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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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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发表时间:2003-6-1215:53:54浏览185次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时间:2003-6-1215:53:54浏览185次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B1617—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A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B14761.Z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B1462—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3.8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3.9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3.10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4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5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6标准值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6.3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6.3.1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6.3.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7其它规定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7.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7.5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7.6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8监测8.1布点8.1.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L1996执行。8.1.2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8.2采样时间和频次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8.2.1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8.2.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8.2.3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8.3监测工况要求8.3.1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8.3.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8.4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8.4.1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8.4.2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L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8.5排气量的测定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L1996执行。9标准实施9.1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9.2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9.3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序污最高允许排放浓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号染物度(mg/m)排气筒(m)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1200151.63.04.1(硫、二氧化硫、202.65.17.7硫酸和其它含硫308.81726二化合物生产)401530451氧50234569*无组织排放源0.50化70060336498上风向设参照(监控点与参硫(硫、二氧化硫、704791140点,下风向设监照点浓度差硫酸和其它含硫8063120190控点值)化合物使用)90821602401001002003101700150.470.911.4(硝酸、氮肥和火200.771.52.3炸药生产)302.65.17.7氮404.68.914氧507.014210.152420609.91929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化物(硝酸使用和其70142741下风向设监控点它)80193756值)90244772100316192150.600.8722(碳黑尘、染料20赵禁排1.01.5*周界外浓度最高肉眼不可见304.05.93颗粒尘)406.810占152.23.12.0物80**(玻璃棉尘、石英20禁排3.75.3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粉尘、矿渣棉尘301421402537下风向设监控点值)物11(其它)304050607080排0.691.21.82.63.64.91.01.82.73.95.57.5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250.600.90301.01.5*氯40禁3.45.2周界外浓度最高88550排5.99.0占气609.114701320801828150.0050.007200.0070.011铅300.0310.048及40禁0.0550.083周界外浓度最高其500.0850.139化合0.9060排0.120.18占700.170.26物800.230.35900.310.471000.390.601.8X2.8X10-310-33.1X4.6X汞1510-310-3及20禁10X16X其30周界外浓度最高10化0.01540排10-310-3占八\\18X27X合物5010-310-36027X41X10-310-339X59X0.500.00750.001520(口g/mO(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10-310-3150.0600.090镉200.100.15及30禁0.340.52周界外浓度最高其400.590.9011化合1.050排0.911.4占601.32.0物701.82.8802.53.71.3X2.0X10-310-32.2X3.3X10-310-3157.3X11X铍2010-310-3及30禁13X19X周界外浓度最高其4010-310-312化合0.01550排19X29X占6010-310-3物7027X41X8010-310-339X58X10-310-352X79X10-310-3150.180.28镍200.310.46及30禁1.01.6其401.82.7周界外浓度最高13化合5.050排2.74.1占603.95.9物705.58.2807.41114锡1015禁0.360.55周界外浓度最高0.0500.00100.0500.30及其化合物20304050607080排0.612.13.55.47.711150.933.15.48.2121722占15禁0.600.90苯201.01.5周界外浓度最高151730排3.35.2占0.50406.09.015禁3.65.5甲206.19.3周界外浓度最高16苯6030排2131占0.3040365415禁1.21.8二甲202.03.1周界外浓度最高179030排6.910占1.5苯401218150.120.1820禁0.200.31酚300.681.0周界外浓度最高18类11540排1.21.8占0.10501.82.7