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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监督制度比较中外监督制度比较概述所谓监督,主要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为界定人民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为所形成的各种规则、习惯与实施手段,就构成监督制度。一、监督制度的渊源(一)雅典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的权力制约1.雅典城邦监督的渊源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公民陪审...

中外监督制度比较
中外监督制度比较概述所谓监督,主要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为界定人民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为所形成的各种规则、习惯与实施手段,就构成监督制度。一、监督制度的渊源(一)雅典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的权力制约1.雅典城邦监督的渊源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公民陪审法庭是雅典城邦民主政治中的三大机构,西方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民主参与机制即从此处开始。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城邦的一切机构和官吏,如五百人议事会、贵族会议、陪审法庭、执政官、将军、司库等都隶属于它。五百人议事会由雅典城邦10个地域部落大体按人口比例,各自从3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中抽签选出50人组成,任期为1年;并在500人中按50人1组分成10组,轮流组成主席团主事执政,负责日常工作,任期为1个月。后来五百人议事会成为了雅典城邦最重要的行政机关。公民陪审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员两部分成员组成,是司法性裁决机关。陪审员共6000名,由6名司法执政官在10个地域氏族或部落里,从年满30周岁且愿担任此职的男性公民中各抽签产生600名,陪审员任期为1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也不能连任。(1)三大机构权利监督制约公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它讨论和表决的议案,必须是五百人议事会提交的。在讨论过程中,主持会议的参议会主席团又监视公民大会讨论问题的范围,并可以制止超越大会议题的发言。当公民大会或五百人议事会开会时,还有数名法律监护官出席,如果讨论的提案或将要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监护官可以当场否定,或指控其违法和不当而上诉至陪审法庭。在从法案的审议通过看,公民大会上准许公民提出新法案,进而转五百人议事会审查,其后在复交公民大会审议。若公民大会同意讨论该法案,则又需指定陪审法庭组成的委员会对新法与旧法作详尽的比较和最终审查。陪审法庭的审查以诉讼方式进行,即公民大会指派5人为旧法辩护,新法提案人则起诉旧法。当陪审法庭裁决赞成新法提案后,公民大会才能够批准该法案成为法律。(2)雅典城邦监督公职人员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雅典城邦的政府官员由自愿且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抽签而轮流担任,还严格限制任职和任期。各人在任职之前,必须经过考验,检查其是否能够胜任;任职期间也要受到审查。执政官和将军除经资格审查外,在职期间还受到公众监视,常受一年10次的“信任投票”的评价。官员离任到时候还要经过一定程序的政绩审查。与公职限任相联系的,还有颇具古典民主特色的秘密投票、审查和审计。雅典城邦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上,对于某些不宜举手表决的提案,以及有关选举、处罚、放逐等事宜进行秘密投票。审查和审计是雅典民主政治中经常用到的监督方式。以执政官为例,执政官在上任以前,先由五百人议事会进行资格审查,藉以查明候选人的经济政治状况,个人品德以及是否具备担任公职的必要条件。若发现问题,则提交陪审法庭进行审判裁决,并决定其任职与否。指针管卸任时还要接受查账员的审查,如发现有贪污不轨行为,即交陪审法庭进行审判。放逐算的上是沉重的悬在高层官员头顶上的一把利剑,作为对大罪的普通责罚,希腊地区诸城邦都曾流行,只是在方法方式上有所区别。具体有“揽叶放逐”、“贝壳放逐”和“陶片放逐”之分。从现存的一些史料看,放逐是为了防止个别有势有权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独霸政坛等影响城邦民主政体、危害城邦利益的有效手段。雅典城邦民主政治中的选举、轮换、审查、审计,以及公民们的评议、陪审、弹劾和秘密投票表决等等,对于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不称职、终身制等弊端是很有意义的,充分体现着城邦公民平等地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评议和监督。但是,也应该看到雅典城邦的公民只是一个特权阶层,因为“公民权”严格地限于其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雅典城邦的民主监督,不仅受着奴隶制经济的抑制,带着原始部落民主的烙印,而且有其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只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背景下的监督。2.古罗马共和国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古罗马共和国元老院由卸职的执政官和其他有权势的贵族组成。最初由执政官任命,后改由监察官任命。公元前5世纪末,平民可担任国家高级长官,也可以进入元老院。元老院享有规定高级长官权限和指导、监督高级行政长官之权,决定对外政策、征募和调遣海陆军之权,审定财政预算和税赋之权,批准法律以及决定宗教仪式和庆典之权,咨询国家事务等内政外交大权。这些职权让其成为了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执政官为最高官职的行政长官,包括执政官、副执政官(执法官)、监察官、市政官、财务官等。其中,监察官推选、监视元老和其他公职人员之权,元老院又以财政许可权和监察官一起牵制执政官。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共和国出现从平民中出任的没有行政地位的保民官,他们主持平民大会,并任大会主席,主要就是监督执政官以及元老院作出损害平民利益的不公正的决议和法令。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学者波里比乌斯(公元前203—120年)在其《通史》中认为,罗马政体是一种“混合制的宪法”,各种势力相互牵制与合作,从而得到协调和均衡,以致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开始就担心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涉。这对后来的分权学说和分权制度影响颇大。(二)中国古代御史监察机制1.先秦时代的监察机制分封、井田、宗法等意识及其制度奠定了西周政治、经济、人文社会的基础和结构,成为了中国历史上一个颇有意义的转折点。权力监督也在这历史性的变迁中应运而生,数项创制颇为惊世:一是言谏监督官职设置并运作。如设置了调查民意的询问官“小司寇”和察访民风的采诗官“遒(qiú)人”,还有了专“掌谏王恶”的“保氏”。