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民资格和立法权
第四十九条 人民通过议会行使立法权。挪威议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第五十条 凡在选举年年满二十周岁的挪威男女公民均有选举权。
但是 , 有关在投票日尚侨居国外但符合上述条件之挪威国民应有选举权的问题 , 由法令加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关选举登记人员以及有选举权的选民登记事宜的实施细则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 已被废止 ) 。
第五十二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 即丧失投票权利 :
甲、因犯罪而被判刑者 ,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
乙、未经政府同意而受雇于外国政府者 ;
丙、 ( 已被废止〉。
丁、因买卖选票或多次投票而违犯选举法者 ;
戍、被宣布为无能力管理本人事务者。
第五十四条 选举每隔四年举行一次 , 于同年9 月底结束。
第五十五条 选举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有 关选举权的争端由选区官员调停 , 如果对选区官员的决定不服 , 可以向议会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已被废止 ) 。
第五十七条 议会当选议员的总名额为一百五十五名。
第五十八条 每一郡设一选区。 王国各选区的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东福尔郡八名 ; 奥斯陆市十五名 ; 阿麦什胡斯郡 十名 ; 海德马克郡八名 ; 奥普兰郡七名 ; 布斯克吕郡 七名 ; 西福尔郡七名 ; 泰勒马克郡六名 ; 东阿格德尔 郡四名 ; 西阿格德尔郡五名 ; 罗加兰郡十名 ; 霍达兰 郡十五名 ; 松一一菲尤拉纳郡五名 ; 默勒一一鲁姆斯 达尔郡十名 ; 南特伦德拉郡十名 ; 北特伦德拉郡六 名 ; 诺尔兰郡十二名 ; 特罗姆斯郡六名 ; 芬马克郡四名。
第五十九条 每个市设立独立的分选区。 每个分选区可单独地举行选举。根据直接选举 法 , 上述选举只对整个分选区的正式议员和候补议 员候选人进行投票。
实行比例选举制 , 其造用规则以及有关选举的具体规定 , 在遵守宪法规定的前提下 , 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允许合格选民委托他人投票 , 其范围和方式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凡在王国居住十年以上并享有选举权者 , 均有资格当选为议员。
第六十二条 政府机构官员以及法院的服务人 员、雇工和领取养老金者 , 不得被提名为议员候选 人。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外交机构和领事馆的一般工作人员。
内阁成员如不放弃内阁席位 , 不得担任议会议员。
第六十二条 任何当选的议会代表应当无条件 同意当选 , 除非该选举在当选代表有选举权的选区 之外进行 , 或当选代表因受议会认为有效的障碍而 不得当选。如果当选代表已经出席议会选举后每次 的常会 , 他未必在下届议会选举中同意当选。
如果当选代表未必同意当选 , 应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 , 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作出是否同意当选的 声明。任何人 , 即使在某届议会当选为代表后每次常 会都出席 , 也不得强迫他在下届议会选举时同意当 选。
由两人或更多选区推选的代表应在法律规定的挪威期限内声明所接受的选区。
第六十四条 当选代表应备有证书 , 证书的合法性应提交议会鉴定。
第六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 , 出席议会的每一 个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有权向财政部领取下列补贴 : 一、出席议会的往返差旅费 ; 二、至少十四天休假 的单程 ( 从议会回家〉差旅费 ; 三、治病的医疗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 , 凡出席议会会议的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还有权领取会议津贴。
第六十六条 任何议会代表在议会开会期间以及往返议会途中不受逮捕 , 但因公开犯罪而被拘捕者除外;也不得因其在议会所发表的意见而受追究。 任何代表都应遵守议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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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按上述办法选出的代表组成挪威 王国议会。
