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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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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第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 第4篇 载重线 目 录 第1章 通则………………………………………………………… 4-1 第1节 一般规定…………………………………………………… 4-1 第2章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4-3 第1节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4-3 第2节 堪划位置及免划…………………………………………… 4-5 第3章 核定干舷条件…………………………...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 第4篇 载重线 目 录 第1章 通则………………………………………………………… 4-1 第1节 一般规定…………………………………………………… 4-1 第2章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4-3 第1节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4-3 第2节 堪划位置及免划…………………………………………… 4-5 第3章 核定干舷条件……………………………………………… 4-6 第1节 一般规定…………………………………………………… 4-6 第2节 开口的保护与密性………………………………………… 4-6 第3节 排水设备和船员保护……………………………………… 4-8 第4章 干舷计算……………………………………………………… 4-10 第1节 一般规定 ………………………………………………… 4-10 第2节 一般船舶的最小干舷……………………………………… 4-10 第3节 工程船的最小干舷………………………………………… 4-13 附录Ⅰ 水尺标志…………………………………………………… 4-14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民用船舶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高速船和浮船坞。 1.1.1.2 下列内河船舶应按本篇规定进行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 (1) 新船; (2) 现有船舶因航区、航段、装载变化要求变动干舷者。 1.1.1.3 现有船舶如不尽符合本篇规定或其任何部分要求时,应至少符合这些船舶原先适用的本局有关要求,以保持其原来核定的干舷。如要减少原核定的干舷时,上述船舶应符合本篇规定的全部要求。 1.1.2 一般要求 1.1.2.1 按本篇规定勘划载重线的船舶,其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应符合本法规第5篇的有关规定。如按本篇规定核定的干舷与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 1.1.2.2 对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的集散两用船舶,若按本节1.1.2.1对集装箱船和干货船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以先按2.1.1.3-2.1.1.5勘划干货船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2.1.1.6勘划装运集装箱的附加载重线。 1.1.2.3 对于工程船,若按本节1.1.2.1对航行(避风)状态和作业状态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以先按2.1.1.3-2.1.1.5勘划航行(避风)状态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2.1.1.6勘划作业状态的附加载重线。 1.1.2.4 船舶装载应不超过勘定的航区载重线的上缘。 1.1.2.5 船舶应在船中、船首和船尾的两舷永久、明显地勘划水尺标志。船舶水尺标志建议按本篇附录Ⅰ勘划。 1.1.2.6 当船舶构件低于水尺勘划的基准线时,应在载重线证书注明构件低于基准线部分的尺寸。 1.1.3 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本篇的名词定义如下: 1.1.3.1 计算型深(D1)——系指型深(D)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1.1.3.2 垂线——系指首、尾垂线通过船长(L)前后两端所作的垂直线。 1.1.3.3 船中——系指船长(L)的中点。 1.1.3.4 干舷——系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1.1.3.5 干舷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干舷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干舷甲板。 1.1.3.6 上层建筑——系指干舷甲板上自一舷伸至另一舷的甲板建筑物,或自舷侧至其侧壁的距离不大于船宽(B)4%的甲板建筑物。 1.1.3.7 甲板室——系指不符合本节1.1.3.6定义的甲板建筑物。 1.1.3.8 风雨密——系指在任何风浪下,水不得透入船内。 1.1.3.9 水密——系指构件尺寸和布置在可能产生的水头下,能防止水从任何方向进入。 1.1.3.10 A型船舶——系指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船舶,A型船舶有以下特征: (1)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货舱区域具有高度的完整水密性,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 (2) 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的渗透率; (3)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的其他开口设有风雨密舱盖。 