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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1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贯彻实施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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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贯彻实施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有利于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把握机遇,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小企业应当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契机,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第一,认真组织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深入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小企业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自觉性。第二,做好会计科目的新旧转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第三,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依法纳税,不断提高企业的对外融资资质和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四,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三、精心部署,切实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配套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管理,主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指导、监督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抓好宣传培训。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通盘考虑,制定具体细致的培训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省里要采用“一竿子到底”的方式尽快组织对地、市、县财政部门进行师资培训,县里要采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组织对小企业负责人、小企业会计人员、银行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以及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税务、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第二,做好实施部署。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局等成立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组,对本地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随时掌握本地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加以解决和协调。第三,使用财务报表。积极引导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积极探索建立小企业财务报表报备系统和小企业会计数据库,为财政支持小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第四,强化会计服务。积极发挥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化的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优势,帮助小企业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第五,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要对小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调研,重点关注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切实促进中小企业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帮助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将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各地实施的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的重要内容和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要把宣传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纳入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重点,加大对小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普及型培训。第二,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创新小企业财务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机制,帮助小企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积极推进、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制。第一,各地税收征管人员要重视和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努力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恰当地处理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第二,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第三,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要在其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计征企业所得税。第四,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依照《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了解、掌握本辖区中小企业数量、行业分布等基本情况,认真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要抓好小企业年度检验工作,逐步推进、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管理所需的财务报表。在小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时,企业法人要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依法提交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依法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各地银监局应当督促并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第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重视和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全面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理解和使用小企业财务报表,进一步提升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第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管控,对会计核算健全、具有良好会计信用的小企业,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单户授信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在综合考量其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可要求企业提供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在贷款存续期间,可要求企业定期提供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对于单户授信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批其贷款申请时,应当注重财务报表和非财务因素的结合,全面考量企业经营状况,逐步引导该类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第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体系,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时调整和完善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体系,根据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动态监控,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加强宣传,营造《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加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得《小企业会计准则》深入人心,为下一步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局等,对本地小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加强政策宣传,讲明执行要求,明确执行程序,督促小企业尽早执行。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经验介绍会等形式,采取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向广大小企业宣传《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重大意义和执行要求,积极引导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密切关注对本地区《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宣传报道和媒体反映。   五、密切协作,共同服务于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工作职责和进度安排,扎实有序地推进本意见的实施。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并加强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强化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目录 财政部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 产 1. 第一节 流动资产 2. 第二节 长期投资 3. 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4. 第四节 无形资产 5. 第五节 长期待摊费用 第三章 负 债 1. 第一节 流动负债 2. 第二节 非流动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收 入 第六章 费 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十章 附 则 财政部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 产 1. 第一节 流动资产 2. 第二节 长期投资 3. 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4. 第四节 无形资产 5. 第五节 长期待摊费用 第三章 负 债 1. 第一节 流动负债 2. 第二节 非流动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收 入 第六章 费 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十章 附 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 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 资 产 第五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第十条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 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 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第十四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 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 处置于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五)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前款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第三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 (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称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三十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第四十条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第五节 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的现时义务。 小企业的负债按照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四十六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八条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第五十条 小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 非流动负债 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五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小企业应当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 第五十五条 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五十六条 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六十一条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六十二条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第六十四条 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六章 费 用 第六十五条 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一)营业成本,是指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三)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 (四)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通常,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已予确认的,应当将已销售商品和已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结转至当期损益。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七条 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总额。投资收益,由小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价款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三部分构成。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第六十八条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九条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七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第七十二条 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小企业(公司制)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第七十六条 小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第八十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存货; 4.长期债券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6.固定资产; 7.生产性生物资产; 8.无形资产; 9.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4.应交税费; 5.应付利息;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八十一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销售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 (八)净利润。 第八十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前款所称现金,是指小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三条 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小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三)支付的职工薪酬; (四)支付的税费。 第八十四条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五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六条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四)利润分配的说明。 (五)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六)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按月或者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十八条 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小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小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小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小企业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小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库存现金 2 1002银行存款 3 1101短期投资 4 1201应收票据 5 1202应收账款 6 1203预付账款 7 1211应收股利 8 1221应收利息 9 1231其他应收款 10 1301在途物资 11 1302原材料 12 1303库存商品 13 1304包装物 14 1305低值易耗品 15 1311消耗性生物资产 16 1401长期债券投资 17 1411长期股权投资 18 1501固定资产 19 1502累计折旧 20 1503在建工程 21 1504固定资产清理 22 1511生产性生物资产 23 1512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24 1601无形资产 25 1701长期待摊费用 二、负债类 27 2001短期借款 28 2101应付账款 29 2102预收账款 30 2201应付职工薪酬 31 2301应交税费 32 2401应付利息 33 2501应付利润 34 2601其他应付款 35 2701长期借款 36 2801递延收益 三、所有者权益类 37 3001实收资本(或股本) 38 3002资本公积 39 3101盈余公积 40 3102本年利润 41 3103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42 4001生产成本(劳务成本) 43 4101制造费用 44 4401工程施工 45 4402工程结算 46 4403机械作业 五、损益类 47 5001主营业务收入 48 5002其他业务收入 49 5101投资收益 50 5201营业外收入 51 5301主营业务成本 52 53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3 5303其他业务支出 54 5401销售费用 55 5402财务费用 56 5403管理费用 57 5501营业外支出 58 5601所得税费用 26 1801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类 1001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 二、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小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小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小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有外币银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能随变现并且持有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小企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三)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120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商业汇票到期收回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1202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收回应收账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坏账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03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等。小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按照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小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预付的各种款项。 1211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本企业应享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小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221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小企业在持有长期债券投资期间,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小企业实际收到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 1231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可按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二)小企业收回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301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按照应计入材料、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材料或商品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做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小企业已经预付货款的材料或商品验收入库后,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四)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或商品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或商品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月度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或商品收料凭证,按照材料或商品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1.对于已经付款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照汇总金额,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或商品,并按估计金额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对于发票账单已到、但尚未付款的收料凭证,应按照发票账单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 1302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三)生产经营领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原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借记本科目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1303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 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小企业的产成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产品分开记账。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产品备查簿,不再在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业)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农产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生产的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对外销售产成品,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购入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照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对外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1304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照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都不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包装物数量不大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包装物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包装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自制验收入库的包装物,以及对包装物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生产领用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库存未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 1305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低值易耗品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低值易耗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自制并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小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按照其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1311消耗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应按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动植物,应按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应分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农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1401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变现的债券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小企业在持有长期债券投资期间,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小企业处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或收回的债券本金(或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应收未收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本息。 1411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通常在1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在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二)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小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小企业临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成后再转入本科目。小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完成竣工决算,按竣工决算前发生相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小企业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小企业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150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计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50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小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在“原材料”科目进行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小企业进行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小企业进行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小企业自营工程办理决算竣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出包工程,按照合同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 1504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如为借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1511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 二、本科目可按“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分别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应按构成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转群时的账面余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五)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 1512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按期(月)计提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同结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0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无形资产成本扣除摊销后的净值。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法进行分配,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月度终了,小企业各种无形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处置无形资产,应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扣除摊销后的净值。 1701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二)小企业按月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01待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等,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按照已计提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照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按照其借差额,如属于经营损失,借记“管理费用”如属于非常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小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305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低值易耗品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低值易耗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自制并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小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按照其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1311消耗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应按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动植物,应按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应分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农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1401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变现的债券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小企业在持有长期债券投资期间,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小企业处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或收回的债券本金(或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应收未收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本息。 1411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通常在1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在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二)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小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小企业临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成后再转入本科目。