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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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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三) 一、综合题(本大题15小题.每题10.0分,共150.0分。) 第1题 张某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术开发科工程师,专门负责新产品研究工作,2003年10月退休。 2005年2月,张某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新型健身器”,经在某机械厂组装试验了50台用于试销售,市场反映良好。2005年6月,张某将“新型健身器”以个人的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2005年7月,医疗器械厂向专利局提出撤销张某专利权的请求。医疗器械厂认为张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三) 一、综合题(本大题15小题.每题10.0分,共150.0分。) 第1题 张某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术开发科工程师,专门负责新产品研究工作,2003年10月退休。 2005年2月,张某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新型健身器”,经在某机械厂组装试验了50台用于试销售,市场反映良好。2005年6月,张某将“新型健身器”以个人的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2005年7月,医疗器械厂向专利局提出撤销张某专利权的请求。医疗器械厂认为张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所以属于职务发明。    2006年2月,张某与李某和赵某协商注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要点有:(1)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2)张某以专利权作价出资20万元、李某以房产作价出资18万元,赵某以现金出资12万元;(3)注册资金分期缴纳,以赵某的现金12万元作为首批出资;(4)鉴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5)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6)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医疗器械厂的请求撤销张某专利权是否能够成立?说明理由。    (2)张某的专利申请是否能够成立?说明理由。    (3)逐点说明张某等拟定的公司章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答案: (1)医疗器械厂的请求不能成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以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本案由于张某已退休1年多,不符合职务发明的条件,故医疗器械厂的请求不能成立。        (2)张某的专利申请不能成立。《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张某将发明制造了50台用于销售。据此,该技术已公开实施,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    (3)①公司注册资金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货币出资金额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仅为24%(12÷50)。③首批出资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为24%。④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⑤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⑥股东所持股份不得转让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题 2004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也较低,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 130万美元现金,其余部分将在第一次缴付出资后的3年内全部缴清。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    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资企业顺利成立,2005年5月,美国维斯特公司因受该国市场影响而发生经营困难,遂向天元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天元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和出资的总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如果维斯特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正确答案】: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对其投资比例的上限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本题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为80%,已超过了25%的下限,其投资比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维斯特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这里,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的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这里天元公司虽然以自己的母公司为其出资进行担保,但合营企业本身并没有提供担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必须是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本题作为A公司出资的总值800万美元中的机器设备,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较低,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因此,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不合法的。    (4)①维斯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期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A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为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6.2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②维斯特公司总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本题维斯特公司是在第一期缴付出资后的3年内全部缴清,其起算日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委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因此这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全部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是不符合规定的。    (6)如果维斯特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需要履行以下的程序:申请出资额转让;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3题 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05年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06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    2006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B的董事。董事会有5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的决定,经确认,5名董事全部通过。    (4)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会议通过了购买一项大型流水线的决定,该项流水线总价值为20000万元。    (5)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人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A公司召开2006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    (2)单独通过了两笔对外担保业务,一是向无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Je、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65万元;另外一笔提供的担保额为 21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8万元。    (3)决定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4000万元中,提取18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两项担保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名,符合规定。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4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股东过半数通过,本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两处不当之处。