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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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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各位老年朋友,大家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讲座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中心,此中穿插小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一、我国此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因。(也就是我国现阶段为什么要对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颁布施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1、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各位老年朋友,大家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讲座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中心,此中穿插小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一、我国此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因。(也就是我国现阶段为什么要对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颁布施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1、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要增长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要突破4亿。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2、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这些老人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3、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出现了“2+4+1”的家庭结构,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4、我国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二由于国家和地方这几年来相继出台了许多惠老的政策和措施,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固定下来。这个新形势、新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新办法加以解决。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明确指出:适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法律保障,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举措。根据这一指示,2011年8月底9月初,由司法委、法工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基于上述原因,开始起草,以后又经过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老龄工作者、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这部《老年法》从原来第一部《老年法》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其后,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2号主席令,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老年法》第85条也作了规定。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注的五大问题核心内容: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面临的困难入手,在吃饭、疾病风险、服务需求、住行方便、社会参与等问题上修订条文,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注的五大问题。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面临的风险和难题入手,提出在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如何全方位解决老年人问题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对策。一、吃饭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生活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2009年、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短短3年间,两大养老保险均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与此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道,为百姓织就了一张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网。修改后的法律对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家庭老年人给予特别关注。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这项措施将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庄德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家庭养老能力受到削弱确实应该引起关注,目前独生子女负担老人的问题越来越突显,包括双方的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扶助制度应该考虑这些问题,还应该有一些相应的配套政策。二、疾病风险:长期护理保障逐步开展据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主任吕晓莉介绍,目前我国有失能半失能老年人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年人将近1亿,同时还将有7900多万临终无子女的老年人,他们将面临突出的护理问题。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法律还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三、服务需求: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法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法律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四、住行方便: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环境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五、社会参与: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专家认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享有各项合法权益,也需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群体的作用。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社会关注。对此,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变化来源:法律快车www.lawtime.cn作者:时间:2013/07/10核心内容:7月1日施行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旧法相比,新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设立为老年节,对家庭养老做重新定位,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变化。三新、旧法的不同点。新法和旧法的不同,我们可以从两个关键词来观察:一是优待1、常住本地的外埠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优待;2、经济困难的城乡老年人同等供养与救助;(宣告了“五保户”终结)3、住房保障及危旧房屋改造,老年人优先;4、老年人服务提供优先、服务优惠;5、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迁徙提供条件。二是保障(一)精神上慰藉1、老年节。定于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2、常回家看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3、老年人婚姻自由更加保障。不再限定为暴力干涉,违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处罚为新增)。(二)生活上照料1、赡养人的责任。(1)患病老人及时治疗和护理;(2)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承担照料或委托他人照料。2、监护人选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3、养老机构的责任。规范养老服务标准及收费。4、国家的责任。