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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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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政策发展及业务流程财预40号变化要点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实际操作案例后续管理要求下一步工作安排政策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政策发展及业务流程财预40号变化要点国家税务总局57号 公告 职业卫生公告栏下载公告怎么写公司公告范文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制度公告栏模版 实际操作案例后续管理要求下一步工作安排政策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业务流程财预40号变化要点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相比,40号文件政策变化点主要有:(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财预40号变化要点(4)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并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6)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共三十三条,分为总则、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附则等五部分。第一章:总则(五条)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七条)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八条)第四章:日常管理(十一条)第五章:附则(两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在排除企业名单中增加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排除单位扩大到15家第三条: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对上述名词逐一进行解释。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明确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对二级分支机构法律形式和运营特点进行了一般概括。第五条:列举了五种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章:总则(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六条:明确汇总纳税企业预缴及汇算清缴的分配比例及缴库与退库程序。原政策:分支机构不参与年度汇算清缴,且总机构汇算清缴税款缴入中央金库。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原政策为10日内)。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九条: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应提交的资料内容。总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当期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原政策:28号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应提交的资料内容。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处理方法。整合国税函[2008]747号第一条内容。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三条:总机构分摊税款计算公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公式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原政策: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计算公式: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六条:分支机构的特例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七条:明确了三项权重的定义原政策: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新政策: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口径区别:经营收入中增加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表述;职工薪酬的定义采用会计准则的口径进行表述,与税收口径存在差异;资产总额明确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注意!较旧文件增加了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整合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内容。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变化要点:新政策: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原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九条:提出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环节的职责要求,并明确了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调机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二十条: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处理方法。整合国税函[2009]221号第四条内容。组织架构分摊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总、分机构的备案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总机构、分支机构政策要点:参与备案的分支机构须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第四章:日常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了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问题的处理方法。整合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第四款内容。回顾57号第十二条第四章:日常管理对于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公司章程、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章:日常管理对于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注意!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对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条款进行整合、补充。明确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六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并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七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第四章:日常管理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第四章:日常管理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第四章:日常管理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第四章:日常管理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各类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源引总局(国税函〔2009〕141号)及(国税函〔2010〕82号)文件。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三十条:明确新设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归属问题。整合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二款内容。第三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整合国税函[2008]747号第二条内容。特例!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8〕747号、国税函〔2008〕958号、国税函〔2009〕33号、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税函〔2009〕674号同时废止。总局2011年第64号及2011年第76号公告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实际操作案例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掌握总局57号公告的政策要点,我们以A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作为操作实体举例说明,案例内容涉及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总分机构的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税务检查的处理等,案例中金额单位均为万元。一、总机构基本情况某公司创建于2009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设有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总机构2013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同时,东城、西城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三、总机构预缴2013年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 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 资产总额 东城分公司 400 80 1000 西城分公司 500 80 1500 重庆分公司 100 40 500 合计 1000 200 2000三、总机构预缴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三、总机构预缴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东城分公司=100×0.38=38万元;西城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重庆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注意事项上述实例是建立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的前提基础上,若重庆分公司符合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要求,适用15%税率,则应先计算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加总后计算分配所得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步骤二: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800×50%=400万元。步骤三: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东城分公司=800×50%×0.38=152万元;西城分公司=800×50%×0.465=186万元;重庆分公司=800×50%×0.155=62万元。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步骤四:计算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步骤五:计算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东城分公司=152×25%=38万元;西城分公司=186×25%=46.5万元;重庆分公司=62×15%=9.3万元此时重庆分公司的10%税率差为6.2万元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步骤六: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汇总。100+38+46.5+9.3=193.8万元。步骤七:将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分配比例分摊。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总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其中的48.45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外的48.45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193.8×50%=96.9万元。东城分公司=96.9×0.38=36.82万元;西城分公司=96.9×0.465=45.06万元;重庆分公司=96.9×0.155=15.02万元预缴申报表的填写---主表 行次 项目 累计金额 2 营业收入 2000 3 营业成本 1200 4 利润总额 800 …… ……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800 10 税率(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 2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 6.2 13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0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0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193.8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0 17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93.8 …… …… 26 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48.45 27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48.45 28 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 96.9 …… ……预缴申报表的填写---分配表 纳税人识别号 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 193.8 48.45 48.45 96.9 分支机构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 收入额 工资额 资产额 …… 东城分公司 400 80 1000 38% 36.82 …… 西城分公司 500 80 1500 46.5% 45.06 …… 重庆分公司 100 40 500 15.5% 15.02 合计 — 1000 200 3000 100% 96.9四、分支机构预缴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取得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五、总机构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清缴时总、分机构的计算、分配方法与预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如果发生退税行为,其申请退税金额应同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分配,由总机构及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共同办理退税。假设总机构2013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生退税200万元,沿用实例三中的基本要素数据,其分配计算方法如下:五、总机构汇算清缴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五、总机构汇算清缴步骤二:总机构申请退税金额为-200×50%=-100万元,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申请退税金额为-200×50%=-100万元。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东城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38=-38万元;西城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465=-46.5万元;重庆分公司退税金额:-100×0.155=-15.5万元。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例如2014年海淀区某公司(以下简称B企业)以总机构名义对外经营。当B企业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无法提供《分配表》,税务机关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首先: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责成该分支机构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提供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管法》予以处罚。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同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B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以证明其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若B企业能够有效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及时取得《分配表》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税务机关需要将B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税务登记、汇总纳税备案信息的对比。六、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若B企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有效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B企业若按照上述规定被税务机关确定为视同独立纳税人后,其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后续管理要求备案管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按5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向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当分支机构注销时,总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15日内将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续管理要求注意事项!汇总纳税企业中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税款分配均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注销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分配税款,总机构均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需要同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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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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