①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5)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卫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6)①第一笔提供的5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了70%(865/1000×100%=86.5%),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②第二笔提供的21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A公司2005年净资产为20000万元,提供2100万元的担保超过了净资产的10%,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1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第4题 2005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玻璃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酌职能部门A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丙公司的职能部门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订立合同时,知道A是丙公司的职能部门。    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    尽管如此,乙公司还是继续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合同履行期间,承租物经过一段时期的维修,乙公司认为,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那么相应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A职能部门和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并说明理由。    (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5)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不能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甲公司在得知受到欺诈后,没有提出撤销合同,而是与乙公司协商后,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就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甲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    (2)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A职能部门和丙公司可以不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该题中,债权人甲公司的损失应该自行承担。    (4)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厂房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乙公司以厂房向甲公司设定形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因此,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属于破产财产。    (5)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融资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有出租人(甲公司)。    (6)乙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此,维修费应该由承租人乙公司承担。 第5题 2002年9月,A、B、C、D四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亿元。    (1)2006年1月,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变更为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公司”)。其中,甲公司全体股东作为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甲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乙公司承继(截至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2亿元),乙公司的实收股份总额为2.1亿元。    (2)乙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3)乙公司的董事刘某拥有该公司200万元的股份,2006年2月,刘某与转让其股份中的40万股,第二年,刘某欲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    (4)2006年2月28日,乙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的辛勤工作,特采取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法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乙公司现有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1500万股的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时,收购股份的资金系从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支出的,且拟于2007年3月3日,将该股份转让给公司职工。    (5)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06年4月24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在4月3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公司分立的事宜)通知各股东。会上,就公司分立的事宜,全体股东进行了决议,当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持有乙公司股份15000万股,(乙公司共发行股份20000万股)。其中,10000万股持赞同意见,另有持有5000万股的股东反对该决议。于是,乙公司通过了该项决议,决定实行分立。另外,临时提出发行债券的事项交会议进行讨论,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了该项决议。    (6)乙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成员9人,2006年5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2006年5月20日,董事实到7人,作出某项决议时,有4人同意,于是,董事会认为已超过实到7人的半数,所以决议有效。    (7)因乙公司业务需要,在山西设立分公司,为此,乙公司特地到乙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张某认为其股东人数不足五人,因此股份有公司的设立无效,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公司的股份总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是否正确?多长时间要召开一次监事会?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5)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时间及做出的两个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7)根据本题要点(6)所述内容,董事会的召集及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8)根据本题要点(7)所述内容,乙公司设立分公司到乙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是否正确?为什么?    (9)假设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董事长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的职务时,乙公司的补救措施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张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本题中的发起人为四人,符合法律规定。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题中的实收股本总额2.1亿元则高过了公司净资产的2亿元。    (3)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4)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因为刘某作为乙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006年2月,刘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这时刘某持有的股份只剩下160万股,那么,在第二年,其转让的股份则不得超过160×25%=40万股。所以,再次转让50万股超过了法定限额40万股,不符合法律规定。    (5)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三处不合法。其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而本题中乙公司则超出了这一数额。其二,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而不是税前利润。其三,公司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而按照本题中的时间 (2006年2月28日—2007年3月3日),已经超过一年。    (6)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时间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所以,本题中的时间(4月3日—4月24日)是正确的。至于股东大会做出的分立决议是无效的。因为,依前一小题,公司在2006年4月24日时,尚未将其收购的股份转让给职工,那么公司自身持有本公司股份1500万股,而公司自身所持有的股份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持赞同票中的1500万股是无效的表决,那么赞同的比例就达不到2/3以上。所以,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是无效的。