言谏官,一方面导致了民众舆情的间接传递,另一方面又促成了宫廷式谏议的萌发。二是百官监控制度。政务扩大导致职官的细分,职官的细分又促进了对百官监控的日趋复杂和重要。先是小宰协助冢(zhǒng)宰管理王都百官纪令和纠举违失,以廉办、廉敬、廉能、廉政、廉法等五个方面考察百官,后有对诸侯的月计、岁计、三年大计、朝觐述职、监国、巡狩等监察方式。三是惩治官吏违法乱纪已成为监察的重要内容。《吕刑》中规定的“五过”罪(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束),大体都属于职务犯罪。2.秦代的监察机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确立了御史监察。秦朝时先设置了御史大夫位上卿,后来设置御史大夫府,配御史丞和御史中丞辅佐。御史的“察举非法,典正法度”之职,已明确细分为辅佐朝政,督促和纠举官吏,讨捕奸猾,治理大狱等职务,甚至还或多或少渗入到选员、领兵、兴土木、修水利等事宜中。3.两汉时代的监察制度汉承秦制,而且推进了监察的严密、规范和灵便。具体做法为:(1)形成了从上至下的三级监察。御使府监察中央级官吏;州刺史监察州郡两千石官吏,对御使府负责;督邮代表郡太守察访属县长官的善恶。(2)由若干互不统属的监察机构共同对中央机关的官员予以监督。(3)由御使府在每一州设一名刺史。刺史的主要职责是弹劾两千石地方官员在政务、勤廉、用人、抚民方面的不法行为和腐败行为。(4)监察手段灵活多样。两汉时期可以在接受公卿百官奏事中监察,可以在参与上计考课时监察,还可以派员现场检查和巡视,甚至可以利用民谣纠劾不法官吏。在监察过程中,开始注意专职机构监察与行政首长监察属官的监察相结合,常驻监察与巡行考察相结合,小大相制与内外相制相结合。4.汉唐至明清时代的监察机制自汉唐至明清,封建专制发展中始终存在着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的矛盾。监察权作为皇帝用来抑制相权和百官权力的“耳目”和“鞭子”,在上述两个矛盾的冲突域调试中,不断地在承袭基础上进行调整、变更和补充。二、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一)西方国家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近现代西方国家监督制度的理论,源于启蒙运动中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性思索。这其中首推“天赋人权”、“社会高于国家”和“权力恶”的理念。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天赋人权”观认为,每个人都享有财产、人身、健康、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和安全这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基于天赋人权观,启蒙学者在论及国家产生与国家权力时,总是主张社会权力高于国家权力,反对国家崇拜和专制主义。他们设想人们在组建国家之前是处于所谓的“自然状态”下的,只是在理性的呼唤和引导下,才通过像伊壁鸠鲁所说的契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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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组建国家和政府,以便让一个外部强制力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持社会秩序。因此,应该将全部社会生活按照公与私而分成两部分:公共部分是指国家和政治社会。私人部分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应视为自由的天地,而政府作为人们共同转让权力所组建的管理机构,其行为必须符合民众要求,社会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限制和监督。这其实就是人民主权和法治的主张。权力恶的理念,则由马基雅维利所发挥。他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出发,揭示君主统领国家所必须的情感、道德和权术时,把政治问题看成是纯粹的现实的权力问题。在他的心目中,权力和财富的共生性与有限性,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造成的冲突,导致了人际关系的伪善。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17、18世纪时的资产阶级依附其经济、按照资本主义发展要求的原则,重新审视国家、政府、法律的地位和功能。于是,上述三个理念逐渐深化开来,引发出若干关于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性思考。(1)主权在民理论(2)分权制衡理论(3)法治论(4)有限政府论(5)自由主义监督观(二)当代中国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和理论关于人民民主监督的思想,在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的著述中就有一些天才的预见,诸如差额的秘密的投票选举、集体决议、限任制与离任审查、议会监督、监督专员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议行合一等。马克思、恩格斯在此基础上广泛研究前人的思想材料,批判地吸收前人的思想成果,结合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和工人阶级政党活动的实践,论述了工人阶级政权运作中监督的必要性、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热情肯定和赞扬了公社政权建设中的包含人民监督色彩的下列措施:1)议行合一。公社铲除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议行合一的工作机关。这样让民众拥有民主管理的、负有责任的政权组织。2)公开性和普选制。公社把行政、司法和教育等方面的所有公职向民众公开,一切公职人员由普选产生,且随时可以被选举者撤换或罢免,从而让公职人员作为勤务员在公众监督之下负责地开展工作。3)取消特权和实行低薪。公社取消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和高额的薪金,让他们所得的报酬与熟练工人的收入持平,从而防止和避免人们钻营权职而升官发财。2.列宁的监督思想和理论列宁设想的是,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苏维埃政权建设初期,列宁坚定不移地主张广大民众开展参与式管理监督。经他的倡议和指导,在原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基础上成立了“工农检察院”,实行了行政管理的若干公开措施,确立了信访制度和检举报告制度。在他看来,委托人民的代表在代表机关中表达民意是不够的,还必须让民众从下面发挥主动性来实际地参与政治。在新经济政策实施过程中,列宁呕心沥血的探索着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已经趋于既有上下监督又有平行监督,既有群众监督又有专门机构监督,既有俄共(布)党内监督又有党外监督。3.毛泽东的民主监督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毛泽东以马列主义为指导,阐释了他关于民主监督的一些思想和理论,具体如下:第一,严格中共党内民主生活中的各种监督制度。毛泽东主要从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着手。