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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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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和...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六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  别名  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体育场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城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体校用地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疗养用地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类别代号类   别名   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  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和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级和居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气等设施用地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供电用地变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  供电用地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处置等设施以及环卫车辆停放、维修场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小公园等用地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高尔夫球场绿地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和会员别墅用地,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归入文化娱乐用地(),会员别墅用地归入一类居住用地()。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用地 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日用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实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牧草地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 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 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用         地          类          别     建 设 项 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商贸办公、科教卫生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普通 危险品   低层独立式住宅√√О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О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多层居住建筑О√√ⅹ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 中高层居住建筑ⅹО√ⅹ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 单身宿舍ⅹ√√ⅹ√√ОⅹОⅹОⅹⅹ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拖机构)√√√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ОⅹОⅹⅹⅹⅹ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Оⅹⅹⅹⅹⅹⅹⅹ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ⅹ√ОⅹⅹⅹⅹⅹⅹО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О√О√ⅹО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О√√ОⅹОⅹОⅹⅹ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ⅹ√ООО√ОⅹОⅹⅹⅹⅹ 小型农贸市场ⅹ√Оⅹⅹ√ОⅹОⅹⅹⅹО 小商品市场ⅹ√ООО√ОⅹОⅹⅹⅹ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ⅹ√√√√√Оⅹⅹⅹⅹⅹⅹ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ⅹ√√√ⅹООⅹОⅹⅹⅹⅹ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ⅹО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ⅹⅹⅹ√ⅹОⅹⅹОⅹⅹⅹⅹ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ⅹО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ⅹОО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ⅹⅹⅹ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О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ⅹОО√ООⅹⅹОⅹⅹⅹⅹ 一般旅馆ⅹОО√О√ⅹⅹОⅹⅹⅹⅹ 旅游宾馆ⅹОО√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 商住综合楼ⅹ√√√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ⅹООО√√ОⅹОⅹⅹⅹⅹ 科技设计机构ⅹО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ⅹОⅹⅹО√  √ⅹОⅹⅹ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ⅹⅹⅹⅹⅹО√ⅹОⅹОⅹⅹ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普通储运仓库ⅹⅹⅹⅹⅹ√Оⅹ√ⅹⅹⅹⅹ 危险品仓库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ⅹⅹⅹⅹⅹ√Оⅹ√ⅹⅹⅹⅹ 社会停车场、库ⅹОО√Оⅹ√О√ⅹ√ⅹО 加油站ⅹОООО√√ⅹ√ⅹ√ⅹⅹ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客、货运公司站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ⅹⅹⅹⅹⅹ√√ⅹ√ⅹОⅹⅹ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ⅹⅹⅹⅹⅹⅹⅹ√ОО√ⅹО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ⅹⅹⅹⅹⅹ√ОО√О√ⅹО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九条 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平方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XX0平方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的规定执行。表3.1.1—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人)        表3.1.1住宅类型小区组团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层为低层;~层为多层;~层为中高层;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        表3.1.2住宅类型小区组团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表3.2.1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小区组团小区组团小区组团低层独立式住宅≤%≤%≤≤≥%低层连排式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低层或别墅式≤%≤≥%多层或集中式≤%≤≥%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幅度不超过%。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表3.2.2单位类别绿地率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附录二相关条款。第十四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第十五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表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非居住用地多层3000m²高层5000m²居住用地 6000m²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八条在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已满足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并为城市环境或公共事业作出贡献,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室内净高不少于5m。(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到,且开放地面层;(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表用途分类单位标准住宅拆迁安置住宅车位户;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单元式住宅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旧城区取自行车及摩托车取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车位户商 业商业建筑(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部分取;超过2的以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旧城区取~;自行车及摩托车取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旧城区取~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旧城区取~;自行车及摩托车取酒    店车位客房四、五星级宾馆~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车位客房自行车及摩托车取专业餐饮、餐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旧城区取~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办 公行政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旧城区取~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旧城区取~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其它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工业厂    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仓    库车位1000m2建筑面积~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车位2占地面积~其它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需进行专题研究 文 体设 施大型体育场馆车位座~;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小型体育场馆车位座~;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市级影剧院车位座~自行车及摩托车取一般影剧院车位座~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医疗设施区以下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区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及摩托车取教育设施中   学车位学生~;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校址范围内至少设个校车停车处小    学车位学生~;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校址范围内至少设个校车停车处幼儿园车位学生~;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校址范围内至少设个校车停车处交通设施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注:、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M,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M;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M。、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º。