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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教学目标: 1.熟悉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规定。 2.掌握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 3.了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相关理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则的历史发展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同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新条例加大了对患者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弱化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行政色彩,解决了一些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案情提问】 医院侵犯了患者的什么权利?*【案情分析】 1.生命权、健康权及其法律保护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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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教学目标: 1.熟悉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规定。 2.掌握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3.了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相关理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则的历史发展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同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新条例加大了对患者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弱化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行政色彩,解决了一些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案情提问】 医院侵犯了患者的什么权利?*【案情分析】 1.生命权、健康权及其法律保护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一种人格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护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由于生命权与健康权紧密相联,通常人们称之为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是其它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基础。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medicalliability)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此义即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医疗活动应指与医疗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挂号、候诊、诊断、治疗、护理等过程,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结果新条例规定:人身损害及包括对患者肉体上的损害,也包括患者的精神上的损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设立背景 近年来,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基于医患关系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同时,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由高技术高风险特点的医疗行为引起,以及目前有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的不完善,导致该类案件一直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立法、司法状况进行深入地思考,找出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探索解决的方法和途径。*主要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内容分为: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及责任方式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是指医疗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具备的共同要件,只有具备了这些要件,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损害的责任方式是指医疗侵权行为主体要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1、医疗损害行为 2、医疗损害事实 3、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行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二、医疗损害责任方式医疗行为如果造成了损害,可以根据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和损害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消除影响 8.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administrativeliability)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其它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主要表现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1、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根据给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2、行政处分:是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售货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criminalliability)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医疗损害刑事责任种类 1、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指《条例》中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 2、受贿罪  3、滥用职权罪 4、玩忽职守罪*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与归责原则的概念所谓归责,指确定责任的归属,是指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以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所谓归责原则(liabilityprinciple),是归责的一般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二)归责原则的基本要求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在判断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则对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 过错推定规则(presumed-faultliability)是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它免除了原告(受害人)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但是,如果原告仅仅只能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不能证明是何人的行为及其物件造成的损害,不能适用过错推定。 2.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被告就其没有过错行为做出反证。被告提出的反证不能确立,则将确定被告具有过错。 3.在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中,抗辩事由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只有在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被免责。*(三)医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 1.《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医疗损害发生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1)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而造成患者损害的,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违反了这些诊疗规范,说明其违反了诊疗活动的基本操作规范,因此而造成患者损害的,直接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2)当患者和医疗机构产生纠纷时,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则构成妨碍证明,直接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3)即使尚未产生纠纷,只要医疗机构从事了仿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日后如果造成患者损害的,就直接认定其存在过错。* 2.在考虑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时,必须兼顾二方面的利益  (1)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也是现代民法所要求的。从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的地位看,患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2)要考虑社会利益的平衡。一方面使患者受损利益得到补偿,给予患者必要保护。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水平以及医学发展的现状、医疗机构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四)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不适合于医学领域 因为医疗行业是具有高度专业化、复杂性、风险性、排他性、探索性、科学性为一体的学科。一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才能有效减少或避免因自身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医疗事故损害,另一方面医疗行业本身充满复杂性、多变性,医学科学也还处于经验科学阶段,由于人类对疾病发生、发展认识的局限性,医疗活动仍处于探索、发展、不断认识中,在医疗活动中来自医生、患者、设备、环境等因素的变化,都有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作为医务人员无论医术多么精湛,也无法保证其所有的医疗行为只会成功,不会失败。***-*k*三、医疗损害的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也就是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一)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它是指具有一定职责的医务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例如医生甲认为如果不将病人乙的病腿进行切除,就无法保住其生命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乙进行切除手术。 2.正当防卫行为 它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例如甲医生在面对乙病人对其实施的伤害行为时,奋起反抗,将乙击伤。* 3.紧急避险行为 它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如为了防止传染病的流行,医院对传染病人采取隔离的措施。 4.受害人同意 它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病人或其家属在同意作手术的书面文书上签字后,对于正常进行手术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医院、医生不承担责任,但构成医疗事故的除外。 