第六十八条 议会通常于每年 10 月的第一周 的工作日在王国首都召集 , 除非因敌人入侵或传染 病流行等紧急情况 , 国王可以指定在王国其他城市 召集议会。上述决定必须及时公开宣告。
第六十九 条在非常情况下 , 国王有权召集议会特别会议。
第七十条 国王在他认为适当时可以随时终止上述议会特别会议。
第七十一条 无论出席常会或特别会议 , 议员的任期均为连续的四年。
第七十二条 如果议会特别会议在议会常会即将召开之际仍在进行 , 前者必须在后者召集前结束。
第七十三条 议会应在大选后召开的第一次议 会常会上任命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组成上议院 , 其 余的四分之三组成下议院后 , 本届上议院成员保 持不变 , 除非上议员议席出现空缺 , 必须提出特别任 命补缺。
两院会议分别举行 , 并任命各自的议长和议院 秘书。各院至少有各自二分之一的议员出席才能召 开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议会议员出席 , 始得审议 有关参改宪法的法律草案。
第七十四条 议会组成后 , 国王或国王委派的 代表应立即主持议会开幕式并发表演说介绍国情并 提出他希望应特别注重的事项。国王出席会议时 , 议 会不审议任何事项。
议会开始活动后 , 首相和内阁成员有权出席议 会会议以及两院会议 , 并有如同议会议员的权利参 加在公开会议上进行的活动 , 但无表决权。征得有关 议院的同意 , 他们也可以参加只在秘密会议上进行 的审议活动。
第七十五条 议会的职责和权利:
甲、制定和废除法律。规定赋税、关税及其他应 征收的公共费用 , 其有效期至第二年 12 月 31 日为止 , 除非新议会常会明确宣布继续有效 ;
乙、开设王国信用贷款 ;
丙、监督王国财政 ;
丁、规定为应付国家支出所需之拨款 ;
戊、决定国王及王室成员的年律数额 , 并确定王室的属地 , 但属地不得由房地产构成 ;
戌、要求向议会提交内阁议事录以及一切政府报告和文件 ;
庚、要求向议会通报由国王代表国家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和协定 ;
辛、有权召集任何人赴议会商讨国事 , 但国王和 王室成员除外 , 上述例外规定不适用于担任政府职务的王室王子 ;
壬、审核暂行的薪俸和年金表册 , 并作出议会认为必要的改变 ;
葵、任命五名审计员扩每年审查国家会计帐目和公开发表的国家财务报表。上述帐目必须在议会拨 款年度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交审计员 J 弟规定设置 审查通过国家会计帐目的机构 ;
子 ; 授予外国入以国籍。
第七十六条 任何法律草案应由下议院议员或 由政府通过内阁成员首先在下议院提出。
如果该项法律草案被通过 , 即送交上议院或同意或否决 ; 如果上议院否决 , 应将该项法律草案连同所提意见送回下议院 , 下议院考虑这些意见后 , 或终止该法案 , 或作出修改 , 或不作修改再送交上议院。
如果下议院两次将法律草案送交土议院后 , 均 被否决 , 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审议 , 以有效票的 三分之二多数票处理该项法律草案。
两次审议之间应至少有三天的问隔。
第七十七条 如果下议院通过的法律草案由主议院或议会全体会议批准 , 应呈交国王认可。
第七十八条 如果该项法律草案获得国王认可并签字 , 即成为法律。
如果该项法律草案未获国王认可 , 必须退回下 议院 , 并宣布目前不宜同意。下次议会不得再将该项 法律草案呈交国王。
第七十九条 任何法律草案 , 如两次被先后两届议会的常会一一其间至少有两次议会常会的间隔一一未加修正地通过 , 并且在此期间即该项法律 草案前一次通过与后一次通过期间 , 议会从未通过 任何与之相挺触的法案 ,JFY 该项法律草案应呈交国 王 , 并附上一份请愿书 , 请求国王陆不认 : 可 , 因为议 淦经过充分酝酿 , 认为该项法律草案符合国家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 , 即使国王在议会解散之前未表示同 意 , 该项法律草案也成为法律。
第八十条 议会会议可以根据议会认为需要而 延长。在议会完成其使命后 , 由国 d 宣布解散诀念 ,同时 , 国王对尚未处理的法律草案 ( 参看第七十七至 第七十九各条〉宣布国王睡下是否同意的决定。凡是 国王未曾明确表示同意的法律草案应视同国王表示 不同意。
第八十一条 任何法律 ( 第七十九条所述及的 除外〉都应以国王陛下的名义制订 , 盖有挪威王国国玺 , 并写 " 上下列文字 :" 朕 , ×× , 昭告全国 : 挪威议会 ( ×年×月只日 ) 的下列决议业已呈朕 ( 以下为决议正文 ) 。朕己予同意并批准 , 如同朕同意并批准由朕亲手制定并加盖国笠之法律。 "
第八十二条 ( 已被废止〉。
第八十三条 议会可以要求最高法院就法律疑问提供法律意见。
第八十四条 议会会议公开举行 , 会议事项应印成文件 , 但经多数议员决定需举行秘密会议者除外。
第八十五条 凡接受指使扰乱议会的自由和安全者 , 以叛国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