“他号召全党同志在中国革命即将胜利时和已经胜利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要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抵抗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对思想和肌体的侵蚀,经常“扫地”和“洗脸”,不应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二,他强调“要发扬民主集中制,注意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的互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第三,他还主张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4.邓小平的监督思想和理论邓小平反复解释和强调,共产党需要并且必须接受来自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党内民主监督,二是人民群众监督,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无论哪个方面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在他看来,加强监督和真正接受监督,必须使党和政府的下级组织可以及时地便利地无所顾忌的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必须使党和国家的各种会议制,尤其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必须从制度上作出一些适当的监督规定,例如组织监督、纪检监察和群众监督。对于中共党内监督,邓小平强调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平等性,以避免虚监和弱监。他指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严格中共党内监督,邓小平在毛泽东民主集中制主张基础上,从历史和现实的分析中,进一步阐明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邓小平认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出现民主集中制难以贯彻甚至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同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还同中国历史上过多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和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的做法有关。因此,他主张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调动民众的积极性,让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他看来,一要处理好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既摒弃家长式人物和与其相伴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权力制约,又将职、责、权、利正确地结合,树立正确的权威,克服家长制作风和防止极端民主化倾向,他力倡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实行干部能上能下,“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和轮换制度”。二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处理好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既要服从和团结多数,又要尊重少数,重视少数人的意见。5.江泽民的监督思想和理论江泽民在《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一文中论及中共党内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时,强调要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以及党委内部的监督制度,同时要扩展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讲话时指出:“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越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越要严格党内监督。”6.胡锦涛的监督思想和理论胡锦涛认为,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他认为党员干部中存在一些问题概括为十种表现:一是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二是作风漂浮,工作不实;三是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四是随心所欲,自搞一套;五是心态浮躁,追名逐利;六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是明哲保身,患得患失;八是贪图享受,奢侈浪费;九是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十是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第一,监督问责的立足点是“为民”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第二,监督问责的重点是决策和干部的选拔任用。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水平,监督干部决策,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第三,把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结合起来。第四,推进制度创新,完善监督制的机制。三、监督制度的具体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一)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1.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对象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是由它产生的、向它负责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全国人大还有监督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职权。(1)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规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也都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些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两院”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形成、监督作用发挥的法律保证。(2)监督所有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对象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副院长、审判员、检察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还有军事法院负责人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等。