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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专题null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 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具有以下几点内容: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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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 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具有以下几点内容: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③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null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法具有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是从法的属性上来讲的。就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效力而言,则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有些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如宪法、民法、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者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而那些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其适用范围则可能更为有限。因此,不能将法的普遍性作片面的理解。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null二、法的基本职能 (一)法的规范职能 1、指引作用 指通过授权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性行为模式(禁止性行为和命令性行为)的规定,指引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2、评价作用 是指法作为一种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尺度,在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时所起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产生怎样行为以及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警示作用 警示作用是指法以其所包含的强制性、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性的信息给人以启示(如威慑)和教育,从而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达到预防违法和犯罪的目的。 (二)法的社会职能 1、法的政治作用 2、法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 null三、法的分类和法的渊源 (一)法的分类 1、按法所适用的范围 国内法 国际法 2、按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 程序法 3、按法的效力范围不同 特殊法 一般法 (二)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null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的效力层次 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   2.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4、宪法至上; null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定的法权模型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其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null(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成立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③有必要的经费或财产,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签约行为。 null1、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试听资料形式 (4)推定形式 (5)默示形式 3、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null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做的民事行为。 5、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二)代理 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行为。代理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 2、在代理权限内有独立的意思表示权; 3、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 null 1、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2、代理的消亡:代理期限届满、撤消代理、辞去代理、任务完成、代理关系主体消灭。 3、如何行使代理权: (1)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无权代理; (3)不得滥用代理权:即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或恶意通谋。 4、代理权的追认与复代理: 代理权的追认:指代理人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认为对自己有利,补授代理人的代理权的行为,经追认后,无权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代理:指代理人将代理权转给其他人的行为。一般不允许,经被代理同意的有效。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先斩后奏:即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若不转出将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损时,可以先委托他人进行,但必须事后通知被代理人 。 null5、表见代理 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认为其有代理权,则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 代理人承担。 公司的销售部经理被 撤,未收回其代理文书,也未发布公告,则该经理在撤后所签定的合同,均由公司承担。 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钱浩受厂长指派到东北推销一批滞销的产品,因该厂资金紧张,厂长指示价钱只要高于成本就可以卖,价款务必于9月底以前江到本厂。钱到东北后不幸身染重病卧床不起,时间紧迫,钱只好委托其表弟孙乐代为推销。孙乐与某单位以高于成本价10%的价格签订了购销合同,并把货款提前江至该厂。恰好此时物价上涨,该厂积压产品成了抢手货。厂长以不认识孙乐为由,不承认所签合同,该厂长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null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意思自由。分类如下: 1、有无财产内容:人身权、财产权 2、作用: 支配权:权利主体对权利标的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请求,而提出证据以抗辩的权利。 (二)民事义务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null五、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民事则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null(二)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1、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由各单行法规规定,民法中规定下列时效为1年: (1)身体受伤害 (2)寄存物丢失毁损、租金 (3)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2、诉讼时效的起算 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起. 3、最长诉讼时效: 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当事人可能并不知道,从权利受伤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即在20年内任何时间发现,从发现日起即转为普通时效或特殊时效。 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由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待中止原因消失后,补足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或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提起诉讼,以前的时效作废,从中断日起重新计算时效。第三节 物权法第三节 物权法1、物权与物权法的概述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主物权和从物权; (3)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5)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权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权的排除妨害效力。 null(二)物权法 一、《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4、物权优先原则; 二、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 2、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 3、必须登记的物权、无需登记的物权与可以登记的物权 ; 4、本权与占有 null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二)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分类如下: !、准共有 他物权 2、按份共有 3、共同共有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理解如下: 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3、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null三、用益物权 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四、担保物权 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担保物权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null第四节 刑法基本知识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一、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3) 1、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意志因素),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4) 2、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累犯(65 66)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null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20)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能力(16-18)(秦代以身高论,约140以上) null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6)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9)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罚种类 (1)管制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null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 一般十五年一下,最长二十五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null 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6、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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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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