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实务 #$$%& ’’
!"#$%# ’%()*&+,& 经贸知识
随着外贸环境的变化( 外贸企业在实践中的操
作手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目前(不少企业(尤其
是中小企业( 喜欢采用 )*+出口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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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以 , - ,
而不是信用证收取货款. 在近洋运输中逐渐采用电
放提单。这些变化既会给企业出口带来有利面(如果
操作不妥也会导致很大的风险( 特别是以 )*+加电
放提单的方式出口货物时(隐藏着很大风险。
一、电放提单及其特点
何谓电放提单 / ,0102 3010450 + - 6 7 8它是指船运
公司应托运人 / 9:;<<0= 7 的请求( 在托运人出具电放
保函 /在保函中托运人申明由电放所导致的任何风
险和损失与船公司无关 7 情况下( 船公司以电报、电
传等快捷的通讯方式告知目的港的船公司或船代>
该票货物无需船东主 /正本提单 7单就可以向指定的
收货人放货。在电放提单业务中(船东不会向托运人
出具正本提单 ( 而是在副本提单上盖上 ,0102 30?
10450或 9@==0AB0=0B的字样章(这就是电放提单。
电放提单相对传统的海运提单而言( 具有以下
的特点:
’& 电放提单主要应用于近洋贸易
电放提单之所以应用于实践( 其作用就在于可
以有效解决近洋贸易时(在目的港出现的货等单 /提
单 7问题(从而减少货物的压港时间。在集装箱运输
的过程中( 随着装卸效率的提高以及海上航运速度
的加快( 在近洋运输当中经常会出现货等提单的现
象。自上个世纪 "$ 年代以来( 电放提单已为我国的
外贸人员所认识和使用。目前(我国在向日本、韩国
及东南亚国家的出口业务中电放提单的使用已达
’$C左右。
#& 电放提单不适用于信用证结算方式
尽管信用证支付对出口方而言稳定可靠( 但电
放提单难以与信用证结合起来使用。主要原因在于
以下两方面:其一,在办理电放提单时( 船运公司不
会向托运人出具正本提单. 其二( 信用证是银行信
用( 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地位( 但是银行在付款 /议
付或承兑 7时的一个关键性条件(就是出口方必须向
银行提交全套正确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而正
本提单又是全套单据中关键性的单据。综合上述两
方面可知(在使用电放提单时(由于出口方拿不出正
本提单( 因而也就不可能进行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
汇。
D& 电放提单只适用于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由于电放提单难以和信用证结合使用( 因此出
口实践中电放提单主要和电汇 / , - , 7的结算方式结
合使用。电汇不仅可以克服这一缺陷(而且具有如下
的优点:相对信用证而言(电汇涉及到的与银行相关
的手续费要少( 并且货款的回笼时间要短。正因如
此( 我国许多外贸企业在实践中选择了 , - ,支付方
式( 尤其是一些中小外贸企业以及成交金额较小的
外贸合同(通常都偏向于 , - ,方式收取货款。
!& 电放提单难以背书流通
传统的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货物收据、运输
契约等三方面的属性( 因而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得
以流通(而电放提单就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也就
难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流通。
二、)*+价格下提单托运人的特点
在传统的出口业务中( 外贸企业更多地是使用
EF)价格成交。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逐渐开放(国外
的船运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 甚至出现专为
某笔特定外贸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的现象。这种环境
)*+加电放提单
与出口风险
!陈秋云 -江西财经大学国贸学院
!" 对外经贸实务 #""!$ %%
的变化使得国外进口商在和我国出口企业签订合同
时偏向于以 &’(价格成交。据统计) 我国目前的出
口合同有 *"+以上是以 &’(价格成交)尤其是中小
外贸企业的出口合同更是如此。
%$ &’(价格下提单托运人具有双重性
提单的第一栏是 ,-.//01) 有人把它翻译成发货
人)其实欠妥) 而应当是托运人。因为发货人与收货
人相对应 ) 既然收货人是 2345.6400 7提单的第二
栏 8 ) 那发货人就应是 2345.6401) 而不是 ,-.//01。既
然提单的第一栏写的是 ,-.//01而不是 2345.6401)就
应当理解为托运人。在 &’(合同中) 这对于正确理
解各方的法律关系很重要) 因为提单具有运输契约
的特点。
在 &’( 合同中 ) 买卖双方谁是提单的托运人
呢9即提单的第一栏 ,-.//01到底该填写谁呢9
根据 《:;2’<=>?, #"""》的规定) 在 &’(价格
术语下买方要承担货物的海运责任) 即要负责租船
订舱并缴纳运费) 因而买方自然也就成为海运合同
