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建 议
书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当事人:汪长银、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江西省万年县石镇镇汪家村74号,身份证号码:362331196308251837,电话:13879382833。
2013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汪长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万年县石镇镇双山汪家村从事化肥经营活动,同时检查人员就其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照从事化肥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县局于2013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汪长银从2013年1月10开始,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在万年县石镇镇双山汪家村从事化肥经营活动至今。当事人于2013年1月10日开始从万年县县城化肥供销商处以2500元/吨和2700元/吨的价格分别购进江西省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浩伦牌复合肥15吨和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国复合肥10吨,放在双山汪家村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日,浩伦牌复合肥售出去1吨,售价为2700元/吨,六国复合肥售出去2吨,售价为2900元/吨,获净利润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行政提醒书”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告知;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销售化肥的经营活动等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了当事人承认从事化肥经营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无照从事化肥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第五十九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细化标准“(一)经营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没收非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1400元,合计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中国农业银行万年县支行,帐号:06110104000162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向万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万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