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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简答题答案 1.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哪几种法律制度? 答: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 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2.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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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简答题答案 1.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哪几种法律制度? 答: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 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2.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 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 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的使用会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智力成果。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五、论述题答案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同,后者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并不需要每次由国家机关认可或核准,而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这是由于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智力成果不同于传统的客体物,它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容易溢出创造者的实际控制而为他人利用。换言之,只要智力成果公布于世,其他人能很容易通过非法处分途径而获取利益。因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不可能仅凭创造活动的法律事实即当然、有效、充分地享有或行使其权益,而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例如,专利权需要经过申请,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予以确认。商标权的产生,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后方为有效。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这一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所有权就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其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智力成果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四、简答题答案 1.简述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答:(1)两者的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标的物不能同时为许多人使用,因为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就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的可能。而著作权则不同,其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故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所以,著作权标的一旦公开,同一作品就可以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只要其不与法律规定相悖即不会构成侵权。由于著作权与所有权的标的不同,互不排斥,因此这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存在。 (2)两者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完整的,它既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在法律上具有无期限性,所有权虽然会因为标的物的灭失而绝对丧失,但这只是因为有形物的物理性质而导致,所以所有权具有完整性。而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只能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有效,一般也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有其效力,且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所以说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2.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答:著作权与专利权虽然同属于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专利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本身。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3)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4)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3.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答: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有: (1)权利属性不同。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其著作财产权虽然可以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效力,但作者却永久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商标权则只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人身属性,它可能因法定期限不续展而整体灭失,还可能因商标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被撤销。 (2)两者的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它只要求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是否由商标权人创作。 (3)两种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注册。而商标权则不然,由于一件商标甚至多个相类似的商标也只能取得一个商标权,因此商标权一般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产生。 五、论述题答案 1.试述著作概念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1)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宋神宗继位(公元1068年)之前,朝廷曾颁布有“禁擅镌”的命令。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它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5)法国1791年颁布《表演权法》、1793年颁布《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 “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相当程度的整合与趋同。 2.试述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明确指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体现了下列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文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第l条规定保护作者著作权,第10条界定著作权的种类,第五章规定侵犯著作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皆体现对作者权益的保护。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采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我国著作权法重视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对其规定另一些必要的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已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著作权立法也接受和遵循了一些国际社会公认和实施的共同准则,随着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变化以及WTO的加入,我国著作权立法必将继续坚持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适时调整相关法律规定,以促使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得以实现。 四、简答题答案 1。合作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 答:一般来说,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人共有,行使著作权时要征得全体合作人的同意。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2.编辑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编辑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是: (1)编辑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而合作作品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编辑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 (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3.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哪些明确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5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 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 他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 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 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这类作 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4.简述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哪些主体? 答: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1)作者首先是自然人。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 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 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 性及特点的人;⑧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 名的人即为作者;②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 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 权和原始的著作权。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同样也规定了它们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5.简述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即其他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途径。 答: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即其他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途径有: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通过上述方式 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①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②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以下情况:①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②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著作权主体;②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国家便成为该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五、论述题答案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有何区别? 苔: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而分类的。