7提单 8中的当事人)即为托运人 7 ,-.//01 8 )其和船运
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因此)提单的第一栏填写买方
应当是正确的。
在 &’(合同中) 由于是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
给船公司)那么卖方能否成为托运人呢9即卖方能否
与船运公司构成运输法律关系呢9 我国的 《海商法》
对此是持肯定态度)并且在第 @# 条第 7三 8项对托运
人做了如下的规定A 托运人是指“7 % 8 本人或者委托
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
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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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7 # 8本人或者委托他入以本
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运
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B
显然) 第 7 % 8 款中明确规定了 &’(价格条件下
的买方可以作为海上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 并且承
担该合同项下的权义;第 7 # 8 款中明确规定了 &’(
价格条件下的卖方同样可以作为海上货运合同中的
托运人)并且承担该合同项下的权义。这样) 买卖双
方都有资格成为提单上的托运人 ) 承担相同的权
义。这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在 &’(合同中) 提单托运人具有双重
性。
#$ 卖方的交货人与托运人身份具有独立性
在出口贸易中)卖方具有双重身份A交货人和托
运人)并且相互独立。这种独立性来源于由卖方所履
行的交货合同与货运合同的独立性) 同时也就决定
了卖方的双重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这样的独立性在
所有的合同中都成立。当卖方作为交货人时)他是在
履行与买方所签订的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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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交货义务;当作
为托运人时) 他是在履行与船公司所签订的运输合
同 7提单 8的义务。
C$ &’(中卖方的交货人与托运人身份的可能分
离性
在 2D&和 2&>合同中) 卖方的交货人与托运人
身份虽然具有独立性) 但是不可能分离) 而是统一在
卖方的身上。在这两种价格术语下)不存在托运人身
份的双重性) 从租船订舱到向船公司交货)都是由卖
方来完成) 买方与此不相干) 卖方自始至终都必须履
行托运人义务;另一方面) 卖方作为交货人) 必须履
行买卖合同)向买方交货。因此)在 2:&和 2&>合同
中)交货人和托运人的身份都统一在卖方的身上。在
&’(合同中) 由于托运人身份的双重性及交货人和
托运人身份的独立性) 则可能会出现这种分离性) 即
&’(合同中的出口方在向船公司交货的时候) 只是
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而不是在履行托运合同 7提
单 8的义务。这种分离性表明A 卖方只是和买方建立
了法律关系) 而没有与船公司建立法律关系) 从而导
致:当遭受无单放货的风险时) 卖方将失去法律的救
济手段。实践表明)这样的案例在我国的外贸企业实
务中时有发生。当然)这种分离性只是可能并不是必
然的) 卖方只要采取恰当的措施) 就可以避免这一分
离性。
三、&’(加电放提单的风险成因与防范
当出口企业以 &’( 加电放提单的方式出口货
物时) 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船公司无单放货) 从而使
得卖方货款两空。这一风险的成因是什么呢9又该如
何去防范呢9
%$ 风险的成因
所谓无单放货是指船公司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
况下) 向某人发放货物的行为) 这有可能导致卖方货
款两空。在电放提单的情形下)由于船公司不出具正
本提单)因而必然出现“无单放货B的现象)但不是所
有的无单放货都隐藏着风险) 问题的关键是谁真正
有资格命令船公司对某一票提单下的货物进行电
放。当由卖方命令船公司进行提单电放时) 此时的
“无单放货B风险很小)甚至没有风险)因为卖方只有
考虑了风险后)才会电放提单。当由买方或其代理人
命令船公司电放提单时) 此时的无单放货就险象环
生。
7 % 8电放提单在实践中的两种业务程序。第一)
托运人在租船订舱时) 就向船公司表明) 该票货物进
行电放提单。此时) 船公司就不会出具正本提单) 而
经贸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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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托运人提供的保函及相关信息向目的港进行
提单电放。第二&托运人在租船订舱的时候& 没有提
出电放提单的要求& 在出具正本提单后才要求改办
电放提单。此时&托运人应当将原来的正本提单交还
给船公司& 而后船公司才会按上述的要求办理电放
提单。
’ # ( 船公司对办理电放提单人的资格认证简
单。在海运业务中&谁有资格命令船公司办理电放提
