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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章:132W《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賦權條文30/06/1997(第132章第55條)[1960年11月11日]1960年A132號政府公告(本為1960年A74號政府公告)條:1引稱30/06/1997本規例可引稱為《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條:2釋義L.N.69of200801/07/2010(1)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反式脂肪酸”(transfattyacids)指所有含最少一個非共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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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章:132W《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賦權條文30/06/1997(第132章第55條)[1960年11月11日]1960年A132號政府公告(本為1960年A74號政府公告)條:1引稱30/06/1997本規例可引稱為《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條:2釋義L.N.69of200801/07/2010(1)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反式脂肪酸”(transfattyacids)指所有含最少一個非共軛反式雙鍵的不飽和脂肪酸的總和;(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加工製嫩肉類”(tenderizedmeat)指經解朊酵素處理的肉類及取自經解朊酵素處理的活的動物或活的禽鳥的肉類;(1970年第116號法律公告)“主管當局”(Authority)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1999年第78號第7條)“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availablecarbohydrates)指總碳水化合物,但不包括膳食纖維;(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奶類”(milk)指牛奶,並包括忌廉及離脂奶,但不包括奶粉、煉奶、再造奶、水牛奶或山羊奶;(1963年第32號第20條)“奶類飲品”(milkbeverage)指將流質奶脂與從奶類衍生的其他固體合成的飲品,不論其中有無食物添加劑或其他物質;(1977年第217號法律公告)“冰凍甜點”(frozenconfection)指任何通常以冰凍或冷藏狀態出售供人食用的甜點;(1969年第163號法律公告)“再造奶”(reconstitutedmilk)指將奶類的成分,即奶脂及從奶類衍生的其他固體(不包括其他物質),再與水混合而成的產品,並包括冰凍濃縮奶經溶解而成的產品,而“再造奶”(toreconstitutemilk)須據此解釋;(1967年第30號法律公告)“肉類”(meat)指擬供人食用的─(a)任何動物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或(b)任何禽鳥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1970年第116號法律公告;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InternationalNumberingSystemforFoodAdditives)指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作識別在預先包裝食物的配料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中的食物添加劑的編碼系統;(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指世界衞生組織和糧食及農業組織為制訂食品標準、指引及相關文件而於1963年設立的團體;(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宣傳品”(advertisement)指用意以公眾為對象,並以包括以下方式發布的任何形式的宣傳—(a)報章或其他刊物;(b)電視或電台廣播;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c)電子訊息;(d)陳列公告、告示、標籤、宣傳牌或貨品;(e)派發樣品、傳單、貨品目錄、價目表或其他材料;或(f)展示圖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而“宣傳”(advertise)須據此解釋;(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配料”(ingredient)指用於製造或配製食物並繼續存在於製成品中的任何物質(即使形態已有所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劑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准許染色料”(permittedcolouringmatter)指《食物內染色料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H)附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該等染色料的任何混合物;“能量”(energy)就任何食物而言,指由該食物提供的、符合以下說明的能量—(a)以食物所含的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質、總脂肪、乙醇及有機酸所提供的能量總數計算所得的;及(b)按照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的《食典營養標籤準則》計算的;(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容器”(container)包括各類包封有物品或物質的箱盒、瓶、金屬罐、紙板箱盒、包裝或包裹物,但不包括因託付或交付而另加的外封套或外包裹物;“添加劑”(additive)指於任何階段中添加於或使用於食物內或食物上面通常不視為或用作食物的任何物質,用以影響食物的耐藏性、組織、稠度、外形、味道、氣味、鹼性或酸性,或對食物起任何其他科技上的作用,並包括作用如前述般添加於或使用於食物內或食物上的加工處理助劑,但不包括─(a)僅用以增強或增濃食物養分或回復食物成分的維他命、礦物質或其他營養素;(b)用以調味的香草或香料;(c)蛇蔴子;(d)鹽;(e)酵母或酵母精;(f)食物蛋白質任何水解作用或自溶作用的全部產品;(g)發酵劑;(h)麥芽或麥芽精;(i)僅因添加於動物、禽鳥或魚的飼料而存在於食物中的物質,或僅因用於農作物耕作、畜牧、獸疾醫療或貯存所進行的某種程序或處理方法而存在於食物中的物質(包括任何除害劑、溴甲烷、發芽抑制劑或獸醫藥物);或(j)空氣或水分;(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售賣”(sell)包括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以及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le)及“售出”(sold)須據此解釋;(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最後消費者”(ultimateconsumer)指非為以下目的而進行購買的任何在香港的人─(a)供轉售之用;(b)供飲食供應機構之用;或(c)供製造業之用;(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預先包裝食物”(prepackagedfood)指任何經全部或部分包裝食物以致─(a)如不打開或不改變包裝,則不能將包裝內的食物變更;及(b)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交給最後消費者或飲食供應機構;(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飲食供應機構”(cateringestablishment)指在業務運作中,配製食物交付最後消費者即時食用的食肆、食堂、會社、酒館、學校、醫院或其他機構(包括車輛、固定攤檔或流動攤檔);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3(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電離輻射”(ionizingradiation)指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產生離子的伽馬射線、X射線或微粒輻射,但下述的射線或輻射除外─(a)由測量或檢查裝置發出的射線或輻射;及(b)以不高於適當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發出的射線或輻射;(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維他命A”(vitaminA)指以食物所含的以下成分的總和計算所得的營養素—(a)視黃醇;及(b)按視黃醇當量計算的β-胡蘿蔔素(以6微克β-胡蘿蔔素相等於1微克視黃醇當量計);(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標籤”、“加上標籤”(labelling)就食物而言,包括與食物有關並出現於食物包裝上或出現於附連食物的文件、告示、標籤、圓環或圈扣上的文字、詳細資料、商標、牌子名稱、圖畫或符號;(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糖”(sugars)指所有存在於食物中的單糖和雙糖;(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膳食纖維”(dietaryfibre)指藉著就認可及核准食物及農作物測定方法而獲國際認可的、名為AOACINTERNATIONAL的獨立組織所採用的任何正式方法而測定的任何纖維;(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輻照食物”(irradiatedfood)指任何經電離輻射處理的食物;(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nutrient)指存在於食物中的、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物質—(a)屬以下其中一項類別或是以下其中一項類別的成分的—(i)蛋白質;(ii)碳水化合物;(iii)脂肪;(iv)膳食纖維;(v)維他命;(vi)礦物質;及(b)符合以下任何條件—(i)該物質提供能量;(ii)該物質是身體生長、發育及維持身體正常功能所需的;(iii)缺少該物質將導致出現生化或生理的特性變化;(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比較聲稱”(nutrientcomparativeclaim)指比較相同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平的營養聲稱,或比較類似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平的營養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功能聲稱”(nutrientfunctionclaim)指描述某營養素在身體生長、發育及維持身體正常功能方面所擔當的生理角色的營養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含量聲稱”(nutrientcontentclaim)指描述食物所含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平的營養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表”(listofnutrients)指附表5第1條所規定的營養素表;(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參考值”(nutrientreferencevalue)指附表7列出的任何參考值;(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聲稱”(nutritionclaim)—(a)指述明、指出或暗示某食物含有特定營養特質的陳述,該等營養特質包括—(i)能量值;(ii)蛋白質、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總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鈉及糖的含量;或(iii)維他命及礦物質的含量;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4(b)包括營養素含量聲稱、營養素比較聲稱及營養素功能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為施行本規例,凡在業務運作中供應食物的地方,或在該等地方之內,或從該等地方,以非出售方式供應食物,須當作出售該食物,而凡提述買方之處,亦須據此解釋。