(1)最低生活保障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其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2)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人,地方政府给予护理补贴;(3)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三)经济上供养1、赡养人承担、配偶协助;2、老年人财产权益充分保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法只规定处分权利),子女及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原法只规定不得强行索取);3、老年人遗嘱必须保留配偶必要的份额;4、国家责任。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1、“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总则中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看完通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让人感觉新法是以积极的态度应对老龄化社会,有种主动出击、未雨绸缪的感觉。尤其是该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全社会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2、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合理定位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也在不断地增加,因此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大。那么结合中国的特色,我国将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将旧法中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居家养老也是尊重我国老人生活习惯,家有归属感,更能为老人创造幸福指数。政府将在宏观上承担养老责任,比如经费保障、组织协调、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强化政府责任,全社会共同参与。比如:社会保障:失能老人将获护理补贴有的老人,对将来“老得不能动”之后的生活表示忧虑:“城里的子女要上班,照顾不上;农村的子女也要忙着打工赚钱,咋能照顾老人呢?”我个人认为,这种担心,也有事实根据的。据悉,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所谓“失能老人”,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即为“轻度失能”。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新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在社会福利方面,新法要求国家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这对于我国的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老人来说也是一大福音。3、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主要是指环境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老龄化发展要求,对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以及家居住宅等需要,为老年人生活创造安全、便利环境。该章重点是无障碍建设,这主要考虑到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能缺少政府监督  2013年元旦期间,福建省厦门市市民王先生向当地媒体的“两会热线”建议:希望政府鼓励民间投资养老机构,把费用降下来,让利于民。  王先生的建议,在新法中有明确规定。依据该法第39条,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我国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78亿。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2033年将突破4亿。与此同时,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在鼓励民间投资养老机构的同时,要注意对养老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新法规定:设立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有名称、住所和章程、相应资金;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新法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该法还要求,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4、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此次立法创设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对传统立法的一种突破,以尊重老人的意愿为中心。新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是指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人,由(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新法在两个方面突破了我国监护法律制度:一方面确立了意定监护优先的制度,充分体现尊重老年人的意愿,第二个方面是扩展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由原来的精神病人扩展到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5、具体细化扶养协议的主体。新法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明确了相应组织可以与老年人签订扶养、扶助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6、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老年节入法更加凸显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新法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专章规定政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等,并确立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样的优待原则。将经常看望老年人、问候老年人写入法律。最近几天,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常回家看看”引起热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一些人担心和质疑这一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形同“一纸空文”。其理由有二:一是常回家看看难以界定,新法律中“常”与“不常”并无可量化标准;二是不常回家看看者将承担何种违法后果,新法律中对此亦无具体规定。 持上述论见者大概是没有厘清“常回家看看”这一规定的本质属性。我们知道,从宏观上讲每部法律都有两个组成部分,即法理和法条。法理是形成某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法条是法理指导下的具体法律条款,规定当为与不当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它可以是宏观和抽象的。据《老年报》群体抽样方法调查的上海市老人中,子女与老人不交谈的占23.26%,较少交谈的占40.39%,而经常交谈的只占35.81%。子女工作匆忙,无人交谈,老人生活在孤单中,虽衣食不缺,然而寂寞无法排遣。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保持忠诚,但并没有对“不忠诚”者有何具体惩罚规定;《兵役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大多数人并没有从戎戍边的机会,法律也没有因此而惩罚谁。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它们和“常回家看看”一样,都是一种法理精神,体现立法的善意,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条。 在一定的条件下,情理与法理的转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以“常回家看看”为例,这一规定从情理转化成法理,突出强调了法律对子女尽赡养义务(包括抚慰老人)的态度和要求,是对传统道德的一种制度托底。“公信、公约、公行”,法理上的要求、制度上的规范,有助于关爱老人的共识日趋牢固,促使其成为公民的道德自觉和法治自律。 同时,这种法理上的规定对于调整社会生活也有显性价值。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既已出台,“常回家看看”规定生效,那么相关的“下位法”就必须服从于这个法理规定,做一些必要的调整,以保证公众有切实而充沛的“探亲假”。 法理原则可以是抽象的,但也并非不可具象。经济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依存度就越低,个人意识就越强,为了保证社会公众的互助,很多法理上的原则就有必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款上。比如,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公民遇到其他人遇困境时必须援手或报警,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量化到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等等。这是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救济。中国不一样。我们还是一个熟人、半熟人社会,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的“强制性”并未根本丧失,以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补充和托底较为妥帖。 