(3)监督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这是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依据。(4)监督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国各级人大代表分别由选民直接选出或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直选的代表由原选区选民监督;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要定期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履职、守法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失职、违法犯罪的,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依法罢免。2.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重大问题决定权、监督权和重大人事任免权。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利用这些权力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和纠正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滥用,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其监督的内容,基本上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大方面。(1)法律监督。它指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对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它包括立法监督和执法检查两个方面。立法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基本法律和违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与决定。所谓执法检查,则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是否合宪合法所做的督促。(2)工作监督这是指人大听取审查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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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督促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等。3.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方式中国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国事决定权和监督权。在监督权的行使上,主要的方式有:(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重大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通过这种方式来发现行政、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违法行为,并尽量防止或纠正。在实践中,这一方式还衍生出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以及对工作报告的某些内容的批评、指责和否决。(2)质询。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中的相关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委员联名,可以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提出质询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委员联名可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3)调查。在中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组织调查委员会就特定问题予以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是人大监督政府的重要方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46—48条规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4)罢免、撤职与撤销。罢免或撤销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是目前中国人大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机关,因其议行合一原则而可以直接同意任免和直接罢免政府要员。例如,中国人大在会议期间,经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签署,可以提出对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罢免案。除了罢免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听取执行机关工作报告和视察工作的基础上,对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能力、作风和工作效率、政绩进行审议和评价。在评议过程中,人民代表或委员按照人大赋予执行机关的职责权及工作要求,审议、评价执行机关工作完成情况,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对于有重大违法和失误的监督对象,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按法定程序撤销其职务。撤销指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否定。具体讲,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一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等。4.美国国会的监督(1)监督政府。①对财政收支,预、决算的审核与批准。在美国,财政预算案由联邦预算局提出,但政府应将其编制的财政预算案,在每年1月份提交国会审议批准。国会使用这项权力时,有权对政府预算案的某些拨款大量削减或增加。②对政府重要人事任免活动的监控。比如,美国国会在一定条件下有决选总统、决定总统代理人和裁定总统有无履行职权能力的权力。③对政府重大内政外交事务的监督。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当总统否决了国会两院通过的立法议案后,若国会两院分别以2/3的多数票再次通过被总统所否决的立法议案,则总统的否决就被国会推翻,该项立法议案由此生效。美国总统代表美国与外国缔结条约时,要经过国会参议院2/3的多数票批准后,对外条约才能生效。(2)监督法院美国国会对联邦法院的监督,具体包括三个方面:①国会有批准或否决联邦法院法官拟任人选的的权力。②国会有权通过制定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③国会可以对联邦法院的法官予以弹劾。(3)国会内部的监督为了避免出现集权和专断,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之间也形成了制衡机制。