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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Highway Subgrades JTJ 033-95 主编单位: 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1日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1996·北京 关于发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5」 1141号 现批准发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编号JTJO13-9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13、(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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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排水 8.1 一般规定 8.2 地面水的排除 8.3 地下水的排除 8.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路基排水 9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 9.1 水稻田地区路基施工 9.2 河、塘、湖、海地区路基施工 9.3 软土、沼泽地区路基施工 9.4 盐渍土地区路基施工 9.5 风沙地区路基施工 9.6 黄土地区路基施工 9.7 多雨潮湿地区路基施工 9.8 季节性冻融翻浆地区路基施工 9.9 多年冻土地区路基施工 9.10 岩溶地区路基施工 9.1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9.12 崩坍岩堆地段路基施工 9.13 膨胀土地区路基施工 10 季节性路基施工 10.1 路基的冬季施工 10.2 路基的雨季施工 11 路基防护与加固 11.1 一般规定 11.2 坡面防护 11.3 路基冲刷防护 11.4 其他加固工程 12 公路绿化工程与环境保护 12.1 公路绿化工程 12.2 空气污染的防治 12.3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 13 路基整修、检查验收及维修 13.1 路基整修 13.2 检查及验收 13.3 路基维修 13.4 质量标准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公路交通发展的需要,确保公路路基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路路基工程新建和改建的施工,其他道路路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公路路基是公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应能承受行车的反复荷载作用和抗御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公路路基工程必须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0.4 路基工程应推行机械化施工。只有在条件极其困难的三、四级公路,方可采用人工施工,但路基压实,必须采用碾压机械。 1.0.5 路基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下,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 1.0.6 路基施工,应在符合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条件下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机具和新的检验方法。 1.0.7 路基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农田水利设施。 1.0.8 公路路基施工应保护生态环境,尽量少破坏原有植被地貌。清除的杂物,必须分别情况,予以妥善处理,不得倾弃于河流水域中。 1.0.9 公路路基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1.0.10 公路路基工程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遵守国家及部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1.0.11 公路路基施工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如需变更设计或改变原定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或采用特殊施工方法时,应按施工管理程序,报请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批。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路床 路床是路面的基础,承受由路面传来的荷载。它指的是路面结构层底面以下80cm范围内的路基部分。路床在结构上分为上路床O~30cm和下路床30~8Ocm。 2.1.2 填石路堤 路基施工中利用石料(包括大卵石)填筑的路堤称为填石路堤。 2.1.3 水沉积法 在填石路堤施工中,采用灌水的办法,使砂和细粒料充满石块之间的空隙,从而保证填石路堤的强度和稳定。 2.1.4 土石路堤 利用卵石土、块石土等天然土石混合材料修筑的路堤称为土石路堤。 2.1.5 冻结沟 寒冷地区为了使地下水迅速冻结而开挖的沟槽。 2.1.6 保温沟 在寒冷地区的排水沟槽顶部设置一定厚度的保温覆盖物,使水流在正温下流动的沟槽。 2.1.7 湿陷性黄土 受水浸湿后土的结构迅速破坏而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称为湿陷性黄土,与之对应的称为非湿陷性黄土。 2.1.8 微差爆破 在排炮起爆时间上预先设定一个较短的时间差,让它们依次起爆的爆破方式称为微差爆破。 3 施工前的准备 3. 1 施工准备 3.1.1 路基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全面熟悉设计文件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调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根据有关程序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变更设计。 3.1.2 根据现场收集到的情况、核实的工程数量,按工期要求、施工难易程度和人员、设备、材料准备情况,编制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批准并及时提出开工报告。重要项目,应编路基施工网络计划。 