(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條:3成分組合標準30/06/1997附表1所指明的食物及藥物的成分組合標準,即為該附表就該等食物及藥物而訂明的標準。(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條:4加上標記及標籤30/06/1997附表2所指明的食物及藥物須依照該附表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條:4A預先包裝食物的加上標籤L.N.69of200801/07/2010(1)在不損害第4及4B條的原則下,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預先包裝食物須依照附表3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附表4所列項目,按該附表所指明的範圍,豁免受本條的規定規限。(3)主管當局可藉憲報公告將附表4修訂。(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條:4B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標籤以及營養聲稱L.N.69of200801/07/2010(1)在不損害第4及4A條的原則下,除第(2)及(6)款另有規定外,預先包裝食物須符合附表5第1部的規定,加上標明其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的標記或標籤。(2)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以下項目獲豁免而不受第(1)款規限—(a)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或(b)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3)如—(a)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被加上標明其能量值或任何營養素含量的標記或標籤;或(b)在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有作出任何營養聲稱,則第(1)款就該項目而適用。(4)如—(a)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並無以主管當局所規定的方式加上標籤或陳列以供出售;或(b)在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有作出任何營養聲稱,則第(1)款就該項目而適用。(5)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在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作出的任何營養聲稱,均須符合附表5第2部的規定。(6)本條不適用於—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5(a)擬供不足36個月大的幼兒食用的配方粉;(b)擬主要供不足36個月大的幼兒食用的食物;及(c)供特殊膳食之用的其他食物。(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條:5罪行及罰則L.N.69of2008;L.N.106of200901/07/2010*(1)任何人如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任何食物或藥物,而該等食物或藥物的成分組合不符合附表1所訂明的有關規定,或該等食物或藥物並無依照附表2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3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1AA)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預先包裝食物,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a)並無符合第4A(1)或4B(1)條的規定加上標記或標籤;或(b)在其標籤上有任何不符合第4B(5)條的規定的營養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1AB)如—(a)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任何預先包裝食物;及(b)該宣傳品中含有任何不符合第4B(5)條的規定的營養聲稱,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1A)任何人在為施行附表3的規定而加上標記或標籤的食物上所示的“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之後將食物售賣,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0號第56條)(1B)任何不是原本負責在食物上如此加上標記或標籤的製造商或包裝商將為施行第4、4A或4B條的規定而加上標記或標籤的食物或藥物的標籤更改、移去或塗掉,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在就第(1)、(1AA)或(1AB)款所訂的與發布宣傳品有關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以下其中一項,即可以之作為免責辯護—(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a)於發布或安排發布有關的宣傳品前,被告人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該宣傳品中的所有營養聲稱均符合第4B(5)條的規定;或(b)被告人的業務是發布或安排發布宣傳品,而有關的宣傳品是被告人在通常業務運作中收受以作發布的。(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3)在就第(1)或(1AA)款所訂的與管有並無符合第4、4A(1)或4B(1)條的規定加上標記或標籤的預先包裝食物以供出售的罪行有關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其本人於要約出售該食物前應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該食物依照上述方式加上標記或標籤,即為免責辯護。(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3A)在不影響第(3)款的原則下,在就第(1AA)款所訂的與任何沒有按照附表3第2(4E)條加上標記或標籤的預先包裝食物的罪行有關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以下任何一項,即為免責辯護—(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a)他合理和真誠地倚賴有關進口商或製造商所提供的關於該食物是否由該條提述的任何物質組成或該食物是否含有任何該等物質的資料;或(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b)(i)他已盡最大努力向有關進口商或製造商索取該資料,但並未獲提供該資料;及(ii)他已真誠地在該食物上加上標記,表示他不知道該食物是否由任何該等物質組成或該食物是否含有任何該等物質。(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及200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6(4)在就第(1B)款所訂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每項更改、移去或塗掉(就其被指稱犯罪者),是在一名能夠作出該項更改、移去或塗掉而並無違反該條文的人的書面授權下作出的,即為免責辯護。(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本條受《2003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2003年第226號法律公告)第3條及《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第6條的過渡性條文影響。2003年第226號法律公告第3條的內容載錄如下─“3.過渡性條文在2005年6月18日或以前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任何預先包裝食物,在以下情況下不構成《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W)(“主體規例”)第5(1)條所訂罪行:該食物含有任何按經本規例修訂後的主體規例附表3第2(6)段中指明的所屬類別之外的類別表列的添加劑,而該添加劑是按倘若本規例並未實施則本會是主體規例附表3第2(6)段中指明的所屬類別表列的。”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第6條的內容載錄如下─“6.過渡性條文如任何沒有按照經本規例修訂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W)(“主體規例”)附表3第2及4段的規定加上標籤的預先包裝食物,是按照假使本規例不曾實施即會是主體規例附表3第2及4段規定的規定加上標籤的,則在2007年7月9日當日或以前,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該預先包裝食物不構成主體規例第5(1)條所訂的罪行。(200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條:6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L.N.320of199901/01/2000在不損害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以及在不損害律政司司長關於檢控刑事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就本規例任何條文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檢控─(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a)凡罪行是就藥物而犯的,均可以衞生署署長的名義提出;(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b)凡罪行是就食物而犯的,均可以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的名義提出。(1999年第78號第7條)(c)(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1967年第30號法律公告)條:7對其他須加上標籤規定的遵從30/06/1997本規例不得解釋為豁免任何人遵從本條例中任何其他關於在食物加上標籤的條文。(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附表:1L.N.69of200801/07/2010[第3及5條及附表2]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7(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本附表中所提述的比例或百分率指按重量計算的比例或百分率)第IA部優良製造規範就本附表而言,“優良製造規範”(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包括符合下列各項規定的製造規範—(a)添加於食物內的添加劑分量,以發揮該添加劑的預期作用所需的最低分量為限;(b)因用於製造、加工處理或包裝某食物而成為該食物的成分的添加劑,如並非為對該食物本身發揮任何物理或其他技術作用而使用,其分量被減低至合理地可能的程度;及(c)有關添加劑的配製和處理方式,與配製和處理食物配料的方式一樣。