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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_48_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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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_48_2014.PAGE/NUMPAGESUDC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PJGJ48-2014备案号J1839-201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thestorebuildings2014-06-12发布2014-12-04实施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storebuildingsJGJ48-2014批准部门: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执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北京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商...

2014年最新《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_48_2014
.PAGE/NUMPAGESUDC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PJGJ48-2014备案号J1839-201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thestorebuildings2014-06-12发布2014-12-04实施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storebuildingsJGJ48-2014批准部门: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执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北京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storebuildingsJGJ48-201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印刷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7.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198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12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与疏散;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适用范围定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商店建筑设计;2.修改和补充了建筑设计部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家居建材商店的规定;3.增加了术语、建筑布局、室内环境等内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武昌区中南路19号,邮编:430071.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XX大学建筑城规学院XX商业大学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俞红涂正纯马友才熊江林莉杨允戴志中刘彦君武晓勇马海纯严林木陈志新王永平本规范主要审杳人:顾均余吉辉翁皓江刚叶大法郑小梅赵世明符培勇王金元杜毅威张璋目次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建筑布局3.3步行商业街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2营业区4.3仓储区4.4辅助区5.防火与疏散5.1防火5.2疏散6.建筑设计6.1一般规定6.2室内材料6.3保温隔热6.4室内声环境7.建筑设备6.1给水排水6.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3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1总则为使商店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等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零售业态的需求,在商品展示的同时,为顾客提供安全和良好的购物环境,为销售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环境.商店建筑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表1.0.4商店建筑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总建筑面积<5000㎡5000㎡~20000㎡>20000㎡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商店建筑thestorebuilding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2.0.2零售业retailbusiness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2.0.3零售业态retailforms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2.0.4购物中心shoppingcenter,shoppingmall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2.0.5百货商场departmentstore在一个建筑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商店.2.0.6超级市场supermarket采用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的零售商店.2.0.7菜市场foodmarket,vegetablemarket销售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所或建筑.2.0.8专业店specialtystore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服务的零售商品.2.0.9步行商业街commercialpedestrianstreet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步行街道.无性别公共卫生间nonsexualpublictoelets为解决特殊人员如厕不便而设置的公共卫生间.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商店建筑宜根据城市整体商业布局及不同零售业态选择基地位置,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对于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选址应有利于污染的处理或排放.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附件,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商店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大型商店建筑的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宜小于基地周长的1/6,并宜有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内的雨水应有组织排放,且雨水排放不得对相邻地块的建筑及绿化产生影响.3.2建筑布局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人员集散场地,且场地的面积和尺度应根据零售业态、人数及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且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不应小于4m,宜为7m.运输道路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等服务性场地.当设在地面上时,其位置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和消防扑救,不应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并应采取适当的视线遮蔽措施.商店建筑基地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大型商店建筑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位.在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库时,应同时设置地面临时停车位.商店建筑基地内车辆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停车位的数量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当设置2个或2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车辆出入口不宜设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环境景观设计及建筑夜景照明设计.3.3步行商业街步行商业街内应设置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将现有城市道路改建为步行商业街时,应保证周边的城市道路交通畅通.3.3.3步行商业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利用现有街道改造的步行商业街,其街道最窄处不宜小于6m;2新建步行商业街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通道;3车辆限行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4当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上空设有悬挂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顶棚和悬挂物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构造措施.