因此,公众与其苛求“常回家看看”要具备可操作性,还不如在道德与法律同时作用于社会之际,将尊亲孝亲意识转化为行动,拎上行囊回家看看,以免空留“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案例李大妈家住宝丰县,老人告孩子只为让儿女常回家看看守着空荡荡的家,退休后的李大妈和老伴,内心充满了孤独。最终,两位老人将3个儿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子女们每周末回家和父母团聚。她的愿望只是能见到子女,一起吃顿饭、聊聊天。最终,法院以调解方式介入此案。其实,类似的老人要求子女承担“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例还有很多。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些法院会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而另一些法院则支持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精神赡养”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范畴,最终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新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此条款,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反对者则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常回家看看,“咋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他说,自己的儿子在沿海地区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平时一周都要打至少一次电话,我们也都能理解。”“就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怎么来取证,如何制裁都是问题。”比如说市民李某的儿子也是个北漂族,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他为了我们家里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因此(不常回家看看)就说他不孝顺啊。”四、老年人有哪些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老年法》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这就表明,中央非常关爱我们老年人,的的确确把老龄事业放到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第四条)来对待。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老年人到底有哪些合法权益呢?先讲什么是老年人——就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二条);再讲有哪些权益?根据我的理解,共有九大权利。即: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有获得赡养的权利、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有继承的权利、有财产拥有的权利、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下面,我就这九项权利结合新《老年法》进行解读。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国家的帮助: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全部由政府负责。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高龄补贴,这些保障措施逐步终结了五保户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社会的帮助: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增加投入,建立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第三,38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倡邻里间和志愿者关心、帮助有困难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第四,43条规定要兴办养老机构,对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人才培养、保险、土地使用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五,医疗机构要在门诊、体检、保健等为老年人服务。第六,57条规定,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第七,58条规定,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八,59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就是不出义务工)。这里,请大家注意:以上这些优待,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3、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也就是有继续劳动的权利。《老年法》从65条开始到71条止,共6条,都规定了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一,《老年法》第6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第二,《老年法》第6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的组织——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三,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心下一代;②传授文化和科学知识;③提供咨询服务;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创办“夕阳产业”;⑥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⑦参加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68条规定)第四,《老年法》第71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五,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归老年人自己,受法律保护(69条)。4、有获得赡养的权利《老年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这种三结合的养老模式,既符合我国国情,也具有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养老模式。这里讲到以居家养老为基础,这是最基本的养老。而居家养老主要是靠子女的孝顺去养老,也就是要靠赡养人与扶养人尽心尽责去养老。那么,首先我们要搞清什么叫赡养人与扶养人。赡养人《老年法》第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三款也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是下辈对上一辈的供养。扶养是上辈对下辈或者同辈间的供养叫扶养,《老年法》23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同辈间的供养);《老年法》23条第二款也规定: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也有扶养的义务(也是同辈间的供养)。搞清了赡养人与扶养人后,《老年法》又规定了哪些赡养内容?赡养内容概括起来讲,就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生病时医护”这样20个字。经济上供养:《老年法》19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看:包括衣着、水电费、柴、米、油、盐在内,每人每月应该需500元左右的赡养费用,赡养人要足额付给。生活上照料:首先要安排好住房,一要按照16条规定办事,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能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二要按照《老年法》第27条规定,尽量做到家庭成员和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老年人的住房不得侵占、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老年人的住房还要及时维修。三要按照第15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精神上慰藉: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25条又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生病时医护:应当按照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的治疗与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这里,还要强调一点: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5、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举再婚子侄阻拦的例子,赡养人对老年人的再婚主要有四怕:一怕舆论压力大,二怕家庭财产被分割,三怕日后要赡养,四怕日后还要安葬,所以要反对老年人再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6、有继承的权利《老年法》22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这里要讲一点小知识:父债子还的道理,是有条件的,就是子女继承了多少遗产,就偿付多少;子债没有父还的义务。案例:父母也有继承已故子女遗产的权利赵某年近70,只有一个儿子李某。