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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惩罚刑事犯罪 保护人民安全第九章 惩罚刑事犯罪 保护人民安全 第九章 惩罚刑事犯罪 保护人民安全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一节 刑法概述 重点: 掌握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难点: 刑法效力范围的掌握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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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惩罚刑事犯罪 保护人民安全 第九章 惩罚刑事犯罪 保护人民安全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一节 刑法概述 重点: 掌握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难点: 刑法效力范围的掌握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有关定罪量刑的条款。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指 1979 年 7 月 1 日 通过, 1997 年 3 月 14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典颁布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惩治有关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5 日 、 2001 年 8 月 31 日 和 2001 年 12 月 29 日 通过了三次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的结合,使得我国刑法更加完备,能够更好地同发展着的社会相适应。刑法的定义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与其他法相比有两大显著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具广泛性。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均归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其二,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为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利益,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甚至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法规定的制裁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可以说,对于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是 " 第一道防线 " ,刑法则充当 " 第二道防线 "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 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可见,我国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2 .保卫我国公民的人权。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健康权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他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 3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即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适用刑法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学习、理解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要由刑法预先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这是制定刑法和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 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 其二是 " 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2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 条规定: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可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是: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并不包括立法平等。 第二,所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把刑事法律作为统一的尺度毫不例外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一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而有所区别。 第三,平等意味着在适用刑事法律上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5 条规定: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这就是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 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便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了解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后,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哪些人发生法律效力呢?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几年前,某个大学校园里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一个美国留学生把一个英国留学生杀死了。当时我国公安机关就把那个美国留学生抓了起来,并分别转告英国和美国有关机关。这时,这个案件究竟应当由谁来审判发生了争议。美国方面说,被告人是美国人,美国法律有权管美国公民,也应当管美国公民,所以这个案子应当由他们来审判。英国方面说,被害人是英国人,英国的法律要保护英国公民,这个案件应该由英国来审判。我们国家说,这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属于我国的主权范围,应当由我国来审判。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刑法的效力范围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那么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呢?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 一 )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称。下面我们结合起来讲。 1.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管是我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我国刑法。 在理解该规定时,我们要把握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 " 领域内 " 犯罪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况? (1) 在我国领陆(国境以内的陆地)、领水(内水和领海) 、领空 (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和底土 (领陆和领水以下的地层)内犯罪的。 (2)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包括航行于公海、外国领海或者停泊在外国港口的我国军用船舰,或者悬挂我国国旗的其他船舶和飞行于公海上空、外国领空或者停放于外国机场的我国军用飞机、民用飞机以及其他航空器。 (4) 在我国驻外大使馆和公使馆内犯罪的,也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 " 法律特别规定 " 指哪些特别规定? 主要是指 " 享有外交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 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和便利住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待。 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是指: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外交官员及其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等。所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主要是指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对于其中罪行严重的可以由政府宣布其为 " 不受欢迎的人 " ,限期出境。 讲到这里 , 我们再来看看前面提到的案例,我国刑法是否适用呢?同学们可以自己思考一下。 2.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又有哪些规定呢? 可以分两种情况考虑: ( 1 ) 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 ( 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不适用。但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 国际犯罪 " ,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如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和劫持航空器罪等,当犯罪人进入我国领域时,我国可以对其进行起诉或者引渡给相关国。 这里还有必要提到我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双重审理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可按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下面再来看看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分为: 1. 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在刑法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实施。大多数单行刑事法规采取第一种规定,而我国刑法典和少数单行刑事法规采取第二种规定。 刑法的失效时间一般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失效,主要做法是立法机关以法令的形式宣布旧法失效,或者在新法中规定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无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未经立法机关宣布而自行归于无效。由于新法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该法自行失去效力,或由于原有的立法特殊条件已经消失,该旧法也就当然失效。 2.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实施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刑法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对溯及力问题采取 " 从旧兼从轻 " 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现行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如果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有以下三种处理办法: ( 1 )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现行刑法无溯及力,不能按照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则应适用现行刑法不定罪,即现行刑法有溯及力。 ( 3 )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应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现行刑法有溯及力,即适用现行刑法,而不适用当时的刑法。 第二节 犯 罪 重点: 正确理解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掌握犯罪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条件,了解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概念和区别,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种类以及我国刑法规定的十大犯罪种类。 难点: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正确区分,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条件的把握。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 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 "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这条规定,是对犯罪概念所作的科学的概括。这一定义,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大家知道,人有各种各样的行为:有高尚的行为,正当的行为,合法的行为,错误的行为,不道德的行为,违反纪律的行为,违法的行为甚至是犯罪的行为。犯罪这种行为与人们的一般行为到底有什么不同呢,即它有些什么特征呢?根据上面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所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 (二) 犯罪的特征 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它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损害。