(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第I部食物及藥物(奶類及奶類產品除外)的成分組合1.藥物及藥物的配料與合成部分須分別符合《英國藥典》或《英國藥制規定》所指明的標準。2.人造牛油須為任何類似牛油而非屬溶合奶類的牛油的食品,不論其本身有否混合牛油。人造牛油不得發出酸敗氣味,且不得含有超過16%水分或10%牛油脂肪。3.咖啡須為阿拉伯咖啡樹及其他種類咖啡樹的種子,且不得含有任何雜質。4.豬油須為提煉自豬肉的淨化脂肪,含有提煉過程中無可避免摻加的非豬脂肪物質不得超過1%,水分亦不得超過1%,且不得含有任何雜質。5.醋須為完全衍生自酒精及醋酸發酵而中間不經蒸餾的液體,每100立方厘米所含醋酸不得少於4.0克,且除焦糖外,不得含有任何其他雜質。6.麥芽醋須為第5項所訂明的醋,但須完全衍生自發芽的大麥(不論有否添加穀類),而發芽大麥的澱粉是經麥芽的糖化而變成甜味的。本項或第5項所訂明的規定不適用於以浙醋、白醋或黑醋名稱售出的中國土醋。(1975年第45號法律公告)7.蜜糖所含蔗糖不得超過5%。8.發粉所產生的剩餘二氧化碳不得超過其本身重量的1.5%,而所產生的可用二氧化碳則不得少於其本身重量的8%。剩餘二氧化碳及可用二氧化碳的重量是分別按以下方法釐定的─(a)剩餘二氧化碳─將2克發粉樣本用25毫升水處理,在沸水池內蒸發至乾,然後再用25毫升水處理,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8以同樣方式蒸發。經上述方法處理的樣本,於室內溫度中再用超量稀硫酸處理,以燒煮或減壓方法使氣體完成散發,而所散發氣體的重量即為剩餘二氧化碳的重量。(b)可用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的總重量與按(a)分節所訂明的方式處理發粉樣本所得剩餘二氧化碳重量之差,即為可用二氧化碳的重量。將類似的發粉樣本,於室內溫度中用超量稀硫酸處理,燒煮5分鐘或以減壓方法使氣體完成散發,即可藉確定所散發氣體的重量而決定二氧化碳的總重量。第II部奶類及奶類產品的成分組合9.奶類及再造奶所含奶脂不得少於3.25%,而除奶脂外,奶類及再造奶中的奶類固體含量不得少於8.5%。9A.奶類飲品所含奶脂不得少於0.1%。(1977年第217號法律公告)9B.脫脂奶所含奶脂不得多於0.3%,而除奶脂外,脫脂奶中的奶類固體含量不得少於8.5%。(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9C.半脫脂奶所含奶脂不得少於1.5%和不得多於1.8%,而除奶脂外,半脫脂奶中的奶類固體含量不得少於8.5%。(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10.忌廉須由奶類含豐富脂肪的部分組成,並經以下方法製成─(a)凝塊忌廉─用加熱、冷卻及脫脂方法離脂製成;及(b)其他忌廉─用脫脂或其他方法離脂而成。(1977年第217號法律公告)11.(1)除第(2)至(6)節另有規定外,不論冠以什麼名稱,忌廉(包括淡忌廉、稀忌廉、咖啡忌廉、拌水果忌廉或再造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18%。(2)消毒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23%。(3)半忌廉及消毒半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12%。(4)攪用忌廉及已攪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35%。(5)二次分離稀忌廉及濃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48%。(6)凝塊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55%。(1977年第217號法律公告)12.(1)除第(1A)、(1B)、(1C)、(1D)、(1E)、(3)及(6)節另有規定外,忌廉除含有本附表第III部第3分部第2欄指明的添加劑(以該分部第3欄就有關添加劑所指明的含量為上限)以外,不得含有任何配料。(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1A)忌廉中可加入以下配料作為穩定劑或增稠劑—(a)單從奶類或乳清衍生並含有任何類別的奶類蛋白質達到或超過35%的配料;及(b)奶粉。有關配料及奶粉的總分量為在每千克忌廉中不得多於20克。(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1B)忌廉中可加入明膠和澱粉作為穩定劑,其分量由優良製造規範所管限。(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9(1C)已攪忌廉及用噴霧劑容器裝載的忌廉可含有二氧化碳、氮或一氧化二氮作為包裝氣體或推進劑。(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1D)發酵忌廉可含有無害微生物發酵劑。(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1E)發酵忌廉及酸化忌廉可含有—(a)氯化鈉;(b)粗製凝乳酶;或(c)其他可供人安全食用的有凝結作用的酵素。(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2)(由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廢除)(3)售出或交付予製造商作為其製造業務用途或售出或交付予飲食供應商作為其飲食供應業務用途的忌廉,以及已攪忌廉及用噴霧劑容器裝載的忌廉,可含有不超過13%的糖。(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4)-(5)(由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廢除)(6)凝塊忌廉可含有尼生素。(1977年第217號法律公告)13.由奶類與忌廉混合而成,稱為“兩種成分各半”的產品,其所含奶脂不得少於11.5%。13A.由再合成忌廉或再造忌廉與再合成奶或再造奶製成,稱為再合成或再造“兩種成分各半”的產品,其所含奶脂不得少於11.5%。14.加糖煉奶或加糖淡奶須為其部分水分經蒸發並加糖製煉而成的奶類,其所含奶類固體總量不得少於28%,奶脂則不得少於8%,且除糖、鹽(氯化納)及本附表第III部第1分部第2欄指明的添加劑(以該分部第3欄相對於該添加劑之處指明的含量為上限)以外,不得含有任何雜質。(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15.加糖脫脂煉奶或加糖離脂煉奶須為其部分水分經蒸發並加糖製煉而成的脫脂奶或離脂奶,其所含奶類固體(包括脂肪)總量不得少於24%,且除糖、鹽(氯化納)及本附表第III部第1分部第2欄指明的添加劑(以該分部第3欄相對於該添加劑之處指明的含量為上限)以外,不得含有任何雜質。(1961年A48號政府公告;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16.不加糖煉奶或不加糖淡奶須為其部分水分經蒸發並加熱處理製煉而成的奶類,其所含奶類固體總量不得少於25.5%,奶脂則不得少於7.8%,且除鹽(氯化納)及本附表第III部第1分部第2欄指明的添加劑(以該分部第3欄相對於該添加劑之處指明的含量為上限)以外,不得含有任何雜質。(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17.不加糖脫脂或離脂煉奶或不加糖脫脂或離脂淡奶須為其部分水分經蒸發並加熱處理製煉而成的脫脂奶或離脂奶,其所含奶類固體(包括脂肪)總量不得少於20%。(1961年A48號政府公告)18.牛油須為由奶類或忌廉攪製而成,無酸敗氣味的淨化脂肪物質,其所含奶脂不得少於80%,水分不得超過16%,而鹽(氯化納)則不得超過4%。牛油不得摻有任何雜質脂肪或雜質油類,且除鹽(氯化納)、准許染色料及本附表第III部第2分部第2欄指明的添加劑(以該分部第3欄相對於該添加劑之處指明的含量為上限)外,不得含有任何雜質。(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19.乳酪須為採用粗製凝乳酶或酸性物質使奶類凝結而成的固體或半固體產品,可加入或不加入促進發酵的酵素、調味品、鹽(氯化納)及准許染色料。乳酪所含的不含水分奶脂不得少於30%,且不得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0含有任何雜質脂肪。20.忌廉乳酪須為用奶類及忌廉製造的乳酪,其所含的不含水分奶脂不得少於60%。21.全脂奶類乳酪須為用奶類製造的乳酪,其所含的不含水分奶脂不得少於50%。22.脫脂奶類乳酪須為用部分脫脂奶類製造的乳酪,其所含的不含水分奶脂不得少於10%。23.印度酥油須由奶類(包括水牛奶)製成,且除衍生自該奶類的脂肪外,不得含有任何其他脂肪。24.雪糕所含脂肪不得少於5%,糖不得少於10%,而脂肪以外的奶類固體則不得少於71/2%:但雪糕如含有任何水果、果肉或果漿,則須符合上述標準或以下的標準:雪糕的脂肪、糖及脂肪以外的奶類固體的總含量不得少於雪糕(包括水果、果肉或果漿(視屬何情況而定))的25%,而在此等脂肪、糖及脂肪以外的奶類固體的總含量中,所包括的脂肪不得少於71/2%,糖不得少於10%,而脂肪以外的奶類固體則不得少於2%。就上述有關雪糕的標準而言,“糖”(sugar)指蔗糖、糖或衍生自澱粉的任何帶甜味固體物質,但雪糕所含蔗糖不得少於71/2%。第III部若干奶類產品中的添加劑第1分部加糖煉奶、加糖淡奶、加糖脫脂煉奶、加糖離脂煉奶、不加糖煉奶及不加糖淡奶中的添加劑項添加劑最高含量固化劑1.氯化鉀凡含有一種添加劑,每千克含2克在無水物質狀態的該添加劑;凡含有多於一種添加劑,每千克含3克在無水物質狀態的該等添加劑2.氯化鈣穩定劑3.檸檬酸鈉類凡含有一種添加劑,每千克含2克在無水物質狀態的該添加劑;凡含有多於一種添加劑,每千克含3克在無水物質狀態的該等添加劑4.檸檬酸鉀類5.檸檬酸鈣類酸度調節劑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16.碳酸鈣類凡含有一種添加劑,每千克含2克在無水物質狀態的該添加劑;凡含有多於一種添加劑,每千克含3克在無水物質狀態的該等添加劑7.磷酸鈉類8.磷酸鉀類9.磷酸鈣類10.二磷酸鹽類11.三磷酸鹽類12.聚磷酸鹽類13.碳酸鈉類14.碳酸鉀類增稠劑15.卡拉膠每千克含150毫克乳化劑16.卵磷脂受優良製造規範限制第2分部牛油中的添加劑項添加劑最高含量酸度調節劑1.磷酸鈉類每千克含2克2.碳酸鈉}受優良製造規範限制3.碳酸氫鈉4.氫氧化納5.氫氧化鈣第3分部忌廉中的添加劑項添加劑最高含量穩定劑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21.碳酸鈣類}}受優良製造規範限制2.乳酸鈉3.乳酸鉀4.乳酸鈣5.檸檬酸鈉類6.檸檬酸鉀類7.檸檬酸鈣類8.硫酸鈣9.磷酸鈉類}}無論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添加劑,每千克含2克(以五氧化二磷(P2O5)計)10.磷酸鉀類11.磷酸鈣類12.二磷酸鹽類13.三磷酸鹽類14.聚磷酸鹽類酸度調節劑15.碳酸鈉類}受優良製造規範限制16.碳酸鉀類17.乳酸(左旋、右旋和消旋)18.檸檬酸增稠劑及乳化劑19.卵磷脂}20.藻朊酸21.藻朊酸鈉22.藻朊酸鉀23.藻朊酸銨24.藻朊酸鈣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325.瓊脂}}}受優良製造規範限制26.卡拉膠及其鈉、鉀及銨鹽27.角豆膠28.瓜耳膠29.阿拉伯膠30.黃原膠31.結冷膠32.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單月桂酸酯}}}每千克含1克33.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單油酸酯34.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單棕櫚酸酯35.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單硬脂酸酯36.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三硬脂酸酯37.果膠類}}}38.纖維素39.甲基纖維素40.羥丙基纖維素41.羥丙基甲基纖維素42.甲基乙基纖維素43.羧甲基纖維素鈉44.脂肪酸一甘油酯和脂肪酸二甘油酯45.醋酸和脂肪酸甘油酯46.乳酸和脂肪酸甘油酯47.檸檬酸和脂肪酸甘油酯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448.氯化鉀}受優良製造規範限制49.氯化鈣50.磷酸單澱粉}}}受優良製造規範限制51.用三偏磷酸鈉酯化的磷酸雙澱粉;用磷酰氯酯化的磷酸雙澱粉52.磷酸鹽化磷酸雙澱粉53.乙酰化磷酸雙澱粉54.用乙酐酯化的乙酸澱粉55.乙酰化己二酸雙澱粉56.羥丙基澱粉57.羥丙基磷酸雙澱粉58.