1.1.3.11 B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及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1.1.3.12 C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客/货舱口无风雨密舱盖、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1.1.3.13 封闭上层建筑——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上层建筑。 1.1.3.14 封闭甲板室——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甲板室。 1.1.3.15 舱口围板高度——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口围板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舱口围板高度应计及梁拱和舷弧的影响。 1.1.3.16 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室及舱棚门槛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 第2章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第1节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2.1.1 标志 2.1.1.1 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1.1所示。 图2.1.1.1 2.1.1.2 甲板线系长300mm、宽25mm的水平线段,线段的中点位于船长中点,其上缘应为通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交点的水平线。 2.1.1.3 载重线标志包括外径为250mm、线宽25mm的一圆环和与圆环相交的一条水平线,该水平线长400mm、宽为25mm,其上缘通过圆环的中心;圆环中心位于船长中点,其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所核定最高一级航区的干舷。 在载重线圆环左侧绘以字母ZC,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标志时,则用CS以代替ZC,如图2.1.1.3(1)所示。所绘“ZC”或“CS”字母高为100mm、宽为60mm、间距25mm,其离水平线上缘及圆环左侧各为25mm。圆环右侧绘以表示航区的字母“A”(或“B”或“C”),字母高100mm、宽60mm,其下缘与水平线上缘平齐,与水平线右端的距离25mm,如图2.1.1.3(2)所示。 图2.1.1.3(1) 图2.1.1.3(2) 2.1.1.4 载重线系指船舶按其航行的航区(航段)而定的载重水线。船舶适航于数级航区(航段)时,在载重线标志的右端以数条水平线段表示各航区(航段)的载重线,如图2.1.1.4所示。从载重线标志的右端向上(或向下)画一宽25mm的垂直线,由此垂直线分别向右引长150mm、宽25mm的水平线,以表示其他各级航区(航段)的载重线。 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标“A”的线段,表示A级航区载重线;标“B”的线段,表示B级航区载重线;标“C”的线段,表示C级航区载重线;标“J1”的线段,表示J1级航段载重线;标“J2”的线段,表示J2级航段载重线。 如各级载重线的间距较小影响字母勘划时,各字母的位置可适当上下移动。对J1、J2脚标1、2的尺寸为高50mm、宽30mm,其上缘居J之中点处,并与其距离为25mm。 图2.1.1.4 2.1.1.5 船舶如有实际勘划的数级航区(段)的载重线相重合时,则用字母并列表示,相邻字母的间距为25mm,如图2.1.1.5所示。 如数级航区(段)的载重线的间距较小影响载重线勘划时,以高级别的航区(段)勘划载重线和字母,低级别的航区(段)的载重线用各字母的下缘位置表示,相邻字母的间距为25mm。 图2.1.1.5 2.1.1.6 按1.1.2.2和1.1.2.3勘划附加载重线的船舶,其附加载重线如图2.1.1.6所示。附加载重线由载重线标志的右端向下(或向上)延伸或画一宽25mm的垂直线,再由此垂直线分别向右引长150mm、宽25mm的水平线,以表示其他各级航区(航段)的附加载重线。当按2.1.1.3-2.1.1.4勘划的最低载重线与最高附加载重线的间距大于150mm时,其间的垂直线段可以不勘划。 各附加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附加载重线标注的符号由字母“F”和航区(航段)字母组成,“F”字母高100mm、宽60mm,相邻字母的间距为25mm。标“FA”的线段,表示A级航区附加载重线;标“FB”的线段,表示B级航区附加载重线;标“FC”的线段,表示C级航区附加载重线;标“FJ1”的线段,表示J1级航段附加载重线;标“FJ2”的线段,表示J2级航段附加载重线。如有实际勘划的数级航区(段)的附加载重线相重合时,则用字母并列表示,但位于中间 “F”字母不应标注。 图2.1.1.6 第2节 勘划位置及免划 2.2.1 勘划位置 2.2.1.1 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中两舷。对于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的圆环、线段与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和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 2.2.2 免划 2.2.2.1 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因受护舷材及其他影响不能全部勘划时,允许免划甲板线和部分载重线标志及载重线,但应在载重线证书中注明。 第3章 核定干舷条件 第1节 一般规定 3.1.1 一般要求 3.1.1.1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的开口(除C型船舶的货舱口外),应设有风雨密舱盖,或采用封闭上层建筑或封闭甲板室来保护,或采用符合3.1.1.2条件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来保护。 