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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说明了社会需要共同的(公共的)道德观念,但,从逻辑上说邀并不能推导出道德观只是公共的这一结论。因为,社会需
要公共的道德观念的判断并不等值于社会只需要公共的道德观念这一判断。换句话说.社会需要共同的(公共的)道德观念
只是说明了共同的(公共的)道德观念存在的现实基础和依据。但从这一观念里,我们并不能得出社会排斥个人的道德观念
(私德)存在的结论。
德富林认为,道德是公共的(即社会有权作出道德判断)。但,对于公共的道德(公德),我们有权利使用法律武器强制实行
它吗?德富林的回答是肯定的,即,我们有权利用法律手段强制实行道德。他之所以这样主张,是因为他认为:社会必需公共
的道德观念,如果缺乏公共的道德观念,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崩溃。他认为:没有共同的政治观、道德观和伦理观,任何社会都
不可能存在。他说:“历史表明,道德纽带的松驰常常是社会瓦解的第一步。”[81德富林这一观点是不合理的。因为:
1、社会必需的是公正而不是共同的(公共的)道德
一个社会缺乏公共的道德观念,并不会导致该社会的崩溃。而如果缺乏公正,就肯定会崩溃。何谓公正?它是“平等(相
同、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而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不
等利(害)变换的恶行。””o这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何以是社会必需的?人有两重性:个体性和社会性。人的个体性意味着每
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目标,利益和善.以至于这些不同的目标、利益和善之间往往是相互冲突的,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恶化
甚至破裂。但人的社会性叉意妹着人需要与他人和谐相处。这两者是矛盾的。如何调和这一矛盾.在个体性和社会性之间
建立起一个和谐关系?这需要每一个个体让渡、抑制个体的一些利益以达到与他人的和谐相处。但这一让渡、抑制应以什么
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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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会让每一个个体接受?那就是公正,即等利(害)的交换。因为不等利(害)的交换意味着某一个体的利益受到危害,
这与个体追求个体利益最大限度的满足的本性不符。正是因为如此.亚当·斯密才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
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投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
彻底毁掉它。””“对公正(正义)在社会中的作用的这一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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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政治学家罗尔斯那里也得到了肯定,他说:“正义(公正)是
社会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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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思想追求真理,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巧美妙,只要它不真实,
就必须加以修正或拒绝。社会维护正义,一种制度,无论多么有序和有效,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废除。叭3
2、历史表明,并不是有了道德才有社会。因而。道德并不是社会的必需
道德是人约定的、人为的、用来调节人自身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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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道德的产生需要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人
们在人与人之间关系存在的事实;二是人们对调节人自身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需要的认识。人的存在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的存在就人而言.是事实。但人们对调节这一关系的需要的认识却并不是开始就有的。因而道德也就不是人类社会开始就
有的。“现有的科学材料表明,从原始人开始制造第一批石头工具起,经过几十万年才在地球上出现的第一个社会组织——
民族社会。在这以前,正在形成中的人还处于原始群的状态.还是一个很难划分的整体,个人同古老群体融为一体,社会分工
还没有出现;原始人的意识也被直接地纳人群体生产劳动之中,思想同事实还没有彼此分离。⋯⋯因此,在人类发展的这个
阶段上.虽然人们在集体劳动中也形成丁最初的简单的社会关系和生命活动的日常秩序,但是道德还是处于萌芽状态之
中”。““这说明:历史上曾有一个没有道德的社会时期。因而.这也证明了,道德并不是社会的必需。
3、使用法律手段强制实行道德本质上是消灭道德.这是不合理的
当人们使用法律手段强制实行道德时,实际上,这时就赋予了道德法律的效力(拘束力)。也就是说,道德规划在这种情
况下已经变成了法律规则。但问题是:这已经法律化的道德规则还是道德规则吗?这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什么是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性文件和习惯为表现形式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掣而什么是道
德?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奂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
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叭“1通过比较上述关于法和道德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道德与法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四个方