在立法权力和立法程序上的分权制衡。例如,在财政税收方面,众议院较参议院更有优势和专有权力,因为征税法案只能由众议院提出;而在批准总统提出的政府高级官员的拟任人选、联邦法院法官拟任人选、对外签订条约等问题上,参议院又较众议院有优势。(二)行政监督1.行政层级监督(1)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在我国,中央政府既要保证有足够的权威来实现统一领导,又要保证地方政府应有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从而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方面积极性都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监督有四种情形:①对各省(市)的人事直接监管;②对各省(市)的财政按实际情况分类监管;③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④对港澳地区实行“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2)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监督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监督,主要基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控,含工作报告计划的审批,地方规章的备案,行政执法的检查和行政违法的处置和惩戒等。在我国,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努力实现各级党政干部的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年轻化的同时,实行集体领导基础上的行政首长责任制。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监督基于此而展开。一方面,有利于选拔德才兼备、富有效率的干部队伍;另一方面,由于严格的中、高层次的差额选举制度的某些环节和措施还需要健全和改进。2.行政法纪监察行政法纪监察主要是政府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置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监视、调查和纠举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是否存在或可能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以确保行政管理的廉洁、公平、公正和效能。根据中国现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我国的行政监察与国家人事管理相适应,采取“下管一级”和“平级监察”的原则,对行政部门及其公务员的监督予以分工,但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的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在监察中,监察机关主要职权有:(1)执法检查权;(2)调查权;(3)受理控告、检举和申诉权;(4)建议权、决定权和处理权。3.行政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独立审核和稽查有关公共管理部门或公共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会计账目,监督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的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有:(1)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对金融机构的财政收支(含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3)对国有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4)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公共资金、国外援助或贷款项目等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4.行政外向监督按照近代主权学说和分权学说的主张,西方国家的一些政治家们认为,行政机关在接受代表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的同时,应该有自卫权能和制衡力量,那么这种由分权制约而引起的行政权对立法权、司法权的监督,称为行政外向监督。(1)行政权对立法权的监督(以德国为例)①解散议会的建议权德国《基本法》第68条规定,联邦总理有权主动向联邦议院提出要求信任投票的权力;若联邦议院在投票中既未通过对联邦政府的“要求信任投票”又未选出取代现政府继任总理人选,那么联邦政府总理便有权提请联邦总统在21天内解散联邦议院。②立法方面的优先创议权、意见权和核准同意权。德国《基本法》第76条规定联邦政府与联邦议会两院一样,共同享有立法创议权。该条还规定,有联邦参议院提出的立方议案,须先送联邦政府审议,再由联邦政府3个月内转交联邦议院审议和表决。③“立法紧急状态”权德国《基本法》第81条的规定,在联邦议会审议和通过立法议案的过程中,如果联邦政府在向联邦议院呈交立法议案的同时,又指明3该项立法议案是紧急性法案,而联邦议院在审议后否决了该立法议案,那么,联邦政府可专门为该项立法议案的通过向联邦总统提出动议权,宣布处于“立法紧急状态”如果再次被否决,那么可以在参议院的赞成下,视为法案通过。(2)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监督(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对司法系统的监督制约,也是通过总统特殊的权力所进行的,具体有两种方式:①利用提名权和任命权,监控法院的人事组织关系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联邦法院的各级法官的产生程序是:先由总统提出拟任法官人选,经参议院同意批准后,由总统予以正式任命。在实践中,美国总统在特殊情况下,还可用“改组法院”的方式,督促或胁迫某些法官的辞职。(三)司法监督1.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1989)第2条、第5条、第52条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开展司法审查活动,亦即司法机关对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决定而引起的诉讼可以依法进行审查。我国的违宪审查,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其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解释权、建议权、决定权和程序方面的受理权、调查权、公布权、提案权等,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应当指出,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职权,促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大量的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工作,甚至在必要时可以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采取了措施对若干危险行为进行可纠正,取得了明显成效。2.