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二十四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第二十五条 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二)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小时;旧城控制区内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小时的标准。(三)与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四)其它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表规定。    表区域建筑高度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间距南北朝向东西朝向南北朝向东西朝向间距最小值新城区低层≥多、中高层≥旧城区低层≥多、中高层≥ 注:、“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和山墙间距的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垂直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的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南北朝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含°)角以内的建筑朝向;东西朝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以内的建筑朝向。、点式住宅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住宅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的有关规定进行间距控制。、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M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其最小距离不得低于6M;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层。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且其北侧建筑底层也设置有架空或附属设施用房的,间距计算可扣除架空层的高度,反之不能扣除。第二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M时,则高度每增加层,间距增加1M。、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为20M。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M时,则高度每增加层,间距增加0.8M。、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M。、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M)。(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M,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M时,则高度每增加层,间距增加0.5M。(三)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M。    第二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二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控制。(二)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二十五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包含山墙),按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控制。第二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案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老城区增加百分之十以上、新城区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计算,且最小间距须满足表规定。表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应小于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M。学校教案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应小于小时的日照标准。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运动场的间距不应少于25M。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应小于小时的日照标准。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M。第三十条 上述各项间距从建筑正投影的外墙或阳台的外边缘起计。  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绿地、水系、铁路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建设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满足建筑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环保、防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一)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二)在解放东路、博爱路、得胜沙路、中山路、新华路和府城片区的忠介路等传统商业街区的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按南洋风格传统商业街的规划要求退离道路红线。(三)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离界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M。(四)已编制“城市道路景观规划与设计”的路段,其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相关规划执行。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最小距离须满足表规定。表 规划道路       红线宽度()主干路次干路   ≥>支路     ≥>小区路   ≤>≥>新城区居住建筑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非居住建筑<≤≤>旧城区居住建筑低层住宅 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 非居住建筑< ≤≤ > 注: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为非居住建筑高度()。    、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除有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上表最小退让距离执行。、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5M,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停车或回车场地。、建筑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雨篷、阳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三十四条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须满足表规定。 表 退让距离主要朝向次要朝向新城区居住建筑低层住宅且最小退让距离≥6M且最小退让距离≥4M多层住宅且最小退让距离≥9M且最小退让距离≥6M中高层住宅且最小退让距离≥12M且最小退让距离≥8M高层住宅且最小退让距离≥15M且最小退让距离≥10M非居住建筑<且最小退让距离≥6M≤≤且最小退让距离≥9M>且最小退让距离≥12M旧城区居住建筑低层住宅且最小退让距离≥6M且最小退让距离≥4M多层住宅且最小退让距离≥6M且最小退让距离≥6M中高层住宅且最小退让距离≥12M且最小退让距离≥8M高层住宅且最小退让距离≥15M且最小退让距离≥10M非居住建筑<且最小退让距离≥5M≤≤且最小退让距离≥7M>且最小退让距离≥10M注:指建筑高度、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M、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离距离按本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本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案楼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第三十五条 在公路、道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绿化隔离带,在绿化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一)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设置30M宽绿化隔离带。(二)城市对外出入口两侧设置绿化隔离带,其中南海大道、东线高速公路、海文高速公路、海榆中线出入口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为300M;滨海西路出入口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为20M。(三)城市主干路及滨江干路,其两侧设置-40M宽绿化隔离带,已编制道路景观规划与设计的路段按照批准的规划预留绿化隔离带。第三十六条 沿海岸规划蓝线新建建筑物,其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五源河以西按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100M;五源河以东至秀英港地段按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50M;秀英港以东(包括海甸岛、新埠岛沿海地带)以第一条主要道路为界;东海岸按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150M;沿江、河、湖等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未规划的,其退让不得小于10M。    第三十七条 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M;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M;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M。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至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5M;(二)至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0M;(三)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5M。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九条 建筑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日照、建筑间距以及净空高度限制、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城市视线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按“三低一高”(即低人口密度、低建筑密度、低容积率、高绿地率)的规划原则进行建设。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下列区域可适当建设高层建筑:金贸区、大英山机场中心区和滨海大道、迎宾大道、海秀路、国兴大道等城市重要地段(该地段在本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确定)。    第四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专业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当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第四十三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高度()一般控制在()        道路红线宽度        建筑后退距离(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式中一一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即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一一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一一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任一一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M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四)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当按照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五)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段成片改造区域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决定。(六)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详第十一章相关条款。