3.1.3 修建生活和工程用房,解决好通讯、电力和水的供应,修建供工程使用的临时便道、便桥,确保施工设备、材料、生活用品的供应;设立必要的安全标志。 3.2 施工测量 3.2.1 路基开工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水准点复测,横断面检查与补测,增设水准点等。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路线勘测规程》的要求。 3.2.2 导线复测 3.2.2.1 当原测的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资料认真搞好导线复测工作。 3.2.2.2 导线复测应采用红外线测距仪或其它满足测量精度的仪器。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校正。 3.2.2.3 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的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间能互相通视。 3.2.3 中线复测 3.2.3.1 路基开工前应全面恢复中线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如交点、转点、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起讫点等。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坐标法恢复主要控制桩。 3.2.3.2 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 3.2.3.3 如发现原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作断链处理,相应调整纵坡,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3.2.4 校对及增设水准基点 3.2.4.2 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1km,在人工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必须符合精度要求,并与相邻路段水准点闭合。 3.2.4.3 如发现个别水准点受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出影响范围之外,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 3.2.4.4 增设的水准点应设在便于观测的坚硬基岩上或永久性建筑物的牢固处,也可设在埋入土中至少1m深的混凝土桩上。 3.2.5 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横断面图,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复测。若设计单位未提供横断面图,应全部补测。 3.2.6 路基放样 3.2.6.1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恢复的路线中桩、设计图表、施工工艺和有关规定钉出路基用地界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堑顶、边沟、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立控制桩,其间隔不宜大于5Om。桩上标明极号与路中心填挖高,用(+)表示填方,用(一)表示挖方。 3.2.6.2 在放完边桩后,应进行边坡放样,对深挖高填地段,每挖填5m应复测中线桩,测定其标高及宽度,以控制边坡的大小。 3.2.6.3 路基施工期间每半年至少应复测一次水准点,季节冻融地区,在冻融以后也应进行复测。 3.2.6.4 机械施工中,应在边桩处设立明显的填挖标志,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在施工中,宜在不大于200m的段落内,距中心桩一定距离处埋设能控制标高的控制桩,进行施工控制。发现桩被碰倒或丢失时应及时补上。 3.2.6.5 取土坑放样时,应在坑的边缘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土场供应里程桩号及挖掘深度;作为排水用的取土坑,当挖至距坑底 O.2~O.3m时,应按设计修整坑底纵坡。 3.2.6.6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放样时,宜先做成样板架检查,也可每隔1O~20m在沟内外边缘钉木桩并注明里程及挖深。 3.2.6.7 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所有标志,特别是一些原始控制点。 3.3 施工前的复查和试验 3.3.1 路基施工前,施工人员应对路基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水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通过取样、试验确定其性质和范围,并了解附近既有建筑物对特殊土的处理方法。 3.3.2 施工人员应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资料,对取自挖方、借土场、料场的路堤填料进行复查和取样试验。如设计文件提供的料场填料不足时,应自行勘查寻找。 3.3.3 挖方、借土场和料场用作填料的土应进行下列试验项目,其试验方法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办理。 a.液限、塑限、塑性指数、天然调度或液性指数; b.颗粒大小分析试验; C.含水量试验; d.密度试验; e.相对密度试验; f.土的击实试验; g.土的强度试验(CBR值); h.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应作有机质含量试验及易溶盐含量试验。 对特殊土,除进行以上试验外,还应结合对各种土定名的需要,辅以相应的专门鉴别试验,以确定其种类及处治方法。 3.3.4 使用新材料(如工业废渣等)填筑路堤时,除应按相关规范作有关试验外,还应作对环卫有害成份的试验,同时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4 场地清理 3.4.1 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公路用地放样,由业主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需要提出增加临时用地计划,并对增加部分进行公路用地测量,绘制用地平面图及用地划界表,送交有关单位办理拆迁及临时占用土地手续。 