中国的检察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第5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其具体职权和监督范围如下:(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重大犯罪案件,实行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这里涉及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2)侦查监督。它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以利于全面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提高办案质量,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3)审判监督。它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以便用提起抗诉、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和受理控告等方式,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4)刑罚执行监督。它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四)中国的政党监督1.中共政治领导性监督(1)政治监督。即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各项工作中是否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2)组织监督。即党的各级组织部门通过对各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考察、选择、任免、培训,将执政党的意志与人民选举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3)思想监督。即国家机关中的各级党的组织,经常做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督促和检查他们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情况,督促和检查他们的勤政廉政情况,以保证他们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民主党派的监督(1)参政议政过程中的民主监督。所谓参政议政,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派成员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构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事务管理中的应有的作用,而不是党派之间的席位分配。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政府、司法系统中担任某些重要工作,与执政党合作共事,本身就包含监督的意思在内。(2)社会沟通与服务过程中的民主监督。在现阶段,人民内部还客观地存在着并发展着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一些改革措施难免会再相当广泛的方面触及人民内部各个群体的利益,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冲突之间有时也形成复杂的情形,这就需要去审时度势地沟通,尽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各民主党派在维护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同时,成为了联系中国共产党和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3)通过三种制度性会议开展民主监督。一是,民主协商会;二是,高层座谈会;三是,双月座谈会。3.人民政协的监督(1)政协建议案是高层次的协商监督的重要形式,属于群体和组织的协商监督行为,是政协组织就某些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经过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后审议立案,并以政协组织的名义和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同级中共党委,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2)组织委员参观视察,进行调查和检查,也是人民政协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社会,反映民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履行协商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3)委员举报是通过委员检举揭发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极少数腐败现象的一种监督形式。(五)中共党内监督1.监督的主体及其方式(1)党员监督。它又称党内群众性监督,指广大党员运用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所开展的建议、评议、批评、监视等活动。对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途径和方法有:①选举监督。即对党内选举的全过程予以审视、关注并慎重投票,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志。②建议、询问和批评。即党员可以在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全体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上,了解党内工作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询问和批评。③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是从1988年开始在全国城乡基层党组织中实施的。按照规定,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的对党员进行评议。④检举、控告党组织和党员个人违纪违法行为。即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检举、揭发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个人的违法乱纪现象与失职渎职行为。(2)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这是指中共设在基层社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中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按党章等制度的规定,对所属的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进行的监督。(3)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作为党内具有最高权威的监督,按照党章规定,中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党的权力机关,党的代表大会具有选举决策和监督等职能。代表大会实施党内监督的方式主要有:①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②与会代表对党委、纪委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乃至询问和质问。③与会代表以书面形式就一些重大事项提交提案。