步行商业街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库,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有便捷的联系.步行商业街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步行商业街应进行后勤货运的流线设计,并不应与主要顾客人流混合或交叉.步行商业街应配备公用配套设施,并应满足环保及景观要求.4基地和总平面4.1一般规定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零售业态、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等进行分配,并应能根据需要进行取舍或合并.商店建筑外部的招牌、广告灯附着物应与建筑物之间牢固结合,且凸出的招牌、广告的设置除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且不得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环境卫生等.商店建筑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橱窗的平台高度宜至少比室内和室外地面高0.20m;2橱窗应满足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3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可不采暖,其内壁应采取保温构造,外表面应采取防雾构造.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防盗要求的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外门窗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防雨、遮阳、保温等措施;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商店建筑的公共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宽度应符合表4.1.6的规定;表4.1.6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宽度楼梯类别梯段最小净宽〔m踏步最小宽度〔m踏步最大宽度〔m营业区的公共楼梯1.400.280.16专用疏散楼梯1.200.260.17室外楼梯1.400.300.152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12;3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m;栏杆高度及承受水平荷载的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4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店建筑的中庭应提高栏杆的高度,当采用玻璃栏杆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大型和中型商店的营业区宜设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设置货梯或提升机.商店建筑内设置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应超过12°;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3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以防对人员造成伤害.商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商店建筑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楼地板面积的1/20.商店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4.2营业区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分柜、分区或分层,且顾客密集的销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的区域;2营业厅内的柱网尺寸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零售业态和建筑结构选型等进行确定,应便于商品展示盒柜台、货架布置,并应具有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应设有均匀的出入口.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通道在柜台或货架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或货架之间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2.20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为7.50~15.00m3.00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为7.50~15.00m3.70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大于15.00m4.00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上下两个楼梯宽度之和再加1.00m柜台或货架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00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注:1当通道内设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宽度应增加该陈列物的宽度;2无柜台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酌减,减小量不要大于20%;3菜市场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宜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再增加20%.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营业厅的净高通风方式自然通风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空气调节系统单面开窗前面敞开前后开窗最大进深与净高比2:12.5:14:15:1--最小净高〔m3.203.203.503.503.00注:1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度季节通风量不小于20m³/〔h·人,并且有人工照明的面积不超过50m²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2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营业厅内或近旁宜设置附加空间或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服装区宜设试衣间;2宜设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场地;3销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的营业厅设试音室,且面积不应小于2m².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内宜按商品的种类分开设置自选场地;2厅前应设置顾客物品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的盛器堆放位置及出厅收款位等,且面积之和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3应根据营业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处按每100人设收款台1个〔含0.60m宽的顾客通过口;4面积超过1000m²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4.2.6自选营业厅的面积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当采用购物车时,应按1.70m²/人计.4.2.7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并应按自选营业厅的设计容纳人数对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进行复核.兼作疏散的通道宜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出口.