至于临时提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在表面上虽已过半数,符合表决比例,但是,这个议题却不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通知给各股东的事项,依《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该决议无效。    (7)首先,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题中,时间没有在十日前,即2006年5月10日以前通知,而且也没有通知监事参加。其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中的做法符合规定。再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董事会(实际到会)的董事人数的过半数。    (8)不正确。乙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是在总公司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9)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6题 某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经债权人申请,于2001年4月15日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并于4月20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企业财产、债务清理情况如下:    (1)总资产清算价格共6200万元,其中第一号房产1400万元,第二号房产70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100万元,股权转让价2000万元,运输设备价格350万元,加工设备65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有效债权等共9000万元。其中欠工行贷款900万元,欠农行贷款800万元,均以第一号房产作抵押,工行抵押顺序在前,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晚于农行,(国有资产抵押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欠A公司货款2600万元,以第2号房产作抵押;欠缴税款共820万元,欠职工工资480万元;欠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借款本金及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360万元;欠其他单位货款3040万元。    (3)发生破产费用30万元,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与甲公司的合同,应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损失赔款160万元。    (4)在财产清算分配前又发现以下问题:    ①运输设备所有权属乙公司,乙公司通过清算组无偿取回;    ②破产企业对所欠A公司货款的担保合同是在2000年11月26日补签的,当初发生债务时,并未提供抵押担保;    ③破产企业曾经于2000年12月6日将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现在被追回,价值200万元。    ④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支出需要105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别除权、取回权、撤销权金额分别为多少?所欠工行、农行的贷款如何优先受偿?    (2)职工安置支出应如何处理?    (3)以上权利行使、职工安置后,破产财产为多少?    (4)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    (5)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分配? 【正确答案】: (1)①别除权金额=1400万元。其中农行优先受偿800万元,工行优先受偿600万元,工行剩余300万贷款作破产债权。    ②取回权金额=350万元    ③撤销权金额=700+200=900万元    其中:第二号房产抵押无效,应行使撤销权700万元;无偿赠送他人财产追回200万元,作破产财产。    (2)职工安置支出1050万元,均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优先拨付。    (3)破产财产金额=6200-1400-350-1050+200=3600万元    (4)破产债权金额=(900-600)+2600+3040+160=6100万元    (5)剩余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    ①拨付清算费用30万元;    ②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职工集资借款本息共840万元(480+360);    ③支付所欠税款820万元;    ④剩余共1910万元,用于清偿破产债权,并按比例清偿。 第7题 1999年5月,某研究所工程师王某,从同乡郑某处得知某机械厂研制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未获成功。基于自己的兴趣,王某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在自己家中的电冰箱上进行分析,开始研制一种新型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在此过程中,郑某曾为王某购买元器件及完成其他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同年10月,王某的样机经专家证明基本达到了设计效果,11月,王某在研究所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征得所领导的同意,主动邀集龚某、朱某等三人组成对口研制小组,进一步完善样机的功能,并着手申请生产场地的准备工作。    2000年4月,王某所在研究所以职务发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000年5月,专利局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专利申请予以公告。王某见到后,于6月7日向该研究所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更改专利申请文件中认定的职务发明的错误。2001年5月,专利局在未接到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授予某研究所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以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号为5666,设计人为王某、郑某、龚某、朱某。王某对此不服,准备请律师替其申诉。    要求:    (1)本案争议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归谁所有?    (2)王某、郑某、龚某、朱某等四人中谁具备设计人的资格?    (3)王某可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1)专利权应归王某所有。    (2)四人中只有王某具备设计人的资格。    (3)王某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详解]    在本案中,王某是机械工程师,其本职工作是从事电子机械的结构设计和研究。本案中争议的实用新型专利是王某利用业余、自立课题、自筹资金进行研制而成,不属于其本职工作;由于研究所从未给王某下达分配该专利产品的研制任务,所以,王某研制产品成功也并非是完成本单位交给的任务。王某在研制过程中,从未利用过研究所的设备、资金、零部件、原材料以及不向外公开的技术材料等,更谈不上什么“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后来,组成的研制小组进行对口样机研究,属于完善产品性能,扩大实用效果的试生产阶段,不属于研制、开发阶段。所以王某设计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并不具备《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职务发明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作为王某的非职务发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足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王某是该专利的设计人,其设计人或主要设计人的资格是不言而喻的;    ②郑某不应作为设计人,因为他仅向王某叙述说某机械厂研制“电冰箱简单控温器”未获成功的事实和做了一些购买元器件等辅助性工作,并未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的贡献;    ③龚某、朱某作为对口样机的试验研制小组的成员参与了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试生产过程;然而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较为成熟的技术方案早已由王某完成,其二人的工作并不属于对该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应被认定为设计入。 第8题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 100万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 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1年5月 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于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正确答案】: (1)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    (2)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4)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1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2001年7月10日—2003年7月10日。    (7)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如果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8)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E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在向D公司背书时只是进行“质押背书”,D公司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给E公司。