3.4.2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既有房屋、道路、河沟、通讯、电力设施、上下水道、坟墓及其它建筑物,均应协助有关部门事先拆迁或改造;对于路基附近的危险建筑应予以适当加固;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 3.4.3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清理,砍伐的树木应移置于路基用地之外,进行妥善处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填方高度小于1m的其它公路应将路基范围内的树根全部挖除并将坑穴填平夯实;填方高度大于1m的其它公路允许保留树根但根部露出地面不得超过20cm。取土坑范围内的树根也应全部挖除。 3.4.4 在填方和借方地段的原地面应进行表面清理,清理深度应根据种植土厚度决定,清出的种植土应集中堆放。填方地段在清理完地表面后,应整平压实到规定要求,才可进行填方作业。 3.5 试验路段 3.5.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在特殊地区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路基施工时,应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做试验路段,从中选出路基施工的最佳方案指导全线施工。 3.5.2 试验路段位置应选择在地质条件、断面型式均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路段长度不宜小于100m。 3.5.3 试验所用的材料和机具应当与将来全线施工所用的材料和机具相同。通过试验来确定不同机具压实不同填料的最佳含水量、适宜的松铺厚度和相应的碾压遍数、最佳的机械配套和施工组织。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按松铺厚度30Cm进行试验,以确保压实层的匀质性。 3.5.4 试验路段施工中及完成以后,应加强对有关指标的检测;完工后,应及时写出试验报告。如发现路基设计有缺陷时,应提出变更设计意见报审。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规定 4. 1 基本要求 4.1.1 路基施工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并把试验检测作为主要技术手段,指导施工。 4.1.2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应按第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 石质挖方路基的施工,不宜采用大爆破方法,必须采用时,应作出专门设计,并按大爆破规定执行。 4.1.4 路基施工宜以挖作填,减少土地占用和环境污染。 4. 2 路基施工排水 4.2.1 路基施工中,各施工层表面不应有积水,填方路堤应根据土质情况和施工时气候状况,做成2%~4%的排水横坡。挖方施工中路基各层顶面的纵、横坡,应根据路堑横断面形状,路线纵坡的大小,路堑施工断面长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能及时使雨水排走。 4.2.2 雨季施工或因故中断施工时,必须将施工层表面及时修理平整并压实。 4.2.3 当地下水位较高而设计未做出具体方案时,应采取疏导、堵截、隔离等工程措施。 4.2.4 施工过程中,当路堑或边坡内发生地下水渗流时,应根据渗流水的位置及流量大小采取设置排水沟、集水井、渗沟等设施降低地下水位或将地下水排定。 4.2.5 路基施工前应先做好截水沟、排水沟等排水及防渗设施,特别是多雨地区和雨季施工更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排水沟的出口应通至桥涵进出口处;排、截水沟挖出的废土应堆置在沟与路堑边坡顶一侧,并予以夯实。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弃土 4.3.1  路线两侧的取土坑,应按设计规定的位置设置。取土深度可根据用土量和取土坑面积确定。取土坑应有规则的形状,坑底应设置纵、横向坡度和完整的排水系统。取土时不得使作业面积水。 4.3.2 取土坑原地面的草皮、腐殖土或其他不宜用作填料的土均应废弃、处理。如系耕地种植上,宜先挖出堆置一边备用。 4.3.3 当设计未规定取土坑位置或规定的取土坑的贮土量不能满足要求须另寻土源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4.3.3.l 线外设置集中取土坑取土时,其土质应符合填筑路基的技术要求,同时考虑土方运输经济合理和利用沿线荒山、高地取土的可能性,力求少占农田和改地造田。 4.3.3.2 沿线两侧或单侧设置取土坑时,应全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当地面横坡陡于1:10时,路测取土坑应设在路基上侧。 在桥头两侧不宜设置取土坑。特殊情况下,可在下游一侧设置,但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0m的护坡道。 河滩上取土坑的位置应与调治构造物的位置相适应,取土坑排出的水,不得影响调治构造物的稳定。 4.3.3.3 取土坑的边坡,内侧宜为1:1.5,外侧不宜小于1:1。 沿线取土坑的坑底纵坡不宜小于0.2%,沿河地段的坑底纵坡可减小至0.1%。坑底除特别规定外,宜高出附近水域的常年水位或附近桥涵进水口处标高,并与路基排水系统相衔接。 取土坑坑底横坡可做成向路线外侧倾斜的单向坡,坡度为2%~3%,当取土坑坑底宽度大于6m时,可做成向中间倾斜的双向横坡,并在中部设置底宽O.4m的纵向排水沟。当坑底纵坡大于0.5%时,可以不设排水沟。 4.3.4 护坡道应严格按设计规定施工,设计无规定时,路基边缘与取土坑底之高差大于2m时,对于一般公路,应设置1~2m的护坡道;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m的护坡道。护坡道应平整密实,并做成1%~2%向外倾斜的横坡。 4.3.5 弃土堆应少占耕地,除设计图规定位置外,可设于就近的低地和路堑山脚的一侧。当地面横坡缓干1:5时,可设于路堑的两侧。 4.3.6 当沿河弃土时,不得阻塞河流、挤压桥孔和造成河岸冲刷。 4.4 土方机械化施工 4.4.1 土方机械化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管理: 4.4.1.1 制订机械使用与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油料供应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4.4.1.2 规定土方机械调运的措施。 4.4.1.3 编制机械施工组织技术方案和综合机械流水作业程序,按不同的工程内容,指导机械施工。 4.4.1.4 制订机械的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和机械保修的制度,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机械的作用。 4.4.1.5 设置临时机修厂房和机械修理场地,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并按机械的数量和完好程度,恰当配备检修人员。 4.4.2 综合机械化修筑路基的机械配备,应根据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按就地取土填筑、短距离运土填筑、远距离运土填筑及就地弃土及短距离弃土等原则予以配置。 (1)就地取土填筑。如果工程不大,取土和平整工序可由平地机完成;压实和土的润湿工作,可分别由压路机和酒水车完成。机械配备数量,宜视须完成的工程量、工期和设备的能力而定。 (2)短距离取土填筑路基,宜划段分层以推土机和铲运机担任运土工作,平地机和压路机分别担任整平和压实工作。机械的配备数量,宜最大限度地满足机械产量的要求,充分发挥机械效率。 (3)远距离取土填筑的士一般来源于取土场或路堑。宜以推土机完成挖土工序,装载机或挖掘机完成装土工序(当土质不坚时,亦可不用推土机,而直接用装土设备装土),以自卸汽车完成运土的工序。汽车数量应按装车设备能力和运距的长短而定,其余各工序可按(1)和(2)的规定办理。 (4)就地弃土或短距离弃土可用推土机或铲运机完成。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填方路堤施工前的原地面,应按照3.4节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对其基底,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5.1.1.1 应做好原地面临时排水设施,并与永久排水设施相结合。排走的雨水,不得流入农田、耕地;亦不得引起水沟淤积和路基冲刷。 5.1.1.2 路堤修筑范围内,原地面的坑、洞、墓穴等,应用原地的土或砂性土回填,并按规定进行压实。 5.1.1.3 路堤基底为耕地或松土时,应先清除有机土、种植土,平整后按规定要求压实。在深耕地段,必要时,应将松土翻挖,土块打碎,然后回填、整平、压实。 5.1.1.4 路堤基底原状土的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换填,换填深度,应不小于30cm,并予以分层压实,压实度应符合7.2的规定。 5.1.2 加宽旧路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2.1 所用填土宜与旧路相同或选用透水性较好的土。 5.1.2.2 清除地基上的杂草,并沿旧路边坡挖成向内倾斜的台阶,台阶宽度应不小于1m。 5.1.3 当路堤稳定受到地下水位影响时,应在路堤底部填以水稳性优良、不易风化的砂、砂砾、碎石等材料或采用无机结合料(生石灰粉、水泥等固化材料)进行加固处理,使基底形成水稳性好、厚约30cm的稳定层,或按8.3节设置隔离层。 5.1.4 路堤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 路堤填料,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冻土、有机土、含草皮土、生活垃圾、树根和含有腐朽物质的土。采用盐渍土、黄土、膨胀土填筑路堤时,应遵照9.4节、9.6节及9.13节的规定。 5.1.4.2 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土,以及含水量超过规定的土,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需要应用时,必须采取满足设计要求的技术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3 钢渣、粉煤灰等材料,可用作路堤填料,其他工业废渣在使用前应进行有害物质的含量试验,避免有害物质超标,污染环境。 5.1.4.4 捣碎后的种植土,可用于路堤边坡表层。 5.1.5 路基填方材料,应有一定的强度。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路基填方材料,应经野外取土试验,符合表5.1.5的规定时,方可使用;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公路路基填方材料,亦宜按表5.1.5的规定选用。 5.2 土方路堤的填筑 5.2.1 土方路堤应分层填筑压实,用透水性不良的土填筑路堤时,应控制其含水量在最佳压实含水量±2%之内。 5.2.2 土方路堤,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分层压实。采用机械压实时,分层的最大松销厚度,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应超过30cm;其他公路,按土质类别、压实机具功能、碾压遍数等,经过试验确定。但最大松铺厚度,不宜超过50cm。填筑至路床顶面最后一层的最小压实厚度,不应小于8cm。 5.2.3 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填层设计宽度,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最后削坡。 5.2.4 填筑路堤宜采用水平分层填筑法施工。即按照横断面全宽分成水平层次逐层向上填筑。如原地面不平,应由最低处分层填起,每填一层,经过压实符合规定要求之后,再填上一层。 5.2.5 原地面纵坡大于12%的地段,可采用纵向分层法施工,沿纵坡分层,逐层填压密实。 5.2.6 山坡路堤,地面横坡不陡于1:5且基底符合5.1节规定要求时,路堤可直接修筑在天然的土基上。地面横坡陡于1:5时,原地面应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1m),并用小型夯实机加以夯实。填筑应由最低一层台阶填起,并分层夯实,然后逐台向上填筑,分层夯实,所有台阶填完之后,即可按一般填土进行。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横坡陡峻地段的半填半挖路基,必须在山坡上从填方坡脚向上挖成向内倾斜的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m。其中挖方一侧,在行车范围之内的宽度不足一个行车道宽度时,则应挖够一个行车道宽度,其上路床深度范围之内的原地面上应予以挖除换填,并按上路床填方的要求施工。 5.2.7 若填方分几个作业段施工,两段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填筑,则先填地段,应按1:1坡度分层留台阶。若两个地段同时填,则应分层相互交叠衔接,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m。 5.2.8 对于陡峻山坡半挖半填路基,设计边坡外面的松散弃土应在路基竣工后全部清除。 5.2.9 不同土质混合填筑路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9.1 以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于路堤下层时,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如用于填筑上层时,除干旱地区外,不应覆盖在由透水性较好的土所填筑的路堤边坡上。 5.2.9.2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别填筑,不得混填。每种填料层累计总厚不宜小于0.5m。 5.2.9.3 凡不因潮湿或冻融影响而变更其体积的优良土应填在上层,强度较小的土应填在下层。 5.2.10 河滩路堤填土,应连同护道在内,一并分层填筑。可能受水浸淹部分的填料,应选用水稳性好的主料。河槽加宽、加深工程应在修筑路堤前完成。调治构造物应提前修建。 