3.1.1.2 当采用非封闭上层建筑或非封闭甲板室来保护干舷甲板上的开口时,其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门以及距干舷甲板1m高度以下的围壁应符合风雨密要求。 3.1.1.3 舱口围板、通风筒、空气管、排水孔、排水舷口、舷窗及舷门等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法规第5篇第8章的有关规定。 3.1.1.4 上述项目的布置和结构应符合经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现行规范或其他等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规定。 3.1.1.5 对于仅航行于C级航区(不包括J级航段)的船舶,若干舷甲板上露天部分客/货舱口设有风雨密保护措施时,其基本干舷按B型船舶选取,但干舷甲板上客/货舱口的围板高度仍按C型船舶选取。此类船舶简称为“B-C型船舶”。 第2节 开口的保护与密性 3.2.1 舱口围板及舱棚门槛 3.2.1.1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舱口围板和舱室及舱棚门槛等的高度应符合4.2.5的规定。 3.2.1.2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位于上层建筑内及甲板室内的舱口,若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其舱口围板高度不作要求;若舱口没有设置风雨密舱盖,其舱口围板高度应不小于50mm。 3.2.1.3 在封闭上层建筑的露天甲板和在干舷甲板上封闭甲板室的露天顶部,通往下层处所的任何开口应设有风雨密舱盖,且舱口围板高度应不小于50mm。 3.2.1.4 其他的露天甲板上通往下层处所的任何开口,应设有防雨顶篷或相应装置作保护,且舱口围板高度应不小于50mm。 3.2.2 客/货舱的舱口 3.2.2.1 对于B型船舶和本章3.1.1.5所述的B-C型船舶,其干舷甲板上露天部分客/货舱口的风雨密舱口盖和风雨密保护措施包括下列二种型式: (1) 采用活动舱盖(舱口活动横梁)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盖; (2) 采用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盖。 3.2.2.2 3.2.2.1所述的舱口活动横梁和舱口盖的结构应符合经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现行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的规定,其保证和维持客/货舱口风雨密的材料、方式以及装置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3.2.2.3 对于C型船舶,其干舷甲板上露天部分无风雨密舱盖的客/货舱内应设置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甲板上浪和降雨等情况导致舱内积水。 3.2.3 通风筒 3.2.3.1 在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位于露天部分的通风筒应具有坚固的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围板和合适的关闭装置。 3.2.3.2 上述通风筒在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不小于表3.2.3.2的规定值。 表3.2.3.2 船长(m) 围板高度(mm) 航区(段) 40以下 40及以上 A、J1级 400 500 B、J2级 300 400 C级 200 300 3.2.3.3 其他甲板上的通风筒应备有防雨帆布袋。 3.2.4 空气管 3.2.4.1 延伸至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以上的空气管,其可能进水的最低点至该甲板的高度,一般应不小于表3.2.4.1的规定值。 表3.2.4.1 船长(m) 空气管高度(mm) 航区(段) 40以下 40及以上 A、J1级 250 350 B、J2级 200 300 C级 150 250 3.2.4.2 A、B级航区和J级航段船舶的空气管口应具有合适的关闭装置。 3.2.4.3 若船舶航行时能够防止水通过空气管浸入舱内,则可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降低空气管高度,但降低后的空气管高度至少应为150mm。 mm 当 ≤0时,取 =0。 式中: ——空气管高度降低的幅值,mm; ——计算型深,m; ——所核定最高一级航区对应的满载型吃水,m; ——所核定最高一级航区的船舶最小干舷,mm,见本篇4.2.1.1或本篇4.3.2.2。 3.2.5 舷窗和舷门 3.2.5.1 舷窗的框架及风暴盖,应由钢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钢化玻璃厚度应不小于9mm。 3.2.5.2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以下的舷窗,对A级航区和J级航段的船舶应选用固定水密圆窗,B、C级航区船舶可选用活动式水密圆窗。舷窗应设有防碰装置和风暴盖。 3.2.5.3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以上的舷窗可以是活动的。 3.2.5.4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以下的舷窗,其周边最低点至满载水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3.2.5.4的规定值。 表3.2.5.4 航区(段) 周边最低点至满载水线之间的距离(mm) A、J1级 300 B、J2级 200 C级区 150 3.2.5.5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以下的货舱舷门及其他类似开口应设置为水密门,其设计应保证水密门与周围外板有相一致的结构完整性,上述开口的数目应为符合船舶的设计意图和实际工作需要的最低数目。