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待遇上的差异就远比普通的民事法律领域更为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 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可依照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由于我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版权公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差异在二公约成员国相互之间已经逐渐淡化和消除。而公约成员国与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如果缺乏其他双边条约或区域多边条约的协调则会存在待遇的差别。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 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发表可通过出版、广播、表演、朗诵等方式来实现。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是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者是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者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翻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3)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外国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六、案例分析题答案 答;(1)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虽然地方志与其他作品相比,具有反映地方政府意志的特殊性,但是它也应当和其他作品一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调整。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甲县县志》是由编委会主持编撰的,其整体著作权属于被告编委会。 (2)《甲县县志》整体著作权应归编委会。但是鉴于该书系多人合作作品,且可以相互分离,故作者对各自独立创作的作品可单独享有著作权,对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书中所有被编辑作品的创作人,依法对各自的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甲县地名志》是张某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编辑而成,其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和“王干的故事”,依照著作者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张某的职务作品,张某 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编委会享有。由于《甲县地名 志》与《甲县县志》的著作权同属于编委会,《甲县县志》可以使用 《甲县地名志》的内容,但是编委会除了应当保证张某的署名权外, 还应当给付适当的报酬。 《甲县方言志》是张某独立创作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 规定,张某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 权和获得报酬权。《甲县县志》使用《甲县志方言志》中的大部分内 容,编委会应当保障张某享有这些权利。编委会口头委托张某为 《甲县县志》写作的其他初稿,由于委托不明,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 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张某所有。因此,编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 著作权。 四、简答题答案 1.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 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 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其中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凡制定了著作权法的国家,通常强调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就是说,单纯的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之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2.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 法律保护? 答: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②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采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②可再现性。也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3.简述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答: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有以下几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2)时事新闻。通常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不给予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由于它们已经成为人类的 公共财产,并且这些东西本身就是为了让人们应用以推进社会发展 的,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进入了公有领域,故不 受著作权法保护。 4.目前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包括国际著作权公约对于民间文 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都认为必要但又倍感棘手的原因有哪些? 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包括国 际著作权公约都认为必要但又倍感棘手的难题,其原因在于:①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受保护范围;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及受保护程序;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行使原则。 5.我国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时,应考虑哪些方 面? 答:我国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时应考虑的几个 方面: (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 展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2)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对内国家负 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督促经 过整理后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注明来源出处,并负责向商业性 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或组织按规定收取费用;对外以国家为 主体与外国从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贸易,并在国际范围内 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象不被侵犯。 (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传播收集者、整理者应当赋予一定的权利,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对传播者可赋予其类似于邻接权中的传播者权,保证其传播的形象和利益。 6.简述由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程序的优缺点。 答: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计算机程序具有实用技术性质,包 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曾将其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内,在当时, 人们认为用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程序具有以下优点:①专利法保护 创造性的方法,而程序中最有价值的正是开发者提出的方法;⑨专 利保护具有了强烈的独占性,一旦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其他类似发 明即使是独立开发出来的也不能使用,故保护水平高;②专利保护 期限大体上与程序的经济寿命接近,比较合理。 20世纪60年代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人们发现运用专利法 保护计算机程序存在一系列缺点:①专利法只保护根据自然规律、逻 辑规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却不保护自然规律、逻辑规则本身,而 计算机程序离不开算法,算法被人们认为是数学公式,反映自然规 律和逻辑规则,因而不能得到专利保护。②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方法 一般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计算机软件作品中符合 这三性要求的为数不多。②专利申请的审批期限过长,从申请之日 到最后获得批准授权最长需2到3年,而软件的经济价值很可能就 只有2到3年的寿命,甚至更短,即使成功取得专利权,也失去了 任何意义。④申请专利必须公开所有申请文件,并使得同行业普通 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专利说明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而这一点正是计算 机软件最忌讳的。 7.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 括: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也就是说,著 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其尚未发表的软件作品向 一定数量的人公布。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表明其开发者的身份,也可以不表明其身份;可以在软件上署名,也可以不在软件上署名。 (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使用权可以通过开发取得,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让取得。 (4)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即开发者将计算机程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8.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①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⑧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②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④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而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⑧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⑦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9.简述行为人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后,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 答;(1)行政责任。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所列侵权行为的,应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37条规定,从事软件登记的工作人员以及曾在此岗位上工作过的工作人员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除为了执行这项登记管理职务的目的之外,不得利用或者向他人透露申请者登记时提交的存档材料及有关情况,违者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根据情况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 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 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 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 (3)刑事责任。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计算机软件 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据刑法第217条追究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答案 试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及不受保护的原因。 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①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 品;②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⑧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 品。 