表4.2.7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不采用购物车采用购物车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1.601.80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2.202.40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2.803.00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通道长度小于15m2.403.00通道长度不小于15m3.003.60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3.804.20注:当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可选择性进行调整.4.2.8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综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饮食、文娱等部分的建筑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店铺的作业运输通道宜另设;2商铺内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至距通道边线不小于0.50m的位置;3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4.2.10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表4.2.10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通道名称最小净宽度〔m通道两侧设置商铺通道一侧设置商铺主要通道4.00,且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3.00,且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5次要通道3.002.00内部作业通道1.80--注: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算.4.2.11大型和中型商店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4.2.12大型和中型商店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建筑设计对建筑构件及配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不得随意增加荷载.4.2.13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为顾客设置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且面积宜按营业厅面积的1.00%~1.40%计;2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并宜设服务问讯台.4.2.14供顾客使用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前室,且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厅、电梯厅、顾客休息厅或休息区等主要公共空间;2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3中型以上的商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小型商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厕位;4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且卫生间内宜配置污水池;5当每个厕所大便器数量为3具以上时,应至少设置1具坐式大便器;6大型商店宜独立设置无性别公共卫生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7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4.2.15仓储式商店营业厅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的提升高度要求.货柜的布置形式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移动货物时对操作空间的要求.4.2.16菜市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菜市场内设置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让宽度;2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3菜市场内净高应满足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应做成弧形.4.2.17大型和中型书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宜按书籍文种、科目等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书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2营业厅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区域;3设有较大的语音、声像售区时,宜提供试听设备或设试听、试看室;4当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5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册/m²~500册/m²计;书库底层人口宜设置汽车卸货平台.4.2.18中药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部分附设门诊时,面积可按每一名医师10m²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且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m²;2饮片、药膏、加工场和熬药间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和防火标准的规定.4.2.19西医药店营业厅设计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分区、分柜设置.4.2.20家居建材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底层宜设置汽车卸货平台和货物堆场,并应设置停车场;2应根据所售商品的种类和商品展示的需要,进行平面分区;3楼梯宽度和货梯选型应便于大件商品搬运;4商品陈列盒展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和防火标准的规定.4.3仓储区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零售业态和需要等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卸货区和商品出入库及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储存库房可分为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储存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建的储存库房或设在建筑内的储存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2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的相关销售区,并宜设置货运电梯.4.3.3食品类商店仓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应分设库房或在库房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2各用房的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不得采用有毒和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涂料.中药店的仓储区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对温湿度和防霉变等的不同要求,分设库房.西医药店的仓储区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种类分设的库房;对无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且室温不应大于30℃.储存库房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4.3.6的规定.表4.3.6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通道位置净宽度〔m货架或堆垛与墙面间的通风通道>0.30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0.70~1.25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推车1.50~1.80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0注:1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2储存库房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置不小于6m×6m的回车场地.储存库房的净高应根据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有货架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2设有夹层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3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00m.当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4.4辅助部分4.4.1大型和中型商店辅助区包括外向橱窗、商品维修用房、办公业务用房,以及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并应根据商店规模和经营需要进行设置.4.4.2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职工更衣、工间休息及就餐等用房.4.4.3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职工专用厕所,小型商店宜设置职工专用厕所,且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商店建筑内部应设置垃圾收集空间或设施.5防火与疏散5.1防火5.1.1商店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5.1.2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它储存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5.1.3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5.1.4除为综合性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它部分隔开.5.1.5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所有装修饰面,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2疏散商店营业厅疏散距离的规定和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商店营业区的底层外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宜设在门槛.5.2.4商店营业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宽度.5.2.5大型商店的营业厅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6室内环境6.1一般规定6.1.1商店建筑应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1.11条的规定.