602.63.9150.300.4620禁0.510.77甲301.72.6周界外浓度最高19醛3040排3.04.5占0.25504.56.9606.49.8乙15禁0.0600.090周界外浓度最高20醛150200.100.15占0.05030405060排0.340.590.911.30.520.901.42.0150.911.4丙20禁1.52.3305.17.8周界外浓度最高21烯26408.913占腈50排1421601929150.610.92丙20禁1.01.5303.45.2周界外浓度最高22烯2040排5.99.0占醛509.114601320250.180.28300.310.46*40禁1.01.6氯周界外浓度最高23化2.350排1.82.7占602.74.1氢703.95.9805.58.3156.19.220禁1015甲303452周界外浓度最高24醇22040排5990占509114060130200150.610.92苯20禁1.01.5周界外浓度最高25胺2530排3.45.2占类405.99.0509.1140.750.500.030150.5010-310-3250.120.18*禁光300.200.31周界外浓度最高305.040排0.691.0占0.10气501.21.8280150.110.220.34(吹制沥青)200.190.360.55沥80300.821.62.431青(溶炼、浸涂401.42.84.2502.24.36.6烟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150603.05.99.0排放存在(建筑搅拌)704.58.713806.21218150.650.98石2根纤维/cnu20赵禁1.11.732棉或304.26.4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尘20mg/m40排7.211排放存在50111711L7TT甲150156.31218(使用溶剂汽油或20102030周界外浓度最高33烷其他混合烃类物303563100占5.0总质)烃4061120170*一般应於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m—50m范围内设参照点,排放源下风向2m—50m范围内设监控点,详见本标准附录C。下同。*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0m范围内。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种尘。*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5m*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53.55.0205.98.5120302334周界外浓1.0(其它)403959度最高点5060946085130150.260.39200.430.65301.42.2氟402.63.8周界外浓4化1000.20^氢503.85.9度最高点氢605.48.3707.712801016150.0080.012200.0130.020铬300.0430.066周界外浓5酸0.0700.0060400.0760.12度最高点雾500.120.18600.160.25430151.52.4(火炸药厂)202.63.9308.813硫401523周界外浓6酸1.2雾45502335度最高点雾(其它)6033507046708063957氟90150.100.15周界外浓207化(普钙工业)200.170.26度最高点(ug/m3)物300.590.88401.01.59.0501.52.3(其它)602.23.3703.14.7804.26.3250.520.78300.871.3*402.94.4周界外浓8氯65505.07.6宀、0.40度最高点气607.712701117801523150.0040.006200.0060.009铅300.0270.041及400.0470.071其500.0720.11周界外浓90.700.0060化600.100.15度最高点合700.150.22物800.200.30900.260.401000.330.51汞151.5X10-32.4X10-3及202.6X10-33.9X10-3其307.8X10-313X10-3周界外浓100.0120.0012化4015X10-323X10-3度最高点合5023X10-335X10-3物6033X10-350X10-3镉150.0500.080及200.0900.13周界外浓11其0.85300.290.440.040度最高点化400.500.77合500.771.2物601.11.7701.52.3802.13.2151.1X10-31.7X10-3铍201.8X10-32.8X10-3及306.2X10-39.4X10-3其4011X10-316X10-3周界外浓120.0120.0008化5016X10-325X10-3度最高点合6023X10-335X10-3物7033X10-350X10-38044X10-367X10-3150.150.24镍200.260.34及300.881.3其401.52.3周界外浓134.30.040化502.33.5度最高点合603.35.0物704.67.0806.310150.310.47锡200.520.79及301.82.7其403.04.6周界外浓148.50.24化504.67.0度最高点合606.610物709.314801319150.500.80200.901.3周界外浓15苯120.40302.94.4度最高点405.67.6153.14.7甲周界外浓1640205.27.92.4苯度最高点301827403046151.01.5二201.72.6周界外浓17甲701.2苯305.98.8度最高点苯401015150.100.15200.170.26酚300.580.88周界外浓181000.080类401.01.5度最高点501.52.3602.23.3150.260.39200.430.65甲301.42.2周界外浓19250.20醛402.63.8度最高点503.85.9605.48.3150.0500.080200.0900.13乙300.290.44周界外浓201250.040醛400.500.77度最高点500.771.2601.11.6150.771.2TH201.32.0丙304.46.6周界外浓21烯220.60醛407.511度最高点醛501218601625TH150.520.78丙200.871.3周界外浓22烯160.40醛302.94.4度最高点醛405.07.650607.7111217250.150.24300.260.39*400.881.3氯周界外浓23化1.9501.52.3度最高点0.024氢602.33.5703.35.0804.67.0155.17.8208.613甲302944周界外浓24醇190405070度最高点12507712060100170150.520.78苯200.871.3302.94.4周界外浓25胺类20405.07.60.40度最高点507.712601117150.520.78200.871.3302.53.8氯404.36.5506.69.9周界外浓26苯类60609.3140.40度最高点7013208018279023351002944硝150.0500.080周界外浓27基16200.0900.13度最高点0.040苯300.290.44类400.500.77500.771.2601.11.7150.771.2201.32.0氯304.46.6周界外浓28乙360.60烯407.511度最高点烯5012186016250.050X10-1530.080X10-3苯200.085X10-0.13X10-30.30X10-3并3030.43X10-3周界外浓0.00829(沥清及碳素制品a400.29X10-30.76X10-3度最高点(口g/ms)生产和加工)芘500.50X10-31.2X10-3600.77X10-31.7X10-31.1X10-3250.100.15*300.170.26周界外浓30光3.00.080气400.590.88度最高点气501.01.5140150.180.27(吹制沥青)200.300.45沥40301.32.031青(溶炼、浸涂402.33.5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503.65.4的无组织排放存在烟75605.67.5(建筑搅拌)707.411801015150.550.83石1根纤维/cms200.931.4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32棉或303.65.4的无组织排放存在尘10mg/m406.29.3509.414非m120151016甲(使用溶剂汽油或201727周界外浓33烷4.0其他混合烃类物305383度最高点总质)40100150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於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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