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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第三讲-教育法律法规(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2015.09.16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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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第三讲-教育法律法规(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2015.09.16PPT课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一)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

综合素质-第三讲-教育法律法规(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2015.09.16PPT课件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一)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二)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幼儿园教师: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资格: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教育教学能力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三)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和有关证明材料。①身份证明;②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2、受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3、颁发证书申请人提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且全国通用。二、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特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案例分析: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在工作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9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199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所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的侄子不符合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张某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模范教师的称号。张某得知此事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为此精神恍惚,思想压力很大,以致住院,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思考与讨论:某县教育局的做法是否违法?分析:◎教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确保教师教育教学权利的有效实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的好恶,未依法经过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元等。2、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4、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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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据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教师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使。案例分析1: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思考与讨论: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分析:◎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案例分析2: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的教师的全部工资。经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分析:以上案例说明拖欠教师工资,违反了我国《宪法》、《劳动法》,而且违反了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因故意拖欠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予以严肃处理。5、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6、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案例分析: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思考与讨论: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分析:◎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根据以上规定,杨某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教师的义务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的特定义务之中,另一方面教师特定义务中的一部分又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和职业化。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1.守法的义务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有着自身的职业道德准则,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敬业爱岗,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博学多才,关心集体,团结奋进。2.完成教育教学的义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自觉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或教学基本要求制定的具体教学计划;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案例分析:某中学数学教师高某,1995年7月称其父亲病危,需请假一天前往照顾。一周后,未见高某返校,校长经多方了解,才知其已在广东省某公司任职,校长急电催其返校,当高某返校时,已累计离岗41天。由于高某的离岗,致使他所任的高三两个班的课落下很多,给教学工作造成很大损失,学校依据有关制度,在全校大会上对高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给予了行政处分,扣发高某脱岗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奖金。1995年9月开学后,高某再次擅离岗位,校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高某作出除名处理。高某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学校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思考与讨论:教育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分析:◎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维持了学校的处理决定。◎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学校有权予以解聘。高某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擅离岗位不履行教学义务,造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得不到完成,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义务。此项义务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能仅仅局限于传授知识,还应帮助学生提高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做到既教书又育人。由于教师从事的是一项培养人的工作,因此,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有意地、自觉地结合自己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等,引导学生逐渐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法》明确把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与尊重学生人格并列起来,作为教师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这一规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我国宪法的保护。受教育者虽然处于被教育的地位,他们不论年龄大小,都是国家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当受到尊重,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教师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对正在成长的青少年学生,特别是对那些有缺点、错误的学生往往忽略或者无视他们的人格尊严,这对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是极为有害的。案例分析1:某中学初二学生潘某在1997年12月前后,因上课迟到被老师周某罚站两天半,椅子也被周某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放学后实行罚跑。此后,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又多次被老师罚站、罚跑。这期间,周某把潘某调到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并说谁表现最差、最坏,就和潘某坐,孤立、侮辱潘某,严重伤害了潘某的身心健康。潘某的学习成绩因此急剧下降,更为严重的是,1997年12月前后,潘某始出现精神方面异常,长时间吸气,眼神含有委屈,睡梦中常常喊“罚站、我不是坏孩子”,发展到后来语言混乱,直到最后在家中打父母,砸东西,到学校上课,楼上楼下追打老师。1998年1月23日,该市儿童心理卫生研究中心诊断潘某患上“儿童期精神分裂症”。3月6日,潘某住该市脑科医院治疗。目前,潘某言语少,动作慢,记忆差,病情尚未好转,学习也被迫中断。潘某及其家长在12月11日将该校告上法庭。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体罚学生的案件,给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的警示是深刻的,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不能再让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我们要教育我们的教师,要以宽容的态度,关爱全体学生,让每个幼小的心灵,感受到我们的关爱和信任。案例分析2: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分析: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6、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附: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2、侮辱学生的人格3、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4、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6、侵犯学生的财产权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案例1]学校劝退,剥夺“差生”的考试权[案例2]中学生程某状告母校[案例3]小学鼓乐队被出租了——侵犯了学生就学的平等权——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案例4]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上课权《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教育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2、侮辱学生的人格[案例6]监考教师当众掀起她的裙子[案例5]班主任讽刺挖苦导致学生退学[案例7]老师罚学生从胯钻三趟西安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给差生戴绿领巾称为激励其上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3、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在学校中,对学生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体罚:[案例8]8岁小学生遭老师掌掴眉角开裂皮肉外翻[案例9]日照新营小学某教师殴打学生山西太原市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2012年10月20日,一段关于“五岁女童十分钟挨几十耳光”的视频播出以后,受到网友疯狂转载。虐童幼儿园教师被处15日拘留浙江温岭某幼儿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顾艳红2012年10月25日教师顾某被刑事拘留,并由当地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例11]老师罚学生下蹲起立[案例10]罚超两做题致学生自杀变相体罚:广西桂平20名初中生被罚跪操场[案例12]体育课事故:学生骨折[案例13]课间休息一学生眼睛被扎伤有无过错是确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学校事故:《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4、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案例14]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案例16]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案例15]搜查学生的身体《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们来看三段画面镜头一:河北保定某校德育处。主任坐在椅子上,正严厉地批评一个跳墙入校的学生,那学生笔直地站着。主任说:“你跳墙早有前科,你小学老师就说过,你是学校最不受欢迎的人。”镜头三:安徽宣城市某中学初三某班班会。老师正在全班批评某个同学,那个同学引来外校同学到本校打架。老师说:“别以为你那点老底别人不知道,你在以前学校背过处分。现在,咱们要新帐老帐一起算。”镜头二:山东潍坊市某校初三年级办公室。一位班主任刚批评完一个在课堂上看闲书的同学,让同学回班后,班主任又喋喋不休地向周围老师诉说他的种种劣迹,并说,他哥哥以前也不好好学习,他爸爸就没文化。看过这三个镜头之后,大家对这三位老师的行为作何感想?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老师对学生以往过失的纠缠、对学生家庭的负面宣扬。[案例17]老师的越权知情行为[案例18]披露、宣扬学生日记中的内容[案例19]侵犯学生的私事决定自由权[案例20]教师当众读短信引发女生跳楼[案例21]私拆学生信件,少女离家出走《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6、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案例22]老师撕毁学生本子[案例23]老师摔坏学生手机非法没收、非法罚款、非法收费都是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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