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上述开口的下边缘不得低于满载水线。 第3节 排水设备和船员保护 3.3.1 排水孔和排水舷口 3.3.1.1 在各层甲板上,均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大小的排水孔或排水舷口,以便有效地排水。 3.3.1.2 甲板排水孔的布置应使船舶在正常营运条件的正浮和倾斜位置均能及时排出甲板积水。 3.3.1.3 用作排出上层建筑及半舱船货舱区内的水至舷外的排水管孔,如孔口位于干舷甲板以下时,由开孔下缘至满载水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m。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口应有一个自动止回阀。 3.3.1.4 在每舷的连续舷墙上均应开有排水舷口,其总面积为该连续舷墙面积的5%~10%。 3.3.2 船员保护 3.3.2.1 在船舶每层甲板的所有开敞部分,自航船应设置牢固的舷墙或栏杆或舷墙与栏杆的组合;非自航船应设置活动栏杆或防滑板。 3.3.2.2 顶篷甲板上,若不是船员经常活动和工作处所,可设置矮栏杆或防滑板等安全保护设施。 3.3.2.3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设置固定的舷墙或栏杆或舷墙与栏杆的组合时,为了便于船员登船和工作,可设置适当宽度的活动门或活动栏杆或挂链。 3.3.2.4 船舶设置舷墙时,其高度应不小于0.55m;船长小于或等于30m的船舶,舷墙高度可以降低但应不小于0.35m。 3.3.2.5 船舶设置栏杆时,其高度应不小于0.80m;船长小于或等于30m的船舶栏杆高度可以降低但应不小于0.60m。 3.3.2.6 船舶设置防滑板时,其高度应不小于0.05m。 3.3.2.7 船舶因舷边通道太窄设置舷墙或固定栏杆有困难时,可以设置活动栏杆或在甲板室外壁/舱口围板上设置防滑扶手。 3.3.2.8 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的舷边通道应设计为防滑型。 3.3.2.9 推船和被顶推船之间应设有船员安全通行的通道。 3.3.2.10 客船的舷墙高度或栏杆高度或舷墙与栏杆的组合高度尚应符合本法规第9篇的规定。 3.3.2.11 对于船长小于等于40m的C级航区货船,在干舷甲板上按3.3.2.4和3.3.2.5设置舷墙或栏杆有困难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以设置矮栏杆和在甲板上设置防滑条。 3.3.2.12 舷墙和栏杆结构应符合经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现行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的规定。 第4章 干舷计算 第1节 一般规定 4.1.1 干舷核定 4.1.1.1 船舶干舷应符合下式: 式中: ——船舶最小干舷,mm,见本章4.2.1.1或本章4.3.2.2; ——船舶实际干舷,mm,见本节4.1.1.2。 4.1.1.2 船舶实际干舷 按下式计算: mm 式中: ——计算型深,m; ——有关载重线对应的型吃水,m。 4.1.2 干舷勘划的修正 4.1.2.1 船舶因舷弧而干舷甲板最低点不在船中时,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应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该处舷弧高度。 4.1.2.2 船舶具有较大纵倾,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应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因纵倾形成的差值。 第2节 一般船舶的最小干舷 4.2.1 最小干舷 4.2.1.1 船舶最小干舷F按下式计算: mm 式中: ——船舶的基本干舷,mm,见本节4.2.2; ——型深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节4.2.3; ——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节4.2.4; ——舱口围板高度及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节4.2.5。 4.2.2 基本干舷 4.2.2.1 船舶的基本干舷F0按船舶种类、航区等级及船长由表4.2.2.1选取。 表4.2.2.1 船别与航区 (段) 基本干舷 (mm) 船长(m) A型船舶 B型船舶 C型船舶 A级 B级 C级 J1级 J2级 A级 B级 C级 J1级 J2级 A级 B级 C级 J1级 J2级 20 200 (160) 180 (140) 105 (85) 230 (180) 200 (160) 270 260 125 350 300 400 300 215 400 350 30 260 (210) 210 (160) 110 (90) 300 (250) 250 (200) 330 300 150 400 350 450 350 250 450 400 40 320 (270) 250 (190) 110 (90) 375 (325) 300 (250) 390 340 175 470 400 500 400 250 520 450 50 380 (330) 280 (220) 110 (90) 450 (400) 350 (300) 450 380 200 550 450 550 450 250 600 500 60 440 (380) 310 (250) 110 (90) 450 (400) 400 (350) 500 410 200 550 500 600 490 250 600 550 70 490 (430) 340 (280) 110 (90) 450 (400) 400 (350) 550 440 200 550 500 640 520 250 600 550 80 530 (460) 360 (300) 110 (90) 450 (400) 400 (350) 600 460 200 550 500 670 545 250 600 550 90 560 (500) 380 (320) 110 (90) 450 (400) 400 (350) 640 475 200 550 500 700 565 250 600 550 100 590 (530) 395 (335) 110 (90) 450 (400) 400 (350) 670 485 200 550 500 720 580 250 600 550 110 610 (550) 410 (350) 110 (90) 450 (400) 400 (350) 690 493 200 550 500 740 592 250 600 550 120及120以上 620 (560) 420 (360) 110 (90) 450 (400) 400 (350) 700 500 200 550 500 750 600 250 600 550 注:① 设置步桥的A型船舶按括号内的数值选取; ② 甲板货船按B型船舶选取,半舱船应视其货舱口的保护情况按B型船舶或C型船舶选取; ③ 船长为表列中间数值时,则基本干舷F0可用内插法求得。 