著作权法之所以作出以上规定,主要基于四点原因: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必须坚持为 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方向,著作权法的 立法宗旨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转播。 (2)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而公民、法 人等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及民事活动必须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反动的、淫秽的 作品是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故不 能作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客体予以保护。 (3)我国有关法律对反动、淫秽作品不仅不给予保护,而且要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 权法,无疑应与其他法律协调一致。 (4)《伯尔尼公约》和一些国家也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 给予法律保护的规定和判例,因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符合国际惯 例。 六、案例分析题答案 答:(1)该广告用语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 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广告用语“世界风采东方情”是王 某独立构思完成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并且可以以文字、印刷、 音像录制等有形形式复制(上海东方商厦也确实在广播、电视、报 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复制使用该广告语),具有可复制性。 因此,该广告语具备成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是作品。 (2)王某享有该广告用语的著作权。理由如下: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王某直接参与创作广告用语并以之应征。上海东方商厦对外宣告评选结果时也确认“世界风采东方情”的作者是王某,并向其颁发证书和奖金,认定其作者身份,作者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其次,委托创作关系成立。被告上海东方商厦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通过报刊向社会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用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创作应征,并被被告录用授奖,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此而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有明确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依然归受托人王某。最后,专家对广告的润色不构成合作。“世界风采,东方情韵”的构思是王某的独创,合作作品是指两入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王某与专家之间没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也没有共同的劳动,且润色行为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作品的独创性,因此广告用语不是合作作品。 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以原告已接受500元奖金的事实简单推定被告已享有该广告用语的著作权。500元钱是王某参加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所获得的奖金,而不是原告将“世界风采东方情”的著作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所获取的报酬。 四、简答题答案 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哪些人是有权取得我国著作权的“合格人”? 答2著作权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2.简答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期限的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关于著作财产权,如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其他特殊作品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发表后50年。 3.简述著作权取得制度。 答: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各国立法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 (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在理论上又称为创作主义。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制度。《伯尔尼公约》确认了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目前,实行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有西班牙拉丁美洲和少数非洲国家。《世界版权公约》虽然不以注册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国要求履行登记手续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 (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 五、案例分析题答案 答:署名权是作者为了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它是确认创作者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署名权,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者的名字。 本案中,广西电影制片厂使用的《铁血昆仑关》电影剧本上将汪某、李某并列为编剧,广西电影制片厂为此付给李某电影剧本使用费2000。元,该电影剧本在《电视、电影、文学》上发表时,汪某李某并列署名。据此完全可以认定李某是《铁血昆仑关》的编剧之一,享有署名权,有权主张自己为作品的作者。 《经贸时代报》社和陈某受广西国际展览公司和《铁血昆仑关》电影摄制组的委托,根据他们提供的《导演实用本》和开镜广告及彩印开镜宣传单进行剧本缩写,由于《导演实用本》上没有署作者名,开镜广告及彩印开镜宣传单上只注明了“首席编剧汪某”,因此,失误确实存在某些客观原因。但是二被告没有注意到“《铁血昆仑关》电影剧本上将汪某、李某并列为编剧,该电影剧本在《电视、电影、文学》上发表时,汪某、李某并列署名”等客观事实,对漏署李某之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此时已经在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李某的署名权。。如及时纠正错误,获得原告谅解,相信也不至于诉诸法院。 令人遗憾的是,被告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并没采取有效措施,而只是在报纸上做了该故事梗概缩写应为“据《铁血昆仑关》电影剧本《导演实用本》缩写。”的更正,尚不足以弥补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其主观上已由疏忽大意的过失演化为一种侵权的故意,严重侵犯了。原告李某的署名权,其法律责任不可推卸。 四、简答题答案 1.简述邻接权的概念。 答: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简言之,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邻接权最初仅仅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后采邻接权范围扩展到对音像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的保护,因此,狭义邻接权,即传统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 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一般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与广播电视组织权三项传统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但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是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2.简述我国对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答: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作品的出版权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 (2)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O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O年。 (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 (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 (5)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3.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答:《著作权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2款对音像制作者应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无论是未发表的,还是已发表的,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被许可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应该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使用的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6)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被许可复制发行的音像制作者也应当按照规定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4.简述表演者的义务。 答:《著作权法》第35条对表演者的义务作的规定如下: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属未发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属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5.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是什么? 答:《著作权法》第40条、第4l条、第44条对广播电视组织应尽的义务作了规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有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的义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人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6.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 (1)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明身份,主要是向公众表明演员的姓名、演出单位的名称,这是表演者不可分割的人身权利之一。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歪曲表演者的表演形象,会直接损害表演者的名誉、声望,还可能给表演者的演出生涯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其经济收入,因此各国大都规定保护表演者的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这是表演者对将其表演同时传播到现场之外的控制权。法律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现场直播他人表演。表演者既然有权许可广播电视组织直播其演出,那么,也应该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 (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这是表演者对制作的音像制品的控制权。非经表演者许可,任何人不得制作其表演的音像制品。凡以营利为目的将表演录音录像的人,均应请求表演者的许可,并与表演者商定支付报酬事宜。 7.简述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答:依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广播电视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节目、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利: (1)播放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或依法取得的音像节目,有权通过无线电波向公众播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未经广播电视组织许可,他人不得播放其录制的节目。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播放其制作的节目享有排他的控制权,其他广播电视组织未经其许可,不得进行营利性的播放。 (3)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不仅有权播放和控制其制作的节目,而且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 (4)享有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五、论述题答案 试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邻接权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六、案例分析题答案 答:公民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以下权利: (1)音像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李某许可,擅自发表李某改编、移植但尚未公开的古筝独奏曲《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侵犯了李某所享有音乐作品的发表权。 (2)音像出版社擅自在出版《古筝经典》盒带前,未取得表演者许可,也未同表演者订立书面合同,即将《古筝经典》盒式录音磁带予以出版发行,构成了对李某、王某表演者权利的侵害。 (3)音像出版社擅自出版《古筝经典》盒式录音磁带,未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装帧纸上为曲作者和表演者署名,侵犯了李某、王某、杨某享有的音乐作品署名权。 (4)《古筝经典》盒式录音磁带被音像出版社擅自出版、发行时,《长安八景》一曲的尾声部被删除八小节音乐作品内容,破坏了原音乐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曲作者,在一定程度上被篡改。音像出版社对其侵权行为应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四、简答题答案 1.简述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答:著作权的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因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所以不可分割或转让,可以被转让的仅仅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与其他有形物的转让不同,它可理解为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在法定有效期内一部或全部转归他人享有。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作品的载体同时处在两个法律领域的调整之中,既是所有权领域的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而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无关,所涉及的是作品,换言之,其对象是作品的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没有任何内在联系。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不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移转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大多数国家,著作权的转让仅限于著作财产权,因此,转让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每转让一次著作权,新增加一个著作权主体,在一件作品上可以同时存在包括作者在内的多个著作权主体。 (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做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将使用权中的不同权能,如翻译权、出版权、改编权、注释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主体,也可以将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让渡给多个不同的人,甚至还可将出让的权利按地区分配和按年限划分。这样著作权转让的标的在著作权人手中可以形成许多不同的排列组合,只要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域将完全相同的权利转让给不同的人,就不会与著作权法相抵触。 2.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使用许可有哪些区别? 答:著作权的转让与使用许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1)在著作权转让中,著作权人根据转让合同将著作财产权全部或一部转让给受让方后,原著作权人对转让出去的权利已不再拥有主体资格,被转让的权利由受让方拥有和行使,而使用许可合同则不同,即使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财产权中的全部或一部,该著作财产权的主体仍然是作为许可方的著作权人,而不是被许可人。 (2)在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中,一般许可中的被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提起侵权之诉,只有独占许可中的被许可人才具有这种资格,并且起诉的诉因只限于侵害被许可权。而著作权转让中的任何受让人都有权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起诉的诉因则为侵害著作财产权。 3.简答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几个特征。 答: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从这个意义上说,被许可人虽然获得了对作品一定的使用权,但其并不因此而成为该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一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4。著作权是否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为什么?如果可以,其具体形式是什么? 答:著作权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因为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著作权作为债的担保的具体形式表现为:用著作权设质,即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如果债务人不按约还债,债权人有权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全部价款优先偿还债券,其中债权人即成为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著作权人则成为出质人,约定特定期限和范围的著作财产权则称为质物,著作财产权的质押在我国担保法中属于权利质押;不仅当事人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且还应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使用的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争议,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表现为作品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等。 (4)付酬标准和办法。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付酬办法是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是一次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使用支票;是人民币支付,还是兑换的外国货币支付等。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终止合同,也可以针对每一项可能发生的具体违约行为预先规定违约金,还可以赔偿实际损失。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答案 答:(1)在本案中,靳某、深圳市某出版社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不具有原告资格。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作者的著作权、出版者的合法出版权受法律保护。靳某是《罗兰小语》一书的作者,享有该书的著作权,梁某等未经靳某同意,出版其作品《罗兰人生小语》,侵犯了靳某的著作权,因此靳某可以以著作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深圳市某出版社通过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代理行为与靳某签订了《罗兰小语》(1—4集)的出版合同,以此取得了该书在大陆的专有出版权,以《罗兰小语》上、下集的形式在大陆出版发行。因此深圳市某出版社是《罗兰小语》(1—4集)的专有许可使用权人,梁某等人的行为同时也侵6R了深圳市某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深圳市某出版社有权以自己。《罗兰小语》(1—4集)大陆地区专有许可使用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只是靳某全部作品在大陆著作权事宜的全权代理人,代理靳某与深圳市某出版社签订《罗兰小语》(1—4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行为后果由靳某承担,在本案中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梁某和中国某出版公司。 梁某未经《罗兰小语》的著作权人靳某的同意,私自编辑、出版了由《罗兰小语》改编而来的《罗兰人生小语》一书,侵犯了靳某的著作权和深圳市某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本案的被告。 中国某出版公司由于管理工作上的疏漏,使王某有可乘之机,得以挪用其书刊号及印刷手续,致使梁某能够非法出版《罗兰人生小语》一书。事发后,中国某出版公司不仅不采取措施制止,反而擅自收取梁某的书款16000元,事实上承认了该书以中国某出版公司的名义出版,导致《罗兰人生小语》一书继续投放市场。中国某出版公司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对靳某的著作权、深圳市某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北京某印刷厂依据中国某公司的书刊号及印刷手续,印刷《罗兰人生小语》一书共计6万册,全部被梁某投放市场。该厂已经尽了相当的注意,履行了相关手续,其印刷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是本案的被告。 四、简答题答案 1.合理使用的条件。 答: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第二,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第三,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2.试比较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 答: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通之处表现在:①其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②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凡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②使用他人作品时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④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两者的不同之处表现为:①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②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 3.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使用的区别。 答: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主要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 4.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区别。 答: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一切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五、论述题答案 1.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1)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的条件是:①使用他人作品的 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②限于个人 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②使 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 (2)引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 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应当适当,“适当引用”必须 具备三个条件:①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 问题;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②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新闻报道使用。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 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在符合新闻报 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超出了这个目的、范围的限制,即构成侵权。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它们基本上是法人作品,是宣传性的政论作品,其目的在于宣传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关于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一般来说,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者愿意将自己的作品传播给公众,但也有例外。