辛烯基琥珀酸鈉澱粉(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附表:2食物及藥物的標記及標籤L.N.69of200801/07/2010[第4及5條](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1.(由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廢除)2.離脂奶、脫脂奶、部分脫脂奶、脫脂煉奶或脫脂淡奶及部分脫脂煉奶或部分脫脂淡奶。(1)每個盛載離脂奶、脫脂奶、部分脫脂奶、脫脂煉奶或脫脂淡奶或部分脫脂煉奶或部分脫脂淡奶的容器,均須附有標籤,按適用情況而印有以下其中一項聲明─(a)離脂奶─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5SEPARATEDMILK(離脂奶)Childrenunderoneyearofageshouldnotbefedonthismilkexceptundermedicaladvice.(除由醫生指導外不應用以餵哺一歲以下之嬰兒)(b)脫脂奶─SKIMMEDMILK(脫脂奶)Childrenunderoneyearofageshouldnotbefedonthismilkexceptundermedicaladvice.(除由醫生指導外不應用以餵哺一歲以下之嬰兒)(c)部分脫脂奶─PARTLYSKIMMEDMILK(部分脫脂奶)Childrenunderoneyearofageshouldnotbefedonthismilkexceptundermedicaladvice.(除由醫生指導外不應用以餵哺一歲以下之嬰兒)(d)脫脂煉奶或脫脂淡奶及部分脫脂煉奶或部分脫脂淡奶(按適用情況而採用以下其中一項聲明)─CONDENSEDSKIMMEDMILK(脫脂煉奶)Childrenunderoneyearofageshouldnotbefedonthismilkexceptundermedicaladvice.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6(除由醫生指導外不應用以餵哺一歲以下之嬰兒)CONDENSEDPARTLYSKIMMEDMILK(部分脫脂煉奶)Childrenunderoneyearofageshouldnotbefedonthismilkexceptundermedicaladvice.(除由醫生指導外不應用以餵哺一歲以下之嬰兒)但在該等聲明內─(i)“(EVAPORATED)”及“蒸發”字樣或“(EVAPORATED)”及“淡”字樣可分別替代“(CONDENSED)”及“煉”字樣;(ii)“(MACHINE-SKIMMED)”及“機械脫脂”字樣可分別替代“(SKIMMED)”及“脫脂”字樣;(iia)“(SEMI-)”及“半”字樣可分別替代“(PARTLY)”及“部分”字樣;(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iii)如奶類並無加糖,可在構成奶類名稱說明的英文字及中文字中分別加上“(UNSWEETENED)”及“未加糖”字樣;及(iv)如奶類已加有糖,須在構成奶類名稱說明的英文字及中文字中分別加上“(SWEETENED)”及“加糖”字樣。(2)第(1)節所訂明的每項聲明均須─(a)清楚可閱地以中英文標明;(b)以深色楷體字印在淺色底上,或以淺色楷體字印在深色底上;(c)圍以圍線;(d)在圍線內只載有第(1)節所訂明的內容。(3)第(1)節所訂明的每項標籤,均須穩固地貼在容器上或構成容器的一部分,其位置須在容器的側面或頂部,以收清楚可見之效。(4)標籤或容器上不得附有對訂明的聲明的評論或解釋。3.再造奶及忌廉。(1)除第(2)節條文另有規定外,每個盛載再造奶或再造忌廉的容器均須清楚可閱地─(a)標明“RECONSTITUTEDMILK(再造奶)”或“RECONSTITUTEDCREAM(再造忌廉)”字樣(視屬何情況而定),中文字及大楷英文字須同樣大小及同樣顯著,並須較容器上所見的其他中文字及英文字更為顯著;(b)以中文或英文或以中英文標明該內含物質加工處理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c)以中文或英文或以中英文標明該內含物質加工處理所用的熱處理方法的聲明。(2)(a)每個盛載再造脫脂奶的容器均須附有主管當局所批准的標籤。(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b)主管當局除非信納以下條文已獲實質遵從,否則不得批准某項標籤─(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7(i)第(1)節中關於再造奶的條文;及(ii)第2項中關於脫脂奶的條文。3A.經巴士德消毒的忌廉及超高溫處理的忌廉。(1)除第(2)節另有規定外,每個盛載經巴士德消毒的忌廉或超高溫處理的忌廉的容器,均須清楚可閱地如下標明─(a)以大楷英文字“PASTEURIZED”及中文字“巴士德消毒”標明;(b)以大楷英文字“ULTRAHEATTREATED”及中文字“超高溫處理”標明;或(c)以大楷英文字“U.H.T.”及中文字“超高溫處理”標明,或以上述各分節中的任何一個字或詞句標明。(2)第(1)節不適用於盛載凝塊忌廉的容器。(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4.奶類。每個盛載奶類的容器均須清楚可閱地以中文或英文或以中英文標明─(a)奶類加工處理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b)關於奶類加工處理所用的熱處理方法的聲明。(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5.含有奶類或再造奶的飲品。(1)每個盛載含有奶類或再造奶的飲品(其成分組合符合附表1第II部所指明的標準)的容器,均須清楚可閱地以中文或英文或以中英文標明─(a)飲品加工處理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b)關於飲品加工處理所用的熱處理方法的聲明。(2)主管當局可在任何情況下免除或放寬第(1)(b)節的規定。(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6.被描述為奶類或忌廉的飲品或類似奶類的飲品。每個盛載以下飲品的容器─(a)含有奶類或再造奶的飲品,但成分組合不符合附表1第II部所指明的標準;或(b)為出售飲品而在任何名稱、商標或商品說明的描述中包括有“奶”或“忌廉”的中文字,或“milk”或“cream”的英文字,或任何暗示該飲品為奶類或忌廉或含有奶類或忌廉的中文字或英文字;或(c)黃豆漿或椰汁(在整個椰子內者除外),或任何其他在顏色、味道、外觀或稠度方面與奶類相似的飲品,均須於顯眼位置清楚可閱地以中英文標明飲品主要配料的準確名稱說明。7.冰凍甜點。每個盛載冰凍甜點的容器均須清楚可閱地以英文標明冰凍甜點製造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1969年第163號法律公告)8.(由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廢除)9.加工製嫩肉類。(a)每個盛載加工製嫩肉類的容器均須清楚可閱地以大楷字母標明“(TENDERIZEDMEAT)”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8和標明“加工製嫩肉類”中文字樣。(b)無容器裝載或盛載的加工製嫩肉類須貼有或附有標籤,清楚可閱地以大楷字母標明“(TENDERIZEDMEAT)”和標明“加工製嫩肉類”中文字樣。(1970年第116號法律公告)10.輻照食物。每個盛載輻照食物的容器均須清楚可閱地標明“輻照食物”中文字樣和以大楷英文字母標明“IRRADIATED”或“TREATEDWITHIONIZINGRADIATION”。(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1967年第3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附表:3預先包裝食物的標記及標籤L.N.69of2008;L.N.106of200901/07/2010[第4A及5條及附表4及5](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1.名稱或稱號(1)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標明其食物名稱或稱號的可閱標記或標籤。(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該食物名稱或稱號不得在任何方面就食物的性質有虛假、誤導或詐騙成分。(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3)如任何牌子名稱(包括任何花巧名稱)或任何商標,相當可能在食物性質的任何方面誤導買方,則須緊接在該名稱或商標之後印上“牌子”(Brand)或“商標”(TM)一詞(視屬何情況而定),字體必須可閱及高度不少於3毫米。(4)於本規例生效日期前已在香港用作某一食物的習慣名稱或傳統名稱,可繼續用作該食物的名稱,除非與直至主管當局藉憲報公告禁止使用該名稱為止。(5)凡遺漏以下說明便會誤導買方,食物的名稱須包括或附有以下說明─(a)食物是粉狀的或在其他狀態;或(b)食物經弄乾、凍乾、冷凝、濃縮或煙燻,或經其他方法處理。2.配料表(1)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可閱的標記或標籤,用以表列食物的配料,該表並須冠以適當標題,而標題中須載有或包括任何“配料”(ingredients)、“成分組合”(composition)、“內含物質”(contents)的字樣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除第(3)、(4)、(4A)及(4B)款另有規定外,各種配料須按其用於食物包裝時所佔的重量或體積,由大至小依次表列(佔食物體積不足5%的水分除外)。(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3)如某種配料是以濃縮或脫水的形式用於食物,並會於食物配製供人食用時恢復水分,則決定該種配料在配料表上排列次序的重量或體積,可按其濃縮或脫水前的重量或體積計算。(4)在不損害第(3)款的原則下,如擬以加水方法將濃縮或脫水的食物恢復水分,而該食物配料表的標題包括或附有“恢復水分產品的配料”(ingredientsofthereconstitutedproduct)或“即食產品的配料”(ingredientsofthereadytouseproduct)字樣,或其他意思相同的說明,則該食物的各種配料可按其於該食物按指示恢復水分後所佔的重量或體積,由大至小依次表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9列。(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4A)在不損害第(4B)款的原則下,如食物由雜果、果仁、蔬菜、香料或草藥組成,或含有雜果、果仁、蔬菜、香料或草藥,而沒有一種雜果、果仁、蔬菜、香料或草藥的重量佔顯著多數,則在下述情況中,該等配料可無須按重量由大到小依次表列─(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a)如屬完全由上述混合物組成的食物,配料表的標題乃包括或附有“可變比例”(invariableproportion)的字樣,或其他說明配料表列次序的性質的文字;或(b)如屬含有上述混合物的食物,列表中該等配料的名稱出現的部分附有“可變比例”(invariableproportion)的字樣,或其他說明該等配料表列次序的性質的文字。(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4B)在符合第(4D)款的規定下─(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a)如某食物以存在某種配料為特性,該食物的標籤不得特別強調該種配料存在於該食物中,除非標籤包括一項該種配料在重量方面佔該食物的最低百分率的聲明,或一項該種配料在該食物中的實際分量的聲明,而該百分率或分量乃在該種配料用於配製該食物時釐定者;(b)如某食物以某種配料含量低為特性,該食物的標籤不得特別強調該種配料含量低,除非標籤包括一項該種配料在重量方面佔該食物的最高百分率的聲明,或一項該種配料在該食物中的實際分量的聲明,而該百分率或分量乃在該種配料用於配製該食物時釐定者。(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4C)(a)第(4B)款所規定的聲明,須載於─(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i)食物名稱的旁邊;或(ii)在配料表內貼近有關配料的名稱處。(b)第(4B)款所提述的某種配料在某食物中的實際分量,須藉提述內含物質的數量或該種配料的淨重量或淨體積而表示,而該項表示須符合第7(2)條的規定。