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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一卷(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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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一卷(M)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一卷(M) 单选题: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1805 ) 下列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的是: 选项: A. 甲乙二人各自出资50%,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 B. 甲将自己的饭店折成100股,卖给乙50股 C. 甲、乙各出资5万元,购买一辆车 D. 甲、乙为夫妻,继承甲的父母的遗产房子一栋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

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一卷(M)
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一卷(M) 单选题: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1805 ) 下列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的是: 选项: A. 甲乙二人各自出资50%,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 B. 甲将自己的饭店折成100股,卖给乙50股 C. 甲、乙各出资5万元,购买一辆车 D. 甲、乙为夫妻,继承甲的父母的遗产房子一栋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AC选项都是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B选项不成立共有。《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家庭中夫妻对家庭财产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应选D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 题 (ID: 22398 ) 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在使用时自行车发生故障,乙遂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丙将自行车修好后乙却无力支付维修费用,宽限期经过后丙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 丙不知乙对自行车无处分权,行使留置权有效 B. 因为乙对自行车无处分权,故丙无权行使留置权 C. 丙应单独赔偿甲的损失 D. 乙、丙应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乙虽对自行车没有处分权,但丙并不知晓乙无处分权,并且丙合法占有该自行车,故丙行使留置权有效,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即无权处分人乙应当对原所有权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丙无需负责,故本题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3) 题目: 第 3 题 (ID: 26332 ) 某年3月,某村村民老王雇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不幸的是,老王遭遇车祸去世,儿子小王依法继承了父亲的两间平房。同年7月,小王决定将两间平房出售,并与同村的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选项: A. 老王自房屋建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 考点精析4379 ] B. 小王继承父亲的房屋,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 C. 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D. 小李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老王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依《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A选项正确。小王因继承而取得父亲的房屋,依《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无须经过登记,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B选项错误。既然小王自继承开始时取得两间平房的所有权,则其作为所有权人向小李出售房屋便不属于无权处分,C选项错误。小王基于买卖合同向小李转让房屋所有权,依《物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小李买得该房产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4 题 (ID: 26461 ) 甲为一个9岁的天才钢琴演奏家,乙演出公司得知后,通过电子邮件与甲联系,欲同甲签订演出合同,甲回复表示同意。甲的父母得知后,也发邮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乙公司,对甲的行为表示追认,乙公司回复表示同意。后因乙公司资金不足无力再为甲量身包装,欲反悔,遂提出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甲之父母却认为,虽然甲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经过其追认,合同已经生效,乙公司不得反悔。则甲的父母回复乙公司邮件后,下列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是甲无缔约能力 B.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未定,理由是甲欠缺缔约能力 C.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理由是该合同实际上是父母代理他签订的合同 D.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理由是得到了父母的追认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题中,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应属于无效行为,但该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甲的父母对该合同的追认并非追认,而是代理行为,经过甲的父母的代理,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乙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应负违约责任,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本题,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适用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B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C选项。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5 题 (ID: 27560 ) 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约定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合同后,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届满,李某无力偿还欠款,张某要求实现抵押权。该房屋没有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 张某享有抵押权,因为他已扣留了房产证 B. 张某不享有抵押权,但可以请求办理抵押登记,获得登记后可主张实现抵押权 C. 在该房屋上没有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可直接行使抵押权 D. 抵押权不成立,但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为张某设定了一项权利质权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4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扣留房产证的做法因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登记成立要件,也不能使抵押权成立,所以AC选项错误。房产证仅可宣示房屋所有权,起到一个证明的作用,但它本身并不是权利,所以不可能以房产证设定权利质押,所以D选项错。根据以上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抵押合同表达了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受此表示约束,债务人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以使抵押权得以成立的义务,所以B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6 题 (ID: 27974 )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4万元、1万元、3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用于轮流使用。后来由于使用不便,有人提议将汽车处理掉,但三人意见并不一致。在以下哪种情形下,上述建议可以实施? 选项: A. 甲、乙同意,丙反对 B. 甲、丙同意,乙反对 C. 乙、丙同意,甲反对 D. 甲、乙、丙三人必须都同意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对共有物的管理,一般而言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也有例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三人依出资份额对汽车享有权利,属按份共有。