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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在是法治社会”所发之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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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在是法治社会”所发之感想就“现在是法治社会”所发之感想 现在已是深夜,我正躺在床上看书,突然听到窗外有人在争吵,其中有个人重复说着这样一句话让我觉得很有意思,他说“现在是法治社会,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一切都是要讲法律的”。是啊,他确实说得没错,现在是法治社会了,的的确确是要讲法律的,这使我忽然想起了我身边的人们好像也经常提到“现在是法治社会,是要讲法律的,不是以前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时候了”。我是80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在这个社会上仍是处于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在我生活的圈子里,我也常常听到这样的话语,在街头巷尾也经常有所耳闻,这是使我...

就“现在是法治社会”所发之感想
就“现在是法治社会”所发之感想 现在已是深夜,我正躺在床上看书,突然听到窗外有人在争吵,其中有个人重复说着这样一句话让我觉得很有意思,他说“现在是法治社会,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一切都是要讲法律的”。是啊,他确实说得没错,现在是法治社会了,的的确确是要讲法律的,这使我忽然想起了我身边的人们好像也经常提到“现在是法治社会,是要讲法律的,不是以前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时候了”。我是80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在这个社会上仍是处于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在我生活的圈子里,我也常常听到这样的话语,在街头巷尾也经常有所耳闻,这是使我感到很高兴的。尽管许多人们在说着这些话时,也许在他们的心里也说不清到底什么是法治社会,也许他们对于法律的具体条文并不熟悉,但至少他们现在已经有了--“凡事都是要讲法律的”--的意识。尽管在我们现在的社会里还是有许多人默许某种特权的存在,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弱势的人们)的合法权益仍会经常遭到侵害而遭遇维权难的困境,尽管这些现象会使我们感到非常无奈和不快,但这也已经比过去前进了一大步了,至少普通的社会民众也知道要讲法律了。其实,我们只要留心观察一下就可以发现人们在矛盾初起的争吵时期,弱势的一方会经常提到“现在是法治社会,是要讲法律的”之类的言论,而当合法权益真正受到侵害之后,却就很少有人会真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这是为什么呢?让我来试着分析一下吧。 首先,人们在产生矛盾的初期阶段时,由于弱势的一方自己是早已经明确感受到自己处在弱势的不利位置,说出“现在是法治社会,是要讲法律的,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这样的话语来,一来是要为自己壮胆,让对方感到“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社会和公道是站在我这边的”;二来是要提醒对方侵权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给对方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好让自己能以平等的身份来解决问题。 可是,既然人们都明白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都是要讲法律的,但又为何在合法权益真正受到侵害之后,偏偏却又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讨个公道呢?这里面是有原因的。 首先,在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里,普通百姓虽然已经有了“法治”的意识,但除了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外,却很少有人会去关注法律方面的知识,很多人根本连最基本的法律立法原则都没搞明白,更别说对于具体法律常识的学习了,既然人们对于自己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没搞清楚,再来说如何依法维权那就只能是空谈罢了,那么遭遇维权难的无奈也自然是无法避免的了,这就是很多人想讲法律却不知从何讲起的原因; 另一原因是关于法律实施、执行方面的问题,“法治社会”不法治,既有普通民众法律意识太过薄弱的因素,也有我国长久以来实行人治的历史影响。由于某种原因,部分行政部门对于某些违法行为、事实并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行为中也未能做到零容忍的严格态度,这或者是受到我国特定的风俗、历史习惯所影响造成的,需要慢慢改造。举个例子吧,比如交警或政府工作人员交通违章被处罚这样的事情我们基本上是看不到的,是他们真的个个都能做到绝不违规吗?其实不然,如果真是那样,那么路上就不会有那么多牛哄哄的“特权”车了,我就曾亲见过好几回警察违章,交警在一旁却视而不见。虽然交警是交通安全的管理者,但他们首先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免不了也会犯点小错误,但为何我们却看不到他们对自己人执法呢?这是有某种原因在作怪的,恐怕是碍于情面,或是怕日后有求于别人不好办事吧。 又比如在普通的劳动侵权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态度就使我很不爽,因为他们往往不能做到铁面无私,严格执法。比如在一些常见的劳动侵权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延迟支付工资,虽然这样的行为在法律的层面上已经是构成违约违法了,但即使劳动者提出异议,在实际中却很难得到行政部门的支持,法院基本上也不会立案的。最使我感到可气又可笑的是——在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但在他们印发给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审判参考依据执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却存在着明显纵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超出司法机关权限的违法内容,其中“第五项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关问题--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请大家特别注意“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这句话,因为看到了这句话,我找遍了我国所有关于劳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却没有找到任何允许用人单位可以无故延迟七日支付工资而不受追究的法律法规条款。