当自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6.1.2商店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6.2室内材料6.2.1商店建筑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6.2.2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和人员通行区域的地面、楼面面层材料应耐磨、防滑.6.3保温隔热6.3.1商店建筑围护结构应进行热工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围护结构应通过结露验算.6.3.2商店建筑营业厅的东西朝向应采用大面积外窗、透明幕墙以及屋顶采用大面积采光顶时,宜设置外部遮阳设施.6.4室内声环境6.4.1商店建筑室内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7建筑设备7.1给水排水商店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用水定额及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生活给水系统宜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空调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7.1.4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公共卫生间宜采用延时自闭式或感应式水嘴或冲洗阀.7.1.6给水排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等设施;营业厅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超级市场生鲜食品区、菜市场内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给水管道的配水件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鲜活水产品区给水宜设置计量设施;3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格栅或带网框地漏,并应设水封装置.7.1.6对于可能结露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7.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7.2.1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及所在气候区,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并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及能源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及冷、热源方式.7.2.2当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时,营业厅的温度不应高于32℃;2当设置供暖设施时,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表7.2.2-1采暖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房间名称室内设计温度℃营业厅16~18厨房和饮食制作间10~16干菜、饮料、药品库8~10蔬菜库5洗涤间16~183设置空气调节时,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表7.2.2-2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房间名称室内温度〔℃室内湿度〔%室内风速〔m/s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营业厅25~2818~24≤65≥30≤0.3≤0.2食品、药品库≤32≥5----注: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热时,室内温度18℃~20℃;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冷时,室内温度20℃~24℃;4营业厅、室的新风量不应小于15m3/,且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新风量.7.2.3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采暖时,不得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2对于设有供暖的营业厅,当销售商品对防静电有要求时,宜设局部加湿装置;3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声、防火装置;4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宜直接开门相通;5平面面积较大、内外分区特征明显的商店建筑,宜按内外区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6大型商店建筑内区全年有供冷要求时,过度季节宜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供暖季节宜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或天然冷源供冷;7对于设有空调系统的营业厅,当过度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满足室内风量平衡;8空调及通风系统应设空气过滤装置,且初级过滤器对≥5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60%,终级过滤器对≥1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50%;9当设有空气系统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并应采取非使用期旁通措施;10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基于CO2浓度控制的新房调节措施;11严寒和寒冷地区带中庭的大型商店建筑的门斗应设供暖设施,首层宜加地面辐射供暖系统.7.3电气商业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营业厅的照明、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2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的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3小型商店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负荷等级相同,并应配置不间断供电电源;5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同步进行;2平面和空间的照度、亮度宜配制恰当,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应有机组合;3营业厅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7.3.3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7.3.4大型和中型百货商场宜设重点照明,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商品展示区域的一般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营业厅照明应满足垂直照度的要求,且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100Lx~150Lx.营业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2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倍~0.9倍;3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4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5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部位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商店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R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2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般区域,Ra可取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Ra宜大于85;3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7.3.8对变、褪色控制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对于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活性要求的营业厅,除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其余照明宜预留插座,且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货架为200W/m~300W/m及橱窗为300W/m~500W/m计算.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只能疏散照明系统;中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只能疏散照明系统.