5.自助行为 它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临时的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二)外来原因 1.不可抗力 它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对于行为人来说已超过了他能够预见、防范的限度,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的过错 它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是否可以免责应具体分析。 3.第三人的过错 它是指是指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第三节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medicalinjurycompensation)是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方式。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医疗损害损害赔偿的主体、医疗损害赔偿的内容、医疗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一、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对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或者人身损害时,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调整的医疗损害赔偿; 另一类是未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有三个重要特征:①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救济损害,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恢复被侵犯的权利;同时,它制裁了民事侵权行为,具有抑制侵权行为的效用;②损害赔偿的责任是依法分担的,具有强制性③损害赔偿承担的方式只能是财产性的;在医疗损害中具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形态,财产损失必须用财产来赔偿,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也只能主要以财产的方式来填补,其他方式如赔礼道歉等只能起一个精神抚慰的作用,而不能单独起到赔偿作用。*(二)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又称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医疗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损害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的、人身的、精神的损害赔偿。 2.限额赔偿原则 限额赔偿原则又称限制责任原则,是指法律对某些领域的损害赔偿限制其最高数额,从而限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3.衡平赔偿原则*二、医疗损害的分类医疗损害(medicaldamage)按其损害的客体可分为:一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二对人身权利的损害(此人身权利仅仅是指人的身体部分,并不包含人的精神)。三对人的精神权利的损害。(一)医疗行为对财产权利的损害医疗损害中的财产权利损害主要是指有形财产权的损害。财产损害是可以用金钱加以计算的物质财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医疗损害中主要表现为医疗费(是指医疗服务接受者人身遭受侵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所必须支出的费用)、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废用具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的那部分损失。 它有三个特征: 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是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现实的财产利益。 2.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 3.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在一定范围之内,即侵权行为的直接影响所能及的范围,超出该范围则不认为是间接损失。医疗损害所致的间接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误工费,如工资、奖金、分红等。*(二)医疗行为对人身权利的损害在侵权行为法中人身权(personalright)包含了人身体部分和精神部分,人身权的损害事实,最终表现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两种不同的损害事实。1.人格利益损害 2.身份利益损害*(三)医疗行为对人的精神权利的损害 精神损害(mentaldistress)实际上是由人格权利的无形损害派生而来的。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等方面的损害。它表现为受害人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它是非财产损害的一部分。它不仅存在于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也存在于身份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医疗损害造成患者及家属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三、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医疗行为过失可以导致受害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伤残甚至死亡的直接损害,也可以导致近亲属、利益关系人等一定的间接损害,所以,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赔偿权利主体可以是受害人本人,还可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利益关系人等。这些赔偿权利主体除了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1.受害人伤残情形下的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2.受害人死亡情形下的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3.受害人死亡情形下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医疗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性 侵权行为法上的损益相抵规则又称为损益同销规则,是指损害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享有利益时,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害时,应该在总赔偿额内扣除赔偿权利人所得利益。 适用损益相抵规则需要如下三个条件成立: 1.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存在;2.受害人因同一原因的损害得到了利益;3.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赔偿标准 (一)直接损害赔偿及计算标准 所谓直接损害就是既存财产的减少,是受害人支出的或为承担债务所产生的费用。因医疗过失造成的直接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被害人(患者方)一方支出的丧葬费、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以及律师费等。* 1.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因处理死亡的公民的遗体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丧葬费通常包括以下几项:(1)运尸费;(2)火化费;(3)骨灰盒购置费和墓葬费;(4)死者服装费;(5)死者亲属支出的必要的追悼费。 2.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患者人身遭受分割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具体包括:(1)挂号费;(2)医药费;(3)治疗费;(4)检查费;(5)住院费;(6)其他医疗费用。* 3.陪护费  4.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为治疗医疗损害的患者和参加医疗损害争议的解决,患者及其相关人员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包括:(1)转院诊疗交通费;(2)二期治疗交通费;(3)聘请上级专家诊治交通费;(4)参加医疗损害事件的解决或诉讼活动的交通费。 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 7.残疾用具费 8.律师费 *(二)间接损害赔偿及计算标准 因医疗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compensationformentalinjury)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五、医疗机构的替代责任 所谓替代责任(vicariousliability)是指行为人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医疗机构的替代责任是指医疗机构为其医务人员以及与其工作有关联的人或者物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一)医疗机构替代责任法律特征 1.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与作为致害行为人的医务人员或者致害物相分离。 2.必须以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存在隶属、雇佣等身份关系;责任人与致害物之间存在所有、占有、管理等物权关系。* (二)医疗机构替代责任的类型 1.对人的替代责任 它是指为医务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替代责任。 2.对物的替代责任 它是指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替代责任赔偿法律关系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或者致害物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2.医疗机构应处于特定(支配性)地位。 3.医务人员应处于特定状态,如执行职务等。 (四)医疗机构替代责任赔偿关系当事人 1.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 2.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 (五)医疗机构替代责任赔偿形式 1.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即责任完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的替代责任。 2.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即享有追偿权的替代责任。*第四节相关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分析 阅读*思考题 1.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2.医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3.什么是医疗损害?医疗损害的范围有哪些方面? 4.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则有哪些? 5.医疗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k**同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新条例加大了对患者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弱化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行政色彩,解决了一些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医疗活动应指与医疗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挂号、候诊、诊断、治疗、护理等过程,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结果新条例规定:人身损害及包括对患者肉体上的损害,也包括患者的精神上的损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给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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