对汽车的处分三人并无特殊约定,因此对汽车处分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即至少甲丙同意时方可实施,正确答案为B选项,D选项说法过于绝对,不当选;AC选项份额不到三分之二,不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7 题 (ID: 28092 )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于建厂房扩大经营,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丙公司表示建厂房收回成本太慢,按期还款比较困难,不愿担保。后来甲公司又找到丙公司,称借款不用于建厂房而用于扩大销售路子,丙公司遂答应担保。而甲公司只是欺诈丙公司,乙银行觉得虽然这样欺诈丙公司不好,但是与己无关,只要有人保证即可,遂也没有告知丙公司这一事宜。后来甲公司将借款用于建厂房,最终导致不能按期还款,乙银行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此时经调查发现了上述事实,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争议,诉之于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主合同当事人并没有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因而保证合同对于乙银行应当有效,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而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 C. 担保合同因为债务人的欺诈而无效,至于乙是否知情并不是考查责任承担所要考虑的事项 D. 虽然乙银行没有与甲串通,但是其明知丙公司的保证是因甲公司欺诈而来,担保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本案中主债务人对于保证人丙公司有欺诈行为,债权人虽然明知债务人对于保证人有欺诈行为但是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不构成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因此不能直接适用《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但是《担保法解释》第40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只能是D选项,ABC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对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有所补充,增加了主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只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即可免责。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8 题 (ID: 29397 ) 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 A. 自动解除 B. 自始无效 C. 继续有效 D. 不生效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解除条件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失效,解除条件不成就的,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因此,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9 题 (ID: 29411 ) 甲现年17岁,高中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发出一个游戏软件,被某公司看中并高价买走。所得的收入由甲的父母管理,甲的父母从事的下列各种行为中,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责任的是哪一项? 选项: A. 用所得为甲购买手提电脑一部,但购买价格比市场价格略高 B. 将部分所得以甲的名义购买房产一处 C. 将所购买的房产租与他人,收取租金 D. 将所得中的一万元以甲的名义捐献给某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项购买电脑是为了甲的利益,价格略高也是属于正常波动,并未损害甲的利益,因此A选项没有违背监护职责,不当选。 BC选项都是为了甲的利益,因此并未违背监护职责,不当选。 D选项中甲的父母将所得中的l万元捐献给希望小学,虽然是以甲的名义,但不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条件,所以违背了监护职责,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0 题 (ID: 29595 )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建筑材料,以自有一栋大楼在1000万元额度内为未来一年的货款设定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三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50万元的货款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该货款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未偿还债务,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引起纠纷。经查,对转让的50万元货款是否设定担保未有约定。就该50万元债权转让及担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债权转让无效,丁公司无权主张抵押权[ 考点精析4423 ] B. 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无权主张抵押权 C. 债权转让无效,乙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D. 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该债权转让有效,A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确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在主债权确定前不得转让的原则,但是债权转让本身是有效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选项,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1 题 (ID: 29782 ) 2002年5月16日,甲某乘飞机到国外出差,途中飞机坠毁,甲某生死不明。2004年6月,甲某的妻子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死亡。在此之前,甲某欠丙某债务2万元,甲某有个人财产价值10万元。2004年10月20日,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那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 选项: A. 甲某的死亡日期为2004年10月20日 B. 2004年10月20日后,继承开始 C. 甲某的债务消灭,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而不需要偿还甲某的债务 D. 甲某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甲某的8万元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法院2004年10月20日判决宣告甲某死亡,依照《民通意见》第36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所以A选项正确,不当选;甲某2004年10月20日死亡,继承开始,B选项正确,不当选;甲某被宣告死亡的,自宣告死亡之日起,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消灭,继承开始,但是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的,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故本题应选错误的C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2 题 (ID: 31600 ) 以委托书授予代理权的,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由: 选项: A. 被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代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B. 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C. 被代理人承担 D. 代理人承担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故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13 题 (ID: 31618 ) 张三于2005年2月14日表示将赠与李四2万元,且已实际支付李四4000元,同年3月20日,李四在与张三之子张某的一次纠纷中,将张某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 张三可以撤销对李四的赠与 B. 张某有权撤销其父对李四的赠与 C. 张三不可以要求收收李四返还已赠与的4000元 D. 若张三行使撤销权,应在2006年2月14日之前行使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题符合第一项的情形,张三可以撤销赠与,A选项正确;张某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撤销赠与,B选项错误;撤销赠与合同后,已支付给李四的4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张三可以要求返还,C选项错误;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即2006年3月20日前,而不是自赠与之日起一年,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4 题 (ID: 31638 ) 下列关于动产物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选项: A.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B. 