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商店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2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30Lx;3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0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且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4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5当商店一般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一般照明可兼作备用照明.7.3.13商店建筑除消防负荷外的配电干线,可采用铜芯导线或电工级铝合金电缆和母线槽,营业区配电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7.3.15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内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绕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7.3.16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7.3.17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7.3.18商店建筑的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其经营性质、规模、管理方式及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大厅、休息厅、总服务台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并应设置无障碍公用电话;小型商店建筑的服务台宜设置公用直线电话;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商业区、仓储区、办公业务用房等处,宜设置商业管理或电信业务运营商宽带无线接入网;3商店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器件与缆线,应满足千兆及以上以太网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预留信息端口数量和传输带宽的裕量;每个工作区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信息端口;4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电信业务运营商移动通信覆盖系统,以及商业管理无线对讲通信覆盖系统;5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在建筑物室外和室内的公共场所设置信息发布系统;6销售电视机的营业厅宜设置有线电视信号接口;7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并应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8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按区域和业态设置建筑能耗控制管理系统;9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并宜与商店信息管理系统联网;10商店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11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顾客人数统计系统,并宜与商场信息管理系统联网;1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应根据商店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前台、后台系统管理软件.7.3.19商店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等的规定.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X条文说明前言《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X,经建设部201X年X月X日以第XXX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第一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48-88的主编单位是中南建筑设计院,参加单位有XX建筑过程学院和XX商学院.为便于广大设计、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对强制性标准.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至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0号,邮编:430071.目次1.总则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选址3.2建筑布局3.3步行商业街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2营业部分4.3仓储部分4.4辅助部分4.5专业商店5.防火设计5.1防火5.2疏散6.建筑设备6.1给水排水6.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3电气1总则商店建筑设计内容广泛、涉及面广.本规范以概括其共性问题为主,并补充若干常见专业商店的个性问题等,为确保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而制订的.至于商店建筑,因其规模、投资和经营性质不同而涉及的建筑标准问题,则不在本规范规定之列.本规范内所述的商店建筑为有店铺的,供销售商品所用的商店,且单间店铺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其它商业服务行业〔如建材店、修理店等的建筑.根据商店的不同零售业态,建筑设计中要便于商品展示,同时又要便于顾客购物和销售人员工作.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不同零售业态和建筑面积划分为大、中、小型是按我国实际情况而定.我国商店按使用类别可分为百货商店、菜市场、专业商店等三大类.一般来说,百货商店和菜市场可按面积来定规模;而专业商店中有的面积虽大,但并非为高档商店和规模较大的〔如土产、日杂等,反之亦然〔如品牌服装、珠宝等,故其由面积划分规模是仅按普遍概念而定.就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而言,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商店建筑面积几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十分多,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商店面积为15000㎡以上的比较少.近来县镇新建商店超过3000㎡的已很普遍,且为缩小中型规模的面积幅度起见,小型百货商店建筑面积订定为3000㎡以下.我国大中城市已建知名菜市场中,有的建筑面积已超过9000㎡.6000㎡以上的可列为大型.菜市场的建筑面积在1200㎡以下时,可采用三级耐火建筑,可定为小型.专业店、专卖店作为不同的零售业态〔如汽车、服装、珠宝之类或为书店之类,故其规模按建筑面积为5000㎡以上时为大型,小于1000㎡为小型.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选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一般而言,各级城市的规划中都有关于商业布局的指导性内容,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明确商业空间布局导向.不同类型的商店建筑集合在一起,构成了城市不同层次的商业网点,并在业态上互为依存与补充.因此,商店建筑的基地选择必须在城市商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避免盲目选址.当今的城市规划也关注商业布局对城镇交通、城市空间形态乃至城镇形象的影响,所以商店建筑的选址也受到城市规划的严格控制.在设计时应特别注意满足本地的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大中型商店建筑是反映城市形象和增加城市活力的重要因素,来自城市各方面的大量人员为其所吸引,故需选择城市交通方便、周围建筑群体协调的商业区域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作为建筑基地.3.1.3商店建筑内人员和商品密集,不宜设在有很大火灾危险性的建筑物和堆场附近.本条从商店建筑选址角度针对这个因素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大中型商店基地都具备邻接前大、后小两条城市道路的条件.在2005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6款中,对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作了"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的规定,故本条将基地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的总长度作了相应调整.由于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物质对城市与社会环境存在潜在的安全威胁,因此经营此类商品的商店应避开人流集中的场所,并保持适宜的安全距离,同时作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很难对"人员密集"作出定量规定,应该尽一切可能避免突发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此类商店建议在远离城市的郊区独立设置."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系指在其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废弃物、噪声和不良视觉感受的商店建筑.这些建筑的选址与立项,应作出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不仅要符合环保要求,同时作好相应的防范技术处理,避免对市民和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3.2建筑布局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应根据货物运输量大和装卸次数多的特点,并避免与人员通行发生干扰等要求来决定其道路的宽度.