4.2.3 型深对干舷的修正 4.2.3.1 船长与计算型深的比值L/D1大于或等于15时,不作干舷修正。若L/D1小于15,则应按下式计算增加干舷: mm 式中: ——型深对干舷的修正值,mm; ——计算型深,m; ——船长,m。 4.2.4 舷弧对干舷的修正 4.2.4.1 船舶首、尾垂线处的标准舷弧高度按表4.2.4.1选取。 表4.2.4.1 船 长(m)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及以上 A、J1级 首弧Ysb (mm) 450 560 640 700 754 800 840 870 890 900 900 尾弧Ywb (mm) 225 280 320 350 377 400 420 435 445 450 450 B、J2级 首弧Ysb (mm) 310 374 440 500 554 600 640 670 690 700 700 尾弧Ywb (mm) 155 187 220 250 277 300 320 335 345 350 350 C级 首弧Ysb (mm) 150 200 240 270 29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尾弧Ywb (mm) 75 100 120 135 145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注:船长为表列中间数值时,按内插法求得。 4.2.4.2 船舶舷弧自船长中点及前后1/4船长范围内向首、尾端平滑上升。当船舶设有非标准舷弧和升高甲板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的修正值f2增加(或减少)干舷: 当 mm时,取 mm。 式中: ——非标准首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mm; ——非标准尾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mm ; ——系数,当 时,取 ;当 时,取 ; ——表4.2.4.1所列标准首舷弧,mm; ——表4.2.4.1所列标准尾舷弧,mm; ——船舶实际首舷弧高度,mm; ——船舶实际尾舷弧高度,mm; ——首升高甲板的实际高度,mm; ——尾升高甲板的实际高度,mm; ——首舷弧起点至首垂线处的距离,m,当 时,取 ; ——尾舷弧起点至尾垂线处的距离,m,当 时,取 ; ——首升高甲板的实际长度,m,当 时,取 ; ——尾升高甲板的实际长度,m,当 时,取 ; ——船长,m。 4.2.5 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 4.2.5.1 干舷甲板上舱口围板和舱室及舱棚门槛等的标准高度按表4.2.5.1选取。 表4.2.5.1 船长与航区(段) 标准高度 (mm) 舱口类别 船长40m以下 船长40m及以上 备注 A、J1级 B、J2级 C级 A、J1级 B、J2级 C级 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围板高度,mm C型船舶 450 350 230 650 550 400 A、B型船舶 250 190 130 350 300 200 非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围板高度,mm 190 150 80 350 200 125 如具有牢固的水密关闭设备,且在航行中永久关闭者可不受此限 露天部分其他舱口围板高度、舱室及舱棚的门槛高度mm 4.2.5.2 舱口围板和舱室及舱棚门槛的实际高度等于或大于本节表4.2.5.1规定时,不作修正;当小于本节表4.2.5.1规定时,应按本节4.2.5.3计算所得值增加干舷,但舱口围板和舱室或舱棚门槛的实际高度应不小于50mm。 4.2.5.3 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值按下式计算: mm 式中: ——舱口和舱室及舱棚的序号; ——船长,m; ——型宽,m; ——舱口长度,m,当计算舱室或舱棚门槛高度的修正值时, 为舱室或舱棚的长度,或通过该门槛能到达的上层建筑的长度; ——舱口宽度,m,当计算舱室或舱棚门槛高度的修正值时, 为舱室或舱棚的宽度,或通过该门槛能到达的上层建筑的宽度; ——由本节表4.1.5.1确定的舱口围板和舱室或舱棚门槛的标准高度,mm; ——船舶的舱口围板和舱室或舱棚门槛的实际高度,mm。 第3节 工程船的最小干舷 4.3.1 工程船 4.3.1.1 本节所指工程船包括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泥驳等。 4.3.2 最小干舷 4.3.2.1 设有泥舱的挖泥船、泥驳和自航工程船的最小干舷应按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基本干舷按本章表4.2.2.1有关A型船舶栏括号外的数值选取。 4.3.2.2 除4.3.2.1所述的工程船之外,其他工程船的最小干舷F按下式计算: mm 当 ≤200mm时,取 =200mm。 式中: ——船长,m ; ——计算型深,m 。 附录Ⅰ 水尺标志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Ⅰ(1)和图Ⅰ(2)所示。 图Ⅰ(1) 图Ⅰ(2) 船舶水尺标志说明: Ⅰ.1 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2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2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20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2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以0.2m为倍数的吃水值。