(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4D)就第(4B)款而言─(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a)在食物名稱中提述某種配料,本身並不構成特別強調該種配料的存在或低含量;(b)在食物的標籤中提述某種用量小兼且只用作調味料的配料,本身並不構成特別強調該種配料的存在或低含量;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c)“配料”(ingredient)不包括任何營養素。(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4E)(a)如食物由下列任何物質組成,或含有下列任何物質—(i)含有麩質的穀類(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裂穀小麥、它們的混合變種及它們的製品);(ii)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製品;(iii)蛋類及蛋類製品;(iv)魚類及魚類製品;(v)花生、大豆及它們的製品;(vi)奶類及奶類製品(包括乳糖);(vii)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該等物質的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b)如食物由濃度達到或超過百萬分之十的亞硫酸鹽組成或含有上述濃度的亞硫酸鹽,有關的亞硫酸鹽的作用類別及其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5)除本條例第58條另有規定及主管當局於個別情況下容許外,添加劑(第(7)款指明的添加劑除外)如構成食物的配料,須列明該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及—(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0(a)其身所用名稱;或(b)它在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中的識別編號;或(c)它在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中以“E”或“e”為詞頭的識別編號。(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6)就第(5)款而言,添加劑的作用類別為─(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上光劑(Glazingagent)水分保持劑(Humectant)(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色素(Colour)抗氧化劑(Antioxidant)抗結劑(Anti-cakingagent)防腐劑(Preservative)固化劑(Firmingagent)(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乳化劑(Emulsifier)乳化鹽(Emulsifyingsalt)消泡劑(Anti-foamingagent)甜味劑(Sweetener)(2003年第226號法律公告)推進劑(Propellant)(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發泡劑(Foamingagent)(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酸味劑(Acid)酸度調節劑(Acidityregulator)增味劑(Flavourenhancer)(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增稠劑(Thickener)增體劑(Bulkingagent)(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膠凝劑(Gellingagent)膨脹劑(Raisingagent)穩定劑(Stabilizer)麵粉處理劑(Flourtreatmentagent)(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護色劑(Colourretentionagent)。(2003年第226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7)構成食物的配料並屬下列任何類別的添加劑,須按其所屬類別的名稱列明—(a)調味料及調味劑(flavourandflavouring);(b)改性澱粉(modifiedstarch),而“調味料”一詞,可視乎情況而用“天然”、“等同天然”、“人造”的字眼或該等字眼的組合形容。(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3.獲豁免食物的配料表即使任何預先包裝食物獲豁免遵從第2條的規定,但如該食物附有標記或標籤表列其配料,則該配料表在各方面均須符合本附表的規定。(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4.“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的說明(2008年第10號第57條)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1(1)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說明適當保質期的可閱的標記或標籤,即─(a)除(b)段適用的情況外,須說明“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日期;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b)如預先包裝食物從微生物觀點看是非常易毀消的,因此在一段短時期之後相當可能對人類健康構成即時的危險,則須說明“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by)日期。(2)“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日期須以下述方式說明─(a)以中文字“此日期前最佳”及英文字“bestbefore”說明,並在旁列出如加以適當貯存,可合理地預期在該日及該日之前食物能保存其特質的日期;及(b)說明為保存食物的特質至上述日期而須遵照的貯存方法。(3)“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by)日期須以下述方式說明─(2008年第10號第57條)(a)以中文字“此日期或之前食用”及英文字“useby”說明,並在旁列出如加以適當貯存,食物被推薦在該日或該日之前食用;及(2008年第10號第57條)(b)說明為保存食物的品質屬性至上述日期而須遵照的貯存方法。(4)“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日期須以阿拉伯數字或中英文表示,並且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須以日、月及年表達,但以下情況則屬例外─(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a)如可合理地預期食物能保存其特質不超逾3個月,該日期可以日及月表達;(b)如可合理地預期食物能保存其特質超逾3個月但不超逾18個月,而日期以中文字“底”一字緊隨其後並以“end”英文字加於日期前,該日期可以月及年表達;或(c)如可合理地預期食物能保存其特質超逾18個月,而日期以中文字“底”一字緊隨其後並以“end”英文字加於日期前,該日期可以月及年表達,或可以年份表達。(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5)“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by)日期須以阿拉伯數字或中英文表示,並且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須以日及月表達,或以日、月及年表達。(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0號第57條;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6)“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日期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by)日期,可在食物標籤上與緊接該日期前面出現的字樣分開列出,但在該等字樣之後須提述該日期在何處出現。(2008年第10號第57條)(7)如“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日期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by)日期是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則該日期須分別—(2008年第10號第57條)(a)以英文字母“DD”、“dd”、“D”或“d”並以中文字“日”標明日子;(b)以英文字母“MM”、“mm”、“M”或“m”並以中文字“月”標明月份;及(c)以英文字母“YY”、“yy”、“Y”或“y”並以中文字“年”標明年份,而日、月、年可按任何次序標明。(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0號第57條)5.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1)凡任何預先包裝食物的貯存需使用特別方法,該食物須加上陳述該等方法的可閱標記或標籤。(2)凡任何預先包裝食物的適當使用需遵從特別指示,該食物須加上說明該等指示的可閱標記或標籤。(3)任何根據本條列於食物的標記或標籤的陳述或指示,均須盡量符合本附表的其他規定。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2(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6.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1)除第(2)或(3)款另有規定外,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可閱的標記或標籤,列明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全名或商業名稱及其註冊或主要辦事處的全址或詳情。(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預先包裝食物如屬以下情況,則第(1)款並不適用─(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a)所加上的標記或標籤列有─(i)食物原產國家的說明;(ii)香港的經銷商或牌子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iii)香港的經銷商或牌子擁有人的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b)香港的經銷商或牌子擁有人已以書面將食物原產國家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全址通知主管當局。(3)預先包裝食物如屬以下情況,則第(1)款並不適用─(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a)(i)所加上的標記或標籤列有原產國家說明,並有代碼標記以識別該國的製造商或包裝商;及(ii)製造商或包裝商或香港的經銷商或牌子擁有人已以書面將該代碼標記以及其所關乎的製造商或包裝商的詳情通知主管當局;或(b)製造或包裝該食物的工廠或其他地方為原產國家的政府所擁有、經營或管理,而食物所加上的標記或標籤亦說明其為該政府的產品。7.數量、重量或體積(1)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標記或標籤,清楚列明內含物質的數量或食物的淨重量或淨體積。(2)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淨重量及淨體積均須按照《度量衡條例》(第68章)或《十進制條例》(第214章)附表1所列的國際單位制表示。8.適當語文(1)除第4(2)、(3)、(4)、(5)及(7)條及第(3)款另有規定外,為施行本附表,預先包裝食物所加上的標記或標籤須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如預先包裝食物所加上的標記或標籤中英文兼用,則食物的名稱及配料表須以中英文列出,但除此之外,只須使用中文或英文即已符合本附表的規定。(3)除主管當局在個別情況下另作規定外,如預先包裝食物是製造國家的土產或傳統產品,且通常不在其他國家製造,則其按照本附表所加上的標記及標籤,可使用其製造國家的語文。