小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完成竣工决算,按竣工决算前发生相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小企业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小企业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150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计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50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小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在“原材料”科目进行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小企业进行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小企业进行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小企业自营工程办理决算竣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出包工程,按照合同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 1504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如为借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1511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 二、本科目可按“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分别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应按构成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转群时的账面余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五)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 1512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按期(月)计提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同结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0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无形资产成本扣除摊销后的净值。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法进行分配,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月度终了,小企业各种无形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处置无形资产,应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扣除摊销后的净值。 1701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二)小企业按月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01待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等,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按照已计提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照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按照其借差额,如属于经营损失,借记“管理费用”如属于非常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小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负债类 20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月度终了,应当按照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01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未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在途物资”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当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偿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2102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预收的购货款等。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贷。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销售实现,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2201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可按“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月度终了,应当将本月应发的职工薪酬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1.小企业生产部门(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发放职工薪酬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5.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301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设置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小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等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5.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等,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7.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的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应交消费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税,做相反会计分录。 2.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交纳消费税外)。受托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小企业,在实现营业收入,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以其他式代销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小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向委托交货,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小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资源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销售商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按照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按照外购价款减去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按照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查此类企业的资质要求。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同冲销土地使用权的净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401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月度终了,应当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付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2501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根据规定或协议计算出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投资者实际支付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润。 2601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70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人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月度终了,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2801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本科目可按相关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政府补助不符合政府补助确认条件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在以后期间符合政府补助确认条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所有者权益类 3001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001股本”科目。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根据相关规定,经投资者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收资本总额。 3002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照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按本科目。 (二)根据相关规定,经投资者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的资本公积。 3101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公司制)按照法律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小企业(外商投资)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公司制)按照法律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的盈余公积。 3102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本年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月度终了结转利润,小企业可以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贷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借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的贷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二)年度终了,应当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103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可按“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根据相关规定,经投资者决议,小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四、年度终了,小企业应当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应付利润)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明细科目(未分配利润)。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小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成本类 4001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小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可将本科目改为“4001劳务成本”科目,或单独设置“4002劳务成本”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二)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可在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三)小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可于月度终了,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 4101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和固定资产修理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季节性生产小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额与分配额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做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除季节性的生产性小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4401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进行合同建造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二)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三)合同完工,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4402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4403机械作业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建造承包商)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小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在“工程施工”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小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机械作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二)期(月)末,小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损益类 50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当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发生销货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02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基金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应当按照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在持有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期间,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或短期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或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该项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5201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益等。 二、本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净收益,比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递延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月)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3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应结转的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月)末,小企业可根据本期(月)销售各种商品(或提供各种劳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 (二)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302主营业务税金及加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发生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主要经营业务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三、期(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303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发生的相关税费等。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支出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包装物”、“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401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通常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装卸费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402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银行相关的手续费等。