犯罪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 这种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对社会已经造成了危害,如犯罪分子已将他人打死;另一种是行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如犯罪的预备等)。这种危害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如诽谤罪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2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有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有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触犯刑律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的行为的根本区别。 3.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事处罚性。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有对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才能适用刑罚。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刑罚。把应当受刑罚处罚作为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意味着如果某行为依照法律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它就不被认为是犯罪。但是,应受刑罚处罚并不等于任何一个具体的犯罪实际上都会受到刑罚处罚。有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但根据刑法规定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处罚,如我国刑法第 68 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凡是没有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不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揭示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反映犯罪与法律的关系,揭示犯罪的法律性质;应受惩罚性反映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犯罪的法律后果。以上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则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和法律后果。 二、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解决了 " 何谓犯罪 " 、 " 犯罪的基本属性 " 等问题,从总体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 " 犯罪成立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 、犯罪成立的具体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规格问题,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具体标准。那么什么是犯罪构成呢?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刑法规定了 400 多种罪名,每一种罪都规定了它的构成要件。但把这些要件抽象地概括出来,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将这四个方面用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犯罪,所回答的问题是:侵犯了什么?怎样侵犯的?谁侵犯的?由于什么侵犯的?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缺一不可。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是什么?侵害的是什么?没有犯罪客体,行为绝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根据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和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差异,可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说明了任何犯罪不管它们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都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正是按照同类客体的理论,将各种各样的犯罪分为 10 类,并因此建立起科学严谨的刑法分则体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每一个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也就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具体部分。如杀人罪和伤害罪侵犯的都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而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只有通过直接客体才能了解犯罪行为的特征,它是揭露犯罪行为社会性质的标志。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注意: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的人和物。如杀人罪中,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对象则是人。盗窃罪中,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犯罪对象则是公私财产。而且,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些犯罪是没有犯罪对象的,如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另外,不同的犯罪可以有相同的犯罪对象,如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对象都是公私财物;同样的犯罪犯罪对象可以不同,如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妇女的感情等非物质的东西。这说明,犯罪对象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不了犯罪的性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只存在于部分犯罪中。 1. 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某种心理支配下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它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核心地位。可以说,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尽管多种多祥,但基本上可归纳为两类,即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犯罪人积极地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包括自身身体的举动以及利用物质工具、利用自然力、利用动物、利用他人的举动等。如举刀杀人、盗窃财物、放火投毒等。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绝大多数是由作为构成的。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消极行为。犯罪的不作为是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的,违反特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三种情形;-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由于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发生的义务。 2.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危害结果有物质性的,如夺取生命、毁坏财产、损害健康等;也有非物质性的,如损坏名誉、侮辱人格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害结果在不同的犯罪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要件;但有的犯罪只要实施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行为,即按犯罪既遂定罪,而不问是否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有些犯罪以危害结果的大小轻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有的以发生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把 " 造成严重后果 " 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根据。 3.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必然联系。如果某种危害行为和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同时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故意或过失),那就可以认为这种危害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犯罪。因果关系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当数个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就应该进一步区分主次,分清责任的轻重。查明刑法的因果关系十分重要,但不能把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混为一谈,如果某一危害结果在客观上确实是某人的行为造成的 . 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仍然不构成犯罪。 4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这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在一般情况下,这些要件并不是犯罪构成所必需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决定犯罪的性质(如故意杀人罪,在什么时间杀、什么地方杀、用什么方法杀,通常情况下,不影响杀人罪的成立)。但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对社会危害程度的轻重大小,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某些犯罪来说,我国刑法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规定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如刑法把 " 禁猎期 " 、 " 禁猎区 " 作为非法狩猎罪的必要条件,把 " 以暴力、胁迫 " 等强制手段规定为强奸罪、抢劫罪的必要要件。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对于军人违反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罪的认定和处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中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 一般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这类犯罪主体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有生命的人。第二,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刑法规定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 14 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 8 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对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实施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也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又聋又哑的人必须是聋哑俱全,缺一不可。特殊主体除了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和职务。如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等。 单位犯罪主体,是指超越法人章程、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这类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其他人员实施的,因而法律对法人犯罪实行 " 双罚制 " ,即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等财产刑的同时,又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范围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单位要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并处以刑罚。 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 " 双罚制 " 的原则,尚不能全面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因此现行刑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况的处理。如根据实际情况认为不宜采用 " 双罚制 " 处罚的单位犯罪,在刑法分则中也有规定单罚制的,即单位犯某种罪,对单位不规定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罪过(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内容。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部分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因而又称为选择要件;犯罪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对于量刑有一定的意义。 