动产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简易交付实现,设立与简易交付无关 C.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D. 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A选项是简易交付的情形,表述正确;动产物权的设立也可以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实现,B选项错误,当选。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C选项是指示交付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表述正确。 《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D选项是占有改定,表述正确,本题应选B选项。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15 题 (ID: 38865 ) 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失,乙捡到后将手表以市场价500元卖与了不知情的丙,三年后甲发现了丙戴有自己的手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有权向丙要求返还手表,但是需要支付500元 B. 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因为除斥期间届满 C.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且无需支付500元 D. 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因为丙善意取得了该手表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以根据该条,只有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才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丙不是这一情形,因此甲可以请求返还手表且无需支付价款,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两年的起算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而本题中,三年后甲才知道受让人丙,丙没有善意取得,故甲可以要求丙返还手表,BD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6 题 (ID: 48620 ) 甲将祖传的一件古董出卖给乙,约定甲先交付古董,乙取得古董时支付一半的价款,余额在两月内付清,付清前甲保留该古董的所有权。此后半月,甲因向丙借款,以该古董做抵押,对丙说乙是自己的亲戚,借古董用来临摹。丙知道甲的古董是祖传的,于是同意借款,双方还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在同朋友丁观赏古董时,丁失手打碎古董。乙见古董已碎,不再打算支付剩下的价金。此时甲无力还款,丙欲行使抵押权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将古董抵押于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 丙有权对古董的赔偿款主张抵押权[ 考点精析4420 ] C. 甲有权请求丁赔偿古董的损失[ 考点精析4375 ] D. 古董损毁的风险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甲乙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乙付清全款前甲乙之间所有权没有转移,甲作为所有人,将古董抵押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A选项错误。丙能取得古董的抵押权,在古董损毁的情况下,有权对赔偿款主张抵押权,B选项正确。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丁赔偿自己的损失,C选项正确。买卖合同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之日其转移,在甲乙之间,由于古董已经交付给乙,因此风险由乙承担,D选项正确,故本题应选A选项。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17 题 (ID: 48621 )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商业用房销售给李某,由李某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由李某向银行贷款支付。甲公司为李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将所购的商业用房设定抵押于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李某却一直未能依约按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经查,此时抵押房屋尚未办理登记,甲公司所售商品房也尚未完工。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选项: A. 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乙银行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 C. 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我国《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不成立,ACD选项错误,只有B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8 题 (ID: 48622 ) 甲与乙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电脑一台向乙设定质押。以下何种情况下,质权不能设立? 选项: A. 甲乙约定电脑由甲代为保管 B. 甲将电脑让乙搬走三天后,乙又将电脑送还给甲 C. 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乙继续占有电脑 D. 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第三人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丙继续占有电脑,甲要求丙租期届满后返还电脑给乙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质权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A选项质权并未设立;B选项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的,质权仍存在,不具有对抗性;C选项属于简易交付,质权得以设立;D选项属于指示交付,在丙将电脑交付给乙时,质权设立,故本题只有A选项质权未能设立,应选A。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9 题 (ID: 48623 ) 胡祥到某饭店吃饭,在上洗手间的时候,路过厨房,不慎碰翻架在旁边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油锅,被烫成轻伤,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后来,胡祥到外地工作,一直没有向该饭店要求赔偿,1年零9个月后胡祥又回到本市,遂到法院起诉,要求饭店赔偿其损失,法院应否支持其请求? 选项: A. 法院支持与否,取决于被告胡祥饭店是否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考点精析4360 ] B. 本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C. 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该案的过错责任不清 D. 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胡祥的理由不充分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A选项正确; 胡祥到外地工作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B选项错误; 胡祥在饭店吃饭,饭馆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该义务造成胡祥烫伤的,存在过错,C选项错误 法院不支持的理由是诉讼时效已过而非胡祥的理由不充分,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0 题 (ID: 48624 ) 甲遗失手表,乙捡到后放在自己家中,后来丙偷走该手表,并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将其出质与戊,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 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考点精析4433 ] B. 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考点精析4434 ] C. 丁对手表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 戊对手表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占有分为无权占有,有权占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等。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如所有权人对其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贼对赃物的占有。A项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没有本权,属于无权占有,A选项正确,不选。 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而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而不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为他主占有。丙和丁对相机的占有都是自主占有,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所谓直接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支配力(管领力)的占有。