5.2.11 机械作业时,应根据工地地形、路基横断面形状和土方调配图等,合理地规定机械运行路线。土方集中工点,应有全面、详细的机械运行作业图据以施工。 5.2.12 两侧取土,填高在3m以内的路堤,可用推土机从两侧分层推填,并配合平地机分层整平。土的含水量不够时,用洒水车洒水,并用压路机分层碾压。 5.2.13 填方集中地区路堤的施工,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5.2.13.1 取土场运距在1Km范围内时,可用铲运机运送,辅以推土机开道,翻松硬土,平整取土段,清除障碍和助推等。 5.2.13.2 取土场运距超过1Km范围时,可用松土机械翻松,用挖掘机或装载机配合自卸汽车运输,用平地机平整填土,配合洒水车压路机碾压。 5.2.13.3 挖掘机、装载机与自卸车配合运输时,要合理布置取土场地的汽车运输路线并设置必要的标志。汽车配备数量,应根据运距的远近和车型确定,其原则是满足挖装设备能力的需要。 5.2.14 土石方运输应视当地条件、运距设备等情况,采用不同的运输机具,如推土机、铲运机、皮带运输机、自卸汽车、卷扬机牵引的索道等。当卸装范围内有一定高差,汽车等运输方式受到地形和其他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空中索道运输。 5.2.15 土方路堤施工的质量标准,见表13.4.5。 5.3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的填筑 5.3.1 回填土工作必须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3.2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的填料,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采用砂类土或渗水性土。5.2.9条所列各种上均不得使用。当采用非透水性土时,应在土中增加外掺剂如石灰、水泥等。 5.3.3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的填土,应适时分层回填压实。回填土时对桥涵污工的强度等要求应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办理。 5.3.4 桥涵填土的范围:台背填土顺路缘方向长度,顶部为距翼墙尾端不小于台高加2m;底部距基础内线不小于2m;拱桥台背填土长度不应小于台高的3~4倍;涵洞填土长度每侧不应小于2倍孔径长度。 5.3.5 桥台背后填土宜与锥坡填土同时进行。 5.3.6 涵洞缺口填土,应在两侧对称均匀分层回填压实。如使用机械回填,则涵台胸腔部分及检查井周围应先用小型压实机械压实填好后,方可用机械进行大面积回填。 5.3.7 涵顶面填土压实厚度大于5Ocm时,方可通过重型机械和汽车。 5.3.8 挡墙填料宜选用砾石土或砂类土。墙趾部分的基坑,应及时回填压实,并做成向外倾斜的横坡。填土过程中,应防止水的浸害。回填结束后,顶部应及时封闭。 5.3.9 回填土应分层填筑并严格控制含水量,分层松铺厚度宜小于20cm。当采用小型夯具时,一级以上的公路松铺厚度不宜大于15cm,并应充分压(夯)实,压实标准见7.6.3条。 5.4 填 石 路 堤 5.4.1 填石路堤的基底处理同填土路堤。 5.4.2 填石路堤的石料强度不应小于15MPa(用于护坡的不应小于20MPa)。填石路堤石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层厚的2/3。填石路堤的压实度检验按7.1.5条规定执行。 5.4.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铺设高级路面的其他等级公路的填石路堤均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二级及二级以下且铺设低级路面的公路在陡峻山坡段施工特别困难或大量爆破以挖作填时,可采用倾填方式将石料填筑于路堤下部,但倾填路堤在路床底面下不小于1.0m范围内仍应分层填筑压实。 5.4.4 分层松铺厚度: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不宜大于0.5m;其他公路不宜大于1.0m。 5.4.5 填石路堤倾填前,路堤边坡坡脚应用粒径大于3Ocm的硬质石料码砌。当设计无规定时,填石路堤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其码砌厚度不应小于1m;当高度大于6m时,码砌厚度不应小于2m。 5.4.6 逐层填筑时,应安排好石料运输路线,专人指挥,按水平分层,先低后高、先两侧后中央卸料,并用大型推土机摊平。个别不平处应配合人工用细石块、石屑找平。 5.4.7 当石块级配较差、粒径较大、填层较厚、石块间的空隙较大时,可于每层表面的空隙里扫入石渣、石屑、中、粗砂,再以压力水将砂冲入下部,反复数次,使空隙填满。 5.4.8 人工铺填粒径25cm以上石料时,应先铺填大块石料,大面向下,小面向上,摆平放稳,再用小石块找平,石屑塞缝,最后压实。人工铺填块径25cm以下石料时,可直接分层摊铺,分层碾压。 5.4.9 填石路堤的填料如其岩性相差较大,则应将不同岩性的填料分层或分段填筑。如路堑或隧道基岩为不同岩种互层,允许使用挖出的混合石料填筑路堤,但石料强度、粒径应符合5.4.2条的规定。 5.4.10 用强风化石料或软质岩石填筑路堤时,应按土质路堤施工规定先检验其CBR值是否符合要求,CBR值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符合使用要求时应按土质筑堤的技术要求施工。 5.4.11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填石路堤路床须面以下5Ocm范围内应填筑符合路床要求的土并分层压实,填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0cm。其他公路填石路堤路床顶面以下3Ocm范围内宜填筑符合路床要求的土并压实,填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15cm。 5.5 土石路堤 5.5.1 土石路堤的基底处理同填石路堤。 5.5.2 天然土石混合材料中所含石料强度大于20MPa时,石块的最大粒度不得超过压实层厚的2/3,超过的应清除;当所含石料为软质岩(强度小于15MPa)时,石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压实层厚,超过的应打碎。 5.5.3 土石路堤不得采用倾填方法,均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每层铺填厚度应根据压实机械类型和规格确定,不宜超过40cm。 5.5.4 压实后渗水性差异较大的土石混合填料应分层或分段填筑,不宜纵向分幅填筑。如确需纵向分幅填筑,应将压实后渗水良好的土石混合料填筑于路堤两侧。 5.5.5 当土石混合填料来自不同路段,其岩性或土石混合比相差较大时,应分层或分段填筑。如不能分层或分段填筑,应将含硬质石块的混合料铺于填筑层的下面,且石块不得过分集中或重叠,上面再铺含软质石料混合料,然后整平碾压。 5.5.6 土石混合填料中,当石料含量超过70%时,应先铺填大块石料,且大面向下,放置平稳,再铺小块石料、石渣或石屑嵌缝找平,然后碾压;当石料含量小于7O%时,土石可混合铺填,但应避免硬质石块(特别是尺寸大的硬质石块)集中。 