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A. 总体考虑
1. 披露要求
757.
委员会相信,第三支柱的基本原理正确,应要求使用新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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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银行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一系列方法要求银行实施披露。在某些方法论的使用或某些工具及交易的认可方面,这些披露要求将作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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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指导原则
758.
第三支柱的目的——市场纪律,是对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补充。委员会通过建立一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披露要求将便于市场参与者评价有关适用范围、资本、风险、风险评估程序以及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信息。委员会认为,披露十分重要,特别是考虑到新协议银行采用内部方法论,这使银行在评估资本要求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759.
根据第一支柱的要求,银行采用特定的方法计量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得出资本要求。委员会认为,共同的披露框架是将银行风险暴露告知市场的有效途径,并为增强可比性提供了一致、合理的披露标准。
3.
恰当的披露
760.
委员会清楚地认识到,各国监管当局规定披露要求的权限不同。市场纪律可以提供安全和稳健的银行环境,监管当局要求银行以安全和稳健的方式经营。考虑到安全性和稳健性,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披露信息。此外,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在监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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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供信息,一些监管当局可以将这些信息全部或部分地对外公布。此外,各国监管当局加强披露要求的方法各不相同,从通过“道义劝告”与银行管理层进行对话(以期改变其今后的经营),到批评或罚款。根据监管当局的法律权限和披露缺陷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对于披露缺陷的反应一般不直接采用增加资本要求的方法。
761.
除上述一般性的干预方法外,新协议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方法。如果将披露作为在第一支柱中获得较低风险权重和/或采用特殊方法的前提,因此也提供了直接的制裁措施(不允许采用低风险权重或特殊的方法)。
4. 与会计披露的相互关系
762.
委员会注意到,第三支柱披露要求与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不矛盾。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范围更加宽泛。委员会努力将第三支柱的披露限定在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不与会计准则宽泛的要求相矛盾。今后,委员会希望继续与有关会计组织保持这种关系,并关注这一领域的进展,以促进两种披露框架间的一致性。
763.
银行管理层有权决定披露的媒体和地点。如果根据会计或证券监管部门上市的要求进行披露,银行可以采用他们的披露方式,披露其中未包含的第三支柱要求披露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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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解释会计或其他披露与监管要求的披露之间的实质性差别,解释不必采取逐行核对的方式。
764.
对于不是会计准则或其他要求要求的披露,银行管理层可以根据各国监管当局的要求,选择通过其它方式(如公众容易登录的互联网网页,或银行监管当局公开发布的监管报告)提供第三支柱的有关信息。但是,我们鼓励银行尽可能在一个地点提供所有的相关信息。另外,如果信息不是通过会计披露提供的,银行应说明其他信息的获取方式。
765.
承认会计或其他的披露要求,有助于理解披露的有效性要求。例如,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信息通常都是经过审计的,与它同时公布的其他材料也必须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另外,根据其他披露框架要求(如证券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所公布的附加材料(如管理层的概述和分析),为保证有效性通常都经过充分的审查(如内部控制评估等)。如果资料不是通过有效的方式公布,如一个单独的报告或网页中的一段,银行管理层应确保这些信息按照下面规定的总体原则,经过了适当的验证。另外,第三支柱的披露内容不要求经过外部审计,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
重要性(Materiality)
766.
银行应判定哪些披露信息属于重要信息,如果信息缺乏或虚假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决策,这样的信息就是重要性信息。这一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和许多国家的会计标准是一致的。委员会注意到,需要采用定性的方式结合特殊环境,判断金融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时,是否将某条信息看作重要信息(用户测试)。由于具体的规定可能会被钻空子,并且难以设定,委员会不对披露设定具体限制,委员会认为,用户测试是实现有效披露的基础。
6.
频率
767.
第三支柱规定的披露应该每半年进行一次,但下列情况除外: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报告系统及各项口径的一般性概述的定性披露,每年一次。考虑到新协议增强风险敏感度、在资本市场上更频繁地报告的总体趋势,大的国际活跃大银行和其他大银行(及其主要分支机构)必须按季度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总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组成成分
。另外,如果有关风险暴露或其他项目的信息变化较快,银行也要按季披露这些信息。在所有情况下,银行应尽快公布具体的信息。
7. 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
768.