所谓间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对直接占有人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受寄人为直接占有人,而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本题应选B选项。 查看评论(0) 多选题: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2400 ) 甲公司与个体运输司机乙某签订了一份 运输合同 关于水泥运输合同范本公路运输合同样本下载承包运输合同下载关于物流运输合同范本运输合同免费下载 ,合同约定乙某将货物运到S市后,甲公司将依约支付全部运费。结果,乙某按约定将甲公司包装好的难以分割的价值100万元的货物运到S市后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运费7000元时,甲公司没有满足乙某的要求,仅支付了3000元。乙某遂将这车货物留置。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选项: A. 乙某无权将整车货物留置,因为货物的价值远超过其享有的债权额 B. 乙某有权留置整车货物,因为其合法占有甲公司交给其运输的货物,并且这批货物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又为不可分物 C. 若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某要求支付运费,甲公司没有满足其要求,乙某无权留置货物 D. 若乙某催告甲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4000元运费,甲公司未履行的,乙某有权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并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110条规定:“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乙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与其合法占有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这批货物难以分割,债权人乙某有权留置这批货物,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货物还在运输途中,债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乙某请求支付运费,甲公司没有义务满足要求,此时乙某无权留置货物,故C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乙某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故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 题 (ID: 26334 ) 甲之子出国学习音乐,三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甲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甲之子改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份工作后定居,于是积极寻觅工作,甲见状即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则甲将钢琴卖与乙。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选项: A. 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 已成立但未生效 C. 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 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本题关键点在于确定甲乙双方的法律行为到底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而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在本题中,“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的事实发生与否并不确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3 题 (ID: 28105 ) 某年5月10日,赵某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债权人李某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赵某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唐某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李某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 赵某和唐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未生效 C. 赵某为唐某设定的抵押权未生效 D. 唐某可以要求赵某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正确答案: ACD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物权合同的效力和物权的效力是分开的,本题中赵某为李某设定的抵押权经登记生效;而与唐某的抵押合同也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成立,故本题A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唐某可依合同要求赵某赔偿损失,D选项正确,应选AC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4 题 (ID: 29195 ) 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 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也是法人机关的一种 [ 考点精析4336 ] B. 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正确答案: ABD 参考解析: 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法人的执行机关,因此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既然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因此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而非代理法人的行为,故AB选项正确。法定代表人原则上是由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承担,但也可以由其他人担任,因此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因此D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5 题 (ID: 29300 ) 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8月8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提供一幅名家字画作为质押担保,交付时间为8月10日。合同签订后,李某将款付给张某。张某拿到钱款后,未将字画交付李某。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选项: A. 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于8月10日生效 B. 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于8月8日生效 C. 李某有权请求张某交付字画 D. 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未生效 正确答案: AD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见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不是同一概念,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书面合同时即告成立,本题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8月8日,A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合同既已生效,李某有权要求张某履行合同,交付字画,C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应选AD选项。 查看评论(10) 题目: 第 6 题 (ID: 29573 ) 下列行为中,主体虽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行为效力不受影响的有: 选项: A. 甲,16岁,高中一年级学生,接受其叔叔的5000元的赠与 B. 乙,12岁,小学六年级学生,购买教材5本,价值100元 C. 丙,6岁,作画一幅,被某儿童杂志发表,获得200元报酬 D. 丁,10岁,参加少儿歌咏大赛获得一等奖,获得奖金1000元 正确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从事事实行为以外,只能从事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A选项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B选项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有效;C选项画画是事实行为,获得报酬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D选项唱歌是事实行为,获得奖金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故本题应选ABCD四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7 题 (ID: 29575 ) 萧某是一名业余作家,他写的长篇小说《故乡在哪里》由某出版社出版后非常畅销,萧某一夜之间成为名人。但就在小说出版4个月后,萧某却因病去世。因萧某是名人,其生前的好友朱某抓住机会出版了《记忆中的萧某》一书。书中肆意披露萧某的隐私,使其名誉受损,萧某的3个儿子于是打算起诉朱某。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选项: A. 为维护萧某的名誉,萧某的3个儿子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朱某[ 考点精析4518 ] B. 萧某的3个儿子不可以萧某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但可以自己精神受损害为由起诉朱某 C. 