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津运管[2007]36号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
津运管[2007]36号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站管理,强化站场
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站管理(以下简称:驻站
管理)是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站、汽车综合
性能检测站以及有关站场等场所设驻站办公室、派运管人员
进驻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站办公室、驻站运
管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驻站管理应当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严
格履行行业管理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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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驻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基层,服务
社会,构建和谐交通的原则。
第六条 驻站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七条 驻站管理实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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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站场
的驻站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市区站场及港口等重
点站场的驻站管理。
第九条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驻站运管人
员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区(县)
的驻站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驻站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驻站场所设置标明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全称的“驻站办公室”标牌(标牌由市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管理需要
设置驻站管理和派驻相应的运管人员。
第十二条 设置的驻站办公室和派驻的运管人员须向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附件一:驻站管理登记备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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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驻站运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知国家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 熟悉驻站管理及站场经营业务内容;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四) 独立工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协调、处置能力;
(五) 身体健康,能胜任驻站管理工作需要;
(六) 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驻站管
理岗位资格。
第十四条 驻站运管人员实行定期培训、按期考核、合
格上岗、轮换交流制度。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驻站办公室代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的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 监督站场严格按照运输管理政策规定及要求落
实各项制度,确保站场合法经营;
(三) 加强站场安全工作监管,督促站场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责任制;
(四) 负责宣传道路运输政策,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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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置有关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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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引导站场经营者实行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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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经营,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六) 监督站场区域内的经营行为,纠正违规、督促
整改、规范经营;
(七) 维护站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和谐发展;
(八) 掌握站场及相关业户的基本状况,建立相应档
案资料和联系信息通道;
(九) 按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建有完善的应
急预警报告制度,督促站场完善应急预案;
(十) 落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驻站运管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落实监
管责任,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做好服
务。
第十七条 驻道路客运站运管人员的职责:
(一) 督促客运站经营者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的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 制止并查处道路客运站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
功能的行为;
(三) 督促客运站与进站发车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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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订《
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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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 指导协调客运站经营者按照公平、公正原则,
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客运车辆。按规定审查核
实营运客车进站方案;
(五) 督促“天津0305”客运站旅客救助服务工程的实施;
(六) 现场查验客运站、营运客车、从业人员的相关
经营证件和资质,监督客运站内及周围的运输秩序,查处、
纠正违章经营行为,处理、调解客运站发生的商务纠纷和争
议;
(七) 督促客运站经营者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
客车类型等级、运营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
票价等信息,及时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八) 定期检查客运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
目和标准,严禁客运站经营者乱收费;
(九) 指导客运站经营者按照道路客运服务“三优”
“三化”规范的要求,制订具体的站务工作规范和服务规范,
并经常予以监督检查;
(十) 督促客运站经营者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和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一) 协助客运站做好假日客流高峰时的车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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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运力调配、旅客疏导等工作;
(十二) 督促客运站经营者完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及日常演练;
(十三) 督促客运站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
案,并按要求督促客运站及时报送有关报表与信息;
(十四) 填写驻站日志(附件二:驻道路客运站运管
人员工作日志),建立进站车辆台帐,及时变更车辆信息内
容。
第十八条 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运管人员的职责:
(一) 监督车辆技术等级、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客车
分类定级技术认定工作,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
(二) 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技术标准、规范和
程序检测车辆,并规范填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三) 督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做好车辆技术数据的
统计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车辆检测档案,定期报送有关统计
资料;
(四) 做好车辆送检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五) 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的审核和检测车辆
的签证工作;
(六) 填写驻站日志(附件三: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站运管人员工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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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驻站运管人员应当做好站场作业区域、经营
环节的巡视监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驻站运管人员要及时掌握所驻站场及相关业
户、车辆的动态信息,遇有突发事件(包括可能发生事件的
先兆信息)立即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驻道路客运站运管人员每日对不少于5%的
进站营运客车进行有关车质、安全、证件及驾乘人员资格的
查验。
第二十二条 驻道路客运站运管人员每日现场检查站场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报班、出站登记检查、行包安检、售票
检票、票价执行等制度与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查验《行车路
单》、《进站证》的签发使用情况及相应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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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第二十三条 驻道路客运站运管人员定期检查客运站和
客运经营者签订的进站经营《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
掌握进站车辆情况,监督客运站公布班车运行信息。
第二十四条 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运管人员对经维护
后车辆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并查验是否拥有《机动车维修
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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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运管人员对车辆检
测全过程实施监督,禁止“擅自降低检测标准”、“只收费不
检测”、“一车顶替多车检测”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运管人员对每日检
测的车辆数量、技术状况及检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技术隐患
等进行详细记载,每月进行工作小结。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派设的驻站办公室和
驻站运管人员按本规定的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定期进行考
核,其考核结果记入年度工作考评。
第二十八条 驻站管理的考核采取工作业绩、现场考核、
问卷调查和社会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驻站运管人员有下列表现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表扬或奖励:
(一) 执行国家道路运输政策、法规成绩突出的;
(二) 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
(三) 忠于职守,发现并消除严重安全隐患,避免国
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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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驻站运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
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 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二) 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的;
(三) 参与站场及相关业户经营的;
(四) 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五) 行为不检、办事不公,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 被检举投诉、社会曝光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
(七) 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他站场的驻站管
理,其职责应当根据站场性质和管理要求,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有关
驻站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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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驻站管理登记备案表(略)
附件二:驻道路客运站运管人员工作日志(略) 附件三: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运管人员工作日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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