专有信息(如关于产品或系统)具有下列特点:如果与竞争者共享这些信息,会导致银行在这些产品和系统的投资价值下降,并进而削弱其竞争地位。有关客户的信息经常都是保密的,这些信息作为法律协定、对手关系的一部分对外提供,将会影响银行对外公布的有关客户库信息,以及内部安排的详细情况,如使用的方法论、估计参数、数据等。委员会认为,下面的要求均衡考虑了有意义披露的需要和保护专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在一些例外情况下,第三支柱要求披露的某些项目,或事关专有或属于保密信息,对外披露会严重损害银行的地位,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某些项目未对外披露的事实和原因。上述有限的披露免除不与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产生冲突。
B.
披露要求
769.
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见下表,附加的定义和例外见脚注:
1.
总体披露原则
770.
银行应具备一套经董事会批准的披露政策,政策应涉及银行决定披露内容的方法和对于披露过程的内部控制。另外,银行应有专门的程序评估披露的适当性,包括对有效性和频率的评估。
2.
适用范围
771.
第三支柱适用于使用资本协议银行集团最高层次的并表(详见第一部分:适用范围)。集团内单个银行的披露,通常不必按照下面的要求进行披露,但是如果集团公司认为集团内某银行需要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该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要按照下面的要求进行,以便银行意识到在集团内部转移资金或资本时,应遵守资本协议和其他限制。
表1
适用范围
定性披露
(a)
集团中适用资本协议的母公司的名称。
(b)
通过对集团内下列各实体
的描述,从会计并表和监管并表的角度,简要介绍两者存在的不同。(a)全面并表的实体
;(b)按比例并表的实体
;(c)做扣除处理的实体
;(d)产生 盈余资本的实体
; (e)既未并表又未扣除的实体(如投资按风险加权处理)。
(c)
集团内资金或监管资本转移的限制或主要障碍。
定量披露
(d)
并表集团的资本中所包含的保险子公司的盈余资本
的总额(采用扣减或其他方式
)。
(e)
未并表所有子公司(如做扣除处理)的总体资本缺口
,及这些子公司的名称。
(f)
公司在保险实体的股份总额(如当前账面价值),这些股份不是从资本中扣减、而是采用风险加权处理
,或是按照集团内部的其他方法
;这些实体的名称;注册国或所在国;在这些实体的股权比例,如在这些实体中的投票权与股权比例不同,也要披露。另外,简要说明采用这种方法与采用扣除或集团内部其他方法对监管资本的定量影响。
3.
资本
表 2
资本结构
定性披露
(a)
简要介绍所有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及情况,特别是创新、复杂或混合资本工具的情况。
定量披露
(b)
一级资本总量,并单独披露以下内容:
· 实收资本/普通股;
· 资本公积;
· 在子公司股本中的少数股权;
· 创新工具;
· 其他资本工具;
· 保险公司的盈余资本;
· 从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商誉及其它扣除项。
(c)
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的总额。
(d)
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扣除额。
(e)
合格资本总额。
表 3
资本充足率
定性披露
(a)
对银行针对目前和未来业务,评估资本充足率的方法进行简要论述。
定量披露
(b)
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 标准法或简单标准法下的资产组合;
· IRB法下的资产组合:
· 公司(包括监管应对标准之外的专业贷款)、主权和银行;
·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 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
;
· 其他零售贷款;
·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c)
IRB法下股权投资风险的资本要求:
· 市值法下的股权投资;
· 简单风险权重法下的股权投资;
· 内部模型法下银行账户中的股权投资(使用IMA法计算银行账户股权风险暴露的银行)。
PD/LGD方法下的股权投资。
(d)
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
· 标准法;
· 内部模型法——交易账户。
(e)
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 基本指标法;
· 标准法;
· 高级测量法(AMA)。
(f)
总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
充足率:
· 集团最高层次的并表;
· 主要银行子公司(根据资本协议的规定,单独计算或次级并表)
4.
风险暴露和评估
772.
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以及银行识别、测量、监测、控制这些风险的技术,是市场参与者对银行进行评估的重要因素。本部分涉及几种重要的银行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银行账户股权和操作风险,同时包括了信用风险缓释和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披露,这两方面都会影响银行的风险轮廓。如可行,使用不同方法评估监管资本的银行应单独披露有关内容。
(i)
定性披露的总体要求
773.
