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六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六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述
(一)主管: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民事案件的主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权限。
(三)意义:
首先,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其次,为当事人起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解决法院和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各司其职。
(四)标准:民事关系
null二、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一)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案件。主要包括:侵权、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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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专利权等方面的纠纷。
(二)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引起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案件。
(五)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null三、法院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民间组织):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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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可对简单民事纠纷调处,但不是必经程序,且对于调解不服的可以起诉。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除有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益的除外,应当认定其效力。遇有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消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撤消或者确认无效。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null(二)仲裁机构
1.范围不同:平等主体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除外。
2.或裁或审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对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
(四)其他行政机关
null四、法院主管的现实问题与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变动,新类型纠纷的出现,导致传统裁判理念开始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并滞后成为妨害裁判完成社会使命的障碍。当事人将越来越多的纠纷提交法院审判,其中包括那些过去法院未曾处理过的纠纷;其二是立法者逐步扩大法院的主管范围
扩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新领域:
1.公共性质的诉讼。
2.单位(团体)内部纠纷。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基础与前提;管辖是对主管的落实。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null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裁定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法律强制性规定;书面选择优先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两个或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牵连关系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nullnull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null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具体表现: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不因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也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概念和确定依据
(一)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依据:性质、繁简程度、影响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 null(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注意部分涉外民商案件的集中管辖:
下列五类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null由以下法院审理: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null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民事案件
著作权纠纷案件
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null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null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null(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null(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null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null五、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5条。
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
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null六、协议管辖
定义: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条件:1、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用;2、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中的一个;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含义: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条件:
第一,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第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第三,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进行移送。nul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
第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即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null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null三、管辖权的转移
定义: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条件: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2、转移应当有必要;3、转移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4、转移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况:1、下级向上级转移;2、上级向下级转移。
null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2、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
3、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则由法院决定。即只要受诉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null 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3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