儿子早已成家,并生有一个孙子,儿媳与赵某平时关系冷淡,赵某早已习惯,并自我安慰道:”婆媳关系只要不紧张就好了。”李某因为经商,经常不在家,不过经过几年的奋斗,倒是积下了一笔不小的积蓄。李某是个孝子,经常在生活上接济老母,这才使没有劳保的赵某不用在生活上发愁。可是今年,一则不幸的消息传来,李某在经商途中出车祸,不治身亡。赵某沉浸在悲痛之中,没想到会是白发人送黑发人;更令人难过的是,赵某的儿媳在李某丧事之后,就对赵某说,李某现在留下孤儿寡母和一笔50万元的存款,儿子才上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今后的费用还有很多,自己也不想年轻守寡,因此想带着儿子和50万元另嫁他人;还说,没有这50万元,谁还会要她。赵某一听,急得不行,这样一来,儿子没了,孙子没了,自己的生活来源也断了,今后可叫她怎么过呢?于是,赵某提出,50万元中她拿10万元养老,其余都要用于孙子身上,至于媳妇是否改嫁,她也就不管了。可是,儿媳就是不答应,还领着儿子回娘家了。现在,赵某生活出现了很大的困难,想寻求法律的帮助。7、有财产拥有的权利《老年法》22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讲的处分可以老年人面对继承人直接处分(通常就是写分家契),也可以立遗嘱处分。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8、有得到司法援助的权利《老年法》55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侵害提起诉讼交内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9、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老年法》70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老话讲:活到老、学到老。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如老年电大、老年大学等。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五、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更多地选择了‘忍’字。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这种种心理障碍,使得老人们的‘亲情防线’异常薄弱。虽然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在法律条文面前,“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成了老年人维权过程中的最大障碍。而有了亲情障碍,老年人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刚才讲了老年人九个法定权利。那么,如何去保障呢?我结合我自己承办的一些与老年朋友有关的案件进行总结,给老年朋友提几点建议。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搞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有哪些单位和个人?他们是:家庭成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上公民、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那么,维护我们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受理单位有哪些?大约有:村委会调解委员会、老年人自己的组织——老年人协会、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院等。再讲我们老年人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年法》72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明确告诉我们,途径只有两个:调解、诉讼。1、涉及到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纠纷、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盗窃、诈骗、侵占、损坏老年人财物等权利时,我们老年人应寻求有关部门——老协组织、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组织和部门,先进行调解,通过批评教育达成调解协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向派出所寻求解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打官司),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2、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3、社会上公民侮辱、诽谤老年人,我们应该向派出所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法》77条规定: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涉及到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我们只要向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在寻求外界社会的救济和帮助的同时,我们老年人也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在这里,我给大家提三个醒。1、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时(房屋买卖、赠与、转让),在任何情况下,在您落笔签字前请仔细阅读签字的相关内容。老年人如若看不懂协议内容,可以邀请与协议无利害关系的亲友帮忙,或借助第三方力量,比如请律师帮忙。比如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晚年健康问题。一些不良商家抓住不少老人们心软、易上当的特点,让老人掉入保健品消费陷阱。个别老人还因一意孤行高价购买保健品,不惜与子女闹翻,引发家庭矛盾。兜售高价老年保健品的商家,几乎都将“免费试用”作为幌子。在试用期间,商家还会讲解健康常识,给老人们一些心理暗示,让老人对自己的慢性病或老年疾病因心理暗示而感觉确实有疗效。免费试用的最终结果,大都是老人们甘愿掏腰包购买。健品商家往往抓住这一点,嘴甜地称呼老人们为“大伯”、“大婶”,每天主动邀请老人前去聊天,甚至不惜“血本”带老人们去郊游,取得老人的信任。老人们心软之下掏出“老本”购买相关商品。 有些商家还请“托”来现身说法,以说服老人购买。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大部分老年保健品,只具备简单的保健功能,治病疗效甚微。老人购买市场上推销的器械或药物前,多与家中年轻人沟通,让年轻人帮忙把关。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凭证,一旦发现上当,老年消费者应及时向消委会或药监部门投诉。要记住一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谨慎对待以免费帮老年人体检、举办健康讲座等为名的“馅饼”。2、不要过早处分您的大部分财产。自由处分遗产权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照顾自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把房产馈赠给子女,作为赡养的条件,没想到,个别不孝子女非但没有赡养老年人,反而把房产占为己有。据了解,在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中有4成是由于房产等财产继承问题造成的。为了有效避免家庭矛盾以安享晚年,老年人不要把财产当遗产过早地留给子女。(1)自身养老的风险,抗风险能力降低。(2)子女自身管理财产的风险,如激进投资。(3)子女婚姻风险,如离婚。案例:子女买下父母居住的房子时,应签订协议保证老人的居住权。老钱在单位分给他的房子里住了30年了,现已退休在家,儿子小钱与其同住。小钱听别人说,用自己父亲的工龄只需一万多元就可买下现住公房,这样每月就可省下近100元的房租。于是他就向老钱提出说:“爸爸,不如我们把房子买下来吧。用每月100元的房租,十年就可买下房子,我们就可拥有属于自己的房产,买房的钱我来出好了。”老钱没有马上答应。第二天,老钱照常到公园里与一些老伙伴下棋,他边下棋边把前一天儿子的提议告诉了老棋友。棋友老周当时就提出来说:“老钱啊,这事你可要想清楚啊,你知道我的那个邻居老李吗?他就是因为他儿子把他的房子买下来,房产证上写着儿子的名字,现在他整天要看儿媳的面孔,他儿媳动不动就说房子是她们小夫妻的,给他们白住已经很客气了。你说这种话听了多气人!”老钱听了觉得也有些道理,虽然知道自己的儿子不会是个不孝子孙,那儿媳昵?但是儿子的买房想法也很有道理。想到这里老钱又拿不定主意,不知该如何是好。房子对于一个老年人来说是他安享晚年的重要物质保证之一。可是,老年人常常因为经济拮据买不起房子,而随着房租的上涨,这渐渐成为老年人心中的一块石头。那么子女如果经济上允许,买下房子为老人去掉一块心病,当然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法。但这也会引起许多问题,就如本案例中所述,小钱把自己父亲房子买了下来,房产证上如写上了小钱的名字,那老钱对这房子的居住权就受到了威胁。3、贫困者可寻求法律援助由于老年群体的特殊性,老年人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普遍面临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行使平等权利、保障合法权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在这里我给大家提个醒,经济困难的老年当事人可寻求法律援助。目前,我市设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我市已形成了一个为贫困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体系。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及经济进行审查,在20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莫道夕阳晚,为霞尚满天。”最后,祝老年朋友们身体健康,家庭美满,生活幸福!今天的学习到此为止,讲得不对的地方请老年朋友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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