因此, C公司对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C公司行追索权。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05%计收罚息。 第9题 2005年6月,美国A公司拟协议购买B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投资设立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A公司与B企业协商后达成的有关改组要点如下:    (1)A公司协议购买B企业450万美元的股权,再以50万美元现金和价值130万美元的设备追加投资于C公司,B企业则以其余股权投资设立C公司,改组后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6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2500万美元。    (2)A公司向B企业支付的15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第3个月支付75万美元,余款在第11个月支付;其追加投资的增资款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5个月内一次缴清。    (3)B企业改组前拥有3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和46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    (4)C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B企业委派的中方人员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A公司委派的美方人员担任;监事会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    要求:按照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出资以及追加增资部分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B企业的改组事项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改组前的债权债务应由谁享有和承担?并分别说明理由。    (4)C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C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本题A公司对B企业股权并购设立C公司的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的2.6倍 (2500/960=2.6倍),所以,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不符合规定的。    (2)首先,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转让款,特殊情况经批准应自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本题A公司自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仅支付全部价款的50%,是不符合规定的。    其次,A公司追加增资部分的出资期限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约定一次付清的投资者应自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本题约定一次缴清增资部分的出资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第5个月付清,是符合规定的。    (3)首先,B企业的改组事项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根据规定,只有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才应履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义务。本题是外国投资者是以股权并购,无需将改组事项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其次,改组前的债权债务应由C公司继承。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和债务。    (4)C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董事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合营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本题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是不符合规定的。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担任是符合规定的。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监事会。 第10题 实行“优化资本结构”的某试点城市的一国有企业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0日受理破产申请,发现该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和解整顿失败。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0日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形成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该企业的总资产变现价值共9000万元。其中:    ①长期投资价值700万元;    ②存货价值500万元;    ③运输设备价值300万元    ④传导设备价值600万元;    ⑤第一号房产价值1200万元;    ⑥第二号房产价值1500万元;    ⑦第三号房产价值1300万元;    ⑧第四号房产价值900万元;    ⑨土地使用权价值2000万元。    (2)该企业的总负债共110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①欠工行借款本息共2100万元,以第一号房产作抵押;    ②欠农行借款本息共1400万元,以第二号房产作抵押;    ③欠建行借款本息共1100万元,欠市商业银行借款本息共400万元,均以第三号房产作抵押;对市商业银行借款的低押担保登记时间在先;    ④欠甲公司货款计2300万元,以第四号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    ⑤欠乙公司货款计1350万元;    ⑥欠企业内部集资借款本金及按实际借款期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650万元;    ⑦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共380万元;欠交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共220万元;    ⑧欠交税款520万元,欠交税务机关税款100万元;    ⑨欠交工商管理机关罚款260万元;    ⑩欠丙公司货款计200万元。    (3)A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破产企业的运输设备是临时借用本公司的资产,A公司有权收回。    (4)清算组决定终止破产企业与B公司的合同,给B公司造成直接损失160万元,破产企业应对B公司赔偿。    (5)根据国家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规定,该企业共有300名职工需要安置。该企业所在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为0.8万元,平均基本生活费为0.5万元。    (6)经查证对甲公司债权提供的担保合同是在2001年11月10日补签的,该项债权形成于2000年5月25日。    (7)发生破产清算费用共70万元。    另外:破产清算完毕后,清算组于2002年6月12日向乙公司发出催领通知,直到同年9月23日乙公司仍未领取应分回的财产;同时,C公司于9月28日准备聘请该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公司经理,据知,该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有个人责任。    要求:根据下列提供的条件,结合破产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符合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试点规定,则企业资产应如何清偿?    (2)职工安置支出金额为多少?安置方案应经过哪些法律程序通过?    (3)取回权、别除权的金额分别为多少?请说明理由。    (4)完成职工安置和取回权、别除权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为多少?依法应如何分配?每项分配的金额是多少?    (5)破产债权是多少?    (6)乙公司可分回多少?    (7)乙公司逾期未取回得财产应如何处理?    (8)若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主要责任,则C公司的聘请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清偿顺序为:    ①A公司行使取回权,该部分财产实质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能对其进行分配:    ②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用于职工安置支出,不足部分,依法从处置破产企业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拨付;    ③有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④剩余部分为破产财产,依次支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2)职工安置,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破产小组审核批准,按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共需职工安置支出共1080万元(450×0.8×3)    (3)取回权金额为300万元,别除权金额为3900万元(1200+1400+1300)。抵押物价值小于担保债权的,抵押物受偿以后剩余的部分为破产债权;抵押物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按担保债权额优先受偿;对甲公司债权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    (4)剩余的破产财产为3720万元(9000-1080-300-3900)。