银行必须对每类单独的风险领域(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股权风险),描述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包括:
· 策略和过程;
· 相关风险管理职能的结构和组织;
· 风险报告和/或测量系统的范围和特点;
· 规避和/或缓释风险的政策,监测规避/缓释工具持续有效性的策略和过程。
(ii)
信用风险
774.
信用风险的总体披露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银行总体信用风险暴露的一系列信息,有关资本评估技术的披露提供了风险暴露的特性、资本评估方法的信息,以及评估所披露信息可信度的数据。
表 4
信用风险: 所有银行的总体披露
定性披露
(a)
与信用风险有关的总体定性披露要求(见上)包括:
· 逾期及不良贷款的定义(出于会计的目的);
· 专项和一般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的描述;
·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的论述;
定量披露
(b)
信用风险暴露的总额
,以及按照主要信用风险暴露类进行划分的
一段时期的
平均值
。
(c)
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
,根据主要信用风险暴露的类别进行划分。
(d)
风险暴露的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按主要信用风险暴露类别进行划分。
(e)
整个资产组合按剩余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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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进行分类,
按主要信用风险暴露类别进行划分。
(f)
每个主要行业或交易对手的:
· 逾期及不良贷款贷款的总额;
· 专项和一般准备
· 专项准备的计提额,当期冲销额。
(g)
按照主要地域划分的损失和违约贷款量,如果可能,相关的专项和一般准备
。
(h)
贷款损失准备变化的调整。
表 5
信用风险: 标准法和IRB法监管风险权重下资产组合的披露
定性披露
(a)
标准法下的资产组合:
· 所选用外部评级机构和出口信用评级机构的名称,选用的原因和变化情况; *
· 机构采用的风险暴露类型;
· 描述将公开评级结果转换为银行账户可比资产的过程;
· 机构对每个风险档设置的评级符号。
定量披露
(b)
· 标准法下的风险暴露,银行每个风险档的余额(评级和未评级的)和扣减额;
· IRB法监管风险权重下的风险暴露(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按照监管修订的标准确定的专业贷款产品和简单风险权重法下的股权),银行每个风险档的暴露余额。
信用风险:IRB法下资产组合的披露
775.
新协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采用IRB法评估信用风险所需的监管资本。对于不同的水平,银行可以自行决定监管资本计算中所采用的参数。在这一部分,有关IRB法的一系列披露,有助于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有关资产质量的信息,另外,这些披露对市场参与者评估银行面对风险所持有的资本水平是很重要的。定量披露分为两类:一类针对风险暴露和评估(如参数)的分析,一类针对实际的结果(提供披露信息可信度指标的基础),同时辅之以定性披露。定性披露框架提供了IRB法的假设背景信息、风险管理框架中采用的IRB系统及验证IRB结果有效性的方法。披露框架有助于市场参与者评估IRB银行的信用风险暴露、IRB框架的总体应用和适用性,保护专有信息,同时不重复监管当局确认银行IRB框架细节的工作。
表 6
信用风险:IRB法下资产组合的披露
定性披露*
(a)
监管当局对方法的认可/监管审批的过渡期。
(b)
对下面内容的解释和检查:
· 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构,以及内部、外部评级的关系;
· 除用于IRB计算资本外,其他使用内部估计值的情况;
· 管理和识别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过程;
· 评级系统的控制机理,包括独立性、问责制的介绍和评级系统的检查。
(c)
内部评级过程的简述,分五类资产组合单独提供:
· 公司(包括中小企业、专业贷款和购入的公司应收款项)、主权和银行;
· 实体;
·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 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
· 其他零售贷款。
对于每类资产组合的概述,应包括:
· 资产组合中包括的暴露类别;
· 评估、验证PD、(IRB高级法下资产组合的)LGD和/或EAD的定义、方法和数据,包括得出这些变量的假设;
· 第418段和脚注84允许的、根据违约参考定义确定为实质性的偏差,包括资产组合中受这些偏差影响的主要部分。