我不知道那些参加研讨会的法官大人们究竟是抱着什么样的心理与会讨论的,更不明白他们得出“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的结论是依据哪部法律法规的条款。但我却看到劳动部1994年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七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我对这个条款的理解是: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或提前支付。法院和仲裁委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他们只有对具体司法行为作出解释的权力,但我不明白他们为何要越权对法律条款进行曲解,是他们工作太过悠闲没事干了,还是积极过头了呢?可是如果是这样的话,以他们的积极性,办案效率应该是很高的才对,但我知道当我们需要打官司进行维权时法院都是“很忙”的,一件普通的劳动侵权争议案件仲裁加上法院审判结案起码也要一年的时间,这是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拖不起、耗不起的,这也是很多人明明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却选择不依法维权的原因。正是由于部分行政部门和部分司法机关“人治”的尴尬作为,我国的侵权违法现象才会那么普遍存在,这是需要我们警醒的。 鉴于上述的原因,我倒是有几点建议供大家讨论参考的。首先,自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被正式载入宪法那时起,我国政府就已经明确确定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和决心,从那时候起,我国政府就一直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农民工、普通劳动者及所有拥有共和国国藉的合法公民,我们就都有权利、有责任也有义务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自己的贡献。 法治社会的关键在于法律的遵守、执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个人方面,我们不仅要有“法治”的意识,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更要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主动学习与自己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白自己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维权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先明白自己具有什么权利、义务,知道自己有什么样的合法权益。所以,想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就需要我们人人都主动、自觉地学习提高法律知识,至少是和自己生活、工作相关的法律常识。比如作为一个普通的工人劳动者,就必须要多学习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工资支付规定》等等和自己相关的法律法规;就算你是一个自由职业者,一个最基本的共和国公民,那你至少也要对我国的《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民法通则》、《诉讼法》等有一定的了解。因为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就是人们社会活动参考的依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人们具体行为活动的合法底线。想要讲法,必先知法,这就是人人都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对于法律的实施,执行方面,我们要求相关行政部门要明白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是为人民而工作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全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国人民的利益是一个集体、一个整体,容不得你们再搞小团体主义思想。国家行政部门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法现象、行为必须采取铁面无私、零容忍的严格执法态度。 对于司法机关,我们要求你们必须明白人民法院的主人是人民,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是你们的职责,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应该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法律法规条款的解释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更不得随意曲解也无权曲解。 呵呵,“现在是法治社会”这句流行话使我忽然有了一种感觉,好像我们真的一下子就进入了法治社会时代了,但仔细想想又觉得,我们现在之所以会强调说“现在是法治社会”,其实这也正说明了现在我们还并未真正进入法治社会时代,而是正处在步入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有人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关键不在于法律是否全面俱到,主要要看法律的实施、执行是不是彻底有力,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觉得要确定一个国家是不是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时代,关键在于这个国家的人民是否主动学习和自己生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最重要的是要看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要看这个国家的人民对于自己身边的违法现象、行为是不是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是不是有一股较真的劲儿。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有许多使我感到高兴、欣慰的。比如,郝劲松先生状告铁老大的理性维权执着态度,还有宁波的人称“职场维权狂人”方伟,还有许多我所未熟知的理性维权人物,我佩服、支持他们的执着、较真的态度和依法维权的理性的法律意识,就是有着许许多多的这样一群人的努力、艰辛维权,才推动着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但是,这些依法维权的个案之所以会成为社会中的典型,也正说明了我们的维权意识还很薄弱,但愿有那么一天,他们不再是我们社会中的典型形象,而是作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而存在,这就需要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做到也能够做到的。 重申一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2010年5月31日深夜 /林 9172874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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