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不计入财务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务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利息”等科目。 (二)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403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小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发生的修理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排污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01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二、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确认处置或毁损固定资产损失,参见“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会计处理。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601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年度终了,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财务报表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附注。小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 (一)财务报表种类和格式 编号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小企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 会小企02表 利润表 月报 会小企03表 现金流量表 年报 (二)小企业资产负债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会小企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产 行 期末 年初 负债 行 期末 年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1 短期借款 24 短期投资 2 应付账款 25 应收票据 3 预收账款 26 应收账款 4 应付职工薪酬 27 预付账款 5 应交税费 28 应收股利 6 应付利息 29 应收利息 7 应付利润 30 其他应收款 8 其他应付款 31 存货 9 其他流动负债 32 其他流动资产 10 流动负债合计 33 流动资产合计 11 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债券投资 12 长期借款 34 长期股权投资 13 递延收益 35 固定资产原价 14 其他非流动负债 36 减:累计折旧 15 非流动负债合计 37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6 负债合计 38 固定资产清理 17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 18 实收资本(或股本) 39 无形资产 19 资本公积 40 长期待摊费用 20 盈余公积 41 其他非流动资产 21 未分配利润 42 非流动资产合计 2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43 资产总计 2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44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小企业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2.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列。 3.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和列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小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变现、并准备随变现的、持有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应向购买单位或个人收取的销货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列。 (5)“预付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6)“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小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7)“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小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收和暂付的除销货款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9)“存货”项目,反映小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成本,包括各种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本项目应根据“在途物资”、“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列。 (10)“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11)“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小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的成本。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12)“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小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成本。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13)“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小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14)“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项目,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小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额,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余额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余额,以“-”号列。 (16)“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物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列。 (17)“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18)“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19)“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非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20)“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借入尚未偿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21)“应付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22)“预收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根据合同规定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预收购买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列。 (23)“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期末贷余额列。 (24)“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小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余额列;如“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余额,以“-”号列。 (25)“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26)“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润。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27)“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小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28)“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29)“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借入、尚未偿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30)“递延收益”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收入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31)“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非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32)“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小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构成注册资本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33)“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小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34)“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小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35)“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列。 4.本表中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为: 行11=行1+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 行22=行12+行13+行16+行17+行18+行19+行20+行21; 行16=行14-行15; 行23=行11+行22; 行3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32; 行37=行34+行35+行36; 行38=行33+行37; 行43=行39+行40+行41+行42; 行23=行44。 (三)小企业利润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利润表 会小企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主营业务收入 1 减:主营业务成本 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 二、主营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列) 4 加:其他业务收入 5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列) 6 减:其他业务支出 7 销售费用 8 财务费用 9 管理费用 10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列) 11 加:营业外收支净额(亏损以-”号列) 12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列) 13 减:所得税费用 14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列) 15 1.本表反映小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2.本表“上期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额;在编报年度财务报表,列上年全年实际发生额。本表“本期金额”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额。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列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小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列。 (2)“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反映小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列。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小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列。 (4)“主营业务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当期主营业务实现的利润。本项目根据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列。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列。 (5)“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列。 (6)“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小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列。 (7)“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列。 (8)“销售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列。 (9)“财务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列。 (10)“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列。 (11)“营业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当期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实现的利润。本项目根据主营业务利润加上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扣除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后的净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列。 (12)“营业外收支出净额”项目,反映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减去“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后的金额列。如为损失,以“-”号列。 (13)“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小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列。 (14)“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按规定从本期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列。 (15)“净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列。本项目应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列。 4.本表中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为: 行4=行1-行2-行3; 行11=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 行13=行11+行12; 行15=行13-行14。 (四)小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现金流量表 会小企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 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 支付的职工薪酬 4 支付的税费 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8 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9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10 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 11 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1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4 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15 偿还借款本息支付的现金 16 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1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 四、现金净增加额 19 五、期末现金余额 21 1.本表反映小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列法如下: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列。 ②“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列。 ③“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列。 ④“支付的职工薪酬”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向职工支付的薪酬。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项目的本期发生额列。 ⑤“支付的税费”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支付的税费。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税费”项目的本期发生额列。 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额分析列。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小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列。 ②“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列。 ③“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因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列。 ④“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和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列。 ⑤“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短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列。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列。 ②“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列。 ③“偿还借款本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列。 ④“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列。 3.本表中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为: 行7=行1+行2-行3-行4-行5-行6; 行13=行8+行9+行10-行11-行12; 行18=行14+行15-行16-行17; 行19=行7+行13+行18; 行21=行19+行20。 (五)注附注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小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的项目,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参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表格。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录二: 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2 1002 银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资 8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4 1201 应收票据 10 1121 应收票据 5 1202 应收账款 11 1122 应收账款 6 1203 预付账款 12 1123 预付账款 7 1211 应收股利 13 1131 应收股利 8 1221 应收利息 14 1132 应收利息 9 1231 其他应收款 18 1221 其他应收款 19 1231 坏账准备 1401 材料采购 10 1301 在途物资 27 1402 在途物资 11 1302 原材料 28 1403 原材料 29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12 1303 库存商品 30 1405 库存商品 31 1406 发出商品 32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33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13 1304 包装物 34 1411 周转材料 14 1305 低值易耗品 15 1311 消耗性生物资产 35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40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16 1401 长期债券投资 41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42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7 1411 长期股权投资 43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4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45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8 1501 固定资产 46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50 1601 固定资产 19 1502 累计折旧 51 1602 累计折旧 52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 1503 在建工程 53 1604 在建工程 54 1605 工程物资 21 1504 固定资产清理 55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22 1511 生产性生物资产 57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23 151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58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24 1601 无形资产 62 1701 无形资产 63 1702 累计摊销 64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5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66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67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 18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69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7 2001 短期借款 70 2001 短期借款 28 2101 应付账款 80 2202 应付账款 29 2102 预收账款 81 2203 预收账款 30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82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31 2301 应交税费 83 2221 应交税费 32 2401 应付利息 84 2231 应付利息 33 2501 应付利润 85 2232 应付股利 34 2601 其他应付款 86 2241 其他应付款 35 2701 长期借款 94 2501 长期借款 36 2801 递延收益 93 2401 递延收益 104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类 37 30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110 4001 实收资本 38 3002 资本公积 111 4002 资本公积 39 3101 盈余公积 112 4101 盈余公积 40 3102 本年利润 114 4103 本年利润 41 3103 利润分配 115 4104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42 4001 生产成本(劳务成本) 117 5001 生产成本 43 4101 制造费用 118 5101 制造费用 119 5201 劳务成本 44 4401 工程施工 121 5401 工程施工 45 4402 工程结算 122 5402 工程结算 46 4403 机械作业 123 5403 机械作业 五、损益类 47 5001 主营业务收入 124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48 5002 其他业务收入 129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49 5101 投资收益 132 6111 投资收益 50 5201 营业外收入 136 6301 营业外收入 51 5301 主营业务成本 137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52 53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39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53 5303 其他业务支出 138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54 5401 销售费用 149 6601 销售费用 55 5402 财务费用 151 6603 财务费用 56 5403 管理费用 150 6602 管理费用 57 5501 营业外支出 154 6711 营业外支出 58 5601 所得税费用 155 6801 所得税费用 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附件2: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结合我国大量小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客观需求,我司今年年初将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列入了工作计划。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和过程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小企业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特别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当前,各部门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国发36号文件等精神,工信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落实国发36号文件精神、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金融风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税法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应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据调查,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中小企业占大头,会计信息质量不高重要原因之一。同,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更多依赖的不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也重要原因之一。税务部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查账征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公平税负,同规范小企业的会计工作。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成为商业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他们一致提出要加快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步伐。 (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健全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于2005年建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 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制定的,相关内容早已过,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我们应当加快小企业会计改革步伐,抓紧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一年来,我们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为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于今年4月份印发《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财会便[2010]15号),就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适用范围、与税法的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等问题,征求社会各面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奠定扎实理论和实践基础。多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先后赴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工信部等部门调研,了解相关部门信息需求,取得相关部门理解支持配合;多地区开展实地调研,先后赴江苏、河北、上海、北京等地调研,收集大量一手资料;多层面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税务部门、银监部门、工信部门、银行、小企业的政策建议;多角度着手政策研究,完成了多份国内、国际比较研究报告。积极推进国际交流,通过亚大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会议等平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进行广泛深入务实的沟通。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设想得到了国际有关面的认同。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和原则 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立足国情、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要求,同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并有助于银行等债权人提供信贷,注重三个结合。 (一)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按照基本准则,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要求。但考虑到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简化要求。本稿注意了这两个面的结合。比如,在会计计量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面,要求小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 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和银行。税务部门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税收决策,包括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征税方式、应征税额等,他们更多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银行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他们更多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提供财务报表。为满足这些主要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本稿减少了职业判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虽适用范围不同,但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又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为此,本稿要求,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主要变化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本稿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及财务报表列报面作了以下主要调整: 资产方面,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法。 负债方面,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所有者权益方面,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 收入方面,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同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点。 财务报表方面,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 本稿在体例上也作了相应调整,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具体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附录部分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等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原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比表 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 库存现金(现金)  现金短缺或溢余没有规范  如为现金短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为现金溢余,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银行存款  未明确规范结算方式及汇兑损益的处理  明确规范结算方式及汇兑损益的处理  其他货币资金  未规范  规范  短期投资  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确认投资收益  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不确认投资收益,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  不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应收票据  未规范票据利息和贴现等的处理  规范票据利息和贴现等的处理  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损失时直接冲减应收票据即可  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未规范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  规范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  不计提坏账,发生损失时直接转销即可  计提坏账准备  原材料  未规范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  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盘盈的各种材料  计入营业外收入  冲减管理费用  低值易耗品  领用时摊销  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核算  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  不考虑溢折价问题  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以直线法摊销。  