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罪过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 1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在这里,明知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意识因素;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放任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抱着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某甲持枪打猎,看到一只野猪,当时他预料如果举枪射击,就可能打中在该地拔草的某乙,但他对这种可能发生的结果,采取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于是举枪向野猪射击,结果未打中野猪而打死了拔草的某乙。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它们的相同之点是;行为人都预见到目已的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它们的不同之点有:( 1 )直接故意,其意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 2 )间接故意,其意识因素是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不是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其意志因素只能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3 )如果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却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应是直接故意。 2.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在这里,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义务、有能力预见自巳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玩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如某个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与人聊天,有一只皮球滚过来时,他本来应该预见会有人过来捡球,但由于他和人聊天,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正好一个小孩过来捡球而把这小孩压死了。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时容易混淆,应弄清二者的异同。在意识因素上二者是相同的,即都只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不是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 在意志因素上,二者的具体态度有重大差异。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有意放任而无意防止的态度,发生了危害结果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并且这种轻信有一定的根据,如行为人有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一定的预防措施、有利的客观条件等,即本意是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相区别。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当预见。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构成犯罪的过失。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的义务,不可能预见,则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也不构成过失犯罪,而属意外事件。我国刑法第 16 条对意外事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正确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我们不妨一起来思考分析一个案例:被告人某甲,女, 28 岁,农民。被告人甲在乙(男, 34 岁)开办的工厂做工并与乙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中午,乙与妻子、甲及一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在互相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 " 他不会喝酒 " 。乙即说: " 别说喝酒,就是 '1059' (一种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 " 你家有 '1059' 吗?在哪儿? " 乙说: " 有,在西屋地上。 " 被告人便取来 "1059" 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 " 你喝啊! " 乙即问妻子道: " 我喝啦? " 乙妻便开玩笑地说: " 你喝吧! " 于是乙便喝了一口。被告人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二是构成过失杀人罪,三是不构成犯罪。你同意哪种意见?为什么? 3.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如盗窃犯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中,在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中都不存在犯罪目的。有些犯罪要求具备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就要求 "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 。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特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者冲动。由于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相联系,因而犯罪动机也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中。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不认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加强了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更有利于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 但正当防卫的成立或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实行防卫 . 保护合法权益表明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对他人实行的 " 防卫 " ,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所谓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防卫为借口,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防卫挑拔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相斗殴也不存在正当防卫。因为互相斗殴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均属不法行为,都无权主张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些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如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能实行 " 正当防卫 " 。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则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和基础。 3.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是指真正发生的、现实的、实际存在的侵害 , 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断的侵害 ; 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行或者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侵害。对主观想象或推测的侵害实行的 " 防卫 " ,理论上称为 " 假想防卫 "; 对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的侵害实行的 " 防卫 " ,理论上称为 " 不适时防卫 " 。由这两种情况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实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不法侵害者,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损害,主要是指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损害,但也包括对其财产或者其他权益的损害。 5.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所谓必要限度,一方面是指防卫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大体上和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相当(但并不是相等),另一方面是指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必需为限。所谓重大损害,主要是指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人身伤亡,如重伤或死亡等。刑法第 20 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防卫过当的规定。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遏制和打击暴力犯罪,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行为人必须是在遇到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否则不能实行紧急避险。但有关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战士在战斗中不能因为有生命危险而逃跑。 2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立即要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或者已发生而尚未消除的危险。 3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惰况下采取的。迫不得已性,是紧急避险成立的重要条件。具体说,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才能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此处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能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大于或者等于所保护的利益,都属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已经完成了,是犯罪的常态,即犯罪的既遂状态;另外一种还没有完成,正在进行之中,因为某种原因停顿下来,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形态,即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准备犯罪工具是指搜集可供实施犯罪利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凶器、为盗窃而配置万能钥匙等。制造犯罪条件,是指为保证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其他准备活动。如观测犯罪地点、了解被害人的活动规律和行踪,清除繁杂障碍等。犯罪预备行为使着手实行犯罪成为可能,对社会构成了直接的威胁,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罪预备行为毕竟还没有使犯罪客体直接受到损害,在处罚时,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兔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特征是: 1 .犯罪分子巳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行为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威胁,并且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杀人犯正举枪瞄准被害人,盗窃犯已翻墙入室正在行窃等。犯罪分子是否 " 已经着手 " ,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 2. 犯罪没有得逞。这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3.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其他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影响等。由于这些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原因而被迫停顿下来,犯罪没有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比犯罪预备大,但比犯罪既遂小,故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这一概念表明,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 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即指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犯罪人在自己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犯罪意图,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发生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 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即指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前,犯罪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某甲想用毒药毒死某乙。他已经把毒药拌在好吃的东西里,某乙随时都有可能吃了这种东西而死亡。如果某甲在某乙吃毒药之前后悔而把毒药倒掉了,这是犯罪中止;但还有一种可能是某乙已经把毒药吃了,如果某甲发现后立即把某乙送到医院抢救,抢救过来了,这也是犯罪中止。当然如果没有抢救过来就是既遂了。 