萧某的另一好友王某觉得朱某做得不对,可以起诉朱某侵犯萧某名誉权 D. 某出版社认为自从朱某出版《记忆中的萧某》后,《故乡在哪里》的销量锐减,则该出版社可以起诉朱某侵犯萧某名誉权 正确答案: AB 参考解析: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名誉权解答》之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侵犯死者隐私名誉利益的行为,其近亲属可以自己名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他人则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的原则,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萧某不再享有名誉权,故本题应选AB选项,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8 题 (ID: 29770 ) 下列哪些事项需要经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 选项: A.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B.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C.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D.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本题BC选项符合题意,AD选项只要过半数同意即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9 题 (ID: 29870 ) 民法理论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下列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的有: 选项: A. 汽车与汽车的轮胎 B. 房屋与窗户 C. 电视机与遥控器 D. 网球套与网球拍 正确答案: CD 参考解析: 主物与从物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做的分类,从物是从属于主物的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从物脱离主物则丧失其本来用途。A选项汽车与轮胎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主从物;B选项房屋与窗户也是整体与部分;C选项遥控器构成电视机的从物;D选项网球套构成网球拍的从物,本题应选CD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0 题 (ID: 30032 ) 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选项: A. 城镇个体工商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社会团体 正确答案: AC 参考解析: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故A选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故B选项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需登记,即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不选。 根据《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故公司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C选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故D选项某些社会团体无需登记也可取得法人资格,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题应选AC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1 题 (ID: 31353 ) 以下物权的取得不经登记即可生效的是: 选项: A. 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车辆拍卖,王某拍得了一辆夏利车 B. 张某以自己的房屋为李某设定了抵押权 C. 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 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车辆 正确答案: ACD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A选项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非经登记仍可生效,当选。《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C选项赵某因建造这一事实行为取得的物权无需登记即可生效,D选项因继承取得的物权也是自继承时生效,故ACD选项正确,而B选项的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12 题 (ID: 31637 ) 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要式合同 B.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不经登记不生效力 C.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D.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分别转让 正确答案: ABC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故A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故B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14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故D选项二者不可分别转让,本题应选ABC三项。 查看评论(3) 题目: 第 13 题 (ID: 38779 ) 李某借给张某20万元,已到期,后张某因为躲债,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李某害怕诉讼时效经过,于是想在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李某如果想刊登公告,可以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 B. 李某可以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 C. 李某可以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D. 李某也可以在张某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正确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故AD选项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规定可知,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具有与提起诉讼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B选项正确,当选。 《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李某作为张某的债权人,可以宣告张某失踪,故C选项正确,当选。 查看评论(6) 题目: 第 14 题 (ID: 38799 ) 当事人对哪些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 A.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C. 兑付国债的本息请求权 D. 支付所购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本息的请求权 正确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本题ABCD四个选项都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形,应全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5 题 (ID: 38839 ) 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是: 选项: A.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名誉 C. 集体土地 D. 应收账款 正确答案: ACD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A选项建设用地使用权明显是物权的客体,故A选项正确。 名誉是人身权的客体,不是物权的客体,故B选项错误。 C选项的集体土地可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故C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所以,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所以D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9) 题目: 第 16 题 (ID: 38871 ) 甲与乙因自行车的权属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自行车归乙所有,但是在甲交付自行车的前一天晚上,丙将甲占有的自行车偷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自行车丢失的风险由乙承担 B. 自行车丢失的风险由甲承担 C. 丙对自行车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 丙对自行车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本题涉及风险的承担问题。对于风险的承担,一般的原则是实行“所有人主义”但是买卖合同例外,实行“交付主义”。本题中,甲对乙的自行车的占有属于有对价的占有,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判定,未交付前风险应当由甲来承担,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就是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就是无本权的占有。