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丘少林,男, 岁,汉族,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
林市陆川县滩面镇村屯号.
被告:龚彤林,男,汉族,约五十岁,云南省富宁县天成体育馆一楼G十酒吧店主.
案由:暴力、毒打.
请求事项:对被告人:龚彤林指使手下保安滥用警械,铁棒毒打行为,给予刑事处理.
事实与理由:自诉人:丘少林与朋友梁业胜于2017年8
月21日大约12点钟左右,到富宁县天成体育馆一楼G十酒吧就餐,刚进酒楼大门,里面保安出来要收取我挂在腰带一
束钥匙,因为里面含挂一把水果小刀,当时我身上又不带什
么凶具,就与他们争执不交,当我与朋友在餐桌上只吃得三
分之一的饭菜时,保安又重新来到桌边,是为了安全起见,执意收缴水果刀,本人见他们二次来取,就把小刀交给他们了,当他们得到小刀之后,就猛地用警械击倒本人,随后又有几
名保安各执铁棒朝我头部、身上猛打,头部被打破,鲜血直流,身上捧如雨下,打得本人天旋地转,昏倒于地,不省人事,.我的朋友惊见血溅遍地,方出手相救,马上遭到这群保安猛
冲过来,当头一棒地把我朋友打昏于地,可能我朋友伤势比
我轻一点,故苏醒比较快,就致电给较近的亲朋速来把我送到富宁县医院抢救,医生见伤势过重,天一亮就马上转到广西百色市右江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在治疗其间,头部击伤开裂,共针缝处,身上伤痕累累,痛不欲生,抢括到我朋友,为着我也不知他伤势如何,这群保安实在是与我争执一把小刀,而如此凶残,丧尽天良,致人于死地.被告人:龚彤林以其手下保安的上述行为,有我的朋友,梁业胜亲眼所见,有富宁县医院,广西百色市右江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现在自诉人自从医院回来后,伤处仍处于麻痛状态,后余症可能长期缠身。被告人:龚彤林与手下保安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规定(第十一条),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执法错过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在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具体应当赔偿伤害经济损失费如下:
全部医疗费共计人民币元,误工费共计人民币
元,营养费共计人民币元.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丘少林
2017年10月日
附:一、证人:梁业胜,男,住市街号
二、
书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证:2017年8月22日富宁县医院诊断证明一张
三、书证:2017年8月23日广西百色市右江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