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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差旅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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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差旅费标准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鲁财行〔2014〕4 号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医院为减少现金支出,财务科一般不办理出差借款业务。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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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鲁财行〔2014〕4 号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医院为减少现金支出,财务科一般不办理出差借款业务。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审批办法:出差人员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分别经医务部或护理部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普通医疗、护理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医务部负责人或护理部负责人批准;行政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主管院长批准。申请单中注明出差天数、到达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事由等内容,作为报销依据。超过批准天数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我院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预算单位以及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我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期间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市内交通,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会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就餐者,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标准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开会,会务费按会议通知上规定的会务费数额报销,超出会议通知和规定的部分一律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会议开出的“学习考察费、会议交通费、资料费”等不予报销,一律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本院专家、教授被邀请参加鉴定会、讲学、会诊等,医院不负担任何费用,各种费用均由邀请方承担。 第三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等支援工作执行专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外出进修、脱产培训 (一)凡经医院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二)培训、进修时间在15天以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00元,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80元,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0元。在驻地参加学习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三)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四)培训、进修期间的住宿费在15天以内的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2周以上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 上面(二)(四)所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五)出国进修不预报销各类补贴。 (六)去外地进行科研的人员可参照以上规定给予补助。 (七)培训、进修时间在1年(含)以上者,按满1年报销1次探亲路费;不满1年者不报销探亲路费。探亲路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我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1: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省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济南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淄博 800 480 330 100 枣庄 800 480 330 100 东营 800 480 330 100 烟台 800 480 330 100 潍坊 800 480 330 100 济宁 800 480 330 100 泰安 800 480 330 100 威海 800 480 330 100 日照 800 480 330 100 莱芜 800 460 310 100 临沂 800 460 310 100 德州 800 460 310 100 聊城 800 460 310 100 滨州 800 460 310 100 菏泽 800 460 310 100           附件 2: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省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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