固定资产  入账价值:决算前发生支出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无形资产  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短于10年。   摊销年限应按合同受益年限、法律规定年限孰低确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长期待摊费用  不含开办费  开办费  应付职工薪酬  进行详细规范  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核算,未规范非货币性薪酬及其他职工薪酬的核算  长期借款  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长期应付款  未规范  规范  资本公积  基本上仅资本(股本)溢价核算  包括四个明细科目: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未规范  规范  财务费用  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异同比较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掌握这两个会计准则的异同,更好地在小企业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   相同方面   (一)制定依据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总则第11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总说明第11条都要求企业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五)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1. 会计科目设置基本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85个一级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60个一级科目,其中有58个一级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仅名称相同,而且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   2. 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如资产计价方法都以取得时发生的货币支出,或以形成前所发生的料工费支出,或以换出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等流动资产都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且估计资产损失的方法也相同。资产增减,负债增减,所有者权益增减,收入的分类及其确认,费用的分类归集,利润形成等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   3. 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如都要求定期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同时提供会计报表附注,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相对更为简化。   不同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   第二,不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权益法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具体解释中只要求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小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而没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没有设三级科目,也无法反映是否要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笔者的理解是为了简化核算,不对其进行处理。   4.简化了专门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挂钩。这简化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手续,但可能会导致资本化金额夸大,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本期利润,但长远看又会使未来时期的折旧费用予以抵销。   5. 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价款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这避免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较为繁琐的计算。   6. 简化了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可见,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采用了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付税款法,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而不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加以反映。这简化了时间性差异的核算。   7. 其他资产核算方法的简化。《小企业会计准则》还简化了一些资产的转移价值核算方法。如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要求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法,没有要求按五五摊销法;短期投资期末按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不需要分项比较计量,在短期投资转让时可不结转其已提的跌价准备。   8. 待转资产价值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终企业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中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运用扩展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其核算内容不仅包括了小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还包括了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期末如果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所得额,分期进行上述转账处理。这使小企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更全面,核算也更趋于合理。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2003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及时地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用以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四)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如根据小企业业务比较简单,有些业务发生的可能性很少的情况,删除了若干项目。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中减少了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递延税款借项等项目,负债中减少了预收账款、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递延税款贷项等项目,所有者权益中减少了已归还投资项目。利润表中减少了补贴收入项目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写法简化   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总说明的第12和13条中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中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在以后的各项资产计价中不再重复这两类业务中的资产计价方法,这减少了制度的篇幅,阅读起来更简明。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在规定每一种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时都要重复说明,以非货币性交易换的资产和以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写法上不够简化。   (二)简化了核算方法   通过上述不同方面的比较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简单。如合并了4个一级科目,减少了25个一级科目;基本财务报表项目减少了9个;部分资产计价方法简化了,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有关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简化了,如资产清查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所得税的核算、期末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处理上仍保持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便将来随着小企业规模发生变化,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可减少需要调整和说明的内容。因为我国划分小企业是以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及是否对外筹资为标准,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 用友畅捷通 曹顺 解读财会[2011]17号:剖析《小企业会计准则》新政亮点 2012-1-16 13:37 转自互联网     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以规则导向为主,以原则导向为辅,规范了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为小企业会计核算增添了很多亮点。现梳理如下:一、简化核算要求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是纲,是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也是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在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中处于统驭地位,因此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小企业也应当遵循基本准则的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目,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在遵循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在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小企业规模较小、业务较为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     (一)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在会计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1、对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     2、对小企业的长期债券 HYPERLINK "http://www.chinaacc.com/web/licai/" \t "_blank" 投资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成本(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对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     3、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而是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4、对小企业的负债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对小企业借款利息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     5、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二)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     在长期债券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债券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三)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五)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税法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其核算内容、摊销期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六)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这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八)取消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按照上述(1)、(2)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这样,小企业既不会产生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也减少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工作量。     (九)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四个组成部分,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无需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此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大为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     (十)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这大大简化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     税务部门是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税务部门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作出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税收征管方式、应征税额等,他们更多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为满足这些税收征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大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小企业除会计与税法之间不可能消除的永久性差异以外,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例如,小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用于补偿小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其他政府补助时,《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为递延收益,而税法要求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不征税收入,导致小企业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需要小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交易或事项较少,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纳税调整的说明,披露“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三、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虽适用范围不同,但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又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为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小企业不经常发生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作规范,这些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自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国际趋同为努力方向,更立足于我国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在简化核算要求、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等方面体现了极其鲜明的特色,是一部为我国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企业会计标准。它的贯彻实施,将有效地促进我国小企业可持续健康的发展,也可以充分发挥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PAGE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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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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