定性披露:风险评估*
(d)
总体信用风险暴露(已提款加上未提款部分的EAD)占IRB法下披露暴露的百分比。
(e)
除零售贷款外的每一类资产组合(如上定义):
· 对不同PD级(包括违约)的风险暴露的介绍(贷款余额和未提款承诺项下的EAD
,股权余额),以便考虑信用风险的区别;
· 使用IRB高级法的银行,每一个PD级(如上定义)的违约加权平均LGD(百分比);
· 使用IRB高级法的银行,未提款承诺的总额和违约加权平均EAD;
对零售贷款组合(如上定义),任选下列一种披露:
· 对资产库的总体披露(如非零售贷款组合);
· 对足够多的EL级资产库风险暴露的分析(贷款余额和承诺项下的EAD),以便考虑信用风险的区别;
定量披露:历史结果*
(f)
前期每个资产组合(如上定义)的实质性损失(如冲销和专项准备),与以前的差别,概述前期影响损失的主要因素——如,银行的违约率或LGD、EAD是否高于平均值。
(g)
银行根据较长时期的实际结果做出的估计。
至少应包括由一段时期内每个资产组合(如上定义)实际损失得出的损失估计信息,以便于有效地评估内部评级方法对每个资产组合的评价结果。
如可能,银行应进一步进行分解,对照上面定量风险评估披露的估计值,提供PD的分析,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提供 LGD和EAD的分析。
表 7
股权投资:银行账户头寸的披露
定性披露
(a)
有关股权风险的总体定性披露要求(见上),包括:
· 预期资本收益与实际收益间的差别,实际收益受到包括关系和策略原因等其他目标的影响;
· 评述有关银行账户中股权估价和会计的重要政策,包括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估价方法,含影响计算的重要假设和操作,以及操作中的重要变化。
定量披露*
(b)
表内的投资额,以及这些投资的公允价值;对于证券,如果股票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比较公开上市股票价值。
(c)
投资的种类和特点,包括可以划分的:
· 上市交易的;
· 私人持有的。
(d)
报告期内因售出或流动所产生的累计的实现收益(损失)。
(e)
未实现或潜在的重估收益(损失),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中包括的其他资本。
(f)
按适当股权组划分的资本要求,包括银行的方法论,以及任何监管过渡性或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老祖父条款规定的累计量和股权投资种类。
表 8
信用风险缓释:标准法和IRB法的披露
,
定性披露*
(a)
有关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总体的定性披露要求(见上),包括:
· 银行利用表内表外净扣的政策、规程和程度标示;
· 抵押估价和管理的政策和规程;
· 对银行持有的主要抵押类别的简述;
· 保证人/信用衍生交易对象的主要类别和他们的信用情况;
· 采用缓释技术中(市场或信用)风险集中的信息。
定量披露*
(b)
对标准法和/或IRB基本法下单独披露的信用风险资产组合,被下列覆盖的暴露(净扣后):
· 合法的金融抵押品;
· 其他合法的IRB抵押品;
折扣前。
(c)
对标准法和/或IRB法下每个单独披露的资产组合,保证/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暴露(净扣后)。
表 9
资产证券化: 标准法和IRB法下的披露143
定性披露*
(a)
与资产证券化(包括合成的)有关的总体定性披露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 银行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目标;
·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
银行扮演的角色,每个过程中银行的参与程度。
(b)
综述银行资产证券化活动中的会计政策,包括:
· 交易是出售还是融资;
· 销售收益的认可;
· 评估留存利润的重要假设;
· 如果其他会计政策未做出规定(如衍生工具),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处理。
(c)
资产证券化中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名称,每个机构使用的资产证券化暴露的种类。
定量披露*
(d)
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按照传统型和合成型进行划分),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
,
(e)
资产证券化框架下银行证券化的风险暴露:
· 证券化的不良贷款/逾期资产总额;
按风险暴露类划分,银行当期
认定的损失。
(f)
按暴露种类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
各类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数额。145
(g)