其分配要求为:优先支付破产费用70万元,然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以及视同职工工资的内部职工集资借款本息共 1250万元(380+220+650);    ②支付所欠税款520万元;但欠税务、工商机关的罚款不予支持;    ③清算破产债权的财产共1880万元。    (5)破产债权金额为5130万元。    11000-3900-1250-520-100-260+160=5130万元    (6)乙公司可分回财产金额为1350×(1880/5130)=494.74(万元)。    (7)乙公司逾期未取走的财产应收回重新分配。    (8)C公司聘请破产企业法人代表出任本公司经理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厂长,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11题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A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兼营商业零售。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    (2)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该公司2006年1月1日顺利成立,张某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经过股东会决议,为了控制合同风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定合同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若超过此限额要经其他股东同意。    2006年6月10日,张某在一次国际商品交易会上,代表甲公司与善意相对人某贸易公司BBB公司签订了一份18万元的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公司在2006年7月5日前向BBB公司提供货物,BBB公司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18万元。    2006年6月30日,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完成了全部货物,7月2日A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BBB公司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债务纠纷诉讼,可能无力支付货款。7月5日,BBB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交货物,遭到A公司的拒绝,A公司要求BBB公司提供担保。BBB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8万元,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BB公司不能支付到期货款,则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归A公司所有。7月22日,A公司与BBB公司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8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BB公司提交了全部货物。BBB公司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8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8月12日,A公司向BBB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机器设备因意外事故已报废,BBB公司由此获得赔偿金20万元,在A公司的要求下,BBB公司将18万元的赔偿金全额支付给甲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A公司与BB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A公司在2006年?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    (6)A公司与BBB公司签定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7)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BB公司支付其18万元的赔偿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 (1)①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本题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    ②股东的出资方式是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题股东以现金出资30万元,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50%,并且超过了3万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A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本题该公司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也是符合规定的。    (4)A公司与BB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包括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在本案中,BBB公司为善意相对人,并不知道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超越了内部权限,因此张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有效。    (5)A公司在2006年7月5日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6)A公司与BBB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如BBB公司不能支付到期货款,则机器设备所有权直接归甲公司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7)A公司有权要求BBB公司支付其18万元的赔偿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证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第12题 甲保健机械厂生产了一种新产品“按摩靠垫”并于1990年3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1216311”。国家专利局于1991年1月授予专利权。1991年12月该厂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后收取转让费10万元。该公司未及生产,就于1992年1月在市场上发现了与该专利产品相近、功能相同的“按摩靠垫”。经查,该种靠垫是南方乙保健器械厂生产的。于是,甲厂就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南方乙保健器械厂获知后,提出它们生产的产品虽然和甲厂生产的产品相似,但这是该厂于1988年最早研制出来并投入生产的。同时提出,甲厂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宣告无效。专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查明: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述该产品是它们厂最早研制并生产的无法证实,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是在1991年 10月投人生产的,在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标明的专利号为“91216311”,乙厂共生产该种产品5000套,获利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其能否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甲厂的专利无效?理由是什么?    (2)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如果不服的话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厂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某医疗器械公司能否要求甲厂返还专利转让费?    (4)甲厂专利权的有效期是几年?    (5)本案中,甲厂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6)甲厂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1)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它们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宣告甲厂的专利无效,因为甲厂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根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如果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述属实,那么甲厂的“按摩靠垫”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存在,其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该专利权无效。因此,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有理由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该专利无效。    (2)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它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如果甲厂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某医疗器械公司可以要求甲厂退回全部或部分专利转让费。