本题,丙对该自行车没有本权,故属于无权占有,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2) 题目: 第 17 题 (ID: 38880 ) 根据物权法理论,房屋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专有部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选项: A.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B.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C.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D. 经过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正确答案: ABC 参考解析: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本题应选ABC三选项,D项不是法律规定的构成专有部分的条件,不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8 题 (ID: 42153 )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选项: A. 主债权及利息 B. 违约金 C. 质物保管的费用 D. 损害赔偿金 正确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173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ABCD四项均属质押担保的范围,应全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9 题 (ID: 48625 ) 下列哪些行为能产生意思表示效力? 选项: A. 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在行人旁边等侯行人上车[ 考点精析4344 ] B.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 租赁期届满.承粗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受 D. 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作出公开表示 正确答案: ABC 参考解析: 《民通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可分为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A选项行人和出租车司机均以行为作出意思表示,可以产生意思表示效力,当选。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据此,B选项的不做表示可以产生意思表示的效果,B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可见承租人交付租金和出租人接受的行为都能产生意思表示的效力,C选项正确。 D选项是一个默示行为,但是没有产生意思表示的效力,因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不可以单方规定对方沉默的法律意义,D选项不当选。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20 题 (ID: 48626 ) 甲的自行车借与乙使用,期间被丙偷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可以向乙请求返还原物[ 考点精析4375 ] B. 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C. 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无须证明丙有过错 D. 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原物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其适用条件是以原物存在为前提的,而本题中自行车已经被丙偷走,自行车遭受他人非法侵占的情况下,甲作为所有人可以根据物上请求权要求丙返还原物,而乙此时并不占有自行车,故甲不可以向乙请求返还原物,故A选项错误。 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故B选项正确。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必证明对方有过错,只需证明对方侵害自己的物权即可,故C选项正确。 物权是对世权,甲作为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故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不定选题:共( 1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1735 )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无人居住,但是房产证上以及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簙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二人感情不合,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拿到判决书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与此同时,乙也因感情受到重大挫折,欲搬迁到其他城市,将此房屋卖给了丁,07年6月15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经易主,遂起纠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买卖合同效力和房屋所有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 本案应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考点精析4391 ] B. 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C. 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丁可以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 D. 丁可以直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 BCD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题目中,房屋所有权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归乙,甲无处分权,但丙取得该房屋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房屋所有权归丙,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在乙丁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归丙,乙无处分权,故该合同效力待定,后引起纠纷表明丙不想追认,该合同不生效,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影响乙丁合同效力的不是没有登记,而是乙已经丧失了所有权,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原所有权人乙有权追究无权处分人甲的责任,但丁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故丁无权追究甲的侵权责任,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查看评论(7) 题目: 第 2 题 (ID: 22240 )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无人居住,但是房产证上以及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簙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二人感情不合,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拿到判决书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与此同时,乙也因感情受到重大挫折,欲搬迁到其他城市,将此房屋卖给了丁,07年6月15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经易主,遂起纠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假设离婚判决书送达之后,双方均未上诉,也没有甲将房屋给丙出卖的情节。关于房屋的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乙不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考点精析4379 ] B. 乙可以自离婚判决做出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 C. 乙可以在2007年5月3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D. 如果乙要转让该房屋,不需要进行变更的登记,只要交付即可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依上述方式取得物权后再进行物权变动的,仍然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题,判决作出后均未上诉,因此上诉经过至2007年5月30日时,判决生效,物权变更生效,本题只有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判决作出的物权变更无需登记;B选项错在是判决生效而非作出之日物权变更生效;D选项错在通过判决获得物权再次转让的,必须登记。 查看评论(5) 题目: 第 3 题 (ID: 22297 )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无人居住,但是房产证上以及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簙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二人感情不合,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拿到判决书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与此同时,乙也因感情受到重大挫折,欲搬迁到其他城市,将此房屋卖给了丁,07年6月15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经易主,遂起纠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关于各方法律责任和房屋归属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乙可以追究房管局错误登记的法律责任[ 考点精析4379 ] B. 