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
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它合资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和全资子公司范围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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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下同);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范围外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工程(20 万元以内),按项目审批权限,可由项
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能力、信誉来确定施工队伍;20 万元至 50
万元以内可由项目实施单位采用询比价组织确定施工单位;50 万元至 100 万元以内,由项
目立项审批单位组织,按采用询比价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在公司诚信单位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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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好的单位中
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 集团公司建设部和市场部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
作,其中建设部指导和协调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部指导和协调材料及设备招投标。监察审计
室监察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 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上报集团公司建设部或市场部和监察审计室、
审核;
(二) 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 受理投标申请;
(四) 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五) 开标、评标、定标;
(六) 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纪要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
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
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并向集团公司建设部或市场部和监察审计室备案:
(一)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
业技术力量;
(二) 设有专门的招标小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 其他有关条件。
第九条 履行集团公司项目审批手续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在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时,一并将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报集团公司项目
审批部门和分管领导核准,但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时无法确定招标组织形
式和招标范围的,可以根据项目进程按审批程序分阶段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分管领导应在
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工程不具备内部招标条件或按规定不适宜内部招标的,招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
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及时向当地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情况。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
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工程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原则上由招标单位的招标小组办理招标工作。招标
单位无法实施招标的工程,可委托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招标指导。
第十二条 根据紫金综[2006]223 号《关于成立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委员会的
通知》的精神,实行内部招标的工程项目,实施集团公司对口联系部门:
(一) 集团公司建设部对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指导、审核工作;集团公司建设
部设备处参与指导、协助重大设备招投标;
(二) 集团公司市场部对口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业务的审核工作;
(三) 所有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文件和结果资料应报建设部备案存
档。本土直属单位、全资公司、分支机构建设项目 300 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
外部建设项目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应报集团公司建设部审查。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
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按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委
托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不
得参与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经济标准、定额以及项目审批部门批
准的投资概算等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作为评标时的控制价。
第十五条 招标的投标时间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名,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同时应书
面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招标小组或招标委员会由3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根据专业和职能分工,经办
招投标事宜。经办事宜有:办理项目招标审批有关手续,组织招标文件,工程概预算,抽取
评委,成立评标委员会,确定主持人、监督人员,处理招标和投标会议事宜,协助评委对投
标单位进行投标资格审查文件审核,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根据紫金综[2006]223 号文,上杭县本土工
程和厦门分部的工程招标的评委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从《紫金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评标专家、技术人员库名单》中随机抽取。评委抽取工作由监察审计室监督完
成。其它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评标专家、技术人员库名单应满足以下条件:从事同一领域工
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并向集团公
司监察审计室申请列入评标专家名册,经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核实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的,应予以列入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招标中抽取的评委应从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的评标专家名册内随机抽取。评委抽取工作由监察审计室监督完成。
第十八条 由招标人代表和抽取的评委成立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推荐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
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招标文件可确定下列评标方法之一进行评标:
(一) 综合评价法:采用定量评分方法、定性评议方法或者定量评分和定性评议相结
合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
价标准进行评分或者投票,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或者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推
荐中标候选人;
(二) 最低投标价格法:从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不
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应超过3名。
第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一) 未密封的;
(二) 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的;
(三)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五) 投标人[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
(六)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的;
(七) 投标人提交了不止一个投标总价的;
(八)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各方无共同投标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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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九)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十)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范围。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
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低
于成本的投标价格。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 评标基本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三) 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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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商务风险等比较分析评估和理由;
(四) 需进一步协商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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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
果如有异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不同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成员本人签名后以
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评审活动未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5日内确定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排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应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紫金综[2005]57 号文,招标过程有关费用规定:
(一) 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按 100 元至 300 元/件,且不退还投标单位。
(二) 图纸压金由招标人根据图样大小和张数由招标人自定拟收压金。待投标结束后,
投标单位返还图纸,图纸压金返还投标单位。图纸未退回的,图纸压金不退回。
(三)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控制价的
2%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结束后退回未中标单位。中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a)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b)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c)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
(四) 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以保证招标人在中标人违
约时得到足够的补偿为限,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 10%或者年度工作
量的 30%。
(五) 以上费用交缴除图纸压金可由招标小组代收和返回外,其余应由招标单位开具
收款通知单,投标方凭单向招标方财务部交纳,由财务部出具收据。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将开标、评标全过程详细纪录并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
人评审意见应载入开标、评标记录。备案资料应向集团公司建设部和档案处备案,资料包含
以下内容:
(一) 招标公告;
(二) 招标文件、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
(三) 开标会议签到表;
(四) 投标书送达情况登记表;
(五) 开标须持证件原件记录表;
(六) 招标资格审查表;
(七) 施工招标评标初审核查表;
(八) 招标投标有关人员签到表;
(九) 关于推举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决议;
(十) 施工招标评标报告;
(十一) 招标评标表;
(十二)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正本)、资格审查申请书(正本)。
第二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监督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文件的
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 资格审查情况;
(三) 招标文件副本;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 中标结果。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建设部、监察审计室应对招投标项目的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抽
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诚信和不诚信供应商内,并予以公布。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通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可根据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项目资金拨
付。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 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 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他人投标文件,并将他人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
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内容;
(三)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 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明示提高某投标人综合评分,使其中标;
(五) 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应当核准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
标组织形式和范围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未取得相应资格、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业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由有关部门给予
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
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标底、参与编制与其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
件的,处以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
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审查文件内容另发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