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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环节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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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环节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研究 收稿日期:2009-09-27 作者简介:郑健,中共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督察长;童明富,该局督察大队 大队长;陈万平,该局督察大队民警。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Public Security Science Journal———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2009年第 6 期 总第 116 期 Dec. , 2009 No.6 Ser. No.116 近年来, 在公安执法环节中出现了多起违法犯 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问题, 暴露出...

公安执法环节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研究
收稿日期:2009-09-27 作者简介:郑健,中共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督察长;童明富,该局督察大队 大队长;陈万平,该局督察大队民警。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Public Security Science Journal———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2009年第 6 期 总第 116 期 Dec. , 2009 No.6 Ser. No.116 近年来, 在公安执法环节中出现了多起违法犯 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问题, 暴露出公安机关在执 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 注。 如果在公安执法环节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非正 常死亡问题,必将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公安执法 工作严肃性和公安机关形象的重大问题。 为此,笔者 从基层工作实践出发, 谈谈公安执法环节发生非正 常死亡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一、公安执法中非正常死亡问题概况 正常死亡是指由人自身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 死亡,即百姓通俗理解的生老病死。 与之相对的非正 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 包括 火灾、地震等自然灾难,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 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也就是说,非正 常死亡指的是一些意外伤亡, 不是正常自然规律导 致的死亡。 公安执法环节发生的非正常死亡问题是 指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讯(询)问、审讯、看 管、羁押等过程中出现的当事人非正常死亡。 从浙江 省督察总队转发公安部督察局通知看,2008 年浙江 省在公安执法环节发生当事人非正常死亡事件 16 起,死亡 16人。2009年 1至 3月,全国公安执法环节 发生较有影响的当事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有 6 起,其 中有 2 起发生在看守所, 如最近广受社会关注的云 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躲猫猫”事件;4 起发生在 办案单位。 这 4起事件中,有 2起由于民警责任心不 强, 导致当事人自缢身亡;2起由于民警在审讯过程 中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当事人坠楼死亡。 可见,在 当前公安执法中,非正常死亡问题正日益突出,必须 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的高度重视。 二、公安执法中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成因 在公安执法环节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的成因很 多,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 民警的因素,也有当事人自身的问题。 (一)羁押、审讯场所管理方面因素。 1. 羁押场所内仍然存在牢头狱霸问题。 每个监 舍都有组长或称值日,这本来是为了便于管理,但稍 有不慎,这些组长、值日就有可能演变成牢头狱霸, 在监所内胡作非为,并将“特殊关照”刚进来的被监 管人作为一种“拜师立规”的牢头狱霸文化,此过程 中容易出现伤害甚至死亡的案件。 2. 狱内犯罪是造成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之一。 由于许多被羁押人员本身就是既往表现不好的有 “前科”人员,其犯罪的暴力化倾向突出,加之长期关 押所产生的情绪烦躁等各种心理动因, 极易出现侵 害他人行为。 公安执法环节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研究 □郑 健,童明富,陈万平 (温岭市公安局, 浙江 温岭 317500) 摘 要:公安执法环节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当前公安执法工 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环节。公安执法中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成因较为复杂,本文仅从公安内部管理、民警及当事 人自身因素等方面进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学习教育、转变执法理念、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检查力 度、狠抓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落实、实践科学发展,切实增强各种意识等预防非正常死亡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公安执法;非正常死亡;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040(2009)06-0063-03 63· · 3. 审讯候问场所设置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虽然 3年的“三基 工程”建设解决了很多硬件方面的不足,但基层执法 办案单位还是存在办公用房紧张问题, 甚至还存在 租用房屋作为办公地点现象。 这就很难规范、科学地 设置审讯候问场所,或者根本无法达到设置审讯室、 候问室的要求。 4. 羁押审讯场所管理留有死角。 在嫌疑人被带 到公安机关后,虽落实专人看管,但未对嫌疑人做到 规范登记、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嫌疑人的反常现象; 羁押场所管理人员对羁押对象入所后健康状况登记 欠详,缺少询问有关病史情况,以及谈心谈话未及时 跟进,未按规定对监舍进行巡查、巡诊等,在管理上 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现象。 (二)民警自身方面因素。 1. 执法中还是沿袭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即“既 然把你抓来了,你就不是什么好人”。 民警在办理案 件的过程中,思想上有先入为主的想法。 在有罪推定 的思维模式下,当嫌疑人不“主动认罪”时,个别民警 就情绪激动,可能出现动手动脚现象。 2. 个别办案民警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到位。认 为法律就是用来治理老百姓的,我们就是国家机器, 代表国家治理老百姓,因此特权思想严重,无法把自 己与嫌疑人放在平等的地位去考虑问题。 3. 对刑讯逼供的心理应急机制不够重视。 侦查 手段落后和警力不足的现状造成民警不分昼夜、加 班加点,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压力过大, 导致心理健康受到影响, 而我国目前对民警的心理 疏导工作还不够完善。 4. 少数民警的工作责任心有待进一步加强。 嫌 疑人在执法环节出现非正常死亡问题, 多起发生在 民警中午外出吃饭,或者夜间疏于监管,或者民警在 审讯时没有切实掌握嫌疑人的心理差异和思想动 态,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防范措施没有及时跟进。 (三)当事人方面因素。 1. 心理压力导致当事人轻生自杀。 一般群众理 解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打击惩治犯罪。 因此,被公安 机关传讯时, 一些涉案当事人误认为自己犯了什么 天大的事,将无法面对亲友,导致轻生自杀;有些案 件嫌疑人自知案情大,罪孽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产生一死了之、一了百了的想法而自戕。 2. 嫌疑人企图逃避处罚造成意外死亡。 嫌疑人 被传讯到公安机关后存在侥幸心理, 企图逃避公安 机关的处罚而脱离控制, 但嫌疑人在脱逃过程中造 成意外身亡,如跳楼、跳河、自虐等。 