(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附表:4獲豁免遵從附表3規定的項目L.N.69of200801/07/2010[第4A條](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項項目獲豁免遵從的附表3部分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3含有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條釐定的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超過1.2%但少於10%的飲品(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附表全部(第3及4條除外)在飲食供應機構售出以供即時食用的預先包裝食物附表全部(第3條除外)獨立花巧包裝並擬作單份出售的甜點附表全部獨立包裝並擬作單份出售的涼果,而其本身是再無其他包裝的附表全部包裝在容器內的預先包裝食物,而容器的最大平面面積少於10平方厘米(1985年第313號法律公告)第2、5及6條新鮮水果及新鮮蔬菜第2及4條除二氧化碳外並無添加任何其他配料的汽水,而有關說明亦表示其已加入碳酸氣第2條從單一種基本產品經發酵作用而衍生的醋,不加任何其他配料第2及4條除以下配料外並無添加任何其他配料的乳酪、牛油、發酵奶類及發酵忌廉─(i)乳酸產品、酵素及製造有關食物項目所必須培養的微生物;或(ii)製造熟乳酪所需的鹽第2條含有單一種配料的食物第2條調味料第2條烹飪用的鹽第4條除防腐劑外不加任何配料的糖第4條香口膠及其他類似產品(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第4條葡萄酒、甜酒、有氣葡萄酒、加香葡萄酒、果酒、有氣果酒和其他含有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條釐定的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達到或超過10%的飲品(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附表全部(第3條除外)(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附表:5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L.N.69of200801/07/2010[第2及4B條及附表6]第1部營養標籤1.營養素表(1)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一個營養素表的可閱標記或標籤,以列出—(a)該食物所含的能量值;(b)該食物所含的以下營養素的含量—(i)蛋白質;(ii)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iii)總脂肪;(iv)飽和脂肪酸;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4(v)反式脂肪酸;(vi)鈉;及(vii)糖;及(c)(如在該食物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有就該食物所含的任何其他營養素作出營養聲稱)該等營養素的含量(如適用的話)。(2)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營養素表亦可列出該食物所含的任何其他營養素的含量。(3)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如在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或其宣傳品中,有就該食物所含的任何脂肪類別作出營養聲稱,則營養素表亦須列出該食物所含的膽固醇含量。(4)就第(1)(b)(ii)款而言—(a)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可在營養素表中標明或標籤為“碳水化合物”或“carbohydrates”;(b)營養素表可列出預先包裝食物所含的總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以取代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條件是該營養素表亦須列出該食物所含的膳食纖維的含量。(5)營養素表可列出其他資料,條件是該等資料不得在任何方面就該食物的營養或膳食價值有虛假、誤導或詐騙成分。2.表達能量值(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營養素表中列出的能量值須—(a)以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的千卡(kcal)含量表達;或(b)以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的千焦(kJ)含量表達。(2)凡—(a)一包食物含單一個食用分量,在營養素表中列出的能量值可以每包食物的千卡(kcal)或千焦(kJ)含量表達;(b)一包食物含單一個食用分量,且—(i)已用克(g)或毫升(mL)量化該單一個食用分量,並在該食物包裝上如此指明;及(ii)該食物包裝上已指明該包食物含一個食用分量,在營養素表中列出的能量值可以每個食用分量的千卡(kcal)或千焦(kJ)含量表達;(c)一包食物含多於一個食用分量,且—(i)已用克(g)或毫升(mL)量化一個食用分量,並在該食物包裝上如此指明;及(ii)該包食物所含的食用分量數目已在該食物包裝上指明,在營養素表中列出的能量值可以每個食用分量的千卡(kcal)或千焦(kJ)含量表達。(3)在不損害第(1)及(2)款的原則下,能量值可進一步以能量值與以下項目的比率(須為百分率)表達—(a)能量的營養素參考值;或(b)任何國家衞生當局或國際衞生當局採用的任何其他關於能量的參考值。3.表達營養素含量(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營養素表中列出的第1(1)(b)及(c)及(3)條所提述的營養素含量須—(a)以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的克(g)含量表達;(b)以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的毫克(mg)含量表達;或(c)以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的微克(μg)含量表達。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5(2)凡—(a)一包食物含單一個食用分量,在營養素表中列出的第1(1)(b)及(c)及(3)條所提述的營養素含量可以每包食物的克(g)、毫克(mg)或微克(μg)含量表達;(b)一包食物含單一個食用分量,且—(i)已用克(g)或毫升(mL)量化該單一個食用分量,並在該食物包裝上如此指明;及(ii)該食物包裝上已指明該包食物含一個食用分量,在營養素表中列出的第1(1)(b)及(c)及(3)條所提述的營養素含量可以每個食用分量的克(g)、毫克(mg)或微克(μg)含量表達;(c)一包食物含多於一個食用分量,且—(i)已用克(g)或毫升(mL)量化一個食用分量,並在該食物包裝上如此指明;及(ii)該包食物所含的食用分量數目已在該食物包裝上指明,在營養素表中列出的第1(1)(b)及(c)及(3)條所提述的營養素含量可以每個食用分量的克(g)、毫克(mg)或微克(μg)含量表達。(3)在不損害第(1)及(2)款的原則下,營養素的含量可進一步以該營養素的含量與以下項目的比率(須為百分率)表達—(a)該營養素的營養素參考值;或(b)任何國家衞生當局或國際衞生當局採用的任何其他關於該營養素的參考值。(4)如任何其他營養素的含量在營養素表中以百分率表達,則該營養素的含量須以第(3)款指明的方式表達。4.營養素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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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營養素表須在包裝的顯眼處以列表格式展示,並須配以適當標題。(2)如包裝的總表面面積小於200平方厘米,則營養素表可以直線格式展示。(3)就本附表而言,預先包裝食物上的標記或標籤須使用—(a)英文;(b)中文;或(c)中英文兼用,但數字可以阿拉伯數字表達。(4)在不損害附表3第8(2)條的原則下,如預先包裝食物上的標記或標籤是中英文兼用,則營養素表須使用中文及英文。(5)除主管當局在任何個別情況下另作規定外,如任何預先包裝食物是製造國家的土產或傳統產品,且通常不在任何其他國家製造,則該食物按照本附表所加上的標記或標籤,可使用其製造國家的語文。第2部營養聲稱5.營養聲稱就本規例而言,以下項目不構成營養聲稱—(a)附表3第2條規定的在配料表中提及任何營養素含量;(b)就任何附表3第2(4E)(a)條指明的營養素含量而作出的任何數量性或質量性聲明;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6(c)法律規定的就能量值或任何營養素含量而作出的其他數量性或質量性聲明;(d)就關乎因改變基因程序引致營養價值更改而作出的任何數量性或質量性聲明;(e)任何屬預先包裝食物的名稱、品牌名稱或商標一部分的聲稱;及(f)就預先包裝食物所含的能量值或任何營養素含量而作出的、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數量性聲明—(i)以—(A)實際分量表達的;或(B)第2或3條指明的任何方式表達的;及(ii)並無特別強調該食物所含的能量或該營養素含量高、含量低、存在或不存在於該食物中。6.營養素含量聲稱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在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作出營養素含量聲稱—(a)該聲稱是就該食物所含的能量或在附表8第2欄中指明的營養素而作出的;(b)該聲稱使用在附表8第3欄中指明的、適用於能量或該營養素的任何描述;及(c)該食物符合在附表8第4欄中與以下項目相對之處列出的適用的條件—(i)在該附表第2欄中指明的“能量”字樣或有關營養素的名稱;及(ii)在該附表第3欄中指明的有關描述。7.營養素比較聲稱(1)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在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作出營養素比較聲稱—(a)該聲稱比較能量值或在附表8第2欄中指明的營養素的含量水平;(b)該聲稱比較相同食物或類似食物的不同版本;(c)該聲稱比較相同數量的食物;(d)該聲稱符合第(2)款的規定;及(e)該聲稱符合第(3)、(4)、(5)、(6)、(7)、(8)或(9)款訂明的條件(視何者適用而定)。(2)以下資料須於貼近營養素比較聲稱處顯示—(a)對被比較的食物的描述;(b)被比較的食物之間的能量值差額或營養素含量水平差額,該差額須—(i)以下述條文(視何者適用而定)指明的方式,以絕對值表達—(A)第2(1)或(2)條;或(B)第3(1)或(2)條;或(ii)以百分率或分數表達。(3)如營養素比較聲稱比較能量值—(a)被比較的食物之間的能量值差額的相對值,不得少於25%;及(b)該差額的絕對值,不得少於在附表8第4欄中與在該附表第3欄中為能量指明的“低”含量的描述相對之處列出的最高分量。(4)如營養素比較聲稱比較總脂肪、糖或鈉的含量水平—(a)被比較的食物之間的營養素含量差額的相對值,不得少於25%;及(b)該差額的絕對值,不得少於在附表8第4欄中與以下項目相對之處列出的最高分量—(i)在該附表第2欄中指明的有關營養素的名稱;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7(ii)在該附表第3欄中為該營養素指明的“低”含量的描述。(5)如營養素比較聲稱比較飽和脂肪酸或膽固醇的含量水平—(a)被比較的食物之間的營養素含量差額的相對值,不得少於25%;及(b)該差額的絕對值,不得少於在附表8第4欄(a)(i)或(b)(i)段中與以下項目相對之處列出的最高分量—(i)在該附表第2欄中指明的有關營養素的名稱;及(ii)在該附表第3欄中為該營養素指明的“低”含量的描述。(6)如營養素比較聲稱比較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水平—(a)被比較的食物之間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差額的相對值,不得少於25%;及(b)該差額的絕對值,不得少於在附表8第4欄(a)(i)或(b)(i)段中與在該附表第3欄中為反式脂肪酸指明的“不含”含量的描述相對之處列出的最高分量。(7)如營養素比較聲稱比較蛋白質的含量水平—(a)被比較的食物之間的蛋白質含量差額的相對值,不得少於25%;及(b)該差額的絕對值—(i)就固體食物而言,不得少於在附表8第4欄(a)或(c)段中與在該附表第3欄中為蛋白質指明的“來源”含量的描述相對之處列出的最低分量;(ii)就液體食物而言,不得少於在附表8第4欄(b)或(c)段中與在該附表第3欄中為蛋白質指明的“來源”含量的描述相對之處列出的最低分量。