面:(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确立的;(2)、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文件或国家认可的
习惯.而道德则表现为一般的社会观念,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之中;(3)、法律与道德有一个本质的区
别就是:法律规范追求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和结果与杜会的需要符合,而道德追求的是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4)、法律
与道德的另一本质区别是:法律的实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道德则是由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这些非强制力量来保
证其效力的。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与道德既有形式的区别.又有本质的区别。正因为如此,当德富林主张用
法律手段强制实行道德即将道德法律化时.实际上这种道德已不再是道德而是法律。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德富林消灭
了道德。
但这种消灭道德的做法是台理的吗?当然是不合理的。尽管事实上道德的大量规范在法律制度史上被转化为法律规
则.但如前所述。法律与道德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其关键的区别在于法律追求的是人们外部行为和结果与社会需求的一
致,而道德追求的是个人内心韵善良翔高尚。迩也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目的是不同的。正因为目的的不同.=者在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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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用上是不同的,从而不能彼此替代。事实上,也替代不了。因为,个人内心的善良和高尚不是能强制得了的。社会法律可
以控制、支配人的行为,却不能完全控制、支配~个人的内心,而道德由于主张个人可以通过自身修养和社会评价来完善自
身,达到内在的善良和高尚,因而在对个体的内心控制上优于法律;另外,保留道德,实际也是保留了一块人的自由空间.这有
利于对自由的尊重。
德富林认为,道德只是公共的,而这种公共的道德是社会存在和发展必需的,因此,社会有权利使用法律手段强制实行道
德。但,在这个时候,德富林认为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如果社会有权利使用法律武器强制实行它的道德判断.社会
是否应该在所有情况下或仅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法律武器?如果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法律武器.那么,它根据什么原则去区
分不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对哪些道德可以使用的、哪些道德不可以使用法律强制手段以保证其实行?德富
林认为,正确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德富林相信大多数人
会同意这一原则:容忍是区分是否使用法律手段进行强制的标准。他认为,只要不超过容忍的限度,无论什么都不应由法律
来惩罚。而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是我们需要容忍的。“612、容忍跟度的改变原则。德富林说:“我假定道德标准不会改变;就它
们来自神的启示来说,它们是不会改变的;而且我又倾向于假定,社会作出的道德判断总是对社会有利的。但是社会容忍(我
指容忍.而不是赞同)偏离道德标准的程度却是一代一代地变化的。Ⅵ川3、尽可能充分地尊重个人隐私。当然,这一原则并不
意味着把所有私人的不道德行为从法律领域排除出去,而是指个人隐私的权利主张有与公共利益相对的独立的份量。【l“4、法
涉及最低限度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德富林认为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要求是最低限度的,雨不是高层次的。也就是
说是基本的行为标准。因此,他认为,一个人,如果其整个行为的目的在于逃避法律的惩罚,那么这个人的生存不具有高层次
的价值。“91
德富林的以上原则是正确解决道德强制范围问题的原则,也就是哪些道德可以强制、哪些道德不可以使用法律手段强制
实行的区分原则a具体地说.德富林认为,当我们使用法律手段强制实行道德时,我们耍把与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个人隐
私、个人生存的限度行为标准有关的道德放在法律强制实行的范围之外,只对除此之外的道德实行法律强制。但是,由于德
富林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是公德,而这种公共的道德是社会存在和发展必需的。因而,按照其逻辑,所有的道德都应该是可以
进行法律强制的,何以又会存在有的道德不能进行法律强制?这显然是自相矛盾,这一自相矛盾显现出德富林道德强制理论
的致命缺陷。那就是:道德只是公共的,或只有公德没有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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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富林的道德法律强制理论及其批判
作者: 冉杰
作者单位: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00
刊名: 攀枝花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 JOURNAL OF PANZHIHUA UNIVERSITY
年,卷(期): 2004,21(1)
参考文献(8条)
1.周旺生 法理学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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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1996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pzhxyxb20040100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