④选举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⑤追认表决有关事项。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共党的代表大会的会期限制和代表非常任制,一旦会议结束,这类监督就难以继续有效地发挥作用。(4)党的委员会监督。这是指中共党的委员会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等的监察和督促。监督方式有: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②听取常委会成员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③推荐出任政权机关领导职务的人选。④委员对党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或罢免案。2.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中共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党的一切组织和全体党员。对于一般党员的监督,主要是根据党章第3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来进行。对党员干部的监督,除了上述规定外,还必须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条件,必须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若干规定和纪律来开展。对于各级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检查其是否是按照党章规定的组织制度办事,是否根据党章规定的各级党组织的任务和职权办事,是否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有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中共党内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宗旨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要时刻督促全体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密切联系群众,不凌驾于群众之上作威作福。(2)作风监督。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是我们党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保障。(3)纪律监督。中共党的纪律监督,既包括按照党的纪律、规章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遵守党纪国法,又包括对党员违纪问题的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违纪案件的处理。(4)廉政监督。即按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活动,严厉惩治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狠刹不正之风。3.党内监督程序中共党内监督的程序,包括党政工作监督程序和党纪检查监督程序。党政工作监督程序,指党的领导部门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干部和党员群众在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活动实施检查、督促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1)党内议事、决策监督程序。(2)党内选举监督程序。(3)党内的组织发展和干部任用监督程序。(4)党内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监督程序。中共党纪检查监督程序,是对党内一般错误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实行调查、纠举、惩处时所遵循的程序,含对党员、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般错误的监督;对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需要进行纪律制裁的监督。对于一般错误的发生比较频繁,情况比较简单,因而监督程序也比较简单在这不做过多的解释,对于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监督程序主要有:(1)受理检举、控告,并对检举、控告内容分门别类进行登记,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受理机关或组织。(2)立案侦查。(3)依批准权限提交组织审议和批准。(4)宣布执行(5)申诉(六)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监督1.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的监督依据中共中央的通知、全国总工会贯彻该通知的意见和工会法的规定,结合工会监督的实践来看,中国工会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途径有:(1)工会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并拟定建议,积极参与国家有关劳动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政策等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积极参与国家和各级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工作。(2)在监督政策、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方面,工会特别注重对国家劳动就业制度、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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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劳动保护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注重对社会劳动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在企事业组织中,组织和代表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行使审议企事业组织重大决策及监督单位领导、维护职工在单位合法权益等民主管理权力。共青团代表青年议政督政,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参政督政的主要表现为:积极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使政府部门了解和照顾青年的利益,以利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正确而切合实际的、涉及青年利益的方针和行政法规;通过适当形式,请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就青年所关心的问题,同青年直接交谈;在团的领导机关建立接见日、恳谈会等制度,直接听取请青年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妇联,是中共领导的的全国性的妇女群众组织。