如果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将作者明确表示不许刊登或播放的讲话予以刊登、播放,则属于侵权行为。 (6)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范围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其目的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与复制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②使用的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公务使用。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法律、实施国家管理、行使国家职能的需要,但它使用作品仍必须加以限制。首先,使用作品确因执行公务需要,不得超出执行公务的范围;其次,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者的正常利用,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馆藏作品包括已经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的目的或是为陈列,或是为保存版本,包括馆际之间的交换。 (9)免费表演。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即“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即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①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②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 (12)盲文出版。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任何一种文字改成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 以上十二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法定许可的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 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外,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实行一次性付酬办法。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而录像制品制作者不管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还是未发表的作品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按规定支付报酬。 (5)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六、案例分析题答案 答:(1)某录音录像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改变、摄制影视的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著作权人汪某按照著作权法23、24条规定的合同形式同某录音录像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某录音录像公司据此取得以拍摄影视的方式改编《受戒》、《徒》等作品的专有许可权,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因此,某录音录像公司可以以专有使用权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某电影学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其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拍摄电影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不构成侵权;二是将电影送往法国参加国际学生电影节的行为,构成对专有许可使用权人权利的侵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某电影学院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调谐在校学生吴某的课堂练习作品,即根据汪某同名小说《受戒》改编的电影剧本,组织应届毕业生摄制毕业电影作品,用于评定学生学习效果。虽然该电影剧本的改编与电影的摄制未取得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人——原告某录音录像公司的许可,但该作品摄制完成后,在国内使用方式仅限于在某电影学院内进行教学观摩和教学评定,该作品未进入社会公知领域发行放映。因此,在此阶段,某电影学院摄制该电影的行为,应属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对某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但是,某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国际学生电影节,在放映该片时,观众除特定的学生、教师外,还有当地公民,并且组委会还出售了少量门票,这一超出在本校内课堂教学使用的范畴,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了对某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四、简答题答案 1.简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要有侵犯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2.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优点。 苔: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沟通和联结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著作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律方式将自己作品的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授予集体管理机构行使。作品使用者如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可以直接和集体管理机构联系,并将报酬向其投送,再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转发著作权人,这样就解决了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要方便作品合法使用的难题,即使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该管理机构仍然可以发挥重大的保护作用。 五、论述题答案 试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种类。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将其作品予以发表,或者未按著作权人决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发表其作品,都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实践中,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多数同侵犯某种使用权相联系。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侵权行为大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合作作品创作完成后,合作作者之一或者一部分抢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发表作品,侵犯了其他合作者的发表权;第二,将已发表的合作作品又经过改编、加工,形成一部新的改编作品后,未经原合作作者的许可就以本人名义发表,从而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改编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但如果作者为扩大自己的影响而要求一些没有参加创作的名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这时一般不以侵权行为论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他人作品或者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作品时,没有按照被利用的作品的原意进行利用,歪曲了原作的原意;出版部门对稿件编辑加工时歪曲、篡改了稿件的原意;将作品用于有损作者尊严的场合等。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成立要件。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实践中,使用人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包括:发表他人作品而拒付报酬的;未按规定的付酬标准数额支付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付酬数额支付报酬的;属于法定许可但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为等。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最严重、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但根据他人的思想、观点、方法进行创作,不属于剽窃。 (8)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实际获取了经济利益,而只是强调侵权人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追求经济上的利益。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假借他人作品的名称;二是借他人的名义发表自己的作品。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表演权。 (11)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是表演者权。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音像制作者权利的侵犯,侵犯了录像制作者所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擅自复制发行权利人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侵犯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5)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它是除上述十四种侵权行为之外,确实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行为。 六、案例分析题答案 答:(1)被告乙出版社作为图书出版部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出版图书时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原告叶某等29人是本案所涉及29篇文章的作者,享有其文章的著作权。被告使用原告叶某等29位作者的文章编辑出版《中国趋势》一书,应当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并且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被告未经29位作者的许可,对他们的作品进行修改、使用、编辑,已经破坏了原有作品的完整性,在出版发行《中国趋势》一书之后又未向作者支付报酬,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叶某等29位作者对各自作品依法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并给29位作者造成经济损失。 原告甲杂志社对其编辑出版的期刊《中国国情》享有著作权,但是该期刊中每篇文章的著作权分别属于各文章的作者,甲杂志社无权代替文章作者对外签署任何许可使用的协议和书面意见。乙出版社以甲杂志社为其出具书面许可为由,称其已经享有29篇文章的许可权而否认其行为构成侵权,理由不能成立。 (2)乙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发生于甲杂志社与29位作者分别订立专有使用权合同之前,甲杂志社当时并不享有这些文章的专有使用权,所以乙出版者没有侵犯甲杂志社的专有使用权。 四、简答题答案 1.简述专利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 答:专利的基本含义可归纳为:①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的意思;②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②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后,被认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一般情况下,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专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②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②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审批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2.简述专利权的概念及其要素。 答: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主体是专利权所有人;其客体是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其内容是由专利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3.简述专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答: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和。专利法主要调整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①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②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②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④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简述专利制度的内容及其特征。 