(8)如營養素比較聲稱比較膳食纖維的含量水平—(a)被比較的食物之間的膳食纖維含量差額的相對值,不得少於25%;及(b)該差額的絕對值,不得少於在附表8第4欄中與在該附表第3欄中為膳食纖維指明的“來源”含量的描述相對之處列出的最低分量。(9)如營養素比較聲稱比較任何設有營養素參考值的維他命或礦物質(鈉除外)的含量水平—(a)被比較的食物之間的該維他命或礦物質的營養素參考值差額的相對值,不得少於10%;及(b)該差額的絕對值—(i)就固體食物而言,不得少於在附表8第4欄(a)或(c)段中與在該附表第3欄中為設有營養素參考值的維他命及礦物質(鈉除外)指明的“來源”含量的描述相對之處列出的最低分量;(ii)就液體食物而言,不得少於在附表8第4欄(b)或(c)段中與在該附表第3欄中為設有營養素參考值的維他命及礦物質(鈉除外)指明的“來源”含量的描述相對之處列出的最低分量。8.營養素功能聲稱(1)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在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作出營養素功能聲稱—(a)該聲稱符合第(2)款的規定;及(b)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有關的營養素含量不少於在附表8第4欄中與以下項目相對之處列出的最低分量—(i)在該附表第2欄中指明的該營養素的名稱;及(ii)在該附表第3欄中為該營養素指明的“來源”含量的描述。(2)營養素功能聲稱—(a)不得—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8(i)為並無設有營養素參考值的營養素作出;或(ii)為並非在附表8第2欄中指明的營養素作出;(b)須以科學證據及科學共識作為基礎;及(c)須載有關於有關營養素所擔當的生理角色的資料。(3)第(1)(b)款不適用於為符合以下說明的營養素作出的營養素功能聲稱—(a)並非在附表8第2欄中指明的;或(b)在附表8第2欄中指明,但在該附表第3欄中並無為該營養素指明“來源”含量的描述。(附表5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增補)附表:6獲豁免而不受附表5第1部所規限的項目E.R.2of201410/04/2014[第4B條]第1部根據本規例第4B(2)(a)條獲豁免而不受附表5第1部所規限的項目1.含有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以《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條酒精濃度的定義中所描述的方式釐定者)超過1.2%的預先包裝食物。2.在飲食供應機構售出的、通常購買作即時食用的預先包裝食物。3.獨立花巧包裝並擬作單份出售的甜點。4.獨立包裝並擬作單份出售的涼果,而其本身是再無其他包裝的。5.包裝在總表面面積小於100平方厘米的容器內的預先包裝食物。6.符合以下說明的水果或蔬菜(不論是新鮮、冷凍、冷凝或乾的)—(a)包裝在並無載有其他配料的容器內;及(b)並無添加其他配料。7.符合以下說明的汽水—(a)除二氧化碳外並無添加其他配料;及(b)該汽水的標記或標籤表示該汽水已加入碳酸氣。8.泉水及礦泉水(包括經人工添加礦物質的、被描述為礦泉水的水)。9.並無任何能量值或並無含附表5第1(1)(b)條所提述的任何營養素含量的預先包裝食物。10.符合以下說明的肉、海魚、淡水魚或通常用作供人食用的任何其他種類的水中生物—(a)未經烹煮;(b)包裝在並無載有其他配料的容器內;及(c)並無添加其他配料。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2911.含多種配料並符合以下說明的預先包裝食物—(a)在同一處所內製備並售出予最後消費者;(b)並非擬出售供即時食用;及(c)擬經過烹煮處理使之適合人類食用。12.含多種配料並符合以下說明的湯包—(a)在製造過程中並無經過加熱處理;(b)並非擬出售供即時食用;及(c)擬經過烹煮處理使之適合以湯形式供人類食用。13.符合以下說明的預先包裝食物—(a)由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售出;及(b)在為慈善目的舉辦的活動中售出。14.符合以下說明的預先包裝食物—(a)在同一處所內加工處理並售出予最後消費者;或(b)該食物在某地方加工處理,並在某處所售出予最後消費者,而該地方是在該處所的毗鄰或緊接該處所的附近地方,而且該食物並非在(a)或(b)段所提述的處所外要約出售。15.作單份項目而售出予飲食供應機構的預先包裝食物。註:在本部中—加工處理(processed)包括任何能導致任何食物的自然狀態產生實質更改的處理方法或工序,而在本註製備的定義中,加工處理(processing)須據此解釋;製備(prepared)包括去骨、削皮、研磨、切割、清洗、切除表面部分、調味或包裝,但不包括加工處理。第2部每年銷售量不超過30000件的預先包裝食物根據本規例第4B(2)(b)條可獲豁免而不受附表5第1部所規限1.豁免而不受附表5第1部所規限(1)除第3(1)條另有規定外,凡主管當局應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信納與任何預先包裝食物屬相同版本的食物在香港的每年銷售量不會超過30000件,則可就該預先包裝食物授予豁免,使之毋須符合附表5第1部的規定。(2)任何預先包裝食物的進口商或製造商,可根據第(1)款以主管當局決定的方式,向主管當局申請豁免。(3)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一經批准,申請人須向主管當局繳付—(a)如主管當局為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而提供一個聯線通訊系統,而有關申請是透過該系統以電子方式提出—$265;或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30(b)如申請是以任何其他方式提出—$345。(2014年第3號法律公告)(4)主管當局可—(a)施加主管當局認為合適的條件;及(b)要求申請人作出承諾,遵從主管當局不時就豁免所適用的預先包裝食物施加的條件。(5)根據第(1)款授予的豁免的有效期—(a)(凡並無其他根據該款授予的豁免在當其時就有關預先包裝食物的版本而有效)為一年;(b)(凡僅有一項其他根據該款授予的豁免在當其時就有關預先包裝食物的版本而有效)直至該項其他豁免屆滿的日期為止;或(c)(凡有2項或多於2項其他根據該款授予的豁免在當其時就有關預先包裝食物的版本而有效)直至該等豁免中的首項屆滿的日期為止。2.豁免的續期(1)除第3(2)條另有規定外,凡主管當局應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a)(凡並無其他根據第1(1)條授予的豁免在當其時就有關預先包裝食物的版本而有效)信納該預先包裝食物的版本在該項豁免有效期內,在香港的總銷售量不會超過30000件;(b)(凡僅有一項其他根據第1(1)條授予的豁免在當其時就有關預先包裝食物的版本而有效)信納該預先包裝食物的版本在該項其他豁免有效期內,在香港的總銷售量不會超過30000件;或(c)(凡有2項或多於2項其他根據第1(1)條授予的豁免在當其時就有關預先包裝食物的版本而有效)信納該預先包裝食物的版本在該等豁免中的首項的有效期內,在香港的總銷售量不會超過30000件,則可將根據第1(1)條授予的豁免續期。(2)獲授予豁免的人可在該項豁免的有效期屆滿前,以主管當局決定的方式,向主管當局申請將該項豁免續期。(3)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一經批准,申請人須向主管當局繳付—(a)如主管當局為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而提供一個聯線通訊系統,而有關申請是透過該系統以電子方式提出—$250;或(b)如申請是以任何其他方式提出—$335。(2014年第3號法律公告)(4)第(1)款所指的續期—(a)於有關豁免的有效期屆滿之日的翌日生效;及(b)有效期為一年或主管當局指明的較短期間。3.拒絕授予豁免、拒絕將豁免續期或撤銷豁免(1)如—(a)申請人在過去2年內,沒有就該申請所關乎的預先包裝食物遵從根據第1(4)條施加的任何條件;或(b)在過去2年的任何一年內,該申請所關乎的預先包裝食物的版本,在香港的每年銷售量超過30000件,主管當局可拒絕根據第1(1)條授予豁免。(2)如申請人在過去2年內,沒有就該申請所關乎的預先包裝食物遵從根據第1(4)條施加的任何條件,主管當局可拒絕根據第2(1)條將豁免續期。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31(3)如—(a)根據第1(1)條獲授予豁免或根據第2(1)條豁免獲續期(該項豁免)的進口商或製造商(豁免享有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4)條施加的任何條件;或(b)該項豁免所適用的預先包裝食物的版本在該項豁免有效期內,在香港的總銷售量超過30000件,主管當局可撤銷該項豁免。(4)除非主管當局—(a)以書面通知豁免享有人—(i)主管當局撤銷豁免的意圖;及(ii)主管當局擬以何理由撤銷該項豁免;(b)准許豁免享有人在該通知指明的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當局作出申述;及(c)考慮豁免享有人作出的申述(如有的話),否則主管當局不得撤銷該項豁免。(5)主管當局如撤銷豁免,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有關的豁免享有人,並須在該通知中指明—(a)該項撤銷的理由;及(b)該項撤銷生效的日期。(6)撤銷在撤銷該項豁免的決定作出之日後30天屆滿時生效。(附表6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增補)(格式變更—2014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附表:7不同營養素就營養標籤而言的營養素參考值L.N.69of200801/07/2010[第2條]項能量/營養素營養素參考值1.能量(千卡)(千焦)200084002.蛋白質(克)603.總脂肪(克)604.膳食纖維(克)255.飽和脂肪酸(克)206.膽固醇(毫克)3007.總碳水化合物(克)3008.鈣(毫克)8009.磷(毫克)70010.鉀(毫克)200011.鈉(毫克)200012.鐵(毫克)1513.鋅(毫克)15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3214.銅(毫克)1.515.碘(微克)15016.硒(微克)5017.鎂(毫克)30018.錳(毫克)319.鉻(微克)5020.鉬(微克)4021.氟(毫克)122.維他命A(視黃醇當量;微克)80023.維他命C(毫克)10024.維他命D(微克)525.維他命E(α-生育酚當量;毫克)1426.維他命K(微克)8027.維他命B1(毫克)1.428.維他命B2(毫克)1.429.維他命B6(毫克)1.430.維他命B12(微克)2.431.煙酸(毫克)1432.葉酸(膳食葉酸當量;微克)40033.泛酸(毫克)534.生物素(微克)3035.膽鹼(毫克)450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33(附表7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增補)附表:8關乎營養素含量聲稱的條件L.N.69of200801/07/2010[附表5]項能量/營養素聲稱的描述條件1.能量(1)“低”或“Low”、”少”或“Little”、“提供少量”或“Lowsource”或“含量低”或“Containsasmallamountof”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40千卡(170千焦)能量。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20千卡(80千焦)能量。(2)“不含”或“Free”、“零”或“Zero”、“無”或“No”或“沒有”或“Without”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4千卡(17千焦)能量。2.總脂肪(1)“低”或“Low”、”少”或“Little”、“提供少量”或“Lowsource”或“含量低”或“Containsasmallamountof”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3克總脂肪。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1.5克總脂肪。(2)“不含”或“Free”、“零”或“Zero”、“無”或“No”或“沒有”或“Without”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0.5克總脂肪。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5克總脂肪。