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的,其高度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规划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与竖向设计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必须符合建筑容量控制表中的绿地率指标,同时满足《海口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计入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其它类别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用地总面积的%,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的集中绿地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定,其它类别的用地应不少于%。第四十八条 绿地绿荫式停车场、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裙房屋面的绿化计算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第四十九条 场地竖向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场地设计高程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对起控制作用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二)设计应符合建筑室外自然地坪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且不得防碍相邻各方的排水;竖向设计标高应和相邻建筑场地的竖向标高保持统一和协调。如地形条件允许,应和相邻建筑场地的竖向设计标高持平。(三)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广场、各项市政工程管线敷设高程以及绿化覆土深度要求。(四)在满足各项建筑功能要求的条件下,竖向设计应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对原有自然地貌的人为影响。  第八章 建筑与环境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范要求保证安全外,还应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第五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符合海口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空间环境的要求。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第五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编制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10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立面上安装各种空调器及其它建筑设备时,必须统一协调设计、统一施工。建筑屋顶需要设置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时,应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住宅中晾晒衣物的生活性阳台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临街面。第五十四条 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对于产生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其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在其用地范围内解决。第五十五条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改造和新建应符合以下原则:(一)骑楼进深: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骑楼地面: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0.2m,表面铺装应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二)位于传统街区的骑楼保护、更新与改造应保持原有骑楼的历史风貌。(三)沿街骑楼应平行于城市道路布置,且保护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的平齐,同时保护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四)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其建筑外立面的装修选材宜采用与传统骑楼外立面装修材质相近的装修材料。(五)骑楼建筑沿街店面宜采用通透的设计处理手法。(六)骑楼建筑应进行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计,其灯饰、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计与设置应与骑楼建筑的立面设计保持统一与协调。第五十六条 住宅建筑建设要求如下:(一)住宅建筑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二)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三)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社区服务、物业管理、邮政信报以及公厕、垃圾站、液化气站、配电房等市政公用设施。(四)不得在成套的居住建筑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内增建建筑物。第五十七条 住宅建筑设置天井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为减少相邻住户的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口宜避免相对开设。(二)多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9M。(三)高层居住建筑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13M。第五十八条 建筑立面的面宽控制(一)建筑高度大于18M且小于或等于54M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M。(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M。第五十九条 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在下列范围设置公共厕所:(一)广场、车站、码头、大型公共建筑内部及附近。(二)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宾馆酒店、商场、大型停车场(库)、体育场(馆)内部及附近。(三)旧城改造,原有的公共厕所必须按原有规模,结合改造重新安置。(四)新建住宅区,应按规范规定的规划要求设置公共厕所。第六十条 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转动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以下规定:(一)城市公共厕所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座,或按常住人口每人左右设一座。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二)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商业闹市区道路每隔-500M设一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应每隔-1000M设一座公共厕所,居民区的公共厕所范围:未改造的居民区为~,新建居民区为-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三)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M,周围宜设置绿化带。配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二十四小时免费对外开放,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四)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平方,其中~平方可作为环卫工具房。(五)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及交通方便的地方设置垃圾收集转动站,服务半径为-2.0KM,且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5M,周围宜设置绿化带。  第九章 城市景观第六十一条 城市重要区域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第六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景观体系,重视城市轮廓线、视觉通道、建筑风格和色彩导向等景观要素。第六十三条 旧城保护区,在未予公布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前,其沿街两侧建筑(尤其是解放东路、博爱路、得胜沙路、中山路、新华北路、北胜街、绣衣坊、马鞍街及达士巷、鼓楼街、忠介路、福地巷、县后街、尚书里),为延续海口老街的历史文脉,对沿海两侧的传统建筑要给予抢救式保护,按照原建筑形式、色彩、材料和构造进行维修保护,严格控制拆除、改造、改建等行为,以保持连续骑楼的南洋建筑风格,以及具地域特色的骑楼柱式、窗间装饰和山花样式。街区内部小开间、长进深的多进院落式布局和坡屋顶、小尺度的竹筒屋是海南特色民居之一,应予保护、发掘和研究。第六十四条 新城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追求热带海岛滨海建筑特色的统一前提下,应按不同片区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表现不同的造型景观;尚未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片区,应从海口地处热带自然地理环境出发,充分考虑其具有天气爽朗、阳光充足、色彩鲜艳明快、色差对比度大、四季常绿的气候特征和视觉环境特征,城市景观宜体现以下要求:(一)城市景观要反映海口热带滨海地区的地理特征,鼓励建筑采取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因此建筑风格宜通透、明快、轻巧。(二)城市景观和建筑形式可以丰富多彩以形成轻松活泼的旅游气氛,同时又应从现实生活、民俗文化与传统文化提炼典型意义的建筑符号,形成自己特有的艺术形象。(三)沿海近水的建筑体量不宜太大,并应尽量使其线条活泼与自然流畅的海岸曲线相协调,特别要避免过大的建筑面宽,形成高墙挡住观海视线。(四)沿街建筑群体应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并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利于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第六十五条 为保护水域岸线景观,临海、临江、临河的滨水区域,建筑高度在满足天际线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退台方式,体型宜简洁通透,并留足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以便水景朝陆向空间渗透。临河周边地区建筑规划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临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该建筑退让河道控制绿线距离倍。(二)临河建筑应控制望河视线通廊,沿河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少于建设用地沿河总长度的。(三)滨河建筑应面向河面,或至少不能背对河面。(四)沿河应建设对公众开放的沿河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第六十六条 文物保护建筑、风景旅游区、公园、名胜古迹和临海景观视觉通道,其两侧应设置不少于15M的景观带,景观带原则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第六十七条 城市景观控制区及主干道两侧公共建筑均须作建筑夜景灯光照明设计。第六十八条 城市雕塑与小品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除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外,须符合下列规定:(一) 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须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属于重要的政治性、历史性题材的城市雕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二) 城市雕塑的设计,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人员承担,未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设计工作。重要地段的雕塑与小品应通过城市设计竞赛,选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三) 城市雕塑设计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城市雕塑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六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标示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城市招牌的,应与周围景观协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外立面的广告、橱窗、牌匾等城市招牌,其位置应在建筑方案时一并考虑,建筑审批确定后,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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