在2005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2款中,对建筑基地内的道路作了如下要求:"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上文中,3000m2是小型商场的规模.除了满足以上要求外,如果基地内道路不能形成环道,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道路尽端回车场.按防火规范的规定,消防车道也可和运输道路结合设置.当基地内消防车道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时,还应该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由于商店建筑的业态各异,人员密集程度也会不同.商店主入口留出适当的人员集散场地不仅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也对城市空间、商店形象和商店的经营十分重要.大中型商店建筑主要出入口前留有适当场地,主要为供群众在购物活动前后休息和集散之用.据了解,大型商店在节假日高峰时可达10~20万人次,平时也有几万人次.故大多数城市规划部门已有这类建筑后退红线以留出集散场地的规定.新建筑应执行这个规定,改扩建宜在可能条件下采取适当改善措施.上述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等服务性场地对商店正常运作、商店形象、消防扑救、城市公共环境影响甚大.据调查,在实际使用中,有部分大型商场为增加营业面积而挤占服务性场地,而后勤货运空间与清洁设施又挤占消防通道,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必须在建筑的背面或侧面设置服务性场地,为建筑的后勤货运与物流提供方便.改扩建商店建筑应在可能条件下采取适当改善措施.对城市公共环境进行无障碍设计,充分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根据2001年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商店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请参考该规范5.1.2款.商店建筑的地面停车场还应设置专门的残疾人停车位.新建筑应严格执行这个规定,改扩建应在可能条件下采取适当改善措施..关于大中型商店建筑停车场面积,各国规定的指标不一,但占地比例很大.虽然我国对此尚无明文规定,但不少城市为缓冲交通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已作了关于大中型公共建筑设置停车场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库的规定.基地内车辆出入口应根据基地内地面和地下车库停车的数量确定,参考1997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1款的规定,"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大中型商店建筑不论是白昼还是夜晚,都是城市活力中心,人车流集中.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对其基地环境和建筑进行景观设计和夜间照明设计,除了展示城市形象需要外,也是保证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实际调研中,发现一部分大中型商店建筑由于忽视基地范围内的雨水排放设计,造成建筑使用过程中场地积水、建筑进水,或对相邻场地、建筑造成破坏等严重问题,因此本款要求大中型商店建筑设计时,必须进行基地内的雨水排放设计.改扩建应在可能条件下采取适当改善措施.3.3步行商业街〔区设置步行商业街是为了给人们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和方便的购物与休闲等活动的环境,如不排除因人车混杂而经常发生的交通堵塞和事故,就达不到这个目的.有的步行商业街为了某些特殊目的,除了特种车辆如消防、救护和巡逻车辆外,常常会划定时段并划定区域满足一定的后勤运输或社会车辆运行需要.除此之外,应该严格禁止车辆通行.利用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一般情况下,这类街道形成年代较久和两边商业设施齐全,却往往为人车混杂通行,如需改变道路为单一步行功能时,必须先由规划部门会同交通部门作出另找邻近道路负担该区段的机动车流量的措施与安排后,才可付诸实施.一、规定改扩建的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的原因是:这类步行商业街多属旧城区的名街小巷,其商业网点和服务项目有一定基础,由于第三产业蓬勃兴起,使原有街巷需适当改建拓宽才能适应人们购物和游览的要求.二、对新建的步行商业街宽度不作定量规定的原因是:一般情况下,该区段内需保留原建筑物等的障碍因素较少.在步行商业街设计中,如将空间尺度、加强人与商品接触和创造购物环境三者结合起来考虑,将形成引人留恋忘返的商业气氛.但为安全起见,本条只强调,其宽度内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综合国内外的资料记述,如街道宽度与两边建筑物高度比值D/H=1.20~2时,从视觉美学角度和街内安排绿化、休息等设施来看均较合适.国外设置步行商业街长度,一般为500~800m,日本约500m,美国约600m,但他们在步行商业街入口处设有小汽车停车场.国内多处步行商业街长度统计在250~1000m范围,几大城市名街为800m左右,但相当一部分有人车混杂通行情况.几次审稿后订定本条为:禁止车辆驶入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超过500m,在此街区范围内能安排适量的商店、饮食等服务业和文娱项目,也可适应不同年龄人们的生理和心理要求,在街区内可逗留时间为30分钟至二、三小时不等.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1款规定:"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考虑到步行商业街常常因为营造商业气氛,在顶盖悬挂标语等装饰物,同时还需满足消防车通行,所以规定有顶盖的步行商业街的净高不宜小于5.5m,这也间接规定了在顶盖高度为5.5m时,其上的悬挂物下垂高度不得超过1.5m.此条款主要是指在步行商业街设计时,应该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防火分区、疏散楼梯间等相关规定.在私人车辆拥有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是否有安全方便的停车场〔库对提高步行商业街的人气有较大影响.根据2001年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商店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请参考该规范5.1.2款.商店建筑的地面停车场还应设置专门的残疾人停车位.3.3.9后勤货运会因车辆进入步行区而破坏步行商业街的整体环境气氛,因此常常通过限区段或限时段的方法进行后勤货运流线的组织.在新建的步行商业街区中,还可以通过利用地下空间来组织后勤货运流线.为了营造良好的街区范围,吸引人们停留、休闲、购物、交往,步行商业街区内应配备常见的公共市政设施并提高其艺术品位.常见的公共市政设施有:垃圾箱、邮箱、电话亭、座凳、绿化、标识等.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商店建筑内分三部分:营业部分设直接面向顾客销售商品的有关用房;仓储部分为使营业供货源源不断而设商品储存和作业有关用房;辅助部分为管理、生活后勤和建筑设备各种用房.后两部分一般不允许顾客进入.即使小店,也少不了这三种分隔.为此,本条提示设计主要应解决好内外交通组织,人流、货流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由于零售业态的不同,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也不同,设计时应根据经营方式、商品种类、服务方式来合理分配.4.1.3商店建筑外部的大型招牌和广告悬出物对其下部的行人和货运有一定的影响.调查发现许多招牌和广告不仅对建筑自身而且对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要求均有影响,并严重破坏建筑的外立面.本条系强制性条文.商店可视需要而设外向橱窗.有的商店只设大玻璃窗,既利于采光,又可从外通观内部,需设置外向橱窗时的基本功能要求已在本条各款载明.需说明的是:为防止采暖的营业厅外附的橱窗在冬季产生结露现象,应在橱窗里壁,也既营业厅外墙,采用保温绝热构造,则不采暖的橱窗一般不结露了,但严寒地区的橱窗还需在外表面上下框设小孔泄湿,才可较彻底地消除雾气.商店营业部分的垂直交通如解决不好,既不利于平日使用,更满足不了应急疏散,其中最小梯段净宽度定为1.40m,是考虑使用时至少上下各一股0.70m宽的人流.大型商店的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或更多层时,设置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系从使用出发,方便顾客流动,但由于零售业态不同,故不强求一律,定为"宜设".4.1.9本条体现商店建筑设计时对残障人士的关爱,具体无障碍设计范围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有关规定执行.商店建筑有的因为靠墙柜区货架遮光和营业厅纵深太大时,天然采光起不了什么作用,但为节约能源,所定的原则为商店建筑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我国、英、美的有关标准及日本商店建筑规范中均订有营业厅或公共厅堂采用自然通风时,窗户等开口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板面积的1/20〔或称5%,故沿此作为一般应遵守的规定.鉴于我国幅员广大,常年气温较高的地区应视具体情况而适当加大开口面积,最好采取有组织的通风措施〔如穿堂风、气楼拔风等.为保证商店建筑的空调调节系统或采暖效果,在设计开始土建设计与暖通设计就应很好的配合,本条所订四款为其基本要求.建筑围护构造的冷〔热传导损耗应在合理范围内.建筑构造上无明显冷〔热桥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营业厅内,除非面积过大,尽可能不设变形缝,均可防止额外的传导和泄漏耗能现象.以上关系到空调或采暖效果及常年维持费用.进入营业厅的通风道应设消音装置,以防止过大的机械噪声传至营业厅;回风口设防火装置,以杜绝烟头等火源被吸火风道传至各处而酿成火灾.4.2营业部分普通营业厅为商店中常见形式,区别于自选营业厅、连续排列店铺的营业场而定的名词.按款序说明如下:1商品选择性指顾客选购商品对其价格、外观和质量要求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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