答: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其核心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 5.简述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答: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专利 制度的推动;反之,专利制度的进步与完善,又有赖于市场经济的 发展。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机制相.辅相成,相伴相生。 6.简述我国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答: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①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②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②延长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④改变了强制许可的条件;⑤增加规定了本国优先权;⑧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修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此外,修正案还对专利法作了其他一些修改决定。 7.简述我国2000年专利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答: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共作了34个方面的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有以下九点:①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修改,即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持有权”修改为“所有权”,并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修改为可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通过合同约定。②增加了专利权的内容,即授予专利权人独占的“许诺销售权”。②将原来的计划实施许可修改为“指定实施许可”,相对缩小了原来的实施范围。④增加了国际专利申请的内容。⑤废除了专利权撤销程序。⑧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确权和宣告无效均由人民法院终审。⑦关于强制许可的修改包括“交叉强制许可条件”的修改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规定。⑧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修改。⑨关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修改,即规定第三人善意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是侵权行为,但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简答题答案 l。简述发明的概念及其分类的法律意义。 答: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 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有两种,即产品 发明和方法发明。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①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 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②在取 得专利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 权的效力范围不同;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种类不同而导致 其举证责任不同。 2。简述实用新型的概念和特点。 答;实用新型也称小发明,依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如下: (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 (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3.简述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 答: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特点如下:(1)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 或者其结合所产生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 觉触及后产生一种愉悦的感受。 4.我国专利法规定哪些对象不能授予专利权?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才 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或者不符合专利 法规定的对象,就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 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 获得的物质;不论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不能被 授予专利权。 五、论述题答案 试论专利权的客体。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即发明、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这三种客体既相互独立,又具有内在联 系。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 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构 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 则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 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但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是专利权的客体。专 利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发明 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论其是否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六、案例分析题答案 1.答:本案涉及的是哪些对象可以获得专利权的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5条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本案中,新型玉米品种作为植物品种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但如果农业研究所就该新型玉米品种的培育方法申请专利则是可以的。 2.答:本案涉及的也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问题。《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内容见上)都是对不授予专利权的限制性规定。本案中,丁某申请的是发明专利,而发明应是一种技术方案,丁某申请的文件虽然主题写的是计划生育,但其表述均是关于怎样怀男孩或女孩的受孕方法,尽管丁某在诉讼中主张其专利申请主题为科学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平衡人口性比例等,但这都是该专利申请主题想达到的社会效果,而非该专利申请主题本身,其申请内容根本构不成技术方案。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l章第3.3节及《专利法》第25条第l款第3项之规定驳回丁某的专利申请是正确的。丁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3.答:本案中,甲某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间是在1986年,故应适用1984年《专利法》,而1984年《专利法》第25条明文规定对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利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该规定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在内。故专利局驳回甲某专利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 4.答:不能。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所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李某的发明虽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因其对人体有害,违反了专利法第5条关于发明创造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规定,所以李某的发明创造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简答题答案 1.简述不影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之新颖性的公开情况有哪些?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②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简述现有技术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答:专利制度中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公开的技术。在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为现有技术时,必须以某个时间点为标准。从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来看,确定这个时间点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点,如我国;另一个是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完成日为时间点,如美国。 3.简述技术公开的形式及公开日的确定。 答:技术公开是指一项技术已经处于非保密状态,任何人均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该技术。技术公开的形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及其他形式的公开。 技术公开日的确定:①就出版物而言,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就是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将专利申请文件公布或公开的日期;二是非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就是该文献的首次出版日。为情报交流向图书馆提交的技术情报资料的公开日是图书馆收到或者登记的日期。非公开发行的学位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的公开日是答辩日或者提交日。②就使用公开而言,公开日是使用者将其技术方案即产品或方法向公众提供的日期。 4.简述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参考基准。 答:根据专利审查实践,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参考基准有:①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②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③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④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5.如何理解实用性的含义?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由此可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是方法的,该方法必须能够在产业上使用。专利法所指的“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及文化、体育和医疗器械行业等。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包括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和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 6.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 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7.简述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实质条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根 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 和美观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 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与其申 请日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美 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 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五、论述题答案(要点)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是该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状况。