对筏板处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6.6.5 地下室及汽车通道应作抗浮稳定验算,抗浮稳定系数不应小于1.2,当抗浮稳定系数小于1.2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室及汽车通道上浮。 6.6.6 筏形基础除按照上述要求计算外,尚应满足本规范第三、五章的有关要求。 6.7 岩石锚杆基础 6.7.1 锚杆基础应用范围:高层建筑、大偏心、抗浮建筑物及构筑物基础。 6.7.2 锚基础的设计内容: 1 确定地基承受的总拉力设计值; 2 确定锚杆及锚杆孔的规格尺寸(直径、长度); 3 确定单根锚杆的抗拔力设计值; 4 确定锚杆根数及布置锚杆位置。 6.7.3 锚杆基座应与基岩连成整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杆孔直径宜取 ( 为锚杆直径),且 mm,锚杆间距≥ ,锚杆在岩石中的锚固长度 ,锚杆孔壁距基础边缘≥150mm; 2 锚杆插入上部的长度,应满足钢筋锚固长度的要求; 3 锚杆宜用螺纹钢筋,用于灌缝的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强度等级≥M30,并不得小于岩石提高一级的强度等级,浇灌砂浆或混凝土前,应将锚杆孔内清理干净,浇灌材料应饱满,锚杆在孔内保持中心位置。 6.7.4 锚杆基础中单根锚杆所承受力的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 (6.7.4—1) (6.7.4—2) 式中 —锚杆数; —合力作用点分别在X、Y方向距基础底面形心的弯矩设计值; —第 根锚杆至基础底面形心X、Y轴心的距离; —单根锚杆所承受的拔力设计值; —单根锚杆的抗拔力。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的建筑,单根锚杆抗拔力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他建筑宜作抗拔试验。 6.7.5 锚杆基座不满足刚性基础条件时,应按照扩展基础进行底部配筋。所有的锚杆基座均应按图6.7.5计算基座顶部的负弯矩,进行顶部配筋,基座顶部的配筋量,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大于200mm。基座顶部的负弯矩可按下式计算: (6.7.5) —拔力合力作用点到柱(墙)边或基座台阶边缘的距离。 50页图略 6.7.6 锚杆基座除满足上述要求计算外,当岩石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对岩石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6.8 高层建筑基础的有关要求 6.8.1 当卵石层局部不均匀时(即有软弱夹层及透镜体者,在地基变形影响深度范围内不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要求时应作处理),高低层建筑物之间可以不设沉降缝,但要设置后浇带,待高低层建筑物沉降差在允许范围之内时,用比基础提高一级的无收缩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浇筑后浇带。当高低建筑物之间必须留沉降缝时,缝两侧宜作钢筋混凝土墙,缝中用粗砂分层回填夯实。 6.8.2 作用在卵石(指稍密以上卵石)地基上的建筑物,同一结构单元,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类型的基础。 6.8.3 当地下室外墙及底板采用防水混凝土时,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按第6.6.1条第1款采用。 6.8.4 地下室内外墙下支承处,当采用独立承台下的桩基础时,墙的跨高比不大于2的单跨墙或跨高比不大于2.5的多跨墙,可按深梁计算及构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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