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建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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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建兵、男、27岁、汉族、高中文化;家庭住址:江西省乐平市乐港镇前蒋村152号;身份证号码:360281198610041932;电话:13767074686。
2013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蒋建兵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万年县石镇镇东商街从事蛋糕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同时检查人员就其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照从事蛋糕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第一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县局于2013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蒋建兵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在万年县石镇镇东商街从事蛋糕销售经营活动至今。当事人于2012年12月31日开始从万年县城购进制作蛋糕的各种原料,包括面粉、奶油、肉松、花生等材料,累计花去了2800元,截止目前,当事人销售出去125斤蛋糕,每斤蛋糕的利润为4元,共获净利润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行政提醒书”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告知;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蛋糕的经营活动等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从事经营蛋糕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无照从事蛋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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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和依据《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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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第八十四条细化标准“(一)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没收非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5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中国农业银行万年县支行,帐号:06110104000162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向万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万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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