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实质条件包括:①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第2条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那些对象。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所指的那些发明创造。④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条件。 狭义的实质条件专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④项标准。 六、案例分析题答案 1.答:乙要想获得该项发明专利,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2①在甲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出在先专利申请,或虽然有人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在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销、被视为撤销或放弃;在甲的申请日前,也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②甲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在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销、被视为撤销或 放弃。②在甲的申请日之后乙的申请日之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 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虽然有人提出过专利申请但 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在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 撤销、被视为撤销或放弃。④乙的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获得 专利权的实质条件。⑥乙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⑧乙在其 获得专利权之前,没有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 权。 2.答:张全乐的主张不正确。我国专利法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 而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 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 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 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具体说,丧失新颖性 有4种情况:①以出版物方式公开;⑨使用公开;②以其他方式为 公众所知;④抵触申请。在前3种情况中出现的技术为现有技术,而 抵触申请不同于现有技术。因为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 公众所知的技术,而抵触申请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并未公开,而是 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日之前这一阶段公开。本案中,张全乐的 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内容在他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作为 现有技术公之于众,且CN2058549U所载明的内容与其专利申请的 技术方案完全一致,已将其发明专利申请清楚、完整地予以披露,故 专利局以此为对比文件否定该申请的新颖性,证据充分,符合法律 规定。张全乐始终认为其自己的实用新型不能否定自己的发明专利 的新颖性,因为抵触申请规定的是他人的技术方案才能导致新颖性 的破坏,而自己的技术方案是不在其中的,这是错误的将现有技术 与抵触申请混为一谈。本案中并不涉及抵触申请问题,因而张全乐 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四、简答题答案 1.简述专利申请权的基本特征。 答: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相对性,即专利申请权没有排他性或独占性,是一种相对权利; (2)暂时性,专利申请权的效力时限分两种情况:一是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其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权或被驳回,专利申请权便随之终止;二是若专利申请人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发明创造,那么只要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不被泄露,由此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就始终存在; (3)相关性,即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是相关的。在专利申请权存在时,专利权尚不存在;专利权一旦产生,专利申请权也就随之终止。 2.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情形。 答:一项发明创造产生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主要有两种情形: (1)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依合同约定的情形。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双方可以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3.简述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答: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以下几类:①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②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②共同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④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②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1995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件》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⑧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但应当按照专利法办理相应手续,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简述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答: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即享有以下权利:①就其后由他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而言,该申请人取得了在先专利申请的地位。⑧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②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孙临时保护。④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以前,专利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⑤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项权利。 5.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哪些专利申请原则。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以下几项专利申请原则:①书面原则,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②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②单一性原则,又叫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6.简述专利申请日的概念及其确定。 答: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①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但邮件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如挂号回执单上的日期等),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文件的递交日,并以此日为申请日。②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7.简述优先权的含义、期限及种类。 答:(1)含义:优先权,即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将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2)期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自第一次专利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3)种类:优先权可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国内优先权,也叫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8.简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 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为:请求书、说 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 件为: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9。简述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答: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 (1)初步审查,也叫形式审查,即审查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2)公布申请,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 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 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 现驳回理由的,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 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 决定。 10.简述专利申请审查制和不审查制的区别。 答:目前国际上有两大专利体系:审查制和不审查制,二者之 间的明显区别在于对申请案的审批程序不同。不审查制又称形式审 查制,它仅仅审查申请案的文件是否齐备、表格是否符合标准、手 续是否完备、发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等;而审查制度却 要求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看其 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条件。不审查制度的优点 在于手续简单、花费较少、授权迅速,缺点在于不能保证专利质量; 审查制度虽然所花时间长一些,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专利质量, 其缺点是易造成大量申请案的积压。 11.简述我国专利法有关分案申请的规定。 答:我国专利法第31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对于不符合单一性原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将其内容限定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定义的单一性范围内,申请人可以把原申请中删除的内容再提出一件或若干件分案申请。 (1)分案申请的申请时间。分案申请只能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对原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以前提出。分案申请不改变原申请的 类别,也不改变原申请的发明人和申请人。 (2)分案申请的申请文件。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申 请书中注明原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提交全部申请文件。 (3)分案申请的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并以原专利申请日为申请 日,记载分案申请的递交日。 (4)分案申请的期限。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均从原申请 日起算。 (5)分案申请费用。分案申请视为一种新的申请,申请人应当 交纳各种费用。 12.简述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 中作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项发明的情形。 答: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作 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项发明而提出专利的情形有:①不能 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 求;②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②产品和 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④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 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⑤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 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⑧方法和为 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13。