5.5.7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土石路堤的路床顶面以下3O~5Ocm范围内应填筑符合路床要求的土并分层压实,填料最大粒径不大于10m。其他公路填筑砂类土厚度应为30cm,最大粒径不大于15cm。 5.6 高填方路堤 5.6.1 水稻田或长年积水地带,用细粒土填筑路堤高度在6m以上,其他地带填土或填石路堤高度在20m以上时,可按本节要求施工。 5.6.2 按3.4节规定进行原地面清理后,如地基土的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应按第9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加固。 5.6.3 高填方路堤,应严格按设计边坡填筑,不得缺填。 5.6.4 高填方路堤,每层填筑厚度,根据所采用的填料,按5.2节、5.4节和5.5节有关规定执行。 如填料来源不同,其性质相差较大时,应分层填筑,不应分段或纵向分幅填筑。 5.6.5 高填方路堤受水浸淹部分,应采用水稳性高及渗水性好的填料,其边坡比不宜小于1:2。 5.6.6 半挖半填的一侧高填方基底为斜坡时,应按规定挖好横向台阶,并应在填方路堤完成后,对设计边坡外的松散弃土进行清理。 6 挖方路基的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挖方路基施工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6.1.1.1 复查施工组织设计,核实(或编制)调整土方调运图表。 6.1.1.2 施工现场按3.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6.1.1.3 开挖前应按3.2.6.l款的规定,以桩志标明轮廓。 6.1.2 路基在开挖前应对沿线土质按3.4节规定,进行检测试验。 6.1.3 路堑的排水设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6.1.3.1 在路堑开挖前作好截水沟,并视土质情况作好防渗工作。土方工程施工期间应修建临时排水设施。 6.1.3.2 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流水不得排入农田、耕地,污染自然水源,也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6.1.4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成套配齐各种必要的施工机械,并作好保修准备。 6.2 土方路堑的开挖 6.2.1 土方开挖应遵照下列要求: 6.2.1.1 已开挖的适用于种植草皮和其他用途的表土,应储存于指定地点。 6.2.1.2 根据3.3节试验结果,对开挖出的适用材料,应用于路基填筑。各类材料不应混杂。不适用的材料应按6.2.9条的规定办理。 6.2.1.3 土方开挖不论开挖工程量和开挖深度大小,均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洞取土。在不影响边坡稳定的情况下采用爆破施工时,应经过设计审批。 6.2.1.4 路堑开挖中,如遇土质变化需修改施工方案及边坡坡度时,应及时报批。 6.2.2 因受冬季或雨季影响,使挖出的土方不能及时用于填筑路堤时,应按第10章有关规定办理。 6.2.3 路堑路床的表层下为有机土、难以晾干压实的土、CBR值小于表5.1.4规定的土或不宜作路床的土,均应清除换填符合5.1节规定的土。 6.2.4 路基开挖如遇特殊土质时,应按第9章有关规定办理。 6.2.5 挖方路基施工标高,应考虑因压实的下沉量,其值应由试验确定。 6.2.6 土方路堑开挖,根据路堑深度和纵向长度,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6.2.6.1 横挖法:以路堑整个横断面的宽度和深度,从一端或两端逐渐向前开挖的方式称为横挖法,如图6.2.6.1所示。本法适用于短而深的路堑。 (1)用人力按横挖法挖路堑时,可在不同高度分几个台阶开挖,其深度视工作与安全而定,一般宜为1.5~2.0m。无论自两端一次横挖到路基标高或分台阶横挖,均应设单独的运土通道及临时排水沟。 (2)用机械按横挖法控路堑且弃土(或以挖作填)运距较远时,宜用挖掘机配合自卸汽车进行。每层台阶高度可增加到3~4m,其余要求与人力开挖路堑相同。 (3)路堑横挖法也可用推土机进行。若弃土或以控作填运距超过推土机的经济运距时,可用推土机推土堆积,再用装载机配合自卸汽车运土。 (4)机械开挖路堑时,边坡应配以平地机或人工分层修刮平整。 此向纵深开挖至路基标高称为通道纵挖法。本法适用于路堑较长、较深,两端地面纵坡较小之路堑开挖。 沿路堑纵向选择一个或几个适宜处,将较薄一侧堑壁横向挖穿,使路堑分成两段或数段,各段再纵向开挖称为分段纵挖法,如图6.2.6.2之C)。本法适用于路堑过长,弃土运距过远的傍山路堑,其一侧堑壁不厚的路堑开挖。 (1)当采用分层纵挖法挖掘的路堑长度较短(不超过100m),开挖深度不大于3m,地面坡度较陡时,宜采用推土机作业。 (2)推土机作业时每一铲挖地段的长度应能满足一次铲切达到满载的要求,一般为5~10m,铲挖宜在下坡时进行;对普通土下坡坡度宜为10%~18%,不得大于3O%;对于松土下坡坡度不宜小于10%,不得大于15%;傍山卸土的运行道应设有向内稍低的横坡,但应同时留有向外排水的通道。 (3)当采用分层纵挖法挖掘的路堑长度较长(超过100m)时,宜采用铲运机作业。 (4)对于拖式铲运机和铲运推土机,其铲斗容积为4~8m3的适宜运距为100~400m;容积为9~12m3的适宜运距为1O0~700m。自行式铲运机适宜运距可照上述运距加倍。铲运机在路基上的作业距离不宜小于100m。 有条件时宜配备一台推土机(或使用铲运推土机)配合铲运机作业。 (5)铲运机运土道,单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道宽度不应小于8m;重载上坡纵坡不宜大于8%,空驶上坡,纵坡不得大于50%;弯道应尽可能平缓,避免急弯;路面表层应在回驶时刮平,重载弯道处路面应保持平整。 (6)铲运机作业面的长度和宽度应能使铲斗易于达到满载。 在地形起伏的工地,应充分利用下坡铲装;取土应沿其工作面有计划地均匀进行,不得局部过度取土而造成坑洼积水。 (7)铲运机卸土场的大小应满足分层铺卸的需要,并留有回转余地。填方卸土应边走边卸,防止成堆,行走路线外侧边缘至 离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可按照6.2.9条的规定办理。 6.2.8 路堑施工遇到地下水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6.2.8.1 挖方地段遇有地下含水层时应根据4.2.5条的原则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按8.3节有关规定执行。 6.2.8.2 当路堑路床顶部以下位于含水量较多的土层时,应换填透水性良好的材料,换填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整平凹槽底面,设置渗沟,将地下水引出路外,再分层回填压实。 6.2.9 弃土处理除按第四章有关的规定办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2.9.1 在开挖路堑弃土地段前,应提出弃土的施工方案报有关单位批准后实施(该方案包括弃土方式、调运方案、弃土位置、弃土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方案、排水系统的布置及计划安排等)。