3. 疾病原因。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嫌疑人也同 样。 一些嫌疑人原本就患有自己并不知道的疾病,当 涉案受审时,由于特殊环境造成身心压力过大、精神 委靡,导致疾病加剧而猝死,或因特殊体质而引发意 外死亡。 三、公安执法中预防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对策 (一)加强学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公安执法队 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优劣,关系到法律能否落 实的要害环节, 关系到能否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公安 执法办案。 因此,要加强学习教育,采取多种手段和 途径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养 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案的习惯,切实提高执法办 案民警的水平。 一是要以“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 观为指导,培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 爱人民的执法人员。 二是要对民警定期进行安全防 范教育培训,通过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典型案例, 对办案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三是要牢固树立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 培养与现代法治观念相适应的执法素 质,克服随意执法、人治执法等倾向,确保在执法中 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总之,只有把思想政治 和业务素质教育定期化、制度化,做到常抓不懈,注 重典型培育,才能以点带面,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推 进公安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二)转变执法理念,增强证据意识。 要转变执法 理念,就必须克服沿袭多年的有罪推定思维方式,确 立起“程序正义”和“证据第一”的观念。 严格执法应 当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 无论忽 视哪一方面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 在公安 执法中,不但要在实体上,而且更要在程序上切实依 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 益,纠正“以管人者自居”的特权思想,充分发挥程序 的“形式正义”作用,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人治执 法现象的发生。 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 证、 复议诉讼权利, 建立起有效的公民权利救济机 制, 从而使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利益有机地统一起 来, 防止在实际执法中重打击、 轻保护的非法治做 法, 充分体现公安执法的民主性和国家对公民基本 权利的尊重。 同时, 公安执法主体必须强化证据意 识,确立“证据第一”的观念,切实改变执法实践中重 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重职权轻人权的陋习, 以及重领导批示、重经验而轻法律的做法,充分运用 科技手段和法律知识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 按证 据规则的要求,及时取证,收集保存和固定证据,提 高侦查办案的能力。 (三)强化监督机制,增强责任意识。 建立严密而 科学的监督机制, 在执法考核导向上一定要纠正片 64· · 面追求打击数或下指标的人治做法, 不能光注重抓 了多少人、破了多少案,而是要把重点转到注重执法 质量和依法处理的执法效果上。 同时,要制定和落实 执法责任制,建立起以执法质量为核心的奖惩、考核 机制,加强对执法主体的监督。 要切实落实错案责任 追究, 对不履行法定责任或不作为行为也要追究相 应的责任,使公安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 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章可循,切实堵塞漏 洞。 除通过执法检查、 执法通报等常用的监督手段 外,充分运用劣质案件点评剖析、执法问题跟踪督查 等形式,强化监督效能,促进问题整改。 此外,要理顺 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 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在内部监督的广度和 深度上下工夫, 将执法监督延伸到公安执法的各个 环节,使监督为执法服务,从而建立起执法与制约的 良性循环体系。 (四)加大检查力度,增强安全意识。 看守所、拘 留所等监管单位要经常开展监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排除。 要不折不扣地 执行对在押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使巡诊和巡查结 合起来,同时,着力整治监内欺压行为,坚决打击牢 头狱霸,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各执法办案单位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和在押人员情况的实时 督查和安全教育工作, 使全体执法民警牢固树立大 局观念和责任意识, 深刻认识当前执法安全事故带 来的严重危害, 增强严格落实各项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的自觉 性。 督察等监督部门要对候问室、审讯室、拘留所、看 守所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督促立即整改。 (五)狠抓制度落实,增强规范意识。 当前规范执 法、监督执法的制度、措施很多,基本上做到了有章 可循,但真正落实到位的不多。 所以要注重抓落实, 提高制度、措施的到位率,增强监督制约有效性。 一 是规范讯问、询问工作。 做到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在 审讯室进行,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在讯问、询问被 调查对象或者证人时,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两 人进行,严防非执法人员参与办案。 二是规范强制措 施的使用。 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或不适合羁押 的对象, 要谨慎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 措施。 但对应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 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看守所羁押, 不得将犯罪嫌 疑人留在其他审讯场所。三是规范看押工作。讯问犯 罪嫌疑人过程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 息时,严格落实民警负责看管,不得只让协勤人员负 责看管。四是落实三级警务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警务 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对警 务活动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公安工作 和队伍建设全面健康发展。 (六)实践科学发展,增强权益意识。 公安机关的 性质和任务, 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应 当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安执法活动点多、面广、 量大,任务繁重。 从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公 安机关要完成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 保障 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艰巨任务, 处理解决好社会 治安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必须以科学发 展观思想统领执法工作, 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公 安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切实 提高执法水平, 在严格依法打击和惩处违法犯罪嫌 疑人的同时,增强权益意识,学会重视和尊重被限制 或剥夺人身自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 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警民关系创造更加良好 的社会环境, 才能更好地推进公安执法工作健康有 序发展。 (责任编辑:庄 稼)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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