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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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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

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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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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