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Ⅰ.2 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标志吃水值以0.2m倍数进行标注,吃水值为整数时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吃水值有小数时不加单位。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小数点占位的高为50mm,宽为30mm(小数点圆心位于50mm×30mm的中心处,直径为2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之间的间距为25mm,数字与小数点占位之间不留间隙。 Ⅰ.3 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Ⅰ.4 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Ⅰ.5 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0.2m,且为0.2倍数处划起,并还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如图Ⅰ(1)所示,当空船吃水为0.6时,水尺标志至少从0.4m划起。 Ⅰ.6 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600mm处,其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 Ⅰ.7 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当勘划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加焊一扁钢,将水尺标志勘划在扁钢上或舵叶后缘适当位置。首、尾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一般应面向船舯。 Ⅰ.8 在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中,应标注Ⅰ.4所述水尺基准线的位置(是否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作为计量基准线),并标注Ⅰ.7所述首、尾水尺标志的位置。 Ⅰ.9 船体左、右两舷水尺标志的勘划位置和式样如图Ⅰ.9(1)和图Ⅰ.9(2)所示。 图Ⅰ.9(1)右 图Ⅰ.9(1)左 图Ⅰ.9(2)右 图Ⅰ.9(2)左 Ⅰ.10 对于水尺标志的线段、数字、小数点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和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 Ⅰ.11 当通过水尺标志读取船舶吃水时,应注意将首、中、尾水尺标志处的读数换算到首、中、尾垂线处的数据,并注意Ⅰ.4所述水尺基准线与型线图中基线的区别。 _1234567921.unknown _1234567937.unknown _1234567945.unknown _1234567949.unknown _1234567951.unknown _1234567953.unknown _1234567955.unknown _1234567956.unknown _1234567954.unknown _1234567952.unknown _1234567950.unknown _1234567947.unknown _1234567948.unknown _1234567946.unknown _1234567941.unknown _1234567943.unknown _1234567944.unknown _1234567942.unknown _1234567939.unknown _1234567940.unknown _1234567938.unknown _1234567929.unknown _1234567933.unknown _1234567935.unknown _1234567936.unknown _1234567934.unknown _1234567931.unknown _1234567932.unknown _1234567930.unknown _1234567925.unknown _1234567927.unknown _1234567928.unknown _1234567926.unknown _1234567923.unknown _1234567924.unknown _1234567922.unknown _1234567905.unknown _1234567913.unknown _1234567917.unknown _1234567919.unknown _1234567920.unknown _1234567918.unknown _1234567915.unknown _1234567916.unknown _1234567914.unknown _1234567909.unknown _1234567911.unknown _1234567912.unknown _1234567910.unknown _1234567907.unknown _1234567908.unknown _1234567906.unknown _1234567897.unknown _1234567901.unknown _1234567903.unknown _1234567904.unknown _1234567902.unknown _1234567899.unknown _1234567900.unknown _1234567898.unknown _1234567893.unknown _1234567895.unknown _1234567896.unknown _1234567894.unknown _1234567891.unknown _1234567892.unknown _1234567890.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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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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