故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时间性,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自动性,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有效性,犯罪分子必须是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由于中止犯的社会危险性已大大降低甚至消除,故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自然人,则每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他人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每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孤立地进行犯罪,而是和其他人一起共同实施某一犯罪活动。每个共同犯罪人对他们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都是明知并且抱着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态度。一切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某人骑车时撞倒了一个人,正好一辆车开过来把这人压死了,从后果看是两人的共同行为使这个人死亡了,但两人都不是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两人都是故意,但没有共同的故意也不构成犯罪。如有一天,某甲路过一个仓库,看到没人看守,就进去偷东西了。这时正好某乙也路过这个仓库,也同样去偷东西。两个人都是故意,但没有共同的故意,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3. 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人为了完成一个共同的犯罪,他们的犯罪行为,是紧密联系、互相配合的。每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共同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内部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方式。一般的划分是; 1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从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上来划分的。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数个人共同实施。如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单个人不可能完成的犯罪。如组织越狱罪、聚众叛乱罪等。 2.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的。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己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形成的,而是在着手实施犯罪时或者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如甲企图偷窃,正在撬门,适逢乙经过,甲便叫乙在门外望风,乙同意了,甲就进去偷窃财物。这是属于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前者比后者的危害性更大。 3.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从共同犯罪行为分工上来划分的。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地实行了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如甲乙共谋偷猪,两人一起将他人的猪捉住捆绑,共同抬到市场出售,然后对分脏款。后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有一定的分工,即有的是教唆犯,有的是帮助犯,有的是实行犯。 4 .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这是从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上来划分的。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该犯罪实施完毕,这种共同犯罪的形式就不再存在。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一是人数多,至少三人以上;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性;三是有相对的稳定性;四是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因为犯罪集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的程度、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每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当有所不同。为了明确打击重点,准确地依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区别对待规定了不同的刑法。 1 .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两种人 :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组织犯。他们发起成立犯罪集团,策划发展集团成员,主持制定犯罪计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危害性最大。二是在犯罪集团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这种主犯主要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他们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其行为是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他们的危险性大,也是从重处罚的对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虽非组织、策划、指挥者,但是罪恶重大或是情节特别严重者。现行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 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 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次要的实行犯,即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犯罪行较小,造成的后果不严重,或者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帮助犯,即没有直接参加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以供给犯罪工具、指示目标以及采取各种方法,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是指被他人以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下,被迫参加共同犯罪。胁从犯是知道或者基本知道目己是在进行犯罪但不是自愿或者完全自愿。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因此,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赊处罚。 4. 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而实行犯罪。构成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并且这一教唆行为同被教唆人实行的犯罪行为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如果由于言语不慎,无意中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的,不应认为是教唆犯。我国刑法规定,教咳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犯罪的种类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 10 类。各类犯罪分别概述如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这类罪具有以下特征; 1.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具体包括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防力量和经济基础等 , 即直接关系我国国家主权、独立和完整方面的利益。国家安全的核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统一,危害国家赖以存在、巩固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制度的行为。 3. 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中,多数犯罪是一般主体,不论我国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但是,也有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叛逃罪,只能由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意图通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给我们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困难和损失,从而为最终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创造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列在刑法分则的各章之首。共有 12 个具体的罪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危害祖国、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2 )以煽动的方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3 )叛乱、叛变、叛逃的犯罪,( 4 )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 间谍,资敌,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犯罪。 ( 二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类罪具有的特征: 1.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具体的财产。这类犯罪一经实施,就会同时遣成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对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 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只要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并且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实际严重后果,则构成结果加重犯。但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是巳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从事一定职务或业务的特定人员。 4. 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的,也有出自过失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分则将此罪列为普通刑事犯罪之首。共有 42 个具体的罪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 )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 ; ( 3 )破坏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 )资助、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5 )与枪支、弹药、爆炸物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6 )因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 侵犯财产罪共有 12 个具体的罪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暴力胁迫取得财产的犯罪;( 2 )窃取、诈骗财产的犯罪;( 3 )抢夺、哄抢财产的犯罪;( 4 )侵占财产的犯罪;( 5 )挪用财产的犯罪;( 6 )破坏财产的犯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类罪具有以下待征: 1.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确立的井由法律维护的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 犯罪的吝观方面,必须表现为违反各种社会管理法规,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其中许多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4.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均能构成本类犯罪。其中有些具体犯罪还以特定的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赌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等,必须以营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这类犯罪共有 124 个具体的罪名。根据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行为特征,可分为以下九类:( 1 )扰乱公共秩序罪;( 2 )妨害司法罪;( 3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 )妨害文物管理罪;( 5 )危害公共卫生罪;( 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9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国家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类罪具有以下特征: 1.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即国家在国防机构职能,国防资产和军事订货,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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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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