从妇联工作的实践中看,妇联在党政部门领导下,依据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依据妇联章程的规定,代表妇女的权益参政和督政,体现在一下方面:(1)向妇女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其思想、政治、文化素质和自信、自尊、自立和自强能力。(2)包括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和迫害妇女儿童的行为做斗争。(3)教育指导妇女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正确对待和处理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实行计划生育,建立“五好家庭”(4)协同有关部门兴办儿童保教事业和福利事业。2.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就是村民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对村委会的工作、村内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通过村委会落实乡村管理事项等进行的审查、评议和督促,其目的在于保障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权力,以及村民自身的切身权益。在实践中,体现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活动,除了村民的批评、纠举、建议、检举、控告之外,还包括,(1)选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2)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3)对村委会成员的定期述职实行评议;(4)审查村务、财务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5)罢免村委会成员。在企事业单位体制内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在企业里主要是监督企业管理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指令的情况;监督企业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大会决议情况;监督企业管理者的工作和作风,评议企业管理者的德、能、勤、绩。3.利益集团的监督(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崇尚个体和社会权利的价值观念,让有不同利益差别的人们在权力的分散化和社会的多元化氛围中为了各种政治、社会、文化的目标和理想而结成的社团,这些利益集团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体现在:(1)干预立法在立法讨论和表决时,许多团体得到消息后就会让代表前往国会山,他们通过收买、利诱、威胁等方式对议员施加影响,以便影响国会在表决时通过有利于某个组织的议案的通过或阻挠通过不利于某个组织的议案。(2)影响选举在选举方面,利益集团通过提供竞选经费支持提名的候选人,协助选民登记,动员有关选区的选民游说和投票,运用传播媒介形成舆论等影响选举结果,支持对其友好的候选人当选或连任。(3)影响政府政府部门在实施法律中需指定大量的规章、条例和政策,作出大量的行政措施,直接涉及到相关利益集团的得失。因此,利益集团便想方设法开展公关之类的活动,要么设法与自己有关的部门高级官员长期交往,要么派代表到政府有关部门任职或参加有关部门的咨询工作,以便影响其政策的制定。(4)诉讼与抗议若某个利益集团在国会或政府机构均未达到目的,它还可以用各种法治和维权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美国,联邦和州的法院都会接手由利益集团支持或提出的大量诉讼案。此外,利益集团有时还会采取一些行贿、色情、暴力的手段。(七)舆论监督1.中国的新闻自由大陆新闻自由包括的内容:(1)新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政治的范畴。中国的新闻自由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是自由与纪律的统一。(2)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有对社会上发生的新闻作出及时、正确报道的自由,并有权根据自己掌握的新闻信息,通过社论、评论、记者述评等不同形式表达自己对某些社会现象的意见。(3)公民依法通过新闻媒体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建议、愿望和态度,且依法享有出版自由;(4)公民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自由。2.中国舆论监督自由的内容和方式中国的新闻媒体,在坚持党性原则、法治原则和真实性原则基础上开展舆论监督,方式多样,内容广泛。具体讲,主要有:(1)对中共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的监督。(2)对民主法治的监督。(3)对社会问题的评议。监督的形式有:(1)反映舆论。把民众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看法、评价等及时地反映出来,既是大众传媒的责任,也能放大这些看法和评价,避免流言和小道消息的干扰。(2)把握舆论导向。新闻媒体及时发现与正确鉴别舆论中热点、难点和疑点中的某些因素,并在报道事实或发表评论中通过肯定或否定舆论中的某些因素而使舆论沿着社会规范、公众利益的方向发展。3)通过各种批评性报道,引起反响,声张正义,揭露丑恶,敲响警钟,促进变革,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和净化政治、经济、文化环境。3.资本主义国家新闻自由的局限性新闻自由作为人类社会所争取的一项基本自由,能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能在资本主义民主中推动大量非官办报刊等形式,并突破政治新闻报道的禁区自由的批评政府和公众人物,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其局限性也很明显:(1)新闻媒体的独立性在实际中常常表现为身不由己因为,在新闻媒体的背后,都会有一个或数个财团通过独资、参股或广告媒体选择等方式在支撑,财团的政治倾向和背景深深地影响着甚至垄断着媒体的新闻自由,有些新闻的真实性有待于商榷。(2)市场利益的驱动,导致不少新闻媒体在相互竞争中为了生存和利润,大肆渲染色情、暴力等的细节,在揭露丑恶的同时也有意无意的污染着社会风气。(3)资产阶段政治家们和政府通过干预或利用,直接或间接的驾驭或操纵着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4)各国法律方面也有若干限制新闻自由和防范新闻侵权的规定。四、思考与启示(一)监督的理论与制度设计具有历史的辩证关系和逻辑上的一致性,但理论通过实践丰富发展而指导某些制度成形,既有人的认识的深浅、时机的适宜问题,又有条件的成熟和操作的技艺问题,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方面诸多因素的制约。(二)公共权力的监督,必须包括对权力的授受、运作、功效诸方面实施全方位的控制、评估、警示和纠补;必须健全国家权力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并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必须注重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思考题:1.简述我国的监督体制?2.我国党内监督体制的现状是什么?3.我国行政监督中的审计监督体制现状如何?谢谢大家!希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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