单。对这一问题&船公司的道理很简单。只有托运合
同中的托运人 & 才有资格要求船公司办理电放提
单。船公司怎样认证托运人呢)手续很简单。其一&提
单的善意持有人* 其二& 出现在提单 ’+ , - (或托运单
’+ , . (的 /012234一栏中的主体。这两种主体均有资
格命令船公司办理电放提单。
’ 5 ( 67+条件下托运人的双重性潜藏着真正无
单放货的风险。正如上文所述&在 67+条件下&托运
合同中的托运人具有双重性& 即买卖双方都有可能
成为托运人。当买方存心要欺诈卖方时&就可以充分
利用 67+条件下托运人的双重性& 在取得船公司的
认定后&背着卖方给自己或某人电放提单&达到无单
提货的目的。
’ 8 ( 67+中交货人与托运人身份的分离性使得
卖方难以法律救济。在向船公司交货的时候&卖方由
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 有可能只取得交货人的身
份&而没有取得托运人的身份&即只与买方形成买卖
合同法律关系& 而没有与船公司形成运输合同的法
律关系。其结果是面对船公司的无单放货&卖方由于
没有和船公司建立法律关系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因而难以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
#% 风险的防范
67+价格下的电放行为极容易给卖方导致无单
放货的风险&如何控制此类风险)
’" (做好进口商资信调查工作。出口企业应当对
进口商的资信、经营作风等有一个基本了解& 尤其是
首次打交道的客户并且订单金额较大的时候更是如
此&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进行
资信调查& 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要注意不顾风险盲
目成交的问题。
’ # ( 尽量争取以 9:6的价格签订出口合同。以
9;6的价格签订出口合同是我国外贸部门历来所推
崇的做法& 这一做法可以有效预防无单放货的风险&
其原因正如上文所述:在 9:6和 96<合同中& 卖方
的交货人与托运人身份虽然具有独立性& 但是不可
能分离& 而是统一在卖方的身上。当一定要以 67+
价格成交时&要避免同时采用电放提单的做法。
’ 5 (先以 = , =全额收取货款&而后电放提单。由
于市场竞争激烈&在近洋贸易时&有时难免要以 67+
加电放提单的方式成交出口合同。此时&在难以取得
对方资信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情况下& 最好在全额收取了进口方的
货款后&再办理电放提单的业务& 将主动权控制在自
己手中。
’ 8 (努力避免交货人与托运人身份的分离性。在
以 67+加电放提单的方式签订出口合同情况下& 卖
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以避免交货人与托运人身份
的分离性&从而掌握对电放提单的控制权。即便日后
发生了无单放货的风险& 卖方尚可对船公司或进口
方采取法律救济的措施。在 67+合同中& 卖方作为
交货人是没问题& 但如何取得托运人的身份呢)依据
我国《海商法》对托运入的定义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
一& 尽管托运业务由买方办理& 但卖方在交货时& 可
以要求船公司在提单的 /012234一栏中填写卖方& 从
而取得托运人身份;第二&在交货后&向船公司主张&
提单由卖方处置而取得托运人身份。有了托运人身
份& 卖方也就取得了办理电放提单业务的权利& 同时
取得了对风险进行法律救济的权利。
’ ! (用海运单 ’ /3? @?AB1:: (替代电放提单。在近
洋运输中为了解决货等单的问题& 另一种有效的方
法就是出口企业可以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 同时
还能有效规避电放提单下容易导致的货款两空风险。
海运单相对电放提单而言& 在国外受到航运界
人士的更多关注& 并且操作更为规范& 因为 "CC$年
D 月 #C 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
届大会上通过了 《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
则》。这一规则不仅使得收货人提货时更简便、及时、
安全&而且保证了托运人对货物的唯一支配权。海运
单统一规则中规定:托运人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
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除非准据法禁止&否则
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
任何时候& 托运人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当然& 托
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 但应在
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并在海运单上注明。选择
权一经行使& 则托运人便终止了第一项中的权利& 同
时收货人便具有了这种权利。在海运单业务中&承运
人应当尽合理谨慎的责任、仔细确认声称收货人的
当事人&因为收货人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 只凭适
当的证明身份的文件或证件就可以提走货物交付货
物。
!"#$%# ’%()*&+,& 经贸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