根据《专利法》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转让合同 关于商铺转让合同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范本店铺转让合同车辆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本案中,专利权受让人某医疗器械公司未及生产,丝毫利益没有获得,如果不予适当返还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甲厂应当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权转让费。    (4)甲厂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案中,甲厂的专利权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有效期为10年。    (5)甲厂可以与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甲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的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甲厂可以与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甲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甲厂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可以以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获利50万元确定。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中,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权,获利50万元,故甲厂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可以以50万元确定。 第13题 某证券监管部门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该上市公司原先是由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来的。变更之时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 200万元,折合的实缴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2)公司设立后随即进行了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发行了债券1 000万,元,已募足了800万元,在此基础上公司又向科级以上职工120人发行了公司债券,募集了100万元。    (3)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的一个生产部门分出,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将公司的大部分债务690万元转移给了该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将此次事件予以公告。    要求:    (1)最初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变更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A上市公司再次对公司职工发行债券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690万元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4)该公司设立新有限责任公司的事件是否要公告? 【正确答案】: (1)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并没有要求一定是等于。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为4 200万元,小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4 000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    (2)符合规定。    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证券有三种情形: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所以公司向公司科级以上职工120人发行债券,不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所以公司的该项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    (3)该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对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上市公司是私自将债务转移的,没有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予以公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其申请破产的决定是属于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14题 戊持有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汇票到银行要求承兑,银行经过审查,做出了拒绝承兑的决定,于是,戊在行使汇票追索权的过程中了解到如下情况:    该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企业。甲企业开出盖章汇票存放于会计部门,却被乙盗走,甲在戊通知之前一直都没有发现失窃。乙盗走该张汇票并伪造了背书,不久突发疾病死亡,该张汇票被不知情的乙的儿子丙作为遗产继承。丙用汇票支付贷款,背书转让给了丁。丁将汇票上的金额由原来的2万元改成了20万元而背书转让给了A企业。A企业为履行合同而转让给了戊。    要求:    (1)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说明理由。    (2)丁的做法构成什么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3)戊应当如何行使追索权?被迫索的责任人应当负担的金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 (1)《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于丙并不知情该票据是其父偷盗而来的,所以他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是继承得来的,没有支付对价,其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丁的行为是票据的变造,即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丁更改了金额,属于票据变造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变造属于票据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由于甲企业做成票据并没有交付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出票行为,不应承担出票人的责任。戊应当向丙或者丁行使追偿权。由于丙在丁变造之前签章,所以承担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即2万元,丁在变造之后签章,应当承担20万元的金额。 第15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合伙企业,甲以资金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丙以房屋作为出资,三人协商向工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取名为“利达有限企业”,由于经营的需要,该合伙企业向银行借款5万元人民币,经过三方同意,以丙的出资房屋设立了抵押。丁认为合伙企业经营良好前途广阔,与三人协商入伙,三人均表示同意,但要求在利润分配上要低于三人的水平,丁当时也表示同意了,于是修改了原合伙协议,丁加入合伙企业。两年以后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乙也另谋职业,不再向合伙企业提供劳务。此时银行借款到期,合伙企业无力支付,银行对房屋进行拍卖,共获得2.6万元的现款,仍然缺 2.4万元及利息,要求合伙企业偿还,此时,丁以入伙时自己的条件低于其他三人且他们没有告知有该笔款项为由,拒绝承担。    要求:    (1)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    (2)乙和丙的出资额应当如何计算?    (3)对于乙不再提供劳务的行为,合伙企业可否要求其退伙?说明理由。    (4)丁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对于银行的剩余欠款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所以该合伙企业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乙的出资是有效的。    (2)合伙人的出资作为财产投入合伙企业,必须对该出资进行评估。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而对实物的评估,可以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    (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乙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提供劳务即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将他除名。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4)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不利的条件入伙的,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规定。所以,丁不得以该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5)《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银行的剩余欠款应当先用合伙企业的其他财产加以偿还,如还有不足部分,可向各个合伙人要求清偿。 跟多试卷请访问《做题室》www.zuoti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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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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