方案改变时,应报批准单位复查。 6.2.9.2 弃土堆的边坡不应陡于1:1.5,顶面向外应设不小于2%的横坡,其高度不宜大于3m。路堑旁的弃土堆,其内侧坡脚与路堑顶之间的距离,对于干燥硬立不应小于3m;对于软湿土,不应小于路堑深度加5m。 6.2.9.3 在山坡上侧的弃土堆应连续而不中断,并在弃土前设截水沟;山坡下侧的弃土堆应每隔50~1O0m设不小于1m的缺口排水,弃土堆坡脚应进行防护加固。 6.2.9.4 严禁在岩溶漏斗处、暗河口处、贴近桥墩台处弃土。 6.3 石方的开挖 6.3.1 开挖石方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对于软石和强风化岩石,能用机械直接开挖的均应采用机械开挖,也可人工开挖。凡不能使用机械或人工直接开挖的石方,则应采用爆破法开挖。 6.3.2 石方需用爆破法开挖的路段,如空中有缆线,应查明其平面位置和高度;还应调查地下有无管线,如果有管线,应查明其平面位置和埋设深度;同时应调查开挖边界线外的建筑物结构类型、完好程度、距开挖界距离,然后制定爆破方案。任何爆破方案的制定,必须确保空中缆线、地下管线和施工区边界处建筑物的安全。 6.3.3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证书的专业人员施爆。 6.3.4 根据确定的爆破方案,进行炮位、炮孔深度和用药量设计,其设计图纸和资料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6.3.5 根据设计的炮位和孔深打眼,当工程量小,工期允许时,可采用人工打眼;当工程量较大时,应采用机械钻孔。钻孔机械可采用风钻或潜孔钻。 6.3.6 爆破法开挖石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施爆区管线调查→炮位设计与设计审批→配备专业施爆人员→用机械或人工清除施爆区覆盖层和强风化岩石→钻孔→爆破器材检查与试验→炮孔(或坑道、药室)检查与废碴清除→装药并安装引爆器材→布置安全岗和施爆区安全员→炮孔堵塞→撤离施爆区和飞石、强地震波影响区内的人、畜→起爆→清除瞎炮→解除警戒→测定爆破效果(包括飞石、地震波对施爆区内外构造物造成的损伤及造成的损失)。 6.3.7 公路石方开挖,应充分重视挖方边坡稳定,宜选用中小炮爆破;开挖风化较严重、节理发育或岩层产状对边坡稳定不利的石方,宜用小型排炮微差爆破,小型排炮药室距设计边坡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炮孔间距的1/2。 6.3.8 当岩层走向与路线走向基本一致,倾角大于15°,且倾向公路或者开挖边界线外有建筑物,施爆可能对建筑物地基造成影响时,应在开挖层边界,沿设计坡面打领裂孔,孔深同炮孔深度,孔内不装炸药和其他爆破材料,孔的距离不宜大于炮孔纵向间距的1/2。 6.3.9 开挖层靠边坡的两列炮孔,特别是靠顺层边坡的一列炮孔,宜采用减弱松动爆破。 6.3.10 开挖边坡外有必须保证安全的重要建筑物,即使采用减弱松动爆破都无法保证建筑物安全时,可采用人工开凿、化学爆破或控制爆破。 6.3.11 在石方开挖区应注意施工排水,在纵向和横向形成坡面开挖面,其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以确保爆破出的石料不受积水浸泡。 6.3.12 炮眼位置选择应注意以下几点: (1)炮位设计应充分考虑岩石的产状、类别、节理发育程度、溶蚀情况等,炮孔药室直避开溶洞和大的裂隙。 (2)避免在两种岩石硬度相差很大的交界面处设置炮孔药室。 (3)非群炮的单炮或数炮施爆,炮孔宜选在抵抗线最小、临空面较多,且与各临空面大致距离相等的位置,同时应为下次布设炮孔创造更多的临空面。 (4)群炮炮眼间距宜根据地形、岩石类别、炮型等确定,并根据炮眼间距、岩石类别、地形、炮眼深度计算确定每个炮眼的装药量和炸药种类。对于群炮,宜分排或分段采用微差爆破。 (5)非群炮的单炮或数炮施爆,炮眼方向宜与岩石临空面大致平行,一般按岩石外形、节理、裂隙等情况,分别选择正炮眼、斜炮眼、平炮眼或吊眼等。 6.3.13 中小型爆破: 6.3.13.1 裸露药包法是将药包置于被炸物体表面或经清理的石缝中,药包表面用草皮或稀泥覆盖,然后进行的爆破,这种方法限用于破碎孤石或大块岩石的二次爆破。 6.3.13.2 炮眼法 (1)炮眼深度。根据岩石的坚硬程度而决定炮眼深度,可按下式计算: 当使用多排排炮爆破时,炮眼应按梅花形布置,炮排距约为同排炮孔距的 0.86倍。 (3)装药量。炮眼的装药高度一般为炮孔深度的1/3~l/2,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2/3。对于松动爆破或减弱松动爆破,装药高度可降到炮孔深度的1/3~l/4。 (4)提高爆破效果的措施。为提高爆破效果,可选用空心炮(炮眼底部设一段不装药的空心炮孔)、石子炮(底部或中部装一部分石子)或木棍炮(用直径为炮孔直径1/3,长6~l00m的木棍装在炮眼底部或中部)进行爆破。 6.3.13.3 药壶法(葫芦炮):药壶炮是将炮眼底部扩大成葫芦形,以便将炸药基本集中于炮眼底部的扩大部分,以提高爆破效果的一种炮型。葫芦炮炮眼较深,它适用于均匀致密粘土(硬立)、次坚石、坚石。对于炮眼深度小于2.5m,节理发育的软石,地下水较发育或雨季施工时,不宜采用。 (1)葫芦炮炮眼深度一般为5~7m,不宜靠近设计边坡布设,药室距设计边坡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最小抵抗线。 (2)葫芦炮的用药量按下式计算: 6.3.13.4 猫洞炮:猫洞炮是将集中药包直接放入直径为0.2~0.5m、炮眼深2~6m的水平或略有倾斜的炮洞中的一种炮型。它适用于硬土、胶结良好的古河床、冰渍层、软石和节理发育的次坚石,坚石可利用裂隙修成导洞或药室,这种炮型对大孤石、独岩包等爆破效果更佳。 (l)炮眼深度应与阶梯高度自然地面横坡相配合,遇高阶梯时要布置多层药包。烘膛应根据岩石类别,分别采用浅眼烘膛、深眼供膜和内部扩眼等方法。 (2)用药量计算 当被炸松的岩体能坍塌出路基时: 式中W为相邻两药包计算抵抗线的平均值(m);1.0~1.3系数,可根据岩石硬度、节理发育程度及地面坡度(a)的大小而定,宜采用1.0~1.2,当a>70°时,可采用1.2~1.3,但须注意,间距过大会使爆破物块度过大,增加二次爆破数量。 6.3.14 大爆破: 6.3.14.1 大爆破施工,是采用导洞和药室装药,用药量在1000kg以上的爆破。公路石方开挖一般不宜采用。只有当路线穿过孤独山丘,开挖后边坡不高于6m,且根据岩石产状和风化程度,确认开挖后,边坡稳定,方可考虑大爆破方案,但须作好技术设计,有详细技术经济论证和边坡稳定性分析,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3.14.2 大爆破的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1)工程名称、概述、工程概况、爆破地点(极号)、工程数量、地形特征、预计爆破范围、要求或预测爆破效果、工期; (2)自然条件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3)爆破方案及类型说明; (4)药室位置的布置图,包括平面图和导洞药室剖面图、用药量和爆破网路的主要计算资料; (5)施工方案和施爆步骤; (6)爆破危险区预计; (7)安全措施; (8)劳力、机械、材料费用与经济指标; (9)大爆破施工的总平面布置图,纵横剖面图,药室位置图。