乙可以追究甲无权处分的法律责任 C. 甲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所有权就是属于甲的,他有权转让 D. 丙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D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乙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乙对此有过错,不能追究房管局的责任,A选项错误。尽管并未办理登记,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但在甲乙之间有对抗效力,所有权归乙,C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故本题丙信赖房管局的登记而为交易,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乙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甲的责任,故BD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4 题 (ID: 26299 ) 甲委托乙将一批香烟运往A市,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抢救,乙将香烟托付给司机丙运输,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不能将货物(香烟)托付给丙。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途中,部分香烟被淋湿报废,乙对此: 选项: A. 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不同意将香烟托付给丙 B. 应和丙共同承担责任 C. 对损失没有责任,因为情况紧急,为保护甲的利益 D. 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依照《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转代理的,转代理成立。此处所说的紧急情况,依照《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况。本题中,乙因急病,为了甲的利益将甲委托事项转托于丙,符合紧急情况下的转代理,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2) 题目: 第 5 题 (ID: 29611 ) 某年12月份,王某托同村吕某购买年货,给吕某年货款3000元。吕某为其购买完毕,还剩余200元,回家时恰逢某邮局出售有奖明信片,吕某想到反正也有剩余,于是就用其中的50元以王某名义购买了有奖邮政明信片。回村后,吕某将买明信片一事告诉王某,王某觉得花50元买明信片太贵,一开始不同意,后来一想快到元旦了,孩子们会用得上,于是收下交给自己的子女。王某的儿子(12岁)将其中一张送给了同桌辛某。等到开奖时,仅王某儿子送给辛某的明信片中了一等奖,获奖金2000元,王某懊恼万分,主张儿子要回明信片,再换一张给辛某。但辛某的父母不同意。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认为明信片是其所买。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吕某购买明信片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A. 有效 B. 无效 C. 无效,其后果由吕某承担 D. 有效,因为吕某是为了王某的利益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王某已经对吕某购买明信片的行为予以追认,所以该行为有效,理由是王某的追认,BC选项错误,D选项理由错误,本题应选A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6 题 (ID: 29776 ) 果农赵平承包有100亩苹果园,2000年秋季获得了大丰收,但赵平不懂得销售的途径和方法,在农村的集市上销售量又很小,遂委托市里的远房亲戚李兴在市里代为销售并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苹果最低每斤0.8元,李兴按销售总额的15%提成,于每次李兴交还货款时结算;李兴根据市里苹果需求量的大小及时通知赵平,以便赵平准确向李兴送货。合同签订后,李兴即积极活动,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春风市场和盐井街市场签订了每天供应500公斤苹果的合同,每斤价格为0.85元;并与汤某等商贩口头约定可到自己家里随时提货,价格面议。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李兴见自己以每斤0.85元的价格与春风市场和盐井街市场签订了合同,超过了约定的最低价格,遂将多出的0.05元自己留下,以0.80元的价格向赵平交还货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李兴应将所有货款全数交还赵平 B. 李兴可以将多出的货款留下,但不得要求增加报酬 C. 李兴不得将多出的货款留下,但赵平应当对此增加报酬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可见,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BCD选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查看评论(2) 题目: 第 7 题 (ID: 31429 ) 下列情形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 选项: A. 权利人的代理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B. 权利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 申请支付令 D.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正确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A选项通过代理人起初请求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当选。 《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故BCD三项也都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本题应选ABC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8 题 (ID: 48627 )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的“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选项: A. 必须是将来一定发生的事实 B. 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C. 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D. 条件必须合法 正确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条件需为将来发生的事实,但这种事实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条件需为当事人约定,若为法定则相当于未附条件,C选项当选。 条件必须合法,否则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选项当选。 查看评论(19) 题目: 第 9 题 (ID: 48628 ) 甲有一辆捷达汽车,因其父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只好将汽车卖给乙。在交付汽车时,由于乙尚未取得驾照,且甲还有需要,遂由甲与乙达成协议,甲将该车留下,按月给乙支付租金。有关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乙之间汽车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B. 汽车未交付,所有权仍属甲 C. 甲乙之间存在汽车租赁合同关系 D. 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确答案: ACD 参考解析: 本题汽车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不登记不影响其效力,A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即占有改定的规定,尽管甲仍占有该汽车,但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B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题乙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继续占有该车,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在甲乙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C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乙取得汽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0 题 (ID: 48629 ) 诉讼时效一般只对下列何者产生法律效力: 选项: A. 请求权[ 考点精析4311 ] B. 抗辩权 C. 形成权 D. 支配权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A选项当选。 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期限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是合理期限,诉讼时效是抗辩事由之一,而诉讼时效与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没有太大影响,B选项不当选。 形成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C选项不当选。 支配权是物权的特征,而物权的行使一般没有时间的限制,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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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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