3.飽和脂肪酸(1)“低”或“Low”、”少”或“Little”、“提供少(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符合下述說明—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34量”或“Lowsource”或“含量低”或“Containsasmallamountof”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i)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1.5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及(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符合下述說明—(i)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75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及(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2)“不含”或“Free”、“零”或“Zero”、“無”或“No”或“沒有”或“Without”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0.1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1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4.膽固醇(1)“低”或“Low”、”少”或“Little”、“提供少量”或“Lowsource”或“含量低”或“Containsasmallamountof”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符合下述說明—(i)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0.02克膽固醇;(ii)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1.5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及(i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符合下述說明—(i)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01克膽固醇;(ii)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75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35(兩者合計);及(i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2)“不含”或“Free”、“零”或“Zero”、“無”或“No”或“沒有”或“Without”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符合下述說明—(i)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0.005克膽固醇;(ii)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1.5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及(i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符合下述說明—(i)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005克膽固醇;(ii)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75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及(i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5.反式脂肪酸“不含”或“Free”、“零”或“Zero”、“無”或“No”或“沒有”或“Without”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符合下述說明—(i)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0.3克反式脂肪酸;(ii)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1.5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及(i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符合下述說明—(i)每100毫升食物含不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36超過0.3克反式脂肪酸;(ii)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75克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兩者合計);及(iii)飽和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和提供不超過10%能量。6.糖(1)“低”或“Low”、”少”或“Little”、“提供少量”或“Lowsource”或“含量低”或“Containsasmallamountof”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5克糖。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5克糖。(2)“不含”或“Free”、“零”或“Zero”、“無”或“No”或“沒有”或“Without”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超過0.5克糖。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5克糖。7.鈉(1)“低”或“Low”、”少”或“Little”、“提供少量”或“Lowsource”或“含量低”或“Containsasmallamountof”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該食物(不論是固體或液體)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12克鈉。(2)“很低”或“Verylow”、“極低”或“Extremelylow”或“超低”或“Superlow”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該食物(不論是固體或液體)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04克鈉。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37(3)“不含”或“Free”、“零”或“Zero”、“無”或“No”或“沒有”或“Without”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該食物(不論是固體或液體)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005克鈉。8.蛋白質(1)“低”或“Low”、”少”或“Little”、“提供少量”或“Lowsource”或“含量低”或“Containsasmallamountof”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該食物(不論是固體或液體)含提供不超過5%能量的蛋白質。(2)“來源”或“Source”、“含”或“Contains”、“提供”或“Provides”或“有”或“Has”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少於蛋白質營養素參考值10%的蛋白質。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少於蛋白質營養素參考值5%的蛋白質。或(c)該食物(不論是固體或液體)符合下述說明—(i)每100千卡食物含不少於蛋白質營養素參考值5%的蛋白質;或(ii)每1兆焦食物含不少於蛋白質營養素參考值12%的蛋白質。(3)“高”或“High”、“含豐富”或“Richin”或“含大量”或“Goodsourceof”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少於蛋白質營養素參考值20%的蛋白質。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少於蛋白質營養素參考值10%的蛋白質。或(c)該食物(不論是固體或液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38體)符合下述說明—(i)每100千卡食物含不少於蛋白質營養素參考值10%的蛋白質;或(ii)每1兆焦食物含不少於蛋白質營養素參考值24%的蛋白質。9.膳食纖維(1)“來源”或“Source”、“含”或“Contains”、“提供”或“Provides”或“有”或“Has”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少於3克膳食纖維。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少於1.5克膳食纖維。(3)“高”或“High”、“含豐富”或“Richin”或“含大量”或“Goodsourceof”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少於6克膳食纖維。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少於3克膳食纖維。10.設有營養素參考值的維他命及礦物質(鈉除外)(1)“來源”或“Source”、“含”或“Contains”、“提供”或“Provides”或“有”或“Has”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15%的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7.5%的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或(c)該食物(不論是固體或液體)符合下述說明—(i)每100千卡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5%的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或(ii)每1兆焦食物含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39不少於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12%的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2)“高”或“High”、“含豐富”或“Richin”或“含大量”或“Goodsourceof”的字樣或任何其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代表類似意思的符號(a)該食物是固體食物,且每100克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30%的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或(b)該食物是液體食物,且每100毫升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15%的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或(c)該食物(不論是固體或液體)符合下述說明—(i)每100千卡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10%的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或(ii)每1兆焦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24%的有關維他命或礦物質。(附表8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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