按风险权重档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148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数额。
扣除的风险暴露应单独披露。
(h)
分别按发起行权益和投资者权益,披露证券化暴露的累计余额。
(i)
对当年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综述,包括被证券化的暴露(按暴露类别),以及各类资产出售的认定收益或损失。
(iii)
市场风险
表 10
市场风险:使用标准法银行的披露
定性披露
(a)
市场风险的总体定性披露要求(见上),包括标准法覆盖的资产组合。
定量披露
(b)
下列的资本要求:
· 利率风险;
· 股权头寸风险;
· 外汇风险;
· 商品风险。
表 11
市场风险:对交易资产组合使用内部模型法(IMA)银行的披露
定性披露
(a)
市场风险总体的定性披露要求(见上),包括IMA覆盖的资产组合。
(b)
IMA法覆盖的每个资产组合:
· 使用模型的特点;
· 对资产组合压力测试的简述;
· 简述检验/确认内部模型和模拟过程精确性和一致性的方法。
(c)
监管当局接受的范围。
定量披露
(d)
对IMA法下的交易资产组合:
· 累计风险值(VaR);
· 报告期和期末的高、低和平均风险值;
· 通过对返回检验结果中重要指标的分析,比较VaR的估计值和实际值。
(iv)
操作风险
表 12
操作风险
定性披露
(a)
除总体披露要求(见上)外,银行认为合格的操作风险资本评估方法。
(b)
简述银行采用的AMA,以及银行测量方法中考虑的相关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如果部分使用AMA,采用的各种方法的范围和覆盖范围。
定量披露*
(c)
使用AMA法的银行,使用保险前、后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v)
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
表 13
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Interest rate risk in the banking book ,IRRBB)
定性披露
(a)
总体披露要求(见上),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特点和重要假设,贷款提前支付和无期限存款行为的认定假设,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测量的频度。
定量披露
(b)
根据银行管理层测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方法,在利率向上或向下变动时,按相关币种披露收益或经济值(或管理层使用的相关值)的增加(减少)。
� 包括一级资本、总资本和要求的总资本。
� 一些风险轮廓稳定的小银行,可以采用年度报告制。如果某银行每年对外公布一次信息,则必须说明理由。
� 新协议的这一部分中标有*的披露,适用于使用特殊方法或方法论计算监管资本的情况。
� 实体 = 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子公司,商业性子公司,在保险、金融和商业实体的大额少数股权投资。
� 遵照会计并表原则规定的主要子公司列表,如国际会计准则 27条。
� 遵照会计并表原则规定的子公司列表,如 国际会计准则 31条。
� 遵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主要子公司列表,并作相应扩展(实体的扩展和/或实体信息的扩展),如国际会计准则 27、32条。
� 遵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主要子公司列表,并作相应扩展(实体的扩展和/或实体信息的扩展),如国际会计准则 27、32条。
� 在下属未并表子公司的盈余资本,是在这些实体中的投资总额与监管资本要求之间的差额。
� 参考第一支柱内容:第一部分11至14段。
� 资本缺口是指实际资本与监管资本的差额。集团中扣减的任何资本缺口及在这些子公司的投资,不包含在总的资本缺口中。
� 参考第一支柱内容:第一部分12段。
� 参考第一支柱内容:第一部分11段。
� 参考第一支柱内容:第一部分14段。
� 银行应分两类对资产组合进行披露,一类是第一支柱中资本计算所使用的、规模较大的(与总体信用风险暴露相比)单笔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如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另一类是风险轮廓极为相似、单笔的披露无法帮助用户理解银行零售业务的风险轮廓。
� 包括创新资本工具。
� 即,会计冲销后不考虑信用风险缓是技术的影响,如抵押和净扣。
� 根据会计准则进行划分,例如,可以划分为(a)贷款、承诺和其他非衍生表外风险暴露;(b)证券;(c)场外衍生产品。
� 如果平均值是根据会计准则或所使用的特殊方法的要求予以披露的,那么采用的方法也应披露。否则,计算风险暴露平均值应采用最短的时间间隔,这个间隔是实体因管理、监管或其他原因设立的,可提供能够代表银行经营的平均值。如果不是日平均值,就要说明计算平均值的基础。
� 若期末头寸能够代表银行的当期风险头寸,就不需披露平均风险暴露。