简述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法律后果。 答:发明专利申请一旦公布,就会产生三个相应的后果:①可 能构成对他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⑧使专利申请的发明成为现有 技术。②在专利申请被公布后,专利申请人便享有了临时保护权。 14.简述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答: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有:①是否明显 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⑧申请人是否符合 专利法第18条、19条第1款的规定。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l条第 2款、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④是否包括专利法第27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⑥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5.简述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人可以请求 恢复其已丧失权利的适用范围。 答:专利申请人请求权利恢复的适用范围是: (1)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但没有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 文件副本,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 (2)申请人未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对其发明专利申请先专利局 请求实质审查,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的; (3)申请人在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未对不符合专 利法规定的部分在指定期限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申 请被视为撤回的; (4)申请不符合单一性原则,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的; (5)专利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按照专利局的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对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或补正,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的; (6)申请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未按期限办理登记手续或未按期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专利权当年的年费,被视为放弃其所取得的专利权的; (7)撤销专利权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其不符合规定的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书补正,该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的; (8)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其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复审请求书补正,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的; (9)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其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复审请求书陈述意见或修改,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的; (10)申请人未按期缴纳或者未缴足申请费或者优先权要求费,其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未要求优先权的; (11)申请人未按期缴纳或者未缴足请求实质复查、恢复权利、复审或者请求撤消专利权的费用,视为未提出请求的。 五、案例分析题答案 1.答:(1)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甲所有。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之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案中,甲在国外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是1996年9月2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是1997年8月12日,故甲享有国际优先权,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应提前至1996年9月28日。根据先申请原则,专利申请权应归甲所有。 (2)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其发明创造并未失去新颖性。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4条之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月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并不丧失新颖性。本案中,甲在国际展览会上的首次展出时间为1996年4月1日,其专利申请日为1996年9月28日,因而并不丧失新颖性。 2.答:李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农业研究所所有。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本案中,李某认为早在他来到农业研究所之前就已拟订了开发计划,创造出初步方案,但是他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他的主张。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技术方案的完成日最迟可推定为专利申请日。而1991年9月至1994年9月期间,李某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开发,因而可以据此认定该发明是李某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 3.答:张某所完成的“汽车点火节油装置”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张某。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本案中,张某虽然是机械厂工人,但张某所完成的“汽车点火节油装置”既不是机械厂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也完全没有利用机械厂的物质技术条件,而是张某利 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完成的,所以张某所完成的该项发明创造不 是职务发明创造,而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4.答:技术Y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因为技术Y不是乙接受甲的委托而开发出来的技术,它属于乙的自由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技术Y应当属于完成该技术的乙所有。 5.答:(1)专利局作出的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处理结果正确。根据我国专利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本案中,赵某、王某在1996年4月6日提出专利申请,在规定的3年期内,即1999年4月7日之前没有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因而专利局确定该专利被视为撤回并无不要。 (2)赵某、王某可以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可以在自障碍消除后2个月内,最迟自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或者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其权利。本案中,赵某、王某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提出恢复权利请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便给予恢复权利。权利一经恢复,就与丧失前的权利一样依法受到保护。 四、简答题答案 1.简述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答:请求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①申请专利的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l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②申请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②申请人主体不合格。④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第4款的规定。⑤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内容。 请求宣告外观设计无效的理由有:①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②申请属于专利法第5条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②申请入主体不合格;④对申请的修改,变更了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 2.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1)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原专利法,即: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2)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修订后的专利法,即: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3.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答:(1)保护期限届满。一般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就终止其效力。但是依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只有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且专利权人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的,或者其续展期限届满的,专利权才告终止。 (2)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声明放弃专利权。 (3)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费。 4.简述专利权宣告无效与专利权终止之间的区别。 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与专利权的终止是不同的。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等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只是表明该项专利权自此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了,但并不能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性,因该项专利权在此前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有效的。但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不是自其被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而是视为自始无效。因此,在专利权终止后再进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有其意义的。 五、案例分析题答案 答:(1)本案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1992年 专利法。根据1992年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 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 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李某提出申请的时间和身份都符合上述规定。 (2)根据专利法第48条之规定,已授予的专利权是可以宣告无 效的。 (3)李某请求该项专利权无效,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 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在请求书上说明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并且 该请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 对李某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该决定为 终局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 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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