平面图比例1:200~1:50O,在平面及纵横剖面上应示出爆破范围、药室位置、用于爆破工程的电缆、电线网路,以及安全警戒位置等。 6.3.14.3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核对,编制导洞、药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场道路。导洞、药室的实地放样。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人力、机械和材料。在导洞药室施工前,应先修好进场道路。 6.3.14.4 竖井、导洞和药室开挖: (1)当遇松软岩石或岩石为强风化十分破碎时,平洞和深度大于3.0m的竖井应设临时支撑,在回填堵塞时,这些临时支撑材料可由里至外或由下至上逐步拆除回收。 (2)药室应按设计断面开挖,药室宜做成近似立方体,室底标高与设计标高之差不应大于10cm,导洞与药室用横洞连接,横洞与导洞垂直,药室中心距导洞中心不宜小于2.5m。 (3)导洞分竖井和平洞两种,竖井深度不宜大于16m,如超过16m或有地下水时,最好用平洞,平洞长度以30m左右为宜,竖井或平洞的选用,应考虑施工进度和爆破效果。平洞采用梯形断面,断面尺寸为1.8m×(0.8+1.2)m,断面最小尺寸不应小于1.4m×0.8m的长方形。竖井断面尺寸与竖井深度有关,当深度H>15m时,断面最小尺寸不应小于 1.4m×1.2m。土质竖井可采用直径不小于1.0m的圆形断面或边长不小于1m的长方形断面。 竖井开挖深度大于6m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4)导洞和药室开挖,可用风钻或掏槽眼,炮眼深度不应大于工作面最小边长的O.6~0.8倍,如岩石节理发育,导洞和药室应考虑临时支撑。 6.3.14.5 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导洞和药室验收 检查导洞、药室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清除危石和残存石碴,引流裂隙水,清除未炸雷管及瞎炮。 2.装药 装药时间应尽可能短,避免炸药受潮。装药自下而上,自里向外逐层码砌平稳、密实。起爆体应平稳安放在设计位置。药包要坚固牢靠,下部药包要能承受上部药包压力。装药不得在雨雪、大风、雷电、浓雾天气及黑夜进行;起爆体装入药室后,应拆除洞内及洞口一切电源电线,改用绝缘电筒或其他安全照明。 3.导洞和竖井堵塞 堵塞前应对装药质量进行检查,并用木槽、竹筒或其他材料保护电爆缆线。在药室外侧砌一道石墙,然后填土捣实,石墙外2~3m一段,或洞身至药室拐弯一段,应用粘土填塞夯实,其余部分可用土石分层填塞紧密。堵塞长度按照设计要求,洞口部分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再砌一道石墙,并用粘土封紧。 竖井和平洞的堵塞料可就地取材,分层回填至原地面,平洞堵塞长度不应小于最小抵抗线。 堵塞过程中,对电爆线路应注意保护,并派专人经常检查、维护,不得损坏。 4. 起爆线路的敷设 敷设线路前,非接线人员和设备应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在爆破影响区外设警戒,禁止人畜进入影响区;截断场内一切设备的电源。然后从药室开始,逐渐向主线和电源方向联接,禁止先接电源和供电设备,并禁止在雷雨天和黑夜进行。接线前,应仔细检查每一个导洞的线路电阻,如发现误差超过10%或不能通电,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对可疑线路和起爆体应更换。为了安全起爆,可设置必要的复线作起爆线路。接线时所有接头要求清洁,接触良好,并用绝缘胶布包好扎牢,以保证电阻稳定,电流正常。 6.3.14.6 爆破 施爆前,应规定醒目清晰的爆破信号,并发布通告,及时疏散危险区内的人员、牲畜、设备及车辆等;对不能撤离的建筑物应采取保护、加固措施。并在危险区周围设警戒。起爆前15min,由总指挥发布起爆准备命令,爆破站作最后一次验收检查和安全检查。如无新情况发生,在接到指挥长起爆命令后立即合闸施爆。起爆后应迅速拉闸断电。起爆后15min,由指定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爆破区内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拒爆现象和其他问题后,方能解除警戒。 6.3.15 瞎炮处理 爆破后如有瞎炮,应由原施工人员参加处理,采取安全措施排除。对于大爆破,应找出线头接上电源重新起爆,或者沿导洞小心掏取堵塞物,取出起爆体,用水灌浸药室使炸药失效,然后清除。对中小型炮,可在距瞎炮的最近距离不小于0.6m处,另行打眼爆破,当炮眼不深时,也可用裸露药包爆破。 6.3.16 大爆破后,应及时清理危石和堑内土石方,测定爆破效果。 6.3.17 石质路堑边坡清刷及路床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7.1 石质挖方边坡应顺直、圆滑、大面平整。边坡上不得有松石、危石。凸出于设计边坡线的石块,其凸出尺寸不应大于200m,超爆凹进部分尺寸也不应大于20cm。对于软质岩石,凸出及凹进尺寸均不应大于10cm,否则应进行处理。 6.3.17.2 挖方边坡应从开挖面往下分级清刷边坡,下挖2~3m时,应对新开挖边坡刷坡,对于软质岩石边坡可用人工或机械清刷,对于坚石和次坚石,可使用炮眼法、裸露药包法爆破清刷边坡,同时清除危石、松石。清刷后的石质路堑边坡不应陡于设计规定。 6.3.17.3 石质路堑边坡如因过量超挖而影响上部边坡岩体稳定时,应用浆砌片石补砌超挖的坑槽; 6.3.17.4 石质路堑路床底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开挖后的路床基岩面标高与设计标高之差应符合13.4的要求,如过高,应凿平;过低,应用开挖的石屑或灰土碎石填平并碾压密实。 6.3.17.5 石质路堑路床顶面宜使用密集小型排炮施工,炮眼底标高宜低于设计标高10~15cm,装药时宜在孔底留5~10cm空眼,装药量按松动爆破计算。 6.3.17.6 石质路床超挖大于10cm的坑洼当有裂隙水时,应采用渗沟连通,渗沟宽不宜小于10cm,渗沟底略低于坑洼底,坡度不宜小于6%。,使可能出现的裂隙水或地表渗水由浅坑洼渗入深坑洼,并与进沟连接。如渗沟底低于边沟底则应在路肩下设纵向渗沟,沟底应低于深坑洼底至少10cm,宽不宜小于60cm;纵向渗沟由填方路段引出。渗沟应填碎石,并与路床同时碾压到规定的要求。 6.3.18 开挖石方的清运与二次爆破: 6.3.18.1 开挖石方如横向调运或小于100m的纵向调运用作填方时,可用推土机推运,但调运的石块必须符合填料粒径要求;对大块石料,可集中于挖方区进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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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1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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