� 地域可以包括单独的国家、国家组或国家内部的地区。银行可以根据资产组合的地域管理方法来定义这里的地域。将贷款分配至各个地域应采用具体的标准(如借款人的居住地)。
� 会计准则应包含了这部分内容,银行可以采用会计使用同样的期限类别。
� 鼓励银行提供逾期贷款的帐龄分析。
� 未按地域划分的一般准备,应单独披露。
� 调整按专项和一般准备分别显示,信息包括:各类准备的描述;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准备冲销额;本期用于预计的可能贷款损失的准备;其他调整(如汇率差,业务合并,并购和子公司调整),包括两种准备间的转移;准备的结算。已直接计入损益表的冲销和重置应单独披露。
� 例外情况:评级的贷款低于总贷款组合的1%。
� 如银行遵守监管当局发布的标准映射,该条信息不需披露。
� 如果银行对银行账户中的股权投资使用PD/LGD法,这里仅需要将其作为单独资产组合进行披露。
� 在下面的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中,银行应区分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暴露和其他零售贷款暴露进行披露,除非这些资产组合的规模不大(与总体信用风险暴露相比),并且每个资产组合的风险轮廓极其相似,导致单独的披露无法帮助使用者理解银行零售贷款业务的风险轮廓。
� 此项披露不需要对模型进行全面描述——披露应向读者提供模型方法的概述,简述各变量的定义以及估算和验证定量风险披露中各变量的方法。五个资产组合都要进行这项披露,银行应说明每个资产组合中与估算变量相比办法的主要差别。
� 有助于读者结合上下文了解下面的定量披露,银行只需要描述与违约参考定义存在实质性差别的主要领域,这将影响读者通过PD了解和比较风险暴露披露的能力。
� 本信息有助于使用者了解IRB定量披露作为资产质量测量方法的重要性。银行应披露下列方法下总风险暴露(累计)的百分比:(1)基础IRB法;(2)高级IRB法(包括零售贷款);(3)(适用时)对股权投资采用PD/LGD法。
� 下面披露的PD、LGD和EAD应反映第一支柱提及的抵押、净扣和保证/信用衍生工具的影响。
� 贷款余额和未提款承诺的EAD可以用这些披露的组合表示。
� 如果为了披露银行对各PD级进行了累计,本处应根据IRB法中PD等级的分布进行代表性划分。
� 银行只需要对每个资产组合估算一个EAD,但是,如果银行认为需要,为对风险进行更有意义的评估,可以根据各类EAD的未提款风险暴露,披露跨类的EAD估计值。
� 通常银行应对非零售贷款组合进行披露,但是,如果银行认为按不同的EL级进行披露有助于读者区分信用风险,也可以选择这样的分级披露方式。如果银行为披露进行了内部各级的汇总(无论PD/LGD或EL),本处都应按IRB法采用的分级进行划分。
� 这些披露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定量披露:风险评估”中信息的长期可信度。2008年底要求进行此项披露,同时,我们鼓励提前披露,分阶段实施利于银行有足够的时间建立长期数据,并使这些披露更有意义。
� 委员会对采用此种评估的时间段不作说明。实施过程中,银行披露时可以利用尽可能长期的数据——如,如果银行有10年的数据,可以选择披露每个PD级10年的平均违约率。
� 如果银行允许读者进一步了解“定量披露:风险评估”中估计的可靠性,应进一步提供分类信息。若银行对PD、LGD或EAD的估计值与长期实际值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别,银行就应提供这些信息,并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解释。
� 银行至少应披露下述有关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内容,新协议意识到采用这些缓释技术的目的是降低资本要求。银行还可以披露不以降低资本要求为目的的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信息。
� 新协议中,合成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采用的信用衍生工具,应排除在信用风险缓释披露之外,包括在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披露中。
� 如:发起行、投资行、服务行、信用提升行、商业票据便利类资产承办行、流动性提供行、掉期提供行。
� 如,信用卡、家庭股权、汽车等。
� 如果发起行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不涉及任何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那么此类交易应单独列出,但只需在第一年报告。
� 如,单独分离利息的债券( I/O strip)和其他剩余利息的冲抵/准备(如果资产保留在银行的表内)或冲销。
� 至少包括:证券、流动性便利,其他承诺和信用提升,如I/O剥离、现金质押账户和其他次级资产。
�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使用标准法的银行,应基于标准风险权重档进行分析。
138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